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1.24•【字号】闽地税发[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地税发〔2006〕21号2006年1月24日)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切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研究具体贯彻落实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
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我省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先在以下两个领域试行:一是福州、厦门两地纳入信息化管理的所有扣缴义务人;二是全省的电力、银行、烟草三个行业所有企业。
试点进度、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各地应于6月底和年终以书面向省局报告。
二、试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均应按本文规定及时准确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暂未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除暂不报送《个人基础信息登记表》(表式附后)、《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外,仍应按本文规定报送其它有关资料。
对证券兑付机构向企业债券持有人兑付的企业债券利息所得、上市公司向股民支付的股息、红利所得,考虑其信息量大及目前征管实际,对取得这两类所得的纳税人,可暂不报送个人具体信息,条件成熟的地方可自行确定纳入报送范围。
三、“办法”第十六条有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对已纳入信息化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均应按“办法”规定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未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地方,纳税人要求开具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所掌握的纳税人纳税信息如实开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小组的通知-榕地税[2013]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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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小组的通知
正文: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小组的通知
(榕地税〔2013〕175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涉外税务分局、琅岐区税务分局、福州保税区税务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由于人事变动,为进一步加强对网络文明传播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福州市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榕文明办〔2013〕28号)文件精神,推进网上文明传播活动向制度化、常态化方向发展,现对市局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小组作如下调整:
组长:庄阮锦
副组长:赵新亚(兼)
组员:赵新亚、王立群、杨芳、叶伟
工作职责:
1.组长、副组长负责与市文明办加强沟通联系,统筹协调有关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的各项工作,促进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工作持续开展,扎实深入。
2.组员负责落实具体的网络传播工作。
要努力在中国文明网开设博客及在我省、我市重点新闻网站、知名商业网站开设微博、博客,建立文明传播窗口,经常撰写文章、转发稿件,传递正面声音,做凝聚正能量的文明使者;要在重要网站论坛、社区、QQ群等互动空间,有针对性地进行跟帖、留言,积极引导网上言论;要积极配合上级文明办做好各项网络文明传播工作。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9月2日
——结束——。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28•【字号】闽地税发[2004]319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印花税,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319号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现将《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县级及县以上地税局,下同)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四)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
第三条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应遵循科学、合理、公平的原则。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或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应税凭证签订情况,在省局确定的幅度内(附件一),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三定”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三定”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3.23•【字号】闽国税稽[1998]5号•【施行日期】1998.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三定”方案的通知(闽国税稽[1998]5号1998年3月23日)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为便于工作联系,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三定”方案》印发给你们。
附件1:福建省国税局稽查局“三定”方案福建省国税局稽查局是省国家税务局的直属机构,负责全省国税系统稽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研究、制订全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直接查办重大税务违法案件。
一、主要职责(一)组织、检查、指导、协调、督促全省国税系统开展各项税务稽查工作。
(二)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各种形式的税收专项检查。
(三)负责税收大检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四)负责查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和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的重大偷、骗、抗税案件。
(五)负责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审计、工商、海关等有关部门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保卫的工作。
参与税务治安的协调工作,承办涉税刑事案件的有关事宜。
(六)负责对地(市)国税局稽查局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和业务培训工作。
(七)负责本省税务稽查公告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安排省局集中留用的税务稽查补助经费的使用和支出决算报表。
(九)完成省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局稽查局内设办公室、专案审理科、稽查一科、稽查二科、选案信访科五个科室。
(一)办公室职责1.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落实计划执行情况;2.撰写综合性的工作报告、总结、通知等文件材料,审核以稽查局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材料;3.负责收集和整理全省稽查工作信息,定期编写稽查简报和宣传报道;4.负责税收大检查和各地(市)稽查局的考核和评比工作;5.负责各类文件的收发、传递、立卷和归档管理工作和财务经费、财产、装备(车辆)的管理工作;6.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和内部管理、安全、保卫、保密、后勤服务工作;7.负责税务检查证的发放和管理以及各类表证、文书的印制发放工作;8.组织本局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9.负责各类报表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纳税人中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纳税人中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2.11•【字号】榕国地税联[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纳税人中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榕国地税联[2004]1号2004年2月11日)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稽查局、涉外税收管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琅岐分局: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发[2003]74号)精神,为了积极构建我市税收信用体系,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经研究,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我市纳税人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评定对象在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纳税人。
二、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按照《福建省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闽地税发[2003]74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采用百分制进行。
三、评定年度本次评定年度为2002—2003年度,即纳税人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会计年度内的纳税信用情况;此后每两年评定一次。
四、评定组织(一)福州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成立福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市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审核、检查和监督工作。
主任:林立乐林祥副主任:邱大南张德平福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国税评定办公室和地税评定办公室,国税评定办公室成员为市国税局的征管法规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监察室、外税处、稽查局的负责人,挂靠征管法规处;地税评定办公室成员为市地税局的征管处、法规处、一处、二处、监察室、办公室、稽查局的负责人,挂靠征管处。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公告-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提高税收行政效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各应用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定于2016年7月8日起在福建省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为确保新旧税收业务系统顺利切换以及金税三期系统的平稳上线运行,更好地便利和服务广大纳税人,现将全省(不含厦门)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涉税(费)业务暂停办理时间安排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的具体事项及时间安排如下:(一)地税系统自2016年6月15日8:00至7月7日24:00,国税系统自6月27日18:00至7月7日24:00,暂停签订、撤销、修改税库银三方协议,暂停变更纳税人识别号。
(二)6月23日18:00至7月7日24:00,暂停纸质税票六联单开具和停止受理部分流程较长的涉税业务(6月27日18:00前无法终审的)。
(三)6月24日18:00至7月7日24:00,暂停工会经费征收。
(四)6月27日18:00至7月7日24:00,暂停各类涉税(费)业务办理。
二、涉税(费)业务恢复办理时间安排7月8日8:30起,恢复各类涉税(费)业务办理(含网上办税)。
7月7日8:30起,预约部分纳税人在新系统办理涉税(费)业务。
三、纳税(费)申报期限顺延安排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全省2016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调整为7月8日至7月25日。
四、其他事项(一)请广大纳税人按照本公告相关事项时间妥善安排自身办税事宜,尽量于暂停业务时间前办理好相关涉税(费)事项。
需领用发票的纳税人请充分预估暂停办理业务时段的发票用量,在6月27日前领用足量发票,保证切换期发票的正常使用。
新旧系统切换期间,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网上发票认证系统、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仍可正常使用。
(二)与金税三期系统配套使用的涉税办理表证单书及填报说明将相应发布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网站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9.12•【字号】闽地税发(2003)74号•【施行日期】2003.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发〔2003〕74号2003年9月12日)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外税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的分值细化标准按照《福建省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附件)执行。
二、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精神,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得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
三、关于评定组织和程序:(一)设区市、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设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审核、检查和监督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下设评定办公室,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及下设评定办公室的人员组成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法规、监察部门必须是成员。
(二)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初步确定其所管辖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后,应报所属的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审核。
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共同评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
对实行集中征收、一级稽查设区市的区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要在基层分局推荐的基础上会同征收、稽查部门初定后,再与同级国(地)税机关共同审核、评定。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度福建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标 签】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颁布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闽银﹝1998﹞655号【发文日期】1998-12-22【实施时间】1998-12-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人民银行各市(地)、县分支行,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一九九八年度福建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一九九八年度福建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一九九八年度福建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为了组织指导我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做好年度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总结、反映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1998年度农村信用社计决算工作意见》(银发[1998]5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一九九八年度我省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准确地反映各项经营成果一年来,我省广大农村信用社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农村信用合作金融改革方向,大力发展各项业务,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信贷投入,努力提高支农服务水平;同时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内部经营管理,下苦功盘活信贷资产,节约费用开支,防范经营风险。
但由于长期以来信用社资产负债结构不尽合理,在存贷利率下调过程中,经合效益受到了较大影响,加上企业改制过程中逃废信用社债务现象时有发生,增加了信用社资产保全的难度,信用社面临着较为严峻的经营环境,经营效益一直徘徊在较低水平。
为了全面准确地反映信用社一年来的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进一步研究开展扭亏增盈工作,防范化解经营风险,要求各级今年组织信用社进行会计决算工作必须求真务实,执纪守规,坚决制止弄虚作假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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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关于认定福州市2010―2011年度纳税信用A级
纳税人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9.20
【实施日期】2012.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关于认定福州市2010―2011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的公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公告2012年
第2号)
为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积极构建我市税收信用体系,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观念,促进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经福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并在《福州日报》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后,评定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
司等528个纳税人(具体名单见附件)为2010-2011年度纳税信用A级。
特此公告。
附件:2010-2011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2010-2011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