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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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涉税问题案例分析

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涉税问题案例分析

一、初露端倪2010年6月,N市国家税务局通过跟踪外经贸部门对外发布的股权转让信息,敏感地“嗅出"了里面的税务风险。

顺着外经贸部门这条线,该局成立了核查小组,专门评估辖区内所有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由于股权转让业务性很强,核查小组根据掌握的资料,在评估的第一家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就发现了问题。

R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

A公司是R集团旗下企业,于2004年4月在N市成立,是R集团的重要垂赢一体化生产基地之一。

B公司也是R集团旗下企业,于2007年2月成立,是R集团新的重要生产基地之一,其在R集团今后的集团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

R集团投资3230.8万美元,占B公司78。

8%的股权;投资1110万美元,占A公司74%的股权。

2009年11月2日,R集团将在A公司的股权以1109。

9985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另实收资本不足部分0.0015万美元由B公司补足.受让方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转让人支付转让股权的价款。

至核查时止,A公司外方股权转让已经交易完毕。

2010年6月28日,核查人员与股权受让人B公司进行接触,到企业了解该笔股权转让的情况,核实相关材料,并与企业就该笔转让行为进行初步的沟通与交流。

同时,就调查情况及时向N市国家税务局进行了汇报,并请求成立业务专家小组共同会诊.2010年7月,在N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分局的大力协助下,核查人员一行5人专程赴被转让方A公司调查核实情况,并与R集团税务负责人进行首次谈判.二、双方博弈R集团表示,该股权转让是属于集团内部的股权转让,实质是集团内部的重组,在中国不应负有纳税义务.税务机关联合专家小组就此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规定处理。

非居民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

非居民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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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答-总局

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答-总局

[主持]访谈将于9:30正式开始。

[ 2009-06—02 09:19 ][ 主持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廖体忠副司长就《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与网友在线交流。

欢迎网友们踊跃提问,积极参与.[ 2009-06-02 09:31 ][主持]欢迎您廖司长,很高兴今天您能参与我们这次的访谈节目,首先请跟网友们打个招呼。

[ 2009-06—02 09:34 ][ 廖体忠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非常高兴来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与大家沟通交流,回答网友提问。

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今天的主题是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这两个题目可能会涉及许多其它的业务,但考虑到时间的关系,今天的交流仅限于这两个题目。

欢迎大家踊跃提问![ 2009-06-02 09:34 ][主持]廖司长,现在已经有很多网友向您提出了问题,我们现在开始回答问题好吗?[ 2009-06—02 09:35 ][廖体忠 ]好的。

[ 2009—06-02 09:35 ][网友yoyo ]我行在处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自境内的海外代付利息缴纳税款问题中遇到问题:在向国税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后,是否还要向地税缴纳营业税?[ 2009-06—02 09:36 ][ 廖体忠 ]答: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自境内的海外代付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应根据营业税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由于此次访谈的主题是反避税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建议向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营业税处咨询。

[ 2009-06—02 09:36 ][国外财务人员]对涉及享受双边税收优惠的国家地区的代付行支付代付利息时,税收优惠申请由谁向何级税务机关申请?能否不申请,自动执行?[ 2009-06—02 09:37 ][廖体忠]答:非居民享受协定优惠待遇,原则上应由纳税人本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批准后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不申请或申请后未被批准,不能享受。

合同包税情况下应当如何扣缴境外企业税款

合同包税情况下应当如何扣缴境外企业税款

合同包税情况下应当如何扣缴境外企业税款问:我公司支付境外公司的商标使用权费用,根据合同约定,转让商标使用应当缴纳的各项税费由我公司承担。

请问,我公司应当如何扣缴境外公司各项税费?答:“营改增”后,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范畴,境外企业转让特许权,虽然转让单位为境外单位,但使用人为境内单位,所以,仍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特许权,应当向我国缴纳增值税,该增值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支付单位同时还应代征随增值税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税率为6%。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应当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则根据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规定的税率孰优原则确定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

如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低于10%,则按照协定规定的税率扣缴企业所得税,如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高于10%,应按照国内税法规定的10%税率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下简称“《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因此,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非居民企业为取得该笔收入所发生的相关成本与费用。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2013年第9号公告)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2013.03.0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解释(特许权使用费)

2013.03.0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解释(特许权使用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解释(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涉及相关法规』【国税函2009.5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解释』[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法第十九第一款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七第五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注:即某项特许权转让给中国境内的企业使用,若使用费由其在境外的关联企业支付或者负担,则这笔特许权使用费就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使用特许权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设在不征收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的国家或地区的关联企业向许可一方缴纳特许权使用费,就可能绕开中国政府对特许权使用费课征的预提税。

不征收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的国家包括荷兰、挪威、瑞士、瑞典等国。

[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协定约定税率低于我国税法规定10%的税率时,适用协定税率。

在我国和美国以及英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就规定了对于租赁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只得就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0%征税。

向境外支付工资付汇

向境外支付工资付汇

向境外支付工资付汇(非贸付汇)问题?公司有一位员工要到一家非关联的外国公司培训一年,其间由外国公司向他支付工资和其他费用,然后外国公司按季度向我们请款,涉及到非贸付汇问题。

范围: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特定服务收取的服务费/境外公司代境内公司支付外籍员工工资、保险和福利费后统一向境内公司收取/工作报酬,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附加税非贸付汇的基本流程:合同备案、纳税判定、纳税申报、对外支付。

代垫工资提交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一)接收劳务的境内企业是否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二)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是否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三)派遣企业是否并未将接收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全部发放给被派遣人员,而是保留了一定数额的款项;(四)派遣企业负担的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是否未全额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五)派遣企业是否能确定被派遣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薪酬标准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地点。

来自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非贸易项下付汇流程提示>特别的:申请税务备案表的时间考虑从本次外汇改革本身的精神来看,只要有了合同的备案信息,并不需要准备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即可申请税务备案表,从流程的角度,缩短了原来非贸出证下的时间。

正如前文所述,40号公告将非贸出证的纳税判定、纳税申报步骤不再作为对外付汇的必需步骤。

没有这么简单。

首先,各地对申请税务备案表要求的材料并不一致。

上海的税务机关只需要合同(协议)即可申请支付备案,而北京的部分税务机关,要求提交《对外支付合同纳税判定表》和《对外支付合同备案缴税情况表》,而这两份表格只有完成了纳税判定和交税才能获取,因此,变相的使备案表的获取依然需要后置在纳税判定完成之后。

外资企业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税收规定

外资企业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税收规定

外资企业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税收规定外资企业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税收规定1、财政部、税总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通知(财税[2008]1号)……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成文日期:2008-01-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为方便协定的执行,现将《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表中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税率的,可以按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

二、纳税人申请执行协定税率时必须提交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表。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批协定待遇申请,防范协定适用不当。

附件: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其中:税率:5%(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与下列国家(地区)协定:卢森堡、韩国、乌克兰、亚美尼亚、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爱尔兰、摩尔多瓦、古巴、特多、香港、新加坡(与上述国家(地区)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1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成文日期:2006-09-27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已于2006年8月21日在香港正式签署。

解读国税函2009年698号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解读国税函2009年698号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解读国税函2009年698号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所得税处理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加强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管理的相关措施。

特别是该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了针对非居民企业通过境外控股公司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反避税新规,非常值得我们关注。

一、准确区分居民和非居民的性质对于698号文,我们首先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文件规范的是非居民企业而不是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

因此,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性质的区分很关键。

对于这个问题,《企业所得法》早有明确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但是,这里提醒要特别关注《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

根据82号文的规定,对于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简称“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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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Provisional Tax Regulations for Non-Resident Enterprises 第一章 总 则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Article 1 For the purpose of regulating and enhancing non-resident enterprises income tax source withholding administration, this regulation is enacted according to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and its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People’s Republic Of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law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law) and its implementation details, Tax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Approach and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treaty signed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including tax arrangements signed with Hong Kong and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referred to as tax treaties) and other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Article 2 Non-Resident Enterprises in this regulation refer to enterprises that are established in accordance with foreign (district) law with actual administration organization located outside China and with no establishments or places located within china, but have income sourced from china and enterprises that have establishments or places in china but their income has no actual association with their establishment or place established. 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Article 3 It is to implement source withholding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of such equity earnings as dividend and bonus of non-resident enterprises, as well as interest, rents and earnings from loyalties and property transfer and other earnings. The withholding agent refers to any organization or individual who is directly obligated for relevant payments for non-resident enterprises according to relative law or contract terms.

第二章 税源管理Chapter 2 Tax Sources Administration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Article 4 Withholding agent shall apply for tax withholding registration with competent tax authorities within 30 days following the signing of contract with non-resident enterprises, in the cast that it is the first time the said parties sign business contract or agreement (hereafter called contract) on earnings related to article 3 of this regulation.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Article 5 Withholding agent shall submit Withholding Enterprises Income Tax Contact Record Registration Form (Annex 1), contract copy and other related documents to competent tax authorities within 30 days following the signing of business contract (including revision, supplement and extension of the contract) on earnings related to article 3 of this regulation with non-resident enterprises every time. Chinese version shall be attached if the documents are in foreign language.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In the case that both parties of equity transfer are both non-resident enterprises and the transfer occurs outside of China, the domestic enterprise whose share is transferred shall submit the equity transfer contract copy to the competent tax authorities when legally changing tax registration.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Article 6 Withholding agent shall set up tax withholding and collection account book and contract files to record accurately the income tax withholding of enterprises to be checked by tax authorities.

第三章 征收管理Chapter 3 Tax Collection Administration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Article 7 Withholding agent shall withhold enterprise income tax from the payment or due payables every time when paying for earnings or payables to non-resident enterprises specified in article 3 of this regulation.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Payables due mentioned in this article refer to the payables that should be calculated into relative costs and expenditures of the payer according to accrual basis principle.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Withholding agent shall submit People’s Republic China Withholding Enterprises Income Tax Report (hereafter called withholding form)and relative documents to competent tax authorities every time when withholding and collecting tax and turn over to the state treasury within 7 days following the date of withholding and collec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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