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中英文对照)
2023年司法考试卷一附答案解析

2023年司法考试卷一(附答案)提醒: 本试卷为选择题, 由计算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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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对的答案, 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 每题1分, 共50分。
1.西方法律格言说: “法律不强人所难”。
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 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凡是人可以做到的, 都是法律所规定的B.对人所不知晓的事项, 法律不得规定为义务C.根据法律规定, 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 不承担过错责任D.天灾是人所不能控制的, 也不是法律加以调整的事项答案: C解析: “法律不强人所难”, 即不能对自己无法预见的事情承担责任。
选项A说法错误, “人可以做到的”中的人, 也许是“圣人”, 也也许是“小人”, 不能以“圣人”的道德情操规定所有人, 也不能以“小人”的标准去定分止争。
此外, 法律的范围毕竟是有限的, 道德调整的范围不一定都要有法律来规范。
选项B说法错误, 义务具有强制履行性, 不能以不知晓而拒绝履行。
选项D说法错误, 法律明确规定“天灾”是不可抗力, 是法律调整的事项。
2.关于法律与自由, 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 限制自由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B.自由对人至关重要, 因此, 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唯一标准C.从实证的角度看, 一切法律都是自由的法律D.自由是神圣的, 也是有限度的, 这个限度应由法律来规定答案: D解析: 法律和自由的关系密切。
一般情况下, 法律以自由为最高目的和价值, 自由必须受法律的限制。
故A项说法不对的, D项是对的的。
此外, 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 但不是唯一的标准, 尚有正义等标准。
故B项错误。
实证主义者认为“恶法非法”, 所以C项判断错误。
3.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采用的紧急避险行为, 导致损害的, 不负刑事责任。
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条件与方式有哪些

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条件与方式有哪些摘要:所谓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对于离婚,世界各国确定离婚案件准据法的冲突规范不尽相同。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离婚时,法律规定,原告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能通过行政部门登记离婚。
那么我国法院承认外国判决的条件与方式有哪些呢?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因此,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外国离婚适用的应是外国法律,那么外国法院依据外国法律所作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有效?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据国际惯例做出了如下规定:“外国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方式1、外国法院做出离婚判决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外国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中的外国公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但其离婚的原配偶必须是中国公民。
2、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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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案件的情况较为复杂,每个人遇到的情况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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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离婚判决未经中国法院承认,又在国内再婚是否有效?

国外离婚判决未经中国法院承认,又在国内再婚是否有效?裁判要旨当事人在中国登记结婚,后于外国诉讼离婚,中国籍当事人需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若当事人未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即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人民法院对后段婚姻的效力不予认定,对当事人请求确认继承资格的诉求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被继承人谢某与詹某(加拿大国籍)于天津市和平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谢某2。
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在加拿大安大略省诉讼离婚。
离婚判决书取得了中国驻加拿大领事馆的公证认证。
离婚后,谢某与季某再婚,在天津市和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有一继子谢某1。
婚后,谢某去世。
詹某、谢某2与季某、谢某1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谢某与詹某在加拿大诉讼离婚后,未请求中国法院认可外国法院的民事裁判,加拿大离婚判决不能在中国境内发生法律效力,故对季某与谢某的婚姻效力不予认定,季某和谢某1不享有继承人的身份。
季某、谢某1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季某、谢某1不服二审判决,向天津高院申请再审。
天津高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思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季某与谢某的婚姻效力如何,季某与谢某1是否享有继承权。
天津高院对此的裁判思路如下:其一,谢某是否解除了第一段跨国婚姻。
季某在二审时提交了经公证并经我国驻多伦多总领事馆认证的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的判决书及翻译件,欲证明谢某与詹某于2003年7月31日已经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对于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需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本案中,谢某在与季某登记结婚之前,未曾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关于其与詹某之间的离婚判决。
其二,季某与谢某的婚姻登记是否可成为其享有继承权的依据。
谢某2曾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谢某与季某的结婚登记,由于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被驳回。
但该生效行政裁定并未宣告谢某与季某之间的婚姻有效,本案民事诉讼中法院对季某与谢某的婚姻效力不予认可的认定,与生效行政裁定并不冲突。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问题研究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问题研究作者:周易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1期摘要我国涉外离婚诉讼管辖以原告就被告的一般民事管辖原则为基础,以住所地、国籍国、惯常居所地为主要的管辖依据,法律法规中仅对有限的管辖消极冲突情况做了些许规定,对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处理一概采取平行管辖原则。
但是在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上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新的管辖原则已经产生并被适用,在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上也是如此。
关键词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民事管辖原则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61-03离婚诉讼是指按一定的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程序,既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可能涉及到其家庭的财产利益。
涉外离婚诉讼是指婚姻关系之中包含有涉外因素,可能会产生不同国家对同一离婚案件均享有管辖权或均不认为自己国有管辖权的情况。
一般来说,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的确定有以下几个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和协议管辖原则。
婚姻案件应适用以上原则,但作为特殊类型的民事诉讼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随着世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员在世界范围内流动的加速,跨国婚姻大量增加,司法审判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的实践经验显示出中国现有的涉外离婚管辖制度并不足以应付复杂而多变的情况,尤其是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间,大量的人出国深造、定居,并且取得外国的国籍或永久居留权,这对于中国确定涉外离婚管辖权问题的原则及规定产生了很大的冲击。
一、我国对涉外离婚诉讼管辖的规定(一)历史上的单边管辖规定我国在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问题上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转变过程。
建国初期,我国实行的是单边主义,即只要是在中国境内的涉外离婚案件都由我国法院受理,甚至包括双方都是外国人的离婚案件。
此后随着国际关系的转变和中国对外交往的逐渐开放,中国在涉外离婚案件管辖问题上僵硬的单边主义立场逐渐有所转变,有范围、有条件的接受了外国法院的管辖,措辞上也将“应当”、“应由”由中国管辖转换为“可由”,“外国法院予以受理和判决的,如果双方均无异议,可不予干涉”。
如何在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婚姻判决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如何在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婚姻判决如何在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原则性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拘束力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拘束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
裁定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申请人应递交的立案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申请理由及请求;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管辖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审理程序、审查依据及当事人应递交的证明资料A、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3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B、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C、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D、按照B、C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英双语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bout Several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I)(December 26, 2003)With a view to correctly hearing the cases of disputes over marriage and families, the following interpretation is made about the relevant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by the people’s cour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Marriage Law), the Civil Procedur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other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Article 1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refuse to accept any lawsuit filed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to stop the cohabitation. But, if the parties concerned plead to stop the "cohabitation between a person who has a spouse but co-habitats with a third person" as provided for in Articles 3, 32 and 46 of the Marriage Law,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accept such lawsuits and stop the cohabit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The people’s court shall accept the lawsuits filed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due to disputes over the partitioning of property or the upbringing of children.Article 2 After the people’s court has accepted a pleading for announcing a marriage invalid, if it finds, upon examination, that the circumstance is true, it shall make a judgment announcing the marriage invali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If the plaintiff pleads for withdrawing the lawsuit, he (she) shall be disapproved.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4篇案例1篇裁判文书1244篇相关论文26篇实务指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甲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某日,甲乘当地深夜间歇性的拉闸限电之机,盗割了一百多米高压电线,造成供电中断近10小时。
甲某将盗割的电线出售,获利数千元。
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破坏电力设备罪B.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择一重处罚C.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D.盗窃罪【答案】 B2、张某请求做工伤认定,区人社局认为企业已消亡作出《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
张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区政府认为不构成工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张某以区人社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驳回张某诉讼请求B.不予受理C.告知张某变更被告D.追加区政府为被告【答案】 C3、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项逾期的承诺不具有何种效力?()A.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接受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则该逾期的承诺有效B.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其已失效C.一项逾期承诺就是一个新要约,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产生承诺的效力D.一项逾期承诺的最终效力取决于要约人的明确态度【答案】 C4、被告人张某系退伍军人,被告人赵某系现役军人。
张某曾在服役期间伙同赵某犯有抢劫罪。
关于该案的审判管辖,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应当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B.应当由地方人民法院一并管辖C.被告人张某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赵某由军事法院管辖D.应当先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然后再把被告人张某移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答案】 C5、帝豪小区开发商擅自变更小区会所使用功能,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区城管局寄送了关于帝豪小区开发商存在擅自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问题的投诉函,区城管局已收悉,但逾期不予以处理,小区居民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业主委员会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B.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可以直接起诉C.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起诉D.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占小区总人口过半数的业主可以起诉【答案】 A6、某甲看李宁牌体育用品非常畅销,就伙同他人生产了大量的“李宁牌”运动服装,后被査获。
2022年下半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考前冲刺试卷A卷 附答案

2022年下半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考前冲刺试卷A卷附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外国公民张女士与旅居该国的华侨王先生结婚,后因感情疏离,张女士向该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得对其有利的判决,包括解除夫妻关系,以及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内容。
该外国与中国之间没有司法协助协定。
张女士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王先生随后在同一中国法院起诉与张女士离婚。
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中国法院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决定是否承认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B、中国法院应依前项司法解释决定是否执行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之外的内容C、若张女士的申请被驳回,她就无权再提出承认该判决的申请,但可另行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D、中国法院不应受理王先生的离婚起诉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应由下列哪一级机关规定?()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B、上级人民代表大会C、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关于扣缴义务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是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B、应当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C、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D、应当直接到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4、法治的生命线是下列哪项?()A、公正B、平等C、民主D、自由5、关于主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管制、拘役的执行机关都是公安机关;其刑期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起算。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次日起计算B、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C、甲(生于 1936年 4月 5日)在 2010年 11月 11日毒杀被害人张某,次年案发,于 2011年 5月 6日进入审判程序的,对甲不能判处死刑D、甲(女,19岁)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并在羁押期间流产,由于证据不足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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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is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Issues Concerning Acceptance by People's Courts of Applications for Recognizing Divorce Judgments of Foreign Courts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Text
正文
(Fa Shi [2000] No. 6; Adopted at the 1090th Session of the 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December 1, 1999; Promulgated on February 29, 2000; Effective from March 1, 2000 )
(法释〔2000〕6号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 2000年2月29日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On September 17, 1998, we printed and issued the Opinions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Issues Concerning Acceptance by People's Courts of Applications for Recognizing Divorce Judgments of Foreign Courts as "Fa [1998] No. 86". In view of the new situations,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are made anew regarding certain issues concerning acceptance by people's courts of applications for recognizing divorce judgments of foreign courts:
1998年9月17日,我院以法〔1998〕86号通知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现根据新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有关问题重新作如下规定:
1. Where a Chinese citizen applies to a people's court for recognition of a divorce judgment of a foreign court,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not refuse to accept the application on the grounds that the marriage relationship is not established in China. When applying for the recognition of a divorce judgment rendered by a foreign court without his or her presence, a Chinese citizen shall submit relevant documents certifying that the foreign court that has rendered the judgment has lawfully summoned him or her to appear before court.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2. In the event that a foreign citizen applies for recognition of a divorce judgment of a foreign court,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accept the application if the former spouse of the applicant, who is involved in the said divorce judgment, is a Chinese citizen. If the former spouse is a foreign citizen,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refuse to accept the application but may notify the applicant to directly apply for remarriage registration with a marriage registration office.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3.The people's court shall accept the application filed by a party concerned for the recognition of a divorce mediation statement of a foreign court, and, pursuan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Procedural Issues Concerning Chinese Citizens' Application for Recognition of Divorce Judgments of Foreign Courts, conduct an examination and render a decision for recognition or non-recognition of the judgment.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From the promulgation date of these Provisions, the Provis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Issues Concerning Acceptance by People's Courts of Applications for Recognizing Divorce Judgments of Foreign Courts printed and issued as "Fa [1998] No. 86" shall be simultaneously repealed.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我院法〔1998〕86号通知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