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心理矫治在罪犯教育改造中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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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刑事侦查学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刑事侦查学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刑事侦查学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的思想源远流长,从殷商时期的听五声,察狱讼到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对人性善恶的争鸣,无不反映出我国古代哲学思想家很早就开始对犯罪与司法心理学进行缜密性思考与规律性探索。

到了近代,犯罪现象受到西方法学家和医学家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当德国精神病学家埃宾在1872 年出版了《犯罪心理学纲要》这本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研究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的专着开始,包括龙勃罗梭、冯特、汉斯?格罗斯以及菲利等众多人开始对犯罪人乃至潜在犯罪人心理的研究出现了飞跃,进一步推动了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的发展,在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入扩张的过程以后,欧美及日本的犯罪与司法心理学也得到迅速发展,对犯罪人的心理、精神、身体以及犯罪人生活的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研究都很活跃。

我国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整个社会的经济结构的转变,特别是文化科学的复苏,公安工作也得到完善与建设,这也就使得我国的犯罪与司法心理学迎来了新的春天。

归结起来,犯罪与司法心理学主要是综合运用哲学、法学、社会学、伦理学、教育学、经济学、统计学、遗传学、生理学、解剖学、精神学、生物化学以及心理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包括违法与犯罪人心理、受害人心理、知心理、见证人心理和司法执法人员心理等内容的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较强的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思维科学的跨界交叉综合性学科,其既是理论科学,又是实践科学。

同时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由于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社会实践服务,因此它对此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积极的实践价值。

1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的理论意义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的研究为扩大犯罪信息来源提供了科学依据与方法技术,为社会、学校与家庭的犯罪预防提供了必要理论与技术支撑,它对整个犯罪科学的研究和发展以及心理科学的应用与完善做出了极大贡献。

1.1 犯罪与司法心理学有助于犯罪科学的研究和发展自人类社会出现犯罪现象以来,人们就一直在犯罪这个问题上进行着深入的探讨与研究,但直到犯罪科学出现一百多年以后的今天,仍然有许多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诸如人们为什么会犯罪,其犯罪动机与原因是什么,影响犯罪发生的因素有哪些,犯罪人在具体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究竟如何,实施犯罪后其内心又有何种感受,我们应该如何有效的发现与抓捕犯罪人,又该怎样预防与矫正犯罪心理等一系列相关问题,这些问题无疑都是犯罪学科所要分析与解决的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措施及效果分析

社区矫正工作措施及效果分析

社区矫正工作措施及效果分析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管和帮助,促使其重新融入社会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社区矫正工作,不仅能有效减少监狱负担,提高刑罚执行效率,还能为犯罪分子重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改变其犯罪行为,从而实现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社区矫正工作措施及效果进行深入分析。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背景和意义社会发展不平衡,经济矛盾日益凸显,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一部分人因为无法承受这样的压力而选择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社区矫正工作的出现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效减少犯罪率,构建和谐社会。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措施1. 心理矫治无论是进入社区矫正阶段的罪犯,还是正在服刑阶段的罪犯,心理矫治都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

心理矫治既包括对罪犯进行个别心理辅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也包括对他们的家庭和社区环境进行心理矫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2. 就业培训犯罪分子在犯罪前的经济状况通常是不好的,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缺乏社会认同感。

社区矫正工作中,就业培训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

该措施旨在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通过职业培训,提高其就业技能,增加就业机会,从而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3. 教育矫治教育矫治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要措施之一。

通过对犯罪分子进行法律教育、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罪犯的法律意识和责任心,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明确未来的方向。

4. 社区服务社区矫正工作强调的是由社区主导的监督和帮助方式。

罪犯被监管在离家最近的社区,社区服务就是帮助他们回归社区。

通过社区服务,罪犯能够与社区其他成员建立起联系,积极融入社区,改造自己。

5. 预防性监管社区矫正工作中,对犯罪分子的预防性监管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这一措施旨在通过对罪犯的监控和管理,预防其再次犯罪。

通过提供必要的教育和支持,消除罪犯的再犯意愿,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三、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分析社区矫正工作的措施和效果是密不可分的。

浅谈罪犯心理矫正的意义及其工作方法

浅谈罪犯心理矫正的意义及其工作方法

浅谈罪犯心理矫正的意义及其工作方法张易阳摘要:犯罪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保持社会秩序的正常进行和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他人的侵害,世界各国都设立了各种各样的刑罚制度来惩罚犯罪。

但是,惩罚犯罪并使罪犯受到社会的惩罚是设置刑罚制度的最终目的吗?从人权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不应当是这样,是罪犯接受惩罚在一定成度是为了给予受害人的心理补偿,也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通过对罪犯的严厉惩罚使他人产生畏惧心理从而减少犯罪),但是,从犯罪者方面来看,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正以使其回归健康心理从而使其能够顺利回归社会才是最终目的。

在此,笔者简谈一下罪犯的心理矫正的意义及其方法。

关键词:罪犯心理矫正工作方法贝卡利亚曾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谈到:犯罪是社会遭受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①。

比伦巴莫等人主张犯罪就是对国家、社会、个人生活之侵害。

那么我们了解一下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对我们更深入的探索罪犯的心理矫正有重要的意义。

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来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损害的统一,犯罪会严重侵害人民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也会对国家的正常秩序造成冲击,甚至有可能会颠覆国家政权;从犯罪的结果来看,犯罪行为不仅对社会造成了现实的的危害,还包括对社会未来的一种威胁,如杀人、强奸、抢劫等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还有另外一些的危害国家政权的犯罪即使没①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有给现实社会带来危害也构成犯罪,因为它有可能对社会未来造成威胁,如我国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无论被煽动者是否被煽动起来去革命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由此可见,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则我们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正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①二、罪犯心理矫正的意义心理矫正是指由心理咨询师、矫治社会工作者、犯罪心理学家等专业人员运用心理学等专业方法,对罪犯开展心理测心理咨询与治疗、生存技能辅导等社会支持,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并促进其人格再社化的过程,心理矫正的宗旨是平等尊重、科学实效、助人自助、用生命影响生命,衡量与判断一个人的心理健康与否主看人的常态心理状态是否与社会公众的心理状态相一致。

浅谈罪犯心理矫治

浅谈罪犯心理矫治

浅谈罪犯心理矫治罪犯心理矫治是指监狱心理矫治人员运用心理学理论与技术,结合各种可利用资源矫治罪犯的犯罪心理和不良行为习惯以及影响对犯罪心理矫治的心理问题和心理疾病,促使罪犯的心理和行为发生积极变化,提高其适应社会的能力成为合格公民的过程。

作为罪犯改造领域的新方法,是心理学理论与技术在监管改造实践中的应用与表达。

随着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不断开展,罪犯的心理矫治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在押罪犯是心理问题的高发人群,存在心理障碍或患有心理疾病的罪犯占有很大比例。

尤其是我们监狱,关押的暴力犯和老病残犯人数众多,由于性格、环境、疾病、家庭等众多因素长期积压而造成心理问题甚至精神疾病的例子屡见不鲜。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罪犯的日常改造。

推行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并与狱政、狱侦、教育、劳动等矫治相辅相成,是监狱深化教育改造,促进监管平安,提升监狱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是新形势下深化教育改造工作的又一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前瞻性的重要手段。

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作用(一)促进了监管秩序持续平安稳定。

监管平安是监狱根底,是开展其它一切工作的前提。

心理矫治虽然不能像狱政、狱侦工作一样直接作用于监管平安,但它可以通过对罪犯不良情绪的疏导、错误认知的调整、畸变人格的矫治等途径,客观上减少了罪犯情绪与行为的冲突,间接维护了监管平安和狱改造秩序的稳定。

(二)为科学认识和改造罪犯提供了有力武器。

科学认识罪犯是科学改造罪犯的前提。

过去我们对罪犯的认识往往凭经历、凭感觉,定性的成份多,定量的成份少,引进心理矫治工作后,我们运用科学的测量工具,对罪犯进展心理测试和评估,了解了罪犯的心世界,从而为科学改造罪犯奠定了根底。

尤其是对民警心理学知识、罪犯心理矫治业务知识的培训和普及,民警在进展个别教育时,能够恰当地运用心理咨询的知识和技术,寻找切人点,增强了个别教育的科学性和针对性,进一步提高了个别教育的成效。

(三)增强了罪犯改造的自觉性。

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安康教育以及心理咨询活动,特别对那些不认罪服法或认罪态度差的罪犯,运用认知疗法、正确归因法等,启发其主动思考,帮助罪犯自我剖析,查找犯罪原因。

矫正教育

矫正教育

《矫正教育学》练习题一四、简答题1,思想教育与心理矫治相结合的意义?(1)有利于全面提高矫正教育的质量。

(2)可以为矫正教育工作创造和谐、通畅的心理环境。

(3)有利于加强事项教育的正对性。

2,矫正教育影响的价值表现在哪些方面?(1)社会价值,主要表现在矫正教育影响的选择上要符合四项基本原则,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教育对象的社会规范。

(2)教育价值,矫正教育影响的选择与实施必须对矫正教育对象的心理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3,监狱对罪犯进行矫正教育的过程分哪几个阶段?(1)入监狱教育阶段,即对新收押的罪犯进行矫正教育。

(2)常规教育阶段,即对经过入监教育阶段的罪犯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各种矫正教育活动。

(3)出监教育阶段,及监狱对即将刑满出狱的罪犯进行的巩固矫正教育成果,确保改正质量的教育活动。

4、矫正教育对象的本质属性是什么?1、矫正教育对象是社会人。

2、矫正教育对象是有缺陷的人。

3、矫正教育对象是需要矫正的人。

4、矫正教育对象是发展中的人。

5、教育学理论对矫正教育的指导意义有哪些?1.对个体发展的促进功能使教育成为矫正工作的基本手段,2.教育能够引导受教育者沿着特定的方向发展。

3.教育能够给受教育者比较全面、系统、深刻的影响。

4.教育由专职教师对受教育者进行科学的培养。

5.教学论有助于提高矫正教育的课堂化教学效果。

五、论述题一、矫正教育的制约因素?(1).社会因素:政治经济制度和生产力。

(2).个体因素:矫正教育必须从人的身心发展实际出发,适应身心发展规律才能取得效果。

1、矫正教育要适应被矫正人身心发展的顺序性,循序渐进的促进学员向身心健康发展2、矫正教育要适应被矫正人身心发展的阶段性,对不同年龄段人员用不同内容和方法。

3、矫正教育要适应被矫正人身心发展的个别差异性,做到因人施教。

二、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对教育的指导原则。

答:(一)由强迫向矫正教育对象自觉接受教育转变,(二)发挥正义的外因作用,促使矫正教育的内因起变化作用(三)掌握由思想到行动的矫正路径。

心理矫治在罪犯教育改造中的意义

心理矫治在罪犯教育改造中的意义

所 谓罪 犯心 理矫 治是指 监狱 机 关及其 聘用 的社 会相 关机 构 对构 建和谐社会 提 出了挑战 , 并 直接或 间接地成 为诱发犯 罪 以及 从事心 理学 专业研 究 的工作人 员 , 在 犯罪心 理学 、 越 轨心 理学等 重新 犯罪 行为 的心理 动机 。对 罪犯 的心 理矫 治工作恰 恰就 是要 科 学原 理 的指导下 , 运用心 理科 学方 法或科 学仪 器 , 采用 心理 咨 立足这个 新时代 出现 的新 问题 , 全面把 握新 时期 出现多元 价值观
格, 从而使 之在 未来走 向社 会之 时, 成为一 个完 全意义 上 的主动 两 个过 程 中体 现 出来 , 一 是在罪 犯监 狱服 刑期 间, 二是在 罪犯服
守法 公 民 , 避 免重蹈 覆辙 而重新 犯罪 具有重 大 的社会意 义 。

刑 期满 回归社 会期 间 。在罪 犯服刑 期 间, 对 罪犯实 行心理 矫治 ,
期间 出现 的各种 心理 问题, 促使 罪犯在 心理素质 的 良性 转化 的前 的心 理矫 治方案 。因此 《 教育 改造罪 犯纲 要》 中指 出 了教 育改造 提 下获 得健 全的人 格和 健康 的心理 , 以达到罪 犯狱 中安 心改造 、 罪犯 的指 导思想 是“ 按照 构建社 会主 义和 谐社会 的总 要求 , 贯彻 出狱后 主动 守法 的一 种教育 改造 手段 。心 理矫 治得 以成 功的前 ‘ 惩 罚与改造 相结 合 , 以改造 人 为宗 旨 ’ 的监狱 工作方 针 , 紧紧 围 提 是从 事该 项工 作的 专业人 员 必须对 一般 心理 学和 犯罪特 殊心 绕提 高罪犯改造 质量 , 坚 持 以人 为本 ” , 强调 除了要坚持 充分发挥 理 有 比较全 面科 学 的认 识, 因为犯 罪行 为是一种 典型 的社 会越轨 传统 的“ 管理、 教育 、 劳动 改造 ” 等三 大手 段 的作 用之外 , 更 要“ 发 行为, 根据 越轨 心理 学和犯 罪心 理学 的分析 , 几乎每 一种 犯罪行 挥心 理矫 治的重要 作用 ” , 从而 “ 推进 教育 改造罪 犯工作 的法 制 为的背 后都 是某 种失 范 的价 值观 和 失范 的心 理 而形 成的 结果 。 化、 科 学化 、 社 会化 , 把罪 犯改造 成 为守法 公 民。 ” 不仅 如此 , 心 理

对重刑罪犯科学管理及矫治工作的思考

对重刑罪犯科学管理及矫治工作的思考

对重刑罪犯科学管理及矫治工作的思考在社会的法治体系中,重刑罪犯的管理与矫治是一个至关重要却又充满挑战的领域。

重刑罪犯因其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了较大威胁。

如何对他们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和矫治,不仅关系到监狱的安全与稳定,更关系到社会的长治久安和罪犯的重新融入社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重刑罪犯的特点。

他们往往具有较强的反社会心理、较高的犯罪技能以及较为顽固的犯罪思维模式。

这些特点使得对他们的管理和矫治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困难。

然而,正是因为这些困难,我们更需要采取科学的方法来应对。

科学的管理是基础。

在监狱环境中,严格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日常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从罪犯的入监登记、分类管理,到日常生活的安排、劳动改造的组织,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精心设计和严格执行。

通过明确的规则和秩序,让罪犯认识到他们必须遵守法律和规定,培养他们的纪律意识和服从意识。

分类管理是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

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期长短、性格特点等因素,将他们划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

对于暴力型罪犯和非暴力型罪犯、初犯和累犯等,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这样可以更好地预防和控制监狱内的犯罪行为,提高管理效率。

在管理过程中,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也不容忽视。

尽管他们犯下了严重的罪行,但仍然享有一定的人权,如健康权、受教育权等。

合理的饮食、医疗保障以及适当的娱乐和体育活动,有助于维持他们的身心健康,为后续的矫治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然而,科学管理只是第一步,矫治工作才是帮助重刑罪犯真正回归社会的关键。

矫治工作应当注重心理和行为的双重改变。

心理矫治是重中之重。

许多重刑罪犯存在着心理问题,如人格障碍、心理创伤等。

通过专业的心理咨询和治疗,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犯罪的根源,改变错误的认知和价值观,重建积极的心态。

心理矫治需要专业的心理医生和心理咨询师参与,运用各种心理治疗方法,如认知行为疗法、精神分析疗法等,帮助罪犯克服心理障碍。

同时,教育矫治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矫正对象改造措施分析

矫正对象改造措施分析

矫正对象改造措施分析引言:矫正对象改造措施是针对违法犯罪者进行的一系列教育与培训手段,以期能够改变其犯罪行为,促使其重回正常社会生活。

本文将探讨矫正对象改造措施的实施与效果分析。

一、矫正对象改造的必要性矫正对象改造的目的在于重塑其行为模式,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通过此类措施,社会可以回收并改变一部分人的犯罪倾向,为社会安宁创造有利条件。

二、不同层次的矫正对象改造矫正对象改造措施并非一概而论,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

轻微犯罪者往往通过强制性教育和心理疏导来达到改造目的;而严重犯罪者需要更深度的心理矫治和技能培训。

三、心理矫治的重要性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治是改造措施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通过心理辅导、自我认识等方式,使矫正对象认识到自身错误并主动接受改变,从而达到改造效果。

四、技能培训的必要性作为矫正对象,他们通常需要重新融入社会,在经济领域找到稳定的就业。

因此,为他们提供就业和职业培训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只有掌握实际技能,他们才能有机会在社会中立足。

五、社会扶持的重要性改造措施本身不足以使矫正对象完全摆脱犯罪倾向,社会的接纳和扶持同样重要。

应通过各种政策和措施,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发展机会,以助其成功融入社会。

六、改造措施的可行性分析矫正对象改造措施的可行性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因素,包括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等。

通过深入研究这些学科的相关理论,我们能够更有效地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改造计划。

七、如何提高改造效果改造措施的实施是一个艰难而复杂的过程。

为了提高改造效果,我们需要不断改进教育手段和培训方式。

此外,要充分发挥专业人才的作用,建立科学有效的矫正教育机制。

八、矫正对象改造的社会影响通过改造措施,矫正对象将有机会积极融入社会,为社会做出贡献。

这种积极影响不仅为矫正对象本身带来改变,也为整个社会创造了更良好的环境。

九、改造措施的局限性和挑战矫正对象改造涉及众多因素,改造效果无法完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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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心理矫治在罪犯教育改造中的意义论文摘要监狱管理的心理矫治工作在罪犯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改变其扭曲的或不良的心理认知过程中具有重大实践意义。

同时心理矫治工作也是构建中国和谐社会与和谐的监狱环境的需要,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有利于中国司法与行刑制度的改革,促进提高监狱管理人员的专业化、规范化的执法水平。

论文关键词罪犯心理矫治监狱管理所谓罪犯心理矫治是指监狱机关及其聘用的社会相关机构从事心理学专业研究的工作人员,在犯罪心理学、越轨心理学等科学原理的指导下,运用心理科学方法或科学仪器,采用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的方法和技术,在罪犯入监、入监期间以及监后出狱等各个时期,帮助罪犯克服、排解心理障碍并疏导解决罪犯服刑期间出现的各种心理问题,促使罪犯在心理素质的良性转化的前提下获得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心理,以达到罪犯狱中安心改造、出狱后主动守法的一种教育改造手段。

心理矫治得以成功的前提是从事该项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对一般心理学和犯罪特殊心理有比较全面科学的认识,因为犯罪行为是一种典型的社会越轨行为,根据越轨心理学和犯罪心理学的分析,几乎每一种犯罪行为的背后都是某种失范的价值观和失范的心理而形成的结果。

对于那些入监服法的罪犯来说,犯罪行为虽然被中止,并且在法律上可能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了承认,但并不代表罪犯对于罪行背后的扭曲的价值观或越轨心理有彻底的正确认知。

因此,修正传统的灌输、强制、惩戒的思想教育模式,从心理源头上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使之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改变其扭曲的或不良的心理认知,这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的服刑环境的需要,而且有利于罪犯进行彻底的自我改造,从灵魂深处增强洗心革面的主动诉求,进而对于形成罪犯健全、健康的人格,从而使之在未来走向社会之时,成为一个完全意义上的主动守法公民,避免重蹈覆辙而重新犯罪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一、心理矫治的有效进行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深化执法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确立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目标任务,提出要加强和谐社会的司法保障,完善刑罚执行制度。

2007年7月司法部印发的《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中也明确指出“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的重要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然而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社会深层次的矛盾不断凸显,加上互联网、自媒体等现代传媒技术的发展以及信息的公开化,使得不同群体利益之间的冲突、不同价值观与生活理念的碰撞等新问题不断涌现,各种领域的犯罪的潜在可能性日益增加,对构建和谐社会提出了挑战,并直接或间接地成为诱发犯罪以及重新犯罪行为的心理动机。

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恰恰就是要立足这个新时代出现的新问题,全面把握新时期出现多元价值观的影响,评估这些新问题和多元价值观对罪犯心理带来的负面导向,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关要求,有的放矢,制订有效的心理矫治方案。

因此《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中指出了教育改造罪犯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紧紧围绕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坚持以人为本”,强调除了要坚持充分发挥传统的“管理、教育、劳动改造”等三大手段的作用之外,更要“发挥心理矫治的重要作用”,从而“推进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不仅如此,心理矫治工作从本质上看就与传统的强制、灌输型的教育改造手段不同,具有强烈的和谐因素,因为从技术层面上看,心理矫治技术,比如行为矫治技术、精神分析技术、认知改变技术等等,都是在一个相对宽容、平等、和谐的氛围中,建立心理矫治工作者与罪犯之间相互信任、密切合作的桥梁,并用相互协商、彼此尊重的方式来解决罪犯心理问题或矫治罪犯的心理障碍,从而在不知不觉中使罪犯潜移默化,达到促成罪犯的健康心理、健全人格的主要目的。

很显然,心理矫治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主要在两个过程中体现出来,一是在罪犯监狱服刑期间,二是在罪犯服刑期满回归社会期间。

在罪犯服刑期间,对罪犯实行心理矫治,改变了监狱传统的纯粹的单向的对罪犯的惩治功能,也克服了传统罪犯教育模式的枯燥说教功能,而是用心理技术在唤起罪犯的人格尊严和健全心理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从心理上减少罪犯对于教育改造的抵制情绪,有效地缓和了监狱管理人员与服刑人员之间可能存在的对立关系,预防监狱自杀、行凶、脱逃等不和谐事件的发生,从而促进了一个文明化、和谐化、人性化的监狱环境的建设。

而在罪犯出狱以后,由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通过心理矫治技术从其内心中在某种程度上根除了犯罪动机,大大降低了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心理矫治工作是人性执法、司法保障人权以及监狱行刑法制化的体现罪犯虽然被剥夺了自由,但终究是个人,是人,自然就有基本的人格尊严并渴望得到他人的尊重。

对于普通人来说,都有自我控制的基本能力,从精神层面上来看,这种自我控制能力表现为由人的社会责任感、道德感、良心、羞耻心等心理因素制约下的自我调节、自我控制的机制,它能够使人在处理各种复杂问题时充分展现理性,从而避免越轨行为的发生。

“罪犯虽然是一种消极个体,但就绝大多数来讲,其作为人的基本心理特征向善的心理并没有完全消失,罪犯在实施犯罪的时候,虽然可能丧心病狂甚至穷凶极恶,但是当他们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的时候,都有不同程度的悔过心理,对自己的罪行持有不同程度的否定态度。

”因此监狱管理工作也必须充分体现人性的一面,而心理矫治工作的特点首先考虑的是人性,其一般前提是从事心理矫治工作的人员必须和罪犯之间建立一种相应的人格平等之关系,其侧重点是强调罪犯的自我改造和自我救赎,而不是外力强加,充分体现了司法部2003年颁布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中的“使罪犯对心理问题学会自我调节、自我矫治”的要求,其目的就最大程度地重新唤起罪犯的社会责任感、道德感、良心与羞耻心。

不仅如此,心理矫治工作也充分体现了司法保障人权和监狱行刑法制化的要求。

心理矫治工作不仅符合国际惯例中尊重罪犯人权的相关条文,而且适应于建立健全中国司法行刑制度法制化的总体趋势。

1995年联合国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国际性条例中,都对尊重罪犯人格、维护心理健康、关心身心发展、医治心理疾病等等诸多方面有明文规定。

我国的《监狱法》也提出“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要求根据罪犯的生理、心理特点进行个性化的改造。

2003年《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中专门开辟“心理矫治”一章,强调“监狱应当开展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

心理矫治工作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和心理疾病治疗。

”而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公报中也特别指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这些不仅表明中国立法者刑罚观念(包括人权观念)的变化,而且证明了中国政府推进中国行刑制度和司法制度法制化改革的决心,在监狱中施行心理矫治工作就是这方面的明证。

三、心理矫治有助于重塑罪犯健全人格、健康心理和出狱后的重新社会化,是预防犯罪和重新犯罪的重要手段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里特别指出要“发挥心理矫治对罪犯心理的调适、干预作用。

对罪犯要普遍开展心理测验,了解和掌握罪犯的心理特征和行为倾向”,其目的是“通过心理咨询实施有效干预,使罪犯消除心理障碍,学会自我调适,恢复健康心理。

”一般地,对于罪犯来说,不仅具有心理上的障碍,而且具有人格上的缺陷。

根据研究,罪犯心理上障碍表现有五:一是迷茫的价值观,不清楚人生观、价值观的内容;二是冷酷冲动的情感状态,缺乏人性温情,情绪易变;三是毫无责任感,极端自私;四是自控力低,承受力差;五是长期生活在压抑环境,自我封闭,甚至精神分裂。

罪犯的人格缺陷主要表现为,要么逆反心理强,处处显示自己的敌对情绪;要么自卑,曲意顺从,毫无判断力和独立性;要么人格分裂,服强凌弱,察言观色,投机取巧。

面对监狱特殊的新环境,罪犯的心理障碍和人格缺陷会变本加厉,如果教育改造的手段不得当,有可能造成罪犯更严重的心理创伤和人格分裂。

因此通过心理矫治对罪犯的不良心理进行治疗和纠正,特别是针对罪犯的焦虑症、抑郁症、妄想症、人际关系紧张、环境适应不良等心理问题通过对话协商,开展适时的心理咨询和治疗,帮助他们克服心理和情绪障碍,化解人际关系危机,提高自控能力,使其适应监狱环境和社会的需要,使其身心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既能弥补其犯罪前的健康心理缺失,又能避免“监狱化”过程中的拘禁性心理伤害,同时也能完善罪犯的人格。

不仅如此,狱中心理矫治所取得的良好效果将大大有利于罪犯出狱后的重新社会化过程。

鉴于当前的社会环境,罪犯出狱后将会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如无法适应由于社会转型带来的多元价值观的剧烈变动;面对社会、社区乃至亲朋好友的异样眼光甚或冷漠、歧视性对待等等,他们必将面临着强烈的环境冲击和巨大的心理落差,承受着痛苦的心理调整,面对着艰难的生存挑战。

这一切,构成了心理考验的关卡,也是他们获取走向社会通行证的隘口。

因此,罪犯人格健全与否、心理的健康水平状况,就成为罪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重新找寻正确生活方式以及成为知法守法公民、避免重新犯罪的必要条件。

为此,监狱在运用监管、教育、劳动等传统手段改造罪犯的同时,还必须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以消除他们的反社会心理和其他心理问题,做好罪犯心理档案和出狱后的心理跟踪调查与心理辅导工作,尽可能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四、心理矫治对监狱管理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有利于提高监狱管理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执法水准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四十九条对于监狱从事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工作的人员资格作出如下三条规定:“(一)取得心理咨询员、心理咨询师、高级心理咨询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这些心理矫治的有关规定明显不仅在制度上要求建立健全完善的罪犯心理矫治组织机构和规章,而且对监狱管理工作和管理队伍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

由于心理矫治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监狱矫治人员不仅要从事心理学原理及心理矫治技术学习,同时也要掌握犯罪学、越轨社会学、精神病学、刑法学乃至宗教学等各种相关学科的知识,在加强自身专业技能训练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矫治人员必须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超强的心理素质和优秀的个人品格,用其极强的个人魅力取得心理矫治对象的充分信任,惟其如此,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才真正能够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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