浙江省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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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25•【字号】浙政办发〔2022〕68号•【施行日期】202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6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一)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印发实施我省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工作方案,畅通市场主体意见反馈渠道,加强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报送,对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开展清理。

深入推进杭州市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

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制度。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省级有关单位和各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

深化工业产品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涉及的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管理,全面细化审批工作标准和证后监管措施。

落实国家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规范,加强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推进获证企业生产过程质量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分产业建设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100个以上,年度累计服务各类市场主体10000家以上。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级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宁波市发改委: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客观、及时、合理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要素的变化水平,全面推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进程,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变化情况,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等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计价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XXX使用,加强价格信息工作监管,为政府宏观决策、规范计价行为以及造价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内容是根据建筑市场行情,对建设工程造价组成的人材机价格按照规定的组价程序合理确定价格,并通过网络平台、网刊和其他途径适时发布价格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全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动态管理工作。

浙江省商业、住宅、办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浙江省商业、住宅、办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土资发[2003)93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计委(计划局)、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全面提高我省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决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试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现将《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浙江省商业、住宅、办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浙江省加油站、油库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浙江省监狱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和《浙江省高尔夫球场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等五个规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各地在项目审批、用地供应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指标规定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如遇到具体问题或有什么建议请及时与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联系。

附件:1、《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2、《浙江省商业、住宅、办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3、《浙江省加油站、油库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4、《浙江省监狱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5、《浙江省高尔夫球场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浙江省商业、住宅、办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一、总则第1.1条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城镇商业、住宅、办公项目建设用地的需要,制定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2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适用于商业、住宅、办公等新建工程项目。

第1.3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商业、住宅、办公用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的标准。

第1.4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容积率指标表述,商业、住宅、办公用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指标标准。

第1.5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文本为试行文本。

二、基本规定第2.1条商业、住宅、办公用地项目的建设,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技术经济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用地规模。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08•【字号】浙政发[2002]26号•【施行日期】200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浙政发[2002]26号)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市场举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我省市场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规范市场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我省规范市场管理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政府引导、统一规划、多方投资、加强监管”和“以管助力、以管促兴”的思路,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十五”规划》的要求,全面实施市场“二次创业”,引导市场从依靠先发效应向依靠体制创新转变,从沿用传统营销方式向运用现代营销手段转变,从主要依靠政府政策优惠向主要依靠规范竞争和信用支撑转变,从依靠价格竞争向依靠品牌竞争转变,最终实现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

(二)在规范市场管理的同时,要按照流通现代化的要求,推进商品市场交易方式创新,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业态,提高市场的组织化、规模化、国际化水平;加快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市场,努力促进市场功能的拓展和市场的转型、提升,打造市场核心竞争力;加强宏观调控,优化市场结构,重点扶持一批有专业特色、有产业依托、有规模、有影响的市场;严格控制在同一区域内同类市场的重复建设,避免过度竞争和资源浪费。

(三)我省规范市场管理的工作目标是,通过规范市场举办行为、市场主体行为、商品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行为,使市场的布局更为合理,发展趋向有序,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偷税逃税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执法部门的监管行为、举办者的管理行为和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人民群众对市场秩序基本满意。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浙建〔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24〕1号各市、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市场监管(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规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从业主体备案管理。

在浙江省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申请备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经纪机构发放备案证(见附件1),并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

鼓励从业人员依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估价、建筑、法律、财务等资格证书或专业职称证书。

经纪机构备案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房地产经纪服务”等字样;(三)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的执业资格证明(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当地主管部门认可的经纪从业注册证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纪机构备案后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备案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二、全面推行从业人员实名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动态信息数据库。

系统建成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备案后7日内,组织从业人员通过系统进行实名登记,取得全省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统一编码。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12•【字号】浙财综〔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资规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征收以来,对促进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转为政府性基金后,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制度不健全、职责界限不清、征收管理不规范、应减未减或擅自减免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等规定,结合历史文件及制度渊源,现就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性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征收职能已划转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批)部门的地区,具体职责根据属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四、征收方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四、 常运营和监督管理 日
( ) 一 企业等社会力量投 资建 建设试点的城市, 按照 “ 严格审批 、 2 中型企事业单位、 - 大 行业系统 设公共租赁住房, 当严格遵守基 应 局 部试 点、 封闭运行 、 险可控”的 风 利用 除住 宅用地 以外 的 自有 存量土 本 建 设 程 序 和 有关 法律 、 规 、 法 政 要求 , 由省政 府 审核 同意试 点 方 案 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 可按 规定 策 的要 求 , 格 按 照 国家 和 省 、 严 市 并 报 国土 资源部 审核 批 准后 , 开 可 程序调整规划用地性质。 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 没 展试 点工作 。 3 . 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计规范 、 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及项 目 ( 资金筹措方面 三) 面 向社会供 应 的公共租赁住 房项 开发协议进行建设 , 并统一进行内 1 . 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的 装 修 , 置 必 要 的 生活 设 施 。 目 目, 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 配 项
退出等参照当地一般公共租赁住房 规 模 , 具体规 模 由当地 政府 确定 。
管理办 法 执行 。 3大 中型 工 业 企 业在 依法 取得 - 的企 业用 地范 围内建 设公共租 赁住
坚持 政府主导。 各市 、 县
( 、 ) 府要对企 业等社会力 市 区 政 量参 与公共 租赁住 房投 资建设进
扶持 , 充分调动企业等社会力量投 共 租赁住 房。 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和主
动性。
2鼓 励大中型 企事业单位 、 . 行 在满足本单位职工需求后尚有多余 由当地政府统筹调配使 用, 权 业系统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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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不 变 。
4开发 区 及产 业 园区建 设公共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
(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普通住房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下同)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杭州市区普通住房标准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二、全省其他市、县(市、区)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其中单套建筑面积和实际成交价格可在不超过上述标准20%的比例内上浮。

具体上浮比例由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于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同时报省建设厅、财政厅、地税局备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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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规范市场举办行为,提升市场建设水平,加快传统市场向现代流通业态升级,保持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现就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设定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应当遵循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原则,从我省市场发展的客观实际出发,既要坚持适当的前瞻性和导向性,又要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倡节约土地、集约用地,引导市场加快改造提升,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向现代流通业态发展,加速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食用农产品市场还应当符合当地食用农产品市场设置布局规划。

(三)市场建设应当达到适用、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其建筑、给排水、电气、消防、人防、道路、绿化、停车场等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消防技术规范等国家和专业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二、商业用房面积的基本要求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按建设项目验收合格的建筑面积计算。

分类要求如下:(一)农贸市场。

1.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其中,城市及县城建成区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他地方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2.场内布局。

按蔬菜、肉类、豆制品、水产、熟食、活禽等商品分类进行划行归市,合理布局交易区。

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家禽经营区、活禽及水产宰杀区要相对独立、封闭。

农贸市场应当在市场内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

新建农贸市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已建成市场在经营权招投标时,对农产品自产自销专用区域面积有规定的,应按规定在市场内划出自产自销交易区。

(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1.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营业用房面积根据当地的产业规模、消费需求、地理区位、交通条件等因素确定。

2.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3.场内布局。

根据经营商品的特点,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

货物出入口一般应设在次要道路上,设置专门的货物装卸区域和通道,保证运货车辆进出畅通。

(三)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

1.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营业用房面积根据当地的产业规模、消费需求、地理区位、交通条件、商品类型等因素确定。

2.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城市及县城建成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他地方的市场不低于1000平方米。

3.场内布局。

按经营商品的特点,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

批发市场货物出入口一般应设在次要道路上,设置专门的货物装卸区域和通道,保证运货车辆进出畅通。

(四)设置商品交易市场不得占用道路(但不包括政府规划设置并定时开设的夜市、集市等),不得占用绿地、林地,不得给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明显影响。

三、基础配套设施的基本要求各类市场的基础配套设施,包括与市场商业用房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物业管理用房、消防设施等。

分类要求如下:(一)农贸市场。

1.商位设施。

按照整洁、美观、实用的要求,充分考虑经营户的经营需求、市场卫生管理要求和商品的特性,借鉴超市功能的设计经验,科学设计市场商位。

根据商品陈列需要和防水要求配置相应货架(柜台)和专用水产、肉类柜台。

在每个商位的显著位置设置证照悬挂设施。

配备良好的照明设施。

2.停车场。

配套设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地。

近期,城市及县城建成区农贸市场应达到商业用房面积的20%左右,其它地方的市场应达到10%左右。

3.公共卫生设施。

食品卫生设施应当符合《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配置完备的通风系统,设置公共厕所、垃圾集中设施。

每个商位设置加盖的垃圾筒(箱),配备必要的卫生保洁设施。

4.物业管理用房。

设置保安、财务、卫生管理、设施维护等物业管理用房,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设置投诉处理点,并配置复秤设施。

500个商位以上的市场应当安排监督管理用房。

5.消防及安全设施。

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

配置防盗设施。

地面应当使用防滑材料。

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监控设施。

6.给排水。

通道地面、商位设计应当突出防水的要求。

城市及县城建成区的市场应当根据经营商品的特点,科学设置给排水管道,采用沉井式暗渠排水系统,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

7.宣传设施。

设置市场招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有条件的可设置广播、公用电话等服务设施。

8.检测设施。

200个商位以上的农贸市场应设置检测室,安排相对独立的检测工作间,配备检测项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检测设备。

9.储存设施。

根据需要配备冷藏保鲜设备。

10.绿化。

根据建设项目规划要求设置。

(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1.商位设施。

大开间设计。

在每个商位的显著位置设置证照悬挂设施。

配备良好的照明设施。

根据经营户的需要配备电话、宽带入网设施。

2.停车场。

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地。

近期,商业用房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市场应达到商业用房面积的30%左右,5000平方米以下的市场应达到15%左右。

3.公共卫生设施。

食品卫生设施应当符合《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配置完备的通风系统,设置公共厕所、垃圾集中设施。

每个商位设置加盖的垃圾筒(箱),配备必要的卫生保洁设施。

4.物业管理用房。

设置保安、财务、卫生管理、设施维护、档案等物业管理用房,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设置交易结算、信息交流、交易统计等服务设施,设置投诉处理点,设置磅秤等称重设施及复秤设施。

根据需要设置监督管理用房。

5.消防及安全设施。

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

配置防盗设施。

地面应当使用防滑材料。

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监控设施。

6.宣传设施。

设置市场招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设置广播、公用电话等服务设施。

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价格行情电子显示屏。

7.检测设施。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设置检测室,安排相对独立的检测工作间,配备检测项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检测设备。

8.储存设施。

根据需要设置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和冷藏、冷冻仓库。

9.服务设施。

根据可能,市场周边配套设置饮食、住宿、运输、银行、邮电等设施。

10.绿化。

根据建设项目规划要求设置。

(三)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

1.商位设施。

根据市场经营户的需求设置商位模式,可按柜台式、商铺式或商务楼式设置。

在每个商位的显著位置设置证照悬挂设施。

配备良好的照明设施。

有条件的市场可在商位内设置商品展示、商务洽谈室等。

批发市场商位内应配备电话、宽带入网设施。

2.停车场。

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地。

近期,城市及县城建成区的市场应达到商业用房面积的20%左右,其他地方的市场应达到10%左右。

其中批发市场应达到商业用房面积的30%左右。

3.公共卫生设施。

配置完备的通风系统,设置垃圾箱、垃圾集中设施和公共厕所,配备必要的卫生保洁设施。

4.物业管理用房。

设置保安、财务、卫生管理、设施维护、档案等物业管理用房,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设置投诉处理点。

批发市场应设置交易结算、信息交流、交易统计等服务设施。

500个商位以上的市场应当安排监督管理用房。

5.消防及安全设施。

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

配置防盗设施。

地面应当使用防滑材料。

安装自动扶梯、客货电梯的,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监控设施。

6.宣传设施。

设置市场招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设置广播、公用电话等服务设施。

批发市场应设置信息服务室,建立市场网页或网站。

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电子显示屏幕。

7.储存设施。

根据需要设置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

经营大宗商品的市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商品堆放或停放场地。

8.服务设施。

城市及县城建成区的市场应合理布置顾客休息处,总面积不小于商业用房面积的1%。

批发市场可设置物流系统。

根据可能,周边配套设置饮食、住宿、运输、银行、邮电等设施。

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置中央空调、自动扶梯、客货电梯。

9.绿化。

根据建设项目规划要求设置。

四、其他类型商品交易市场的要求其他类型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的最低标准按上述分类要求分别掌握。

非实物现场交易的市场和信息、人才、房地产、产权等市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五、实施要求(一)制定标准。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当地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

市辖区各类市场的最低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也可以委托市辖区政府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标准的设定应不低于本指导意见的要求。

(二)严格把关。

各市、县最低标准出台后,凡新建、改建、扩建市场都要按照最低标准的要求实施。

工商、公安、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各自职责,把好市场建设关。

对原有市场,要引导其对照标准进行升级改造,提升建设水平。

(三)动态管理。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更新最低标准,保持动态适应性。

本指导意见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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