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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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郑政文[2012]51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郑政文[2012]51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郑政文〔2012〕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现就加强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

在全市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把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对其实施矫正,促进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一)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

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增强其认罪悔罪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

监狱中的心理辅导促进罪犯心理健康的关键

监狱中的心理辅导促进罪犯心理健康的关键

监狱中的心理辅导促进罪犯心理健康的关键监狱中的心理辅导在促进罪犯心理健康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在这个特殊的环境中,罪犯们经历了挫折、自责和孤独等各种心理困扰,而心理辅导则提供了情感支持、自我认知和行为改变等方面的帮助。

本文将探讨监狱心理辅导的重要性以及实施心理辅导的关键因素。

一、心理辅导的重要性监狱中的心理辅导对罪犯心理健康的促进具有以下重要性:1. 提供情感支持:监狱生活充满了困难、压力和孤独感,罪犯们可能常常感到无助和绝望。

心理辅导通过倾听和理解,为罪犯提供情感支持,帮助他们减轻内心的负担并提高应对压力的能力。

2. 促进自我认知:通过心理辅导,罪犯能够更好地认识自己、了解自己的情绪和需求。

这种自我认知帮助罪犯理解犯罪行为背后的原因,并引导他们思考自己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带来的伤害。

3. 改变行为习惯:心理辅导不仅仅是提供情感支持和自我认知,更重要的是通过指导和训练帮助罪犯改变不良的行为习惯。

通过引导罪犯建立积极的行为模式和修复受害者关系,心理辅导有助于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并避免再次犯罪。

二、实施心理辅导的关键因素以下是监狱中实施心理辅导的关键因素:1. 专业人员:心理辅导的有效性依赖于专业人员的参与。

监狱应聘请经过专业培训和持有心理学或心理咨询相关资质的人员,确保为罪犯提供高质量的心理辅导服务。

2. 个性化计划:每个罪犯都有自己独特的心理需求和问题,因此心理辅导应该根据个人情况制定个性化的计划。

通过评估罪犯的心理状态和需求,制定相应的辅导方案,以便更好地满足其心理健康需求。

3. 环境支持:心理辅导需要在一个安全、支持性和信任的环境中开展。

监狱管理者应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确保心理辅导的顺利进行,并为罪犯创造一个积极的学习和成长环境。

4. 持续监测和评估:心理辅导并不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持续的监测和评估。

监狱应建立有效的评估机制,跟踪罪犯在心理辅导过程中的进展,并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

结论监狱中的心理辅导对罪犯心理健康的促进至关重要。

罪犯心理矫治规章制度

罪犯心理矫治规章制度

罪犯心理矫治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保障监狱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国家卫计委等22个部门《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以及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加强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是指监狱机关运用心理学原理,采用心理咨询以及心理治疗的方法和技术帮助罪犯克服心理障碍和服刑期间出现的心理问题,促使罪犯心理素质的良性转化,以利于稳定狱内改造秩序和提高改造质量的一种手段。

第三条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服务罪犯;(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因人施教,分类指导;(四)注重实效,提高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监狱应设立心理矫治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罪犯心理矫治工作。

第五条监狱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心理学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负责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监狱应加强与地方心理卫生机构的合作,邀请心理治疗专家进行指导和支持,提高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专业水平。

第三章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内容第七条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心理测试;(二)心理咨询;(三)心理治疗;(四)心理健康教育;(五)心理康复。

第八条心理测试应根据罪犯的个性特点、犯罪类型、改造表现等因素进行,以了解罪犯的心理状况和心理需求。

第九条心理咨询应针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出现的心理问题,通过与罪犯进行交流、沟通,帮助他们解决心理困扰,提高心理素质。

第十条心理治疗应对罪犯的心理障碍进行专业治疗,包括心理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技术应用。

第十一条心理健康教育应包括罪犯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心理卫生教育、心理素质训练等内容,提高罪犯的心理健康意识和自我调适能力。

第十二条心理康复应针对罪犯的心理功能障碍,采取康复训练、康复治疗等措施,帮助他们恢复心理功能。

加强社会心理矫治工作帮助矫正违法犯罪人员

加强社会心理矫治工作帮助矫正违法犯罪人员

加强社会心理矫治工作帮助矫正违法犯罪人员社会心理矫治工作作为矫正违法犯罪人员的一项重要手段,具有促进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预防再犯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心理矫治工作的定义、意义、内容和策略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对加强社会心理矫治工作提供一些建议与思考。

一、心理矫治工作的定义和意义1.1 心理矫治工作的定义心理矫治工作是指通过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心理治疗等手段,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心理矫正,促使其改变错误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并避免再度违法犯罪。

1.2 心理矫治工作的意义心理矫治工作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帮助违法犯罪人员转变思想,培养积极向上的心态,提高自我认知和自我控制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减少再犯率,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社会心理矫治工作的内容2.1 心理评估与定位针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心理特点,进行全面系统的心理评估,包括个人背景、心理状态、心理健康等方面。

并根据评估结果,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针对性定位,制定个性化矫治方案。

2.2 心理咨询与辅导通过与违法犯罪人员的面对面交流,倾听他们的内心独白,帮助他们理清思绪,寻找问题根源,并提供正确的心理指导与引导,帮助他们解决内心困扰和心理障碍。

2.3 心理治疗与康复针对各类心理问题和心理障碍,采用心理治疗的方法,如认知行为疗法、心理动力治疗等,帮助违法犯罪人员认识和改变自己的错误观念与行为,培养积极的人际关系能力,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2.4 心理教育与培训通过开展心理教育与培训,提高违法犯罪人员的心理素质和法律意识,加强他们对社会规范和价值观的认知,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重建正确的社会认同感和归属感。

三、加强社会心理矫治工作的策略3.1 多元化的矫治模式将心理矫治工作与其他矫治手段相结合,如法律矫治、社会矫治等,形成立体化、综合化的治疗体系,从多个角度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全面矫正,提高矫正效果。

3.2 教育与文化资源的整合整合各方面的教育与文化资源,充分利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和志愿者等力量,建立专业化、系统化的心理矫治服务网络,拓宽矫正人员的学习和交流渠道,提升他们的心理修养和知识水平。

罪犯心理危机干预措施

罪犯心理危机干预措施

罪犯心理危机干预措施引言罪犯心理危机干预措施是指针对在监狱环境中可能出现的罪犯心理危机情况,采取的一系列干预措施。

在监狱中,罪犯面临着诸多压力和挑战,可能产生各种心理问题,甚至出现心理危机。

因此,采取适当的干预措施对罪犯的心理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罪犯心理危机的定义、原因,以及常用的干预措施。

罪犯心理危机的定义罪犯心理危机是指罪犯在监狱环境中由于面临的压力、挑战和不适应等因素导致的心理状态的紧张、困惑和恐慌。

这种心理危机可能会给罪犯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一些严重的心理问题,如自虐、自杀等。

罪犯心理危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监狱环境因素:监狱环境通常是封闭、单调、缺乏自由的,这种环境对罪犯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和压力,可能会导致他们产生心理问题。

2.社会关系问题:罪犯在监狱中可能面临着与其他罪犯、狱警等人的关系问题,例如欺凌、冷漠等,这可能导致他们感到孤独、沮丧,产生心理危机。

3.家庭因素:罪犯的家庭关系可能存在问题,比如分离、离婚等,这种问题可能会加重罪犯的心理压力,导致心理危机的发生。

4.人格因素:一些罪犯可能本身就存在一些人格缺陷,如冲动、焦虑、易怒等,这种人格特点可能会使他们更容易陷入心理危机。

罪犯心理危机干预措施针对罪犯心理危机,监狱系统通常会采取一系列干预措施,以缓解罪犯的心理危机、促进他们的心理健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干预措施:1. 心理咨询和治疗心理咨询和治疗是最常见的罪犯心理干预措施之一。

监狱中通常会配置心理咨询师或心理治疗师,针对罪犯的心理问题进行咨询和治疗。

通过倾听和理解罪犯的内心需求,咨询师或治疗师可以帮助罪犯解决心理问题,改变不良的心理状态。

2. 心理教育和培训心理教育和培训是帮助罪犯提升心理素质的重要手段。

监狱中可以组织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向罪犯传授心理健康知识和技巧,让他们了解如何应对心理危机,提高心理抗压能力。

3. 社交活动和支持系统监狱中可以组织一系列社交活动,如集体游戏、体育活动等,提供罪犯与他人交流和互动的机会。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规定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规定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保障监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以及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加强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罪犯心理矫治是指监狱心理矫治专业人员和社会心理学工作者运用心理学的原理、技术和方法,了解罪犯心理状况,帮助罪犯调节不良情绪,改变不合理认知,预防、改善和消除心理问题,矫治犯罪心理,促进罪犯心理健康的活动。

第三条罪犯心理矫治的主要内容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另行规定)、心理测量与评估、心理咨询与危机干预、严重精神疾患的转介和处置、心理矫治案例与心理健康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罪犯心理矫治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遵循心理学原理和罪犯改造规律,坚持科学专业、平等尊重、助人自助、客观公正、预防矫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第五条监狱管理局建立由局主管部门、监狱心理健康指导室、监区民警心理辅导员和罪犯心理互助员组成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组织体系和网络,并明确部门和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

第六条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部门主管全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负责制定统一、规范的工作制度,对各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进行指导、考核、评估,开展心理矫治个案管理,配合开展对民警心理咨询师等的资格、业务培训,会同上海市监狱学会心理矫治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好民警心理咨询师的心理督导和理论研究工作。

第七条监狱应根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相关标准建立规范化的罪犯心理健康指导室。

罪犯心理健康指导室作为基层一线部门,配备独立的专职心理矫治工作民警。

监狱心理矫治工作制度

监狱心理矫治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狱心理矫治工作,提高罪犯心理健康水平,促进罪犯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心理咨询师职业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狱心理矫治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人道、保密的原则,遵循罪犯心理发展规律,尊重罪犯的人格尊严,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监狱心理矫治工作应当由专门机构组织实施,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心理咨询师,为罪犯提供心理评估、心理疏导、心理治疗等服务。

第四条监狱心理矫治工作应当与罪犯的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医疗保健等工作相结合,共同促进罪犯的全面发展。

二、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第五条监狱应当设立心理矫治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狱心理矫治工作。

第六条监狱心理矫治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心理咨询师,其中中级以上心理咨询师比例不低于30%。

第七条监狱心理矫治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二)取得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三)具备一定的心理学、法律、教育学等相关知识;(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三、心理评估与诊断第八条监狱心理矫治工作人员应当对罪犯进行心理评估,了解罪犯的心理状况、个性特点、心理问题等,为制定心理矫治计划提供依据。

第九条监狱心理矫治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罪犯的心理评估结果,对罪犯进行心理诊断,确定罪犯的心理问题类型、程度和原因。

第十条监狱心理矫治工作人员在诊断过程中,应当注意发现罪犯是否存在精神疾病、心理障碍等问题,并及时报告监狱领导。

四、心理矫治措施第十一条监狱心理矫治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罪犯的心理诊断结果,制定针对性的心理矫治计划,采取以下措施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一)心理咨询:通过与罪犯面对面交流,帮助罪犯解决心理问题,提高心理素质。

(二)心理治疗:对存在心理障碍的罪犯进行专业治疗,如认知行为疗法、精神分析疗法等。

(三)团体心理辅导:组织罪犯参加团体活动,提高罪犯的团队协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四)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心理电影展播等活动,提高罪犯的心理素质。

对罪犯开展心理矫治及咨询工作的分析思考

对罪犯开展心理矫治及咨询工作的分析思考内容摘要:党中央坚持科学发展观,提出“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我国也首次将保护公民人权列入宪法内容。

在此宏观背景之下,纵观全国的监狱、劳教系统,全国各省市(区)都遵循人本思路开始重视开展对罪犯和劳教人员的心理矫治和心理咨询的问题。

由此可见,此项工作已是大势所趋。

本文通过对开展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工作一些思路的探讨,以期进一步促进监所的安全稳定,提高教育矫治的质量。

关键词:罪犯监管场所心理矫治心理咨询一 .罪犯心理矫治改造罪犯中的地位和作用心理矫治,从狭义上理解,它包含“行为矫正”与“心理治疗”两方面。

也就是运用心理治疗的专门技术对违法犯罪者的不良行为习惯(如品行不端、酗酒、吸毒、性淫乱等)进行矫正和对罪犯的心理障碍(焦虑、苦闷、悲观、抑郁以及某些变态心理、人格障碍等)进行治疗。

广义的心理矫治不局限于行为矫正,而且提倡对罪犯开展矫正教育,包括学业和职业技能训练,社会适应能力和技巧的训练等;它不仅着眼于医学意义上的心理治疗,而且延伸到社会意义上的矫正治疗,囊括改变罪犯的犯罪思想、情感与行为,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的一切活动。

罪犯心理矫治一般分为四个部分,即心理测量、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心理卫生。

心理矫治通过心理测量了解罪犯心理的实际情况,通过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消除罪犯情绪障碍、个性偏激、不良习惯等心理问题或心理疾病;并通过心理卫生使罪犯能够根据心理活动的规律,有意识地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和增进心理健康,培养坚定、顽强、乐观、开朗健全的性格,提高罪犯对改造生活的适应能力。

同时,为做好罪犯的思想工作疏通渠道、奠定基础。

在开展心理矫治工作初期,由大(中)队联络员(民警)和信息员(服刑人员)提供最初的心理矫治对象名单给劳教人员心理矫治中心,中心进行筛选确定后通知相关大(中)队将心理矫治对象带至中心,实施心理矫治的各项措施,另外矫治中心也将设置服刑人员心理卫生信箱和心理矫治工作热线电话,分层次区分出需要施治的人员并对这些人员分别开展谈心教育。

我国罪犯心理矫治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我国罪犯心理矫治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犯罪与改造研究2001年第8期我国罪犯心理矫治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周勇罪犯心理矫治自20世纪8O年代引进中国监狱系统以来,迄今已有十多年的历史.经过这些年来摸索和发展,目前我国监狱系统罪犯心理矫治的现状如何,质量水平怎样,无疑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的重要问题.因为,只有对当前我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现状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总结成功经验,吸取失败教训,发现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采取积极的解决对策,才能使我国监狱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得到健康快速的发展,进而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为此,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在2000年度科研计划中单独立项,成立了”当前罪犯心理矫治的现状与对策”课题组,开展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和探讨.本研究综合采取了文献综述,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等研究方法.在文献综述方面,系统查阅了近年来发表在《犯罪与改造研究》,《监狱理论与实践》,《中国监狱学刊》等刊物上罪犯心理矫治领域的数十篇论文和研究报告,重点研读了《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等着作.在实地凋研方面,先后赴山东,广东,湖北,河北,上海,广西,浙江和江苏等省,市,自治区的2O多所监狱,少管所进行实地考察和调研,召开座谈会,收集第一手材料.在问卷调查方面,对参加2000年9月在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举办的”全国第三期罪犯心理矫治培训班”的159名学员进行了调查,这些学员都是在监狱,少管所直接从事或即将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干警,分别来自全国除香港,澳门和台湾外的所有3O个省,市,自治区的159所监狱,少管所,因此,关于他们的调查结果对于全国监狱系统来说应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和可靠性.一,我国罪犯心理矫治的现状(一)我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发展里程的简单回顾罪犯心理矫治在我国监狱系统出现是2O世纪7O年代末和8O年代初以后的事情.1978年,心理学在中国脱掉了”伪科学”的帽子.之后,包括法制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罪犯心理学,罪犯改造心理学在内的心理学各分支学科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各种心理学知识不断向公众普及,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在社会上逐渐被人们认识和接受.心理学界和监狱部门的一些有识之士纷纷认识到心理学在监狱工作中具有巨大的应用价值和发展前景.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学专业委员会,中科院心理研究所和一些高等院校面向监狱系统举办了各种心理学培训班.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和各省警官学校也专门开设了犯罪心理学,改造心理学等必修课程.所有这些,均为我国监狱正式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从思想上,知识上,人员上奠定了必要的基础.1981年9月召开的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提出了对罪犯心理开展研究的要求.1985年,开始有人在监狱里运用心理测验量表来测量和研究罪犯,正式拉开了我国罪犯心理矫治实践活动的序幕.1989年在上海召开的全国监管改造工作会议明确指出:”罪犯改造教育的内涵十分丰富,包括行为,道德,利欲,人格以及个性等方面.政治教育要讲针对性,有效性,实用性,既要懈决罪犯的世界观I司题,又要懈决心理缺陷和心理障碍问题,要开展心理咨询活动,以巩固和促进改造成果,建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制度.”1991年,黑龙江省率先开始了罪犯心理矫治试点工作,此后,辽宁,山东,上海等省市也先后开展了各自的试点工作.这些省市在这方面做了大量探索性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设立罪犯心理咨询机构,形成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网络,建立罪犯心理咨询制度,开通罪犯心理热线,普及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等等.1993年,当时的司法部监狱管理局领导在中央电视台《社会经纬》节目中介绍了中国监狱开展罪犯心理矫治的情况,不仅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还得到了学术界和实际部门的高度重视.1994年,为了推动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进一步开展,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和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组成总课题组,由山东,上海,湖北等11个省,市监狱管理局组成分课题组,共同研制”中国罪犯心理测试量表”.1994年底,司法部将开展罪犯心理矫治正式列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验☆作者系本所国外犯罪与刑事司法研究室副主任,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专业在职博士研究生40r周勇我国罪犯心理矫治的现状,问题与对策收标准之一,大大促进了我国监狱系统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开展和推广.(二)当前我国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监狱数量本研究专门实施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截止2000年8月,在所调查的159所监狱,少管所(以下简称监狱)中,已经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监狱达到127所,占调查总数的79.9.另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统计,自中国监狱开展罪犯心理矫治以来,到2000年,全国720余所监狱中有675所成立了相应的心理咨询与矫治机构,开展了罪犯心理矫治方面的工作.这就是说,全国93以上的监狱开展了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尽管这一数据与本研究问卷调查所取得的结果(即79.9V oo的监狱开展了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存在少许差别,但是,两者都明显表明了目前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已在我国监狱系统广泛地开展起来了.本研究问卷调查结果进一步显示,在已经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127所监狱中,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在5年及5年以上的监狱有28所,在所调查的159所监狱中占17.6;4年的有21所,占13.2;3年的有19所,占12.0;2年的有36所,占22.6;1年或未到1年有23所,占14.5②.这些数据表明,近4年也就是自1995年以来,是我国监狱系统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高速发展和推广时期,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监狱数量每年以总数的10以上的速度递增.(三)当前我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的内容从当前我国监狱系统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了罪犯心理测试,罪犯心理咨询与情感疏导,罪犯心理治疗和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等几个方面.本研究调查发现(见表11),在所调查的159所监狱中,有116所监狱(占调查总数的73.0%)对罪犯进行过心理测试.在这些监狱中,经常使用的心理测量表主要有卡特尔十六项人格因素测验(16PF),艾森克人格测验(EPQ),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验(MMPI),心理健康症状自评量表(SCL--90),加利弗利亚人格测验(CPI),气质测验,偶尔使用的心理测验量表包括了,行为类型测验,焦虑自评量表(SAS),SDS,心理健康测验(PHI),防御方式测验,生活事件量表,主题统觉测验,画树测验,罪犯心理素质量表(上海编),少年犯心理量表(广东编),盗窃犯心理问卷(吉林编)等.此外,自2000年9月起,司法部监狱局等4家单位联合研制的”中国罪犯心理测试个性分测验(试用版)”开始在全国近200所监狱里大范围试用.’从表1—1还可得知,在所调查的159所监狱中,有97所监狱(占总数的61.0)开展了罪犯心理咨询工作,其中有27所监狱(占总数的17.0%)还设有罪犯心理咨询热线;有103所监狱(占总数的64.8)建立了罪犯心理档案,其中的29所监狱是面向全部罪犯建立心理档案,其他74所监狱则只是针对部分罪犯如顽危犯建立心理档案;有66所监狱(占总数的41.5)开展了罪犯心理治疗方面的工作;在罪犯心理健康教育方面,有55所监狱(占总数的34.6)向罪犯开设了”心理卫生”方面的讲座,课程,有些省局还为此专门编写了教材,如湖南省监狱局和山东省监狱局分别编写了《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教育读本》,《心理卫生》;有61所监狱(38.4)办了有关罪犯心理卫生,心理矫治方面的报刊(如山东微湖监狱举办的”心理医生”专栏).表11当前监狱罪犯心理矫治的内容及开展情况内容数量(所)占已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占全部调查监狱的比例监狱的比例(%)(%)罪犯心理测试l1691-373.O罪犯理咨询9776461.O罪犯理执纠}2721-317.O罪犯心理档案1O381.164.8面向全部罪犯2922.8182面向部分罪犯7458.246.5罪犯心理治疗6652.O41.5罪犯心理卫生课程5543.334.6罪犯心理卫生宣传6148.038.4①刘坤:《首期”心理咨询与罪犯心理矫治专业证书班开学”》,载《中国监狱学刊))2000年第5期,第46页.②注:即使还没有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监狱,也正在筹备,如选送干警来参加”全国第三期罪犯心理矫话培训班”就说明为开展和启动这项工作做人员上的准备41犯罪与改造研究2001年第8期(四)当前我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的机构调查发现,在所调查的159所监狱中,有98所监狱(占总数的61.6)在监狱一级设立有专门的心理咨询与矫治机构,这些机构中大部分是属于监狱教育科下设的一个分支机构,少部分则是挂靠在监狱医院之下的一个部门(门诊室),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其中有2所监狱(即江苏镇江监狱和龙潭监狱)成立了与狱政科,教育科,生活卫生科等管教科室平级的心理咨询科,由监狱长直接领导.这些机构在所采用的名称上也不尽相同,归纳起来具体有”罪犯心理咨询室”,”罪犯心理矫治中心”,”罪犯心理矫治总门诊室”,”心理教研室”,”情感疏导室”,”宣泄室”,”心理咨询科”等.调查还发现,有56个监狱(占总数的35.2)在监区(大队)一级设立有专门的心理咨询室或类似机构,使用的名称主要有”心理辅导站”,”心理咨询辅导室”,”心理疏导室”,”心理咨询室”,”心理咨询联络站”,”心理矫治分门诊室”等.(五)当前我国监狱从事罪犯心理矫治的人员队伍关于当前在我国监狱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人员队伍,从本研究问卷调查的159名干警学员来看,男性有123名,占77.4%,女性有36名,占22.6.由于在所调查的159所监狱中只有13所监狱关押女犯(其中12所女子监狱,1所监狱设有女犯监区),因此可推知有23名女干警是在监狱从事男犯或男性未成年犯的心理矫治工作.这表明当前我国监狱系统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人员中既有男干警,也有女干警,而且一些男犯监狱或少管所中,由女干警来从事心理矫治工作.在这159名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干警中,年龄最大的54岁,最小的21岁.年龄在21至35岁之间的有107名,占67.3,年龄在35—45岁之间的有43名,占27.0,年龄在45岁以上的有9名,占5.7.这表明当前我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的人员总体是相当年轻的.在文化程度方面,高中,中专和技校毕业的占8.2%(13名),大专文化程度占59.1(94名),大学本科占31.4(50名),研究生学历占1.3(2名).显然,与监狱干警的平均水平相比,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干警队伍的文化程度应该说是较高的.从所学专业看,监狱学,狱内侦察学,法律,教育学,医学,心理学,师范等专业毕业的干警达到了89.3(142名).这些干警在求学期间,应该或多或少学过心理学,具有一定的犯罪心理学,教育心理学,医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在所调查的159名干警中,从事监狱工作最长的为36年,最短为1年.平均从事监狱工作10.58年;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最长为11年,最短的还不到1年,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1年以上共有106人,占调查总数的67.0.关于从事罪犯心理矫治的人员在监狱中的工作岗位,在所调查的159名干警中,142名(占89.3)属于教育改造系列,包括监狱的教育科或监区的教育干事,2名(占1.3)来自监狱独立设置的心理咨询科(即江苏省镇江监狱与龙潭监狱),其余15名(占9.4)则来自监狱医院等其他部门.(六)当前我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的作用在理论上,我国学者归纳认为罪犯心理矫治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有助于保持监所的安全稳定;有助于提高监管改造的科学性;有助于提高改造的质量;有助于发展监狱生产;有助于培养身心健康的守法公民;有助于提高监狱干警的心理素质.在实践中,当前我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的作用尽管不是十分明显和系统,但也在某些方面初见成效.例如,湖南省监狱系统于1996年开展了系统的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通过心理健康教育,罪犯的心理素质有了一定的提高,一些罪犯的消极心理与不良情绪能及时得到排遣,各类事故发生率明显下降.怀化监狱以1996年8月至1997年7月与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前的1995年8月至1996年7月相比,罪犯的脱逃,盗窃,酗酒,赌博,斗殴等事故发生率,分别下降了5O,52,51和78.津市监狱7000多名罪犯中,有脱逃思想的由心理健康教育前的2.3下降到0.5,32名原有自杀念头的罪犯,消除了心理障碍.再如,黑龙江省某监狱应用系统脱敏的行为疗法,对患有矿井恐怖症的罪犯进行了集体矫治,①张文华等主编:《罪犯心理矫治理论与实践》,第16—19页,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②孙业华等主编:《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理论与实践》,第34—35页,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42周勇我国罪犯心理矫治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促进了生产.①二,当前罪犯心理矫治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关于对罪犯心理矫治作用的认识不足问题对罪犯心理矫治的作用认识不足,是当前罪犯心理矫治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的根本性问题,极大地影响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开展及其健康发展.在我国监狱系统,至今仍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对监狱的监管改造没有作用或几乎没有作用.在实地调研中我们常常听到这样的说法:”罪犯心理矫治好听不好使,是花架子,没啥用.因此无需多此一举.”本研究的调查问卷中专门设计了一道题:”在你周围的干警中,认为在监狱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是大有好处的:①绝大多数;②大多数;③一半左右;④少数;⑤极少数.”结果显示,选择①,②,⑧,④和⑤的干警比例分别为9.4,32,1,18.9,23.9和15.6,从中可以看出,在39.5%(选④和⑤)的监狱中,目前大多数干警认为罪犯心理矫治是无用的.显然,如果干警持有罪犯心理矫治无用论的认识,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对罪犯心理矫治要么不重视,要么不配合.如果罪犯也持有这种看法,他们自然就会抵触或排斥心理矫治工作,进而影响心理咨询与矫治的效果.本研究对159名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干警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领导不重视”(65.5),”其他干警不配合,不理解”(63.2),”罪犯抵触”(29.2)被认为是当前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中面临的几个严重问题.而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对罪犯心理矫治的作用认识不足所造成的.(二)关于罪犯心理矫治质量低水平徘徊的问题质量低水平徘徊不前,是当前罪犯心理矫治工作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我们在山东,上海,江苏调研了几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开展较早的监狱,发现有的监狱目前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还是停留在几年前的水平,有的监狱甚至还不如当年,有的监狱某一段时间开展得好一些,另一段时间则停顿下来,呈现出时有时无的态势.就整体而言,全国监狱系统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质量普遍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这突出表现在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过多地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真正与监狱的实际工作有机结合并发挥出实效的很少,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深度和创新远远不够,十分缺乏有效,具体,操作性强的罪犯心理矫治方法,对于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日常开展根本没有规范化,正规化的制度来保障,也没有必要的标准来考核,评估.许多监狱都将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当作表面文章来做,不注重实效,有的认为只要给间房子(作办公室),搭个班子(常常还是兼职的),挂块牌子就可以了,至于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质量好坏,效果如何,根本没有人去过问和关注.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一些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在创建时都专门成立了”罪犯心理咨询室”,安排了工作人员,建立了罪犯心理档案,开展了罪犯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但一旦创建完毕,这些机构往往”人去楼空”,工作也中断停止,变成了名副其实的摆设.(三)关于罪犯心理矫治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如前所述,当前各个监狱在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时间上有早有晚,内容上有多有少,形式上多种多样,机构名称上五花八门,管理体制上互不相同,采用的心理测验和心理健康教材也不太一致,心理测验,咨询与治疗的实际操作上更是千差万别.尽管有少数省(如山东,湖南,湖北等)对全省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进行过统一的规划和部署,但从全国来看,在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上,各个地区各个监狱基本上都是各自为战,各行其是,迄今还缺乏比较统一,可行的标准和规范可以依循.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当前全国监狱系统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好象一把零乱的散沙,这样,不仅大大削弱了罪犯心理矫治的规模效应,损害了罪犯心理矫治的整体形象,而且还严重妨碍了各监狱之间的业务交流和借鉴学习,影响了罪犯心理矫治实践中失败教训l的吸取和成功经验的推广,非常不利于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健康发展.(四)关于罪犯心理矫治队伍建设的问题罪犯心理矫治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对人员队伍的素质要求较高,不仅需要有扎实的心理学,社会学,医学等方面的知识,还应具有丰富的心理测验,心理治疗临床经验和监狱实际工作经验.从本研究的调查来看,相对于全体干警,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者的队伍不论从年龄上还是从文化程度和知识结构上应属于比较优秀的,但即便如此,与胜任罪犯心理矫治这项工作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这些年来,我国监狱系统十分重视罪犯心理矫治队伍的建设,一是积极引进心理学专业的毕业生,但由于名额有限等原因,目前①鞠海涛,李洪吉:《罪犯矿井恐怖症的集体矫治》,载《中国监狱学刊》1997年第1期,第37—38页.43犯罪与改造研究2001年第8期这类人才的数量极少,不是这支队伍的主体,例如,在我们所调查的这159名干警中,只有2名,1名本科生,1名硕士研究生;二是从现职干警中大量培训心理矫治工作者,这是队伍建设的主渠道.据不完全统计,除了社会上一些科研院所如中科院心理研究所,北京师范大学,湖南医科大学等办有罪犯心理测验与心理咨询方面的培训班外,司法部监狱局先后举办了4期全国性的培训班,大部分省,市和自治区监狱局也各自举办了数次培训班.不容否认,参加这些培训或学习,对提高监狱心理矫治工作者的专业素质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在这些专业培训与学习中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效果并不十分理想,远远不能满足罪犯心理矫治队伍建设的迫切要求.其中有两点比较突出,一是培训的师资力量不甚理想,培训内容单一且与监狱工作明显脱节,例如有的讲授罪犯心理咨询的教师连监狱都未进去看过,培训的内容大多为科普性的理论知识,而适合监狱的应用性的操作技术相当缺乏.二是由于罪犯心理矫治队伍不稳定,人员流动性大,每次来参加培训或学习的大多是新面孑L,这样每次培训班都需要从基础知识讲起,而时间又相对有限,因此无法安排新的,纵深的内容,这就使得许多培训班实际上都停留在普及心理学知识的初级阶段,这样的班举办再多,学员的知识和技能也得不到明显的,有效的提高.除了以上几个问题之外,当前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还面临着受生产冲击,运行经费严重缺乏等问题.由于这类问题与当前”三课”学习,个别教育等传统教育改造活动所普遍面临的问题一样,并不是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所单独面临的,这里就不多加阐述.可以相信,一旦监狱经费得到了充分保障,监狱生产恢复到其应有的面目一一作为改造手段而不是解决经费不足的手段使用,诸如受生产冲击,运行经费不足等此类问题将会迎刃而解.三,当前我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的发展对策(--)提高认识,营造罪犯心理矫治的良好工作环境在过去十多年里,罪犯心理矫治在我国监狱系统从无到有,发展十分迅速.迄今为止,全国许多监狱都不同程度,不同范围地开展了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尽管如此,并不表明人们对罪犯心理矫治就有了正确的认识.事实上,在当前监狱系统中,一些领导干部不重视罪犯心理矫治,相当一部分干警不支持配合此项工作,许多罪犯对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抱抵触态度,把罪犯心理矫治当作表面文章来作,当作走过场的监狱在全国绝不是少数.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源之一,就是缺乏对罪犯心理矫治科学性和有效性的正确认识.为此,一方面要大力进行专门的宣传教育,提高监狱系统各级领导者对心理矫治的关注和认识,取得广大管教干警的理解和支持,改变服刑人员对心理矫治的抵触心理.其中重点要解决监狱一级领导的认识问题.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凡是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搞得好或者很有起色的监狱,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和分管改造的监狱领导肯定对罪犯心理矫治的作用和价值有正确的认识.另一方面,也是目前相当欠缺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者要加倍努力,确实做出令人信服的成绩来.事实胜于雄辩.只要通过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者的工作,用铁的事实(哪怕开始只是一件小事)证明了罪犯心理矫治有助于监狱的监管改造工作和罪犯的自身发展,监狱领导,基层干警乃至罪犯就会逐步地去重视,支持和配合心理矫治工作.相反,如果只是单纯地去宣传心理矫治如何如何有用而从没有做出实实在在的成绩,那么只会起反作用.通过以上两方面,在我国监狱系统树立起关于罪犯心理矫治的正确认识,营造出罪犯心理矫治的良好工作环境.(二)加强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正规化和规范化建设解决当前我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一盘散沙的对策,就是要花大力气进行和加强此项工作的正规化和规范化建设.作为主管全国监狱工作的司法部应组织专门力量,在总结十多年来各地开展罪犯心理矫治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有益做法的基础上,研究并制定出中国监狱系统《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规范》,将罪。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政治部关于加强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政治部关于加强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0.27•【字号】沪司狱教改[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政治部关于加强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司狱教改〔2006〕21号)各监狱、少管所:根据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和局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教育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精神和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促进监管秩序的持续稳定,进一步提高改造质量,对我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各级领导和广大干警要充分认识心理矫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教育改造的实践表明,罪犯中患有心理障碍或者心理疾病的占有相当的比例,易引发各类监管安全事故,影响罪犯改造的正常有效进行。

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不仅要使他们具备自觉守法的意识,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还要矫正他们不良心理,培养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心理素质,提高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

因此,各级领导和干警应当把心理矫治工作作为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强管理、教育、劳动三大手段实施改造的同时,构建心理矫治工作机制,积极运用心理矫治的方法和技术,不断丰富和拓展改造罪犯的手段和途径。

这是上海监狱工作“三化”建设的要求,也是实施聚焦教育改造战略,提高改造质量的重要举措,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二、心理矫治工作应遵循心理学原理和罪犯改造规律,坚持自愿、保密、平等、尊重、助人自助、客观公正、预防与治疗相结合的原则,与罪犯管理、劳动、教育、生活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专业人员的矫治工作与基层干警普遍运用心理学知识开展教育改造结合起来,注重个体心理疏导,注重实际改造矫治效果。

三、市监狱局由教育改造处负责管理全局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

监狱应建立健全心理矫治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干警。

监区、分监区分别配备兼职心理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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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心理矫治工作的几点意见
为了积极、稳妥地开展好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工作,充分发挥心理矫治在教育改造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服刑人员教育改造、促进监狱和谐发展、推动“平安监狱”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监心理矫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心理矫治工作“三级网络”。

1、监狱设“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指导各监区心理矫治工作的开展;管理专兼职咨询人员;安排部署并检查落实全监狱心理矫治各项工作的开展。

2、监区、分监区设“心理辅导站”,具体负责本监区服刑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咨询需求的申报以及“中心”安排的相关工作任务。

由教导员(或指导员)负责、女内勤协助开展工作。

3、监区、分监区配备一定数量(每层监舍楼2名)心理互助员,由符合条件(参见曲监发[2011]1号《曲沃监狱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服刑人员担任。

行政上由“监区心理辅导站”管理,业务上由“中心”指导和考核。

因出监或其它原因减员,监区应及时补充,并报“中心”备案。

二、加大对“各级”人员的管理力度。

1、“中心”的兼职咨询师,要把心理矫治工作当做自己本职岗位工作的任务之一,做到“形式上兼,本质上专”。

完成好“中
心”安排的咨询任务,参加“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

“中心”要对所有咨询师的工作进行统一考核,并报监狱考核办,纳入监狱对民警的绩效考核成绩。

同时,年终根据业绩和贡献评选出优秀心理咨询师,给予嘉奖。

2、各监区、分监区心理辅导员,要积极协助本监区做好服刑人员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与宣传,开展以“心理游戏”为主的团体心理放松和心理辅导活动,做好心理矫治工作的“上传下达”。

3、服刑人员心理互助员,要积极开展好所属区域服刑人员的心理疏导工作,收集、反馈罪犯对心理矫治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报告罪犯心理异常情况,按规定要求及时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为了充分调动互助员的工作积极性,对互助员的工作要进行考核和奖惩,实行月考核,每半年评出工作突出的互助员20名,给予嘉奖一次。

三、规范心理咨询工作程序
由于服刑人员身份的特殊性,心理咨询的程序不能完全按照社会一般心理咨询机构的程序进行。

根据一年来的摸索和实践,对我监服刑人员心理咨询工作程序暂定如下:
1、对有咨询需求的服刑人员,填写《曲沃监狱服刑人员心理咨询登记表》。

包括:罪犯基本情况、咨询事由、监区意见、“中心”意见、咨询效果等内容。

“咨询需求”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服刑人员自愿要求心理咨
询,可以向所在监区(分监区)教导员(指导员)提出;二是监区民警或服刑人员心理互助员发现情绪异常的服刑人员,建议咨询;三是“中心”通过心理测试、犯情分析及其它渠道了解到有心理障碍的服刑人员,主动提出咨询。

2、罪犯基本情况由监区填写;咨询理由视具体情况由“监区”或“中心”填写。

3、监区教导员(指导员)签署意见后,由“中心”安排适合的咨询师进行咨询。

4、咨询师对咨询过程中整理的谈话记录等资料自己保存,并注意保密。

咨询结束后及时将咨询效果填写在《登记表》中,交回“中心”。

5、“中心”要及时将咨询效果反馈给监区,需要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领导。

附:2012年心理矫治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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