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能否改造、什么是最佳改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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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应否改造、能否改造、如何改造

罪犯应否改造、能否改造、如何改造

罪犯应否改造、能否改造、如何改造罪犯应否改造、能否改造、如何改造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有关方面已经提出了多种观点,但其矛盾和复杂性仍然存在。

针对这一问题必须从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才能找到最适合的改造方案。

一、罪犯应否改造罪犯是违反了国家法律的人,其行为导致了社会的不安全和犯罪事实的存在。

不管其罪行大小,是否应该对罪犯进行改造,这是一个道德和伦理问题。

从道德层面来说,罪犯必须接受改造,这是一种修复社会秩序、重建正义的机会。

所有的罪行都应该受到道德的制裁,这可以帮助大众维护公正和正义,缓解社会压力。

罪犯接受改造不仅有利于其自身成长,还可以帮助他们回归社会和重新融入社会。

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罪犯的改造也是必须的。

每个人都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尊重和设法给予帮助,罪犯也不例外。

改造可以有助于罪犯摆脱罪恶,并掌握更多有意义的技能和知识,帮助他们重建新的信仰和生活方式。

二、罪犯能否改造虽然改造是必要的,但并不是每个罪犯都能接受改造。

改造的成功取决于罪犯的心理和其他因素。

有些罪犯会拒绝改造,进而继续犯罪。

因此,判断罪犯是否能够成功改造,必须考虑到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罪犯的个人素质:个人素质是影响罪犯是否可以改造的一个重要因素。

获取有效的自我教育的能力和思维水平都可以影响一个罪犯是否能接受改造。

2、罪犯的性格特点:罪犯的性格特点对于改造的成功与否也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如果罪犯具有较强的自我意识,又有一定的自制力,那么改造就会比较容易。

3、改造的管理方式和考核标准:如果改造的管理和考核没有得到合理的安排,也会影响罪犯的改造效果。

4、罪犯面临的犯罪等级和时间问题:罪犯犯罪等级较高,且刑期较长的,大多情况下改造难度会比较大。

三、如何改造罪犯改造罪犯是一个长期、复杂和困难的过程。

为确保改造会得到预期的效果,必须采用全面和科学的方法,同时注重精神和物质方面的改造。

1、心理咨询和治疗:改造罪犯的第一步是帮助罪犯掌握自身的心理需求,以便更好地修复他们的心理状态,并从中发掘治疗的途径。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罪犯教育改造方案是为了帮助罪犯在监狱中进行教育和改造,以便他们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并成为有用的人。

本方案旨在提供全面的教育和培训,并采取各种手段,帮助罪犯改变他们的行为和思维方式。

一、教育与培训1.入监前评估:在罪犯入监前进行综合评估,了解他们的教育背景、技能水平和潜在问题。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的教育和培训计划。

2.基础教育:为罪犯提供基础教育课程,包括语文、数学和科学等科目。

这将帮助他们提高阅读和写作能力,增强计算和分析能力。

3.职业培训:根据罪犯的兴趣和潜力,提供各种职业培训课程,如木工、焊工、电工等。

这将为他们将来找到合适的工作提供技能支持。

4.心理辅导:为罪犯提供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处理内心的问题,改变消极的情绪和行为模式。

心理辅导还可以帮助罪犯培养积极的人际关系和情绪管理能力。

5.社会适应培训:通过社会适应培训,教导罪犯适应社会规则和价值观,改变他们对犯罪行为的认知和态度。

这将帮助他们重新思考和重建人生。

二、文化和体育活动1.文化活动:组织艺术展览、文学讲座、音乐会等文化活动,使罪犯能够接触到艺术和文化的精神世界,增强他们的审美和文化素养。

2.体育活动:开展各种体育运动,如篮球、足球、乒乓球等,帮助罪犯强身健体、锻炼意志力。

体育活动还有助于帮助罪犯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和竞争意识。

三、创新教育方法1.互联网技术:利用互联网技术,为罪犯提供在线学习平台,使他们能够通过网络学习各种知识和技能,丰富自己的教育内容。

2.教育游戏:设计教育游戏,让罪犯通过游戏形式学习和掌握知识。

这将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果。

3.实践教学:将教育与实践相结合,让罪犯参与各种实践活动,掌握实际操作技能,并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践当中。

四、社会支持与准备1.社会支持:建立与社会组织和企业的合作关系,为即将出狱的罪犯提供就业机会和实习机会。

同时,提供良好的社会支持网络,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和工作中的问题。

2.就业培训:为即将出狱的罪犯提供就业培训,包括求职技巧、面试培训和职业咨询等。

规范罪犯改造活动方案

规范罪犯改造活动方案

规范罪犯改造活动方案罪犯改造是刑罚执行的重要任务之一,旨在通过教育、培训和心理疏导等手段,引导罪犯熟识错误,改变思想观念,培育良好的道德品质,提高社会适应能力,最终实现有效的社会融入。

为了规范罪犯改造活动,确保其有效性和持续性,以下是一份详尽的改造方案。

一、确立改造目标制定明确的改造目标是罪犯改造活动的基础。

改造目标应包括罪犯的思想观念转变、道德品质培育、法律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

同时,应依据罪犯的年龄、性别、犯罪类型和个人特点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改造目标,使其更加符合罪犯的实际状况。

二、建立科学的改造机制建立科学的改造机制是保证改造活动顺畅进行和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

改造机制应包括罪犯改造工作的组织架构、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等。

同时,应重视建立监督机制,以确保改造活动的公正性和透亮度,有效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操作。

三、完善改造活动内容改造活动内容应多样化、全面化,以满足罪犯多方面的改造需求。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心理疏导:通过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等方式,救助罪犯熟识自己的错误,解决心里的困扰,培育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2.道德品质培育:通过道德教育、品德修养等方式,引导罪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培育诚信守信、友善公正等优良品质。

3.法律知识教育:通过法律讲座、案例分析等方式,普及法律知识,加强罪犯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降低再犯率。

4.职业技能培训:依据罪犯的个人特长和爱好,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为其重新融入社会提供有力支持。

四、加强改造活动评估改造活动的评估是检验活动成效的重要手段。

应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包括定期对罪犯进行改造效果的评估,准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和改进;同时,还应加强对改造活动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改造活动的合法性和效果。

五、加强改造活动宣扬改造活动宣扬是提高大众对改造工作认知和支持的重要手段。

应通过多种途径,如新闻媒体、社交媒体等,宣扬改造活动的目标、内容和成效,增。

监狱中的人文关怀从人性角度看待罪犯的改造

监狱中的人文关怀从人性角度看待罪犯的改造

监狱中的人文关怀从人性角度看待罪犯的改造罪犯的改造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传统观念中,监狱被视为罪犯的“坟墓”,被划分为恶劣的环境和残酷的待遇。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权意识的觉醒,监狱改造理念逐渐发生变化,强调人文关怀的重要性。

本文将从人性角度探讨监狱中的人文关怀,以期实现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一、重建罪犯的尊严监狱中的人文关怀首先要从重建罪犯的尊严开始。

无论罪犯犯下何种罪行,他们都是有着人性的存在。

过度严苛的待遇只会进一步侵蚀罪犯的尊严感,剥夺他们的社会参与和自我价值感。

相反,通过提供教育机会、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等方式,使罪犯拥有重新走向社会的能力和机会,是恢复其尊严的有效途径。

监狱应该给予罪犯犯错误的机会,让他们反思自己的行为,并提供改过自新的平台。

二、倡导人性化的狱务管理严密的狱务管理是确保监狱秩序的重要保障,但过度严苛的管理方式往往会加剧罪犯的敌意和逆反心理。

因此,人文关怀需要贯彻在狱务管理中。

监狱应该通过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机制,保障罪犯的基本人权,同时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和保障,如为罪犯提供食宿、医疗、教育等基本权益,以确保罪犯身心的健康和全面发展。

三、开展职业培训和教育活动罪犯的改造需要更多的关注和关爱,而不仅仅是惩罚和禁锢。

监狱中的人文关怀应该聚焦于罪犯的内心需求,以便他们获得自我救赎的机会。

为此,监狱应加强职业培训和教育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文化课程、手工技能和职业技术培训。

通过提供相关教育和培训,帮助罪犯获取社会认可的技能和知识,增强他们重新回归社会的能力。

四、心理健康与社会适应在监狱中,罪犯的心理健康问题亟待关注和解决。

许多罪犯在进入监狱前可能已经承受着各种负面的心理压力和问题,而在监狱环境下,这些压力可能会进一步加剧。

因此,监狱中的人文关怀必须着重关注罪犯的心理健康问题,并提供心理咨询和治疗的支持。

此外,帮助罪犯实现社会适应也是重要的一环,通过开展社会实践和交流活动,增加罪犯的社会化机会,提升他们面对社会生活的能力和信心。

罪犯改造方案

罪犯改造方案

罪犯改造方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罪犯的想法也在不断地改变。

过去,人们把罪犯看成是社会的败类,是应该被社会所谴责和惩罚的。

而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罪犯也是人类的一部分,他们也需要被关注和帮助。

罪犯改造方案就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而产生的。

下面就来谈谈罪犯改造方案的一些思路和实践。

首先,罪犯改造的关键就是对罪犯的心理和心理问题的关注。

许多罪犯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们的内心存在着一种难以言述的压抑和矛盾。

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罪犯进行心理疏导和辅助。

这里所谓的心理疏导和辅助并不是简单的一两次谈话或者心理治疗,而是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这个过程中,专业的心理医生或者心理咨询师需要和罪犯进行密切的交流和互动,了解罪犯内心的真实感受和想法,帮助他们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在这个过程中,罪犯也会得到一种身心的宽慰和安慰,从而减轻内心的痛苦和焦虑。

其次,罪犯改造的另一个关键是文化教育和职业培训。

罪犯很多时候是因为文化和职业的不足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要想避免这种情况的再次出现,就需要给罪犯提供一定的文化教育和职业培训机会。

文化教育是指对于罪犯进行一定的文化知识和素养的培养和提升,包括语言、文化、历史、科学等方面。

这样,罪犯就可以增长知识和修养,丰富自己的内心世界。

而职业培训则更加具体和实际,是指对于罪犯进行实用技术和操作的的培训和训练,包括电脑技术、机械技术、木工、铁工、厨师等方面。

这样,罪犯就可以学到一门技能,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一份稳定的收入,从而避免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最后,罪犯改造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再生和重新融入社会。

经过这样的改造和培养,罪犯就可以重新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接受。

他们可以获得一份稳定的职业和生活,重返社会主流。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社会和家庭都需要给罪犯一定的关爱和支持,帮助他们树立自信心和自尊心,消除社会对于罪犯的偏见和歧视,重新成为有用的社会成员。

总之,罪犯改造方案不仅仅是对于罪犯的一种救赎和关爱,更是对于整个社会的一种责任和担当。

罪犯改造历程实施方案

罪犯改造历程实施方案

罪犯改造历程实施方案罪犯改造是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

罪犯改造历程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罪犯的心性改造和社会重返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方案旨在通过系统的规划和细致的实施,为罪犯的改造提供科学、有效的指导。

一、罪犯改造目标。

本方案的首要目标是实现罪犯的心性改造,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觉接受法律的制裁,并能够积极参与社会正常生活和生产劳动。

同时,也要注重对罪犯的心理健康进行修复,帮助其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避免再次犯罪。

二、罪犯改造方案。

1.心理疏导和心理辅导。

对于罪犯来说,心理健康的重建尤为重要。

我们将建立健全的心理疏导和心理辅导体系,为罪犯提供个性化的心理辅导服务,帮助他们排解内心的矛盾和压力,重建自信和勇气。

2.法律教育和职业培训。

罪犯改造不仅仅是对其心理进行疏导,更需要通过法律教育和职业培训,为他们提供一条回归社会的道路。

我们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罪犯进行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培训,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

3.社会帮教和监督。

在罪犯刑满释放后,我们将建立健全的社会帮教和监督机制,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帮助他们尽快融入社会。

同时,也要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确保其不再犯罪,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

三、罪犯改造实施步骤。

1.制定具体的改造计划。

针对不同类型的罪犯,我们将制定具体的改造计划,包括心理疏导、法律教育和职业培训等内容,确保每一位罪犯都能够得到个性化的帮助。

2.建立健全的改造机制。

我们将建立健全的罪犯改造机制,包括专业的心理疏导团队、法律教育和职业培训团队,确保改造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3.加强社会帮教和监督。

在罪犯刑满释放后,我们将加强社会帮教和监督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同时也要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确保其不再犯罪。

四、罪犯改造实施效果评估。

我们将建立健全的罪犯改造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罪犯改造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改造工作的有效进行。

规范罪犯改造工作方案及措施

规范罪犯改造工作方案及措施

规范罪犯改造工作方案及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罪犯改造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罪犯改造不仅关乎个体的人身自由,更关乎整个社会的安宁与稳定。

因此,规范罪犯改造工作方案及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规范罪犯改造工作的方案设计和具体措施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规范罪犯改造工作方案设计。

1. 制定完善的改造计划。

罪犯改造工作的第一步是要制定完善的改造计划。

改造计划应该具体、可行,对罪犯的个人情况进行充分考虑。

改造计划应该包括罪犯的犯罪情况、家庭背景、教育程度、心理健康状况等方面的信息,以便为罪犯量身定制改造方案。

2. 强化监管和管理。

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监管和管理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监管和管理的目的是确保罪犯按照改造计划的要求进行改造,并且在改造过程中不再犯罪。

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和管理制度,包括监狱管理、社区矫正和康复机构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和流程。

3. 加强人员培训。

为了保证罪犯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

包括监狱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心理咨询师等相关人员都需要接受系统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

4. 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

在罪犯改造工作中,评估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对罪犯的改造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以便及时调整改造方案,保证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规范罪犯改造工作具体措施。

1. 心理矫治。

在罪犯改造工作中,心理矫治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罪犯犯罪往往与其心理问题有关,因此需要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改变不良的行为习惯。

2. 教育培训。

教育培训是罪犯改造工作的重要内容。

通过教育培训,可以提高罪犯的文化素养和职业技能,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找到合适的工作,实现自我价值。

3. 社会帮扶。

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社会帮扶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社会帮扶可以包括提供就业机会、提供住房帮助、提供心理咨询等方面的帮助,帮助罪犯顺利回归社会。

4. 家庭关怀。

在罪犯改造工作中,家庭关怀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罪犯改造方案

罪犯改造方案

罪犯改造方案是指对于已经犯罪的人,进行一系列的计划和措施,以便使其重新获得社会认可、重建良好的行为方式及其犯罪意识,使其成为一个可接受的、积极的和正常的社会成员。

旨在通过改变犯罪者的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摆脱犯罪的思考和行为模式,减少犯罪率,同时降低社会成本。

现在,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于犯罪的认识加深,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都开始实行。

这种方案的实施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包括心理疏导、职业技能培训、文化课程学习等等。

这些措施都旨在改变罪犯的心理,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

同时,通过提高其技能水平,增加其就业竞争力,以促进其正常的生活,使他们有维持正常生活的机会。

具体来讲,首先要建立一个科学的罪犯改造目标和计划设计,制定合理的安全措施、福利措施,重视罪犯的日常生活细节,加强罪犯的心理问题处理及心理干预,进一步促进罪犯的肯定感、自我价值感、公民文化素质等方面的提升。

一些国家和地区甚至通过开展各种体育文化活动等活动,来增强罪犯的社会认同感,缓解他们的心理压力。

其次,需要建立罪犯改造制度,在改造机构中制定促进罪犯改造的制度与规章制度,以及教育、管理、考核等方面的制度。

通过制度化,让改造更具有可持续性和稳定性,使罪犯逐步接受暴力教育和教育教学改革,从而达到循序渐进,稳定推进,逐步完善的过程。

再者,可以引导罪犯全面发展,重视个人职业素养的提升,增强犯罪者的社会价值感和工作能力,在创造更好的改造环境的同时,更为鼓励罪犯提高自身的各方面素质,以改变其将来的归属感和投入比率。

另外,罪犯的改造方案需要更好的社会支持,良好的政策环境以及是把方案实施的重要保证。

当一个国家的社会治安得到良好保护,国家的经济活力具有更高的效率,社会的人文关怀也会更为深入,这将为的实施提供更好的社会支持和政策环境。

当然前提是罪犯要有改造意向。

有些罪犯已经受到很深的暴力教育和言辞谴责,已经沦为了犯罪线索的聚集地,脱离社会主流,他们的改造会非常困难,甚至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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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能否改造、什么是最佳改造方式社区矫正1241班1220460121 唐宇欢【摘要】改造罪犯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文明的必然选择,也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难题。

罪犯能否改造?怎样才能更好地改造罪犯?这问题是需要我们不断地通过实践来探索和完善的。

我们要正确的认识罪犯的可改造性,不能一概认为全部罪犯都能改造和罪犯不能改造,以实际来看罪犯可以部分改造。

对于改造罪犯的最佳改造方式,必须结合实际,从罪犯的角度出发,切实考虑罪犯的需求。

【关键词】:罪犯改造改造方式再社会化扩大假释对罪犯进行改造,是建设社会主义文明的必然选择,是无可争辩的事实。

对罪犯应不应该改造以及对罪犯能不能改造的问题的探讨和研究,是理论界和实践部门都应重视的问题。

然而有些学者甚至不屑讨论这些基础问题或很少涉猎。

但是笔者认为,只有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才能为如何建立良好的改造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

以下是笔者对于罪犯能否改造和什么是最佳改造方式的观点和看法一.罪犯能否改造从古至今,对于罪犯能否改造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在学术界主要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罪犯不能改造、罪犯能够改造和罪犯能够部分改造。

1.第一种观点认为罪犯不能改造。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论认为,犯罪是由基因决定的,这些基因通过遗传而获得,因而犯罪人是天生的,并非基于人们自由意志而实施犯罪的。

他还归纳出这些天生犯罪人在体质和精神上的一些特征,并认为对这些天生犯罪人应采取保卫社会的措施,或长期隔离,流放荒岛,或阉割生殖器,对于无其它办法者处死。

可见,龙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就蕴含着人身危险性的思想——人基于遗传和体态等人类学因素而产生了犯罪的倾向,这种倾向是人类无法通过改造来消除的。

加罗法洛师承龙布罗梭,1880年出版《危险状态的标准》一书,他把这种危险状态视为某人变化无常,内心所固有的犯罪倾向,是人类无法通过改造手段来改变的。

此外,认为改造无效的还盛行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也就是改造无效论。

该理论认为人具有社会属性,从科学的角度来讲,人类无法准确的了解罪犯的犯罪原因,也更不可能从根本上通过改造手段来改造罪犯;同时,美国监狱和社区通过大量的改造项目改造罪犯,结果却是犯罪率下降,重犯率上升,因此国家没有必要花费大量的资金改造不能改造的罪犯;此外,还认为罪犯具有辨认很控制自己的能力,当他认为从事的犯罪行为得不偿失时,自然自己会去改造,国家无须强制要求他去改造。

相反,他可能去实施犯罪行为,这也属于罪犯自我决定和自我责任的范围,应任其自然,国家所需要做的只是对其犯罪予以惩罚[1]。

大卫·拉法宾(David Farabee)博士在2005年出版了《重新思考改造——为什么我们不能改造罪犯?》一书,对美国改造罪犯的理论与实践给予了全面的否定,在美国引起了较大的反响。

作者认为,美国监狱和社区矫正中改造项目的全面铺开是建立在理想主义而非科学的基础之上,扩大改造功能会阻碍人们寻找对犯罪有长期和积极影响作用的措施[2]。

罪犯改造无效论在历史中也是匆匆过客,但是它仍值得我们继续思考罪犯的改造性以及如何改造罪犯,从历史中汲取经验和教训。

2.第二种观点认为罪犯能够改造。

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然界、社会和人都处于不断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过程中。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因此,罪犯作为社会群体中的一部分,也在不断地变化之中,其犯罪思想和犯罪心理会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马克思曾指出:“要改变一般人的本性,使他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和训练。

”在劳动改造中,马克思也注重罪犯主体性的发挥,他认为,“不是把罪犯看成是单纯的个体,即司法的奴隶,而是把罪犯提高到一个自由的、自我决定的人的地位”[3]。

毛泽东改造观的核心即“人是可以改造的”。

因此,罪犯是能够改造的,能够通过科学的改造手段走向正途的。

这种观点也被普遍认同,也是目前的主流观点。

3.第三种观点认为罪犯能够部分改造。

前苏联建国初期对反革命就强调惩罚,前苏联司法部一位惩罚处长曾说过:对于反革命我们应当摆脱他们,也许我们应当像古希腊那样把这些人民的真正敌人驱逐到国外去,永远赶走。

然而,我们这种做法不能实现,或难于实现,于是我们应当惩罚他们。

1950年7月,前苏联政府代表团在向我国政府移交日本侵华战俘时郑重指出:这是一批极端凶恶的军国主义分子,是根本不可能改造的[4]。

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复杂历史因素,现在一般不被人们提及。

笔者认为,人的社会属性决定其复杂性,人类至今仍无法用科学的方法准确的推测过去和预测未来。

因此对于改造能否罪犯,我们不能一言蔽之,既不能一味肯定罪犯能够改造,也不能一概否定罪犯能够改造。

在现实社会中,仍有不少罪犯成功改造的例子。

深圳监狱一名罪犯在监狱改造后,重新回归社会,运用在监狱学到的技能和知识创办了自己的公司,为社会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同时,他也回到监狱开招聘会,让那些即将回归社会的罪犯能够生存以及重新找回自我。

这种例子当然还有很多,这也足以证明罪犯不能改造这种观点的片面性。

但是在现实社会中,也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能得到改造,我们不能否认有些罪犯改造后又重新犯罪的事实,因此所有罪犯都能改造的观点也是片面的。

对于笔者而言,更倾向于罪犯有的可以改造有的不可以改造这种观点。

毛泽东认为,就改造罪犯的可能性而言,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大多数罪犯是可以改造好的。

根据马克思唯物辩证法观点,任何事物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但是我们不能因为罪犯不能全部改造而不去改造,改造罪犯是一条艰难而曲折的道路,仍需要我们继续探索,达到最优效果。

二.最佳罪犯改造方式如何进行罪犯改造可以说是全世界共同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

那么什么是最佳的改造方式呢?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很难回答。

真理具有反复性、上升性、无限性,需要人类在发展中不断地探索、实践和检验。

目前,罪犯改造主要是通过刑罚执行来实现。

在全世界范围内,主要有监禁刑和非监禁刑。

我国的刑罚执行主要是监狱和社区矫正。

把罪行较轻的罪犯放在社区矫正,与较重的罪犯分开改造应该是目前较好的一种方法。

根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一项调查显示,监狱中刑期在3年以下的短刑犯,一般占整个在押犯人数的25%左右,但刑满释放后其在重新犯罪人员中却占70%以上。

短期刑罪犯重新犯罪率高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它也反映了监禁刑的严重缺陷,因为短期自由刑的执行如果固守短期监禁刑的模式,除了增加了犯罪感染的概率外,几乎无法得到其他东西[5]。

因此根据罪犯的危害程度,将其进行把不同方式的改造是较为合理的。

以上海市为例,根据社区矫正办统计,2004年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一年后重新犯罪率为0.67%,而监狱矫正对象刑满一年后重新犯罪率平均为 3.2%。

笔者认为,此种改造方式弥补了监狱改造的弊端,使罪犯能够在社会中进行改造,能够更好的再社会化。

影响罪犯改造质量的因素有很多。

比如在民警方面,执法素质不高,专业知识狭窄,心理压力较大;罪犯方面,犯罪情况复杂,思想活跃,投机改造,对抗改造;社会方面,对监狱缺乏了解,人际关系干扰等等。

以下是笔者主要对罪犯方面的观点:1.罪犯的再社会化。

一般而言,罪犯在监狱中改造很难接触社会,刑期长的罪犯可能会与社会完全脱节,然而罪犯最后终要回归社会,因此罪犯的再社会化是改造过程中不可缺失的一个环节。

罪犯的再社会化需要监狱和社会的共同努力,狱警要与罪犯之间建立一种良好的沟通关系,通过自己的沟通让罪犯重新认识法律,理解法律并建立对法律及对其他事物及人的新的认知;监狱可以开展一些培养罪犯劳动技能的项目,使罪犯释放之后通过自己的一技之长可以在社会中生存下来。

如果罪犯出狱仍过着和以前的生活甚至更为艰难,重新犯罪似乎是不可避免的;社会力量的加入,通过亲情、友情的感化,使罪犯能够醒悟,积极改造。

2.适当扩大假释范围。

我国刑法对罪犯假释做出了特殊规定,如累犯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

在实施过程中比较严苛,我国假释适用偏低的现象,也是显而易见的,至少在13个亚太国家中,我国假释率处于倒数第四的水平。

如1997年澳大利亚的罪犯假释率为42.2%,我国香港地区同年假释率甚至高达65.9%。

欧美国家的假释率一般都达到一半以上,达到了比较好的改造罪犯的效果。

比如对于杀人犯,女性犯罪通常也是在自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前提下实施杀害行为的,也属于受害者,她们的危害性相对比较小,因此就比较适用假释。

因此,监狱应当根据罪犯的具体犯罪情形适当适用假释。

如果假释和监外执行,所带来的社会效益远远大于在监狱服刑改造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监狱应充分利用社区的力量,对他们进行监督和矫正,在社会力量的帮助下保证他们服完余刑,因此,对于刑期比较短、罪恶影响不太大的罪犯,应当充分利用社区矫正激励机制,给他们创造一个更好的改造环境。

总结改造罪犯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文明的必然选择,也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难题。

罪犯能否改造?怎样才能更好地改造罪犯?这问题是需要我们不断地通过实践来探索和完善的。

我们要正确的认识罪犯的可改造性,不能一概认为全部罪犯都能改造和罪犯不能改造,以实际来看罪犯可以部分改造。

对于改造罪犯的最佳改造方式,必须结合实际,从罪犯的角度出发,切实考虑罪犯的需求。

【参考文献】[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72.270.[2]刘强, 王贵芳. 美国新“改造无效论” 对我们的启示——评《重思罪犯改造》一书[J].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8, 5: 62-66.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78页。

[4]夏宗素. 罪犯矫正与康复[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5]王利荣. 行刑法律机能研究[M]. 法律出版社,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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