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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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15•【字号】川办发[2001]97号•【施行日期】2001.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川办发〔2001〕97号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已于2001年9月24日经省九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我省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监督条例》的颁布,对于加强政府法制建设,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将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

为了贯彻实施好《监督条例》,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制定《监督条例》的重大意义,自觉增强监督意识近年来,随着立法步伐的加快,我省在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已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在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特别是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增加农民和企业负担等问题屡禁不止,群众反映较大。

如何使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得到落实,如何及时发现、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突出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委、省人大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决议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决定,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提高我省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省在西部大开发中实现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监督条例》。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制定《监督条例》的重大意义,增强监督意识,强化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纳入“四五”普法规划,把《监督条例》作为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把《监督条例》的宣传贯彻纳入“四五”普法规划,精心部署,狠抓落实。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9.22•【字号】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施行日期】2001.09.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于2001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9月22日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01年9月22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工作部门对所属工作机构和下级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下列行政行为:(一)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二)作出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1、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2、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3、实施检查、抽查、检测、检验、检疫的行为;4、征收税费的行为;5、颁发执照、许可证或者对有关事项进行注册登记、行使审查权、审批权、核准权的行为;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实施监督的机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具体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1年)-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1年)-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1年)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01年9月22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下列活动:(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二)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登记、行政检查、行政奖励等行政职责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工作部门对下级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被监督机关。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权威高效、有错必纠、监督为民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制度有效运行。

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NO:SC11252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1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经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由市、县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有关违法行为统一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是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执法与服务、处罚与教育、管理与疏导相结合,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条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人民政府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开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基本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积极稳妥实施,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试点任务确定在天津市、河北省、安徽省、甘肃省、国土资源部以及呼和浩特市等32个地方和部门开展试点(《试点地方、部门及试点任务表》附后)。

地方人民政府试点的,其所属的所有行政执法主体均为试点单位;国务院部门试点的,由其自行确定具体试点单位;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试点的,该政府部门为试点单位。

各试点地方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开展试点。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试点单位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1.加强事前公开。

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

要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2.规范事中公示。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开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基本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积极稳妥实施,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试点任务确定在天津市、河北省、安徽省、甘肃省、国土资源部以及呼和浩特市等32个地方和部门开展试点(《试点地方、部门及试点任务表》附后)。

地方人民政府试点的,其所属的所有行政执法主体均为试点单位;国务院部门试点的,由其自行确定具体试点单位;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试点的,该政府部门为试点单位。

各试点地方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开展试点。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试点单位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1.加强事前公开。

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

要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2.规范事中公示。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川府函[2008]21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川府函[2008]21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2008年7月27日川府函〔2008〕2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已经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照此执行。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省委九届四次、五次全会部署和建设服务政府、法制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方面和途径。

各地、各部门要自觉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要求,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保障准确执法、文明执法,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营造更加优质的法治环境、政务环境、服务环境和舆论环境。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于2008年8月1日起启动,2009年3月底前完成。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下同)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0期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3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为重点,以建设行政执法标准化体系和推行智慧执法为抓手,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快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到2019年底,各地各部门基本建立相关制度并落实到位,形成齐抓共建的良好格局。

到2021年底,基本建成规范有效的行政执法标准化体系和互联互通的智慧执法平台,行政执法行为明显规范,探索形成特色鲜明、可复制、能推广的四川经验。

到2023年底,行政执法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智慧化水平显著提升,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力彰显,为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任务(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统一公示平台。

在四川省政务服务网站建立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统一公示行政执法有关信息。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本机关门户网站或者本地党政网站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并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建立链接,及时公示相关内容。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探索建立执法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执法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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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统筹推进。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公示公开载体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载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并不断拓展行政执法公示的渠道和方式。

第七条全省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集中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本机关门户网站或本地党政网站设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专栏,并与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建立链接,向平台即时推送执法信息,及时公示相关内容。

第八条建立全省行政执法数据库,实现行政执法数据汇聚。

推动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实现行政执法业务协同。

第三章事前公开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公示下列内容:
(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裁量标准;
(三)承办机构;
(四)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种类、执法证件编号、执法证件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五)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内容。

第十条权责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权力事项名称、类型、依据;
(二)行使主体;
(三)执法程序或服务指南;
(四)救济途径、监督方式等。

第十一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包括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检查对象、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内容。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办事大厅公示本机关的服务指南和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

第四章事中公示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一般应佩戴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法应当出具相关执法文书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具,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国家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服务办事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五章事后公开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内容。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实施监管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重要程度,合理确定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期限。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负责人、行政执法决定相对人(个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书面表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但是,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行政执法机关报送的行政执法情况及有关数据,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章公示公开机制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开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

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示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纠错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及时予以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申请更正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进行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根据规定及时更正;不需更正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与自身相关的公示信息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更新或撤销相关公示信息:
(一)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
(四)因其他事由需要更新公示信息的。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作出该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书生效后一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公开。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标准,加强对本系统内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建立或者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法监督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行政执法公示义务的;
(二)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未按规定审查的;
(三)未准确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
(四)未及时更新或者更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
(五)违法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公示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四川省人民政府赋予行政执法权的乡镇(街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2017年印发的《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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