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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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山安全标准

露天矿山安全标准
6)职业危害预防;
7)典型事故案例;
8)应急救援预案;
9)现场急救技术。
9
缺少一类培训内容扣1分。
8、复岗和转岗员工应执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2
未执行复岗和转岗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分。
9、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受影响员工重新培训并考试合格
2
未执行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分。
8、对爆破后出现的大块,采用机械破碎,严禁采用二次爆破的方式处理。
4
未采用机械破碎,不得分。
爆破质量管理
1、爆堆高度,不得超过设备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
6
检查有一处爆堆高度,超过设备最大挖掘高度1.1-1.2倍,扣2分。
2、爆堆宽度应不影响矿岩的运输线路。
6
检查有一处影响矿岩运输的,扣2分。
质量标准
标准分
评分办法
得分
扣分说明
综合技术管理
1、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无越界开采行为。
6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2、按设计要求配置采装设备,未完全按设计要求配置的,挖掘机斗容应与汽车载重合理匹配。
6
发现一处不匹配扣2分。
3、挖掘机效率及数量满足矿山生产能力要求。
6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采装作业管理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直至本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6、按规定配齐,配足特种作业人员,合且应持有效操作资格证上岗。
未按规定配备、未持有效操作资格证上岗,每发现一次扣1分。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1、应建立、健全下列人员或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主要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号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号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 50 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 40 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 20 小时的安全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采石场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并由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第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第十一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 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第十二条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 米 .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十三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审核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四条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 6 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 30 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 米 ,分层数不得超过 3 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 60 米.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 4 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第十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第十七条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第十八条承包爆破作业的专业服务单位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承包采矿和剥离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应当持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九条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 4 米以上.第二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采石场的入口道路及相关危险源点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第二十一条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距工作台阶坡底线 50 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第二十二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 2 倍.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第二十三条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第二十四条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第二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第二十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明确救援人员的职责,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签订救护协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在 1 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职业危害,建立职工健康档案,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使用.第二十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第三十一条对于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以及周边 300 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得对其进行审查和验收.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监督检查.严格限制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用浅孔爆破开采方式.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小型露天采石场加强对承包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的管理,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应急预案的管理,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未依法履行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露天采石场安全检查制度模版

露天采石场安全检查制度模版

露天采石场安全检查制度模版一、前言本制度旨在确保露天采石场的作业环境安全稳定,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本制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此安全检查制度。

二、目的和范围此安全检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最大限度地保护员工和设备的安全,保证采石场的正常运营。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露天采石场作业的相关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工程人员、作业人员等。

三、主要内容1. 安全检查的内容和频率:1.1 安全设备的检查:每天对工作场所的安全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1.2 作业人员的着装和个人防护设备的检查:每天对作业人员的着装和个人防护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3 作业现场的环境和设施的检查:每天对作业现场的环境和设施进行检查,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可靠。

1.4 作业工具和设备的检查:每天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检查,以确保其正常使用。

1.5 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的检查:每天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例如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通道等,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性。

2. 安全检查的程序和要求:2.1 安全检查由专门的安全检查人员负责完成,每天进行一次,未经允许不得缺岗。

2.2 安全检查工作必须记载在安全检查记录表中,并留存备查。

2.3 安全检查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进整改情况。

2.4 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隔离和修复,并确保问题解决后再进行作业。

2.5 安全检查人员可以适时进行现场培训和指导,提醒作业人员存在的安全问题和应对措施。

3. 安全检查的责任和监督:3.1 本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责任由采石场的管理层承担,确保制度的严格执行。

3.2 安全检查人员负责对采石场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及时报告和整改发现的安全问题。

3.3 作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作业规程,配合安全检查人员的检查工作,并及时整改自身存在的安全问题。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一、安全管理方面1. 是否建立了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2. 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档案,并及时更新和保存相关记录。

3. 是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制度,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作业环境1. 是否建立了安全警示标识,并实施了作业环境的改善和安全设施的完善。

2. 是否进行了对危险作业的安全评估,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

3. 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了身体健康检查,确保员工体格符合作业要求。

三、用电安全1. 是否建立了用电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了用电线路和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

2. 是否对相关人员进行了用电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四、机械设备1. 是否对机械设备进行了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建立了相关的检修记录。

2. 是否对操作人员进行了机械设备的操作技能培训和考核。

五、安全生产意识1. 是否进行了安全生产意识教育和培训,提高了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2. 是否建立了员工安全生产参与机制,鼓励员工提出安全改进建议并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和整改。

以上评分办法可根据具体的露天采石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六、安全生产监管1. 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检查。

2. 是否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七、应急救援1. 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 是否配备了应急救援设备及设施,并进行了定期检查和维护。

八、环境保护1. 是否制定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进行了环境风险评估和管控措施。

2. 是否建立了废弃物处理和排放管理制度,确保废弃物的合理处理和排放。

九、安全生产记录1. 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记录档案,保留了相关的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安全事故记录等。

39号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39号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采石场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并由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

履行设计审查程序。

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300米。

对可能危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审核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采石行业发展迅速,露天采石场越来越普遍。

然而,采石场作为高危行业之一,安全生产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制定一套标准化评分办法势在必行。

二、评分办法1. 安全管理•是否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10分)•是否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

(10分)2. 设备设施•设备设施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10分)•是否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10分)3. 风险防控•是否编制完善的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报告。

(15分)•是否建立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5分)4. 安全生产记录•是否建立并完善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10分)•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台账并定期上报。

(10分)5. 安全监管•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履行职责到位。

(10分)•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并定期评定。

(10分)三、评分标准•90分以上:安全生产管理较为规范,风险较小,可以正常生产。

•70-89分:安全管理有待加强,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需要及时整改。

•69分以下:安全生产管理严重不规范,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需要立即停工整改。

四、总结小型露天采石场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制定不仅可以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生命安全,还能提高整个行业的安全生产意识。

希望通过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让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走上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一)采石场应设有围栏,围栏高度不低于1.8m,围栏材质强度符合要求,围栏应完好无损,无破损或倾斜现象,未设置围栏的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二)采石场应保持道路畅通,道路设计合理,道路标识鲜明,能够清晰区分行人和车辆通行区域,确保行车安全。

(三)采石场应定期清理场地,防止积水和泥泞,确保工作场所整洁干净,消防器材摆放位置明确,易于取用。

(四)采石场应设置专门的区域存放危险品,垃圾和易燃易爆品,存放位置明确,不得占用工作通道和设备操作区域。

二、生产设备和操作规范(一)采石场应根据安全生产要求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工具,保证生产设备完好并定期检修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二)采石场应设有专人对设备进行操作和监控,并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合格。

(三)在使用机械设备作业时,应设置防护装置,并有专人负责检查和保养防护装置。

(四)采石场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制定合理的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预案,确保生产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三、安全生产管理(一)采石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采石场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三)采石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确保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和处理。

四、应急救援和消防设备(一)采石场应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消防器材,确保设备齐全和操作有效。

(二)采石场应建立健全消防通道和疏散逃生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消防设备检查,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以上标准作为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的参考依据,采石场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和设备的安全。

五、作业人员和施工作业(一)作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并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严禁无证作业。

同时,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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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检查标准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证照资质
采矿许可证是否有效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
安全管理
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岗
位安全操作规程
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员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是否持有安全资格证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是否开展安全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开采境界上方是否修建截水沟
运输道路是否修建排水沟,临边是否有安全防护
变电所是否有避雷设施和防潮、防火、防治小动物
进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机器设备外露传动部分是否有安全防护设施
是否开展安全培训教育
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是否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经相关部门审核、备案、验收
现场安全
与相邻矿山是否签订爆破安全管理协议
采空区高陡边坡是否巡查记录并采取安全措施
边坡是否存在浮石或危石
是否设置避炮棚
排土场是否有排水沟;车档、防滚石或泥石流的堤坝是否完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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