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委办公厅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实施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浙委办[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8]37号2008年4月28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要求,努力培养建设一支宏大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扎实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中办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一)目标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总体目标是:根据我省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着眼于扩大规模、提高素质、优化结构,不断完善培养、服务、评价、激励等机制,以提高科技素质、职业技能和经营能力为重点,着力建设并稳定一支宏大的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实用人才队伍;着眼于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的投入,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拓宽教育培训渠道,提高教育培训水平,基本建立起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农村人力资源开发体系,不断促进农村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争取到“十一五”末,我省农村实用人才总量大幅度增加,素质明显提高,结构更趋合理,农村人力资源整体实力不断增强,农村人才工作格局不断完善,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参与农村人才工作的氛围基本形成。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点检查情况的通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16•【字号】浙委办[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点检查情况的通报(浙委办[2007]26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央的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从2006年10月下旬至12月中旬,省委、省政府组织16个检查组,对9个市和14个省直单位近两年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
省委常委会对检查工作作了专题研究,并听取了检查情况汇报。
现将这次检查的情况通报如下:一、全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主要成效检查情况表明,近两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龙头”来抓,切实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做到思想重视、领导有力、措施扎实,反腐倡廉工作合力进一步形成,有力地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的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
各级领导班子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放在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的整体格局之中,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既布置工作,又定期听取情况汇报,抓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切实负总责、亲自抓。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27•【字号】浙委办[2007]103号•【施行日期】2007.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浙委办[2007]103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深入学习和创新“枫桥经验”,不断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切实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同时,在工作中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省委、省政府决定授予建德市等5个单位“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授予诸暨市枫桥镇等25个单位“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乡镇(街道)”荣誉称号;授予杭州市上城区湖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等50个单位“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荣誉称号;授予王金海等115名同志“优秀人民调解员”荣誉称号;授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等15个单位“全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来剑波等15名同志“全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努力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全省各地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要以先进为榜样,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牢记宗旨,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竭诚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深化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全省乡镇政权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11803信息公开【发文字号】浙委办[2001]5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发布日期】2001.10.10【实施日期】2001.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全省乡镇政权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01〕55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扩大基层民主,保障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提高基层政权机关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2000〕25号文件精神,深化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01〕7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全省乡镇政权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完善和深化乡镇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1998年全国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后,我省各级党委、政府进行了专门部署和落实,全省乡镇普遍实行了政务公开,在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质量、增强公仆和民主意识、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但是,对照中央和基层群众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工作不够平衡,内容不够规范,监督不够到位,职责不够明确。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进一步统一对搞好乡镇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把乡镇政务公开作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环节;作为改进政权机关施政方式和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作为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积极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作为开展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的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07•【字号】浙委办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11号2014年2月7日)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进、培育和造就一批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13〕22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合作共享成为主流,诸多领域的创新日益成为社会化、集成化的系统工程,创新团队已成为集聚创新要素、转化创新成果、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和途径。
近年来,我省通过大力实施省级重点创新团队建设,加大创新创业团队培养支持力度,提升了我省创新创业能力,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也存在创新创业团队带动力不强、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科技成果转化难等问题。
面对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新要求和新任务,亟需引进、培育和造就一批以领军人才为核心、以团队协作为基础、以从事企业创新研究和创业活动为目标,具备国际领先、国内一流水平,对我省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
通过团队式的人才引进和培育,实现人才工作从个体到团队的深度发展,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引进、培育和造就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有力举措,努力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提供强有力的科技和人才支撑。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宣传部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宣传部团省委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大力推进“浙江省大学生助学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11803【发文字号】浙委办[2002]4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发布日期】2002.08.29【实施日期】2002.08.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宣传部团省委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大力推进“浙江省大学生助学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2]41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省委宣传部、团省委、省教育厅、省广电局、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关于大力推进“浙江省大学生助学计划”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8月29日以“爱心助成才、共圆大学梦”为主题的“浙江省大学生助学计划”自今年6月启动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响应。
为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把“不让一个大学生因贫不能就学或辍学”的要求落到实处,现就大力推进“浙江省大学生助学计划”,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实施大学生助学计划的重要意义实施“浙江省大学生助学计划”,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的有力举措。
实施好这一计划,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社会新风、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对于增强基层党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扎实推进“浙江省大学生助学计划”。
各市可建立大学生助学计划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具体协调本市范围内贫困大学生的帮扶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团市委。
二、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学生助学活动“浙江省大学生助学计划”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广泛开展“基层党团组织结对帮扶贫困大学生”活动。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春泥计划”的通知-浙委办[2010]19号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春泥计划”的通知-浙委办[2010]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d25c2f06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64.png)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春泥计划”的通知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春泥计划”的通知(浙委办[2010]19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优化农村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提高农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实施“春泥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春泥计划”的重要意义农村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点领域。
由于长期以来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发展的不平衡,特别是一些欠发达地区适合农村未成年人的校外活动相对缺乏,针对农村未成年人的文体活动设施建设相对落后,致使许多农村未成年人在节假日等校外时间里的文化生活比较单调,不仅不利于农村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2008年,我省在部分行政村开展了“春泥计划”试点工作,以行政村为单位,依托农村现有各类场所,集聚整合社会力量和资源,在中小学寒暑假、传统节日和双休日等校外时间,组织引导农村未成年人开展形式丰富的实践体验活动。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通过各种寓教于乐的活动,不仅丰富了试点地区农村未成年人的校外文化生活,提高了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增强了他们的文化知识和技能,也解决了广大家长的后顾之忧,促进了社会和谐,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为使更多的农村未成年人享受到“春泥计划”的成果,省委、省政府决定全面实施“春泥计划”,通过5至10年的时间,实现“春泥计划”在全省农村的全面覆盖。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春泥计划”对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浙江省正地厅级干部简历

浙江省正地厅级干部简历省委直属厅局正职简历浙江省委副秘书长潘家玮,1958年12月生,浙江诸暨人,研究员。
曾任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浙江省委办公厅副主任,浙江省委副秘书长、省政策研究室主任,现任浙江省委副秘书长、省委办公厅主任。
浙江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吕毅强,1952年6月生, 浙江新昌人,1969年2月参加工作。
历任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当组成员,2002年4月任中共浙江省委副秘书长、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书记。
林云举,1965年1月生,浙江苍南人,1987年7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学学历。
历任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文电处处长,2006年8月任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副主任。
陈一新,1959年9月生,浙江青田人。
中共党员,省委党校研究生。
历任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中共浙江省委副秘书长;2006年6任浙江省委副秘书长、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舒国增,1956年8月生,浙江杭州人。
1974年12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学学历。
历任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副主任,2008年5月任中共浙江省委副秘书长、省委党史研究室主任。
陶君毅,1953年7月生,浙江绍兴人,中共党员,在职大专,曾任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巡视员、中共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副局长(兼) 2008年9月任中共浙江省委副秘书长,省委、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局长。
浙江省委组织部沈敏光,1953年12月生,浙江嘉善人,1970年11月参加工作,197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2年杭州大学经济系毕业。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副教授。
曾任浙江工学院宣传部副部长,浙江工学院党委委员、宣教处长,浙江工业大学党委副书记,杭州应用工程技术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
1998年2月任浙江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省教委副主任,2000年1月任浙江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副厅长(正厅级)。
2008年4月任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委老干部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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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
浙委办[2008]5号
浙江省委办公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
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开支,提高会议效率,现就省直机关会议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原则和要求
(一)召开会议应坚持简明、务实、高效的原则。
健全完善会议管理制度,从严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和费用,加强对会议的计划和统筹,科学合并、套开相关会议,要多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要尽量压缩会期,减少与会人员和会议工作人员,切实提高会议效率。
(二)省直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安排省委、省政府领导出席;确需省委、
省政府领导出席的,应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
各类非常设机构一律不得以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会议。
(三)省直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一般不要求市、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参加。
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由省直部门主办的会议,要求市、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参加的,须报经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其中要求市、县(市、区)主要领导参加的,须报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四)会议经费按照从严、务实、节俭原则管理。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公务会议。
会议期间,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与会人员游览或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宴请与会人员;不得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其他物品等。
(五)加强对会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强监督检查;凡发现有通过宾馆、饭店违规套现会议费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取消有关宾馆、饭店的定点资格。
(六)不得“以会代训”。
举办培训班按照其他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会议分类
除依据党章、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如省党代会、省委全委(扩大)会议、省纪委全委(扩大)会议、省“两会”及省人大、省政协常委会议、省级各民主党派委员会、人民团体换届会议等)外,省直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一)一类会议。
由省委、省政府召开,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工作会议。
(二)二类会议。
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由省直部门主办,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工作会议。
(三)三类会议。
由省直部门召开,各市、县(市、区)对口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工作会议和由省直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内设机构召开,各市、县(市、区)对口部门或省直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中的有关人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三、会议审批
(一)一类会议,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拟定方案,经省委、省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签后,报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或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二)二类会议,由主办部门拟定方案,提交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
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审签后,报省委或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各部门原则上每年只能召开一次二类会议,确因工作需要再次召开会议的,须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三)三类会议,由有关省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四)审批程序。
需要报批的会议,属于党委系统的,由主办部门向省委办公厅报批;属于政府系统的,由主办部门向省政府办公厅报批;属于党委、政府系统联合召开的会议,由主办部门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报批。
主办部门应在会议召开的前20天提出报批申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应在会议召开的前7天内作出答复。
报批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理由,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参加人员及规模,会议经费预算,邀请出席的省领导名单及主席台席位等。
四、会议规模
(一)依据党章、法律等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代表人数和会期按党章、法律等规定执行,工作人员人数按会议代表的30%控制,报到和清场期2天。
(二)一类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1天半以内,与会人数控制在250人以内,工作人员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报到和清场期2天。
(三)二类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1天半以内,与会人数控制在180人以内,工作人员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报到和清场期1天。
(四)三类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1天以内,与会人数控制在150人以内,工作人员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报到和清场期l天。
五、会议场所
各类会议原则上要求在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机关定点的省内饭店召开。
虽未纳入定点范围,但收费低于定点饭店的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也允许作为会议场所。
不得在定点饭店以外的高级饭店和旅游风景名胜区饭店召开会议。
六、会议经费
(一)依据党章、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经费由省财政专项核批。
(二)一类、二类会议,由主办部门提出经费预算建议,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由办公厅主任审批。
该类经费在省委或省政府会议经费中支出,
主办部门应在要求支付会议经费时附相应的批复意见。
(三)三类会议,经费由会议主办部门在部门预算中自行解决。
(四)会议开支实行会前预算、总额控制的管理办法。
会议经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支付。
会议开支综合定额按以下标准执行:
单位:元/人·天
(五)各类会议列入政府采购,会议开支按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凡属集中采购的各类会议经费由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机构直接支付至会议召开点。
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机构在审核支付各单位会议经费时应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各类会议开支,一律不予支付。
七、附则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原有会议开支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省人大、政协机关,省法院、检察院机关和省直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