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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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报验登记注销

外出经营活动报验登记注销
流程图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当场办结。报验户需按税务登记注销流程办理注销的,按税务登记注销规定的时限办结。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不收取费用
证件及有效期限

年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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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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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shuifuwu/zaixianzixun/sheshuizixun.shtml
服务类
业务分类
税务登记
税种分类

服务对象
到我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县(市)纳税人
办理机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和联系电话(点击查看)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申办条件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应提交表格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2份
申办材料
(1)《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2份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工程项目合同复印件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1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6]104号)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领取通知书
提交申请:修改为:纳税人向我局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柜台递交申办资料,提出报验登记注销申请。
领取通知书:修改为: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审核纳税人所提交的资料,对于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核准纳税人注销申请,出具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报验户如同时经营多个经营项目的,经柜台审核后需移交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审批的,按税务登记注销流程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标 签】工作衔接,登记改革,三证合一【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函〔2015〕482号【发文日期】2015-09-10【实施时间】2015-10-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税务部门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落实好“三证合一”有关文件精神 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途径。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三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做出了详细部署并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三证合一”改革的重要意义,顾全大局、主动作为,积极采取措施、攻坚克难,认真学习贯彻系列文件精神,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优化各项工作流程,落实岗位工作职责,分解工作任务到人,确保“三证合一”改革顺利实施。

二、切实做好“三证合一”工作衔接 根据有关工作部署,2015年10月1日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国税、地税之间的协作合作,做好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配合,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确保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平稳过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5.21•【字号】深国税告[1996]4号•【施行日期】1996.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深国税告[1996]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所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更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换证的范围及地点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的税务登记机关更换其税务登记证件。

非从事生产经营而临时取得应纳税收入或临时发生应纳税收入或临时发生应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只登记不发证。

特区内纳税人到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办理换证手续,宝安区、龙岗区的纳税人分别到市国家税务局宝安分局、龙岗分局办理换证手续。

二、换证时间安排特区内:6月份办理个体工商业户换证手续;7、8月份办理内资企业换证手续(原税务登记证代码的最后一位数为单数的在7月份办理,双数的在8月份办理);9月份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换证手续。

宝安、龙岗两区:6、7月份办理个体工商户换证手续;8月份办理内资企业换证手续;9月份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换证手续。

所有纳税人的换证手续必须在96年9月30日前完成。

三、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组织机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人以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加挂国际6位行政区域码共15位码作为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

个体工商业户以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代码作为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

外国个人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作为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

四、纳税人识别号的使用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自1997年1月1日起启用,原15位代码使用至1996年12月31日止。

1996年12月31日前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赋予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外,还将同时赋予一个原15位代码的税务登记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2006年3月16日 国税发[2006]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2006年3月16日 国税发[2006]38号)
按照 税 收 征按期复业又不 申请延长停业的, 税务机关应当视 为已恢 复生产经营 , 实施正 常的税收管理 。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而复业的 , 主管税务机关经查实, 责
令 限期 改 正 , 并按 照 税收 征 管 法第 六 十 条 第一 款 的规 定 处 理 。 八 、 税 人经 营 范 围 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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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B 税务 登 记 证件 的 有 效期 限 l g  ̄ l 承 包 租 赁经 营 的 , 办理 临 时 税务 登 记 的 期 限为 承包 租 赁 期 ; 境外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承 包 建 筑 、 安装 、 配 、 探 工程 和 提 供 劳 务 的 , 时 税 务 登 记 的 期 限 为 合 装 勘 临 同规 定 的承 包 期 。 六 、 时税 务 登记 的 管 理 临
承 包 承 租人 :
3. 外 企 业在 中 国 境 内承 包 建筑 、 装 、 配 、 境 安 装 勘探 工 程 和 提供 劳 务 的 。 三 、 合办 理 税务 登 记 的 范 围 联 为 了降 低 纳税 人 成 本 、 纳 税 人提 供 更好 的 服 务 , 次 税 务 登记 换 证 各 地 要积 极 创 造 条 件 . 可 为 这 尽 能 实 现国 家 税 务局 、 方税 务 局 联 合办 理 税务 登 记 , 地 为纳 税 人 共 同核 发 一个 税 务 登记 证 。确有 困 难 的 地方 , 国家 税务 局 、 方税 务 局 仍分 别 办 理税 务 登 记 。联 合 办 理 税务 登记 的 具 体 要 求 按照 《 家 税 务 地 国
纳税人应当在税务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其经营范围 ;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证件中没有具体列明经营
范 围 的 , 税 人应 当 按 照 实际 经 营 情况 填 写 。设 立 登记 后 , 纳 税务 机 关应 当及 时 核 实登 记 内容 。纳 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28•【文号】国税发[2006]149号•【施行日期】2006.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进一步贯彻2004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2006年全国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加强户籍管理,夯实税源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要求,认真做好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

要结合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对比相关统计资料、工商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对辖区内的管户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摸清税源底数。

要加强对各类企业、代扣代缴单位、个体工商户及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的户籍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也要纳入管理,并将上述各类纳税人、单位、组织的有关涉税信息,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逐户建立户籍管理档案。

同时,加强对房屋、土地、车船等财产登记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要在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纳税人资料的同时,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户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辖区内管户的动态监管;定期开展年检和换证工作,查找漏征漏管户,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变动情况。

二、坚持属地原则,实施分类管理要在按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纳税户根据生产经营规模、性质、行业、经营特点、企业存续时间和纳税信用等级等要素以及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

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

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

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通告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事项时使用的文种,其主要特点是知照性、专业性、约束力。

下面店铺给大家带来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仅供参考!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范文一为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花垣县和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5户纳税人被认定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税务登记证件予以公告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附件:《2015年9月10日税务登记宣布失效审批(统计)表》花垣县地方税务局2015年9月10日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范文二于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通告(2006)第十期以下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经我局责令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已被我局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我局宣布以下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二00六年十月一日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范文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总局决定,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一)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优化办理流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更名与创新(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三)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外来施工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问题及对策--交流材料

外来施工企业检查方法、存在问题及几点税收征管体会2010年上半年,稽查局在市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按照市局年初制定的《2010年工作要点》和《2010年重点工作》,牢牢把握市局“管理、创新、执法、服务”工作主线,紧紧围绕“完善一个行业,突破一个重点,提高一个能力,创新一个项目”的工作目标,狠抓工作落实,突出稽查工作效能,积极发挥稽查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

先根据市局党委工作安排,稽查局将上半年对外来施工的企业检查方法、发现问题和几点体会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汇报如下:一、外来施工企业经营现状和税务稽查情况(一)外来施工企业经营现状。

随着经济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基础设施工程、重点建设项目、商品房开发的投入逐年加大,建筑市场的规模也随之快速扩张,而建筑市场对企业资质和工程质量的规范要求,使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现象越来越普遍。

就胶南市目前情况看,本地建筑企业因受技术资质和施工力量的制约,无法大规模地参与重点建设项目、高层商品房开发与建设,具有较高资质的外来施工企业已成为建筑市场的主力军。

据统计,我市2009年外来施工企业60多家,参与建设的施工项目120多个,缴纳地方各税近7000万元。

这些项目的开发建设,极大地促进了我市经济增长,也为税务部门组织收入提供了充足的税源。

(二)税务稽查实施情况。

1、明确工作重点,实施专项整治。

年初,稽查局经过案源分析和征管信息比对,并结合以前年度稽查情况,将外来施工企业纳税检查纳入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的专项整治活动,作为上半年稽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2、明细稽查思路,实施“四项核查”。

查前,稽查局召开了检查工作分析探讨会,结合新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政策,对外来施工企业的经营现状、经营流程、申报方式等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针对外来施工企业流动性强、账目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特点,形成了“四项核查”检查思路,即收入确认是否及时的进度核查、纳税申报是否齐全的项目核查、计税收入是否完整的价外费用核查、申报税种是否齐全的资质核查。

2019年精选税收征管工作报告5篇

2019年精选税收征管工作报告5篇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科学管理和现代化科技手段在税收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那税收征管工作报有哪些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税收征管工作报的全部内容了,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主要调研内容(一)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深化征管主题活动及作风建设活动督导调研税收业务类风险问题汇集》的通知,查看县局缓缴税款申请资料、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二)了解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程序(电脑定税)、个体双定户定额执行期汇总申报的情况;(三)调研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生产加工企业情况。

包括: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管控、深入企业了解其生产工艺、农产品耗用、农产品增值税进行规模、“投入产出”管控应注意的问题(如区分生产工艺、产品、生产规模等进行测算定额)。

重点内容:(1)了解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样式;县局对收购发票的控管措施;到具体企业了解农副产品的收购途径、资金结算等,研究收购发票的控管措施。

(2)到企业调查了解生产工艺。

目的是为下一步采用“投入产出法”提供依据:主要是“消耗定额”的测算,其中又区分电力的“定额”和“原料-农副产品”的消耗“定额”。

“原料-农副产品”消耗定额的测算又要区分生产环节测定约当产量(取得期初在产品约当产量、期末在产品约当产量、本期实际产量、本期实际投入原料,并据以测算原料消耗定额)(四)县局数据分析应用工作开展情况;(五)灾区停业个体双定户的资料的归集情况;(六)灾区受灾企业、恢复情况、税源情况;(七)小规模企业零(小额)申报的原因;(八)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及归档情况;(九)《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贯彻情况,即“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十)税源监控、户籍管理是否到位。

2024年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考试题及答案

2024年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A.之日起30日内B.次日起30日内C.之日起3个月内D.次日起3个月内标准答案:A知识点来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是()。

A.税务检查B.税务管理C.税款征收D.工商登记标准答案:D知识点来源:《税收征收管理法》3.税务登记的主要内容,主要通过纳税人填写()来体现。

A.财务报表B.纳税申报表C.税务登记表D.完税凭证标准答案:C知识点来源:《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2条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刷权属于()。

A.国务院财政部门B.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C.省级税务机关D.国务院工商部门标准答案:B知识点来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5.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

A.3年B.5年C.15年D.永久标准答案:B知识点来源:《发票管理办法》第30条6.纳税人因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以上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A.3个月B.6个月C.1年标准答案:A知识点来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7.甲企业2004年10月5日,购买乙企业原材料,尚欠货款40万元未归还。

2005年1月,将一幢办公楼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50万元,到期未归还。

2005年7月至12月又欠缴税款30万元。

如果2006年1月,该企业仅有的这幢办公楼被变卖得款100万元,按税款优先原则,应()A.先支付税额30万元,再归还乙企业货款40万元,剩余的30万元归还银行贷款。

B.先支付乙企业40万元,再归还银行贷款50万元,剩余10万元支付欠缴税额。

C.先支付银行贷款50万元,再支付欠缴税额30万元,剩余20万元归还乙企业货款。

D.先支付税额30万元,再归还银行贷款50万元,剩余20万元归还乙企业货款。

标准答案:C知识点来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8.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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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闽地税征[1999]2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7.06
【实施日期】1999.07.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宣布失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闽地税征[1999]24号1999年7月6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7]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8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局征管业务规程的要求,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单位和纳税户应同
时办理代扣代缴登记、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务登记,其中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登记后发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证书》,外籍人员基本情况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只办理申报登记不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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