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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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燃气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燃气技术规范

编制过程
2007年2月7日,在北京召开编制组工作会议, 主编单位随即根据反馈的意见对《城镇燃气规 范》进行了修改,完成了《城镇燃气规范》 (送审稿)。 2008年2月,编制组完成报批稿报批。 2009年,建设部正式批准发布。8月1日起 执行。
编制过程

收集国内外资料
+ 日本《燃气产业法》 +《日本通产省省会》 +《美国国家燃气规范》NFPA54 + 欧洲标准BSEN1473-1997 + 加拿大标准CAN/CSA-Z662-99 + 香港燃气法规《气体安全条例》 + 澳大利亚燃气法规 + 国内法规等

评估的目的----保障系统的安全性----继续使用、伪造、更换

重大自然灾害:1、自然灾害(地震、水灾等)2、人为灾害(施工外 力、水灾等)
使用年限:延长年限----投入大;降低年限----经济但安全性受影响

3 基本性能规定
3.1.6 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 用,应采取有效保证人身和公共安全的措施。
1 总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 运行维护和使用。

使用范围 建设---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工程 过程--- 规划、设计、施工
使用---运营单位宣传、检查、督促整改
1 总则
1.0.3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 应遵循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节约 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4 燃气质量
4.2.2 城镇燃气加臭剂的添加量应符合国 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有 害,并不应腐蚀或损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 的材料。


《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

城市燃气工程设计规范 GB50028

城市燃气工程设计规范 GB50028

城市燃气工程设计规范 GB50028概述> GB是中国国家标准,适用于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时,提供有关规范和技术要求的指导。

本规范的目的是确保城市燃气工程的安全和可靠性。

规范内容> GB规范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 城市燃气工程的分类和范围2. 燃气工程的基本原则和设计标准3. 燃气接入系统的设计与规划4. 燃气储存与输送系统的设计与规划5. 燃气供应系统的设计与规划6. 燃气使用系统的设计与规划7. 燃气工程的检测与验收标准8. 燃气工程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理措施9. 燃气工程的设备和材料要求10. 燃气工程的施工与质量控制要求主要特点> GB规范的主要特点包括:- 提供了燃气工程设计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有助于提高设计质量和施工安全性。

- 强调了燃气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环保要求。

- 提供了燃气供应和使用系统设计的详细要求,包括管道布置、设备选择和安装等方面。

- 强调了燃气工程施工与质量控制的重要性,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 提供了燃气工程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理的指导,以应对潜在的安全风险。

适用范围> GB规范适用于城市燃气工程设计的各个环节,包括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维等阶段。

它适用于城市燃气供应和使用系统的设计,旨在确保燃气工程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

结论> 城市燃气工程设计规范GB50028是中国国家标准,为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提供了必要的指导和技术要求。

遵守规范的要求,可以提高燃气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环保性,确保城市的燃气供应和使用系统运行良好。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章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 城镇燃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 居民生活用气gas for domestic 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 商业用气 gas for commercial use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1 提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的要求,这是结合城镇燃气特点提出的。

由于燃气是公用的,它具有压力,又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等特性,所以强调安全生产是非常必要的。

保证供应这个要求是与安全生产密切联系的。

要求城镇燃气在质量上要达到一定的质量指标,同时,在量的方面要能满足任何情况下的需要,做到持续、稳定的供气,满足用户的要求。

1.0.2 本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为“城镇燃气工程”。

所谓城镇燃气,是指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

1.0.3 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早日改变城镇燃气落后面貌,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需要在设计方面加以强调,故作此项规定。

1.0.4 城镇燃气工程牵涉到城市能源、环保、消防等的全面布局,城镇燃气管道、设备建设后,也不应轻易更换,应有一个经过全面系统考虑过的城镇燃气规划作指导。

使当前建设不致于盲目进行,避免今后的不合理或浪费。

因而提出应遵循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进行了修订,经建设部2006年7月1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编制组根据建设部关于编制工程标准、条文说明的统一规定,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本条文说明,供本规范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天津市气象台路,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邮政编码:300074)。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引言城镇燃气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供应形式,广泛应用于城市居民、工业和商业领域。

为了确保城镇燃气使用的安全、高效和可靠,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本文将介绍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一般原则、技术要求和工程实施规程。

一、一般原则1. 安全原则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首要原则是确保使用安全。

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到燃气在输送、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并在设计中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此外,从源头到终端用户的整个燃气系统都需要遵循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

2. 经济原则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还要注重经济性。

设计时应考虑到燃气资源的合理利用、节能减排和成本控制。

优化设计,提高燃气的利用率,降低资源浪费和运营成本。

3. 环保原则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应符合环保法规和政策要求。

设计时要减少燃气系统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比如减少废气和废水排放、降低噪音污染等。

同时,还要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替代传统燃气,促进绿色发展。

二、技术要求1. 设计载荷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对燃气使用的载荷进行准确估计。

设计时需要考虑到用户的需求和用气峰值,合理确定管道和设备的尺寸、容量和布置。

2. 管道设计管道设计是城镇燃气系统中的重要环节。

设计时需满足燃气流动的要求,包括流速、流量和压力损失等。

管道的材料选择、埋设方式和布置要符合相关规范,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设备选型城镇燃气系统中包括多种设备,如调压器、计量仪表、阀门等。

设计时要根据燃气的性质和使用要求选择合适的设备,并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4. 安全措施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对于安全措施的要求十分严格。

设计中要考虑到燃气泄漏、爆炸、火灾和中毒等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保护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燃气泄漏报警系统、防火设施和通风系统等。

三、工程实施规程1. 工程审查城镇燃气工程的实施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审查过程中要对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相关手续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规范和法规要求。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_GB50028_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_GB50028_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章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 城镇燃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manufactured 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 居民生活用气gas for domestic 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 商业用气gas for commercial use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1 提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的要求,这是结合城镇燃气特点提出的。

由于燃气是公用的,它具有压力,又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等特性,所以强调安全生产是非常必要的。

保证供应这个要求是与安全生产密切联系的。

要求城镇燃气在质量上要达到一定的质量指标,同时,在量的方面要能满足任何情况下的需要,做到持续、稳定的供气,满足用户的要求。

1.0.2 本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为“城镇燃气工程”。

所谓城镇燃气,是指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

1.0.3 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早日改变城镇燃气落后面貌,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需要在设计方面加以强调,故作此项规定。

1.0.4 城镇燃气工程牵涉到城市能源、环保、消防等的全面布局,城镇燃气管道、设备建设后,也不应轻易更换,应有一个经过全面系统考虑过的城镇燃气规划作指导。

使当前建设不致于盲目进行,避免今后的不合理或浪费。

因而提出应遵循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进行了修订,经建设部2006年7月1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编制组根据建设部关于编制工程标准、条文说明的统一规定,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本条文说明,供本规范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天津市气象台路,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邮政编码:300074)。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标准[详]

宽甸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培训教材燃气行业法律法规应知应会系列之十《城镇燃气技术规》1.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城镇燃气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

1.0.3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遵循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1.0.4 本规规定了城镇燃气设施的基本要求,当本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 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城镇燃气 city gas由气源点,通过城镇或居住区的燃气输配和供应系统,供给城镇或居住区,用于生产、生活等用途的,且符合本规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

2.0.2 城镇燃气设施 city gas facilities用于城镇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和供应的各种设施(含其附属安全装置)和用户设施。

2.0.3 燃气类别 sort of gases根据燃气的来源或燃气燃烧特性指标,将燃气分成的不同种类。

2.0.4 燃气互换性 interchangeability of gases以a燃气(基准气)设计的燃具,改烧s燃气(置换气),如果燃烧器不作任何调整而能保证燃具正常工作,称s燃气对a燃气具有互换性。

2.0.5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设计规定的管道、结构或构件等不需要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间。

2.0.6 调压箱 regulator box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箱体,承担用气压力调节的设施。

包括调压装置和箱体。

2.0.7 调压站 regulator station调压装置放置于建筑物,承担用气压力调节的设施。

包括调压装置和建(构)筑物。

2.0.8 调压装置 regulator device将较高燃气压力降至所需的较低压力的设备单元总称。

218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91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94—2009,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3月31日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城镇燃气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O.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

1.O.3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遵循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1.0.4本规范规定了城镇燃气设施的基本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O.5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城镇燃气city gas由气源点,通过城镇或居住区的燃气输配和供应系统,供给城镇或居住区内,用于生产、生活等用途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

2.0.2 城镇燃气设施city gas facilities用于城镇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和供应的各种设施(含其附属安全装置)和用户设施。

2.0.3 燃气类别sort of gases根据燃气的来源或燃气燃烧特性指标,将燃气分成的不同种类。

2.0.4 燃气互换性interchangeability of gases以a燃气(基准气)设计的燃具,改烧s燃气(置换气),如果燃烧器不作任何调整而能保证燃具正常工作,称s燃气对a燃气具有互换性。

2.0.5 设计使用年限design working life设计规定的管道、结构或构件等不需要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间。

2.0.6调压箱regulator box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箱体,承担用气压力调节的设施。

gb504942009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504942009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城镇燃气技术规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能源总局联合发布的。

本规范规定了城镇燃气工程施工及验收、安全防范控制、维护和使用、计量管理等质量要求,适用于新建、改造和扩建城镇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安全检查和投入使用。

本规范旨在保障城镇燃气工程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燃气和排气质量,控制环境污染,降低燃气能源消费,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社会整体效益和改善居民就业状况。

施工内容1、城镇燃气工程施工应综合考虑工程性质、地质条件、经济适用、环境保护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施工工艺流程,实施安全生产、质量控制和节能减排。

2、城镇燃气工程施工应当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使其符合国家《建筑材料及其它能源保温绝热性能检测规程》和《建筑消防设施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的要求。

3、城镇燃气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采用适当的施工方法,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安全措施,确保城市燃气工程的安全有效的施工。

验收内容1、城镇燃气工程验收内容包括主要结构、设备、管道等验收内容:(1)相关钢管及焊接接头:该部分主要包括质量、材料鉴定、焊接技术要求及检验等。

(2)热防腐:包括对管线防腐层及保温层(如涂料、绝缘材料)进行检测,以确保其具有良好的防腐抗热性能。

(3)辅助设备:包括本工程中的自控系统、燃气调节系统、安全设备及气体分配等,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调试,完成安全检查、施工验收等。

2、城镇燃气工程验收应当综合考虑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规范技术要求,将其纳入施工检查以确保其有效性。

安全防范控制1、城镇燃气工程应采取规范的操作方式,实行全过程的安全防范控制。

2、城镇燃气工程安全防范控制应以专门安全技术人员监督管理为主要措施,制定安全控制规章制度,保证施工现场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3、城镇燃气工程施工期间,应及时开展日常安全检查,防止设施设备的损坏及安全风险的发生。

维护和使用1、城镇燃气工程应根据维护保养、安全检查和保养说明书,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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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91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94—,自 8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月31日
1 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城镇燃气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

1.O.3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遵循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1.0.4本规范规定了城镇燃气设施的基本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O.5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城镇燃气 city gas
由气源点,经过城镇或居住区的燃气输配和供应系统,供给城镇或居住区内,用于生产、生活等用途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

2.0.2 城镇燃气设施 city gas facilities
用于城镇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和供应的各种设施(含其附属安全装置)和用户设施。

2.0.3 燃气类别 sort of gases
根据燃气的来源或燃气燃烧特性指标,将燃气分成的不同种类。

2.0.4 燃气互换性 interchangeability of gases
以a燃气(基准气)设计的燃具,改烧s燃气(置换气),如果燃烧器不作任何调整而能保证燃具正常工作,称s燃气对a燃气具有互换性。

2.0.5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管道、结构或构件等不需要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间。

2.0.6调压箱 regulator box
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箱体,承担用气压力调节的设施。

包括调压装置和箱体。

2.0.7 调压站 regulator station
调压装置放置于建筑物内,承担用气压力调节的设施。

包括调压装置和建(构)筑物
2.0.8 调压装置 regulator device
将较高燃气压力降至所需的较低压力的设备单元总称。

包括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

2.0.9 燃气燃烧器具 gas burning applialace
以燃气作燃料的燃烧用具,简称燃具。

包括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炉、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等。

2.0.10 用气设备 gas burning equipment
以燃气作燃料进行加热或制冷的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直燃机等较大型设备。

2.0.11 附属安全装置 accessory safety device
当燃气供气系统发生异常或发生燃气泄漏时,具有切断燃气气源、泄放或发出报警信号等功能的紧急切断阀、安全放散装置和可燃气体报警器等装置的总称。

2.0.12 非居住房间 non—habitable room
住宅中除卧室、起居室(厅)外的其它房间。

2.0.13 用户管道 User piping
从用户室内总阀门到各用户燃具和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管道。

3 基本性能规定
3.1燃气设施基本性能要求
3.1.1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

3.1.2城镇燃气设施选址选线时,应遵循节约用地、有效使用土地和空间的原则,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和周边环境等条件确定。

大型燃气设施应设置在城镇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3.1.3 城镇燃气供应系统应具备稳定可靠的气源和保证对用户安全稳定供气的必要设施以及合理的供气参数。

3.1.4重要的燃气设施及存在危险的操作场所应有规范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1.5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城镇燃气设施应保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可靠运行。

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或遭遇重大灾害后,应对其进行评估
3.1.6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采取有效保证人身和公共安全的措施。

3.1.7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采取措施减少污染,并应按国家现行环境保护标准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理。

3.1.8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能有效地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3.1.9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燃气设施的建设必须采取抗震措施。

3.1.10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有可能损坏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3.1.11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应有完善的安全生产、运行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2.1城镇燃气设施必须使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3.2.2当城镇燃气设施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时,应经相关程序核准。

3.2.3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 燃气质量
4.1质量要求
4.1.1城镇燃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热值和组分的变化应满足城镇燃气互换性的要求。

4.1.2 当使用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作为城镇燃气气源时,混合气中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在工作压力下管道内混合气体的露点应始终低于管道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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