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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条例

城市规划条例

城市规划条例引言:城市规划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高城市的功能性、美观性和居住质量。

城市规划条例则是对城市规划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准则和依据,为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福祉提供保障。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城市规划条例的重要性、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第一节:城市规划的背景与目标城市规划条例的制定是为了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保护城市环境和资源,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城市规划旨在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全方位的城市服务,创造宜居的城市环境。

第二节:城市规划条例的法律地位与作用城市规划条例作为法律文件,对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具有指导作用。

它可以约束和规范城市规划过程中各方的行为,确保城市建设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第三节:城市规划条例的实施现状与问题城市规划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执行力度不够、执法部门间协调不力、监管不到位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城市规划的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甚至出现了一些违法建设和环境污染现象。

第四节:提高城市规划条例执行力的措施为了提高城市规划条例的执行力度,需要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部门的专业水平;加强执法力量的配备,保障执法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完善执法手段和手段;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城市规划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五节:城市规划条例的案例分析本节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探讨了城市规划条例在解决城市发展中的具体问题方面的作用和意义,进一步加深了对城市规划条例的认识。

第六节:国际经验与借鉴通过借鉴国际上一些先进城市规划条例的经验,可以为我国城市规划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指导。

本节将以一些国际著名城市规划案例为例,介绍国际城市规划条例的典型特点和取得的成就。

结论:城市规划条例对城市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够规范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行为,保护城市环境和资源。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只有加强城市规划条例的执行力度,完善相关配套机制,才能更好地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香港回归与中港两地的城市规划比较研究

香港回归与中港两地的城市规划比较研究

香港回归与中港两地的城市规划比较研究近年来,城市规划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议题,尤其是在香港回归祖国后,与中国内地的城市规划进行了多方面的比较研究。

本文将从城市规划原则、发展重点和规划实践等方面探讨香港回归与中港两地的城市规划比较研究。

一、城市规划原则的比较研究不同的城市规划原则反映出了不同地域和文化的特点。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注重市中心的商业和金融发展,因此城市规划着重于商业区域的建设。

而中国内地城市规划更加注重综合性和可持续发展,尽量平衡城市各个方面的需要。

可以说,香港回归后,中港两地在城市规划上存在一些差异。

二、发展重点的比较研究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具有较高的自治权,其发展重点主要是在经济、金融、贸易等方面。

因此,香港的城市规划更加注重商业、交通和金融中心的建设,以及吸引国际投资的优势。

而中国内地城市规划则更加注重产业升级、环境保护和公共服务的平衡发展。

三、规划实践的比较研究香港回归后,中港两地在城市规划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差异。

香港在城市规划上更加注重维持原有的建筑风格和历史特色,努力保持中西文化的交融。

与此相反,中国内地在城市规划实践中更加注重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和土地的合理利用。

综上所述,香港回归与中港两地的城市规划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异。

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其城市规划更加注重商业、金融和贸易的发展。

而中国内地的城市规划则更加注重综合性和可持续发展。

然而,无论是香港还是中国内地,城市规划的核心目标都是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在城市规划研究中,我们应该充分借鉴两地的经验,相互交流和合作,共同推进城市发展,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城市规划术语中英对照

城市规划术语中英对照
英文
中文(香港)
中文(中国)
中文(台湾)
1
allied city planning
---
联合城市规划
2
base map
底图
(城市规划的)基本地图,基本图
3
basic frame
---
(城市规划的)基本结构
4
boundary of planning area
规划区界线
城市规划区之界线
5
charter Athenes
24
International Housing and Town Planning Committee
---
国际住宅和城市规划会议
25
metropolitan planning
---
特大城市规划,大都市区规划
26
modern city planning
---
现代城市规划
27
municipal planning act
中央执行管制及检控组〔规划署〕
---
34
central planning authority
---
中央规划机构
35
centralized planning
---
集中规划
36
charter Athenes
---
(1933年确定城市规划原则的)雅典宪章
37
Chicagoarea transportation study
---
制定远景规划
6
advisory plan
---
纲要计划,纲要性规划
7
advocacy planning
倡导式规划
倡导式规划,建议性规划

(完整版)城市规划资料集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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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资料集电子版篇一:城市规划资料集内容详述(第1分册总论概论)目录第一部分城市规划概述第二部分城市规划体系第三部分城市规划重要文件、法规资料索引附件《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各章引据的文件、法规和技术标准目录后记(第2分册城镇体系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目录第一部分城镇体系规划 1 概述2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3 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4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例简介5 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第二部分城市总体规划 1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2 城市发展条件分析 3 城市性质、城市规模 4 城市总体布局 5 城市用地规划第三部分城市分区规划 1 概述 2 常用表格 3 实例第四部分城市总体规划实例共计60个实例附录城市空间发展战备规划研究(或称“概念规划”)1 概述2 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实例后记(第3分册小城镇规划)目录1 小城镇界定、类型和发展 1.1 小城镇界定 1.2 小城镇的类型1.3 小城镇的作用、发展理论和现状1.4 国外小城镇建设2 小城镇规划特点、依据和原则 2.1 小城镇规划特点2.2 小城镇规划依据 2.3 小城镇规划原则 2.4 小城镇建设指导思想3 小城镇规划的内容、程序与审批 3.1 小城镇规划的一般任务 3.2 小城镇规划编制程序3.4 小城镇镇域规划的任务、内容、深度和成果3.5 镇区总体规划任务、内容、深度和成果3.6 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任务、内容、深度和成果3.7 小城镇修建性详细规划任务、内容、深度和成果3.8 小城镇规划的编制管理与审批主体4 小城镇规范的基础资料 4.1 基本要求4.2 小城镇总体规划阶段基础资料4.3 其他相关资料 4.4 详细规划基础资料 5 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5.1 镇域村镇体系5.2 镇域村镇发展条件的评价 5.3 镇城镇化发展水平预测 5.4 镇域职能结构5.5 镇域村镇体系规模等级结构 5.6 镇域村镇空间分布结构5.7 镇域村镇体系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8 镇域基础设施及社会设施 6 小城镇的性质与规模6.1 小城镇的性质 6.2 小城镇规模 6.3 小城镇总体布局7 小城镇总体布局 8 小城镇专项规划9 小城镇详细规范(建设规划) 10 小城镇建设与管理附录一:《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附录二:《村镇用地分类》参考文献(第4分册控制性详细规划)目录第一部分论述1 控制性详细规划生产的背景及其发展1.1 控制性详细规划产生的背景 1.2 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发展 2 国外、港台地区类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理论、方法与实践2.1 德国的区划法 2.2 美国的区划法 2.3 英国2.4 日本城市规划法和建筑基本法 2.5 香港的“契约”控制2.6 国外及港台地区类似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立法3 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特征和内容3.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涵义和作用 3.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3.3 确定土地使用强度的因素 4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4.1 规划文件 4.2 规划图纸第二部分附件1 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实例——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建筑容量确定的参考资料2.1 南京市建筑容量控制确定的办法2.2 南京市场建筑容量一览表 2.3 有关土地使用强度的资料 3 深圳市法定图则3.1 前言3.2 法定图则的定义、内容及编制的基础条件3.3 深圳法定图则在控制详细规划阶段立法的进展3.4 深圳法定图则的实施评价4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经济分析理论与实例4.1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经济分析理论与实例4.2 温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经济分析实例4.3 泉州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济分析实例5 国外及香港地区类似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例5.1 德国的地区详细规划基本规划 5.2 英国的地方规划(地区规划)基本规划5.3 香港西九龙填海区分区计划大纲第三部分实例1 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整成果实例——嘉兴市南湖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 控制性详细规划分类实例(第5分册城市设计(上、下))目录上册 1 总论1.1 编写立意1.2 城市设计简史与范畴、理论和原则1.3 现代城市设计理念与渊源 1.4 我国当代城市设计进展 1.5 城市设计基本要素2 区域发展战略及总体城市设计:区域、城市、中心城、分区 2.1 概述2.2 秦皇岛西部滨海地带 2.3 深圳总体城市结构 2.4 广州城市发展战略概念 2.5 上海城市空间发展结构 2.6 上海城市空间发展结构2.7 澳大利亚堪培拉总体城市设计 2.8 美国旧金山城市设计研究 2.9 上海中心城总体城市设计研究 2.10 浙江金华总体城市设计2.11 上海中心城分区城市设计结构2.12 唐山市中心城区 2.13 宜昌中心城区2.14 昆明主城核心区概念规划 2.15 山东蓬莱中心城区3 城市局部范围的城市设计(一):中心、商业街、大道 3.1 概述3.2 上海虹桥新区 3.3 上海陆家嘴中心区 3.4 深圳中心区3.5 北京商务中心(CBD) 3.6 北京中关村西区 3.7 上海人民广场地区3.8 上海南京东路商业步行街 3.9 北京王府井商业街3.10 大连城市中轴——人民路、中山路3.11 大连星海湾商务中心 3.12 江阴新中心 3.13 嘉兴中心区3.14 哈尔滨中央大街步行街 3.15 厦门市府大道地区3.16 厦门旧城保护民中山路商业步行街3.17 中山孙文西路文化旅游步行街3.18 澳大利亚布进而斯班步行街 3.19 美国明尼阿波利斯尼可莱特步行街3.20 香港中环、湾仔步行系统 3.21 北京长安街 3.22 青岛东海路3.23 法国巴黎香榭丽舍大街 3.24 法国巴黎德方斯副中心区 3.25 美国华盛顿宾夕法尼亚大街 3.26 美国华盛顿中心区 3.27 德国柏林新行政中心下册4 城市局部范围城市设计(二):旧城保护、居住区4.1 旧城保护城市设计概述 4.2 北京中轴线4.3 北京什刹海历史文化保护区……5 城市局部范围的城市设计(三):滨水区6 节点的城市设计:中外城市节点实例本分册有关项目组稿撰稿者名单提供城市设计项目实例的机构参考文献后记(第6分册城市公共活动中心)目录 1 总论1.1 城市公共活动中心的概念 1.2 城市公共活动中心的分类 1.3 城市公共活动中心的分级结构 1.4 城市公共活动中心的分布和基本区位模式1.5 城市公共活动中心的选址 1.6 城市公共活动中心的规划布局 1.7 城市公共活动中心的交通组织 1.8 城市公共活动中心规范设计的发展趋势1.9 中国七城市公共活动中心布局比较2 城市综合性公共中心2.1 城市综合性公共中心概述及空间布局 2.2 城市综合性公共中心的结构形态2.3 城市综合性公共中心的交通组织2.4 实例3 城市行政、文化中心3.1 城市行政、文化中心的概念、内容构成和功能3.2 城市行政、文化中心的选址和分级3.3 城市行政、文化中心的规划布局3.4 城市行政、文化中心的景观和环境设计3.5 城市行政、文化中心规划设计的发展趋势 3.6 实例4 城市商业中心4.1 城市商业中心概述4.2 城市商业中心的内容和功能 4.3 城市商业中心的分级和规模 4.4 城市商业中心的规划布局 4.5 步行商业街的规划设计 4.6 城市商业中心的交通组织4.7 城市商业中心的环境和景观设计4.8 城市商业中心规划设计的发展趋势 4.9 实例5 城市商务中心5.1 城市商务中心的概念 5.2 城市商务中心的基本特征 5.3 城市商务中心的规模 5.4 城市商务中心的功能5.5 城市商务中心的空间结构 5.6 城市商务中心的交通5.7 城市商务中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5.8 实例6 城市体育中心6.1 城市体育中心概述6.2 城市体育中心的选址原则 6.3 城市体育中心的分类和构成 6.4 城市体育中心的交通组织 6.5 城市体育中心的功能分区规划 6.6 社会化、产业化的体育及体育设施6.7 实例7 城市博览、会展中心7.1 城市博览、会展中心的概述 7.2 城市博览、会展中心的功能构成及类型7.3 城市博览、会展中心的选址 7.4 城市博览、会展中心的规划布局和交通组织7.5 部分博览、会展中心的技术指标7.6 实例参考文献后记(第7分册城市居住区规划)内容提要本书包括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相关内容,包括总论、住宅与住宅组群、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与停车设施、绿地、户外场地与环境设施、住区更新、市政公用设施、竖向设计、实例。

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4章

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4章

第四章第四章康乐、休憩用地及绿化目录1.康乐及休憩用地11.1康乐-不可或缺的土地用途11.2范围及目的11.3休憩习惯与康乐喜爱研究21.4市民进行康乐活动的主要趋势21.5康乐及休憩用地的规划原则31.6定义41.7康乐及休憩用地的等级制度61.8休憩用地的供应标准91.9动态与静态休憩用地的比率101.10休憩用地供应标准的计算方法111.11休憩用地用途地带的区划141.12休憩用地的选址准则151.13休憩用地的设计指引161.14康乐设施的供应标准171.15康乐设施供应标准的计算方法271.16康乐设施用途地带的区划281.17康乐设施的选址准则301.18长者康乐设施311.19水塘的康乐用途331.20郊野地区的康乐设施331.21康乐设施及休憩用地供应标准的实施342.绿化352.1绿化都市的规划352.2绿化政策362.3绿化规划指引的范围及应用362.4绿化的用词和定义372.5绿化的功能372.6绿化的基本原则382.7绿化的规划指引392.8植物的保育502.9达至绿化50 (二零一五年十月版本)表表1休憩用地的供应标准10表2斜坡修正系数12表3康乐、休憩及绿化用地的法定用途地带14表4康乐、休憩及绿化用地的非法定用途地带15表5主流康乐活动18表6主流康乐活动设施的供应标准19表7主流康乐活动设施的标准尺寸20表8康乐用途建筑物的供应标准21表9康乐设施的法定用途地带28表10康乐设施的非法定用途地带29表11法定及非法定康乐用途地带对照表29图图1康乐休憩用地及康乐用地的等级制度和相关的用途地带8图2具潜力发展为水上康乐活动区的地方26图3长者康乐设施的图解例子32图4园景设计总图的样本40图5发展地盘现有树木的保存53图6发展项目外围的绿化设置53图7护土墙的绿化空间53图8平台花园的绿化空间54图9在道路交界处种植草木54图10沿道路走廊的绿化空间55图11回旋处的绿化空间55图12行人街道的绿化空间55图13在斜坡上种植草木56图14商业发展项目的绿化空间57图15港口后勤/露天贮物用地的绿化空间57图16各类拟议发展的绿化概念58附录附录1在未来的私人发展项目内提供公众休憩空间的接纳和要59求事项附录2地区康乐设施需求的典型计算方法60附录3参考资料62康乐、休憩用地及绿化1.康乐及休憩用地1.1康乐-不可或缺的土地用途1.1.1 香港对土地的需求极为殷切,各类用途都竞求土地。

城市规划条例

城市规划条例

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条例是指为了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下面是对城市规划条例的700字介绍。

城市规划条例是城市发展的法律依据,旨在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它是城市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城市规划条例的核心目标是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面临日益增长的人口和资源压力,因此需要通过科学的规划来调整城市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城市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城市规划条例对城市的用地规划、建筑设计和交通规划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它明确了各类土地用途,包括住宅、商业、工业、文化、教育等。

这样可以确保城市的土地资源得到有效利用,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

其次,城市规划条例规定了建筑设计的规范和标准,包括建筑的高度、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要求。

这有助于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环境质量。

此外,城市规划条例还规定了道路修建、公共交通等交通规划方面的内容,为城市的交通拥堵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城市规划条例还涉及到公共设施建设和物业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公共设施建设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污等,这是城市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基础设施。

城市规划条例规定了公共设施建设的标准和要求,以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物业管理方面,城市规划条例规定了各类建筑物的管理细则,包括物业的维护、公共区域的清洁、安全设施的运行等。

这有助于提高城市的管理效率,确保居民的安全和生活质量。

总的来说,城市规划条例是城市管理和发展的基本法律依据,对城市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科学规划和管理,可以合理利用城市资源,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竞争力。

因此,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城市规划条例的宣传和执行,确保其有效实施。

同时,还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城市规划条例,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求和变化。

这样才能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为居民创造更加宜居的生活环境。

法制保障和谐,和谐促进法制---香港城市规划与建筑法之浅见

法制保障和谐,和谐促进法制---香港城市规划与建筑法之浅见

法制保障和谐,和谐促进法制---⾹港城市规划与建筑法之浅见⾹港给⼈的第⼀印象恐怕就是其满地的⾼楼了!说⾼楼林⽴也罢,说⾼楼密布也好,总之它是世界上少有的建筑密度最⾼的城市。

是啊,⾹港只有1,099平⽅公⾥的⼟地(且⼤部分为⼭地),⼈⼝近700万,地少⼈多;⼜是世界级的⾦融中⼼、商品出⼝地和旅游胜地等,各⽅⾯发展对房地产的需求量之⼤可想⽽知。

⾼楼林⽴既是其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成为其发展的成果和标志,⾯海靠⼭、以中银⼤厦为主体的楼群夜景照⽚⼏乎成为⾹港这个东⽅之珠的形象照和代表照。

那么,这么多的楼房是怎么建设起来的?是想盖多⾼就盖多⾼、想盖成什么样就盖成什么样的吗?答案⾮也。

⾹港的楼房就像⼀篇散⽂,表⾯看起来形散,⾼⾼矮矮,⼤⼤⼩⼩,千姿百态;其实神不散,⽽这个“神”就是统领⾹港规划和发展蓝图的《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建筑法律。

通过学习和了解,我觉得在⾹港这个⼨⼟⼨⾦的地⽅,以《城市规划条例》为主的建筑法体系对建设、维护⾹港的和谐发展起着⾄关重要的作⽤。

⼀、⾹港建筑法⽐较健全。

建筑的概念⼗分宽泛,它⼏乎包括⼀切类型的建筑物,如办公楼、住宅、桥梁、机场、隧道、公路、码头、公园、⼚房、污⽔处理设施、护堤、护坡等等,不管它们形态如何、⼯艺繁简、⽤途怎样都包括在建筑的范畴内,然⽽⼜都出⾃统⼀的整体规划。

⾹港⾃1939年颁布第⼀部城市规划法以来,经过战后60多年的实践和发展,其建筑法体系已趋健全。

于2005年6⽉⽣效的《城市规划条例(2004修订本)》的主旨就是为有系统地制定⾹港各地区的发展布局及所适宜的建筑物类型提供法律保障,以达到促进社区卫⽣、安全、便利和福利的⽬的。

《⾹港规划标准与准则》表明政府根据什么准则制定各类⼟地的⽤途和设施⽐例、位置和地盘规模,可理解为规划条例的实施细则,是规划署⼯作的⼿册。

除了有较完善的规划法外,与之配套的各种单项法律⽐较齐备,如《⼟地注册条例》、《⼟地拍卖条例》、《收回⼟地条例》、《⼟地排⽔条例》、《⼟地测量条例》、《⼟地征⽤(管有业权)条例》、《建筑物条例》、《建筑物管理条例》、《房屋条例》、《道路(⼯程、使⽤及补偿)条例》、《前滨及海床(填海⼯程)条例》、《已拆建筑物(原址重新发展)条例》、《郊野公园条例》、《地下铁路条例》等,这是与⼟地及特定建筑物相关的法律,还有针对建筑从业⼈员制定的法律,如《规划师注册条例》、《建筑师注册条例》、《测量师注册条例》、《建造业⼯⼈注册条例》等,林林总总,不⼀⽽⾜,让⼈感觉事事有法可循,法律⽆处不在,从建筑⽅⾯体现了⾹港法制社会的特点。

其他规划标准与准则

其他规划标准与准则

2.
岩洞發展
2.1 甚麼是岩洞 2.1.1 岩洞是指人工開挖的大型洞室。香港的地質條件十分 適宜發展岩洞作不同的土地用途。香港大部分都會區 及新界區的地底均屬火成岩,在風化層之下的火成岩 十分適宜進行挖掘工程,是開挖人工岩洞的理想地 方。岩洞設計的原則,是利用岩體的強度,形成拱頂 及側壁。有關地盤勘察、岩洞設計及建造的詳細指引 已載於《岩土指南》第四冊 — 《岩洞工程指南》。 雖然大部分岩洞發展所需的建設成本及照明和通風費 用會較地面的同類發展為高,但對於那些已發展完善 的城市(例如香港)來說,岩洞空間可提供另類具成 本效益的發展模式。採用岩洞發展模式也可降低或盡 量減少某些土地用途對環境造成的影響。 發展者須在發展過程中的早期構思階段考慮能否採用 岩洞方案。任何政府新工程,倘涉及具有岩洞發展潛 力的土地用途,特別是那些可能對附近一帶的環境、 社會、衞生、安全或其他方面造成負面影響的工程, 發展者應在工程的最初規劃階段進行預可行性研究, 以便就岩洞發展方案與非岩洞發展方案進行對比評 估。
其他規劃標準與準則
1 1 10 18 29 36 57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版本)
其他規劃標準與準則
1. 引言
1.1 本章旨在輯納個別的土地用途或設施的規劃標準與準則,而 這些土地用途或設施並不屬於其他章節的涵蓋範圍。這些設 施及土地用途之間現時雖然互不關連,但日後部分內容可能 因應需要而須予擴充,或合併而自成一章。因此,如有需 要,本章內容是會擴充或刪減的。
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第 ຫໍສະໝຸດ 二 章其他規劃標準與準則
岩洞發展 加油站 具有潛在危險的裝置 汽車修理工場 港口後勤及露天貯物用途 天橋及行人天橋的橋底土地用途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規劃署
第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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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131 《城市規劃條例》憲報編號版本日期詳題 30/06/1997本條例旨在為有系統地擬備和核准香港各地區的布局設計及適宜在該等地區內建立的建築物類型的圖則,以及為擬備和核准某些在內發展須有許可的地區的圖則而訂定條文,以促進社區的衞生、安全、便利及一般福利。

(由1991年第4號第2條修訂)[1939年6月23日](本為1939年第20號(第131章,1950年版))條: 1 簡稱 30/06/1997 本條例可引稱為《城市規劃條例》。

條:1A 釋義L.N. 50 of 2005 10/06/2005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土地或建築物用途的實質改變”(material change in the use of land or buildings) 包括在任何土地上放置物料,而不論該土地的全部或部分是否已經用作放置物料,只要放置物在面積、高度或數量上有所增加;“土地擁有人”(land owner) 的涵義與《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1)條中“擁有人”的涵義相同;“上訴委員會”(Appeal Board) 指根據第17A條組成的上訴委員會; (由1991年第101號第2條增補)“中期發展審批地區”(interim development permission area) 指在根據第26條擬備的圖則中指定為中期發展審批地區的地區;“佔用人”(occupier) 包括任何土地擁有人的租客(不論該租客有否繳付租金)、居於任何建築物內的人,以及於任何建築物內作持續全時間佔用的人;“訂明費用”(prescribed fee) 就任何事宜而言,指根據第14(2)條訂立的規例就該事宜而訂明的費用;(由2004年第25號第2條增補)“建築物”(building) 包括任何構築物或構築物的部分;“財產”(property) 包括載於任何車輛或貨櫃內的任何東西,但不包括不動產; (由1994年第22號第2條增補)“現有用途”(existing use) 就某發展審批地區而言,指緊接該發展審批地區的草圖的公告在憲報刊登前已存在的建築物用途或土地用途;“貨櫃”(container) 包括改作居停地方或貯物之用或改作任何其他用途的貨櫃; (由1994年第22號第2條增補)“發展”(development) 指在任何土地之內、其上、其上空或其下進行建築、工程、採礦或其他作業,或作出土地或建築物用途的實質改變;“發展審批地區”(development permission area) 指在根據第3(1)(b)及20條擬備的圖則中指定為發展審批地區的地區,但不包括中期發展審批地區的圖則中所包括的土地;“違例發展”(unauthorized development)─(a) 就發展審批地區的圖則中所包括的土地或第20(7)條所描述的土地而言,指違反本條例的發展;及(b) 在第22及23條中,就第23(4)條所提述的土地而言,指根據中期發展審批地區的圖則所許可的發展以外的發展,而該等發展於有關圖則的公告刊於憲報當日或之後進行; “監督”(Authority) 指規劃署署長。

(由1991年第4號第3條增補)條: 2 城市規劃委員會的委出L.N. 50 of 2005 10/06/2005(1) 行政長官可委出一個城市規劃委員會,成員包括由行政長官提名的官方及非官方成員,行政長官並可委任規劃委員會的任何成員(當然成員身分或個人身分)為規劃委員會的主席或副主席,以及委任任何公職人員為規劃委員會的秘書。

(由2000年第62號第3條修訂)(2) 在規劃委員會的任何會議上,5名規劃委員會成員(其中一名須為主席或副主席)即構成法定人數。

(3) 為更佳地執行規劃委員會在本條例下的職能,行政長官可藉憲報公告,從規劃委員會的成員當中,委出規劃委員會的各個委員會與每個委員會的主席及副主席各一名。

(由1991年第4號第4條增補。

由2000年第62號第3條修訂)(4) 在根據第(3)款委出的委員會的任何會議上,5名該委員會成員(其中一名須為主席或副主席,而其中3名須不是官方成員)即構成法定人數。

(由1991年第4號第4條增補)(5) 規劃委員會可─(a) 將其在第3、4(1)、4A、5、7(1)至(3)、8、12A、16、16A及20(1)條所指的任何權力及職能轉授予根據第(3)款委出的委員會;(b) 就下述申請,將其任何權力及職能轉授予某公職人員或某類公職人員─(i) 根據第16A(2)條提出的申請;及 (由2004年第25號第3條代替)(ii) 對在發展審批地區內進行發展的許可的申請,條件是在許可批給後6個月內,該項發展須按該公職人員的指示中止,土地亦須按該公職人員的指示恢復原狀;及(c) 將它在第12A(13)及(15)、16(2J)及(2L)及17(2H)及(2J)條下的任何權力及職能,轉授予規劃委員會的秘書, (由2004年第25號第3條增補)而為免生疑問,本條例的條文經必要的變通後,須據此解釋及適用。

(由1991年第4號第4條增補。

由2004年第25號第3條修訂)條:2A 由規劃委員會委出委員會L.N. 50 of 2005 10/06/2005(1) 儘管有第2(3)條的規定,規劃委員會可委出由其成員組成的委員會,以行使規劃委員會在第6B、6C、6D、6E、6F、6G及6H條下的任何權力及職能,而為免生疑問,本條例的條文經必要的變通後,須據此解釋及適用。

(由2004年第25號第4條修訂)(2) 根據本條委出的任何委員會須由不少於5名成員組成,而其中最少3名成員不屬公職人員。

(3) 規劃委員會須從根據本條委出的任何委員會的成員中,委任一名成員為該委員會的主席,並須委任一名成員為該委員會的副主席。

(4) 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為主席或副主席及2名成員。

(5) 即使已符合第(4)款的規定,除非出席會議的過半數成員不屬公職人員,否則委員會會議不得舉行或繼續舉行。

(由1998年第16號第2條增補)條:2B 以傳閱文件的方式處理會務L.N. 50 of 2005 10/06/2005(1) 規劃委員會或任何根據第2(3)或2A條委出的委員會可藉在成員當中傳閱文件的方式處理其任何會務,而不論任何該等成員是否在香港,但如本條例有明文規定或本條例任何條文的必然含義是須為有關目的舉行會議,則屬例外。

(2) 在第(3)及(4)款的規限下,在根據第(1)款傳閱文件後,由規劃委員會或任何根據第2(3)或2A 條委出的委員會過半數成員以書面通過的書面決議,其效力及作用猶如該決議是在規劃委員會或有關委員會(視屬何情況而定)會議席上由贊同該決議的成員表決通過一樣。

(3) 規劃委員會或任何根據第2(3)或2A條委出的委員會的任何成員可要求將當其時正根據第(1)款藉傳閱文件的方式處理的任何會務,在規劃委員會或該委員會(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會議上處理,該要求須藉在該等文件所指明的期間內向規劃委員會或該委員會(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主席發出書面通知的方式提出。

(4) 如已就當其時藉傳閱文件的方式處理的任何會務根據第(3)款向規劃委員會或任何根據第2(3)或2A條委出的委員會的主席發出通知,則根據第(2)款就該項會務以書面通過的決議即屬無效。

(5) 為免生疑問,本條中對傳閱文件的提述包括以電子方式傳閱資料,而本條中對文件的提述須據此解釋。

(由2004年第25號第5條增補) 條:2C 規劃委員會及委員會的會議L.N. 50 of 2005 10/06/2005(1)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規劃委員會或任何根據第2(3)或2A條委出的委員會的所有會議須向公眾人士開放。

(2) 就—(a) 任何根據第6B、6F、12A、16、16A或17條舉行的會議或施行第6B、6F、12A、16、16A或17條而舉行的會議而言,如規劃委員會或有關委員會(視屬何情況而定)在聽取任何並非規劃委員會或該委員會(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成員但有權或獲准在該會議上陳詞或在其他情況下有機會在該會議上作出申述或提供資料的人的陳詞後,為根據6B(8)、6F(8)(不論是否有應用第6F(9)條)、12A(23)、16(3)、16A(5)或17(6)條作出任何決定而在該會議的某部分或某些部分進行商議,則第(1)款不適用於該會議的該部分或該等部分;及(b) 任何其他會議而言,如規劃委員會或有關委員會(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i) 將第(1)款應用於該會議或該會議的某部分或某些部分,相當可能不符合公眾利益;(ii) 將第(1)款應用於該會議或該會議的某部分或某些部分,相當可能會導致某資料過早發放(而該發放會損害規劃委員會、政府、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如該會議屬該委員會的會議)該委員會在執行它或他在本條例下的職能方面的地位);(iii) 將第(1)款應用於該會議或該會議的某部分或某些部分,相當可能會導致資料在違反規劃委員會或政府或(如該會議屬該委員會的會議)該委員會憑藉任何法律或任何法律下的規定而對任何人負有的保密責任的情況下被披露,或在違反規劃委員會或(如該會議屬該委員會的會議)該委員會憑藉任何法律或任何法律下的規定而對政府負有的保密責任的情況下被披露,或在違反裁判官或法庭作出的任何命令或任何法律或任何法律下的規定所施加的任何禁止的情況下被披露;(iv) 將第(1)款應用於該會議或該會議的某部分或某些部分,相當可能會導致某資料(而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聲稱在法律上是能夠就該資料而成立的)被披露;或 (v) 在該會議或該會議的某部分或某些部分處理的某項事宜,相當可能關乎任何法律程序的提起或進行,則第(1)款不適用於該會議或該會議的該部分或該等部分(視屬何情況而定)。

(3) 在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下,規劃委員會或任何根據第2(3)或2A條委出的委員會可決定其會議的實務及程序。

(由2004年第25號第5條增補) 條: 3 規劃委員會的職能62 of 2000 01/07/1997附註: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62號第3條(1) 為促進社區的衞生、安全、便利及一般福利,規劃委員會須承擔有系統地擬備─(a) 行政長官所指示的香港某些地區的布局設計及適宜在該等地區內建立的建築物類型的草圖;及 (由2000年第62號第3條修訂)(b) 行政長官所指示的香港某些地區的發展審批地區圖的草圖。

(由2000年第62號第3條修訂)(2) 在擬備第(1)款所提述的圖則的過程中,規劃委員會須作出其認為為擬備該等草圖所需的查究及安排,包括(如規劃委員會認為適合)對任何建築物的佔用者或任何大道或場地的使用者進行普查。

(由1991年第4號第5條代替)01/07/1997 條: 4 發展藍圖的內容及規劃委員會的權力29 of 1998; 62 of2000附註: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9號第44條;2000年第62號第3條(1) 根據第3(1)(a)條為任何該等地區的布局設計而擬備的規劃委員會的草圖,可顯示或預定─ (由1991年第4號第6條修訂)(a) 街道、鐵路及其他主要交通設施;(b) 劃出作住宅、商業、工業或其他指定用途的地帶或區域;(c) 供政府、機構或社區使用的保留地;(d) 公園、康樂場地及相類休憩用地;(e) 劃出作未決定用途的地帶或區域;(f) 綜合發展區; (由1988年第2號第2條增補)*(g) 郊野公園、海岸保護區、具特殊科學價值地點、綠化地帶或其他促進環境自然保育或保護的指定用途; (由1991年第4號第6條增補)*(h) 劃出作鄉村式發展用途、農業或其他指定鄉郊用途的地帶或區域;(由1991年第4號第6條增補)*(i) 劃出作露天貯物用途的地帶或區域, (由1991年第4號第6條增補)而任何事項可透過規劃委員會認為適當的圖解、說明、註釋或描述性質的事項,在該等圖則內或就該等圖則而顯示或預定或指明;且該等圖解、說明、註釋或描述性質的事項須為該等圖則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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