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劳动改造工作
新时期加强劳动改造工作的理性思考

新时期加强劳动改造工作的理性思考新时期加强劳动改造工作的理性思考经过近十年的监狱体制改革和新一轮监狱布局调整,我国的监狱工作取得了全方位的快速发展和进步,作为监狱工作重要方面的劳动改造工作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但随着监狱工作形势的发展,特别是“首要标准”的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刑事法律法规的重大修改和狱内押犯结构发生的重大变化,都使新时期的劳动改造工作不适应监狱改革发展的要求,面临着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严重阻碍了劳动改造工作的发展。
在此为全面加强新时期的劳动改造工作提出一点思考。
一、新时期监狱劳动改造工作面临的问题1、劳动改造管理范围不明。
虽然在监企分开体制下监狱的劳动改造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已经实现了分开运行,监狱劳动改造职能似乎在不断强化,但事实上由于监狱体制改革不彻底和劳动改造工作目标不明确,至今监狱劳动改造管理的责任范围没有清晰的界限,劳动改造工作在监狱工作中已处于边缘化状态。
劳动改造管理责任范围不明的具体表现在不同的监狱有不同的情形,大致如下:⑴生产管理职责有的完全交给劳动改造管理部门,有的完全由企业生产经营部门负责,有的监狱劳动改造管理部门和企业各管生产管理中一段,双方没有具体界限划分;⑵劳动改造管理部门只管罪犯生产性劳动改造,罪犯的非生产性劳动未纳入劳动改造范围进行管理;⑶涉及罪犯劳动改造重要内容的劳动项目被看作是生产经营事务未纳入劳动改造管理范畴,以致包括非生产性劳动项目在内的罪犯劳动项目的选择和配置都未纳入劳动改造管理范畴;⑷劳动改造对象的审查鉴定工作似乎可有可无地未开展起来;⑸罪犯劳动技能培训和刑释就业指导工作被以教育改造工作为中心的思想指导而早早地归入了教育改造工作的范畴。
2、劳动改造项目不适应罪犯改造需要。
监狱对罪犯劳动改造的目的,不仅只是改造罪犯的人生观价值观,改掉好逸恶劳的恶习,而且还要让罪犯提高技术技能素质,掌握一技之长,为回归社会自食其力自谋生路创造条件。
但长期以来监狱把罪犯劳动项目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事务进行管理,监狱企业往往更多地服从参与市场竞争和企业经济效益的需要而不是服从劳动改造罪犯根本目的需要来选择劳动项目。
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

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日出摘要:本文首先简述了有关劳动改造的哲学思想和法律依据,简要论述了劳动改造是监狱刑罚执行的重要内容,是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罪犯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之后,按照科学发展的观点对劳动改造的刑罚执行作用、心理矫治作用、职业技能培训作用、情绪稳定与自我实现作用、服务社会作用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最后,讨论了在监狱体制改革的框架下,在确保正确执行刑罚的前提下,应当更加注重罪犯的改造和社会化需要。
此外,还讨论了劳动改造应注意避免的“误区”,以确保监狱执行刑罚和罪犯社会化过程顺利完成。
一、有关劳动改造制度的理论简述1、哲学依据大量的考古学发现证明首先有了劳动活动,才出现了人类。
有了劳动,人类才开始有了自己的历史。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
但是必须通过劳动才能获得生活所需的一切。
马克思、恩格斯所提出的论点,即“劳动”是人类的的“第一个历史活动”,是“一切历史活动的基本条件”,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劳动本身是人类历史的起点,可以说劳动创造了人类和推动了社会的不断进步。
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是马克思主义者的一贯思想。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阐明“生产劳动是罪犯改过自新的唯一手段”。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劳动能够改造世界、改造人类,体力劳动是防止一切病毒的消毒剂。
2、法律依据《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监狱法》第四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罪犯参加劳动,不是“自愿”,而是必须。
既是罪犯的法定义务,又是对罪犯的惩罚,体现了监狱执行刑罚的固有属性。
《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
”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
浅谈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劳动改造工作

浅谈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劳动改造工作浅谈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劳动改造工作(摘要)监狱的性质和属性决定着其中心任务是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一、劳动改造作为我国现行司法行刑的基本手段,有着其理论和法律依据,其功能体现在监狱工作各个方面。
(一)罪犯劳动的长期存在有其理论和法律依据。
罪犯劳动是一种客观存在,是法律赋予监狱完成监管改造任务的途径和手段。
(二)罪犯劳动的存在和发展是确保监管秩序安全稳定、监狱事业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
罪犯劳动在监管改造工作中主要有五大功能,罪犯劳动的长期存在和持续发展依然是确保监狱监管改造罪犯任务的实现和《监狱法》贯彻落实的客观需要。
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组织罪犯劳动就成了监狱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和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重要阵地。
二、监狱运行体制和监管改造形势在变化发展,但劳动改造对监管改造质量的提高依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罪犯的劳动过程是一个主客体双方互相作用、影响的过程,罪犯可以体会到劳动作为人生本质的真实性和自我价值实现的根本性。
2、罪犯劳动是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劳动的再现和回归,使监狱从单纯监禁和单纯教化的模式中解脱出来。
3、罪犯劳动不仅是行刑手段,同时也是行刑目的,劳动改造实现了行刑手段和行刑目的的辩证统一。
三、充分认识和发挥劳动对罪犯行为的矫正重塑功能及其对教育改造的促进作用,实现监管改造工作的安全稳定、持续发展。
(一)罪犯劳动组织管理应以法制化为前提。
1、从法制的角度对罪犯劳动合理定位。
2、法制化呼唤经费保障的立法加强。
3、劳动组织安排要注重罪犯公民权利的保障。
(二)罪犯劳动组织管理应以科学化为要求。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2、要全面加强基础管理,基础管理要注重理念和方法手段的科学性。
3、要遵循新时期劳动改造罪犯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三)罪犯劳动生产应以社会化为目标。
1、最大限度地发挥罪犯劳动过程的再社会化的作用。
2、充分整合和利用社会力量,加强对罪犯的技能培训。
监狱里的劳改工作制度(3篇)

第1篇监狱里的劳改工作制度一、引言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的专门场所,其根本任务是惩罚罪犯,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
劳改工作作为监狱工作的核心内容,旨在通过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使罪犯重新融入社会,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本文将详细阐述监狱里的劳改工作制度,包括劳动改造、教育改造、生活管理和奖惩制度等方面。
二、劳动改造1. 劳动改造的原则监狱劳动改造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改造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劳动改造与惩罚罪犯相结合,使罪犯在劳动中接受教育,改过自新。
(2)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劳动教育,使罪犯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提高自身素质。
(3)劳动与休息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罪犯的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保障罪犯的身心健康。
(4)生产与生活相结合的原则:在劳动改造过程中,注重罪犯的生活保障,提高罪犯的生活质量。
2. 劳动改造的方式(1)生产劳动:罪犯在监狱内从事各种生产劳动,如农业、工业、服务业等,以实现劳动改造的目的。
(2)社会劳动:罪犯在监狱外的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地方从事劳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改造。
(3)技能培训:对罪犯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为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3. 劳动改造的管理(1)劳动计划:监狱根据罪犯的刑期、劳动能力等因素,制定劳动计划,合理安排罪犯的劳动任务。
(2)劳动组织:成立劳动小组,明确劳动分工,确保劳动任务的完成。
(3)劳动考核:对罪犯的劳动成果进行考核,作为其改造表现的重要依据。
三、教育改造1. 教育改造的原则(1)法治教育:对罪犯进行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知识的教育,使其了解法律,遵守法律。
(2)道德教育:对罪犯进行道德教育,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
(3)文化教育:对罪犯进行文化知识教育,提高其文化素养。
(4)心理教育:对罪犯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其克服心理障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2. 教育改造的方式(1)课堂教育:组织罪犯参加各类课程学习,如法律知识、道德教育、文化知识等。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精选文档】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
”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
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同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为了实现这种转变,监狱不仅要改变其犯罪思想,而且要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不仅要矫正犯罪恶习,而且要使其掌握一种或几种谋生的技能,回归社会后能自食其力。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对二者相结合的要求是: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严格按照监狱法规进行监禁,强制其遵守监狱、纪律,履行义务。
对违反监狱法规、纪律和不履行义务的罪犯给予严厉打击。
同时对罪犯进行系统的、有目的的改造,进行思想、文化知识、职业技术。
在改造过程中充分发挥管理、管辖动、教育等手段的作用,使罪犯在认罪服法的基础上,痛改前非,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公民。
关键词:罪犯劳动改造管理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
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刑满释放后能自食其力。
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罪犯通过学习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权益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一定效益。
虽然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所争议,然而却能够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改造罪犯物资生活和改造条件,保障监狱生产、管教的正常进行,在目前状况下,我们有必要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
一、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伴随着新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在马克思注意的指导下,成为改造罪犯的手段,以期罪犯走上社会后,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自己养活自己,成为一名对社会有所贡献的劳动者。
关于新形势下罪犯劳动改造制度的研究

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机关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是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变破坏力量为建设力量的伟大创举,也是监狱工作的基本制度。
新中国监狱半个世纪的历史,可以说是一部劳动改造的历史,劳动改造作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在监狱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监狱生产是劳动改造的主要载体,是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的不可缺少的环节,是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多年实践的积累,形成了完善的劳动改造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并存的改造罪犯三大基本手段,构筑了中国监狱工作的基本特色。
在新世纪新阶段,对劳动改造罪犯的问题,我们应当在继承中创新,遵循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研究新情况,提出新举措,拓展新路子,努力开创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新局面。
一、罪犯劳动改造的地位和作用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已成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之一。
罪犯劳动的重要作用首先在于通过劳动能够有效的改造罪犯的思想,使之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
这是我国监狱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所要实现的主要目的,也是我国罪犯劳动的一个重要角色。
劳动改造是将罪犯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
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强制的,并非罪犯自愿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
事实证明,劳动改造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
例如对末代皇帝、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的成功改造,充分显示了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其功能是:(一)矫正恶习的功能。
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不仅可以改造罪犯的思想,而且可以矫正罪犯的恶习。
骄奢淫逸,挥霍浪费,是许多罪犯参加生产劳动通路的原因之一,也是他们实施罪犯行为的动机。
通过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是罪犯获得真知和正确认识的有效途径。
可以使他们亲身感到产品要付出艰辛的劳动和汗水,懂得“一米来之不易”的道理,认识到不劳而获和掠夺他人劳动成果的可耻,从而逐渐根除其奢侈浪费的恶习,树立勤俭节约和珍惜他人劳动成果的好习惯。
监狱劳动改造工作计划范文

监狱劳动改造工作计划范文第一章绪论监狱劳动改造是指对服刑人员进行劳动教育和技能培训,培养其劳动习惯和职业技能,帮助其适应社会生活,提高自身素质,最终实现社会再就业的一种改造方式。
监狱劳动改造是在刑罚执行期间,通过劳动教育、劳动技术的培训和实践,培养服刑人员的劳动技能,发展他们的劳动潜能,提高劳动素质,增强劳动自觉,培养劳动习惯,倡导劳动成就感,使服刑人员具备基本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适应再回归社会需要。
第二章监狱劳动改造工作的目标和原则1.目标(1)培养服刑人员的职业技能,提高他们的劳动素质,增强劳动自觉。
(2)增强服刑人员的劳动适应能力,提高社会再就业能力。
(3)促进服刑人员的身心健康及自我认识的提高。
(4)开发监狱劳动资源,增进监狱社会效益。
2.原则(1)由监狱负责组织实施的劳动改造计划,培养服刑人员的劳动技能,提高他们的劳动素质。
(2)按照监狱劳动改造需求,建立完善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和课程设置。
(3)加强对服刑人员的劳动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竞争力。
(4)建立健全监狱劳动改造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鼓励服刑人员参与劳动改造。
第三章监狱劳动改造工作的组织与管理1.监狱劳动改造工作机构(1)设立专门的监狱劳动改造工作机构,分管监狱劳动改造工作。
(2)组建由教育、劳动、就业等部门组成的监狱劳动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狱劳动改造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3)聘请具有丰富劳动改造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监狱劳动改造工作的指导教师或技术教师,负责培训服刑人员的职业技能。
2.监狱劳动改造工作管理(1)制定监狱劳动改造工作计划,明确监狱劳动改造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2)建立完善的监狱劳动改造工作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鼓励服刑人员积极参与劳动改造。
(3)加强对服刑人员的劳动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竞争力。
(4)建立健全的监狱劳动改造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服刑人员的劳动改造情况和成绩,便于监狱管理。
第四章监狱劳动改造工作的内容与方法1.监狱劳动改造基本内容(1)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服刑人员的兴趣和特长,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家具制作、机械加工、电子技术等。
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功能定位与未来走向

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功能定位与未来走向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功能定位在于改造罪犯、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安全,以及促进犯罪预防。
未来,监狱劳动改造将更加注重罪犯的个性化需求、提高劳动技能和自创业能力,促使他们重新融入社会,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首先,监狱劳动改造的功能定位在于改造罪犯。
通过劳动改造,可以塑造和改变罪犯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教育罪犯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和人生观。
通过劳动,使罪犯产生对劳动的尊重和热爱,提高他们的自律能力和责任感,转变罪犯的思想,使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真正悔罪。
其次,监狱劳动改造的功能定位在于惩罚犯罪。
罪犯入狱后进行劳动改造,不仅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严厉惩罚,也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深刻反思。
通过劳动改造,让罪犯亲身体验到劳动的艰辛和磨砺,牢记他们犯罪行为的后果,从而起到警示作用,有效预防犯罪的发生。
第三,监狱劳动改造的功能定位在于保护社会安全。
劳动改造可以提高罪犯的劳动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为罪犯重新融入社会提供保障。
通过劳动改造,能够培养罪犯正确的人际交往能力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减少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确保社会的安全稳定。
最后,监狱劳动改造的未来走向将更加注重个性化需求、提高劳动技能和自创业能力。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的变革,劳动市场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
监狱劳动改造应根据罪犯的个体差异性,因材施教,培养他们适应社会变化的能力。
同时,通过提供技能培训和创业教育,提高罪犯的劳动技能和自主创业能力,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和生活质量,进一步促使他们融入社会。
另外,监狱劳动改造还需加大对犯罪预防的力度。
罪犯入狱后进行劳动改造,应注重对罪犯进行犯罪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改变犯罪的根源。
同时,应加强监狱与社会的联动合作,通过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为罪犯创造更多的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和资源,进一步预防犯罪的发生。
总之,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功能定位在于改造罪犯、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安全和促进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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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劳动改造工作(摘要)监狱的性质和属性决定着其中心任务是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一、劳动改造作为我国现行司法行刑的基本手段,有着其理论和法律依据,其功能体现在监狱工作各个方面。
(一)罪犯劳动的长期存在有其理论和法律依据。
罪犯劳动是一种客观存在,是法律赋予监狱完成监管改造任务的途径和手段。
(二)罪犯劳动的存在和发展是确保监管秩序安全稳定、监狱事业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
罪犯劳动在监管改造工作中主要有五大功能,罪犯劳动的长期存在和持续发展依然是确保监狱监管改造罪犯任务的实现和《监狱法》贯彻落实的客观需要。
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组织罪犯劳动就成了监狱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和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重要阵地。
二、监狱运行体制和监管改造形势在变化发展,但劳动改造对监管改造质量的提高依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罪犯的劳动过程是一个主客体双方互相作用、影响的过程,罪犯可以体会到劳动作为人生本质的真实性和自我价值实现的根本性。
2、罪犯劳动是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劳动的再现和回归,使监狱从单纯监禁和单纯教化的模式中解脱出来。
3、罪犯劳动不仅是行刑手段,同时也是行刑目的,劳动改造实现了行刑手段和行刑目的的辩证统一。
三、充分认识和发挥劳动对罪犯行为的矫正重塑功能及其对教育改造的促进作用,实现监管改造工作的安全稳定、持续发展。
(一)罪犯劳动组织管理应以法制化为前提。
1、从法制的角度对罪犯劳动合理定位。
2、法制化呼唤经费保障的立法加强。
3、劳动组织安排要注重罪犯公民权利的保障。
(二)罪犯劳动组织管理应以科学化为要求。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2、要全面加强基础管理,基础管理要注重理念和方法手段的科学性。
3、要遵循新时期劳动改造罪犯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三)罪犯劳动生产应以社会化为目标。
1、最大限度地发挥罪犯劳动过程的再社会化的作用。
2、充分整合和利用社会力量,加强对罪犯的技能培训。
3、与市场接轨,改进对罪犯劳动改造成果的评估方法。
劳动改造的地位和作用问题,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
笔者认为坚持依法组织管理罪犯劳动是依法治监的重要内容和内在要求;坚持面向再社会化,科学组织管理罪犯劳动是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推动监狱各项工作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实现途径和重要保障。
浅谈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劳动改造工作山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梁伟伟【内容提要】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全面铺开和逐步深入,对于罪犯劳动,必然产生“要不要”、“如何搞”的讨论。
笔者认为,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直接或具体体现为罪犯再社会化的程度和水平,劳动是医治罪犯人性和社会性欠缺这一病态结构的一剂良药,劳动改造对罪犯再社会化的作用不容忽视、不可替代。
罪犯劳动组织管理应以法制化为前提,以科学化为要求,以社会化为目标。
【关键词】监狱体制改革劳动改造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监狱的性质和属性决定着其中心任务是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罪犯之所以犯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其自身的生理性、自然性因素远远高于其人性和社会性,并且已经突破了社会秩序所允许的限度。
改造质量的提高直接或具体体现为罪犯再社会化的程度和水平。
从一定意义上说,人的社会性本质是通过劳动的社会属性体现出来的,劳动是医治罪犯人性和社会性欠缺这一病态结构的一剂良药,以单纯惩罚为目的脱离劳动的监禁型监狱不仅不利于罪犯社会性本质的形成,反而会使罪犯的自然性更加强烈,反社会倾向更加突出。
给监狱赋予劳动内涵,是启迪罪犯人性,恢复罪犯良知,重塑其社会性本质的重要途径。
一、劳动改造作为我国现行司法行刑的基本手段,有着其理论和法律依据,其功能体现在监狱工作各个方面。
(一)罪犯劳动的长期存在有其理论和法律依据。
我国监狱的罪犯改造工作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的。
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论者认为:“劳动创造了人本身。
”“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
”“人类的生产活动是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决定其他一切活动的东西。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劳动的上述观点成为我国监狱把劳动改造确立为改造罪犯基本手段的指导思想。
我国监狱工作发展的历史和实践雄辩地证明,劳动改造罪犯本身在客观上有着其科学性和巨大的社会意义,成为我国刑罚执行的特色和亮点。
因此,我国《监狱法》明文规定:“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由上可知,罪犯劳动是一种客观存在,是法律赋予监狱完成监管改造任务的途径和手段。
(二)罪犯劳动的存在和发展是确保监管秩序安全稳定、监狱事业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
罪犯劳动在监管改造工作中主要有五大功能:一是惩戒功能。
监狱依法强制罪犯劳动,使罪犯在劳动中体验到法律的严肃性,心理上有了惩戒感受。
在强制性劳动中,罪犯由对劳动的不适应,到对个人在劳动中的价值的认识,进而对个人整体的重新认识,促使其祛除狂妄自大等意识。
二是矫正功能。
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的过程中,通过科学文明的劳动管理,可以矫正罪犯的不良思想和行为,使罪犯逐步适应现代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自己的劳动素质。
三是教育功能。
罪犯在劳动中,至少接受了劳动观点教育、严格的纪律教育、勤俭节约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生产技能教育等五个方面的教育,引深和延伸了教育改造的内涵。
四是回归过渡功能。
罪犯在劳动过程中按照与社会企业相当的生产条件完成劳动任务,并从中接受一些新的管理理念和知识,潜在地感受到社会的发展变化,学会做事与共处,增强其重返社会的适应性;在劳动实践中,培养提高劳动技能,为其回归社会竞争就业创造了有利条件,从而达到预防或减少重新犯罪的目的。
五是稳定的功能。
大量事实证明,监狱组织罪犯劳动可以引导罪犯积极地思维,防止罪犯无事生非,有利于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
因此,罪犯劳动的长期存在和持续发展依然是确保监狱监管改造罪犯任务的实现和《监狱法》贯彻落实的客观需要。
另外,从时间和空间范围看,置于劳动改造基本制度下的服刑人员,除了管理教育和睡眠休息以外,多数时间都要在劳动现场参与改造;从当前监狱管理的现状实际看,监狱管理的主要业务工作基本上是围绕着犯人“早上出工,晚上收工”这个活动轨迹展开的,我国监狱的设计和民警配备也与此相适应。
这意味着,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组织罪犯劳动就成了监狱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和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重要阵地。
二、监狱运行体制和监管改造形势在变化发展,但劳动改造对监管改造质量的提高依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发展,由于市场的冲击使监狱经济陷入低潮,效益滑坡,有的人进而对劳动改造手段产生怀疑,有的甚至认为应当取消罪犯劳动;还有的人面对押犯构成和犯罪性质等方面的重大变化,特别是很多罪犯并不缺乏劳动技能,开始怀疑劳动改造手段的作用。
特别在当前,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深入,有的人认为在新的体制下罪犯劳动被剥离,劳动改造将不复存在。
一段时期以来,对罪犯劳动认识上的两种片面理解和倾向值得我们注意:一是过分夸大其对教育改造的负面影响,斥其与教育改造挤时间、抢空间、争人员,只见其经济效益而忽视其社会效益,认为组织罪犯劳动是单纯的经济手段,这种认识与劳动改造罪犯的本质属性相背离,忽视了劳动过程对罪犯思维模式、行为方式和技能提高等的矫正功能,这在客观上淡化了劳动改造基本手段的矫正作用。
二是在理论和实践中对罪犯劳动组织的关注程度不够,没有很好的从科学定位、组织管理与职能发挥等方面加以探讨,对实际工作缺乏规范的指导性意见和强化措施,使得新形势下罪犯劳动和现场管理的总体发展水平滞后,制约了其矫正功能的充分发挥与再发展。
笔者认为,劳动改造的作用不容忽视,不可替代。
1、劳动的组织实施必须具备劳动者、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三个要素。
罪犯劳动的过程就是罪犯操纵劳动工具、劳动资料,对劳动对象的加工和改造过程。
罪犯的劳动过程是一个主客体双方互相作用、影响的过程,一方面,罪犯运用体力和心智改变和影响着客观对象,使其产生价值和使用价值,成为社会财富。
这其中,罪犯是劳动主体,是能动方,罪犯要想征服劳动对象,使之符合人的意愿,需要运用力量、技能、技巧、智慧和谋略,把全部心力倾注其中,这无疑会激发潜能,激活思维,促动灵感,陶冶身心;另一方面,客观对象作为受动方也不是完全被动的,它对罪犯也有影响力,现代生产劳动的复杂性、精细化和高科技化,不仅对罪犯提出了非常高的知识和能力要求,而且需要罪犯具有良好的心理和品质。
劳动对罪犯的影响、教育、改造功能不仅客观存在,而且作用力直接触及人的内心深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受到触动和感染,在改造客观对象的同时也改造了自身。
特定的劳动岗位需要罪犯与之相适应的技能技巧,长期稳定地从事这一过程使罪犯的技能得以强化和提高;罪犯在劳动过程中还逐渐孕育形成勤劳智慧、不畏艰难、开拓创新、遵规守纪、追求科学等优良品质,长期的带有强制色彩的劳动使得罪犯的不良道德和恶习得以克服和矫正;复杂地持续不断地劳动调动了罪犯的全部身心,不仅要付出体力,活动筋骨,还需要付出脑力和心智,不仅锻炼了身体,强健了体魄,而且启迪了心智,开发了智能,创造了智慧;罪犯在劳动中会感悟劳动的艰辛、创造的崇高、寄生的可耻、奉献的愉悦,特别是当自己的劳动成果受到民警的褒扬和监狱的肯定,并依法受到刑事奖励之后,罪犯更会体会到劳动作为人生本质的真实性和自我价值实现的根本性。
2、罪犯劳动是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劳动的再现和回归,使监狱从单纯监禁和单纯教化的模式中解脱出来。
罪犯在监狱中服刑,其根本目的是顺利实现再社会化,早日回归社会,做守法公民。
而有罪犯劳动参与其中的监狱行刑,才使得罪犯的再社会化成为现实可能,这对于减少罪犯服刑过程中监禁型人格的出现,缓解罪犯自身刑罚压力和监禁所产生的心理压力,增强对社会的心理适应能力都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人的社会性本质是通过劳动的社会属性体现出来的,离开了劳动,人的社会性本质就是残缺不全的。
犯罪是对社会秩序的损害,大多数罪犯都具有反社会倾向,在他们身上,人性和社会性的比重比常人大大降低,而生理性和自然性的比重上升。
罪犯之所以犯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其身上的生理性和自然性因素远远高于其人性和社会性,并且已突破了社会规范秩序对个人生理性和自然性因素允许存在的限度。
因此,罪犯实际上是人性和社会性残缺的病态人。
而劳动是医治这一病态结构的一剂良药,劳动还罪犯以“人”的本来面目,使罪犯在劳动中逐渐提升人性和社会性,逐步克服以动物性为主要特征的生理性和自然性。
以单纯惩罚为目的的脱离劳动的监禁型监狱不仅不利于罪犯社会性本质的形成,反而会使其动物性更加强烈,反社会倾向更加突出。
3、罪犯劳动是监狱对服刑罪犯在严格管理前提下的强制改造活动,是监狱为履行其惩罚改造职能而对罪犯实施的刑罚执行活动,是建立在严格法律制度之上以强制罪犯履行法定义务为特征的刑事执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