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心理矫治
罪犯心理矫治规章制度范本

罪犯心理矫治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促进罪犯心理健康,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人性化、规范化和针对性的原则,充分尊重和保障罪犯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第三条监狱应当设立心理矫治机构,配备专业心理矫治人员,为罪犯提供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心理健康教育等服务。
第四条监狱应当将心理矫治工作纳入教育改造计划,与其他教育改造工作相结合,共同促进罪犯的改造。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监狱应当成立心理矫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心理矫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第六条监狱心理矫治机构应当设立心理评估室、心理咨询室、心理治疗室等,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第七条监狱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心理矫治人员,包括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等,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监狱应当建立健全心理矫治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对罪犯的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心理健康教育等资料进行归档和保密。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九条心理矫治工作应当从罪犯入监开始,直至刑满释放。
第十条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心理评估,了解其心理状况,为制定心理矫治计划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监狱应当根据罪犯的心理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的心理矫治计划,明确矫治目标和措施。
第十二条监狱应当定期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帮助罪犯解决心理问题和心理障碍。
第十三条监狱应当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高罪犯的心理健康素质,增强其适应社会的能力。
第四章工作方法第十四条心理矫治工作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技巧,注重实际效果,避免对罪犯造成二次伤害。
第十五条监狱心理矫治人员应当与罪犯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倾听其内心需求,给予关心和支持。
第十六条监狱心理矫治人员应当根据罪犯的心理特点,采用个性化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手段,帮助其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监狱应当定期对心理矫治工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矫治措施,确保矫治效果。
罪犯心理矫治规章制度

罪犯心理矫治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保障监狱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国家卫计委等22个部门《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以及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加强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是指监狱机关运用心理学原理,采用心理咨询以及心理治疗的方法和技术帮助罪犯克服心理障碍和服刑期间出现的心理问题,促使罪犯心理素质的良性转化,以利于稳定狱内改造秩序和提高改造质量的一种手段。
第三条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服务罪犯;(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因人施教,分类指导;(四)注重实效,提高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监狱应设立心理矫治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罪犯心理矫治工作。
第五条监狱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心理学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负责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监狱应加强与地方心理卫生机构的合作,邀请心理治疗专家进行指导和支持,提高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专业水平。
第三章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内容第七条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心理测试;(二)心理咨询;(三)心理治疗;(四)心理健康教育;(五)心理康复。
第八条心理测试应根据罪犯的个性特点、犯罪类型、改造表现等因素进行,以了解罪犯的心理状况和心理需求。
第九条心理咨询应针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出现的心理问题,通过与罪犯进行交流、沟通,帮助他们解决心理困扰,提高心理素质。
第十条心理治疗应对罪犯的心理障碍进行专业治疗,包括心理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技术应用。
第十一条心理健康教育应包括罪犯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心理卫生教育、心理素质训练等内容,提高罪犯的心理健康意识和自我调适能力。
第十二条心理康复应针对罪犯的心理功能障碍,采取康复训练、康复治疗等措施,帮助他们恢复心理功能。
2024年监狱心理矫治工作总结

2024年监狱心理矫治工作总结
2024年监狱心理矫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以下是对该年度工作的总结:
1. 加强矫治方案:我们制定了更为科学和个性化的矫治方案,根据每个罪犯的特点和问题制定相应的心理矫治计划,以提高矫治效果。
2. 提升心理矫治人员的专业能力:我们加强了心理矫治人员的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提供更多的心理学和矫治技术方面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工作水平和能力。
3. 建立心理评估机制:我们建立了全面的心理评估机制,对罪犯进行全面的心理评估,以了解他们的心理问题和矫治需求,并制定相应的矫治方案。
4. 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我们加强了对罪犯的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通过心理咨询师的指导和帮助,帮助罪犯解决心理问题,提高他们的心理健康水平。
5. 加强心理干预:我们加强了对罪犯的心理干预工作,采取了更为有效的心理干预方法,包括认知行为疗法、心理动力疗法等,帮助罪犯改变不良行为和思维模式。
6. 促进社会融入:我们重视罪犯的社会融入问题,通过培训和职业技能教育,帮助他们提升就业竞争力,增加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7. 加强心理康复关怀:我们加强了对罪犯的心理康复关怀,通过组织各种康复活动和心理支持小组,帮助罪犯建立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和心理健康。
总的来说,2024年监狱心理矫治工作在提升罪犯的心理健康水平和成功融入社会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同时也要看到,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资源不足、专业人才缺乏等。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心理矫治工作,提高矫治效果,为罪犯带来更多的机会和希望。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规定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保障监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以及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加强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罪犯心理矫治是指监狱心理矫治专业人员和社会心理学工作者运用心理学的原理、技术和方法,了解罪犯心理状况,帮助罪犯调节不良情绪,改变不合理认知,预防、改善和消除心理问题,矫治犯罪心理,促进罪犯心理健康的活动。
第三条罪犯心理矫治的主要内容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另行规定)、心理测量与评估、心理咨询与危机干预、严重精神疾患的转介和处置、心理矫治案例与心理健康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罪犯心理矫治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遵循心理学原理和罪犯改造规律,坚持科学专业、平等尊重、助人自助、客观公正、预防矫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第五条监狱管理局建立由局主管部门、监狱心理健康指导室、监区民警心理辅导员和罪犯心理互助员组成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组织体系和网络,并明确部门和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
第六条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部门主管全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负责制定统一、规范的工作制度,对各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进行指导、考核、评估,开展心理矫治个案管理,配合开展对民警心理咨询师等的资格、业务培训,会同上海市监狱学会心理矫治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好民警心理咨询师的心理督导和理论研究工作。
第七条监狱应根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相关标准建立规范化的罪犯心理健康指导室。
罪犯心理健康指导室作为基层一线部门,配备独立的专职心理矫治工作民警。
监狱心理矫治工作制度

监狱心理矫治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狱心理矫治工作,提高罪犯心理健康水平,促进罪犯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心理咨询师职业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狱心理矫治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人道、保密的原则,遵循罪犯心理发展规律,尊重罪犯的人格尊严,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监狱心理矫治工作应当由专门机构组织实施,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心理咨询师,为罪犯提供心理评估、心理疏导、心理治疗等服务。
第四条监狱心理矫治工作应当与罪犯的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医疗保健等工作相结合,共同促进罪犯的全面发展。
二、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第五条监狱应当设立心理矫治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狱心理矫治工作。
第六条监狱心理矫治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心理咨询师,其中中级以上心理咨询师比例不低于30%。
第七条监狱心理矫治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二)取得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三)具备一定的心理学、法律、教育学等相关知识;(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三、心理评估与诊断第八条监狱心理矫治工作人员应当对罪犯进行心理评估,了解罪犯的心理状况、个性特点、心理问题等,为制定心理矫治计划提供依据。
第九条监狱心理矫治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罪犯的心理评估结果,对罪犯进行心理诊断,确定罪犯的心理问题类型、程度和原因。
第十条监狱心理矫治工作人员在诊断过程中,应当注意发现罪犯是否存在精神疾病、心理障碍等问题,并及时报告监狱领导。
四、心理矫治措施第十一条监狱心理矫治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罪犯的心理诊断结果,制定针对性的心理矫治计划,采取以下措施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一)心理咨询:通过与罪犯面对面交流,帮助罪犯解决心理问题,提高心理素质。
(二)心理治疗:对存在心理障碍的罪犯进行专业治疗,如认知行为疗法、精神分析疗法等。
(三)团体心理辅导:组织罪犯参加团体活动,提高罪犯的团队协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四)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心理电影展播等活动,提高罪犯的心理素质。
罪犯心理矫治的实施步骤

罪犯心理矫治的实施步骤1. 评估和筛查在开始罪犯心理矫治的实施之前,首先需要进行评估和筛查,以确定罪犯是否适合进行心理矫治。
这一步骤包括以下内容:•罪犯的个人信息,包括年龄、性别、教育程度等。
•罪犯的犯罪史,包括犯罪类型、犯罪频率等。
•罪犯的心理评估,包括心理健康状况、人格特征等。
•罪犯的社会关系,包括家庭关系、社交关系等。
•其他相关因素,如罪犯的自愿参与矫治、矫治资源等。
2. 制定个性化矫治计划根据评估和筛查的结果,制定适合罪犯的个性化矫治计划,以满足罪犯的具体需求。
个性化矫治计划的制定包括以下步骤:•设定矫治目标:根据罪犯的特点和问题,确定需要改变和解决的具体目标。
•制定行动计划:明确罪犯需要采取的具体行动,以实现矫治目标。
•定期评估和调整计划:根据罪犯的表现和反馈,定期评估计划的效果,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
3. 实施心理矫治措施一旦个性化矫治计划制定完成,就可以开始实施具体的心理矫治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以下内容:•个体心理疏导:通过个别辅导和心理疏导,帮助罪犯面对自身问题和挑战,改变不良的心理和行为模式。
•社会技能训练:提供必要的社会技能训练,帮助罪犯学会适应社会环境,改善社交能力。
•心理教育:通过心理教育活动,增加罪犯的心理知识和认知能力,提高其对矫治的理解和积极参与度。
•创造积极环境:在矫治过程中,创造积极的环境,提供适当的支持和鼓励,帮助罪犯建立积极的生活态度和价值观念。
4. 进行跟踪和监测在心理矫治实施的过程中,需要进行跟踪和监测,以了解罪犯的进展和效果。
跟踪和监测的方法包括:•定期评估:定期进行心理评估,评估罪犯的心理健康和矫治效果。
•反馈和记录:及时收集罪犯和矫治人员的反馈,记录矫治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和事件。
•监督和检查:对矫治过程和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矫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5. 总结和评估成效在罪犯心理矫治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定期总结和评估矫治的成效。
这一步骤包括以下内容:•成效评估:对矫治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估,分析罪犯的改变和进步。
罪犯心理咨询矫治方案个案

4项预测因子的总得分表1
罪犯自杀预测表2
34 5+38 7+74 8+89 0+57=294
三 搜集该犯材料;
• 1 童年时期
在该犯的自述材料中反
映 1987年11月出生于一个相对条件一般的农
民家庭;爸爸起初是一个拖拉机手;后来自己买
了一台神农牌拖拉机;上有两个姐姐;受到重男
轻女思想的影响;从小在家爸爸 妈妈有什么好
• 2011年7月21
组织该犯与家 人进行了入狱 后的第一次会 见;在接见中;该
犯非常感动痛 哭流涕;通过接
见使该犯得到 了家人的鼓励 和支持;并为其 配备了眼镜;大
大提高了该犯 改造的积极性 和自信心;
• 我们知道改造罪犯就一个人的力量而言是微不足道的;在 这方面我们得到了所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的支持和帮助
• 就这样很愉快的结束我们的第一次接触;也为我们今后的交流打下了良好的基 础;
• 在后来的多次交流中我都是像第一次一样让他尽情的倾诉;让他倾诉着自己 的压抑 沉闷和烦恼;往往在倾诉之后心情都会变得很轻松;
• 2 联系相关领导申请对该犯进行一次外诊;帮助起树立战胜 疾病的信心; 眼疾是导致该犯心理压力较大的一个重要问题 之一;只有从根本上解决该犯对自己疾病的正确认识;才能解 脱该犯长期以来压抑 消极 焦躁不安的思想情绪;才能使该 犯更好的投入改造生活;安心改造;
吃的好喝的都留给自己;什么事都由着自己可
以说是受到了家人的溺爱;逐渐养成了刁蛮任
性的性格;
• 2 上学期间:1981——1986麻城市铁门岗乡 四角门村小学;1987——1989麻城市铁门岗 乡四角门村中学;该犯自述材料中是这样说的:
• 上学的时候经常逃学跑到 • 几里外的镇上玩游戏机 • 打台球 抽烟还曾经因为 • 老师到家里跟父母告状而 • 打过老师;
罪犯心理矫治规章制度内容

罪犯心理矫治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果,保障社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矫正机关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人文原则,采取综合施策,因人施治的原则,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使其得到良好的思想品德矫正。
第三条矫正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确保心理矫治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条矫正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心理矫治队伍,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矫正机关应当建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档案,详细记录罪犯的矫正过程和成果,为评定其矫正成果提供参考依据。
第六条矫正机关应当借鉴国内外成功的心理矫治经验,不断探索和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和效果。
第七条矫正机关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协调,充分发挥各方面资源的协同作用,提高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整体效果。
第八条矫正机关应当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和特点,制定具体的心理矫治方案,因人施治,精准施策。
第二章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流程第九条对新收押的罪犯,矫正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入监评估,了解其心理状况和矫正需求,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
第十条对已服刑的罪犯,矫正机关应当根据其矫正过程和成果,定期进行评估和跟踪,及时调整矫正方案,确保矫正效果。
第十一条矫正机关应当组织心理矫治人员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干预,包括个别心理辅导、心理治疗、心理教育等,帮助罪犯解决心理问题,改善心理状态。
第十二条矫正机关应当加强对罪犯的心理诊断和评估工作,了解其心理特点和矫正需求,为矫正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三条矫正机关应当开展心理康复活动,提供各种文体娱乐活动,丰富罪犯的精神生活,促使其形成健康的心理状态。
第十四条矫正机关应当定期举办心理健康教育讲座,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提高罪犯的心理健康意识和素质。
第十五条矫正机关应当组织心理矫治人员定期进行心理咨询和指导,帮助罪犯解决心理问题,提高自我调节能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在押犯中的暴力型罪犯心理矫治
对策探折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 罪犯心理矫治成为适应断形势的一个重要改造手段我国幕力犯罪的数量不断增多, 在给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的同时, 也给矫治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监内在钾犯中暴力型罪犯所占的比例日趋加大, 已成为监狱改造中的突出问题对基力型罪犯进行心理矫治, 应结合其在服刑期间的心理特点采取适宜的心理娇治模式在监狱改造工作人员的帮助下, 充分发挥暴力犯的主观能动性, 进行积极主动的改造并且将心理娇治与犯罪习性娇治进行有机结合, 用正确的方式教育、引导, 消除其主观恶性, 促使罪犯重新社会化
[关键词]:暴力型罪犯心理特点矫治对策
随着社会上暴力犯罪的增多, 监狱内在押犯中暴力型罪犯所占的比例也日趋加大。
暴力型罪犯在改造中所具有的攻击性, 正日益成为影响监管安全的主要隐患。
对暴力型罪犯教育改造的好坏, 直接影响着监管改造工作能否顺利进行, 也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在暴力犯的改造中, 心理矫治处于主导地位和决定性作用。
所以, 更有效的对暴力犯进行改造, 应首先对其心理加以矫治。
加强对暴力型罪犯的心理改造, 对确保监狱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 增强教育改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提高改造质量, 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暴力型罪犯在改造中的心理特点
1.1、固执、偏激、抵触心理强
由于暴力犯长期受不健康心理的支配, 对现实社会尤其是社会制度不满, 在思想上表现为顽固不化、固执己见, 在行为上表现为反抗、怀疑、消极等, 因此在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意识差。
由于认知水平低下, 对事物的全部和实质不能正确把握和认识, 辨别是非的
能力差。
对待和看待事物, 往往只看一点, 不计其余。
大多数暴力犯在其错误偏激思想的支配下, 对消极的社会现象持认同和肯定的态度他们触犯刑律受到惩罚后, 不但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家庭和他人造成的危害反而错误的认为社会对自己不公平。
在改造中, 排斥和抵触监狱改造政策不服监狱千等的管教, 甚至对抗监狱的一切监管活动以致发生严重的反改造行为。
与他人交往容易产生疏远关系、敌对情绪, 出现心理上的距离。
1.2、悲观厌世心理表现突出
暴力型犯罪由于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 因此刑期一般都比较长,投入改造后, 多数罪犯因罪恶深重、刑期漫长, 表现出绝望的心态, 导致不信任、拒绝或自卑等反应。
有的感到刑期漫长、前途无望, 整天闷闷不乐, 惊悸不安也有的罪犯自甘落后, 缺乏自觉改造的积极态度,破罐子破摔, 混刑度日。
还有的罪犯把自己封闭起来, 拒绝与他人接触, 表现出痴、呆、傻的“精神病”症状。
1.3、改造意识淡薄, 功利思想突出
暴力型罪犯, 改造意识淡薄, 在改造中往往是只求过得去, 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倾向明显。
在改造过程中, 功利意识突出, 只享受权利, 不履行义务。
有的罪犯甚至和监狱民苦讨价还价如果没有好处和实惠, 则消极改造。
这些罪犯, 完全忘记了自己的罪犯身份和作为罪犯应履行的义务。
1.4、情绪不穗定, 易激动, 易冲动, 危险性大
在暴力型罪犯中, 青壮年居多, 这些罪犯中相当一部分人, 神经系统的兴奋过强, 缺乏对社会、集体、家庭和他人的责任感, 法制观念淡薄, 遇事易冲动, 自我控制力差, 且不计后果, 突发性强, 危险性大, 在很多时候因很小的事就可能引起情绪的急剧变化, 短时间内出现激动状态, 丧失理智。
2、暴力型罪犯心理矫治对策
2.1、选择适宜的心理矫治模式
我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在实践中主要有四种模式发展模式、医疗模式、改造模式和全员训导模式。
发展模式以健康为向导, 专业矫治人员用发展健康的观点看待罪犯, 注重挖掘罪犯的心理潜力, 以提高罪犯的自我认识和生活质量。
医疗模式中, 专业矫治人员以医生和专家的角色将罪犯视为病人, 注重对罪犯心理疾病的诊断和分析, 并制定治疗方案。
改造模式是监狱罪犯心理矫治模式中最常见的一种,它集心理咨询、法制教育、思想教育为一体, 以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为主导, 以咨询、谈话、教导的方式摸清罪犯的心理状况和思想脉搏, 以促进改造的针对性这一改造模式的主体相对广泛, 不以专业心理矫治人员为限最后一种是全员训导模式是指全体监狱人民等察投身罪犯心理矫正工作, 着眼于对罪犯心理训练和发展指导, 要求干替全员提高改造工作的心理策略水平, 在罪犯服刑期间和所有改造场合,全面负起对罪犯全员的心理训导责任, 科学的将心理训练和发展指导活动容入日常的改造工作中来。
综合这四种心理矫治模式的内容和特点, 结合暴力犯的心理特点, 笔者认为, 对暴力型罪犯的心理改造以发展模式和改造模式结合为宜。
暴力犯比较固执偏激生活态度消极, 悲观厌世的心理居主导地位, 抵触心理强, 情绪极不稳定, 这些主要心理特征决定了对暴力犯的改造不应以暴治暴。
应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 采取平等的发展观对待他们要具有比其他罪犯更强的耐性、宽容和亲和力。
暴力型罪犯一般性格恶劣, 服刑期也较长所以对他们的心理矫治工作不可能一气呵成。
应结合其在不同时期表现出来的不同特点, 分阶段的进行在将暴力犯投入监狱的初期, 应以改造模式为主,改造模式将心理咨询、法制教育、思想教育融为一体, 并且, 在这一矫治模式中, 矫治工作者的专业性相对较低。
这种矫治模式的目的是摸清罪犯的心
理状况和思想脉络。
在这一时期, 通过对暴力犯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 使其得到初步改造。
在改造模式进行一段时间后矫治人员已经对暴力犯的整体及个体的心理特征有了初步的了解, 这时如果再采取改造模式已经不能实现改造的效果, 所以, 应转变改造模式, 采用发展模式。
这在这种改造模式中, 矫治人员能抓住攀力犯的心理特点和个性特征, 能以平等的身份与罪犯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 注重尊重罪犯的人格, 倾听他们的倾诉, 也不会随意给罪犯贴上有“某某疾病”的标签, 从而减轻了罪犯的心理负担, 降低了他们的抵触情绪, 能让他们在交谈过程中敞开心扉, 使他们在内心深处有一种归属感;反抗、抵触情绪减弱, 有利于进一步的改造。
2.2、主动娇治与被动矫治相结合, 以主动矫治为主
通过暴力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出来的心理特点, 可以看出, 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 暴力犯很少主动去监狱的心理咨询处寻求帮助进行心理咨询, 悲观厌世的心理使他们消极的对待外界的一切,淡薄的改造意识使他们在狱中得过且过, 强烈的抵触心理阻止他们与监狱工作人员交流。
所以, 在这种情况下, 心理咨询室于他们而言形同虚设。
暴力犯的难以改造性就成为监狱安全的一大障碍。
因此, 对暴力犯的改造应根据其不同于其他罪犯的心理特征, 采取适合的心理矫治方式。
与社会公共准则相背离的反社会的生活态度是暴力犯共有的本质特征, 一些正在服刑的犯罪人在进入监狱这一特殊环境时, 其反社会的意识并未立即消失, 而会暂时潜伏起来, 这时如不及时给予矫治, 就可能使其反社会的心理态度朝恶性方面转化, 并逐渐膨胀。
所以, 在对暴力犯改造的初期, 监狱矫治人员要充分发挥改造的主动性, 改变以“暴力犯走进咨询室”为主的心理矫治方式, 而是“咨询员走出咨询室”, 让监狱内的专业矫治人员在罪犯矫治的前期阶段起主动主导作用。
在交流过程中, 矫治人员要注
意与他们谈话的语气、语调, 认真观察罪犯的情绪波动, 要控制他们的暴力情绪, 避免与他发生冲突, 要保持充分的耐性和亲和力。
这时候矫治人员不适宜采用医疗模式进行矫治, 因为给他们帖上有“某某疾病”的标签会激化暴力犯与监狱改造工作者的矛盾, 加深他们的反抗心理, 增强改造的难度。
矫治人员主动与暴力犯进行交流一段时间后某些罪犯的心理可能会有所改善, 这时应抓住他们在这一时期易动摇的心理特征, 鼓励他们与人交流, 让他们自己走进心理咨询室。
在这一阶段, 应以暴力犯的主动改造为主导, 专业矫治人员起配合和帮助作用, 让罪犯发挥主观能动性, 主动的去改造自己。
在此阶段的教育过程中, 监狱干苦以及心理矫治员不能再扮演道德权成和说教的角色, 而是起管理者、组织者、指导者、帮助者和促进者的作用。
3、犯罪心理矫治与犯罪习性娇治相结合, 突出心理矫治
对监狱中服刑暴力犯的矫治是通过犯罪心理矫治和犯罪习性矫治得以实现的暴力型罪犯的犯罪习性矫治也是罪犯改造过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犯罪习性是长期或多次实施犯罪而形成的动力定型, 往往表现为惯犯、累犯的行为特征具有犯罪习性的暴力犯在实施犯罪的场合, 不需要外界刺激等犯罪诱因的作用, 没有明显的意志选择过程, 这也是暴力型犯罪数不断增加和重新犯罪率不断升高的重要原因。
这种习性一旦形成, 暴力犯就容易保持犯罪的冲动, 所以, 对暴力犯应将心理矫治与犯罪习性矫治进行有机结合, 以心理矫治为主, 因为如果罪犯心理得不到矫治犯罪习性也会很难改变。
通过心理矫治促使暴力犯心理发生良性转化, 形成不再犯罪的心理机制, 自我觉醒, 改变不正确的社会态度, 重塑健全人格,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形成他们对社会的罪责感和怜悯心。
所以, 这就要求对暴力犯进行犯罪习性矫治, 在监狱中进行新的行为训练, 如严格的纪律训练、健康的集体生活训练和精神文明训练, 促使暴力犯培养适合需要的动力定型, 以适应社会生活。
[参考文献]:
1、王秉中主编《罪犯教育学》群众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
2、高莹主编,毛一华等编著《罪犯矫正教育学》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1-1
3、刘世恩主编《中国罪犯改造理论与实践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2002年10
月第1版.
4、黄兴瑞《罪犯心理学》北京金城出版社2003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