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资金池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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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 资金池 利息 会计处理

集团 资金池 利息 会计处理

集团资金池利息会计处理以集团资金池利息会计处理为题,我们来探讨一下这个话题。

首先,了解什么是资金池。

资金池是指将多个子公司或部门的现金集中起来,形成一个统一的现金账户,实现对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

资金池的建立可以有效降低集团内部资金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在资金池中,利息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利息是指资金借贷或存款所产生的收入或支出。

对于集团来说,利息的计算和会计处理是需要注意的。

我们来看资金池内部的借贷利息。

在集团内部,不同子公司或部门之间可能存在资金的借贷行为。

借出方会收取借款方支付的利息作为回报。

这些利息应该按照约定的利率进行计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结算。

在会计处理上,借出方应该将这笔利息收入计入收入科目中,而借款方则将这笔利息支出计入支出科目中。

我们来看资金池的存款利息。

资金池中的现金可能会存放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中,这些存款会产生利息收入。

根据存款的利率和期限,利息的计算可以采用简单计息或复利计息的方式。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利息的计算应该准确无误。

在会计处理上,这笔利息收入应该计入收入科目中。

在资金池管理中,还需要注意利息的支付和计提。

资金池中的借贷活动可能会导致利息的支付。

借入方应该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时间支付利息给借出方。

在会计处理上,借入方应该将这笔利息支出计入支出科目中,而借出方则将这笔利息收入计入收入科目中。

资金池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利息的计提。

计提利息是指按照一定的比例或固定金额将一部分资金用于计提未实现的利息。

这样做的目的是在会计上合理反映资金的使用成本。

在会计处理上,这笔计提的利息应该计入费用科目中。

我们来看一下资金池利息的会计凭证。

根据不同的情况,资金池利息的会计凭证会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利息收入会计凭证的借方应该是资金池内部借款方的应付利息科目,贷方是收入科目;利息支出的会计凭证的借方应该是支出科目,贷方是资金池内部借出方的应收利息科目。

集团资金池利息的会计处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关于集团财务公司“资金池”集中管理的方式和风险

关于集团财务公司“资金池”集中管理的方式和风险

关于集团财务公司“资金池”集中管理的方式和风险作者:张秉怡来源:《财会学习》2020年第11期摘要:随着全球公司集团化的发展,我国的大型集团化公司也应运而生,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股重要力量。

集团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也给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更好的把控集团公司内纷杂的财务问题成为很多集团企业的关注点。

很多集团企业成立自己的集团财务公司,通过统一的财务管理模式对旗下的分支机构进行统一的财务管理,以达到企业资金的统筹管理作用,提高管理的效率,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资金池”作为集团财务公司资金具体运转的管理方式,影响着整个集团公司的生存发展。

本文通过对集团财务公司“资金池”集中管理的方式和风险的分析希望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集团财务公司;资金池集团财务公司是集团总部为更好的方便集团的财务管理设立的二级机构,集团财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银行类型的金融机构。

集团财务公司通过向成员单位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获取自身发展与利益,也同时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的监管。

集团财务公司承担着整个集团的资金,随着大量的资金汇入到集团财务公司,形成了一个规模庞大的“资金池”。

提到“资金池”可能更多的是从投资者口中听说,什么“资金池”风险高了,什么“资金池”不好了,什么“资金池”是个无底洞了等等。

那么什么是“资金池”?“资金池”通俗来讲就是把资金汇集到一个像蓄水池一样的一个小金库里,这个小金库就称为“资金池”,这个小金库不仅承担着资金的汇集还承担着资金的使用双重作用。

通过把资金汇总后进行合理的有目标的分配实现集团目标。

通过“资金池”的管理模式集团公司可以更加方便的对分支机构进行经营管理,方便集团公司对各个分支机构的资金进行划拨,从根本上降低了集团分支机构之间资金转移的法律风险。

“资金池”的管理模式使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变得集中有利于集团权力的控制,保证资金能够实现统一管理,降低财务风险。

通过对企业内部资金统一调配和合理使用,提高了集团公司的整体资金使用率。

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涉税问题分析

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涉税问题分析

现代营销上旬刊2024.02资金集中管理对于集团整体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一方面,通过资金集中管理可以强化对集团内部整体资金的管控,在有效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规避各类不必要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资金集中管理能够有效调节成员企业间的资金余缺,避免资金出现闲置或缺口,让资金发挥最大经济效益。

许多集团企业通过成立资金池,利用资金统筹管理的方式,将下属成员企业闲置资金汇入资金池中,采取借贷的方式为有资金需求却在短期内无法得到资金支持的成员企业配置资金,收取相应的资金使用费用交予资金闲置成员企业。

如此一来,集团资金集中管理过程中将涉及相关流转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方面的问题,若集团企业处理不当,将有可能出现税务风险。

为此,本文针对集团资金管理形式,探讨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中的涉税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下涉税问题的处理策略。

希望通过文中的论述,为集团企业加强资金管理、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提供参考。

一、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形式概述资金管理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时间价值性。

风险性在于,部分企业由于投融资决策失误导致其整体资金管理不善,出现流动性风险;时间价值性在于,无论是资金出现闲置还是缺口问题,都将造成资金成本增加。

鉴于此,提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理念。

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一般包括备用金模式、统收统支模式、结算中心模式、财务公司模式。

(一)备用金模式备用金模式类似于企业为使业务人员日常经济业务开展方便而为其拨付一定额度的备用金,在额度内随用随借、及时核销。

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下,集团企业为了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并实现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的有效运行,为其核定相应额度的款项支付权限。

集团成员企业在符合国家相关法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可以自由支配备用金。

备用金模式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小的集团企业。

由于成员企业对于额度内备用金有着较高的使用权,有可能导致集团对于下属企业的备用金管理失控,不利于集团资金管理。

(二)统收统支模式统收统支模式即成员企业本身没有资金自主收支的权力,其一切涉及资金收支的事务,均由集团统一管理。

集团公司资金池管理的具体策略

集团公司资金池管理的具体策略

集团公司资金池管理的具体策略作者:郑红亮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6年第08期摘要:首先对我国资金池管理的涵义进行充分阐述,从集团收取资金池借款利息的营业税缴纳、成员单位在资金池中的存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目前在税法中尚无明确规定两个方面,解析我国集团公司资金池集中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

最后,对我国集团公司资金池集中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充分的分析,进而提出完善集团公司资金池集中管理的几点策略。

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可以给我国各个集团公司在应用资金池管理方面提供些许的帮助。

关键词:集团公司资金池资金管理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基于这种大环境影响下,我国各个企业的发展也逐渐变好,各式各样的跨国企业也随之发展起来。

随着各式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好,他们的经济收益也得到了稳定发展,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各个企业的财务管理问题。

因为各个大型的集团都会建立各个子公司,就会导致资金账户比较分散的现象,如果不能保证投资效益,就会给各个企业的财务部门带来一定的影响。

因此,为了降低各个集团公司的财务风险,人们开始将资金池管理应用到各个集团公司财务中来,但是在应用资金池管理时,还是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

因此,为了有效的处理好资金池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就要根据不同的问题找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下面将进一步阐述集团公司资金池管理的具体策略。

一、资金池管理的涵义资金池,又名现金总库。

是现在各个集团公司广泛应用的一种财务管理模式。

资金池最初是由跨国企业的财务部门和相关的国际银联一同开创的一种资金管理模式,经过不断地完善和创新,最终得到了众多集团公司的广泛应用。

资金池业务涉及的事项有很多种,主要包含在五个方面。

第一个对成员单位账户余额进行策划;第二个是对成员企业的资产情况进行透支;第三个是可以主动拨付和主动收款;第四个是成员企业之间委托借贷以及成员企业向集团总部的上存;第五个是对贷出的资金进行计息。

资金池的工作原理就是让各个集团公司建立一个总资金账户,这个总资金账户就是资金池。

现金池管理模式下的企业集团资金管理

现金池管理模式下的企业集团资金管理

现金池管理模式下的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现金池管理模式是指企业集团通过将子公司的资金集中管理,形成一个统一的资金池,实现资金的统一调配和管理。

这种模式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企业集团内部资金分散、利用率低下的问题,以提高整体资金利用效率,降低集团的融资成本,优化现金流管理。

1. 资金集中管理。

企业集团通过设立一个资金池,将各个子公司的资金集中起来进行统一管理。

这样可以实现资金的集中调配,提高整体资金利用效率。

通过集中管理,可以更好地把握整个集团的资金流动情况,及时调配资金,避免资金闲置或者短缺的情况。

2. 向子公司提供融资支持。

资金池可以向需要资金支持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服务,比如提供短期资金周转、应急融资等。

通过资金池的集中管理,可以降低集团内部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3. 统一管理账户结构和支付结算。

通过现金池管理模式,企业集团可以统一管理账户结构和支付结算。

这样可以减少账户数量,简化支付结算流程,提高集团内部支付的效率和准确性。

4. 优化税务安排。

资金池管理模式可以通过合理的资金调配,优化集团内部的利润分配和税务安排。

通过资金池管理,可以将集团内部利润进行合理分配,降低整体税务负担。

5. 控制资金风险。

通过资金池管理模式,企业集团可以更好地掌控资金风险。

资金池可以提供对外支付的限额和控制机制,避免子公司过度支出和资金风险的发生。

现金池管理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如何平衡集团内部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利益和关系;如何合理设置资金池的规模和运营模式;如何确保集团内部的资金流动和调配的公平性等等。

集团内部资金池往来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集团内部资金池往来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集团内部资金池往来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问:我集团公司为加强企业经济核算,将所有下设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的资金统一汇总在一个资金池内,统一调度集团内部的资金使用,并向上划资金的下属单位支付利息,同时向使用资金的下属单位收取利息。

请问,收取成员单位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成员单位上划资金收取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中汇(十堰)税务师群赵辉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对集团下无论是总分公司还是独立的法人机构之间借款利息均属于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因此,营改增后,集团资金池业务中收取利息的一方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应该缴纳增值税。

但如果符合统借统还条件所收取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缴纳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司库建设中资金归集的涉税问题探讨

司库建设中资金归集的涉税问题探讨

司库建设中资金归集的涉税问题探讨
仲平平
【期刊名称】《中国总会计师》
【年(卷),期】2024()4
【摘要】为响应国资委司库体系建设相关要求,同时也为提高集团内资金利用效率,提升管理水平,越来越多大型企业集团的资金管理模式从分散走向集中,通过设立资金池来实现对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

在集团资金池的运作过程中,常见的模式有内部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模式。

本文通过对内部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模式进行比较,分析两种模式下的资金集中管理在税务处理方面的不同之处,为开展资金归集的企业提供参考,防控潜在税务风险。

【总页数】3页(P96-98)
【作者】仲平平
【作者单位】中国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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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化房地产企业内资金往来的税务风险管理

集团化房地产企业内资金往来的税务风险管理

集团化房地产企业内资金往来的税务风险管理一、集团企业内资金往来的内容及主要税务风险(一)集团企业内资金往来的主要内容资金管理一直是房地产企业运营的重要环节。

随着国家政策进一步调控的影响,集团化的房地产企业出于融资、内部资源整合、降低成本等因素形成了集团公司与其分子公司之间进行资金相互拆借的关联交易。

目前集团企业内资金往来业务按照是否涉及资金利率可以划分为有偿资金往来和无偿资金往来。

按照是否为自有资金划分可以分为借款资金拆借及自有资金拆借。

例如集团企业是通过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融资后借给集团内部单位,还是利用利润留存相互拆借资金。

许多集团企业为达到集中管理的目的会采用“资金池”模式。

下文重点按照有偿资金借贷及无偿资金借贷的划分方式解析相关的涉税问题。

(二)集团企业内资金往来税务风险的表现近年来,集团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因违规资金拆借引发税务风险的情况时有发生。

企业在实际经营和资金管理过程中往往对资金借贷的税收政策不能准确把握,导致与之对应的资金运作产生了税务风险。

例如,某上市公司A是一家建筑公司,年均外部借款近20亿元,财务费用高达8000万元,如此高额的借款引起了税务机关的关注。

经过调查,该企业利用上市公司的身份以较低的资本获得资金,并无偿拆借给集团内部房地产公司使用。

A公司最后因违规拆借资金被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近1亿元,并补缴了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针对集团化房地产企业内资金往来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土地增值税风险进行分析。

二、企业集团内资金往来的增值税识别与控制集团企业内的资金往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使用资金的单位向支付资金的单位支付利息及利息性质的资金占用费时,收入利息的一方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但是也有特殊的情形。

(一)集团企业内无偿资金往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于集团企业内无偿资金往来在增值税方面一直有税企争议,随着财税【2019】20号文的出台,解决了部分集团企业内部无偿资金往来的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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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提到得资金划转营业税实际就是隐含税务认为其间存在借贷关系。而一般集团公司均会做资金池管理资金,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首选所谓集团公司资金池系指集团公司将所有下属单位得资金统一汇总在一个资金池内,统一调度集团内部得资金使用,并向上划资金得下属单位支付利息,同时向使用资金得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得业务行为。

资金池得运行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就是通过集团内部得结算中心运作,二就是通过集团得财务公司运营。这两种“集团资金池”得现金管理模式涉及哪些税?存在哪些税收风险?又如何管控这些风险?本文先分析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与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得具体运营情况,然后对“资金池”管理中得税收风险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控制策略。 (一)集团“资金池”得运行模式 1、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得具体情况 集团母公司设立得结算中心就是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与往来结算业务得专门机构,一般隶属于财务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备经营金融业务得许可。结算中心主要借助网上银行对资金池进行管理。根据集团与银行之间就“资金池”业务签订得协议,集团及纳入“资金池”管理得下属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开户,采取收支两条线得方式。集团结算中心对于上存资金得子公司,一般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息,对使用资金得子公司,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这样,集团结算中心得收入来源由两部分组成,一就是资金池存款在银行与拨付下级公司之间存在得利差收入。二就是向子公司收取得贷款利息。 集团公司在计算营业税时,将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征了营业税。根据与银行得协议,有些公司委托银行计算并代扣代缴,有些公司则自行计算缴纳。有得集团公司遵循谨慎性原则,未使用地税发票。如中煤能源集团,其向下属公司收取得利息收入未给对方开具正式发票,主要就是由于集团公司认为自身为非金融机构,无法针对利息使用发票。对于资金池内得子公司而言,子公司从资金池中取得得收入为将存款上拨至总公司账户从而取得得利息收入。对于这部分利息收入,总公司认为就是子公司得存款利息收入,所以子公司在取得收入时也未缴纳营业税。 2、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得具体情况 与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不同,财务公司为集团子公司之一,具有独立得法人地位,就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得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提供得服务也类似于商业银行,主要功能就是提供解决集团内部融资、资金信贷风险得平台。在运作中,财务公司同样采取收支两条线得管理,操作层面比结算中心模式更自由与便捷。简而言之,谁得钱入谁得帐,用款自由,存款有息。 在支付环节,成员单位可自主支配各自在财务公司帐户上得存款,只需在集团公司系统中给财务公司一个申请用款指令,财务公司即会将款项随时划拨至成员单位得指定银行帐户。在成员单位需要贷款时,可向财务公司申请,财务公司根据集团得长远规划,逐笔审批,将可动用资金池得资金贷予成员单位。 另外,也可通过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调动资金满足成员单位用款需求。资金池只用于短期贷款,一般期限为3个月、6个月、1年。 作为财务公司,其收入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就是资金池在银行存款得利差收入。二就是向成员单位收取得贷款利息收入。三就是利用资金池资金做风险较小得一级证券市场得投资收入。由于财务公司得职能定位,投资收入只占一小部分。目前对于后两种收入,财务公司已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在票据使用上,主要使用自制得经银监局备案得票据,未使用地税发票。 (二)集团“资金池”管理中得涉税风险分析 1、“资金池”成员企业收到得资金池存款利息就是否缴纳营业税 (1)结算中心管理得资金池 结算中心资金池模式下,子公司收取“资金池”存款利息就是否缴纳营业税存在两种不同得观点: ①缴纳营业税 持这种观点得人认为:《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得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得征收范围,而贷款就是指将资金贷与她人使用得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就是其她单位,只要就是发生将资金贷与她人使用得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集团结算中心不就是金融机构,集团与各子公司之间又就是不同得法律实体,“资金池”导致了不同法人账户间资金得转移,也就就是说形成了公司之间得借贷,根据上述规定,子公司收到资金池账户得存款利息应缴纳营业税。 ②不缴营业税 持这种观点得人认为:“资金池”只就是企业集团资金管理得一种方式,它与一般得公司之间借贷性质上有所不同。“资金池”成员企业在集团公司得监管下可以自由支配各自在资金池内得资金,其资金使用模式更像项目公司在银行得存款,所以,“资金池”成员企业取得得利息收入实质上与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并无二致,按现行得营业税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目前,税法对“资金池”成员企业收取得“资金池”存款利息就是否缴纳营业税没有明确规定,从征税角度出发,税务机关大都倾向于第一种观点,企业出于对税法得朴素理解并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认为缴税有些不应该,对这部分利息收入大都未进行营业税得申报与缴纳,进而形成税企争议。税企争议最终得处理结果往往存在很大得不确定性,本身就就是一块很大得税收风险,再加上税企争议得最后自由裁量权在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与税务机关得博弈中,企业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资金池”成员企业收取得“资金池”存款利息得问题一旦被发现,企业就面临缴纳补税、滞纳金与罚款得较大可能性。 (2)财务公司管理得资金池 财务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资金池”成员企业从财务公司取得得存款利息,与在银行取得存款利息一样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集团收取“资金池”借款利息就是否缴纳营业税 无论就是结算中心模式,还就是财务公司模式,只要就是成员企业从“资金池”借入资金,都属于企业拆借行为,因此,集团母公司向成员企业收取得“资金池”借(贷)款利息应缴纳营业税。 另外,《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与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与其她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资金池”结算中心管理模式下,集团母公司向成员企业放贷违反贷款通则,存在较大得金融违法风险;财务公司由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与经营金融业务得资格,向成员企业放贷符合贷款通则,不存在风险。 3、集团收取资金池借款利息能否在成员企业税前扣除 (1)资金池得性质对扣除得影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得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得各项存款利息支出与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得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得数额得部分准予扣除。 由于财务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成员单位支付给它得利息支出可全额扣除。而采用结算中心管理得资金池,成员单位得利息支出则只能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得金额内准予扣除。 (2)关联关系对扣除得影响 无论就是财务公司还就是结算中心得管理模式,集团母公司与成员企业都会形成关联关系。为了实现企业集团利益最大化,为了减轻集团整体得税收负担,集团企业往往借助关联企业相互之间得存贷款,通过资金池设定不同得存贷利率水平调节公司利润。为防止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得方法转移利润,操纵整个集团所属企业得税负水平,《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方得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得,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得定价原则与方法进行调整。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得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一般企业得关联债资比为2:1,项目公司从资金池接受得债权性投资(借款)与权益性投资超过2:1部分而发生得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利息单据对扣除得影响 从目前所接触得企业来瞧,无论就是财务公司模式,还就是结算中心模式,“资金池”取得利息收入均未使用地税局监制得发票。财务公司一般使用自制得经银监局备案得票据,结算中心则使用收据作为结算凭证。 实务中,税务机关对财务公司开具得经银监局备案得票据通常予以认可,各子公司可以凭此票据做税前扣除;而对结算中心开具得收据,税务机关通常认定为不合规票据,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列支。此时企业可到税务机关**得利息发票,但**利息发票时,税务机关则要求收取利息得企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收取利息为个人得,还要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4、集团与资金池成员企业签订得借款合同就是否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借款合同中,银行及其她金融组织与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得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得,按合同贴花。因为财务公司属于金融组织,所以,它与子公司签订得借款合同应缴纳印花税;而结算中心不就是金融机构,它与项目公司签订得借款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 (三)集团“资金池”中税收风险得管控策略 1、尽量采用财务公司得运作模式 从上面得分析来瞧,采用结算中心得模式,不仅存在违法放贷得金融风险,还存在子公司存款利息缴纳营业税得纳税风险,支付得利息还要受到关联债资比例得约束,问题比较多,而采用财务公司得运作模式则可以绕开这些问题,所以对于资金池得管理运作,最好采用财务公司得运作模式。当然,成立审批财务公司要比结算中心门槛高、程序复杂,但从规避金融与税收风险得角度瞧,还就是合适得。对于确实不能成立财务公司得企业集团,如果条件许可,可以收购其她集团公司得财务公司,也可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就以下问题与税务机关达成共识: (1)“资金池”存款利息收入争取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得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得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就是其她单位,只要就是发生将资金贷与她人使用得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子公司按集团资金管理办法将自己得资金上存结算中心,就是一种归集资金得行为,而不就是将资金贷与集团结算中心,况且资金结算中心与银行功能相似,不能套用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第十条得规定,更何况理论界与税务机关内部对此还存有争议。对于子公司上存结算中心得存款利息收入,只要存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征收营业税法律依据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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