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
关于劳动改造心得体会范文

关于劳动改造心得体会范文劳动改造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不仅可以帮助罪犯改正错误,还能促使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在劳动改造过程中,我有幸参与其中,深深体会到了其带来的益处和对我的影响。
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首先,劳动改造能够让罪犯认识到错误。
在与罪犯共同劳动的过程中,我亲眼目睹了他们原本囚禁于牢狱之中的心灵逐渐开放,感受到自己价值的提升。
通过劳动,他们不仅能为社会做贡献,还能让自己深刻反省自己犯下罪行的原因和后果。
与他们的交流让我明白,一个人犯罪,并不意味着他没有良心和善恶判断,只是在特定的环境和诱因下,做出了错误的选择。
通过与罪犯共同工作,我看到了他们悔过自新的决心和努力,更加坚信了劳动改造对于他们道德教育和心灵成长的重要性。
其次,劳动改造让罪犯学到了实际的技能。
在劳动改造过程中,罪犯们参与各种实际的工作,例如农业、手工艺、机械维修等等。
通过不同的工作经验,他们接触到了各种职业,学到了专业知识和技能。
这种实践教育使罪犯们在社会复杂的竞争中更有竞争力,为他们重新回到社会做好了准备。
同时,我也从中学到了很多实用的技能,比如农耕技术、木工工艺等等,这些技能在以后的生活中都对我有很大的帮助。
此外,劳动改造也是一个培养团队合作精神的过程。
在参与劳动改造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与罪犯进行合作,还要与其他工作人员配合,共同完成一项任务。
通过共同的努力和协作,我们不仅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果,更加建立了深厚的友谊。
我们在团队中学会了相互信任、互相包容和团结合作的精神,这对于今后的工作和生活都是非常宝贵的财富。
最后,劳动改造让我明白了每个人都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很多罪犯可能在犯罪之前走上了错误的道路,但是通过劳动改造,他们有机会挽回错误,重新开始。
我敢断言,每个人都有改过自新的潜力,只要给予适当的机会和环境。
通过与罪犯的接触,我看到了他们对未来的渴望和努力,深信他们一定能够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转变。
总的来说,参与劳动改造是一次难得的经历,它不仅让我提升了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和人文关怀,还让我明白了每个人都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探析

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探析摘要:新时期的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呈现生产途径多样化(劳动方式增多;产品种类增多,);促进目标具体化(创造监狱稳定因素;完成既定效益增长;);狱企职能复杂化(完成罪犯保护;在新形势下,强化罪犯劳动体验,加快罪犯社会就业的步伐)。
新时期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存在地域差异,时间差异。
有必要就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和分析,以求提高罪犯劳动改造成效,完成监狱使命。
关键词:罪犯;劳动改造;新形势;《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由此可见,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具有强制性,是一种特殊的法定义务。
同样的规定在《监狱法》中也能寻见,《监狱法》第69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这明确了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地位,这也是所有时期、任何监狱的罪犯改造工作开展之前提。
一、生产途径多样化后对劳动改造工作的思考新时期,在新的社会经济环境下,监狱企业的改革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指导着罪犯劳动改造的主方向。
监狱企业的经济价值在于它能持续为罪犯劳动提供岗位,能有效、有序组织劳动,能积累劳动成果,维持监狱生产持续发展,创造社会财富。
以往监狱企业重工业、农业在新形势下既不能满监狱企业的发展要求,也不能很好履行劳动改造服务于监管,同时促进罪犯社会就业的改造要求。
目前,轻工业以投入小、引进快、抗风险、技术成熟、增效显著等符合监狱罪犯劳动改造环境的优点被各个监狱接纳。
轻工业从业工种多,产品类别杂,这就对从事劳动改造的罪犯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适应多种新的劳动方式;二是在新劳动方式下快速接受不同产品的生产要求。
如此一来,我们可以建立一个以适应先进技术为主的,多层次的,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技术构架和技术体系,让新接触生产工序的罪犯一级一步随劳动改造的深入,劳动技术的成熟提高自身的技术评价,为高评价罪犯以师带徒,新入监罪犯快速学习等良性管理行为打下基础。
论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

论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旳价值论文摘要劳动改造作为我国对罪犯进行改造旳一种手段,在对罪犯旳改造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旳重要作用,获得了巨大旳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然而,随着社会旳不断发展变革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旳价值也发生了变化。
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旳功能被逐渐异化,其作为罪犯改造手段旳作用被削弱。
在新形势下,有必要对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旳价值进行不断探讨和研究。
核心词:劳动改造,罪犯,价值劳动改造罪犯是我国监狱执行刑罚旳三大手段之一。
五十数年旳监狱工作实践已经充足证明,劳动改造对实现增进罪犯回归社会,避免和减少犯罪旳刑罚目旳具有不可替代旳重要作用。
组织罪犯劳动生产获得了巨大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所发挥旳价值令世人瞩目。
然而,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旳转变,受生产模式旳制约,以及经济利益旳驱动,劳动改造罪犯旳功能被逐渐异化,其作为罪犯改造手段旳作用被削弱,已经直接影响着刑罚对旳旳执行。
复归劳动改造罪犯旳本义,纠正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旳价值取向偏离,重塑劳动改造功能,实现劳动改造旳真正价值,并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拓展和深化,是我们在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进程中急待解决旳重点和难点问题。
本文就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应当体现旳价值及目前浮现旳问题,结合笔者十余年监狱工作切身体会浅淡几点结识。
一、劳动改造罪犯在改造罪犯中应当具有旳价值把劳动作为对罪犯进行改造旳一种手段,是世界许多国家一般旳做法。
许多国家旳法律以及联合国旳文献都对组织囚犯从事生活劳动提出了明确旳规定。
中国组织罪犯从事有益于社会旳生产劳动,是中国对罪犯实惩办与改造相结合原则旳重要内容。
我国《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旳罪犯,必须参与劳动。
”中国改造罪犯旳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卓有成效旳。
(一)劳动改造旳功能劳动改造旳功能,是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改造、实现特殊避免和一般避免旳刑罚目旳过程中,劳动改造作为行刑手段所发挥旳固有旳稳定作用。
我国监狱劳动改造重要有惩罚、矫正、经济三大功能。
新入监罪犯劳动改造能力评估实践与探索

新入监罪犯劳动改造能力评估实践与探索摘要文章着重从政治教育主导劳动改造评估的原则入手论述,新入监罪犯劳动改造能力评估是提高监管改造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重要课题,是推进监狱的集约型、专业型、矫正型方向转型发展的基础性工程,对构建社会管理能力以及监狱综合管理体系建设意义重大。
关键词劳动改造评估政治教育社会化推进罪犯劳动改造能力的评估,有利于深入贯彻监狱劳动改造法定性、强制性、矫治性的要求,强化劳动价值观、纪律观、安全观教育,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矫治恶习;有利于维护监狱安全稳定,巩固劳动改造成效;有利于维护监狱安全稳定,巩固劳动改造成效;有利于精准教育培训,调动好劳动力资源,减轻国家和家庭负担;有利于罪犯掌握“一技之长”,回归社会再就业再创业,降低重新犯罪率。
一是政治教育原则[1]。
政治教育是每一位罪犯都必须接受的教育,是最重要的必修课,是罪犯实现自我改造,争取早日新生的必经途径。
罪犯劳动能力评估也要在政治教育引领下开展。
二是文化搭台原则。
劳动能力评估不仅是简单的能力大小区分问题,更多是评估结果的运用,文化搭台营造习艺劳动环境,是以优秀的劳动文化环境更好的鼓励、激发罪犯劳动改造的动力,让劳动改造能力评估的意义和效果发挥淋漓尽致。
三是戒之以规原则。
在评估劳动能力方面,不仅要有规矩,更要有方法,对罪犯评估,要建立评估制度、评估方法。
四是个性和共性相融合原则。
劳动改造整个过程对罪犯的要求体现了共性化和个性化的关系,劳动改造要求罪犯对整个过程、目标及效果有共性的认识,监狱也对劳动改造有共性的要求,要求罪犯通过劳动改造掌握技能、回归社会。
同时,又考虑到罪犯的个性,提供适合其个性的改造岗位,让其充分发挥特长。
五是循序渐进原则。
劳动改造能力评估的对象为新入监罪犯,具有一定特殊性:一方面对监狱环境不适应,易浮现各种突发情况;另一方面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接受事物的能力参差不齐,所以劳动改造能力评估需要实时管控与循序渐进。
六是激励性原则。
关于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2

关于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2(二)补充监狱经费、创造财富的职能作用。
在我国,以“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目标的监狱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但是,就目前现有国家经济条件下,监狱经费的“全额保障”毕竟是非常有限的,把监狱发展仅仅依赖于国家全额的财政保障,是不现实的。
监狱经费需要同国家经费供给的矛盾将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监狱经费的缺口仍然依靠自身生产收入来弥补。
监狱组织罪犯进行的各种生产活动,都是有效劳动,罪犯通过劳动,必然会收获劳动产品,创造物质财富,带来经济效益,从而可以减轻国家和人民的负担,弥补监狱经费不足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监狱经费紧张的局面。
劳动收入主要用于改善罪犯的生活和改造环境,做到劳动生产收益取之于罪犯劳动改造,最后直接、完全地用之于罪犯改造,“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对于解决目前监狱具体困难无疑起到积极作用,确保监管改造的顺利进行,促进监狱健康发展。
(三)维护监管安全稳定的职能作用。
在具备各种安全防范的条件下,组织罪犯进行生产劳动是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的重要手段。
适量的劳动可以消耗罪犯大部分时间和体力,渲泄过剩精力,充实改造生活。
紧张而有序、具体而有益的劳动可以占据罪犯的思想和行为空间,使罪犯在规定时间内从事劳动,严格作息制度。
恰当的体力消耗和劳动锻炼,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调适罪犯心理状态,促进罪犯安心改造,有利于罪犯的身心健康,提高罪犯对失去自由后监狱环境的适应能力。
适度的劳动使罪犯的服刑生活节奏加快,行刑生活精神充实,思想得到宁静。
可见,罪犯服刑生活有事可做,不仅有利于监狱对罪犯的管理和改造,客观上减少了罪犯无所事事,惹事生非,寻衅滋事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机率。
罪犯通过劳动,感受到劳动的重要和光荣,体会到合作的愉快,与人为善,促进罪犯内部的安定团结,给监狱创造了稳定因素,对确保监狱安全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约束、培训劳动技能的职能作用。
参加劳动是罪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在劳动中罪犯必然要受到监规纪律、行为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的约束,对罪犯原本放荡不羁、好逸恶劳的行为习惯势必产生特殊的约束作用。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
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解教以后能够自食其力。
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造成了两方面的直接后果:一是罪犯通过劳动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数量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相当一部分的经济效益。
虽然目前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争议,然而却能够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保障监狱硬件实施建设的同时,提高了干警的待遇,改善了罪犯的物质生活和改造条件,因而我们有必要在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
一、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成为改造罪犯的手段。
以期罪犯走上社会后,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自己养活自己,成为一名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所贡献的劳动者。
(一)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的地位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重要途径,他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是罪犯改造工作基本内容的主要方面之一。
它与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合称为“监狱三大改造”,同时它也为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提供了一个改造中介和物质的保障。
劳动改造是将罪犯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
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强制的,并非罪犯自愿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
(二)劳动改造的意义劳动不仅创造了人类本身,而且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
劳动可以磨练罪犯的意志,培养其社会化人格,可以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充分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
它能使罪犯根除那些好逸恶劳、不劳而获、贪图享乐的剥削阶级思想。
同时罪犯可以通过劳动活动接受社会信息的刺激,不断更新观念,调整自己的劳动方式,保持与社会的联系、同步发展,最终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对罪犯劳动改造立法问题的探究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建国后罪犯劳动改造法律制度确立的简要回顾与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的介绍,阐述我国监狱罪犯劳动改造立法的必要性和罪犯劳动改造立法中值得探讨的若干问题,最终提出我国罪犯劳动改造立法的若干设想及体现的具体效应。
通过立法活动,确定、规范监狱罪犯劳动关系、监狱企业运行机制及监狱企业与外部各主体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达到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法律保障,全面推进监狱体制改革,完善具有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工作的最终目的。
<br>【关键词】立法比较研究必要性问题探讨立法设想<br><br>我国罪犯劳动改造是教育矫正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罪犯劳动也是当代监狱活动的一个基本范畴。
尤其是我国罪犯参加劳动范围之广,规模之大,设施之全,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
目前全国监狱系统正在按照“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监狱体制改革目标,全面深入推进监狱体制改革,这为罪犯劳动改造立法创造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为了规范监狱罪犯劳动关系、监狱企业运行机制及监狱企业与外部各主体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法律保障,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工作,进一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有必要对罪犯劳动改造进行立法。
解决好这个问题,将对中国监狱体制的改革产生深刻的影响和明确的导向作用,从而加快全面推进监狱体制改革的步伐。
<br>一、建国后罪犯劳动改造有关法律制度简要回顾和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br>我国历朝历代有关监狱罪犯劳动的立法规定,史书中均有零星或不太完整的文字记载。
而建国后,我国监狱罪犯劳动改造法律制度的确立,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粗线条到系统规范的渐进过程。
<br>(一)建国后监狱罪犯劳动改造有关法律制度的简要回顾<br>建国后,我国监狱工作从“三个为了、两个结合”政策的提出,到1954年政务院《改造条例》颁行,从“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方针到“三像”政策及全国“八劳”会议召开,直到1994年《监狱法》的施行,劳动改造罪犯的思想贯穿于建国后监狱工作的始终,从立法操作的层面,对罪犯劳动的方针、政策、目的、方式、方法、途径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坚实的实证经验。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社会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刑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一种措施,而劳动改造则是刑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进行讨论。
罪犯劳动改造的意义罪犯劳动改造是指通过劳动学习规律、增强劳动技能,达到改变犯罪倾向、重塑价值观的过程。
罪犯劳动改造意义重大。
第一,通过劳动改造可以提高罪犯的自我价值感。
罪犯在决定犯罪时,常常因为被社会边缘化和自我价值感低下感等原因。
而劳动可以使罪犯感受到努力工作的快乐和成就感,从而更加积极地面对自己的生活。
第二,劳动改造可以培养罪犯的实用技能。
犯罪者大多没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稳定的工作经历,而这些又是融入社会和保持生活稳定的关键。
劳动改造可以教授罪犯实用的手艺和头脑,增加其就业竞争力,并为其今后能够融入社会提供保障。
第三,通过劳动改造还可以提高罪犯的法制观念。
劳动改造是有目的、有规律、有纪律的,强调团队协作、规范行为、守法用工等。
同时,劳动改造也要求犯罪者按照规律和条例行事,从而让罪犯明白法律的威严和作用,增强其法制意识。
罪犯劳动改造的实践罪犯劳动改造的实践需要探索和实验多种模式。
第一,加强技能培训。
对于那些没有良好技能背景的罪犯,应该把技能培训放在重要的位置。
培训的形式可以有多样性,比如集中教育、工间学习等。
通过教育培训,提高罪犯的实用工作技能,让其在出狱后更有竞争力。
第二,发展生产。
生产既可以为罪犯提供学习机会,又可以减轻监狱负担。
而且,适当的工作也可以提高罪犯的工作技能和自我价值感。
在具体实践中,需要充分发挥罪犯的生产力,探索适合罪犯的生产类型,并协调用人单位共同发展生产事业。
第三,加强社会帮扶。
社会帮扶是罪犯发展的有力支撑。
罪犯出狱后,往往因为社会边缘化难以立足。
而通过社会帮扶,可以把他们从“边缘”上拉出,在经济、文化、社交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
由于犯罪型态的不同、处罚的轻重不一,需要帮扶对象的工作机构及个人有针对性地提供音乐、文学、法律、工艺、技术、经济、心理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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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论文摘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
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因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 论文摘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
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因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
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解教以后能够自食其力。
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造成了两方面的直接后果:一是罪犯通过劳动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数量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相当一部分的经济效益。
虽然目前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争议,然而却能够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保障监狱硬件实施建设的同时,提高了干警的待遇,改善了罪犯的物质生活和改造条件,因而我们有必要在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
一、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成为改造罪犯的手段。
以期罪犯走上社会后,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自己养活自己,成为一名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所贡献的劳动者。
(一)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的地位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重要途径,他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是罪犯改造工作基本内容的主要方面之一。
它与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合称为“监狱三大改造”,同时它也为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提供了一个改造中介和物质的保障。
劳动改造是将罪犯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
《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由此可见,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强制的,并非罪犯自愿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
事实证明,劳动改造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
例如对末代皇帝、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的成功改造,充分显示了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劳动改造的意义劳动不仅创造了人类本身,而且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
马克思曾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
劳动可以磨练罪犯的意志,培养其社会化人格,可以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充分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
它能使罪犯根除那些好逸恶劳、不劳而获、贪图享乐的剥削阶级思想。
同时罪犯可以通过劳动活动接受社会信息的刺激,不断更新观念,调整自己的劳动方式,保持与社会的联系、同步发展,最终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1)劳动改造是罪犯获得真知和正确认识的有效途径。
“对罪犯的改造过程,实质上又是矫正罪犯头脑中对客观世界认识的过程,而正确的认识只能来源于实践。
”①劳动可以使罪犯在劳动中学到一些做人的道理,掌握一定的谋生手段和提高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能力。
(2)劳动改造是矫正物欲型罪犯的有效途径。
物欲型罪犯主要是指因从事盗窃、诈骗、赌博等违法行为而被判刑的犯罪类型。
这些罪犯的主体特征是:贪图享乐、好逸恶劳、一味追求生活享乐,物质欲望强烈,劳动时偷懒使滑,出工不力;具有明显的功利性和投机性,为了满足私欲,达到“舒服改造、提前出狱”的目的,千方百计投干部所好,腐蚀、贿赂、拉拢管教干部;浪荡散漫、不守法纪,缺乏遵纪守法意识,不愿受严格的纪律和制度约束;自食其力的责任感淡薄,缺乏内心深处进行反省的自觉性,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很大。
因而在他们非法侵吞到财物(如抢劫、诈骗、盗窃、贪污受贿等非法所得财物)时,决不会想到这些金钱物品乃是他人辛苦劳动的汗水结晶。
因而对这类犯罪人员改造时,首先要强制他们劳动。
让他们的劳动和物质生活相结合,用他们的部分劳动支付自己服刑的生活费用,剩下的劳动所得财富作为惩罚自己犯罪恶习的补偿。
反过来讲,如果对这些罪犯仅仅进行单一说教,让他们坐享其成,则很难转化他们的犯罪思想,也很难矫正他们服刑前的犯罪恶习。
(3)劳动改造是培养罪犯劳动技能的有效途径。
部分罪犯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原因之一是由于他们没有一技之长,不能自力更生、自食其力,从而不择手段地去谋取钱财,以期满足自己的私欲。
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实践是劳动技能养成之源,同时推动劳动技能向前发展。
劳动技能的形成无一例外,都是从实践中获得的。
要想把劳动改造人员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有用之材,必须让罪犯在劳动改造中自我学习,获取生产经验,最终具有一技之长。
(4)劳动有利于罪犯的身心健康。
如果长期对罪犯进行关押,他们往往会产生孤独、寂寞、苦闷,甚至精神崩溃现象。
罪犯通过参加劳动,特别是参加集体合作劳动,很容易克服以上心理问题。
达到使罪犯精神充实,体会到与人正常接触、交流合作愉快的目的。
当罪犯彻底感受到劳动改造重要时,他们就会努力钻研劳动技能,形成良性循环。
同时劳动也有利于罪犯的身体健康。
罪犯在进行生产劳动时,往往消耗大量的体力和汗水,促进自身的血液循环,有利于全身各部分肌肉的生长,保障各种器官正常进行,逐步形成体格健壮的劳动者。
(5)劳动改造有利于罪犯群体内部的安定团结。
罪犯作为一种特殊群体,如果让他们整天无所事事,更何况大多数罪犯生性争强好斗,则往往会会发生寻衅滋事、惹是生非事件,以此来张显个性、标新立异。
那样既不利于对罪犯的管理,也不利于对罪犯的改造。
罪犯通过劳动改造,思想觉悟不但有所提高,而且绝大部分时间将有事可做,客观上减少了罪犯无事生非的机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罪犯内部的安定团结,给监狱创造了稳定因素。
(6)罪犯在进行劳动改造的同时,客观上进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增长,弥补了国家对监狱经费投入的不足。
罪犯进行劳动改造,一方面有利于罪犯自身的恶习改造,另一方面创造了一部分有价值的劳动。
这部分劳动价值除了用于罪犯的日常费用外,还可以用于监狱的硬件实施建设,用于对干警工作激励奖金、福利待遇,罪犯的劳动改造激励、改造条件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监狱经费紧张的局面。
其中监狱企业的出现,不仅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了物质载体,而且对监狱经济、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最终不断提高对罪犯的改造质量,形成一个有利于罪犯改造的良性循环。
二、目前劳动改造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当前劳动改造虽然对罪犯的改造教育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并非意味着目前劳动改造管理体系就尽善尽美、合情合理合法。
相反他也存在很多不足,也需要不断完善,甚至在某些方面达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
(一)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人力资源管理,顾名思议,是将人视为生产经营中一种特殊和宝贵的资源,从有效开发人力资源的角度进行企业的人事管理工作。
”②对罪犯劳动力资源的管理,就是把罪犯作为一种人力资源,科学地对其进行管理。
而如今的监狱对罪犯劳动力资源的管理还存在着调配不合理,缺乏有效的评价和激励机制等缺点。
在“罪犯技术人员”缺乏的同时,却存在着很多有一定生产技能的罪犯与所安排的监狱生产工种不对口现象。
如具有手工制造技能而身体单薄的罪犯从事搬运物品等重体力活。
由于目前监狱经费不能彻底保障,导致了干警收入与监狱生产直接挂钩。
最典型的是某监区生产单位宣传条幅上,打出了“大干二十七天、誓夺二十七万”的豪言壮语。
并非把罪犯改造质量当作监狱考察干警工作业绩的第一指标,实质上出现了“生产第一、改造第二”的状况。
可想而知,在这种环境的影响下所建立的一系列评价和激励机制,怎能不以监狱生产为核心?结果导致罪犯的劳动潜能大打折扣,主观能动性变为消极应付所分配的生产任务,进行机械式劳动。
(二)发展监狱经济方略给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带来的问题。
有些专家学者认为,发展监狱经济是监狱出现问题的根源。
的确,在罪犯参加生产劳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但并非说出现问题我们就要对其彻底否定。
我们要一分为二地看待发展监狱经济这个现象,笔者认为发展监狱经济是由我国现阶段中国监狱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
我国的社会主义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导致了国家拨给监狱的经费不太充足。
监狱要想解决经费不足的困境,必须自力更生,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以监养监”的政策。
因而在发展监狱经济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如在发展监狱经济方略的影响下,某些监区、分监区的工作重心产生了严重偏离。
出现了挤占罪犯法定学习时间,甚至是休息时间进行生产劳动;个别单位由于生产场所有限,变对罪犯教育所必需的教室、会议室、阅览室、娱乐场所等为监狱生产车间。
从而使罪犯只知道生产,对自身的恶习改造无暇于顾。
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监狱生产什么不再严格执行监狱的有关工作方针,公然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一切向“钱”看齐。
哪种产品经济效益好,就盲目生产哪种产品,置罪犯身体健康于不顾。
往往采用简单的生产办法,加强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的方式,追求最大化监狱经济效益。
(三)罪犯在进行劳动改造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干警和监狱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
罪犯所从事的监狱生产,大多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对罪犯的技术水平要求不太高。
因而大多数监狱企业技术人员和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干警,在监狱生产过程中仅充当了罪犯看管人员。
他们不关心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再加上监狱经费的紧张致使他们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长此以往,监狱企业整体业务素质水平将面临严重的挑战,高质量技术人员将会严重匮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