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合同法的司法解释

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党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司法解释原文]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发包人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从法律上讲,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
本条主要是解释《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具体适用情形。
从审判实践上看,发包方在发包工程时处于优势地位,承包人为承揽工程竞争激烈;但随着合同履行,承包人进场施工后,发包人的优势地位也随之减弱。
解除合同对双方来讲,损失都很大,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不希望解除合同。
解除不是合同履行的常态,应按照《合同法》规定,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而《合同法》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比较原则,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问题,应进一步明确解除权行使的具体情形,从而达到限制合同解除的目的。
本条规定了发包方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虽然条文是对发包方解除权的界定,是从正面规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但实际上是对发包方合同解除权的一种限制,故在审判实践中应严格掌握。
[理解与适用]一、关于合同解除的基本问题(一)、合同解除概念合同解除概念,在各法系学者间,向有分歧。
争议的焦点在于合同解除是否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
大陆法系学说一般认为协议解除非以解除权存在为必要,协议解除是双方同意的行为,因而不属于合同解除范畴。
英美法系的合同解除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其狭义的合同解除相当于大陆法系的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条件(在英国法上)或重大违约(在美国法上)时,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的现象。
英美法系把广义的合同解除称为消灭,它与合同消灭是同义语。
这样,合同不仅可以由于违约解除,还可以由于双方协议、履行、合同落空而解除。
合同法 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法司法解释是指法院在审判涉及合同法的案件时,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解释和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它对于合同法的适用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围绕合同法司法解释展开探讨,分析其背景、特点、适用和影响等方面,以期为读者提供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一、背景合同法司法解释是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在合同法实施初期,由于法律条文较为简略,无法完全覆盖各种情况,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争议和困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2009年、2017年分别制定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等文件,对合同法的适用和解释进行了规范和补充。
二、特点合同法司法解释的主要特点包括:1. 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合同法司法解释不是法律,但是它具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权威,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必须遵循其规定。
2. 具有时效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合同法司法解释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实践中的新情况和问题。
3. 具有指导性。
合同法司法解释对于合同法的适用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对于各级法院的裁判和律师的法律咨询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4. 具有补充性。
合同法司法解释对于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解释,使其更加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三、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适用于合同法的适用和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效力等问题。
2. 合同中的条款解释、适用和效力等问题。
3.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利息、违约金等问题。
4. 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诉讼等问题。
5. 合同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四、影响合同法司法解释对于合同法的适用和实践具有重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合同法的适用和实践。
合同法司法解释对于合同法的适用和解释进行了规范和补充,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有利于合同法的实践应用。
合同法通则司法解释

合同法通则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0条规定,本解释适用于合同法的适用和解释。
一、合同成立1. 双方当事人商定按照合同法第9条第1款的限制将约定的劳动报酬交由第三方支付的,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劳动报酬的金额和支付期限达成的共识。
二、合同的效力1. 合同法第11条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为公序良俗的具体情形参照如下:(1)违反公共秩序、违背公共安全或可能侵害他人人身权益;(2)违法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3)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4)违背社会道德和风俗习惯;(5)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和不公平性。
三、合同的履行1. 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约定合同款的具体情形参照如下:(1)欠缺书面形式;(2)缺乏坚持履行的意愿;(3)拖延履行到期限;(4)迟延履行但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5)拒绝履行或者表明明确不履行的情况。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 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约定合同款的具体情形参照如下:(1)欠缺书面形式;(2)变更内容与原合同没有实质性差异;(3)变更一方恶意变更或影响其他方利益;(4)转让未经书面同意或者未经法定程序。
五、合同的效力终止1. 合同法第78条规定的合同有效期满的具体情形参照如下:(1)期限合同到期;(2)完成目标任务的一次性合同;(3)完成周期性任务的连续合同;(4)根据法定程序宣布的解散或注销的合同主体。
六、合同的违约和补偿1. 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违约责任的具体情形参照如下:(1)过失违约;(2)故意违约;(3)特殊程序违约。
七、其他1. 合同法第112条规定的未尽事项的补充参照合同法相关条款和相关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法司法解释我国合同法以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共利益、法律约束力为原则而订立的法律,其法律位阶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
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局部。
合同法在为经济交易关系提供准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
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此类合同是产生债权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依据,故又称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
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故又称契约。
特征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3.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4.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
合同一经成马上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当违约责任。
性质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法内容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 法律〞。
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劳动合同法全文。
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法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篇一:合同法司法解释】目录一、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效力三、合同的履行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五、违约责任六、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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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八)
第二十三条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人民法院仅就解除权、抵销权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和裁判。
(3)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居间合同的诺成性是指,只要委托人与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合同即成立,而无需以实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当事人一方为数人的,必需数人均作出行使解除权、抵销权的意思表示,最后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才发生解除、批销的效力。
我想问一下司法解释的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仅包括正职还包括副职的,这会不会使这一制度大打折扣。
另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到两名诉讼代理人,这个有没有什么特别的用意?谢谢。
第三十条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也不得抵销。
第三十一条合同解除效力溯及于合同成立之时,但合同已部分履行的,解除效力不溯及已履行部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将合同标的物或者行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合同关系及债归于消灭。
第三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可以依照有关规乏向相应的提存部门提存: (一)债务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二十二条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二)债务人提存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明确;
(四)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履行;
(五)提存的标的物为债的标的物。
第三十四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
(一)低值、易损、易耗物品; (二)鲜活、易腐物品; (三)需要专门技术养护物品;
(四)超大型机械设备、建筑设施 (五)其他不适于提存的物品。
不适于提存的合同标的物,债务人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拍卖或者变卖,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提存。
第三十五条提存部门为国家指定专门进行提存工作的部门。
提存地无提存部门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提存。
第三十六条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客观情况巨大变化,致使订立合同的基础丧失,如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是否变更或解除,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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