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15•【文号】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施行日期】2001.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不法的重要职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不行为的力度,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一、突出重点,适时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1、各地应根据市场秩序的状况,针对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重要商品,制定整治方案,集中力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
当前,要以国务院所确定的食品、药品、农资、棉花和拼装汽车为重点,继续抓好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2、为加强对区域性制假产地、城乡批发市场、商标和包装印制行业以及货物托运业的重点整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查处、教育、规范、扶持相结合,堵住制假售假的源头。
3、发挥生产企业掌握案件线索和识假辨假的优势,继续开展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行动。
进步健全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网络”,健全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制度,依法支持企业追偿索赔;落实定期联系和走访制度,加强与网络成员企业的情况交流。
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负责价格收费违法违 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等行为的监管工作,承担无照生产经 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工作;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对市场监管领导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指导综 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
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遵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01 主要职责
03 内设机构 05 所获荣誉
目录
02 现任领导 04 直属机构
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遵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 规,起草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知识产权强市战略、 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 环境。
(二)政策法规科。承担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 文件和重要文稿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工作;承担需移送案件的审查工作;承担有关部门依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协助 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文书的法制把关;承担依法依规设计监管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监督工作;承担 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本机关行政监管人员培 训考核等工作;承担法律顾问有关工作;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市 场监管、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研究;拟订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政策性文 件、文稿的起草;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统计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21〕1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21〕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司法厅反映。
省司法厅要加强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21日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示的范围第三章公示管理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字记录第三章音像记录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核范围第三章审核规范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公示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总结3篇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总结3篇总结:1.总地归结。
2. 对某一阶段的工作、学习或思想中的经验或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做出带有规律性的结论。
3. 指概括出来的结论。
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总结,希望对你有帮助。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总结一篇根据《xx县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我局立足审计本职,认真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助推审计执法工作。
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局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成立了xx县审计局落实“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邱文同志任组长,分管执法工作副局长任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和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李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
二、立足本职,认真开展行政执法(一)行政执法公示情况按照省、市审计机关统一要求,我局将涉及审计工作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共计9个事项在四川省政务服务平台上进行了公示。
同时,将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种类、执法证件编号、执法证件有效期等基本信息和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以及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也进行了公示。
在日常审计执法过程中,我局严格执行审计公示制度。
审计项目正式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公布执法人员和执法内容,同时主动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对审计人员履行审计公务和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的监督。
深入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我局持续多年在xx县广播电视台公示相关项目审计结果,重点围绕相关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和审计整改情况向社会予以公开,使被审计单位和审计机关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增强了审计的社会公信力。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审计干部职工的行政执法意识,我局专门召开职工会对行政执法程序进行了再培训、再要求。
一是亮证执法,审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佩戴审计执法证;二是在实施检查、勘验、询问或者现场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活动中,注重对全过程进行文字、录音、录像等记录;三是严格立项、下发通知、制定方案、审计取证、编制底稿、完成报告、作出决定、移送处理、送达等行政执法程序,并统一运用规范文书范本进行记录和出具,确保审计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合法规范;四是严格执行审计复核制度。
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管物价局对我县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为切实做好收费监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管对象各依法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
二、监管内容(一)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二)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实施收费;(三)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具体收费项目的收入及金额变化情况。
三、监管方式、措施和程序(一)建立收费台账制度。
详细记录收费单位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相关信息。
(二)认真落实价格收费公示制度。
收费单位应在显著位置对本单位执收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收费报告制度。
每年3月底前,收费单位应按照收费管辖权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收费情况,详细说明各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收费总额及其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收费单位收入支出情况、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情况、收费票据使用情况、上一年度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内容。
(四)建立完善收费政策跟踪评估制度。
根据《河北省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办法》(冀价政调[2014]6号)的规定,每年选取几家重点收费单位,进行政策跟踪评估。
1(五)建立收费单位诚信档案,加强收费信用体系管理。
四、监管处理对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以及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票据使用不规范等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加查处;对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规单位,予以公开通报。
(二)对价格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职权进行监督检查。
物价局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违法行为,物价检查所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物价检查所及其执法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价格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2.25•【文号】国市监网监〔2019〕46号•【施行日期】2019.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国市监网监〔201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市场监管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便民利企、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客观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推进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市场监管热线(以下简称“五条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12315行政执法体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有序化平稳过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增强改革动力,强化改革担当。
“五条热线”和平台整合过渡期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各热线和平台仍按原工作要求和程序,有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工作顺畅、业务延续、过渡平稳。
坚持一体化统筹设计。
注重统筹资源,加强顶层规划,坚持上下贯通的一体化设计,推动实现12315行政执法体系统一热线号码、统一运行平台、统一管理机构、统一制度规范、统一分析研判、统一绩效评价“六统一”。
坚持标准化规范运转。
强化标准引领,规范制度设计,制定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业务规范和数据标准,完善工作流程,统一处置程序,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升12315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doc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等文件的通知》(鲁司〔2019〕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县教育和体育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时,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通过纸质或电子文件形式形成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证据材料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等电子记录。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对查封和扣押财产等涉及直接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实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条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程序启动的记录第五条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适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六条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市场监督管理局廉政风险点排查及防控措施
岗位职务
岗位职责
潜在廉政风险点
风险
等级
防控措施
岗位责任人
1
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全
面工作
在人事调整、干部选拔、任用、推荐中可能出现不公不廉行为。
高
坚持用人制度、集体议事原则和提拔使用干部的相关程序办事。
熊
在经费审批和基础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可能出现不廉行为。
高
大宗经费开支实行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所有基础建设,严格按程序实行招投标。
华在案件审批中未严格对照法律规定和中严格执行执法办案十项制度和电子监察五项制度规操乡所三里所禄新所要求进行审批或违反办案程序滥用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可能造成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导致行政复议被撤消或行政诉讼败诉而被追究责任
武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廉政风险点排查及防控措施
单位:武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负责人:熊 日期:2018年3月13日
在拍卖等市场监管中,在行政处罚案件决定审批中可能出现不廉行为。
低
依法监管、依法审批,加强廉政教育,规自身行为。
2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分管财务、项目建设、行政执法、案件稽查、打击传销、机关工会、食品相关监管、武宣所、二塘所
在分管工作中,可能出现违反相关制度规定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接受他人好处等行为。
中
中
加强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完善案件初审制度;坚决执行行政案件集体审议制度,所有案件均需经提交案审会集体审议后才能做出处罚决定,审议结果须由出席的委员签名确认。
5
副局长
驻村工作队队长
可能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收受他人的钱物、有价礼劵,以权谋私的风险。
高
严格遵守廉政纪律。
莫春亮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岗位及职责.doc
隆安县市场监管管理局一、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岗位)及职责(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人事、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和离退休人员工作。
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负责统筹督查、绩效考评工作,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
承担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宣传活动。
承担对外交流与合作。
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本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规划、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指导和协调本系统信息化日常工作。
负责本系统信息化设备的维护。
(二)法制执法股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
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承担依法依规设计统一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拟订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组织依法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传销和变相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
指导协调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协调落实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
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承担打击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有关工作。
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
(三)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全县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
负责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
承担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工作。
负责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核准,全县食品药品等相关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及结果送达工作。
(四)综合应急管理股统筹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组织相关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
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督查考核工作。
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
河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任务分解表
河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任务分解表序号工作任务具体举措责任单位完成时限一强化事前公开.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省司法厅年月.依托司法行政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建立与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有效链接。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年月.制定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和格式。
省司法厅年月.依法确认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编制《行政执法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各级政府年月,并长期执行,适时调整。
.通过河南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在线查询系统公开本地、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各级政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年月,并长期执行,适时调整。
.制定、修订并公开本系统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裁量标准。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有立法权的设区的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年月,并长期执行,适时调整。
.编制并公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明确职权类别、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办理期限、收费情况等。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年月,并长期执行,适时调整。
.编制并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等。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年月,并长期执行,适时调整。
1 / 9序号工作任务具体举措责任单位完成时限.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执法程序、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公开救济渠道、监督方式。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年月,并长期执行,适时调整。
二规范事中公示.严格执行《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佩戴执法证件并主动出示,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长期执行.向当事人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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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某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某某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场监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是指某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将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一定的载体或者方式主动向社会进行公示,本局负责行政执法的有关机构和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应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实行“谁执法谁制作、谁制作谁公示、谁公示谁负责”。
第四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一)发布公告、通告;(二)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报道;(三)通过政府、部门信息网站公布;(四)在场所显要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五)在办公场所放置印制的公示卡、办事指南;(六)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其他方式公开。
第六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执法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有执法标志的,应当佩戴执法标志;(二)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三)依法出示并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第七条本局应当主动将下列行政执法结果向社会公示:(一)检查、抽查、抽验的结果;(二)行政执法决定;(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
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结果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或者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可能影响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三)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公示的情形。
第九条各执法机构应当自行政执法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予以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信息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执法机关职能调整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各执法机构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日内更新公示内容。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期限为5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经各执法机构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不予公示的信息经各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核。
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应予公示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认为公示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示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示的,不得公示。
但是,本局认为不公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示,并将决定公示的执法决定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十二条各执法机构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本局申请更正。
本局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决定是否更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决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各执法机构应当及时撤销原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必要的说明。
第十四条建立本机关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与省、市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对接机制,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五条各执法机构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与本级政府公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公示内容对接,确保信息一致性。
第十六条本局稽查机构和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各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执法机构、法制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某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某某省行政程序规定》、《某某市行政执法过程记录规定》等要求,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某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和采集电子数据等。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和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等。
电子数据包括手持执法终端现场采集并上传数据中心的电子记录等。
第四条市场监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本局各执法机构应当根据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将记录内容存入相关执法档案。
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中文字记录应当按照执法案卷制作规范和统一文书样式、标准和要求制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全过程需进行录音录像记录的环节主要是:(一)现场检查。
开展容易引起争议的现场检查时,要求执法人员自进入现场起至离开现场结束为止,使用音视频进行全程记录;(二)文书送达。
开展容易引起争议的送达活动时,要求使用音视频设备对现场文书送达环节进行全面记录,视频清晰度以看到送达文书的名称及当事人面貌为准;(三)听取陈述、申辩。
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当事人对执法行为提出异议要求陈述、申辩的,对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使用音视频设备进行记录;(四)听证。
对听证过程,采取全程音视频记录;(五)其他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执法活动。
第八条在各类行政执法过程中采用音像方式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一)执法证件出示情况及申请执法人员回避、陈述申辩权利告知情况;(二)执法现场的环境情况;(三)当事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四)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五)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六)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七)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九条采用音像记录的,记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数据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不得私自备份留存。
第十条本局各执法机构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案卷,依法归档保存。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归档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音像记录和电子记录档案的保存期限与该执法案卷卷宗保存期限相同。
各执法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的归档、保存、使用,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当事人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须符合信息公开等法律规定要求,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应当依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故意损毁,随意删除、修改文字或者音像记录信息的;(四)不按照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某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促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履行职责,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某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由本局法制机构负责。
第四条本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一)需要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五)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六)其他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当将相关证据、依据、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调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提交本局法制机构审核。
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法制机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第六条本局法制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一)是否属于本部门的职权范围;(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行政执法裁量是否适当;(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
第八条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需要补充材料的,补充材料期间除外。
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核期限的,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一)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重新调查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的,提出具体审核意见;(三)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的,提出相应审核意见。
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承办机构,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一条法制审核后,由案件承办机构提交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存入执法案卷。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对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执法机构提交审核的材料,应当真实、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