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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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

论文摘要

劳动改造作为我国对罪犯进行改造的一种手段,在对罪犯的改造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取得了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革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也发生了变化。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功能被逐渐异化,其作为罪犯改造手段的作用被削弱。在新形势下,有必要对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进行不断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劳动改造,罪犯,价值

劳动改造罪犯是我国监狱执行刑罚的三大手段之一。五十多年的监狱工作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劳动改造对实现促进罪犯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刑罚目的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组织罪犯劳动生产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所发挥的价值令世人瞩目。然而,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受生产模式的制约,以及经济利益的驱动,劳动改造罪犯的功能被逐渐异化,其作为罪犯改造手段的作用被削弱,已经直接影响着刑罚正确的执行。复归劳动改造罪犯的本义,纠正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取向偏离,重塑劳动改造功能,实现劳动改造的真正价值,并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拓展和深化,是我们在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进程中急待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本文就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应该体现的价值及目前出现的问题,结合笔者十余年监狱工作切身体会浅淡几点认识。

一、劳动改造罪犯在改造罪犯中应该具有的价值

把劳动作为对罪犯进行改造的一种手段,是世界许多国家通常的做法。许多国家的法律以及联合国的文件都对组织囚犯从事生活劳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中国组织罪犯从事有益于社会的生产劳动,是中国对罪犯实惩办与改造相结合原则的重要内容。我国《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中国改造罪犯的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卓有成效的。

(一)劳动改造的功能

劳动改造的功能,是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改造、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过程中,劳动改造作为行刑手段所发挥的固有的稳定作用。我国监狱劳动改造主要有惩罚、矫正、经济三大功能。

1、惩罚功能

劳动作为惩罚罪犯的手段,是历史上和当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普遍做法。我国《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凡是有劳动能力的罪犯,都必须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改造具有依法惩罚的不可选择性,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通过强迫罪犯进行生产劳动,使罪犯深刻感受到刑罚所带来的痛苦、威慑和报应,从而在内心产生悔罪心理。劳动改造是罪犯与刑罚之间的媒介,也是罪犯借以感受刑罚的载体。同时,通过劳动改造罪犯所产生的惩罚效应,也能对其他社会成员起到一定的导向警示作用,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刑罚目的。

2、矫正功能

马克思曾经深刻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马克思主义劳动观认为:人类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但改造客观世界,同时也改造主观世界。因此,劳动是改造人,造就人的基本途径和方式。监狱组织罪犯生产劳动,使其在艰辛的劳动过程中,改变贪图享受、好逸恶劳的不良思想,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行为习惯,并通过劳动体验人生价值,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社会化大生产为主要方式的监狱生产劳动,对罪犯重新社会化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罪犯在劳动中学习的劳动技能、科技知识,养成良好的劳动行惯和行为习惯,为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奠定了客观的物质基础。在笔者所在监狱,与笔者接触的许多罪犯经过监狱的艰辛劳动之后都表示了出监后再也没有什么苦不能吃的了,对未来守法生活充满了信心。可以说这是劳动改造矫正功能的最直接体现。

3、经济功能

监狱组织罪犯劳动生产的过程,也是创造物质财富的过程。监狱生产虽然是罪犯劳动改造的物质载体,但同样要讲求成本效益,实现劳动收益的目的。监狱组织罪犯生产应当是有效劳动,罪犯劳动获得的物质财富和经济效益,也使劳动改造具有了经济功能。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罪犯劳动生产为国家创造了大量的物质财富,支持了国家的经济建设,还基本解决了监狱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劳动改造的经济功能在这个阶段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在刑罚方式逐渐文明,提倡突出劳动改造矫正功能的今天,劳动改造在发挥经济功能方面仍体现着它巨大的价值。就笔者所在监狱而言,监狱设置十五个犯人监区,除老弱病残监区、生活卫生、教育改造等少数监区无经济创收功能外,其它监区分别从事着水泥生产、服装加工、手工艺品制作、木器加工等经济创收项目,每年为监狱创造着巨大的经济效益。

(二)劳动改造的功能对刑罚目的实现的作用

《监狱法》第一条明确了制定本法的目的是“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现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从我国《监狱法》所规定的监狱行刑宗旨、原则和目的来看,劳动改造作为监狱执行刑罚的主要手段,其固有的惩罚、矫正和经济功能对于实现刑罚目的所发挥的作用不尽相同。劳动改造的惩罚和矫正功能体现了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行刑宗旨和原则,并直接对实现罪犯再社会化、预防违法犯罪这一刑罚目的发挥着重大作用。其中,惩罚是改造罪犯得以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之一,是矫正的前提,而矫正是实施惩罚的目的所在。

由此可见,劳动改造的惩罚功能和矫正功能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密不可分的。因此,劳动改造的经济功能只是监狱组织罪犯劳动改造中所产生的附加成效,并不是直接对实现刑罚目的产生作用。从严格执行刑罚、确保刑罚目的实现这个意义上来说,劳动改造的惩罚和矫正功能是主要的、必须的,而经济功能则只能是辅助的,三者之间的关系相对稳定,并统一于服务刑罚目的的实现这一目标之下。

二、劳动改造功能在监狱工作不同阶段的演变

从我国监狱工作历史来看,劳动改造的三大功能在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下,其作用也在不断变化着。

(一)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劳动改造功能的充分发挥

这一时期主要是从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监狱生产由国家统供统销,监狱监企合一的生产模式,使劳动改造的三大功能充分发挥,相互促进,取得了比较辉煌的成就。

(二)由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时期,劳动改造功能的结构变化这一时期主要是改革开放后到现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劳动改造向科学化、法制化、文明化方向发展。进入21世纪,司法部提出“三个转移”战略和监狱工作“三化”建设目标,劳动改造方式以现代化、社会化的工农业生产为主,并逐步由室外劳动转向室内劳动,由农业向工业转移。监所位置也由偏远向城市,分散向集中转变。劳动改造三大功能总体结构发生了变化:“八劳”会议以后,监狱工作的重点由阶级斗争、对敌专政逐步调整为主要对刑事犯罪分子的惩罚和改造,并从指导思想到监狱工作机制正在实现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同比以阶级斗争为主线的计划经济时期,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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