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_21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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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宿迁港沭阳港区恒阳码头工程设计亮点与创新

浅谈宿迁港沭阳港区恒阳码头工程设计亮点与创新

浅谈宿迁港沭阳港区恒阳码头工程设计亮点与创新发布时间:2022-11-03T01:10:46.326Z 来源:《城镇建设》2022年6月12期作者:林福裕、杨梅[导读] 文章通过对已建宿迁港沭阳港区恒阳码头工程进行分析、提炼,相关创新是值得推广的,期望能为类似工程的设计工作提供借鉴。

林福裕、杨梅(安徽省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安徽合肥 230011)摘要:文章通过对已建宿迁港沭阳港区恒阳码头工程进行分析、提炼,相关创新是值得推广的,期望能为类似工程的设计工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码头、设计、亮点、创新、推广Brief discussion on design highlights and innovation of Hengyang wharf project in Shuyang port area of Suqian port一、工程概况1.地理位置[1]宿迁港沭阳港区恒阳码头工程位于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高墟镇临港工业园内,宿连航道古泊河段左岸,上距拟建陆口大桥约1280m,下距下罾大桥约630m。

2.建设规模[2]工程建设13个1000吨级泊位,包括5个件杂货泊位,2个散货泊位,2个液货泊位和4个待泊泊位;使用自然岸线800m。

工程年吞吐量435万吨。

3.设计方案[3](1)总平面布置码头及港池采用挖入式布置,均位于规划Ⅲ级航道外侧。

根据码头泊位尺寸、停泊及回旋水域要求,港池垂直水流方向宽136m,顺水流方向长565m。

沿港池西侧至南侧顺时针布置1#~13#泊位,其中1#、2#泊位为液货泊位,3#~7#泊位为件杂货泊位,8#、9#泊位为散货泊位,10#~12#泊位为散杂货待泊泊位,13#泊位为液货待泊泊位。

港池南侧设置隔流堤,并沿隔流堤内侧布置待泊泊位。

作业带后侧与厂区连接处设置14m宽绿化带,同时利用隔流堤堤顶两侧及边坡设置绿植,助力绿色环保港区打造。

进港航道靠港池下游侧布置,考虑船舶进出港池向上或向下游弯曲半径需要,以及弯曲段航道加宽,综合口门宽度为150m。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jtj 212-2006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jtj 212-2006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20061 总则1.0.1 为统一河港工程总体设计的技术要求,提高港口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和技术政策,适应内河运输事业的发展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内河港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总体设计。

对以潮汐作用为主而停靠内河船舶或海船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响停靠海船的河港,总体设计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本规范和现行行、标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防治污染。

1.0.4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与江河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相协调。

改建或扩建工程应重视现有港口的技术改造,充分发挥港口的通过能力。

1.0.5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具备可靠的自然条件资料和社会经济资料等。

改建或扩建港口工程还应具备港口现状及运行情况资料等。

1.0.6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港址选择2.1 一般规定2.1.1 港址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地区经济开发的需要,结合自然、社会、营运和建设等条件进行综合论证、比较确定。

2.1.2 对适宜建港的水域、岸线及陆域应合理利用,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优先考虑港口建设的需要,并虑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2.1.3 港址应选在河势、河床及河岸稳定少变、水流平顺、水深适当、水域面积足够,并应具备船舶安全营运和锚泊条件的河段。

2.1.4 港址宜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

在不良地质条件的地区建港,应进行技术论证。

2.1.5 港址应充分考虑现有的及规划的水库、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对河床冲淤和港区作业条件产生不利影响。

2.1.6 对需要建设专用港区或码头的工矿企业选址时,应同时进行港址选择。

2.1.7 港址选择应充分考虑港口对防洪、航行安全和河道治理等的影响,根据不同的河流类型进行河床演变分析或论证。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设计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设计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运工程设计部分)截止2016年12月目录综合类 (1)《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 (1)《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 (6)《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 (15)《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S144-1-2010) (33)《港口与航道水文规范》(JTS145-2015) (35)《疏浚与吹填工程设计规范》(JTS181-5-2012) (39)《防波堤设计与施工规范》(JTS154-1-2011) (40)《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S146-2012) (41)港口类 (43)《港口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8-2010) (43)《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167-1-2010) (45)《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167-2-2009) (48)地基与基础类 (52)《港口工程桩基规范》(JTS167-4-2012) (52)混凝土类 (55)《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S151-2011) (55)《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JTS202-2-2011) (58)综合类《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本《规范》第3.2.15条、第5.4.11条、第5.6.1条、第5.6.3条、第5.6.4条、第5.6.6条、第5.6.8条、第5.6.9条、第5.6.10条、第5.6.11条、第5.6.12条、第6.5.3条、第7.1.6条、第7.4.2条、第7.4.5条、第11.5.1条、第11.5.4条、第11.5.5条、第14.3.4条、第14.3.5条和第15.10.5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第3.2.15条3.2.15.2液化天然气等危险品码头应远离海滨休闲娱乐区和人口密集区域,安全距离应经安全评估确定。

未经专门论证,液化天然气码头严禁选在地质构造复杂和存在近期活动性断裂等抗震不利地段。

湖南省人行渡口码头建设技术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湖南省人行渡口码头建设技术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目录一、适用范围 (1)二、依据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1)三、人行渡口码头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2)四、人行渡口码头选址和平面设计 (4)五、人行渡口码头结构设计 (5)六、标志牌和警示牌的设置 (10)七、施工要求 (11)八、竣工验收 (13)附图一:二类渡口码头平面图(踏步式结构3.5m宽)附图二:三、四类渡口码头平面图(踏步式结构2.2m宽)附图三:踏步式人行渡口标准断面图湖南省人行渡口码头建设技术要求人行渡口是道路越过河流以船渡方式衔接两岸交通的地点,包括码头、引道及管理设施等。

根据全省水上安全综合整治会议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人行渡口码头的新(改)建工作,统一人行渡口码头的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施工和竣工验收程序,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安全出行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人行渡口码头当前实际,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人行渡口码头建设技术要求》(以下简称“《要求》”),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一、适用范围《要求》适用于湖南省内河普通人行渡口码头的新建和改建,人行渡口码头后方引道建设应与路网相协调,不在《要求》之列。

汽车渡口码头和其他特殊公路渡口以及《要求》规定的一类人行渡口,因设计要求和工程造价高,需依据专业设计进行建设,也不在《要求》之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渡口的设置或者撤销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二、依据的相关规范和标准1、《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2、《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4—98)3、《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297—2001)4、《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JTJ300-2000)5、《港口工程地基规范》(JTS 147-1-2010)6、《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7、《内河航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办法》未尽事宜,应按相关技术规范执行,并实时更新。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20061 总则1.0.1 为统一河港工程总体设计的技术要求,提高港口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和技术政策,适应内河运输事业的发展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内河港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总体设计。

对以潮汐作用为主而停靠内河船舶或海船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响停靠海船的河港,总体设计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本规范和现行行、标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防治污染。

1.0.4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与江河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相协调。

改建或扩建工程应重视现有港口的技术改造,充分发挥港口的通过能力。

1.0.5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具备可靠的自然条件资料和社会经济资料等。

改建或扩建港口工程还应具备港口现状及运行情况资料等。

1.0.6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港址选择2.1 一般规定2.1.1 港址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地区经济开发的需要,结合自然、社会、营运和建设等条件进行综合论证、比较确定。

2.1.2 对适宜建港的水域、岸线及陆域应合理利用,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优先考虑港口建设的需要,并虑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2.1.3 港址应选在河势、河床及河岸稳定少变、水流平顺、水深适当、水域面积足够,并应具备船舶安全营运和锚泊条件的河段。

2.1.4 港址宜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

在不良地质条件的地区建港,应进行技术论证。

2.1.5 港址应充分考虑现有的及规划的水库、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对河床冲淤和港区作业条件产生不利影响。

2.1.6 对需要建设专用港区或码头的工矿企业选址时,应同时进行港址选择。

2.1.7 港址选择应充分考虑港口对防洪、航行安全和河道治理等的影响,根据不同的河流类型进行河床演变分析或论证。

(完整word版)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_212-2006

(完整word版)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_212-2006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20061 总则1.0.1 为统一河港工程总体设计的技术要求,提高港口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和技术政策,适应内河运输事业的发展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内河港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总体设计。

对以潮汐作用为主而停靠内河船舶或海船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响停靠海船的河港,总体设计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本规范和现行行、标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防治污染。

1.0.4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与江河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相协调。

改建或扩建工程应重视现有港口的技术改造,充分发挥港口的通过能力。

1.0.5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具备可靠的自然条件资料和社会经济资料等。

改建或扩建港口工程还应具备港口现状及运行情况资料等。

1.0.6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港址选择2.1 一般规定2.1.1 港址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地区经济开发的需要,结合自然、社会、营运和建设等条件进行综合论证、比较确定。

2.1.2 对适宜建港的水域、岸线及陆域应合理利用,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优先考虑港口建设的需要,并虑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2.1.3 港址应选在河势、河床及河岸稳定少变、水流平顺、水深适当、水域面积足够,并应具备船舶安全营运和锚泊条件的河段。

2.1.4 港址宜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

在不良地质条件的地区建港,应进行技术论证。

2.1.5 港址应充分考虑现有的及规划的水库、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对河床冲淤和港区作业条件产生不利影响。

2.1.6 对需要建设专用港区或码头的工矿企业选址时,应同时进行港址选择。

2.1.7 港址选择应充分考虑港口对防洪、航行安全和河道治理等的影响,根据不同的河流类型进行河床演变分析或论证。

港口码头前沿高程的确定

港口码头前沿高程的确定
高 程必 须高 于河 道所 处 河段 的设计 洪水 位 ,并 留一
要求
定 的超 高 。
近年 来湖 南省 河道 主管 部 门审批 过 程 中 ,为把
通 过 选 取 典 型 的 码 头 进 行 分 析 ,河 道 主 管 部
框 架式 码 头对 河道 的行 洪影 响降到 最低 ,将 码 头前 门 把 关 审 批 的 框 架 式 码 头 前 沿 高 程 要 比按 《河 港
《湖南水利水电)2016年第 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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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家亮 卢 亦敏 2
(1.湖 南省水 利水 电勘 测设 计研 究总 院 长 沙 市 41131307;2.华北 水利 水 电大学 郑 州市 45(3045)
【摘 要 】 港 口码 头工程是水运 交通 的重要基础设 施 ,设计单位主要依据《河港总体设计规 范》确 定设计 高水位 。港 口码 头又是 河岸的涉水工程 ,按《中华人 民共和 国河道管理条例》桥 梁和栈桥 的 梁底 高程 必 须 高 于设 计 洪 水位 ,并按 照 防 洪和 航 运 的要 求 ,留 有 一 定 超 高 ,设 计 洪水 位 由 河道 主 管 机 关根据 防洪规 划确定。文章通过典型 工程 ,揭 示按规 范设 计和按条例 审批在港 口码 头前 沿高程 确 定上 存 在 的 差异 ,提 出 问题 ,建 议 有 进 一 步 研 究的 必 要 。 【关键词 】 港 口前 沿高程 港 口前沿设计高水位 梁底高程 设计 洪水位
沿 平 台等 同于港 区陆域 对待 ,其 防洪标 准参 照 港 区 总 体 设 计 规 范 》(JTJ 212—2006)要 求 的 高 程 偏 高 ,
陆域所 处 河道 的 防洪标 准取 用 ,并要 求 码头 此类 临 典 型 调查 揭示 差 值 最 大 的码 头 高 达 4.46 m,具 体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jtj_21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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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20061 总则1.0.1 为统一河港工程总体设计的技术要求,提高港口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和技术政策,适应内河运输事业的发展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内河港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总体设计。

对以潮汐作用为主而停靠内河船舶或海船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响停靠海船的河港,总体设计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本规范和现行行、标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防治污染。

1.0.4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与江河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相协调。

改建或扩建工程应重视现有港口的技术改造,充分发挥港口的通过能力。

1.0.5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具备可靠的自然条件资料和社会经济资料等。

改建或扩建港口工程还应具备港口现状及运行情况资料等。

1.0.6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港址选择2.1 一般规定2.1.1 港址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地区经济开发的需要,结合自然、社会、营运和建设等条件进行综合论证、比较确定。

2.1.2 对适宜建港的水域、岸线及陆域应合理利用,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优先考虑港口建设的需要,并虑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2.1.3 港址应选在河势、河床及河岸稳定少变、水流平顺、水深适当、水域面积足够,并应具备船舶安全营运和锚泊条件的河段。

2.1.4 港址宜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

在不良地质条件的地区建港,应进行技术论证。

2.1.5 港址应充分考虑现有的及规划的水库、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对河床冲淤和港区作业条件产生不利影响。

2.1.6 对需要建设专用港区或码头的工矿企业选址时,应同时进行港址选择。

2.1.7 港址选择应充分考虑港口对防洪、航行安全和河道治理等的影响,根据不同的河流类型进行河床演变分析或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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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20061 总则1.0.1 为统一河港工程总体设计的技术要求,提高港口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和技术政策,适应内河运输事业的发展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内河港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总体设计。

对以潮汐作用为主而停靠内河船舶或海船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响停靠海船的河港,总体设计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本规范和现行行、标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防治污染。

1.0.4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与江河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相协调。

改建或扩建工程应重视现有港口的技术改造,充分发挥港口的通过能力。

1.0.5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具备可靠的自然条件资料和社会经济资料等。

改建或扩建港口工程还应具备港口现状及运行情况资料等。

1.0.6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港址选择2.1 一般规定2.1.1 港址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地区经济开发的需要,结合自然、社会、营运和建设等条件进行综合论证、比较确定。

2.1.2 对适宜建港的水域、岸线及陆域应合理利用,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优先考虑港口建设的需要,并虑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2.1.3 港址应选在河势、河床及河岸稳定少变、水流平顺、水深适当、水域面积足够,并应具备船舶安全营运和锚泊条件的河段。

2.1.4 港址宜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

在不良地质条件的地区建港,应进行技术论证。

2.1.5 港址应充分考虑现有的及规划的水库、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对河床冲淤和港区作业条件产生不利影响。

2.1.6 对需要建设专用港区或码头的工矿企业选址时,应同时进行港址选择。

2.1.7 港址选择应充分考虑港口对防洪、航行安全和河道治理等的影响,根据不同的河流类型进行河床演变分析或论证。

2.2 选址原则2.2.1 港址选择应具备下列主要资料和条件:(1) 水文、气象、河势、地形、地质、地貌和地震;(2) 城市、防洪、交通、枢纽开发的现状及规划,枢纽的功能和调度运行资料,以及历史人文资料;(3) 港口规划、航道、船型和锚地;(4) 水源、电源、通信和地方材料;(5) 跨河桥梁、过河电缆、管道、隧道和取水等建、构筑物现状及规划资料,以及国防军事设施对港口的要求:(6) 生态及环境现状。

2.2.2 平原河流港址选择应符合下列原则。

2.2.2.1 顺直河段宜选存稳定深槽的下段。

2.2.2.2 微弯河段宜选在凹岸弯顶下段,n岸不宜建港。

2.2.2.3 蜿蜒河段不宜建港,确需建港时,可选在凹岸弯顶下段,并应对自然裁弯或切滩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论证。

2.2.2.4 分汉河段的港址选择应对汉道的稳定性进行分析,港址应选在相对稳定或发展汊道的凹岸深槽一侧。

支汉河段的港址选择,需经论证确定。

汊道口外单一河段的港址选择应研究分、汇流口的水力特性及河床冲淤的变化,港址宜选在相对稳定或发展的深槽一侧。

2.2.3 山区河凉港址选择应研究通航水流条件和推移质泥沙运动情况等,港址宜选在急流卡口上游的缓水段和顺流区。

回流沱内建港宜选在多年冲淤变化相对稳定和流态适宜处,并应采取合理的码头型式和布置。

2.2.4 感潮河段的港址选择应充分分析径流和潮流对河床塑造的影响,宜选在落潮流速强和流路顺畅的岸段,并应符合下列原2.2.4.1 支汊或边滩内倒套河段宜选在涨潮流动力较强、流路顺畅、且具有一定水深处,并应论证倒套的稳定性。

2.2.4.2 利用低洼陆域或河汊建挖人式港池时,应充分考虑潮汐和泥沙对挖入式港池的影响。

2.2.5 封冻河流的港址选择应考虑冰凌的影响,避开受冰凌危害严重的河段。

港址宜选在凹岸流冰顶冲点的下游,必要时心在顶冲段岸坡设置防护设施。

2.2.6 人工运河和河网地区的港址选择应充分考虑水域和陆域条件,保持主航道的畅通,可利用河汊或洼地建挖入式港池。

2.2.7 湖港宜选在具有天然掩护的湾内或风浪较小的地区;在河流人汇口附近宜避开来水、来沙的不利影响。

2.2.8 枢纽上下游河段的港址选择应符合下列原则。

2.2.8.1 枢纽上游河段水库港港划:宜选在风浪较小、泄洪影响小和水流条件较好的地区,并宜避开由于库区水位变化可能引起岸坡失稳的岸段。

在回水变动区选址,应对水位、水流和河床演变等情况进行允分论证。

2.2.8.2 枢纽下游河段港址选择应考虑泄洪、枢纽运行和河床变形等不利影响。

2.2.9 干、支流交汇处附近港址选择应考虑干、支流来水和来沙的影响。

2.2.10 在凸岸、矶头或河岸凸嘴附近建港时,应对岸线稳定性、水深及不同水期的流速、流态、泥沙、航行安令、船舶靠离和装卸作业条件等进行论证。

2.2.11 码头、锚地和趸船锚位不应布鬣在水下管线限制范围以内。

码头、锚地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2.2.1 1的规定。

码头、锚地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表2.2.1 1注:①码头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系指锚地边线至桥梁、渡槽边线的净距;锚地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系指锚地边线至桥梁、渡槽边线的净距;② L为码头设计船型或靠泊码头船队的实际长度(m):③河网地区码头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可适当减小;④一孔跨过通航水域的桥梁或渡槽,不受上表限制。

2.2.12 码头与牛活用水取水口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3 总平面设计3.1 一般规定3.1.1 港口应根据客运量、货运量、货种、流向、集疏运方式、自然条件、安全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合理划分港区。

3.1.2 港区布拦时应考虑风向和水流流向的影响。

3.1.3 港区总半而设计应在港口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港区性质、规模、装卸工艺要求,充分利用自然条件,远近结合,合理布置港区的水域和陆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1 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回旋水域、进港航道和锚地等水域,可根据具体情况组合设置或单独设置。

水域布置应满足船舶安命靠离码头、装卸作业、转头、进出港和锚泊等要求。

3.1.3.2 在综合性港区,散货泊位应布置在港区常风向的下风侧;石油化工泊位应布置在港区的下游岸段,并应考虑水流流向的影响。

3.1.3.3 顺岸式码头的前沿线宜利用天然水深,沿水流方向和自然地形等高线布置,并应考虑码头建成后对防洪、水流、河床冲淤、岸坡稳定和相邻泊位的影响等。

3.1.3.4 港区陆域平丽椰簧和竖向设计心根据装卸工艺、港区自然条件、安全、卫生、环保、防洪、拆迁、土石方工程最和节约州地等凶素合理确定,并应与城市规划和建港的外部条件相协调。

3.1.3.5 港区陆域应按功能分区布置。

功能区内部布置应紧凑、合理,功能区之间应相互协调。

3.1.4 改建或扩建港区的总平而设计应与原有港区相协调,充分、合理地利用原有设施,并应考虑减少建设过程中埘原有港区生产的影响。

3.2 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和船舶回旋水域3.2.1 码头前沿停泊水域不应占用主航道,其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3.2.1.1 水流平缓河段的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可取2倍设计船型宽度。

3.2.1.2 水流较急河段的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可取2.5倍设计船型宽度。

3.2.1.3 在同泊位并靠多艘船舶时,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可取并靠船舶总宽度加1倍设计船型宽度,计算时,并靠船舶应按设计船犁考虑。

3.2.1.4 当装卸采用水上作业船舶时,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应另加装卸作业船舶的宽度。

3.2.1.5 船舶停靠码头采用丁靠方式时,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可取设计船型长度加设计船型宽度。

3.2.1.6 石油化工码头的停泊水域宽度应适当加宽。

3.2.2 顺岸码头端部泊位的水域底边线与码头前沿线的夹角宜为300~350,如图3.2.2。

图3.2.2 顺岸码头端部泊位的水域底线与码头前沿线夹角示意图3.2.3 船舶回旋水域的布置与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3.2.3.1 船舶叫旋水域宜枷置在码头附近,且应有足够的水深和水域面积。

3.2.3.2 当船舶回旋水域占用航行水域时应保证航行安全。

3.2.3.3 单船或顶推船队回旋水域沿水流方向的长度不宜小于单船或船队长度的2.5倍,流速大于1.5m/s时,回旋水域长度可适当加大,但不应大于单船或船队长度的4倍;回旋水域沿垂直水流方向的宽度不宜小于单船或船队长度的1.5倍,当船舶为单舵时,回旋水域宽度不应小于单船或船队长度的2.5倍。

3.2.3.4 拖带船队同旋水域长度和宽度可适当减小。

3.2.4 挖人式港池的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3.2.4.1 在港池同一侧布置1个泊位时(图3.2.4.1),港池宽度可按下式计算:Bc = nB +b (3.2.4-1)式中Bc——挖人式港池宽度(m);n——在同一断面内港池两侧停靠的船舶艘数;B——设计船型宽度(m);b——船舶之间或船舶与对侧岸壁问富裕宽度(m),可取2~4m。

3.2.4.2 在港池同一侧布置2个或2个以上泊位时(图3.2.4-2)。

图3.2.4l船舶不在港池内掉头的港池宽度示意图图3.2.4 2船舶在港池内转头的港池宽度示意图港池宽度可按下式计算Bc = (n一1)B + Bx +Bh (3.2.4-2)式中Bc——挖入式港池宽度(m):n——在同一断而内港池两侧停靠的船舶艘数;B——设计船型宽度(m):Bx——船舶在港池内转头的回旋水域宽度(m),可取1.2~1.5倍设计船型长度;Bh——船舶航行水域宽度(m),可取2倍设计船型宽度。

当港池一侧布置的泊位数小于等于3个时,可不设航行水域,注:在同一断面内港池两侧停靠的船型不同时,式(3.2.4.2)中(n-l)B应为n艘不同船型宽度的总和减去其中一艘最小船型宽度。

3.2.4.3 在港池端部顺港池宽度方向布置泊位时,港池的宽度应满足泊位长度的布置要求。

3.2.4.4 在港池内进行水上过驳或设置锚地时,港池宽度可适当加宽。

3.2.4.5 港池口门处的泊位不应占用航道水域。

3.2.5 挖入式港池内不设船舶同旋水域时,船舶转头可利用港池口门外的航道水域;当船舶转头影响该航道的船舶航行时,可在港池川门与航道之间的连接水域设置专用的回旋水域,其回旋水域宽度应为1.2~1.5倍设计船型长度。

3.2.6 挖入式港池口门宜选在弯道凹岸或邻近深槽处,并应对水流泥沙条件及邻近边滩的稳定性进行分析研究。

挖入式港池口门与主航道直接连通时,在含沙量较大的河段,港池口门轴线宜偏向航道水流方向下游,其夹角宜取300~600。

必要时应通过模型试验验证。

3.3 泊位长度和码头长度3.3.1 码头泊位长度应满足船舶安全靠离、系缆和装卸作业的要求.其长度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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