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审阅与其他鉴证概述
审计、审阅与其他鉴证业务之间对独立性要求的差异

中拥有经济利益,只有在符合条件下才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2.其他鉴证业务——没有提出要求。
九、家 庭和个 人关系
1.审计、审阅业务要求——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知悉其与审计客户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存在私人或家庭关系,有责任按照会计师事务 所的正常程序进行咨询; 2.其他鉴证业务——没有相关要求。
2012年注册会计师《审计》基础讲义
第六章 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第九节 审计、审阅与其他鉴证业务之间对独立性要求的差异
对独立性要求的差异
一、网 络和络 事务所
1.审计业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事务所与审计客户保持独立; 2.其他鉴证业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与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与鉴证客户保持独 立,不包括网络事务所,但要求评价因网络事务所的利益和关系而对独立性产生 不利影响。
二、公 众利益 1.审计业务——对属于公众利益实体提出要求 实体 2.其他鉴证业务——没有相关要求。
1.审计业务——对关联实体提出要求
三、关 2.其他鉴证业务——要求在鉴证业务项目组知悉或有理由相信鉴证客户的某一关
联实体 联实体与评价事务所独立性有关时,识别和评价独立性以及采取适当防范措施时
将该关联实体一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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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关系 人数有限的实体拥有经济利益,而审计客户或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在该实体
其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除非该合伙
人或管理人员的参与程度极低,否则将产生自身利益的不利影响;其他鉴证业务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并保持有关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的质量控制制度,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结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和保持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其他执业准则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对特定类型业务实施质量控制程序的责任,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规定了财务报表审计的质量控制程序。
第四条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为实现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目标而制定的政策,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督政策的遵守情况而制定的必要程序。
第五条本准则适用于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性质和范围,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运行特征以及是否是网络的一部分等诸多因素。
第六条本准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遵守本准则时应实现的目标,以及旨在使会计师事务所实现该目标而提出的要求。
第七条本准则的目标为提出的要求提供了框架基础,旨在帮助会计师事务所了解需要完成的工作,以及确定是否需要完成更多的工作。
第八条本准则的应用指南对本准则的要求提供了进一步解释,并为如何执行这些要求提供了指引。
特别是,应用指南可以更为清楚地解释本准则要求的确切含义或所针对的情形,并举例说明适合具体情况的政策和程序。
尽管应用指南本身并不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要求,但与恰当运用本准则的要求是相关的。
应用指南提供本准则所涉及的事项的背景信息,并包括与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特殊考虑(如适用)。
这些特殊考虑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运用本准则的要求,但并不限制或减轻其运用和遵守本准则要求的责任。
第二章定义第九条职业准则,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审计准则体系——各项准则正式稿的编号与名称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6、特殊领域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
3、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管理层声明
4、利用其他主体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5、审计结论与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业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审计
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第二十八章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一、财务报表审阅业务1、审阅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阅程序的基础上,说明是否注意到某些事项,使其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在财务报表审阅业务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阅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高于财务报表审计中可接受的低水平),对审阅后的财务报表提供低于高水平的保证(即有限保证),在审阅报告中对财务报表采用消极方式提出结论。
2、审计、审阅业务与商定程序业务的区别:审计、审阅业务属于鉴证业务,商定程序属于相关服务。
业务目标的差异是审计、审阅、商定程序这三类业务的最根本差异。
其他差异,如对独立性的要求、所使用的程序与方法等,都是从业务目标的差异派生出来的。
审计、审阅、商定程序三类业务主要差异一览表3、审阅程序1.在财务报表审阅中注册会计师采用的重要性水平应当与对财务报表执行审计业务时相同。
2.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阅以询问和分析程序为主。
注册会计师通常无须执行在审计业务中执行的某些程序,例如对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对存货进行监盘,对应收款项实施函证等,只有在有理由相信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才会实施追加的或更为广泛的程序。
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询问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可能需要在财务报表中调整或披露的期后事项。
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实施程序以识别审阅报告日后发生的事项。
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管理层书面声明。
二、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1、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含义预测性财务信息是指被审核单位依据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或采取的行动的假设而编制的财务信息。
预测性财务信息可能包括财务报表整体(即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在内的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或者财务报表的一项或多项要素(例如,其中的某一张财务报表,或者某一张财务报表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项目等)。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指南(2007年11月29日修订)第一章总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总体要求,以及其他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
一、本准则的适用范围本准则第二条指出,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以下简称其他鉴证业务)。
其他鉴证业务是指除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外的鉴证业务。
如果将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看作是“基本”的鉴证业务,那么其他鉴证业务便是鉴证对象相对“特殊”的业务。
简单地说,其他鉴证业务的鉴证对象信息不是历史财务信息。
二、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鉴证业务的总体要求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鉴证业务,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以及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一)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准则由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统领,按照鉴证业务提供的保证程度和鉴证对象的不同,分为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与本准则之间存在上下级次关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统驭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在阅读、理解和运用本准则时,应当结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根据鉴证业务的性质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提供有限保证或合理保证。
其他鉴证业务主要包括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内部控制鉴证等。
本准则统驭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循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的要求。
(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七台河会计实务工具相关内容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总结如下:2006年2月15日财会[200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准则所称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简称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二章鉴证业务的定义和目标第五条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
如责任方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标准)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
第六条鉴证对象信息应当恰当反映既定标准运用于鉴证对象的情况。
如果没有按照既定标准恰当反映鉴证对象的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错报,而且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第七条鉴证业务分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
如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责任方)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评价或计量)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即为责任方的认定,该财务报表可为预期报表使用者获取,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知识点总结

审计知识点总结第一章:审计与鉴证概论1.(了解)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发展:1)会计账目审计阶段:19世纪中叶到二十世纪初,特点是审计逐渐由任意审计转变为法定审计;审计目的在于查错防弊,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方法是对会计账目进行逐笔的详细审计,使用人主要是企业股东。
2)资产负债表审计阶段:二十世纪的前三十年,特点是审计对象由会计账目扩大到资产负债表;目的在于通过审查资产负债表来判断积液的信用状况;方法是从详细审计初步转向抽样审计;使用人企业股东和债权人。
3)财务报表审计阶段:20世纪30年代至今,特点为审计对象转为企业的全部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目的在于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审计范围扩大到测试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抽样审计和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逐渐被运用;使用人:股东、债权人、潜在的投资者、证券交易机构、政府及社会公众。
2.(了解)审计模式的演进:1)账项导向审计阶段,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40年代。
2)内控导向审计阶段,20世纪40年代到70年代。
3)风险导向审计阶段,20世纪70年代以后。
3.(了解)审计的种类:按照审计的目的、内容的不同,分为财务报表审计,合规审计,经营审计。
4.(背)鉴证业务:指出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责任方以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5.(了解)鉴证业务的类别:1)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直接报告业务(按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所获取划分)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
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直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或者从责任方获取对鉴证对象评价或计量的认定,而该认定无法为预期使用者获取。
2)合理保证的鉴定业务&有限保证的鉴定业务(按照鉴定业务的保证程度划分)合理保证的鉴定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一次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第6讲 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 【例题2·简答题】ABC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甲公司 20×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A注册会计师作为项目负责 人,根据审计业务的要求,组建了甲公司审计项目组。假定 存在下列情形: • (1)A注册会计师以市场价格购买甲公司开发的房产一套, 并一次性支付房款150万元。 • (2)A注册会计师的岳母于20×7年购买甲公司发行的企业 债券,面值2000元,即将到期。 • (3)接受委托后,项目组成员B被甲公司聘为独立董事。为 保持独立性,在审计业务开始前,ABC会计师事务所将其调 离项目组。 • (4)ABC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C不属于项目组成员,其妻 子继承父亲遗产,其中包括甲公司内部职工股20000股。 • (5)项目组成员D的堂兄在甲公司担任后勤部副主任。 • 要求: • 针对上述情形,分别判断是否对审计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 并简要说明理由。(2009原制度)
二、网络及网络事务所(了解) 三、公众利益实体(了解) 四、关联实体(了解)
• 【例题1·简答题】(2009新制度)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 甲公司20×8年度财务报表,并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审计项目 组负责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项目组遇到下列与职业道德有 关的事项: • (1)A注册会计师与甲公司副总经理H同为京剧社票友,经H介 绍,A注册会计师从其他企业筹得款项,成功举办个人专场演出。 • (2)审计项目组成员B与甲公司基建处处长I是战友,I将甲公 司职工集资建房的指标转让给B,B按照甲公司职工的付款标准 交付了集资款。 • (3)审计项目组成员C与甲公司财务经理J毕业于同一所财经 院校。 • (4)审计项目组成员D的朋友于20×7年2月购买了甲公司发行 的公司债券20万元。 • (5)ABC会计师事务所原行政部经理E于20×5年10月离开事 务所,担任甲公司办公室主任。 • (6)甲公司系乙上市公司的子公司。20×8年年末,审计项目 组成员F的父亲拥有乙公司300股流通股股票,该股票每股市值 为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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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审计、批阅和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本章旨在讨论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的独立性要求,以及注册会计师如何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以达到和保持独立性。
本章所称审计、审计项目组、审计业务、审计客户和审计报告,也包括批阅、批阅项目组、批阅业务批阅客户和批阅报告以及其他鉴证业务、项目组、客户和报告。
除非特不讲明,本章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包括网络事务所。
对客观原则的遵循要求审计项目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网络事务所与审计客户保持独立。
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审计项目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网络事务所应当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独立于审计客户。
第一节差不多要求一、独立性的概念框架注册会计师在应用独立性概念框架时应当运用职业推断。
独立性概念框架要求注册会计师采取下列措施:(1)识不对独立性的不利阻碍;(2)评价以识不不利阻碍的重要程度;(3)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阻碍或将其降至可同意水平。
假如未能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消除不利阻碍或将其降至可同意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消除产生不利阻碍的情形或关系,或者拒绝同意审计业务托付或解除审计业务约定。
评价对独立性的不利阻碍涉及各种不同的情形,因此注册会计师无法界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阻碍的所有情形并具体规定应采取的适当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项目组应当运用独立性概念框架方法识不、评价和应对这些情形对独立性的不利阻碍。
独立性概念框架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应对不利阻碍职业道德差不多原则的各种情形,其目的在于防止注册会计师认为只要职业道德守则未明确禁止的情形确实是同意的。
在确定是否同意或保持一项业务,或某一特定人员可否作为审计项目组成员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识不和评价各种对独立性的威胁。
假如威胁的重要程度超出可同意水平,在决定是否同意一项业务或某一特定人员可否作为审计项目组成员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防范措施能否消除这些威胁或将其降至可同意水平;在决定是否保持一项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现有的防范措施关于消除这些威胁或将其降至可同意水平是否仍然有效,或是否需要采取其他防范措施,或终止该项业务。
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假如注意到有关对独立性产生威胁的新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运用概念框架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
在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同时考虑性质和数量因素。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结构和组织形式的不同,其职员对独立性的具体责任也不同。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操纵准则的要求,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保持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就执行具体业务遵循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形成结论。
二、网络与网络事务所(一)网络与网络事务所的定义网络,是指由多个实体组成的、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组织结构:1.以合作为目的;2.明确地旨在共享收益、共担成本,或共享同一所有权、操纵或治理,或共享同一质量操纵政策和程序,或共享同一业务战略,或使用同一品牌,或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
网络事务所是指属于某一网络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
除非本章另有讲明,假如某一会计师事务所被视为网络事务所,该事务所应当与网络中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保持独立。
有关网络事务所的独立性要求适用于所有符合网络事务所定义的实体,例如从事咨询业务或专业法律业务的实体。
(二)网络的确定为增强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会计师事务所往往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及实体构成组织结构。
这些组织结构是否构成网络取决于具体情况而不取决于事务所或实体是否属于法律上独立的实体。
例如,某一组织结构仅仅为了有利于各成员间相互介绍业务,该组织结构本身并不符合网络的必要标准。
在实务中,事务所是否构成网络,应当进行如下推断:1.假如某一组织结构以合作为目的,同时该组织结构中的各会计师事务所使用同一品牌,共享同一质量操纵系统或重要的专业资源,该组织结构应被视为一个网络。
2.在推断一个组织结构是否构成网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具体事实和情况后,是否可能认为这些实体构成网络。
这种推断应当在整个网络范围内得到一致运用。
假如一个组织结构以合作为目的,同时明确旨在与结构中的各实体间分享利润或分担成本,该结构应当被视为网络。
3.当存在下列情况时,该结构不应被视为网络:(l)分担的成本不重要;(2)分担的成本仅仅限于与制定审计方法、审计手册或培训课程有关的成本;(3)会计师事务所与某一不相关的实体以联合方式提供服务或研发产品。
4.假如一个组织结构以合作为目的,同时结构中的实体拥有共同的所有权、操纵权或治理权,该结构应被视为一个网络。
这种网络关系可能是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实现的。
5.假如一个组织结构以合作为目的,同时结构中的实体拥有共同的质量操纵政策和程序,应被视为一个网络。
基于合作的目的,质量操纵政策和程序在整个组织结构中得到统一设计、实施和监控。
6.假如一个组织结构以合作为目的,同时结构中的实体拥有共同的经营战略,应被视为一个网络。
拥有共同的经营战略是指实体之间通过协议达到共同的战略目标。
假如某一实体与另一实体仅仅因为需要以联合方式应邀提供专业服务,则不构成网络。
7.假如一个组织结构以合作为目的,同时结构中的各实体使用一个共同的品牌,应被视为一个网络。
共同的品牌包括共同的名称、简称、字号、标识等。
当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时,假如将共同的品牌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_部分或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联系在一起,则该事务所应被视为使用了共同的品牌。
8.假如某一会计师事务所不属于某一网络,也不使用共同的品牌作为该事务所名称的一部分,但该事务所在其办公文具或宣传材料上提及本所是某一会计师事务所联盟的成员,可能给人造成其属于某一网络的印象。
为幸免被误认为属于某一网络,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慎重考虑如何描述这种成员关系。
9.假如会计师事务所转让了其某一组成部分,尽管该组成部分不再与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联,但转让协议可能规定,在一定期间内该组成部分能够接着使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或名称中的某一要素。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两个实体使用同一名称执业,但事实上这两个实体并不属于一个以合作为目的的组织结构,不构成网络。
这些实体应当确定如何向外界披露其并非网络事务所这一事实。
10.假如一个组织结构以合作为目的,同时结构中的实体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该组织结构应被视为一个网络。
这些专业资源包括:(1)能够使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交流客户资料、收费和工作时刻记录等信息的共同系统;(2)合伙人和职员;(3)就鉴证业务中技术或行业的具体问题、交易或事项提供咨询的技术部门;(4)审计方法或审计手册;(5)培训课程和培训设施。
注册会计师应当依照相关事实和情况,确定组织结构共享的专业资源是否重要,并推断这些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为网络事务所。
假如共享的资源仅限于共同的审计手册或审计方法,共享培训打算,并不交流人员、客户或市场信息,也没有一个共有的技术部门,则这种共享的资源通常是不重要的。
三、公众利益实体在评价对独立性威胁的重要程度以及为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同意水平采取的必要防范措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体涉及公众利益的程度。
本章对注册会计师与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鉴证客户之间的独立性做出进一步规定。
公众利益实体包括所有上市公司和下列实体:1.法律法规界定的公众利益实体;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审计时需要遵守与上市公司审计相同独立性要求的实体。
假如其他实体拥有大量和广泛的利益相关者,注册会计师也应当确定是否将其视为公众利益实体。
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1.业务性质,如以受托人身份持有大量利益相关者的资产。
例如,银行、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等金融机构;2.规模;3.雇员的数量。
四、关联实体关联实体,是指与客户存在下列任一关系的实体:1.能够对客户施加直接或间接操纵的实体,且客户对该实体重要;2.在客户内拥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且该实体对客户具有重大阻碍,在客户内的利益对该实体重要;3.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操纵的实体;4.客户(或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操纵的实体)拥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且对该实体能够施加重大阻碍,在实体内的经济利益对客户(或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操纵的实体)重要;5.与客户同处于共同操纵下的实体(称为“姐妹实体”),且该姐妹实体和客户对其操纵方都专门重要。
除非另有讲明,假如审计客户是上市公司,本章提及的审计客户包括该客户的所有关联实体。
关于其他审计客户,本章提及的审计客户包括该客户直接或间接操纵的关联实体。
假如审计项目组知悉或有理由相信涉及该客户的另一关联实体的情形和关系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客户的独立性相关,审计项目组在识不、评价独立性威胁和采取适当防范措施时应当将该关联实体一并予以考虑。
五、治理层治理层,是指对实体的战略方向以及治理层履行经营治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或组织。
治理层的责任包括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定期就可能对独立性产生阻碍的关系和其他事项与客户治理层进行沟通。
通过沟通,使治理层能够:1.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在识不和评价独立性威胁时的推断;2.考虑会计师事务所为消除威胁或将威胁降至可同意水平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的适当性;3.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适当措施。
关于外在压力威胁和紧密关系威胁,这种沟通尤其有效。
六、工作记录尽管记录本身并不是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独立的一个因素,但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记录有关遵守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包括记录形成的结论,以及为形成结论而讨论的要紧内容。
假如需要采取防范措施将某种不利阻碍降低至可同意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该不利阻碍的性质,以及将其降低至可同意的水平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假如需要对某种不利阻碍进行大量分析才能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防范措施,而注册会计师认为由于不利阻碍未超出可同意的水平不需要采取防范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不利阻碍的性质以及得出不需采取防范措施结论的理由。
七、业务期间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业务期间和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独立于审计客户。
业务期间自审计项目组开始执行审计业务之日起,至出具审计报告之日止。
假如审计业务具有连续性,业务期间结束日应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业务关系或出具最终审计报告两者时刻孰晚为准。
假如一个实体托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同时在该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或之后成为审计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下列因素是否对独立性产生不利阻碍:1.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或之后、同意审计业务托付之前,与审计客户之间存在的经济利益或商业关系;2.以往向审计客户提供的服务。
假如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或之后,在审计项目组开始执行审计业务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了非鉴证服务,同时该非鉴证服务在审计期间不同意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