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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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为了加强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本文制定了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一、安全责任制度1.1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厘清安全管理的职责和义务。

1.2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监负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安全、顺利进行。

二、安全文明施工2.1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包括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牌、禁止吸烟标志、隐患提醒标志等。

2.2施工现场严禁临时电线乱拉乱接、乱挂乱拉、私拉乱用、私拉乱接,保证施工现场电气安全。

2.3施工现场要求工人必须穿戴安全帽、安全鞋、安全带等个人防护装备。

三、施工设备管理3.1施工设备应具备合格的技术性能和安全保护装置,并经过合格的验收和登记备案。

3.2施工现场应设置专门的设备存放区,保持设备整洁有序。

3.3操作施工设备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证书,对设备进行正确操作,并及时进行设备保养与维护。

四、施工人员管理4.1施工现场要求施工人员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禁止任意更改施工工艺和操作程序。

4.2施工人员应经过合格的培训,掌握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4.3对新进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能够全面了解工作场所的安全要求和操作规程。

五、安全管理措施5.1施工现场要设立有效的安全管理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明确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责任。

5.2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分部分项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操作安全。

5.3安全设施要按照规定要求设置齐全,如安全网、防护栏杆等。

六、应急救援准备6.1施工现场要配备急救设备和药品,确保施工人员在受伤或发生意外时能及时得到救援。

6.2施工现场应有合格的急救人员和急救车辆。

6.3紧急情况下,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救援人员和相关力量进行救援,确保事故伤亡最小化。

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工程施工质量是指在规定的施工工期内,按照图纸、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保证工程的安全、稳定、耐久、美观和功能完善的一种管理。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的可控和可捕捉,对于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需要有明确的规定和实施细则。

下面将从施工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验收三个方面进行具体介绍。

一、施工管理1.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根据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提出一套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明确工程各专业的施工程序、工艺流程和作业方法,确保施工质量可控。

2.贵重物资的管理:对于贵重物资的选购、检验和管理应做到明细、透明、规范,确保贵重物资的使用和保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3.施工人员的管理:对施工队伍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设立专门的施工队伍,明确人员职责和权限,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施工人员的素质和技术达到相关要求。

4.材料和设备的验收:对施工所用材料和设备进行严格的验收,确保其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5.施工档案的管理:建立完善的施工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记录和整理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资料和数据,方便施工过程的跟踪和回顾。

二、技术管理1.施工过程的监控和控制:通过现场巡视、勘察和检测等手段,对施工过程进行监控和控制,及时排除施工中的问题和隐患。

2.施工质量的检查和验收:对施工过程中的主要节点和关键部位进行重点检查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3.施工工艺和方法的创新: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积极探索和应用新的工艺方法和施工技术,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

三、质量验收1.质量验收的主体:质量验收由业主或委托的第三方验收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确保质量验收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2.质量验收的依据:质量验收的依据包括设计文件、图纸、规范和标准等相关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记录的各类数据和资料。

3.质量验收的内容:质量验收的内容包括工程施工质量、工程质量管理、质保体系的运行和工程移交使用等方面。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赣建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着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4日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江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江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江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住建部51号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细则。

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的界定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1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制定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对第十二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负责;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设区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等特殊建设工程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制度,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承担主要责任,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组织管理,建立健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管理制度。

第三章质量管理措施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方案,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控制点和质量检验验收标准。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现场管理,落实质量管理责任,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

第四章质量监督检查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测。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第五章质量奖惩第八条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取得的突出成绩,应当给予嘉奖和奖励。

第九条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如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所有。

结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保障工程安全和后期运营的重要环节,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方应当共同努力,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提升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的建设工程!以上是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希望各方能够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3月2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专用公路、专用航道、军事港口、渔业港口的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航道工程,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分级负责、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完整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完整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完整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完整版2016)导语: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1•【字号】饶府办字〔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第79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7月21日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意见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城市建设“精心规划、精致建设、精细管理、精美呈现”要求,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下同)质量管理,提升工程品质,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管理意识。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政府投资项目(含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下同)数量和规模逐年增多,工程建设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项目的质量管理意识应更加引起重视。

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重要性,严格执行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质量管理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既要保证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又要确保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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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和使用功能的抽样检测,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以及对新技术、新材料的检测。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实施有偿服务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企业实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工程(产品)质量出具检验数据,其出具的检验数据仅限于企业内部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法定依据。

第五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委托方与检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与建材试验收费标准》收取、支付检测费用。

收费标准中暂未列的项目,委托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两类。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符合本规定附件一所规定的资质标准。

第七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须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向省建设厅申请;省直有关厅(局)所属检测机构,由省直有关厅(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向省建设厅申请。

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可分别或同时申请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中单项或多项检测资质,附件二中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仪器设备为各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具备的检测能力。

第九条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合格证证书复印件;(四)反映检测能力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五)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培训考核合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六)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质量体系管理文件:《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

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出具声明。

如下: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和使用功能的抽样检测,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以及对新技术、新材料的检测。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实施有偿服务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企业实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工程(产品)质量出具检验数据,其出具的检验数据仅限于企业内部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法定依据。

第五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委托方与检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与建材试验收费标准》收取、支付检测费用。

收费标准中暂未列的项目,委托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两类。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符合本规定附件一所规定的资质标准。

第七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须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向省建设厅申请;省直有关厅(局)所属检测机构,由省直有关厅(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向省建设厅申请。

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可分别或同时申请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中单项或多项检测资质,附件二中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仪器设备为各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具备的检测能力。

第九条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合格证证书复印件;(四)反映检测能力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五)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培训考核合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六)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质量体系管理文件:《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

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出具声明。

复印件应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专用章”。

第十条检测机构申请材料应当内容齐全,手续完备。

省建设厅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如存在数据不全、资料不全、印鉴不全、填报不规范或不真实、字迹难以辨认等,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办理资质的,省建设厅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且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十一条省建设厅在资质审批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自资质申请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如要进行现场核查的,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在“江西建设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需进行核查。

公示和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之内。

对符合资质标准的,由省建设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在“江西建设网”上公布检测机构名单及检测资质和检测业务范围。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执行建设部统一样式,证号由省建设厅统一编码。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有关材料。

由省建设厅在其资质证书正、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资质证书延期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工程中特殊检测项目需委托外省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赣进行检测的,应由委托方或检测机构到省建设厅办理检测工程单项备案手续,符合备案要求后方可开展检测。

备案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1)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2)计量认证证书及复印件;(3)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计量检定证书及复印件;(4)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复印件;(5)技术负责人和检测人员一览表、检测人员证书及复印件;(6)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遗失资质证书,在法定有效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可携相关证明材料向省建设厅申请补办。

破产、撤销的检测机构,应在30日内将资质证书交回省建设厅予以注销。

歇业的检测机构应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厅备案,其资质证书应交回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业的应报经省建设厅备案后,方可进入市场。

第三章责任和义务第十六条检测机构获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检测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严禁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许可检测范围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签字和技术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多页检测报告应在侧面骑缝处加盖检测专用章。

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中,应注明见证人员姓名及单位,并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

检测报告应向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报验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检测,并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在争议当事方的见证下进行复检,所发生的复检费用先由提出复检方垫付,待明确责任后,由责任方承担。

若无法就复检检测机构达成一致,或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可由当事方共同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协调或直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从事检测工作的检测人员应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经省质监总站备案后,方可从事检测工作。

检测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检测人员备案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内应向备案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经备案机关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相应的检测工作。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人员在原检测机构从业不满1年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所承担检测工程项目不得与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否则不得从事该工程项目的检测,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视为无效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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