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指南——适用于核准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级别评定标准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团体标准
8. 固定办公场所(含试验场地)不少于 1500 平方米; 9. 取得 B 级《级别评定证书》满 2 年。
(二)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无损检测机构评定为 B 级: 1. Z≥80; 2. Ⅲ级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 4 名,其中至少有 2 名已在该机构连续工作 2 年以上; Ⅱ级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 25 名,其中至少有 15 名已在该机构连续工作 2 年以上; 3. 四年内未发生直接责任的较大及以上由检测质量引起的特种设备事故或安全生 产事故; 4. 四年内未发生直接责任的预警等级较大及以上的污染事件; 5. 四年内未发生虚假的检测行为; 6. 四年内检测责任过失赔付能力不低于 400 万元/年; 7. 固定办公场所(含试验场地)不少于 800 平方米; 8. 取得 C 级《级别评定证书》满 2 年。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无损检测机构评定为 A 级: 1. Z≥90(见附件 B); 2. Ⅲ级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 6 名,其中至少有 3 名已在该机构连续工作 4 年以上; Ⅱ级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 45 名,其中至少有 25 名已在该机构连续工作 4 年以上; 3. 四年内未发生直接责任的较大及以上由检测质量引起的特种设备事故或安全生 产事故; 4. 四年内未发生直接责任的预警等级较大及以上的污染事件; 5. 四年内未发生虚假的检测行为; 6. 被核准的无损检测项目不少于 2 项(其中至少 1 项为常规项目); 7. 四年内检测责任过失赔付能力不低于 600 万元/年;
2014 年 4 月,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组织有关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代表、无损检测专家成立
了起草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级别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于 2014
年 12 月征求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2015 年 1 月,起草组根据征求意见形成送审稿。2015 年 6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鉴定评审工作指南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鉴定评审工作指南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目录1.鉴定评审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鉴定评审依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鉴定评审安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评审准备工作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现场鉴定评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问题整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意见反馈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联系方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9.附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鉴定评审工作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2013])(下称《安全法》)规定,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八大类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实行许可制度。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 Z7002-2004汇总版)

附件 4无损检测机构级别核定方法………………………………………………
附件 5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附件 6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不符合项目通知书……………………………………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一)受理决定书;
(二)质量手册文本及程序文件目录;
(三)试检验检测报告(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时需要)。
第七条评审机构接受申请机构的约请,应当向申请机构提供鉴定评审指南。评审机构不接受约请,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说明原因,并且在收到约请函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机构,退回提交的申请资料。
第八条评审机构接受申请机构的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组成评审组,并与申请机构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所商定的日期应当确保评审机构在接受约请后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因申请机构自身原因或者战争、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迟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附件3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级别核定方法
一、级别核定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检验机构核定为A级:
1.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80人,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不少于2名;
2.自主产权办公及检测试验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K[注]×2500m2;
3.120人以下(含120人)的机构,其仪器设备(含计算机、办公系统)类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人均K[注]×8万元;120人以上的机构,其仪器设备(含计算机、办公系统)类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K[注]×960万元;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一、评审机构的组织和管理1.评审机构应设立鉴定评审专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鉴定评审工作计划和评审标准的制定。
2.评审机构应设立评审组,由具备相关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
3.评审组成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鉴定评审能力。
二、评审申请和受理1.评审机构应公开宣传鉴定评审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2.评审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3.评审机构应在收到评审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评审标准的制定1.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标准应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评审标准应明确评审内容、评审要求和评审程序。
四、评审过程1.评审机构应向评审申请人提供评审流程和时间安排的通知。
2.评审机构应与评审申请人沟通,明确评审要求和提交材料的时间和方式。
3.评审机构应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反馈给申请人。
4.评审机构应定期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
五、评审报告和结论1.评审机构应编制评审报告,明确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
2.评审报告应详细论述评审组的意见和建议,对申请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指导和改进。
3.评审报告应进行严格保密,严禁泄露评审信息。
六、评审结果的公告和备案1.评审机构应向评审申请人公布评审结果,并给予书面通知。
2.评审机构应定期公布评审结果,供社会公众查询和参考。
3.评审机构应将评审结果进行备案,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七、评审结果的复议和申诉1.评审申请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议,评审机构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议。
2.如果对评审结果仍不满意,评审申请人可以申请申诉,评审机构应对申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下列简称“核准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核准规则》范围内,对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下列简称“申请机构”)进行的鉴定评审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了鉴定评审的程序、内容与要求。
实施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下列简称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核准规则》与本细则的要求,制定包含鉴定评审具体内容与鉴定评审方法的鉴定评审指南与审查记录,同时依此实施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指南应当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列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四条鉴定评审分为首次核准的鉴定评审、换证核准的鉴定评审与增项核准的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的基本程序包含:约请鉴定评审、确认申请材料、鉴定评审日程安排、构成评审组、现场鉴定审查(核实级别条件)、整改确认与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五条申请首次核准或者者增项核准的申请机构,在约请鉴定评审之前,开展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并按照规定出具试检验检测报告。
试检验检测过程应当在具有相应资格4年以上(含4年)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见证下进行(无损检测的见证机构应当有A级资格),见证人员应当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或者Ⅲ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并在相应的试检验检测报告(含记录)上以签字方式确认其见证了试检验检测过程。
见证机构应当出具试检验检测评价文件,其内容包含检验检测细则、方案、工艺(包含通用工艺与专用工艺)的评价,对检验检测实施过程技术与质量操纵的评价,对检验检测记录与报告的评价,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技术经历,所见证被检验检测对象的基本情况等。
试检验检测报告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电站锅炉、客运架空索道有关核准项目1份;(二)其他检验项目很多于2份;(三)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应当满足《核准规则》附件2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申请机构应当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质检行政许可在线申报服务系统,约请鉴定评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发证的,其核准申请从其规定),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受理决定书;(二)质量手册文本及程序文件目录;(三)试检验检测报告(申请首次核准或者者增项核准时需要)。
10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指南

10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指南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指南编制: 李君平审核: 修杰批准: 宁辉振⼴西壮族⾃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1 ⽬的为了规范和指导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作,保证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作的顺利进⾏和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特制定本指南。
2 适⽤范围本指南适⽤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企业(以下简称⽣产单位)及⽓瓶检验机构的许可鉴定评审⼯作。
3 评审单位介绍⼴西壮族⾃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成⽴于2004年9⽉(注:2004年9⽉,⼴西壮族⾃治区锅炉压⼒容器检验所和⼴西壮族⾃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合并更名为⼴西壮族⾃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为⼴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质监局)直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系国家法定检验机构。
负责全区特种设备重⼤项⽬以及南宁市和崇左市15个县市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作。
⼴西壮族⾃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为正处级建制,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省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内设院办公室、业务中⼼、技术中⼼、锅炉检验中⼼、压⼒容器检验中⼼、综合检验中⼼、机电类特种设备检验中⼼。
本单位现有各类持证评审员28⼈,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作的单位,现可承担的鉴定评审范围如下:⼀、设计⒈压⼒容器:D级⒉压⼒管道:GB类,GC类(仅限GC2级)⼆、制造⒈锅炉:D级⒉压⼒容器:D级⒊压⼒管道元件:所有项⽬仅限B级三、安装改造维修⒈锅炉全部级别⒉压⼒容器全部级别⒊省级受理的机电类特种设备⒋压⼒管道:GB类,GC类(仅限GC2、GC3级)四、检验检测机构⽓瓶检验机构。
⼴西壮族⾃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制订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配备有较齐全的检验检测及分析化验设备,拥有的软、硬条件能够⽀持开展职能要求的各种检验、鉴定评审⼯作和安全技术研究⼯作。
地址:南宁市星湖路22号邮编:530022 传真:0771-******* 电话:0771-*******(报检⼤厅)4 评审依据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4.2《特种设备⾏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4.3《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4.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5-2007)4.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4.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 Z7002-2004)4.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4.8《锅炉压⼒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1⽇起实⾏)4.9《锅炉压⼒容器制造许可⼯作程序》(2003年7⽉1⽇,国质检锅[2003]194号)4.10《锅炉压⼒容器制造许可条件》(2003年7⽉1⽇,国质检锅[2003]194号)4.1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12《热⽔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13《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1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 G3001-2004)4.15《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04)4.16《压⼒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4.17《压⼒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01-20064.18《压⼒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TSGD7002-20064.19《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国质检锅[2003]251号)4.20国家规定的相关规程规范5 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程序5.1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程序如图1所⽰:5.2委托申请特种设备⽣产许可或⽓瓶检验机构核准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图1 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程序位)的《申请书》经区质监局技术审查中⼼受理并签署了意见后,即可委托⼴西壮族⾃治区特设备监督检验院(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鉴定评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二号修改单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和2007年5月9日第1号修改单的修改)2009年6月1日发布一、对正文的修改二、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三、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一)“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内容。
(二)“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的修改。
1. 修改的内容。
2. 增加的内容。
在其第(十一)项后增加第(十二)、(十三)项:“(十二)重组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1. 备案。
若干个持有《核准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合并重组的,应当在《核准证》的有效期满前完成合并重组,合并重组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并且提交如下资料:(1)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2)原各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证》(原件);(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2. 临时许可。
接到备案申请后,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且确认其合并重组的有效性:(1)经确认合并重组有效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临时《核准证》,临时《核准证》的有效期为一年;(2)经确认合并重组存在问题的,许可实施机关应书面告知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提出备案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
3. 换证。
合并重组后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临时许可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并在临时《核准证》期满前取得新的《核准证》。
换证申请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并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1)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2)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4. 核准要求。
(1)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只成为一个独立法人,或者重组后成为一个独立法人,同时分支机构仍保留多个法人资格,但是实现了整个新机构的统一管理(合并重组的新机构应当实现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新机构统一任命或聘用,所有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变更为新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所有的检验检测报告均要以新机构的名义出具,建立了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实现了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统一管理),按照一个机构进行核准,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为合并重组后的新机构颁发一张核准证书;(2)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无法提供独立的法人证书,分支机构仍然保留法人资格,同时未能实行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的,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单独提出核准申请,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比例100%,为各分支机构单独颁发核准证书。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无损检测机构级别核定方法一、级别核定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无损检测机构核定为A级:〔1〕Z≥90;〔Z为总得分,见本方法第三部分〕〔2〕注册资金许多于400万元;〔3〕机构本身及母体组织不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爱护保养、销售等活动;〔4〕被核准的检测项目许多于五项;〔5〕与机构签定聘期许多于三年全职正式聘用合同人员的总人数大于等于40人,有相应类别许多于5名的无损检测Ⅲ级人员;〔6〕拥有长期固定的办公及检测试验场所,且使用面积许多于500m2;〔7〕检测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总额的净值许多于100万元;〔8〕上一个核准期内年均检测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9〕能够主动连续地对质量体系进行完善与改进;〔10〕未发生重大检测质量事故及违反行业自律和被行业组织做出决定予以声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1〕检测机构的赔付能力达到500万元。
2.满足以下条件的无损检测机构核定为B级:〔1〕Z≥80;〔2〕注册资金许多于300万元;〔3〕被核准的检测项目许多于四项〔其中应当含有RT或者UT项目〕;〔4〕与机构签定聘期许多于二年全职正式聘用合同人员的总人数大于等于25人,有相应类别许多于3名的无损检测Ⅲ级人员;〔5〕拥有长期固定的办公及检测试验场所,而且使用面积许多于300m2;〔6〕拥有检测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总额的净值许多于60万元;〔7〕年检测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8〕未发生重大检测质量事故及违反行业自律和被行业组织做出决定予以声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9〕检测机构的赔付能力达到300万元。
3.不满足A、B级核定条件的核定为C级。
二、评分方法〔〝〔〕〞内数字为权重〕1.规模〔0.2〕2.能力〔0.6〕3.治理水平〔0.2〕三、分值运算1.总得分Z=[1]×0.2+[2]×0.6+[3]×0.2式中[1]表示第1部分〝规模〞的得分,[2]表示第2部分〝能力〞的得分,[3]表示第3部分〝治理水平〞的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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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指南(仅适用于核准)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2016年05月01日鉴定评审作业指导书审批单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指南(仅适用于核准)版本:5-0执行日期:2016-05-01文件编号:PS-QW07-5编制:日期:年月日审核:日期:年月日批准:日期:年月日目录1 引言 (4)2 引用文件 (4)3 术语 (4)4 鉴定评审基本过程 (4)附录A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结构 (9)附录B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要点及说明 (18)附录C 引用的表格结构及清单 (45)附录D 《资源条件评审记录》填写说明及应当准备的材料 (46)附录E 《质量管理体系评审记录》填写说明及应当准备的材料.. 48附录F 检测能力验证程序及要求 (55)附录G 整改报告格式 (60)附录H 整改报告编制要求 (65)附录I 不符合整改现场确认程序 (68)1 引言本指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5—2015,以下简称《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以下简称《体系要求》)等制定,是实施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鉴定评审的指导性文件。
申请机构宜按照本指南的要求,进行鉴定评审的准备工作。
2 引用文件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3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2.4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5-2015)2.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2.6《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1-2013)2.7 其它有关安全技术规范3 术语本指南除采用《体系要求》中的术语外,还采用以下术语。
3.1固定资产:指申请机构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检测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专用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以及其它与检测有关的设备、器具与工具等。
3.2固定资产总值:指3.1所述固定资产的原值的总和。
3.3 检测能力验证:指首次核准或增项核准的申请机构,为证明其有能力独立从事某种检测方法的检测,在鉴定评审机构见证下,在指定的检测对象上完成检测工作,并对检测过程和结果符合性进行评价的活动。
4 鉴定评审基本过程鉴定评审过程通常包括:约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
4.1 约请鉴定评审申请机构收到《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后,可以约请协会进行鉴定评审。
约请分两步进行,第一步网上约请,第二步提交书面约请。
4.1.1 网上约请——第一步:按照网上申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的路径进入国家质检总局“金质工程”质检行政许可在线申报服务系统。
——第二步:进入“约请鉴定评审机构”栏目,填写《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的相关内容(“鉴定评审机构意见”以下部分不需要填写)。
——第三步:填写完成后,点击“确定”,完成网上约请。
4.1.2 书面约请。
完成网上约请后,申请机构可以向协会提交如下资料,进行书面约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一式三份),自协会网站“()-鉴定评审-下载专区”下载该表,填写完毕后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
——质量手册(一份)。
——程序文件目录(一份)。
——《关于申请公示持证人员基本信息函》及关有文件的电子版。
——已填写完毕的“鉴定评审记录”及“资源条件附表”(具体见附录C,填写要求见附录D)。
协会不接受约请的,在接到申请机构提交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4.2 资料预审协会接到约请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预审,并按下列要求做出处理:——约请资料符合要求的。
在资料符合要求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机构协商安排鉴定评审计划。
——约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在资料预审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补正的内容。
4.3 检测能力验证申请机构首次核准和换证核准(有增项项目的),应当按照附录F的要求完成检测能力验证;申请机构也可以选择与最终现场鉴定评审的同时进行能力验证活动。
4.4 协商现场鉴定评审计划按照申请机构的约请,协会与申请机构协商现场鉴定评审计划。
①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为2~5个工作日。
②现场评审的人数一般为2~5人。
设有分公司的,对分公司逐一进行评审。
4.5 接收评审通知函确定鉴定评审计划后,协会一般在现场评审的5个工作日前向申请机构发送《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通知函》:——申请机构接到通知函后,应当及时与评审组联系,以确定评审组的行程等。
——申请机构如果对评审组的组成有异议时,可以在现场评审的3个工作日之前向协会提交书面意见。
4.6 邀请当地监察机构代表申请机构接到《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通知函》后,应当及时与当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联系,邀请其派员对现场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4.7 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的程序: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巡视→分组评审→评审组内部沟通→意见交流→末次会议。
4.8 现场评审——首次会议——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
——申请机构应当准备迎审汇报材料,内容至少包括申请机构的基本概况、历史沿革、人员聘用、无损检测人员情况、无损检测设备及设施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情况、检测工作质量等。
——根据评审组的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4.9 现场评审——意见交流现场分组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长主持召开由评审组和申请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交流会:——各评审小组介绍评审情况,反馈发现的问题。
——就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征询申请机构的意见;申请机构有权提出新的证据,证明其符合性。
——评审组与申请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申请机构拒绝签署备忘录时,应当书面陈述理由,加盖申请机构印章(公章)后交评审组长。
意见交流会也可以与末次会议合并进行。
4.10 现场评审——末次会议评审组长主持召开末次会议:——申请机构负责人代表机构发言。
4.11 接收不符合项目通知书在现场评审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协会向申请机构发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不符合项目通知书》。
4.12 不符合项目整改申请机构根据《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不符合项目通知书》、《整改报告格式》(见附录G)、《整改报告编制要求》(见附录H)(可自协会网站“()-鉴定评审-下载专区”下载)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且向协会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见证资料。
——申请机构应当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届满的2个月以前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并且经过协会确认。
——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结论为不符合条件。
4.13 整改确认整改确认的方式有两种:现场确认和资料确认。
——现场确认:申请机构在向协会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的见证资料的同时,向协会提交《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约请函(现场确认)》,由协会组成评审小组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程序见附录I。
——资料确认:申请机构向协会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的见证资料后,协会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整改报告及相关见证材料进行确认。
4.14 鉴定评审报告上报——协会对现场评审资料评议后,确认不需整改的,协会在现场评审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报告》,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协会对现场评审资料评议后,确认需要整改的,协会在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报告》,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4.15 发证国家质检总局对协会提交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批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于通过审批的,向申请机构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5 迎审准备5.1 资源条件申请机构的资源条件应当满足《核准规则》的要求。
5.1.1 准备工作申请机构应当自协会网站“()-鉴定评审与级别核定——下载专区——无损检测——核准与级别核定”下载并填写《资源条件评审记录》(表1-1)及附表1-1-1~附表1-1-4(清单见附录C);有关填写要求和需要准备的见证材料见附录D。
5.1.2 要求——在现场评审期间,申请机构应确保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各检测责任师、其他高级无损检测人员、检测能力验证所涉及的无损检测人员在评审现场;在评审现场的无损检测人员不得低于无损检测机构无损检测人员总数的50%(首次核准的,不低于70%)。
——增项核准的,在现场评审期间,申请机构应确保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以及与增项项目相关的检测责任师和检测能力验证所涉及的无损检测人员在评审现场。
——申请机构因无法克服的原因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应当在与协会协商鉴定评审计划之前,向协会提交“无损检测人员不能到场参加现场评审的情况的说明”(内容至少包括无损检测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持证项目、不能到场原因等),得到协会批准后方可安排评审计划。
如果申请机构未按规定向协会提出申请或申请未得到协会批准,且在现场评审时到场人员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则中止现场评审,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申请机构承担。
5.2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申请机构应当按照《体系要求》、参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结构》(附录A)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实施要点说明》(附录B)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
申请机构应当下载并填写《质量管理体系评审记录》,有关填写要求及应当准备的材料见附录E。
5.3 检测工作质量——申请机构应当准备近4年来完成的《无损检测工程清单》,内容至少包括项目名称、编号、地点、甲方单位名称、项目起止日期、合同额、结算额等。
——无损检测工程项目实施的见证材料,如标书、合同、施工方案、检测档案等。
5.4 其它——提供上一核准周期内机构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责任师的变更情况。
——提供在上一核准周期内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分公司的变更情况。
附录A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结构(仅供参考)A1 概述A1.1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构成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一般由以下几部分组成(见下图):a. 质量手册(含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手册是检测机构质量体系的纲领性文件,它明确了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中各质量各要素和各职能部门的质量活动要点。
b. 程序文件:是质量手册的支持性文件,是对质量管理体系各要素的具体阐述,是质量手册中的原则性要求的进一步展开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