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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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10-11-30 00:00:00 查看次数:3234 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统计、国资、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积金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按规定程序推荐后由市政府聘任。

第八条公积金管委会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建立决策结果备案备查制度。

公积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积金管委会的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深圳住房公积金可以每月提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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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房公积金可以每月提取吗深圳住房公积金可以每月提取吗部分可每月提取。

进行租房提取自助办理的可每月提取一次;还贷提取按月托付提取的,每月一次;其他住房消费自助办理提取的,每月可办理一次。

每月可提取情形1、租房提取:自助办理的可每月提取一次;2、还贷提取:月托付提取的,每月一次;3、其他住房消费:自助办理提取的,每月可办理一次。

详细公积金可提取次数〔一〕五种住房消费情形1、购房提取〔1〕提取次数:一年一次〔2〕使用条件:深圳市内或异地有房,且购房发票或契税税票未过两年。

9月30日之后购置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异地〕不得提取。

2、租房提取〔1〕提取次数:柜台办理的,每年可办理2次;自助办理的,每月可办理1次。

〔2〕适用条件:深圳市内无房3、还贷提取〔1〕提取次数:每年1次〔按月托付提取的,每月一次〕。

〔2〕适用条件:偿还深圳市内具有全部权的.住房贷款。

4、建筑翻修大修深圳市内的住房〔1〕提取次数:一年一次〔2〕适用条件:在深圳市内建筑翻建大修住房,拆迁补偿增大住房面积。

5、其他住房消费提取〔1〕提取次数:柜台办理的,每年可办理1次;自助办理的,每月可办理1次。

〔2〕适用条件:深圳市内有房,且不符合购房和还贷提取条件。

〔二〕九种其他提取情形1、非深户离深销户提取〔1〕提取额度:1次〔2〕适用条件:深圳社保转移或者停缴三个月以上。

2、户籍迁出本市销户提取〔1〕提取次数:1次〔2〕适用条件:户籍迁出深圳市3、在国外或港澳台定居销户提取〔1〕提取次数:1次〔2〕适用条件:在国外或港澳台定居。

4、退休销户提取〔1〕提取次数:1次〔2〕适用条件:已领退休证或已达法定退休年龄。

5、完全丢失劳动力量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1〕提取次数:1次〔2〕适用条件:完全丢失劳动力量,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大龄且账户封存两年提取〔1〕提取次数:1次〔2〕适用条件: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续期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续期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续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07•【字号】深公积金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续期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21〕8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深公积金规〔2021〕2号)进行续期,有效期延续至2027年7月19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6月7日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缴存第三章提取和贷款第四章利息补贴及其他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就业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约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使用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7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7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7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统计、国资、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深圳公积金提取规则

深圳公积金提取规则

深圳公积金提取规则
一、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1. 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
2. 支付子女入学所需的住宿及书费;
3. 参加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者提供的组合贷款;
4. 患有重大疾病,支付有关医疗费用;
5. 支付自己或配偶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保险险种的保险费;
6. 支付自己或配偶随迁子女的学费;
7. 支付自己或配偶的葬礼费用;
8. 其他审批机关认可的需求。

二、提取公积金的申请要求:
1. 申请人须在申请前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
2. 申请人应提供办理提取手续有关资料;
3. 申请人和其配偶均须本人亲自到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
4. 对于未满60周岁的申请人,其配偶应参照本人申请提取权益比例提取余额;
5. 申请人或其配偶今后需继续保留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状态不变10年期。

三、提取公积金的申请流程
1. 申请人和其配偶亲自到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2. 提取申请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并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供法定有效资料;
3. 申请人和其配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提取协议》;
4. 申请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缴纳提取管理费;
5.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审核通过后,向申请人发放提取款项。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一年可以提取几次?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一年可以提取几次?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一年可以提取几次?一、五种住房消费提取情形1、租房提取:柜台办理的,每年可办理2次;自助办理的,每月可办理1次。

2、购房提取:1次。

3、还贷提取:每年1次〔按月托付提取的,每月一次〕。

4、建筑翻修大修深圳市内的住房:1次。

5、其他住房消费提取:柜台办理的每年一次;自助办理的每月一次。

二、九种其他提取情形1、非深户离深销户提取:只能提取1次。

2、户籍迁出本市销户提取:只能提取1次。

3、在国外或港澳台定居销户提取:只能提取1次。

4、退休销户提取:只能提取1次。

5、完全丢失劳动力量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只能提取1次。

6、大龄且账户封存两年提取:只能提取1次。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不限次数。

8、大病提取:不限次数。

9、死亡销户提取:只能提取1次。

拓展内容: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1、购房提取适用条件:深圳市内或异地有房,且购房发票或契税税票未过两年。

2023年9月30日之后购置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异地)不得提取。

提取额度:一套房为购房总价款,同时不超过账户余额;二套房为账户余额的6成;三套房及以上为账户余额的6成(2023年9月30日后购房的,不予提取)。

提取次数:1次。

所需要件:身份证;公积金卡;一手房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二手房房产证复印件和契税税票。

2、租房提取适用条件:深圳市内无房。

提取额度:申请当月月应缴存额×50%×可提取月份。

可提取月份为上次提取的次月至本次提取的'月份数,若从未办理过提取业务,则为初始缴存月份至本次提取的月份数。

提取次数:柜台办理的,每年可办理2次;自助办理的,每月可办理1次。

柜台办理所需要件:身份证;公积金卡。

此业务可通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12329热线或建行、中行、招行自助终端自助办理。

3、还贷提取适用条件:偿还深圳市内具有全部权的住房贷款。

提取额度:首套房月提取额为实际月供,二套房月提取额为申请月应缴存额的6成。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应按本暂行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区间选定,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单位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以将其分支机构视为独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第四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向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单位和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单位和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第六条缴存单位、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本暂行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专办员第七条单位应当指定1名或者数名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单位职工为住房公积金专办员(以下简称专办员),负责本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专办员组织业务培训,并不得收取业务培训费用。

第八条专办员承办以下事项:(一)负责按规定为本单位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业务;(二)整理、保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资料,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保密义务;(三)审查本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交的有关资料;(四)协助公积金中心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知识的宣传和指导;(五)承办单位或者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住房公积金事项。

深圳住房公积金可以每月提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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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房公积金可以每月提取吗深圳住房公积金可以每月提取吗部分可每月提取。

进行租房提取自助办理的可每月提取一次;还贷提取按月托付提取的,每月一次;其他住房消费自助办理提取的,每月可办理一次。

每月可提取情形1、租房提取:自助办理的可每月提取一次;2、还贷提取:月托付提取的,每月一次;3、其他住房消费:自助办理提取的,每月可办理一次。

详细公积金可提取次数〔一〕五种住房消费情形1、购房提取〔1〕提取次数:一年一次〔2〕使用条件:深圳市内或异地有房,且购房发票或契税税票未过两年。

2022年9月30日之后购置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异地〕不得提取。

2、租房提取〔1〕提取次数:柜台办理的,每年可办理2次;自助办理的,每月可办理1次。

〔2〕适用条件:深圳市内无房3、还贷提取〔1〕提取次数:每年1次〔按月托付提取的,每月一次〕。

〔2〕适用条件:偿还深圳市内具有全部权的.住房贷款。

4、建筑翻修大修深圳市内的住房〔1〕提取次数:一年一次〔2〕适用条件:在深圳市内建筑翻建大修住房,拆迁补偿增大住房面积。

5、其他住房消费提取〔1〕提取次数:柜台办理的,每年可办理1次;自助办理的,每月可办理1次。

〔2〕适用条件:深圳市内有房,且不符合购房和还贷提取条件。

〔二〕九种其他提取情形1、非深户离深销户提取〔1〕提取额度:1次〔2〕适用条件:深圳社保转移或者停缴三个月以上。

2、户籍迁出本市销户提取〔1〕提取次数:1次〔2〕适用条件:户籍迁出深圳市3、在国外或港澳台定居销户提取〔1〕提取次数:1次〔2〕适用条件:在国外或港澳台定居。

4、退休销户提取〔1〕提取次数:1次〔2〕适用条件:已领退休证或已达法定退休年龄。

5、完全丢失劳动力量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1〕提取次数:1次〔2〕适用条件:完全丢失劳动力量,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大龄且账户封存两年提取〔1〕提取次数:1次〔2〕适用条件: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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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第五条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二)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三)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五)其他住房消费。

第六条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一)、(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

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本规定第五条第(二)、(三)、(五)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应当发生在职工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后。

第七条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可提取额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总价款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数量平均计算。

第八条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 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第九条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上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前款规定中职工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未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提取申请应当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每月可提取额需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后确定。

第十条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12个月,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第十一条职工按照本章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应低于职工申请当月的月应缴存额。

第三章其他情形和提取额度第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退休;(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三)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五)户籍迁出本市;(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八)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第十三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任一情形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提取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已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情形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

第十四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提取程序和证明材料第十五条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并预约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业务。

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签订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后,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在线办理。

第十六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银行直接将资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中;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十七条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二)身份证;(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家庭成员的住房消费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职工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一)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二)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本市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和专用收据;(三)异地购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和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四)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的,提交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证明;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需另行提交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书;(五)建造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报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六)翻建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七)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建设部门或者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和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仅需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用于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的,不需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和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职工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一)退休的,提交退休证;不能提交退休证的,男性年龄应满6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应满55周岁;(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证;不能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已办理封存手续;(三)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提交本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或者失业证;(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五)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口迁移证明;(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职工本人应当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和申请接续手续;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又不能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已办理封存手续;(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八)因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住院费用清单、本市社保票据),凭证开具时间与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患者是职工家庭成员的,应当另行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前款第(六)项规定中职工不能办理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停止缴费时间应当已达三个月;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工伤保险停止缴费时间应当已达三个月。

第二十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应当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第二十一条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职工按照本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职工按照本规定提交的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明文件或者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或者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第二十三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申报信息和提交证明材料。

未如实申报信息或者提交证明材料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信息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并将记录提交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二十四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对本规定中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拟订补充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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