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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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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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名词解释1、西周法律思想:“以德配天”对夏商神权思想的修正和补充,强调统治者要敬天保民;“明德慎罚”是西周法律思想的重要发展,强调将教化和刑罚相结合。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不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殊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阶层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的标本。

2、西周立法活动:3、刑罚世轻世重:至西周初年提出了“刑罚的世轻世重”理论,并以此作为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来指导法律实践。

就是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

是长期的政治统治和用刑经验的结晶,这种理论和政策的提出,说明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阶层已经是深谙统治之术的统治者了。

4、婚姻六礼:是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可分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

对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直至中国近代乃至现代,在一些乡村地区,缔结婚姻的形式仍然可以看到“婚姻六礼”的明显痕迹。

5、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关于解除婚姻的制度。

“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

具体是指:不顺姑婆,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

“三不去”是夫家不能休妻的理由,具体指: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该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

作为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影响也极为深远。

汉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关于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相关规定,大体上都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围。

6、五听: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诉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具体是指:辞听(语无伦次,说明所言非实);色听(如果面红耳赤,就说明所言非实);气听(如果气喘吁吁,就说明所言非实);耳听(如果听觉迟钝,就说明所言非实);目听(如果两眼无光,就说明所言非实)。

法制史名词解释(整理)

法制史名词解释(整理)

名词解释.西周1.周公制礼:周初,在周公主持下,将以往的传统习惯进行整理,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礼: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

n礼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宗教、思想、文化、教育、婚姻、家庭、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

)2.吕侯制刑:●西周中期,穆王为弥补财政开支,命司寇吕侯“训夏赎刑”,制定《吕刑》。

它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的刑事政策。

●《尚书·吕刑》是对西周中期的刑法改革的记录,分三章:1、叙述制定《吕刑》的起因及经过追述刑罚制度的形成历史。

2、规定以五刑与赎刑制度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提出司法诉讼程序及审判原则。

3、强调德刑关系及对司法官员的办案要求.《吕刑》是一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性质的法律文献,反映了当时的立法、司法思想、法学理论方面的较高成就。

3.圜土之制:用于关押未决犯和执行徒刑的监狱,西周时一般继续称为“圜土”。

“以圜土聚教罢民。

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

任之以事而收教之。

弗使冠饰,以明刑耻之”。

适用对象:违反法律或有罪过、尚不致适用五刑的轻微犯罪。

其类似徒刑,是有期徒刑的开端.4.嘉石之制: 西周时期把有过错但情节轻微(轻于圜土)的人犯束缚其手足,坐于朝门左之嘉石,令其思过、悔改,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一段时期的劳役,期满后释放。

它类似后世之拘役,称为“嘉石之制”。

(处罚办法:《周礼·秋官》记载:“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

其时间,依情节轻重而不同,分13、9、7、5、3日五等。

)5.质剂:是专门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文书形式,生产资料买卖用长券,叫做“质”;其他财物买卖用短券,叫做“剂”。

周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之记载,“质”适用于牛马、奴隶等大型交易;“剂”适用于珍珠等小型交易。

6.傅别:是一种专门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文书形式,借贷关系形成后,将竹制的契券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以为诉讼凭证。

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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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五刑:墨刑(黥)、劓刑(刵)、刖刑(剕)、宫刑、死刑(大辟)。

2.昏墨贼:昏:己恶掠美为昏(强盗罪)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贪以败官为墨(贪污罪)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杀人无忌为贼(杀人罪)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这三种最都要处以死刑。

3.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利,以便简历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4.五听: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气;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5.六礼: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六项聘嫁仪式。

一是“纳采“:男方家长委托媒妁向女方求婚;二是“问名”:向女方询问姓氏、生辰等情况,在男方宗庙卜问婚配吉凶;三是“纳吉”:将卜得的吉兆通告女方家长;四是“纳征”:向女方送交聘财正式订婚;五是“请期”:与女方商定成婚日期;六是“亲迎”:成亲之日,丈夫亲自前往迎娶妻子。

6.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条件,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是对丈夫休妻的三种限制,即“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7.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8.法经:战国时期魏国丞相李悝制定的法典。

共有六篇,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9.延尉:是指两汉时期中央司法审判长官,主要职责为审理刑狱,包括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审理地方移送审判和复核的重大疑难案件。

10.春秋决狱:是指司法官吏在审判案件时,不是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更要以儒家的经义《春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11.察举:是一种由下向上推荐人才为官的制度,由中央和地方各级长官向朝廷推荐贤能之士。

中国法制史 部分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 部分名词解释

中国法治史1.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秦朝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2.盗徙封罪:盗徙封罪是秦朝的一个罪名,指偷偷移动田界的标志而侵犯他人的土地所有权。

3.左道罪:汉代的罪名,即凡以邪道蛊惑民众者依律处以死刑。

4.魏律: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

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作《新律》18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5.圣库制度:《天朝田亩制度》根据"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处处平均,人人保暖"的原则,规定了国库制度(又称为圣库制度)。

凡参加起义的人必须把个人的财产交给圣库,在战争中缴获的财物也必须归公。

每个人的社会资料则由圣库供给。

从天王到士兵都不领俸银。

米、盐、油、衣等均有定量。

6.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并非商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溯他们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

其内容已不可考。

7.著刑书于鼎: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事件,郑国贵族子产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遭到叔向的反对。

8.具五刑:秦朝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

《汉书?刑法志》记载:"当三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9.辟举: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也叫辟除,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上郡守以上的官吏在其辖区境内对有名望又有统治才能的人,向中央推荐人才或自选属吏的制度。

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或者由皇帝诏令各郡推举并皇帝面试后任用,或者皇帝直接征用有才能之人。

10.大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活动。

11.小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御史台、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活动。

12.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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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汤刑》:《汤刑》是指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泛指商朝的法律法令和刑罚。

需要指出的是,《汤刑》不是一部成文法典。

在商朝的法律规范中,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有很大的比例。

2、炮烙:是商朝的一种刑罚,为商纣王所制。

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火烧热,令罪犯在铜柱上走,坠入炭中烧死。

3、墨刑:是商朝的一种刑罚。

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4、《吕刑》:《吕刑》是西周的法典,至今已失传。

西周统治者为了缓和社会的矛盾,巩固周王室的统治地位,接受了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了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作修刑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

因为是吕侯主持修订,故称之为《吕刑》。

5、圜土之制:这是西周时期的一种刑罚。

所谓“圜土”是西周时期的监狱。

这种刑罚是指将犯罪的人关在监狱里劳动改造,并取消其正常人佩戴的冠带,以示耻辱。

这实际上是一种限制受刑人自由并强迫其服劳役的有期限的刑罚,也可以说是我国最早的有期徒刑。

6、“五刑”:这是在夏商等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

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这五种刑罚。

墨刑,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指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指砍去受刑人的脚;宫刑,指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大辟,指死刑。

五刑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

7、“五听”:指西周时期形成的审理案件的制度。

五听指的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听要求在审理案件时,要特别注意观察当事人在陈述时的语言表达、面色、喘息、听觉、目光这些方面的情况。

五听实际上是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

8、非眚:是西周刑罚原则的一种主张。

所谓“眚”指过失;非眚,即故意。

西周的刑罚主张,对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故意犯罪,也得杀头。

9、惟终:是西周刑罚原则的一种主张。

所谓“惟终”指惯犯。

西周的刑罚主张,对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惯犯,也得杀头。

10、质剂:是西周的买卖契约。

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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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名词解释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西周)新的统治者应当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教诲,爱护百姓。

做有德有道之君。

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国,实施刑罚应该宽缓、谨慎。

2、礼: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

第一层抽象的精神原则包括:亲亲: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以父家长为中心。

尊尊: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

君臣、上下、贵贱都应该恪守名份。

(以上概括为:忠、孝、义)第二层具体礼仪: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3、质剂(西周):买卖契约,写在简牍上,一份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质: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剂: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质、剂统一由官府制作,质人专门管理)4、傅别(西周):借贷契约。

傅: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是在简牍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简牍上的字为半文。

4、上请(汉):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的贵族官僚某些有待。

5、桖刑(汉):年80岁以上、8岁以下及怀孕妇女、老师、侏儒等在监禁时,不带刑具。

6、亲亲相得首匿: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卑匿长,不追究。

长匿卑,可宽待。

7、狱(西周):刑事案件,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

8、讼(西周):民事案件,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

9、公室告:10、非公室告:11、春秋决狱:依据《春秋》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

首恶者从重惩治。

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12、秋冬行刑: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

13、保辜(唐):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14、绝卖(宋):一般买卖。

15、活卖(宋):附条件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后,买卖才算最终成立。

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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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夏刑三千条——《周礼·秋官·司法》:“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2 “三风十愆”罪:三种恶劣风气,所滋生的十种罪愆。

指巫风二:恒舞、酣歌;淫风四:货、色、游、畋;乱风四: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合而为十愆。

3 “不从誓言”罪:商汤在征伐夏代的战争中规定了军法,把“不从誓言”作为重罪加以惩罚,目的是依靠严厉的军令保障战争的顺利进行。

4 神明裁判:在神权政治法律思想的支配下,商代的宗教意识与审判处罚紧密相连,形成了“天罚”与“神判”的制度。

首先,统治者利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迷信与落后,假托神意进行审判。

其次,假托神鬼之意,实施残暴的处罚和刑杀。

5 亲亲、尊尊:亲亲尊尊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其意思是要亲近应该亲近的人,尊重应该尊重的人,实际是维护等级制。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互相爱护团结,“尊尊”不仅要求在家庭内部执行,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君臣之间都要讲尊卑关系,讲秩序和等级。

6 西周的宗法制: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和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7西周的礼——周公制礼:据《札记》等早期文献的记载,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自己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

对于周公整理礼制的活动,历史上称为“周公制礼”。

8 “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蠢愚三种人犯罪减轻、赦免其刑罚。

9 “三宥之法”:过失、弗知、遗忘三种情况的犯罪,可以宽宥、原谅。

10 “三刺之法”: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即对重大疑难案件,要经过三道讯问的特别程序才可决定,并应减轻或者赦免处罚。

11 五刑:墨(脸上刺字)、劓(割鼻)、剕(去脚)、宫(破坏生殖器官)、大辟(死刑)12 圜土之制:根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以圜土聚教罢民。

凡万民有罪过未丽于法者,置之圜土,施职事焉”。

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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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竹刑邓析于公元前530年私自编定的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

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

《左传》曾记载“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的说法。

竹刑的出现是一大进步,因为在这以前,公布成文法都是铸在鼎上,很笨重,不利于流通。

而邓析所作的竹刑交流、携带都很方便。

竹刑开始并没有法律效力,后来,邓析被郑国的执政所杀,他的竹刑则被确认为国家法律。

2、铸刑书、铸刑鼎公元前536年3月(阴历),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开创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对后世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

铸刑鼎子产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之一,是公元前536年的“铸刑鼎”——把惩治罪犯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向全国老百姓公布。

这是中国政治史、法制史的一件大事。

3、商鞅变法是商鞅于公元前356年在秦国实施的改革。

经济上,废井田开阡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统一度量衡;政治上,奖励军功、实行二十等爵制;废除世卿世禄制,鼓励宗室贵族建立军功;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连坐法;推行县制;定秦律,“燔诗书而明法令”。

对战国末年秦国的崛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4、《法经》是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典。

《法经》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

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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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

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亲亲:指在家庭之间,亲属之间要相互亲爱,以“孝”为核心,维护父家长的地位和权威,维护以父权为中心的家庭伦理关系尊尊:指在全国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尊敬的人,对比自己地位尊贵的人要尊敬、服从,以“忠”为核心,维护的是以君权为中心的宗法等级秩序。

宗法制: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一种社会等级制度,是一种以血缘远近以区别亲疏的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的一个关键内容,即王位和财产必须由嫡长子继承,嫡长子是嫡妻(正妻)所生的长子。

周公制礼(周公作礼):周礼是周公所制定的礼,是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政治准则、道德规范和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

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调整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西周初期迅速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巩固王朝统治提供了重要保障。

吕侯作刑:西周统治者为缓解社会矛盾巩固王朝统治,接受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了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制定了一般重要的法典。

因为吕侯主持修订,因此称该法为《吕刑》。

五过制度:五过是西周时期关于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

西周时期,对司法官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要求,凡罚不当罪、徇私枉法者,即按“五过”规定加以处罚。

“五过”具体是指:惟官,指畏权而枉法者;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惟内,指因亲属裙带关系而徇私;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五听: “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具体内容是:辞听,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色听,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气听,即观察当事人呼吸;耳听,即观察当事人的听沉;目听,即观察当事人视觉及时性眼睛。

从而判断陈述真伪。

这种通过被讯问者的感观瓜而确定是非曲直的做法虽近于主观,但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这也是中国司法心理学史上的重要的一笔。

五辞听讼是指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运用察言观色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具体有:“辞听”“色听”“气听”“目听”“耳听”。

即要求审判时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

三刺制度:“三刺”制度是西周时期司法程序之一。

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凡重大疑难案件,要经过“三刺”程序,即“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也就是说,重大疑难案件首先应交给群臣来讨论,群臣讨论尚不能决定,再交给官吏们讨论,仍不能决定者,交给国人商讨决定。

这种制度一方面是原始氏族时代的遗风,同时也体现了西周时期对司法判案的慎重。

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读鞫:指秦汉时期审判终结作出判决后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廷尉:是秦汉时期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负责诏狱及地方上奏的疑难案件的审理婚姻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①男方带礼提亲②女方家长应承后,媒人询问女子姓名生辰卜吉凶③男方带礼去女方家订婚④男方送彩礼到女方家,正式缔结婚姻⑤男方携礼到女方家商定婚期⑥婚期之日,新郎到女方家迎娶女子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三赦之法:幼弱,老耄(mao),蠢愚三种人犯罪,减轻赦免其刑罚三宥之法:过失,弗知,遗忘三种情况犯罪,可以宽宥原谅三刺之法:讯群臣,讯群吏,讯百姓,即重大疑难案件要经过三道询问的特别程序才可以决定,并应减轻或赦免处罚秋冬行刑: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

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

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

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八议(八辟):“八议””制度,是八类权贵人物犯罪以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关不得擅做处理的制度,是封建立法结合的产物,是“刑不上大夫”礼制原则的具体体现。

“八议”为:一议亲,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

“八议”制度的具体解释:“亲”指皇室一定范围的亲属;“故”指皇帝的某些故旧;“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指“有大才业”,能整军旅、莅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功”指“有大功勋”者;“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勤”指“有大勤劳”者;“宾”指“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李悝《法经》:地位:它是在吸收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而制定的,标志着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主要内容:《盗法》《贼法》《网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特点:一以保护封建似有财产为首要任务二维护和巩固封建政权的工具三体现重刑主义精神四维护新的封建等级五在编纂体例上开创了编纂完整成文法典的新体系,为古代法典编纂确定基本模式具五刑(具备五种刑罚,而非一种酷刑)秦汉时期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白话文意思:先在脸上刺字,然后割鼻子,再砍掉左右脚,接着用鞭杖或竹板活活打死,把头割下来悬挂在木杆上示众,最后当众将其尸骨剁成肉酱,如果是诽谤辱骂诅咒的罪犯先把舌头割掉。

诬告反坐(秦朝):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的人被判有罪,或使有轻罪的人被判重罪,告人者要按其所诬告他人的罪受到惩罚。

九章律:亦称《汉律九章》。

是汉高祖统一中国后颁行的法典,是两汉的基本法律。

相国萧何依照《法经》和《秦律》的基础上,适应新形势,制定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九篇。

前六篇大体与李悝的《法经》相同,后三篇新增关于户口、赋役、兴造、畜产、仓库等项的规定。

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简单版)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相互隐匿罪行,不予以告发或作证,法律不予追究其责任或者减轻其责任。

(详细版)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可以相互隐匿罪行,不予以告发或作证,法律也不追究或减轻其刑事责任。

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体现汉朝法律儒家化的特色,一直为后续封建王朝沿用,直到清朝。

准五服以制罪:就是对九族之内亲属之间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以“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袒免”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属关系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1、谋反,“谓谋危社稷”,即阴谋以各种手段推翻现存的君主制度。

2、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即企图毁坏皇帝的宗庙、皇陵和皇宫。

3、谋叛,“谓谋背国从伪”,即企图背国投敌的行为。

4、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5、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这里造畜蛊毒和厌魅是以巫术害人的行为,和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的行为一样恶劣,后果严重。

6、大不敬,包括盗窃御用物品、因失误而致皇帝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不尊重皇帝及钦差大臣等三类犯罪行为。

7、不孝,即控告、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另立门户、分割财产、供养有缺;为父母服丧期间,谈婚论嫁、寻欢作乐、不穿孝服;知祖父母、父母丧,隐瞒不办丧事;以及谎称祖父母父母丧。

这些行为在性质上,与恶逆罪一样,都是对尊亲属的侵害,只是侵害的程度更轻。

8、不睦,“谓谋杀及卖缌以上亲,殴告夫及夫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缌麻、小功、大功是根据服制确定的亲属范围。

缌麻亲是指男性同一高祖父母之下的亲属,小功亲是指同一曾祖父母之下的亲属,大功亲是指同一祖父母之下的亲属。

同一亲等的亲属还有尊卑的区别。

9、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

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10、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和”,指通奸。

《唐六典》:是系统规定唐朝官制的政书。

唐玄宗下令仿《周礼》制六典: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

六典所有编目均按唐朝现有官制设置。

《唐六典》开启了中国古代行政立法的法典化的先河,对后世行政立法影响深远。

唐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唐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保辜制度是指伤害罪在伤情未定时,由犯罪人保养被害人的伤情使之及早平复,以减免犯罪者罪责的制度。

汉朝文景刑制改革的意义:汉文帝,汉景帝的刑制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比较重大的意义,它使在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走向相对文明,顺应历史发展趋势,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力,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对于刑罚制度而言,文景刑制改革为后来封建制五刑奠定了重要基础,是从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发展卖出的重要一步。

中华法系:是中国封建法律的总称,是世界上影响地域最广,发展时间最长的“五大法系”之一。

三纲五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妻为夫纲;仁义礼智信质剂,傅别: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是西周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契约形式,傅别是借贷契约,质剂是买卖契约。

商鞅变法:含义:商鞅为实现强秦目的,要求秦孝公实行法治,即用法律强制手段来推行农战政策。

变法的主要内容有: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用赏罚手段推行农战政策;不多旧贵族的特权;明法重刑,奖励告奸影响:不仅打击了奴隶主的旧势力,而且建设了各项较为完备系统的法律制度,为秦国的封建法律发展奠定基础,为秦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连坐:迫使发现他人犯罪的人,为了使自己不受牵连,只好及时告官。

但商鞅规定的连坐不仅限于告奸,主要有以下四种:邻伍连坐,军事连坐,全家连坐,职务连坐。

城旦,舂(chong):城旦:早起服筑城的苦役。

犯人往往处肉刑后服役。

舂:妇人应处城旦者,根据生理条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的劳役。

鬼薪白粲:鬼薪:强制男犯到山林砍柴;白粲: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

两者皆用于宗庙祭祀隶臣隶妾:是一种强制罪犯从事不同场所劳役的刑罚。

隶臣是指男犯,隶妾是指女犯。

他们被强制在包括官府,官府手工业等场所服劳役。

春秋绝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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