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福州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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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09]113号发文日期 2009-09-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附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解释: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整理

《关于公布北京市 2011 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知》 (京财税[2012]709 号)
《关于公布北京市 2011 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京财税〔2012〕840 号)
天津:
《Hale Waihona Puke 于公布 2011 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津财税 政[2011]19 号)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公布 2011 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61 号)
Note:
(1)出于工作量的考虑,仅收录了全国性纲领文件和 2011、2012 年度全国及各省市公益性 税前扣除政策中集中发布社会团体名单的文件,为个别社会团体单独发文或批复的未能收录。 对于比较特殊的社会团体,还需个别确认。
《关于公布 2012 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闽财税[2012]69 号)
安徽:
《关于公布 2011 年安徽省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法〔2011〕1001 号)
《关于公布 2011 年安徽省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法〔2011〕2410 号)
《关于公布上海市 2011 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 知》(沪国税所[2011]109 号)
/pub/ssxc/zlzy/ssyhzl/node5248/gyjz/ (上海税务局“公益性捐赠税 前扣除”专栏,页面下方“相关文件”会显示最新政策)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事业建设费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文化事业建设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颁布单位】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闽财税政﹝1997﹞36号【发文日期】1997-05-21【实施时间】1997-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纳费人在本通知到达之前已按规定缴纳社会事业发展费的,按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与社会事业发展费费率的差额补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福建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我省的文化经济政策,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37号文件和省政府闽政[1997]9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不含厦门市)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各单位和个人的营业收入(经营收入)的3%缴纳。
第四条 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停止征收"福建省社会事业发展费"。
第五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则上不予减征、免征。
纳费人如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困难需要减免照顾的,应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六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营业税起征点适用于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比照营业税纳税期限办理。
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包括罚款和滞纳金)应由各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填开税收缴款书,以"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科目就地入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02.17•【文号】财税〔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0.24•【字号】闽国税函[2008]263号•【施行日期】200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函〔2008〕263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结合《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预〔2008〕45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就地预缴办法的分支机构范围(一)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二)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不实行就地预缴办法的分支机构范围(一)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二)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但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五)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纳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5.27•【文号】国税发[2005]89号•【施行日期】2005.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房产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局、房地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并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以下简称普通住房)。
其中,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
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
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
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局长、福建省税务咨询协会会长潘宝明贺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局长、福建省税务咨询协会会长潘宝明贺词佚名
【期刊名称】《福建税务》
【年(卷),期】1996(000)012
【摘要】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局长、福建省税务咨询协会会长潘宝明贺词同志们:福建省国际税收研究会的成立,是全省税收战线的一件喜事。
我代表省地方税务局和省税务咨询协会向大会表示热烈的祝贺!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对外经济交往发展迅速,涉外税收也已成为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页数】1页(P9-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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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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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福建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福建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标 签】不征收营业税,不征收营业税收费,第二批【颁布单位】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闽财税政﹝1999﹞23号【发文日期】1999-07-26【实施时间】1999-07-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税[1997]5号、财税[1997]117号和闽财税政[1997]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福建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第二批)》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问题进一步补充明确如下: 一、虽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但按有关规定应纳入而未及时、足额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其应纳入未纳入的收费情况,地方税务部门对其未纳入部分征收营业税。
二、虽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但擅自超过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收费、基金,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地方税务部门对其超过标准部分,征收营业税。
三、凡不属于中央、省人大法规、省政府下文和省财政厅、省物委联合下文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对其全部收入征收营业税。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福建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第二批)序号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备注1 农业 农业综合开发基金 省政府闽政(1991)综181号2 社保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养老保险基金 省政府闽政(1994)1号3 见义勇为基金会 见义勇为基金 闽银(1993)704号4 文联 省文学基金 闽委办(1993)45号5 残联 残疾人募捐基金 省政府闽政办(1987)303号6 土地 耕地开发专项基金 省政府闽政(1996)第5号令7 土地 基本农田开发基金 省人大常委会8 省卫生厅及地市人民 初级卫生保健基金 省政府闽政办(1996)113号 政府、省直有关单位9 建委、土地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省政府闽政(1989)113号10 经贸委三峡办、电力 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对口支援基金 省政府闽政(1994)139号11 广播电视 审看审听录像录音鉴定费 省物委(1990)闽价(涉)字第122号12 广播电视 音像管理费 省物委(1990)闽价(涉)字第122号13 计委 “农转非”指标卡工本费 省物委、省财政厅(1994)费字45号14 医药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论证收费 省物委、省财政厅(1995)费字001号15 医药 新项目新产品可行性论证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7)费字197号16 财政 注册资产评估执业资格考试收费 省财政厅、省物委闽财综(1995)106号17 财政 会计证培训班考务审批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2)费字384号18 财政 注册会计师考试考核收费 省物委、省财政厅闽价(1993)费字85号19 二轻 室内装饰装修评审费 省物委、省财政厅闽价(1993)费字112号20 林业 森林植被恢复费 省物委、省财政厅闽价(1993)费字78号21 轻工业 蘑菇栽培苗种生产许可证 省物委(1991)闽价费字374号22 政府外事 公务护照办证费 省政府闽政(1988)13号23 外事办 办理护照收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7)费字90号24 地矿 矿山企业、个体采矿登记费 省政府闽政(1988)13号25 建委 注册建筑师报名考务费(一、二级) 省物委、省财政厅闽价(1995)房字179号26 建委 房地产估价师报名考务费(每人150元) 省财政厅、省物委闽财综(1996)070号27 建委 监理工程师考务费 省财政厅、省物委闽财综(1997)003号28 建委 勘察设计技术开发费 省政府闽政(1989)27号29 人事 高中级职称外语考试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8)费字442号30 建设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务费 省财政厅、省物价委闽财综(1998)房字49号31 建设 一级注册结构师考务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8)房字496号32 劳动 劳动伤残鉴定收费 省物委、省财政厅闽价(1997)费字252号33 劳动 就业调节费 省政府闽政(1997)25号、省劳动厅34 劳动 电梯、起重机械等物种设备产品安全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3)费字280号 性能监检费35 贸易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费 省物委、省财政厅闽价(1992)费字382号36 技术监督 科技进步奖评审费 省物委闽价(1992)费字第189号37 技术监督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3)费字136号38 技术监督 标准现行性确认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3)费字136号39 技术监督 国际标准产品注册证书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4)费字282号40 交通 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 省财政厅、省物委闽财综(1995)113号41 交通 养路费免征工本费 省政府闽政(1994)6号42 交通 差路费补证费 省政府闽政(1994)6号43 交通 差路费年审工本费 省政府闽政(1994)6号44 旅游 服务员技术职称考评费 省物委、省财政厅闽价(1992)费字78号45 人民银行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工本费 省政府闽政(1988)22号46 农业 种子“三证”及检验收费 省政府闽政(1988)22号47 农办 水土保持补偿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6)费字396号48 卫生 药厂药品注册登记费 省政府闽政(1988)13号49 卫生 医院制剂品种注册登记费 省政府闽政(1988)13号50 防空办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省政府闽政(1996)5号51 公安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 闽人大常委会(1996)10号52 公安 航行港澳船舶证书费 省政府闽政(1988)13号53 公安 暂住人口管理费 省政府(94)第15号省长令54 矿产储量委员会 非国家地质事业勘探地质报告审批费 省政府闽政(1988)13号55 检察院 法医、文检、痕检等收费 省政府闽政(1989)27号56 检察、法院 法医勘验鉴定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3)费字202号57 科委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3)费字20号58 税务 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省物委闽价(1996)费字129号59 统计 统计证工本费 省财政厅、物委闽财综(1996)费字043号60 统计 统计登记证工本费 省财政厅、物委闽财综(1995)费字111号61 教育 普通高中(职中、中专)招生报名费 省物委、财政厅、教委闽教计(91)050号62 建材工业 水泥行检收费 省政府闽政(1989)27号63 环境保护 放射性废物(源)监测、分析收费 省政府闽政(1988)13号64 环境保护 环境监测收费 省政府闽政(1988)13号65 民政 涉外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收费 省政府闽政(1988)13号66 民政 涉侨、港澳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收费 省政府闽政(1988)13号67 人事 人事工作证表收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2)费字12号68 人事 公务员招干考试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3)费字219号69 人事 机关补充人员及招干考试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4)费字21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等级培训70 人事 费考核收 省财政厅、物委闽财综(1996)费字207号71 人事 经济专业、国际商务专业资格考试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7)费字134号72 人事 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考务费 省财政厅、物委闽财综(1997)费字30号73 编委 事业单位登记收费 省政府闽政(1996)文138号74 烟草专卖 函授生经费 省教委闽教计(1995)24号75 安全 安装电话保密防范设备费 省物委闽价(1992)费字59号76 工商 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9)函16号77 妇联 幼儿园管理费 省物委、财政厅、教委闽价(1996)费字284号78 专利 专利纠纷调处费 省物委、财政厅、省专利局闽科专(86)024号、 (88)闽科专001号79 专利 专利技术转让费 省科委、财政厅、省专利局闽科专(86)024号、 (88)闽科专001号80 机关事务 公文交换站管理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4)费字55号81 粮食 《粮食供应证》工本费 省物委、财政厅(91)闽价(涉)字第031号82 福州市 门牌、幢牌工本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8)费字第233号83 福州市 福州市机要公文交换站收费 省物委(1991)闽价(费)字第385号84 福清市 海堤维护管理费 省财政厅、物委闽财综(1996)034号85 三明市 金湖风景区资源保护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6)费字446号86 南平市 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5)费字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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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福州市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获得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
扣除资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团体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闽财税[2017]4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12.08
【实施日期】2017.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福州市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获得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闽财税〔2017〕49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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