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与价值
罪犯的劳动改造地位及意义

罪犯的劳动改造地位及意义首先,罪犯的劳动改造地位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罪犯的劳动改造本质上是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对罪犯进行教育、矫正和再教育的手段之一、通过参与劳动改造,罪犯能够承担一定的劳动义务,强化其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在劳动改造中,罪犯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完成规定的劳动任务,并接受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而罪犯的劳动改造地位,也是法律对罪犯进行行为规范和监督的一种方式。
通过劳动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可以推动罪犯的道德观念和行为习惯的改变,使其逐步回归社会。
其次,罪犯的劳动改造意义重大。
劳动改造是罪犯参与社会劳动,通过劳动改造使罪犯改变罪恶思想和行为习惯的过程。
一方面,劳动改造可以培养罪犯的劳动技能和职业技能,提高其就业能力。
罪犯在劳动改造中,可以学习或提升各种实际操作技能,在劳动中培养自己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素养。
这对于未来的就业和人生规划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另一方面,劳动改造可以增强罪犯的纪律意识和责任感。
罪犯通常是通过参与劳动改造,接受劳动纪律的约束,接受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养成良好的行为和生活习惯。
通过参与劳动改造,罪犯可以逐渐重建起对社会的责任感和社会准则的认同,促使其恢复正常社会角色的认同感。
此外,罪犯的劳动改造意义还体现在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上。
罪犯通过参与劳动改造,成为一个有责任感、有能力的人,可以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在劳动改造过程中,罪犯为社会提供了劳动力资源,通过劳动改造为社会创造了一定的价值。
劳动改造可以培养罪犯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为罪犯创造了就业机会,提高了其就业率,减少了社会的失业压力。
罪犯的劳动改造也可以为社会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促进了社会的经济发展。
综上所述,罪犯的劳动改造地位及意义是多方面的。
它不仅具有法律意义,是法律对罪犯进行行为规范和监督的方式,也具有教育、矫正和再教育的作用。
罪犯的劳动改造通过培养劳动技能和职业技能,提高其就业能力;增强其纪律意识和责任感,促使其恢复正常社会角色的认同感;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关于劳动改造心得体会范文

关于劳动改造心得体会范文劳动改造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不仅可以帮助罪犯改正错误,还能促使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在劳动改造过程中,我有幸参与其中,深深体会到了其带来的益处和对我的影响。
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首先,劳动改造能够让罪犯认识到错误。
在与罪犯共同劳动的过程中,我亲眼目睹了他们原本囚禁于牢狱之中的心灵逐渐开放,感受到自己价值的提升。
通过劳动,他们不仅能为社会做贡献,还能让自己深刻反省自己犯下罪行的原因和后果。
与他们的交流让我明白,一个人犯罪,并不意味着他没有良心和善恶判断,只是在特定的环境和诱因下,做出了错误的选择。
通过与罪犯共同工作,我看到了他们悔过自新的决心和努力,更加坚信了劳动改造对于他们道德教育和心灵成长的重要性。
其次,劳动改造让罪犯学到了实际的技能。
在劳动改造过程中,罪犯们参与各种实际的工作,例如农业、手工艺、机械维修等等。
通过不同的工作经验,他们接触到了各种职业,学到了专业知识和技能。
这种实践教育使罪犯们在社会复杂的竞争中更有竞争力,为他们重新回到社会做好了准备。
同时,我也从中学到了很多实用的技能,比如农耕技术、木工工艺等等,这些技能在以后的生活中都对我有很大的帮助。
此外,劳动改造也是一个培养团队合作精神的过程。
在参与劳动改造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与罪犯进行合作,还要与其他工作人员配合,共同完成一项任务。
通过共同的努力和协作,我们不仅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果,更加建立了深厚的友谊。
我们在团队中学会了相互信任、互相包容和团结合作的精神,这对于今后的工作和生活都是非常宝贵的财富。
最后,劳动改造让我明白了每个人都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很多罪犯可能在犯罪之前走上了错误的道路,但是通过劳动改造,他们有机会挽回错误,重新开始。
我敢断言,每个人都有改过自新的潜力,只要给予适当的机会和环境。
通过与罪犯的接触,我看到了他们对未来的渴望和努力,深信他们一定能够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转变。
总的来说,参与劳动改造是一次难得的经历,它不仅让我提升了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和人文关怀,还让我明白了每个人都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论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

论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旳价值论文摘要劳动改造作为我国对罪犯进行改造旳一种手段,在对罪犯旳改造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旳重要作用,获得了巨大旳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然而,随着社会旳不断发展变革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旳价值也发生了变化。
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旳功能被逐渐异化,其作为罪犯改造手段旳作用被削弱。
在新形势下,有必要对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旳价值进行不断探讨和研究。
核心词:劳动改造,罪犯,价值劳动改造罪犯是我国监狱执行刑罚旳三大手段之一。
五十数年旳监狱工作实践已经充足证明,劳动改造对实现增进罪犯回归社会,避免和减少犯罪旳刑罚目旳具有不可替代旳重要作用。
组织罪犯劳动生产获得了巨大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所发挥旳价值令世人瞩目。
然而,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旳转变,受生产模式旳制约,以及经济利益旳驱动,劳动改造罪犯旳功能被逐渐异化,其作为罪犯改造手段旳作用被削弱,已经直接影响着刑罚对旳旳执行。
复归劳动改造罪犯旳本义,纠正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旳价值取向偏离,重塑劳动改造功能,实现劳动改造旳真正价值,并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拓展和深化,是我们在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进程中急待解决旳重点和难点问题。
本文就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应当体现旳价值及目前浮现旳问题,结合笔者十余年监狱工作切身体会浅淡几点结识。
一、劳动改造罪犯在改造罪犯中应当具有旳价值把劳动作为对罪犯进行改造旳一种手段,是世界许多国家一般旳做法。
许多国家旳法律以及联合国旳文献都对组织囚犯从事生活劳动提出了明确旳规定。
中国组织罪犯从事有益于社会旳生产劳动,是中国对罪犯实惩办与改造相结合原则旳重要内容。
我国《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旳罪犯,必须参与劳动。
”中国改造罪犯旳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卓有成效旳。
(一)劳动改造旳功能劳动改造旳功能,是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改造、实现特殊避免和一般避免旳刑罚目旳过程中,劳动改造作为行刑手段所发挥旳固有旳稳定作用。
我国监狱劳动改造重要有惩罚、矫正、经济三大功能。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第一篇:浅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浅议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内容摘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学习。
”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
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同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为了实现这种转变,监狱不仅要改变其犯罪思想,而且要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不仅要矫正犯罪恶习,而且要使其掌握一种或几种谋生的技能,回归社会后能自食其力。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对二者相结合的要求是: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严格按照监狱法规进行监禁,强制其遵守监狱、纪律,履行义务。
对违反监狱法规、纪律和不履行义务的罪犯给予严厉打击。
同时对罪犯进行系统的、有目的的改造,进行思想、文化知识、职业技术。
在改造过程中充分发挥管理、管辖动、教育等手段的作用,使罪犯在认罪服法的基础上,痛改前非,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公民。
关键词:罪犯劳动改造管理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
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刑满释放后能自食其力。
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罪犯通过学习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权益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一定效益。
虽然目前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所争议,然而却能够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改造罪犯物资生活和改造条件,保障监狱生产、管教的正常进行,在目前状况下,我们有必要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
一、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伴随着新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在马克思注意理论的指导下,成为改造罪犯的手段,以期罪犯走上社会后,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自己养活自己,成为一名对社会有所贡献的劳动者。
论如何发挥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中的价值

论如何发挥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中的价值如何发挥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中的价值劳动改造作为我国对罪犯进行改造的一种手段,在对罪犯的改造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取得了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革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也发生了变化。
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功能被逐渐异化,其作为罪犯改造手段的作用被削弱。
在新形势下,有必要对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进行不断探讨和研究。
本文就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应该体现的价值及目前出现的问题,结合笔者监狱工作切身体会浅淡几点认识。
如何使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关系到监狱严格执行刑罚的问题,关系到监狱刑罚执行机关的形象和职能发挥问题,关系到监狱推进法制化建设的问题。
在新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势下,适应行刑科学化、社会化、文明化的发展,对劳动改造的功能进行拓展和深化,应当成为我们努力探索的方向。
一、劳动改造功能的重塑从根本上看,计划经济时代沿用至今的监企合一的生产模式,是造成现阶段劳动改造功能异化的根本原因。
要改革现行监狱体制,纯化监狱的职能,让劳动改造的功能回归到服务刑罚目的实现的本义上来。
目前正在全国试点的以“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目标的监狱体制改革,为我们对劳动改造罪犯功能的重塑和发展提供了体制保障和改革机遇。
在监企分开的新的体制模式下,监管改造与生产经营分开运行,执法经费支出与监狱生产收入分开运行,企业的经营职能从监狱剥离,监狱职能得以纯化。
在这一制度设计下,监狱企业负责为罪犯提供劳动改造场所和岗位,并以罪犯劳动成果为企业收益,而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劳动改造的经济功能被最大限度淡化甚至剥离;而其惩罚和矫正功能相应得到突出和强化,以更好地服务和作用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从刑罚目的的实现这一最终目标出发,监狱组织罪犯生产应以是否真正有利于监管安全,真正有利于改造罪犯,真正有利于提高改造质量为前提,坚持社会效益优先,落实改造人为宗旨,以便为劳动改造的三大功能在新的监狱体制框架内构建合理架构,充分有效地发挥劳动改造刑罚手段的基础作用。
劳动改造的意义

试论劳动改造的意义摘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学习。
”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
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同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关键字:罪犯劳动改造惩罚和改造一、劳动改造的历史意义(一)劳动改造是中国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根本特色。
1、我国监狱制度统称为劳动改造制度,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预防罪犯和减少罪犯中具有特定的地位。
新中国成立初期,被人民民主政权接收的破烂不堪,难以解决罪犯人数激增后的收押问题,更难解决罪犯劳动生产问题,大批罪犯由于无劳动项目而做吃闲饭,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难以开展。
如果被依法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在监狱得不到有效改造,那么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目的就无法实现。
针对上述问题,1951年5月10日至15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把组织全国罪犯劳动改造问题作为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讨论,并通过了《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
《决议》指出:“大批应判有期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做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的工作。
”同时指出,凡已有这一工作的地区,应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大。
主要的办法,是由县一级,专署一级,省市一级,大政区一级鹤中央一级,共五级分工负责,划分人数,指拨经费,调配干部和管押的武装部队,组织犯人劳动,从事大规模的水利、筑路、垦荒、开矿和造屋等生产建设事业。
这次会议后,使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在全国范围铺开。
经过六十多年的调整和改革,目前劳动改造仍然在罪犯改造中占据重要地位,焕发新的生命。
运用劳动达到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罪犯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

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日岀摘要:木文首先简述了有关劳动改造的哲学思想和法律依据,简要论述了劳动改造是监狱刑罚执行的重要内容,是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罪犯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之后,按照科学发展的观点对劳动改造的刑罚执行作用、心理矫治作用、职业技能培训作用、情绪稳定与自我实现作用、服务社会作用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最后,讨论了在监狱体制改革的框架下,在确保正确执行刑罚的前提下,应当更加注重罪犯的改造和社会化需要。
此外,还讨论了劳动改造应注意避免的“误区”,以确保监狱执行刑罚和罪犯社会化过程顺利完成。
一、有关劳动改造制度的理论简述1 >哲学依据大量的考古学发现证明首先有了劳动活动,才出现了人类。
有了劳动,人类才开始有了自己的历史。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 必须能够生活。
但是必须通过劳动才能获得生活所需的一切。
马克思、恩格斯所提出的论点,即“劳动”是人类的的“第一个历史活动”,是“一切历史活动的基本条件”,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劳动本身是人类历史的起点,可以说劳动创造了人类和推动了社会的不断进步。
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是马克思主义者的一贯思想。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阐明“生产劳动是罪犯改过自新的唯一手段”。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劳动能够改造世界、改造人类,体力劳动是防止一切病毒的消毒剂。
2、法律依据《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监狱法》第四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罪犯参加劳动,不是“自愿”,而是必须。
既是罪犯的法定义务,又是对罪犯的惩罚,体现了监狱执行刑罚的固有属性。
《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
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

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1.建立公正激励机制:罪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应建立激励机制,给予他们相应的奖励和待遇。
例如,根据罪犯的表现和劳动贡献,给予他们适当的报酬或时间减免。
这样一来,罪犯就会看到自己付出努力的价值,增加积极性。
2.提供技能培训:罪犯在服刑期间,应提供各种技能培训机会,使他们掌握实用技能,提升就业竞争力。
比如,可以开设一些手工制作、机械操作、农业种植等与社会需求相关的培训课程,这样罪犯就能够在出狱后,更容易找到合适的工作,增加他们对劳动改造的积极性。
3.建立合理的工作环境:规范罪犯的劳动条件,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例如,提供相对舒适的劳动设施、工具和器材,确保安全和卫生条件,以提高罪犯参与劳动改造的积极性。
4.强化思想教育:通过心理辅导、法律宣传等方式,加强对罪犯的思想教育。
教育他们认识到犯罪所带来的不良后果,明白通过劳动改造可以改变自己的命运和社会地位。
同时,引导他们积极面对挑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激发他们对劳动改造的意愿。
5.加强监督管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罪犯参与劳动改造不偷懒、不敷衍。
采取有效措施监管他们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如设立监督员、使用现代化监控设备等,提醒罪犯务必认真对待劳动改造,加强其积极性。
6.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为罪犯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鼓励他们在劳动改造中积累经验,拓宽专业技能,为将来的就业做准备。
例如,可以与当地一些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一些就业培训和实习项目,为罪犯提供实现二次创业的机会,这将有助于提高他们参与劳动改造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关键在于激发他们对劳动的兴趣和动力,提供合理的激励机制、技能培训和发展机会,同时强化思想教育,加强监督管理。
这些措施将促使罪犯更加积极地参与劳动改造,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减少再犯率,为其创造更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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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论文摘要劳动改造作为我国对罪犯进行改造的一种手段,在对罪犯的改造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取得了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革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也发生了变化。
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功能被逐渐异化,其作为罪犯改造手段的作用被削弱。
在新形势下,有必要对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进行不断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劳动改造,罪犯,价值劳动改造罪犯是我国监狱执行刑罚的三大手段之一。
五十多年的监狱工作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劳动改造对实现促进罪犯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刑罚目的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组织罪犯劳动生产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所发挥的价值令世人瞩目。
然而,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受生产模式的制约,以及经济利益的驱动,劳动改造罪犯的功能被逐渐异化,其作为罪犯改造手段的作用被削弱,已经直接影响着刑罚正确的执行。
复归劳动改造罪犯的本义,纠正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取向偏离,重塑劳动改造功能,实现劳动改造的真正价值,并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拓展和深化,是我们在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进程中急待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本文就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应该体现的价值及目前出现的问题,结合笔者十余年监狱工作切身体会浅淡几点认识。
一、劳动改造罪犯在改造罪犯中应该具有的价值把劳动作为对罪犯进行改造的一种手段,是世界许多国家通常的做法。
许多国家的法律以及联合国的文件都对组织囚犯从事生活劳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中国组织罪犯从事有益于社会的生产劳动,是中国对罪犯实惩办与改造相结合原则的重要内容。
我国《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中国改造罪犯的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卓有成效的。
(一)劳动改造的功能劳动改造的功能,是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改造、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过程中,劳动改造作为行刑手段所发挥的固有的稳定作用。
我国监狱劳动改造主要有惩罚、矫正、经济三大功能。
1、惩罚功能劳动作为惩罚罪犯的手段,是历史上和当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普遍做法。
我国《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凡是有劳动能力的罪犯,都必须参加生产劳动。
”劳动改造具有依法惩罚的不可选择性,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通过强迫罪犯进行生产劳动,使罪犯深刻感受到刑罚所带来的痛苦、威慑和报应,从而在内心产生悔罪心理。
劳动改造是罪犯与刑罚之间的媒介,也是罪犯借以感受刑罚的载体。
同时,通过劳动改造罪犯所产生的惩罚效应,也能对其他社会成员起到一定的导向警示作用,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刑罚目的。
2、矫正功能马克思曾经深刻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
”马克思主义劳动观认为:人类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但改造客观世界,同时也改造主观世界。
因此,劳动是改造人,造就人的基本途径和方式。
监狱组织罪犯生产劳动,使其在艰辛的劳动过程中,改变贪图享受、好逸恶劳的不良思想,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行为习惯,并通过劳动体验人生价值,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以社会化大生产为主要方式的监狱生产劳动,对罪犯重新社会化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
罪犯在劳动中学习的劳动技能、科技知识,养成良好的劳动行惯和行为习惯,为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奠定了客观的物质基础。
在笔者所在监狱,与笔者接触的许多罪犯经过监狱的艰辛劳动之后都表示了出监后再也没有什么苦不能吃的了,对未来守法生活充满了信心。
可以说这是劳动改造矫正功能的最直接体现。
3、经济功能监狱组织罪犯劳动生产的过程,也是创造物质财富的过程。
监狱生产虽然是罪犯劳动改造的物质载体,但同样要讲求成本效益,实现劳动收益的目的。
监狱组织罪犯生产应当是有效劳动,罪犯劳动获得的物质财富和经济效益,也使劳动改造具有了经济功能。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罪犯劳动生产为国家创造了大量的物质财富,支持了国家的经济建设,还基本解决了监狱工作所需要的经费。
劳动改造的经济功能在这个阶段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
在刑罚方式逐渐文明,提倡突出劳动改造矫正功能的今天,劳动改造在发挥经济功能方面仍体现着它巨大的价值。
就笔者所在监狱而言,监狱设置十五个犯人监区,除老弱病残监区、生活卫生、教育改造等少数监区无经济创收功能外,其它监区分别从事着水泥生产、服装加工、手工艺品制作、木器加工等经济创收项目,每年为监狱创造着巨大的经济效益。
(二)劳动改造的功能对刑罚目的实现的作用《监狱法》第一条明确了制定本法的目的是“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
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现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
”从我国《监狱法》所规定的监狱行刑宗旨、原则和目的来看,劳动改造作为监狱执行刑罚的主要手段,其固有的惩罚、矫正和经济功能对于实现刑罚目的所发挥的作用不尽相同。
劳动改造的惩罚和矫正功能体现了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行刑宗旨和原则,并直接对实现罪犯再社会化、预防违法犯罪这一刑罚目的发挥着重大作用。
其中,惩罚是改造罪犯得以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之一,是矫正的前提,而矫正是实施惩罚的目的所在。
由此可见,劳动改造的惩罚功能和矫正功能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密不可分的。
因此,劳动改造的经济功能只是监狱组织罪犯劳动改造中所产生的附加成效,并不是直接对实现刑罚目的产生作用。
从严格执行刑罚、确保刑罚目的实现这个意义上来说,劳动改造的惩罚和矫正功能是主要的、必须的,而经济功能则只能是辅助的,三者之间的关系相对稳定,并统一于服务刑罚目的的实现这一目标之下。
二、劳动改造功能在监狱工作不同阶段的演变从我国监狱工作历史来看,劳动改造的三大功能在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下,其作用也在不断变化着。
(一)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劳动改造功能的充分发挥这一时期主要是从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监狱生产由国家统供统销,监狱监企合一的生产模式,使劳动改造的三大功能充分发挥,相互促进,取得了比较辉煌的成就。
(二)由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时期,劳动改造功能的结构变化这一时期主要是改革开放后到现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劳动改造向科学化、法制化、文明化方向发展。
进入21世纪,司法部提出“三个转移”战略和监狱工作“三化”建设目标,劳动改造方式以现代化、社会化的工农业生产为主,并逐步由室外劳动转向室内劳动,由农业向工业转移。
监所位置也由偏远向城市,分散向集中转变。
劳动改造三大功能总体结构发生了变化:“八劳”会议以后,监狱工作的重点由阶级斗争、对敌专政逐步调整为主要对刑事犯罪分子的惩罚和改造,并从指导思想到监狱工作机制正在实现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同比以阶级斗争为主线的计划经济时期,劳动改造的惩罚功能有所淡化,矫正功能得到进一步重视和发展。
而由于监狱面临的生产经营压力越来越大,劳动改造的经济功能得到不断的强化,劳动改造的功能结构形成了新的格局。
(三)现阶段劳动改造功能的变化和价值取向的偏离从以上两个阶段劳动改造功能的演变情况看,惩罚功能相对淡化和矫正功能进一步发展,是时代和社会发展的结果,体现了劳动改造适应行刑科学化、文明化、社会化的要求有了长足的发展进步。
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过程中,监狱企业不但是劳动改造的载体,还是市场经济的法人主体,在监狱经费保障不足、监狱发展面临困难的现实状况下,监狱同样要承受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发展的压力。
虽然目前实行了监企分离,似乎从体制上解决了上述矛盾,但实际上,追求经济效益的不断增长仍是监狱和企业的共同目标,劳动改造的经济功能空前强化起来。
劳动改造三大功能原有的合理架构因而也发生了倾斜,甚至被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异化,直接影响到监狱行刑目的的实现。
就笔者所在监狱而言,以监管安全为前提在发展监狱经济方略的影响下,某些监区、分监区的工作重心产生了严重偏离。
出现了挤占罪犯法定学习时间,甚至是休息时间进行生产劳动;从而使罪犯只知道生产,对自身的恶习改造无暇于顾。
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监狱生产什么不再严格执行监狱的有关工作方针,公然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一切向“钱”看齐。
哪种产品经济效益好,就盲目生产哪种产品,置罪犯身体健康于不顾。
从一直以来的立窑水泥生产线到前几年取缔的监内小扎钢厂到现在的电石厂,由于监狱的特殊环境,使这些在社会上不符合标准被淘汰的生产项目在这里有了生存发展空间,就符合标准的服装加工、手工艺品制作、木器加工等项目也往往采用简单的生产办法,加强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的方式,追求最大化监狱经济效益。
由此引发的罪犯超时、超体力、超负荷“三超”劳动,已成为影响监狱执法的一大难题。
这种劳动已成为简单的体力脑力的使用,达不到改造思想、矫治恶习的目的,没有发挥劳动改造应有的价值。
劳动改造管理和评估激励制度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更是无从谈起。
由此造成罪犯厌恶劳动,进而利用种种方式逃避和抗拒劳动改造的情况,也给监管场所构成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
就笔者从事罪犯医疗工作的切身体会,那些无病呻吟、小病大养逃避改造的罪犯多来自存在“三超”情况严重的监区中。
劳动改造罪犯的功能作用也因此受到人们的怀疑,监狱企业生产经营的问题正成为我国监狱事业发展进程中关注的焦点。
三、劳动改造功能的重塑和拓展如何使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关系到监狱严格执行刑罚的问题,关系到监狱刑罚执行机关的形象和职能发挥问题,关系到监狱推进法制化建设的问题。
监狱在“打造平安监狱,服务和谐社会”新的历史任务面前,在社会向民主、法治发展的潮流中,如何对劳动改造的功能进行重塑,以发挥其对实现刑罚目的的应有作用,应是我们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中必然要予以解答的问题。
在新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势下,适应行刑科学化、社会化、文明化的发展,对劳动改造的功能进行拓展和深化,应当成为我们努力探索的方向。
(一)劳动改造功能的重塑从根本上看,计划经济时代沿用至今的监企合一的生产模式,是造成现阶段劳动改造功能异化的根本原因。
要改革现行监狱体制,纯化监狱的职能,让劳动改造的功能回归到服务刑罚目的实现的本义上来。
目前正在全国试点的以“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目标的监狱体制改革,为我们对劳动改造罪犯功能的重塑和发展提供了体制保障和改革机遇。
在监企分开的新的体制模式下,监管改造与生产经营分开运行,执法经费支出与监狱生产收入分开运行,企业的经营职能从监狱剥离,监狱职能得以纯化。
在这一制度设计下,监狱企业负责为罪犯提供劳动改造场所和岗位,并以罪犯劳动成果为企业收益,而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劳动改造的经济功能被最大限度淡化甚至剥离;而其惩罚和矫正功能相应得到突出和强化,以更好地服务和作用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从刑罚目的的实现这一最终目标出发,监狱组织罪犯生产应以是否真正有利于监管安全,真正有利于改造罪犯,真正有利于提高改造质量为前提,坚持社会效益优先,落实改造人为宗旨,以便为劳动改造的三大功能在新的监狱体制框架内构建合理架构,充分有效地发挥劳动改造刑罚手段的基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