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露天矿山采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范本

露天矿山采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范本一、岗位责任1. 操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规程要求进行操作。
2. 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操作方法或者操作流程。
3. 操作人员应当对自己的操作行为负责,保证安全生产。
二、作业前准备1. 作业人员应当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
2. 作业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的工作环境,了解周围的安全隐患和应急措施。
3. 作业人员应当检查所使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采矿作业操作规程1. 操作人员应当按照操作顺序进行采矿作业,不得随意改变操作流程。
2. 作业人员应当熟悉所操作的设备,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设备的设置。
3. 作业人员应当注意操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并根据操作规程进行相应的安全操作措施。
4. 作业人员应当注意采矿作业区域的动态情况,并及时进行安全处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四、作业结束及设备检查1. 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结束后,及时清理作业现场,保持清洁和整齐。
2. 作业人员应当对所使用的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及时报告损坏或异常情况。
3. 作业人员应当关闭所使用的设备,并及时断开电源,确保设备安全。
五、应急处理1. 发现事故隐患或紧急情况,应当立刻停止作业,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2. 发生事故时,应当及时扑灭明火,并采取适当的紧急措施,保障人员的安全。
3. 发生事故后,应当进行事故处置和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个人防护1. 作业人员应当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
2. 作业人员应当根据作业环境的不同,选择适合的个人防护装备。
3. 作业人员应当定期检查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状况,并及时更换损坏或失效的装备。
4. 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防护装备的使用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七、作业区域安全1. 作业人员应当熟悉作业区域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预防。
有色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有色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目的本安全规程的目的是确保在有色金属和非金属露天矿山中的工作活动可以安全进行,保障员工和环境的安全。
适用范围本安全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有色金属和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工程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等。
安全管理1. 所有相关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了解有关有色金属和非金属露天矿山的安全规定和操作手册。
2. 建立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预案和安全检查制度等。
3. 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安全工作。
工作环境与设备1. 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卫生标准,特别是有毒气体和粉尘的浓度必须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2. 工作场所必须配备合适的个人防护设备,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面具和防护服等。
3. 所有工程设备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和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作业安全1. 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爆破方案制定和安全评估,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 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进行作业。
3. 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如使用合适的工具、固定设备、正确使用防护装备等。
紧急事故处理1. 建立应急救援机制,确保在发生紧急事故时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理。
2. 所有员工必须了解紧急事故逃生通道和应急设备的位置,并参加定期的应急演练。
3. 在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和处理事故影响,同时保障员工的安全。
结论本安全规程的制定和执行将有助于确保有色金属和非金属露天矿山的工作环境安全可靠,降低事故风险,保护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以上为《有色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的内容概要。
具体的安全规定和操作细则请参考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操作手册。
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5.3 矿岩粗破碎
5.3.1 矿岩粗破碎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破碎站应避开有沉降、塌陷、滑坡危险以及受洪水威胁 的地段; ——应设照明设施、卸料指示和报警信号装置; ——破碎机受料仓和缓冲仓排料口应设视频监视; ——矿仓口周围应设围挡或防护栏杆;卸车平台受料口应设 牢固的安全限位车挡,车挡高度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的 1/3; ——矿仓口卸料时应采取喷雾降尘措施。
5.4 矿岩运输
5.4.1.6 铁路道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流和车流密度较大的铁路与道路的交叉口应实行立 体交叉; ——站场内不应设平交道口; ——平交道口应设自动道口信号装置并设专人看守。 5.4.1.7 大桥及跨线桥跨越铁路电网的相应部位应设安全栅 网;跨线桥两侧应设防止矿石坠落的防护网。 5.4.1.8 装、卸车线应保证车辆不能自由滑行。线路尽头应 设安全车挡与警示标志。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露天矿山)
丰宁顺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部
5 露天矿山
5.1基本规定 5.2露天开采 5.3矿岩粗破碎 5.4矿岩运输 5.5排土 5.6电气设备 5.7防排水与防灭火
5.1 基本规定
5.1.1 有遭遇洪水危险的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 施。 5.1.2 在受地下开采影响的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时,应采取有 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5.1.3 地下开采转为露天开采时,应确定全部地下工程和矿柱 的位置并绘制在矿山平、剖面对照图上; 开采前应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地下工程和采空区, 不能处理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开采过 程中处理。 5.1.4 露天与地下同时开采时,应分析露天开采与地下开采的 相互影响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露天 和井下同时爆破影响安全时,不应同时爆破。
5.2 露天开采
5.2.3.8 发现悬浮岩块或崩塌征兆时,应立即停止铲装作业, 并将设备转移至安全地带。 5.2.3.9 铲装设备穿过铁路、电缆线路或者风水管路时,应 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电缆、风水管和铁路设施。 5.2.3.10 铲装设备行走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在作业平台的稳定范围内行走; ——上、下坡时铲斗应下放并与地面保持适当距离。
非煤露天矿山安全作业规程(采石场)

非煤露天矿山安全作业规程(采石场)1000字非煤露天矿山安全作业规程(采石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煤露天矿山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国营、集体、个体经济等采石场的经营管理,以及从事采石场的职工。
第三条采石场生产必须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负责人必须对本采石场生产安全负有主要责任。
第四条所有职工必须按照“三讲”(讲纪律、讲安全、讲卫生)和“三有”(有眼力、有观察、有判断)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第五条采石场必须开展安全生产的先期准备工作,使生产环节中的安全准备措施得到落实。
第六条采石场要杜绝违章生产行为,不得超负荷作业、临时改变采石法、载重物品超限、乱摆乱放私拉电线等违章行为。
第七条对于可能造成事故的设备、工具、机具等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经过认可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八条对于需要涉及到环境保护的问题,采石场必须按照法规,对环境进行保护和治理。
第九条遇有突发情况,采石场应从事故自救和抢救,同时迅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采石场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三章岗位责任第十一条采石场岗位负责人必须具备行业知识,认真负责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岗位负责人必须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并对本岗位人员的安全素质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监检员必须在岗位工作时间内,根据生产操作要求,全面了解生产环境、设备、物品和操作流程,及时发现拖地、毒石、路面障碍等隐患,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护岸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规程,严禁超员、载货过多,对不按规定进行操作的人员应进行制止,保证工作安全。
第十五条物料管理员对于料场及采石作业场地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防止塌方、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发生。
第十六条维修工必须严格按照设备保养手册维修保养设备,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防止设备故障引发安全事故,确保生产工具设备安全可靠。
露天非煤矿山安全规程

露天非煤矿山安全规程
第一章总则
为了促进露天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和谐稳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管理机构
1.露天非煤矿山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全面协调安全生产工
作。
2.安全管理机构应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
1.露天非煤矿山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
制、安全生产考核制度等。
2.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安全设施
1.露天非煤矿山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安全标识,明确危险区域和
应急通道。
2.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五章事故应急处理
1.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程序组织抢救和处置。
2.成立事故调查组,深入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做好事故
预防工作。
第六章监督检查
1.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露天非煤矿山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处置。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机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危险情况。
结语
露天非煤矿山是我国重要的资源开采产业,安全生产是企业永恒的主题。
各级管理部门、企业和职工要共同努力,严格遵守本规程,确保露天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共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章名】第三章露天开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十九条每个矿山都应具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总体开采设计。
进行开拓采准和剥离工作以前,必须编制施工设计。
施工设计中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
建矿期间的施工设计报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生产期间的施工设计报主管矿(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施工前,必须组织每个作业人员学习施工设计。
施工中,必须按照施工设计的规定作业,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一百条剥离和采矿工作面,禁止形状伞檐、底根和空洞。
台阶工作平盘应保持平整。
第一百零一条剥离和采矿工作面上有浮石或瞎炮时,必须妥善处理后才能工作。
禁止在边帮和台阶坡面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一百零二条采、装、运机械设备运转时,严禁人员上下和进行任何修理调整工作。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机械工作范围内。
停止工作时,必须把机械设备撤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
夜间工作必须有良好的照明设施。
第一百零三条雷雨、暴雨、大雾天气及夜间无照明时,禁止穿孔机、挖掘机、推土机和汽车作业。
如能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报主管矿(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雷雨天可以作业。
第一百零四条露天矿和地下矿同时开采时,施工中必须测量相互位置,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露天矿进行大爆破时,爆破地震波危害范围内的井下人员必须停止工作,撤到安全距离以外。
第一百零五条在坡度大于45度的坡面上凿岩、爆破、清除浮石和修理边帮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或安全绳。
安全带或安全绳必须拴在牢固地点。
安全带或安全绳应定期检查试验,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承重400公斤)。
第一百零六条露天开采必须根据季节及气候变化情况,及时做好雨季、风季、酷暑、严寒和春融的安全防护工作。
风沙地区,要做好防风沙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凹陷露天矿至少要有两个安全出口。
出入沟应布置在稳定的边帮地段。
如不能设两个出入口时,必须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百零八条在露天矿工作范围内(包括废石场)架设的输电线,必须高于各种机械设备的最高部分。
露天采矿作业安全生产规程范本

露天采矿作业安全生产规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露天采矿作业安全管理,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露天采矿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程的宗旨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四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根据作业任务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方案,并明确责任人员。
第六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制定紧急救援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七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完善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作业许可第九条从事露天采矿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获得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范围从事作业活动。
第十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认真审核作业人员的资质和培训情况,确保其具备从事作业活动的能力。
第十一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作业设备和工具,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安全生产控制第十二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根据作业区域和作业任务的风险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作业场所和作业设备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危险区域和禁止区域,防止非授权人员进入。
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十五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人员。
第十六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工具,做好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章安全监督第十七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接受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积极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建立安全事故记录台账,并定期报送相关部门。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安全生产规定。
露天非煤矿山安全操作规程

露天非煤矿山安全操作规程露天非煤矿山安全操作规程如下:1.在作业场所内行走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必须走人行通路或梯子;因工作在矿山道路行走的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前后方向来车,避让车辆时,必须到安全地点;横过矿山公路时,必须止步瞭望;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逗留。
2.采场内有危险的高陡边帮、塌陷区、老空区等地点必须充填或设置防护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地面、采场及排土场内临时设置变压器时必须设围栏,配电柜、箱、盘必须加锁,并设置明显的防触电标志;设备停放场、爆炸材料库、油库、加油站和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防爆防火等危险警示标志;矿山道路必须设置交通安全标志;严禁擅自移动和毁坏各种安全标志。
3.在运输线路两侧堆放物料时,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4.在爆破区域、岩体变形区域、滑坡危险区域、地下有采空区区域不得建设建(构)筑物。
维护、保养、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5.非煤矿山企业应当进行岗前培训,确保每位员工了解和掌握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步骤。
6.高空、井下、斜井等危险区域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操作,严禁未经培训和授权的人员进入。
7.人员进入非煤矿山前,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安全靴、防护眼镜等。
8.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培训,确保人员能够正确应对突发情况。
9.坚硬稳固矿岩,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得大于75度。
采用小分层微差爆破技术,可适当提高采场台阶高度,但必须制定专门的爆破施工设计方案,并强化现场管理。
10.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绳,安全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
11.采剥工作面禁止形成伞檐、空洞,严禁掏采;作业现场应当及时清除浮石、危石和其他危险物体,有防止边帮塌滑的预防措施。
12.作业现场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禁止烟火和用火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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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山安全规程一、管理1、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各级职能机构对其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卫生机构和通风防尘专业队伍或专职安全人员。
4、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
职工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年至少接受不少于20h的安全教育,每三年至少考核一次。
新工人必须进行不少于40h的矿、坑口(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及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和培训。
5、特种作业人员,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的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执照后,方准上岗。
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
7、露天矿开采,应具有矿山测量和地质编录文件、各种实测图以及按国家规定程序、权限批准的开采设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必须对矿山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初步设计必须有安全卫生专稿,并应贯穿于各专业设计中。
8、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和规划,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该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9、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认真执行安全大检查制度。
10、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交接班制。
11、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必须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与用具。
12、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每年应对职工进行自救互救训练。
13、矿山企业发生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时,矿长或其代理人必须立即到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二、基本规定1、矿山所有安全、防尘、排水设备和设施及所有机电设备的保护装置,未经主管科(处或室)许可,不得任意拆除。
2、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破坏。
3、采剥和排土作业,不得给深部开采或邻近矿山造成水害。
露天矿山,尤其是深凹露天矿山,必须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4、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工作场地,确认电器、机械设备、工具和防护设施处于安全状态,方准作业。
工作面发现悬浮大块矿岩或残、盲炮时,必须及时处理,处理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采场或排土场出现滑坡征兆时,应停止危险区的作业,撤离人员,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并报矿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5、因遇大雾、炮烟、尘雾和照明不良而影响能见度,或因暴风雨、雪或有雷击危险不能坚持正常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威胁人身安全时,人员应转移到安全地点。
6、露天采场必须有人行通路,并应有安全标志和照明。
7、使用采掘、运输、和其他机械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设备运转时,禁止人员对其转动设备进行检修、注油和清扫;B、设备移动时,禁止人员上下,在可能危及人员的地点,任何人不得停留或通行;8、检修设备应在关闭启动装置、切断动力电源和设备完全停止运转后进行,并应对紧靠设备的运行部件和带电器件设置护栏。
在切断电源处,电源开关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监护,并应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9、露天爆破作业必须遵守GB6722和GB13349.爆破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其设置地点、结构及拆移时间,应在采掘计划中规定,并经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10、爆破前,应将钻机、挖掘机等移动设备开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
三、露天开采(铲装作业)1、两台以上的挖掘机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挖掘机的间距:汽车运输时,不得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不得小于50m。
2、相邻两阶段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必须沿阶段方面错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阶段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必须超前下阶段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3倍的距离,且不小于50m。
3、挖掘机工作室,其平衡装置外型的垂直投影到阶段坡底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m。
操作室所处的位置,应使操作人员危险性最小。
4、挖掘机必须在作业平台的稳定范围内行走,挖掘机上下坡时,驱动轴应始终处于下坡方向;铲斗要空载,并下放与地面保持适当距离;悬臂轴线应与行进方向一致。
5、挖掘机、前装机铲装作业时,禁止铲斗从车辆驾驶室上方通过。
6、严禁挖掘机在运转中调整悬臂架的位置。
7、采场塌陷和边坡滑落的预防(1)开采境界内和最终边坡邻近地段的废旧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必须及时标在矿山平面图上,并随着采掘作业的进行,及时设置明显标志。
(2)开采境界内的废旧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必须至少超前一个阶段进行处理。
处理前应编制施工设计,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3)对采场工作帮应每季检查一次,高陡边帮应每月检查一次,不稳定区段在暴雨过后应及时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处理。
(4)机械铲装时,应保证最终边坡的稳定性,合并段数不应超过三个。
(5)在最终边坡附近爆破,必须采用控制爆破和采取减振措施,严禁采用大爆破。
(6)临近最终边坡的采掘作业,必须按设计确定的宽度预留安全、运输平台。
要保持阶段的安全坡面角,不得超挖坡底。
局部边坡发生坍塌时,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每个阶段采掘结束,均须及时清理平台上的疏松岩土和坡面上的浮石,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7)对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帮,应定期进行安全稳定性检查,发现坍塌滑落征兆,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8)应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帮岩体的弱层裂隙或直接冲刷边坡。
边帮岩体有含水层时,应采取疏干措施。
(9)在境界外邻近地区堆卸废石时,必须遵守设计规定,保证边坡的稳固,防止滚石、塌落的危害。
(10)大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性大的矿山,必须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应进行加固。
四、运输(汽车运输)1、深凹露天矿运输矿(岩)石的汽车,应采取废气净化措施。
2、自卸汽车严禁运载易燃、易爆物品;驾驶室外平台、脚踏板及车斗不准载人。
3、车辆在矿区道路上宜中速行驶,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限速行驶,养路地段应减速通过。
急转弯处严禁超车。
4、双车道的路面宽度,应保证会车安全。
陡长坡道的尽端弯道,不宜采用最小平曲线半径。
弯道处会车视距若不能满足要求,则应分设车道。
5、雾天和烟尘弥漫影响能见度时,应开亮车前黄灯与标志灯,并靠右侧减速行驶,前后车间距不得小于30m。
视距不足20m时,应有防滑措施并减速行驶;前后车距不得小于40m;禁止急转方向盘、急刹车、超车或拖挂其他车辆;必须拖挂其他车辆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有专人指挥。
6、装车时,禁止检查、维护车辆;确认安全方可通过。
7、卸矿、土、岩石平台要有足够的调车宽度。
卸矿、土、岩石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挡车设施,并设专人指挥。
挡车设施的高度不得小于该卸载点各种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五分之二。
8、禁止采用溜车方式发动车辆,下坡行驶严禁空档滑行。
在坡道上停车时,司机不能离开,必须使用停车制动并采取安全措施。
9、露天矿场汽车加油站,应设置在安全地点。
不准在露天采场存在明火及不安全地点加油。
10、夜间装卸车地点,应有良好照明。
五、排土场1、排土场应保证布致威胁采矿场、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铁路、道路、耕种区、水域、隧洞等的安全。
其安全距离应在设计中规定。
2、排土场不宜设在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不良的地带,如因地基不良而影响安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3、内部排土场不得影响矿山正常开采和边坡稳定,排土场坡脚与矿体开采点之间必须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4、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均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5、排弃岩、土的岩土比,岩土混排或分排,应在设计中确定。
不应将岩、土分层交替堆置。
排土场底层宜用易透水的大块岩石。
6、排土场必须有可靠的截流、防洪和排水设施。
7、高阶段排土场,应有专人负责观测和管理,发现危险征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8、排土场进行排弃作业时,必须固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戒标志,危险范围内严禁人员进入。
9、在独头卸载线端部,车挡应有完好的挡栏指示和灯光示警。
10卸排作业场地应经常保持平整,并保有3%~5%的反坡。
六、工业卫生1、接触粉尘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破碎场、排土场等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污染源,应当位于工业场地和居民区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矿区生活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标准,应符合GB5749和TJ36中的有关规定。
4、作业地点的空气中,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TJ36的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测定。
5、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宜超过90Db(A)。
应积极采取防止噪声的措施,消防噪声危害。
达不到噪声标准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
6、采场应设饮水站,及时供给职工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7、深凹露天矿,应妥善考虑通风问题。
9、矿山应根据气候特点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或防水避寒措施。
10、露天矿汽车运输的道路,应采取防尘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