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罪犯心理矫正的意义及其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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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罪犯心理矫正的意义及其工作方法

张易阳

摘要:犯罪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保持社会秩序的正常进行和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他人的侵害,世界各国都设立了各种各样的刑罚制度来惩罚犯罪。但是,惩罚犯罪并使罪犯受到社会的惩罚是设置刑罚制度的最终目的吗?从人权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不应当是这样,是罪犯接受惩罚在一定成度是为了给予受害人的心理补偿,也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通过对罪犯的严厉惩罚使他人产生畏惧心理从而减少犯罪),但是,从犯罪者方面来看,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正以使其回归健康心理从而使其能够顺利回归社会才是最终目的。在此,笔者简谈一下罪犯的心理矫正的意义及其方法。

关键词:罪犯心理矫正工作方法

贝卡利亚曾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谈到:犯罪是社会遭受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①。比伦巴莫等人主张犯罪就是对国家、社会、个人生活之侵害。那么我们了解一下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对我们更深入的探索罪犯的心理矫正有重要的意义。

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从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来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损害的统一,犯罪会严重侵害人民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也会对国家的正常秩序造成冲击,甚至有可能会颠覆国家政权;从犯罪的结果来看,犯罪行为不仅对社会造成了现实的的危害,还包括对社会未来的一种威胁,如杀人、强奸、抢劫等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还有另外一些的危害国家政权的犯罪即使没有给现实社会带来危害也构成犯罪,因为它有可能对社会未来造成威胁,如我国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无论被煽动者是否被煽动起来去革命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由此可见,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则我们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正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②

二、罪犯心理矫正的意义

心理矫正是指由心理咨询师、矫治社会工作者、犯罪心理学家等专业人员运用心理学等专业方法,对罪犯开展心理测心理咨询与治疗、生存技能辅导等社会支持,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并促进其人格再社化的过程,心理矫正的宗旨是平等尊重、科学实效、助人自助、用生命影响生命,衡量与判断一个人的心理健康与否主看人的常态心理状态是否与社会公众的心理状态相一致。

有很多服刑人员当初就是因为心理健康出了问题而走入歧途,在消极内在因素和外在不良环境的支配下,他们犯了罪,被关进监狱,在监狱改造中又形成了罪犯心理,即罪犯被判决执行刑罚后,在服刑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各样的心理反应,是刑罚承受者在受刑过程中的特殊心理现象。那么,对罪犯的这些心理问题进行矫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是保障罪犯人权的需要。随着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整体提高,作为社会人权发展水平标志的罪犯人权保障会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罪犯从收押到刑满释放整个过程,对罪犯应享有的权利都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其中健康权作为罪犯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需要行刑机关给予根本保障。以往在我

①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

们监狱或干警的观念中,健康往往被理解为身体健康或没有生理上的疾病,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健康的认识发生了根本变化,认为健康不仅指生理上的疾病,也包括心理上的疾病,因为心理上的问题往往会导致生理上的问题,这在医学上也得到了相应的认识,罪犯从监狱刑满释放时,有权利得到能够适应社会的的心理条件,即监狱有义务对罪犯不健康的心理特征进行改造,这也应该是使罪犯蹲监狱的目的之一。

(二)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是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需要。目前我国监狱有两大任务:一是保障罪犯人权,二是提高改造质量;在提高改造质量方面,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根本任务是使罪犯适应监狱环境,发现并校正导致个人犯罪或者再次犯罪的人格缺陷,促使其心理健康,认知正常、行为符合社会评判标准,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更高目标则是消除罪犯的监狱人格,提高罪犯融入社会的能力。长期处于监禁状态下的罪犯一旦踏入社会,必定感难以适应,其在封闭式监狱生涯中形成的自卑的心理、萎缩的自律力、薄弱的意志、颓废的性格以及贫乏的谋生手段等监狱人格,很容易使其再次铤而走险,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这就需要对罪犯进行再社会化的教育。罪犯心理矫治的社会化教育,以打破传统封闭行刑的框架,社会化为着力点,极依靠社会力量的支持与参与,争取更多的社会力量和罪犯亲属参与在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使罪犯在服刑中能够尽可能地接触社会并对此进行多层次、多渠道的探索,以尽可能的消除罪犯的监狱人格,保社会的安定和谐。此外,开展罪犯的心理矫正工作,有利于监狱的改善,有利于监狱文化的健康发展,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改造氛围,从而促进改造质量的提高。

(三),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是国际行刑趋势的需要,符合时代发展要求。随着国际化程度的日益加深,我国的行刑制度和罪犯教育改造模式不断受到国外行刑趋势的影响。目前,国际行刑趋势已由“报应性”司法向“恢复性司法”转移,恢复性司法的核心问题之一即“恢复原状”。国际恢复性司法的开山鼻祖霍华德认为“恢复原状”意味着赔偿、恢复和修补。恢复原状要求人们不仅承认犯罪所引发的伤害,而且要关注犯罪引发的原因,而面对犯罪的原因就必须对罪犯作为加害人所经历的苦痛加以研究,通过各种研究表明:罪犯严重心理创伤与其重新犯罪间存在着较高的相关性,因此,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对罪犯心理健康进行关注,既有助于降低重新犯罪的比率,也有助于我国与国际行刑趋势相接轨。

二、罪犯心理矫正常见的工作方法

罪犯心理矫治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类:一是矫正罪犯偏常的认知方式。有研究发现罪犯心里具有偏执性、闭锁性、直感性和怪异性等特点。例如,他们常常以虚妄的思维方式去思考问题,对待和处理与他们相关的人和事时,以偏概全、片面极端;二是疏导不良情绪。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高墙、电网、荷枪实弹的武警战士等都构成了与社会环境大不相同的监狱环境,罪犯置身于这种环境,很容易产生恐惧、抑郁等各种负性情绪,如果不注意疏通引导,容易产生各种危机,例如初犯、偶犯对监狱环境的不适感,入狱前地位较高的罪犯进入监狱后的巨大失落感,长刑期罪犯在长期封闭环境生存产生的压抑感和孤独感,处于前夕罪犯重返社会的焦虑感等,当然,还有罪犯在服刑期间家庭偶生变故而导致的心理大变化,情绪抑郁,甚至长生自杀、越狱等极端的方式来发泄情绪;三是矫正罪犯的人格障碍和性变态。具有人格障碍和性变态的人常常具有一些偏常的心理和行为,据调查,罪犯拥有人格障碍者比率较高。Krassnuschkin1926年曾对2150个案例进行分析,发现人格障碍者占31.1%,以后,Schmid 和 Schn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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