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罪犯劳动改造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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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的劳动改造地位及意义

罪犯的劳动改造地位及意义

罪犯的劳动改造地位及意义首先,罪犯的劳动改造地位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罪犯的劳动改造本质上是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对罪犯进行教育、矫正和再教育的手段之一、通过参与劳动改造,罪犯能够承担一定的劳动义务,强化其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在劳动改造中,罪犯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完成规定的劳动任务,并接受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而罪犯的劳动改造地位,也是法律对罪犯进行行为规范和监督的一种方式。

通过劳动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可以推动罪犯的道德观念和行为习惯的改变,使其逐步回归社会。

其次,罪犯的劳动改造意义重大。

劳动改造是罪犯参与社会劳动,通过劳动改造使罪犯改变罪恶思想和行为习惯的过程。

一方面,劳动改造可以培养罪犯的劳动技能和职业技能,提高其就业能力。

罪犯在劳动改造中,可以学习或提升各种实际操作技能,在劳动中培养自己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素养。

这对于未来的就业和人生规划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另一方面,劳动改造可以增强罪犯的纪律意识和责任感。

罪犯通常是通过参与劳动改造,接受劳动纪律的约束,接受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养成良好的行为和生活习惯。

通过参与劳动改造,罪犯可以逐渐重建起对社会的责任感和社会准则的认同,促使其恢复正常社会角色的认同感。

此外,罪犯的劳动改造意义还体现在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上。

罪犯通过参与劳动改造,成为一个有责任感、有能力的人,可以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在劳动改造过程中,罪犯为社会提供了劳动力资源,通过劳动改造为社会创造了一定的价值。

劳动改造可以培养罪犯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为罪犯创造了就业机会,提高了其就业率,减少了社会的失业压力。

罪犯的劳动改造也可以为社会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促进了社会的经济发展。

综上所述,罪犯的劳动改造地位及意义是多方面的。

它不仅具有法律意义,是法律对罪犯进行行为规范和监督的方式,也具有教育、矫正和再教育的作用。

罪犯的劳动改造通过培养劳动技能和职业技能,提高其就业能力;增强其纪律意识和责任感,促使其恢复正常社会角色的认同感;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

”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

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同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为了实现这种转变,监狱不仅要改变其犯罪思想,而且要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不仅要矫正犯罪恶习,而且要使其掌握一种或几种谋生的技能,回归社会后能自食其力。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对二者相结合的要求是: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严格按照监狱法规进行监禁,强制其遵守监狱、纪律,履行义务。

对违反监狱法规、纪律和不履行义务的罪犯给予严厉打击。

同时对罪犯进行系统的、有目的的改造,进行思想、文化知识、职业技术。

在改造过程中充分发挥管理、管辖动、教育等手段的作用,使罪犯在认罪服法的基础上,痛改前非,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公民。

关键词:罪犯劳动改造管理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

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刑满释放后能自食其力。

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罪犯通过学习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权益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一定效益。

虽然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所争议,然而却能够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改造罪犯物资生活和改造条件,保障监狱生产、管教的正常进行,在目前状况下,我们有必要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

一、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伴随着新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在马克思注意的指导下,成为改造罪犯的手段,以期罪犯走上社会后,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自己养活自己,成为一名对社会有所贡献的劳动者。

论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

论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

论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旳价值论文摘要劳动改造作为我国对罪犯进行改造旳一种手段,在对罪犯旳改造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旳重要作用,获得了巨大旳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然而,随着社会旳不断发展变革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旳价值也发生了变化。

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旳功能被逐渐异化,其作为罪犯改造手段旳作用被削弱。

在新形势下,有必要对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旳价值进行不断探讨和研究。

核心词:劳动改造,罪犯,价值劳动改造罪犯是我国监狱执行刑罚旳三大手段之一。

五十数年旳监狱工作实践已经充足证明,劳动改造对实现增进罪犯回归社会,避免和减少犯罪旳刑罚目旳具有不可替代旳重要作用。

组织罪犯劳动生产获得了巨大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所发挥旳价值令世人瞩目。

然而,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旳转变,受生产模式旳制约,以及经济利益旳驱动,劳动改造罪犯旳功能被逐渐异化,其作为罪犯改造手段旳作用被削弱,已经直接影响着刑罚对旳旳执行。

复归劳动改造罪犯旳本义,纠正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旳价值取向偏离,重塑劳动改造功能,实现劳动改造旳真正价值,并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拓展和深化,是我们在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进程中急待解决旳重点和难点问题。

本文就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应当体现旳价值及目前浮现旳问题,结合笔者十余年监狱工作切身体会浅淡几点结识。

一、劳动改造罪犯在改造罪犯中应当具有旳价值把劳动作为对罪犯进行改造旳一种手段,是世界许多国家一般旳做法。

许多国家旳法律以及联合国旳文献都对组织囚犯从事生活劳动提出了明确旳规定。

中国组织罪犯从事有益于社会旳生产劳动,是中国对罪犯实惩办与改造相结合原则旳重要内容。

我国《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旳罪犯,必须参与劳动。

”中国改造罪犯旳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卓有成效旳。

(一)劳动改造旳功能劳动改造旳功能,是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改造、实现特殊避免和一般避免旳刑罚目旳过程中,劳动改造作为行刑手段所发挥旳固有旳稳定作用。

我国监狱劳动改造重要有惩罚、矫正、经济三大功能。

劳动改造的意义

劳动改造的意义

试论劳动改造的意义摘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学习。

”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

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同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关键字:罪犯劳动改造惩罚和改造一、劳动改造的历史意义(一)劳动改造是中国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根本特色。

1、我国监狱制度统称为劳动改造制度,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预防罪犯和减少罪犯中具有特定的地位。

新中国成立初期,被人民民主政权接收的破烂不堪,难以解决罪犯人数激增后的收押问题,更难解决罪犯劳动生产问题,大批罪犯由于无劳动项目而做吃闲饭,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难以开展。

如果被依法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在监狱得不到有效改造,那么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目的就无法实现。

针对上述问题,1951年5月10日至15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把组织全国罪犯劳动改造问题作为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讨论,并通过了《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

《决议》指出:“大批应判有期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做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的工作。

”同时指出,凡已有这一工作的地区,应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大。

主要的办法,是由县一级,专署一级,省市一级,大政区一级鹤中央一级,共五级分工负责,划分人数,指拨经费,调配干部和管押的武装部队,组织犯人劳动,从事大规模的水利、筑路、垦荒、开矿和造屋等生产建设事业。

这次会议后,使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在全国范围铺开。

经过六十多年的调整和改革,目前劳动改造仍然在罪犯改造中占据重要地位,焕发新的生命。

运用劳动达到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罪犯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社会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刑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一种措施,而劳动改造则是刑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进行讨论。

罪犯劳动改造的意义罪犯劳动改造是指通过劳动学习规律、增强劳动技能,达到改变犯罪倾向、重塑价值观的过程。

罪犯劳动改造意义重大。

第一,通过劳动改造可以提高罪犯的自我价值感。

罪犯在决定犯罪时,常常因为被社会边缘化和自我价值感低下感等原因。

而劳动可以使罪犯感受到努力工作的快乐和成就感,从而更加积极地面对自己的生活。

第二,劳动改造可以培养罪犯的实用技能。

犯罪者大多没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稳定的工作经历,而这些又是融入社会和保持生活稳定的关键。

劳动改造可以教授罪犯实用的手艺和头脑,增加其就业竞争力,并为其今后能够融入社会提供保障。

第三,通过劳动改造还可以提高罪犯的法制观念。

劳动改造是有目的、有规律、有纪律的,强调团队协作、规范行为、守法用工等。

同时,劳动改造也要求犯罪者按照规律和条例行事,从而让罪犯明白法律的威严和作用,增强其法制意识。

罪犯劳动改造的实践罪犯劳动改造的实践需要探索和实验多种模式。

第一,加强技能培训。

对于那些没有良好技能背景的罪犯,应该把技能培训放在重要的位置。

培训的形式可以有多样性,比如集中教育、工间学习等。

通过教育培训,提高罪犯的实用工作技能,让其在出狱后更有竞争力。

第二,发展生产。

生产既可以为罪犯提供学习机会,又可以减轻监狱负担。

而且,适当的工作也可以提高罪犯的工作技能和自我价值感。

在具体实践中,需要充分发挥罪犯的生产力,探索适合罪犯的生产类型,并协调用人单位共同发展生产事业。

第三,加强社会帮扶。

社会帮扶是罪犯发展的有力支撑。

罪犯出狱后,往往因为社会边缘化难以立足。

而通过社会帮扶,可以把他们从“边缘”上拉出,在经济、文化、社交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

由于犯罪型态的不同、处罚的轻重不一,需要帮扶对象的工作机构及个人有针对性地提供音乐、文学、法律、工艺、技术、经济、心理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监狱劳动改造交流材料

监狱劳动改造交流材料

监狱劳动改造交流材料监狱劳动改造是指通过让囚犯参与有意义的劳动活动,培养其劳动技能,改造其思想和行为。

监狱劳动改造的目的是通过劳动让囚犯认识到自己错误的行为,培养其劳动技能和职业道德,为其重新融入社会做好准备。

监狱劳动改造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通过劳动活动,囚犯可以提高自己的技能和素质,增加就业能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职业技能的要求越来越高,囚犯如果能够通过劳动改造提高自己的技能,增加就业能力,那么重返社会的机会将会更大。

其次,劳动改造可以培养囚犯的劳动精神和职业道德。

通过劳动,囚犯可以体验到劳动的辛苦和价值,从而培养他们的劳动意识和责任心。

最后,监狱劳动改造可以提供囚犯的收入来源,减轻其家庭的负担。

许多囚犯来自贫困家庭,他们的家庭可能无力负担监狱生活的费用,通过参与劳动活动,他们可以获得一定的收入,减轻家庭的负担。

监狱劳动改造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农业劳动、工业劳动、手工劳动等。

在农业劳动方面,监狱可以组织囚犯种植、养殖、打理农田等活动,让他们锻炼身体,了解农业生产的过程。

在工业劳动方面,监狱可以与企业合作,提供劳动力,让囚犯参与生产制造过程,学习工业技能。

手工劳动则包括木工、油漆、缝纫等各种手工活动,让囚犯通过手工劳动从事具体的制作工作,提高手工技能。

此外,监狱还可以开展文化教育和心理辅导等活动,帮助囚犯全面发展。

尽管监狱劳动改造在推进刑罚执行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思想改造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监狱长期的跟踪和引导。

监狱在进行劳动改造时,需要帮助囚犯认识自己的错误,对改造、悔过有真正的认识。

其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监狱劳动改造需要明确的规章制度和监管机制,以保证监狱劳动改造的效果。

最后,社会对囚犯参与劳动改造的认识和理解需要加强。

囚犯参与劳动改造是为了让其重新融入社会,但有些社会对囚犯还存在偏见和歧视,这对囚犯的改造和重返社会带来了困扰。

罪犯劳动改造与管理初探

罪犯劳动改造与管理初探

罪犯劳动改造与管理初探罪犯劳动改造与管理初探劳动改造科周志清公平监狱组织罪犯劳动是改造罪犯的手段之一,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刑释以后能够自食其力。

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促进罪犯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的提高,创造出了一定数量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相当一部分的经济效益。

然而目前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争议,因而我们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再认识。

一、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一)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中的地位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它与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合称为“监狱三大改造手段”,同时他也为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提供了一个改造中介和物质的保障。

劳动改造是将罪犯臵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

事实证明,劳动改造是一种对罪犯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

(二)劳动改造的意义1、劳动改造是罪犯获得真知和正确认识自我的有效途径,也是矫正物欲型罪犯的有效途径。

物欲型罪犯的主体特征是:贪图享乐、好逸恶劳、一味追求生活享乐,劳动时偷懒使滑,就有明显的功利性和投机性;为满足私欲,达到“舒服改造、提前出狱”的目的,千方百计投警官所好,缺乏内心深处进行反省的自觉性。

因而对这类罪犯改造时,首先要强制他们劳动。

如果单一说教,则很难转化他们的犯罪思想,也很难矫正他们服刑前的犯罪恶习。

2、劳动改造是培养罪犯劳动技能的有效途径。

部分罪犯由于没有一技之长,不能自食其力,从而不择手段去谋取钱财,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因此,必须让罪犯在劳动改造中自我学习,获取一技之长。

3、劳动改造有利于罪犯的身心健康。

如果长期对罪犯进行关押,他们往往会产生孤独、寂寞、苦闷,甚至精神崩溃。

罪犯通过参加劳动,特别是参加集体劳动,很容易克服以上心理问题。

当罪犯彻底感受到劳动改造重要时,他们就会努力钻研劳动技能,积极改造。

4、劳动改造有利于罪犯群体内部的安定团结。

浅谈罪犯劳动的改造目的和经济目的的关系

浅谈罪犯劳动的改造目的和经济目的的关系

浅谈罪犯劳动的改造目的和经济目的的关系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

一直以来,罪犯劳动的改造目的和经济目的的关系,得不到科学的认知和统一。

如今新冠肺炎疫情给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极可能长期持续的冲击,正确认识、准确把握、合理平衡罪犯劳动的改造目的和经济目的,对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促进监狱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

一、监狱罪犯劳动的改造目的监狱罪犯劳动的改造目的可以概括为罪犯通过劳动,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回归社会以后能够自食其力。

(一)改变认知,培养正确的劳动观念。

极大部分罪犯尤其是盗窃、抢劫、诈骗等贪欲型罪犯缺乏正确的劳动意识,劳动观念淡薄,他们好逸恶劳,追求不劳而获,坑蒙拐骗,甚至为追求经济利益,不择手段。

因此,组织罪犯劳动可以帮助他们逐步改变其错误认知,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形成自觉地劳动意识,同时通过劳动教育和劳动制度约束,促进罪犯形成责任和担当意识。

(二)矫正恶习,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监狱管理中对罪犯参与劳动是有强制性,对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的罪犯,监狱可以根据罪犯计分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加以处罚。

同时监狱对罪犯劳动的考核奖励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按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让罪犯在劳动中不断体验到劳动给其带来的尊严、回报和快乐。

这种奖惩分明的方式,能够促动罪犯逐渐矫正恶习,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三)掌握技能,提高重新就业能力。

监狱通过组织罪犯参加劳动培训和劳动实践,让罪犯学习和积累生产劳动基本知识和技能,让罪犯掌握一些有关劳动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有意识地训练其感兴趣工作的技能,使他们出监后能够适应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增加和提高就业机会和能力,让罪犯回归社会后能够自食其力。

二、监狱罪犯劳动的经济目的监狱罪犯劳动的经济目的可以概括为罪犯通过劳动,创造出一定数量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相当一部分的经济效益,包括对社会、监狱、罪犯自身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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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劳动改造的意义【摘要】自从中央领导同志提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之后, 关于“首要标准”的讨论就成了当下监狱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了。

罪犯劳动改造制度是监狱依照法律法规, 以改造人为宗旨, 以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为方针, 使服刑罪犯通过劳动进行改造、学会劳动技能、重新适应社会, 实现监狱的改造功能和其他社会功能的一项监狱制度,是监狱在依法行刑、公正执法、完成劳动改造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

在监狱体制改革的重大历史背景下, 从完善监狱法规的维度出发, 我们必须构建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罪犯劳动改造制度, 使我国监狱能够顺利实现落实“首要标准”、提高改造质量的目标,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首要标准;劳动改造;创新马克思指出, 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

他认为, 人类在生产劳动过程中, 不但改造客观世界, 同时也改造主观世界。

因此, 劳动是改造人、造就人的基本途径和方式。

组织罪犯进行劳动改造, 对于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贯彻落实监管工作“首要标准”,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 劳动改造作为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得到了高度的重视, 已经走过了60 年的历史征程, 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和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

从某种方面说, 罪犯劳动改造是新中国监狱工作的“基石”。

一、劳动改造的历史意义“任何一种监狱制度总是由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决定的, 以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国情为背景条件的。

具有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的罪犯劳动已成为许多现代国家监狱制度中的内容。

①”在中国将监狱与罪犯联接最为广泛的、最为紧密的是罪犯劳动。

众所周知, 我国的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劳动改造人和毛泽东劳动改造罪犯思想基础之上的, 其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罪犯通过劳动实现由犯罪人到守法公民的转变, 最终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新中国半个多世纪的罪犯劳动改造实践证明, 罪犯劳动是我国监狱工作中的一项基本手段, 是惩罚与改造罪犯不可或缺、不可替代, 也替代不了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和刑罚执行内容。

它是构成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根基和精髓, 是构筑监狱新的社会存在方式的前提和保障。

罪犯劳动作为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内容之一, 是罪犯服刑中占用时间最多、艰巨性最大、涉及面最广、影响力最强的中心活动, 也是表面上看起来对罪犯改造较为平淡而实际上却是对罪犯渗透力最深、对罪犯心灵震撼力最为明显的特殊实践活动②。

所以毫不夸张地讲, 劳动改造在落实“首要标准”、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中, 是一项始终处于根基性和保障性地位的基础性工作。

首先, 从促进罪犯的本质改造来看。

监狱对罪犯的改造, 从一定意义上说, 是一种“人本身”即人的本质的转化。

大量事实表明, 罪犯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 尽管犯罪原因形形色色, 但绝大多数罪犯的犯罪都有一个共同的原因,即由错误的劳动意识或劳动观所导致的。

许多罪犯由于受剥削阶级思想的腐蚀和影响, 好逸恶劳, 贪图享受, 或不愿劳动, 或劳动收入满足不了欲望的无底洞, 于是伸出了罪恶之手, 非法侵吞他人的劳动成果, 结果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所以, 要想完成改造罪犯这种关系到“人本身”变化的艰难过程, 无论如何不能离开人的本质活动, 即劳动这个“防止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的消毒剂”③。

只有选择劳动这一社会实践活动作为有效改造罪犯的手段, 才能让罪犯重新体会和实践人的社会本性, 重新认识和矫正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从而产生新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实现本质改造的目的。

其次, 从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来看。

新中国的劳动改造是以造就社会劳动者为目标。

正是以这一目的为指导, 决定了与之相适应的改造手段就是组织罪犯从事社会化劳动生产。

因为劳动具有人的存在方式———目的与手段统一的特性, 是人的最基本的满足需要与发展的生存方式, 是罪犯“改过自新的唯一手段”④。

所以, 监狱组织罪犯劳动生产,就是要用劳动这一社会合理的生存方式来要求、规范和教化罪犯, 教给他们“为人之道”, 从而恢复罪犯社会人的本来意义, 帮助罪犯重新社会化, 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比如说, 由于罪犯劳动是一种服务社会的市场性劳动, 这就有助于罪犯认识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 在与他人正常接触、交流、合作的过程中, 体会到愉快、纯洁、健康的人际关系的美好, 从而逐步改变其反社会心理, 提高社会义务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 与周围的人和睦相处, 建立起正当、和谐的人际关系, 最终使个人融入社会。

再比如,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罪犯能否在改造过程中树立市场经济观念, 是能否在未来适应社会的思想基础。

而罪犯的市场经济观念, 除了思想教育之外, 更多的是在生产劳动中逐步培养起来的。

一方面, 通过参加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生产, 能够让罪犯在给自己、他人和社会直接或间接带来的物质效益中, 获得一种自我实现、自我确立、社会赞誉的喜悦和满足, 进而认识和发现自身的价值和新生的未来, 更加积极地把个人劳动与市场需求联系在一起, 树立起时效观念、质量观念、职业道德观念等等, 将改恶从善的赎罪因素、创造价值的技能因素、有所奉献的道德因素以物化的形式体现出来, 实现由社会的破坏者向社会的建设者的转变。

另一方面, 当今社会是充满竞争的社会, 罪犯从自由人沦为囚犯,一定程度上正是在社会“竞争”中“违规”的结果。

因此,让罪犯参加引入市场竞争观念和竞争机制的劳动改造活动,就能够使罪犯懂得将来要在市场经济的社会环境中正常生活, 必须自觉培养良好的竞争意识, 增强适应社会的综合素质, 掌握提高自己社会劳动竞争力的方向, 成为合法竞争、有效竞争的强者⑤, 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

再次, 从预防和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来看。

以往我们在剖析罪犯重新违法犯罪的根源时, 总习惯于从罪犯的主观恶性和道德品质等方面来找原因, 其实有相当一部分罪犯刑释后重新犯罪, 是由于他们缺乏一定的劳动技能而难以在社会上立足和谋生, 因而不得不重蹈覆辙。

特别是一些外省籍罪犯刑释后到经济发达地区谋生, 因为身无专长和劳动技能, 没有合适的劳动岗位可就业, 在生活无着落的情况下又走上犯罪道路。

二、劳动改造的现实意义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 监狱之于罪犯的“惩罚”功能始终都不能弱化甚至抛弃, 问题在于我们应当通过什么途径、采取什么方法来合乎法律规定地实施“惩罚”。

说到这个问题, 当下, 在基层监狱民警中, 我们常常会听到这样的议论, 说现在监狱在对罪犯“惩罚”与“改造”两个方面,“改造”的调门很高, 其功能在不断强化, 而一讲到“惩罚”, 人们就大有“谈虎色变”之感, 唯恐躲之不及, 其功能也在逐步弱化。

也许很多同志都会说, 刑罚相对地剥夺罪犯资格、限制罪犯自由, 就是对罪犯最大的惩罚。

对此, 学生并不否认。

问题是, 监狱行刑的效应并不完全在于这种通过“剥夺资格”后的政治报应以及“限制自由”后的心理体验, 更在于通过向罪犯灌输对刑罚的恐惧, 使他或她回到守法的道路上来⑥。

刑罚既然作为作用于罪犯的惩罚, 如果罪犯无法感受或感受不足, 那么报应之刑的威慑作用便无法体现。

因而, 作为刑罚具体执行机关的监狱, 必须采取能够直接作用于罪犯感官, 使罪犯能切身体验到刑罚所带来的痛苦的措施⑦。

在倡导法治、人权的今天, 现代刑罚的要求决定了我们不能采取肉刑、流刑等非人道措施, 因而采用劳动且主要是体力劳动这一“劳其筋骨”、“苦其心志”, 能够使罪犯耗费体力、感觉痛苦的举措, 恐怕不能不说是一种最好的“惩罚”选择了。

当然, 我们强调罪犯劳动的惩罚性, 并非指对罪犯要实行劳动“苦辱”或“变相体罚”, 而是要突出劳动的“强制性”。

应当看到, 罪犯劳动之所以不同于一般社会劳动, 就在于罪犯劳动是一种赎罪性质的劳动, 是对罪犯执行刑罚的一种强制措施。

尽管罪犯在劳动中享有许多法定权利, 但罪犯在劳动中没有“一厢情愿”自我选择的自由; 也尽管劳动的强制性在罪犯的不同改造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但都无不带有军事管制的性质。

承认不承认这种劳动的强制性抑或惩罚性, 不仅关系到我们究竟是把罪犯劳动作为刑罚执行的内容和行刑司法制度来对待, 还是把罪犯劳动作为一种罪犯处遇来对待的问题, 而且也关系到能否把一个具有不良劳动意识和恶习的犯罪人改造成为一名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和守法公民的大问题。

三、劳动改造的创新意义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了监狱执行刑罚,惩罚犯罪和改造罪犯的最终目标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刑罚的惩罚意义在于惩罚罪犯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剥夺罪犯的权利,破坏罪犯的身心健康。

罪犯在劳动改造期间权利有所保障,身体和精神状态健康,有助于罪犯在狱中养成积极劳动的习惯,出狱后能够尽快融入并适应社会生活。

所有这些都有赖于刑罚执行特别是劳动改造思路的转变。

(一)、合理的给予罪犯劳动报酬给予罪犯劳动报酬,并非新鲜之事,早在1833年起发行的中国内地第一份中文杂志《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就宣传了英国向劳动之犯人发放银两之事。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1994 年12 月颁布的我国《监狱法》第72 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45 条规定:“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根据劳动教养人员从事的生产类型、技术高低和生产的数量、质量,发给适当工资。

”联合国在《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76 条第一款规定:“对囚犯的工作,应订立公平报酬的制度。

”第二款规定:“按此制度,囚犯应准至少花费部分收入,购买核定的物件,以供自用,并将部分收入交付家用。

”第三款规定:“此项制度并应规定管理处应扣出部分收入,设立一项储蓄基金,在囚犯出狱时交给囚犯。

”虽然我国法律已经有关于罪犯报酬的规定,但是长期以来一直没有执行,罪犯似乎成了为国家创造收入的机器,更不要谈工资报酬了。

而针对目前我国监狱向参加劳动的服刑人员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既是提高改造质量、尊重人权的需要,也是从具体领域推进依法治国的实际体现。

(二)、注重刑罚执行的教育感化功能,尊重和保障罪犯的人权强调对罪犯的改造是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一大特色,但目前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过分强调劳动改造的作用,把劳动改造等同于罪犯的改造,认为通过劳动,罪犯就能够从思想上发生改变。

要想通过劳动在短时间内改造一个罪犯的思想是非常困难的,法律调整的只是人的行为,思想境界的高低或者犯罪人格的有无并非法律关注的中心,通过劳动的方式改造一个人的思想任务当然很艰巨,加之我国现阶段的监狱劳动形式上看似乎是在改造罪犯,使之悔罪自新,其实是将罪犯不劳而获的思想转化成为一种劳而不获的思想,缺乏对罪犯的教育感化以及人道化的关怀,使他们感到前途渺茫,对生活失去信心,根本达不到改造罪犯思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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