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与索赔实例介绍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索赔与反索赔(实例)

合同管理:索赔与反索赔小浪底工程是我国治黄史上伟大的跨世纪水利工程。
工程投资除国内投资外,还使用了11.09亿美元的国际贷款。
工程采用国际性招标,经过激烈竞争,3个以外国公司为责任方的联营体分别中标承建3个工程标。
他们中标后,又将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工程以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形式分别包给其他外国公司或中国公司。
生产关系错综复杂,由此带来多种多样的施工索赔和反索赔。
习惯上,我们把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补偿自己损失的权利要求称作“施工索赔”(包合经济索赔、工期索赔),而把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以及通常情况下业主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进行评议和批评,指出其不符合合同条款的地方,使其索赔要求被全部否定或去除索赔计价中不合理的部分,称作反索赔。
由于小浪底工程生产关系的复杂性,既有众多分包商与总承包商之间的施工索贿和反索赔,也有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的施工索贿和反索赔,它们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影响。
国际惯例的索赔是正常的合同管理业务。
大量的索赔文件成了小浪底工程独特的景观,从1994年外商开工进场以来,业主收到的承包商索赔信函,就有上千封之多。
一、施工索赔发生的原因引起施工索赔的原因很多,一般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风险引起的索赔包括合同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
如物价暴涨、恶劣的自然条件、施工现场条件复杂、货币汇兑风险、法规变化等等。
由于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业主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承包商承担的风险相对要多一些,所以往往是承包商提出施工索赔。
小浪底工程由于后继法规的出台、税制改革的影响导致的索赔比较多。
后继法规是指合同签订后国家及有关部门新出台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由于1995年实施的新劳动法在工作时间(每周工作5天,并且对加班时间也有限制)、加班工资标准的变化引起的索赔。
外国承包商认为新工时制和加班的限制缩短了他们在投标书中计划的工作时间,影响了工程计划和进度,外商提出增加施工人员和相应临建设施,或者给予工期延长。
如果要保持原计划的工作目标不变,就必须补偿承包商因加班工资标准提高而引起的额外费用。
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

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案例背景:公司与一家供应商签订了一份供应合同,合同约定供应商向该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并保证原材料的质量和数量。
然而,当公司收到原材料后,发现有一部分原材料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生产进度和产品质量。
因此,公司决定向供应商索赔。
案例描述:在与供应商的协商未果后,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段,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与律师深入研究合同条款,并准备好了索赔所需的证据材料,包括合同、交付记录、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相关通信记录等。
随后,公司正式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供应商赔偿自己因原材料质量问题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并请求法院判决供应商进行赔偿。
在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后,发现供应商在交付原材料时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原材料的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生产,并且供应商未能及时解决质量问题,也给公司带来了一定的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供应商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并要求供应商立即解决原材料质量问题,并做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通过此次索赔案件,公司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对供应商提出了合理的要求,通过法律手段实现了合同管理的目标。
案例分析:本案例中,公司面临了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质量问题,对公司的生产和产品质量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和损失。
公司选择了采取索赔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并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处理该案件时,公司首先与供应商进行了协商,希望能够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但供应商却未能及时解决问题,导致公司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在协商无果后,公司选择了法律途径,并准备好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索赔要求。
通过此案例可见,合同管理不仅仅局限于合同签订阶段,还需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当出现问题时,公司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并通过法律手段实现索赔。
在此过程中,律师的角色起到了关键作用,帮助公司研究合同条款,准备索赔所需证据,并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取得了法院的支持和判决。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一背景: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m2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
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
合同工期为8 个月。
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持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
乙方亦口头答应。
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
两个月后,返工完毕。
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违约金。
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
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的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
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
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论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案例二背景: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职工住宅,采用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
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一、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职工住宅楼工程地点:市区工程内容:建筑面积为3200 平方米的砖混结构住宅楼(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某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2 年3 月21 日竣工日期:2002 年9 月30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90天(扣除5月1—3 日)(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合同总价为:壹佰陆拾肆仟元人民币(Y 166.4万元)(八)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在该项目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50 年)内,乙方承担全部保修责任。
(九)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1.工程预付款:于开工之日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
预付超声波学予扣回,直接抵作工程进度款。
2.工程进度款: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1 0%;主体结构三层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主体结构全部封楠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基本竣工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0%。
合同管理典型案例

合同管理典型案例
以下是一些合同管理典型案例:
1.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承建一座大楼。
但在建设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导致甲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
2. 销售合同纠纷案例: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向丁公司供应一批货物。
但在交货时,丙公司交付的货物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丁公司遭受了损失。
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丙公司赔偿丁公司的经济损失。
3. 服务合同纠纷案例: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约定由戊公司为己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但在服务过程中,戊公司未能按时完成服务,导致己公司遭受了损失。
己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戊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戊公司赔偿己公司的经济损失。
这些案例表明,合同管理对于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管理应注
意合同条款的制定、合同履行的监督、合同纠纷的处理等方面,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案例分析(二) 案例七背景:某建设工程系外资贷款项目,业主与承包商按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了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专用条件》规定:钢材、木材、水泥由业主供货到现场仓库,其他材料由承包商自行采购。
当工程施工至第五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因业主提供的钢筋未到,使该项作业从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零)。
10月7日至10月9日因停电、停水使第三层的砌砖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10月14 至10月17因砂浆搅拌机发生故障使第一层抹灰迟开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为此,承包商于10月20日向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意向书,并于10月25日送交了一份工期、费用索赔计算书和索赔依据的详细材料。
其计算书的主要内容如下:1。
工期索赔:a。
框架柱扎筋10月3日至10月16 停工,计14天b。
砌砖10月7日至10月9日停工,计3天·c.抹灰10月14日至10月17日迟开工,计4天总计请求顺延工期:21天2.费用索赔:a.窝工机械设备费:一台塔吊14×234=3276元一台混凝土搅拌机14×55=770元一台砂浆搅拌机7×24=168元小计:4 214元b。
窝工人工费:扎筋35人×20。
15×14=9873.50元砌砖30人×20。
15×3=1813。
50元抹灰35人×20。
15×4=2 821。
00元小计:14 508。
00元c.保函费延期补偿:(1 500×10%×6%o÷365)×21=517。
81元d.管理费增加:(4 214+14508。
00+517.81)×15%=2885.9775e.利润损失:(4 214+14 508.00+517。
81+2 885.97)×5%=1 106。
29元经济索赔合计:23 232。
案例分析(五)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

案例分析(五)[案例1]背景:为了实施某项目的建设,业主与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项目未投保工程一切险。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遭受特大暴风雨袭击,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施工单位及时向工程师提出补偿要求,并附有相关的详细资料和证据。
施工单位认为遭暴风雨袭击是因非施工单位原因(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故应由业主承担赔偿责任,主要补偿要求包括:(1)给已建部分工程造成破坏,损失计18万元,应由业主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施工单位不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2)施工单位人员因此灾害数人受伤,处理伤病医疗费用和补偿金总计3万元,业主应给予赔偿;(3)施工单位进场的正在使用的机械、设备受到损坏,造成损失8万元,由于现场停工造成台班费损失4.2万元,业主应承担赔偿和修复的经济责任;(4)工人窝工费3.8万元,业主应予以支付;(5)因暴风雨造成现场停工8天,要求合同工期顺延8天;(6)由于工程损坏,清理现场需费用2.4万元,业主应予以支付。
[问题]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损失与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什么原则分别承担?2.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补偿要求应如何处理?[案例2]某建筑公司(乙方)于某年4月20日与某厂(甲方)签订了建筑面积为3000m2工业厂房(带地下室)的合同。
乙方编制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获工程师批准。
该工程的基坑开挖土方量为4500m3,假设直接费单价为4.2元/m3,综合费率为直接费的20%。
该基坑施工方案规定,土方工程采用租赁一台斗容量为1 m3的反铲挖掘机施工(租赁费450元/台班)。
甲乙双方合同约定,土方工程于5月11日开工,5月20日完工。
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1)因租赁的挖掘机大修,晚开工2天,造成人员窝工10个工日。
(2)施工过程中,因遇软土层,接到工程师5月15日停工的指令,进行地质复查,配合用工15个工日。
(3)5月19日接到工程师于5月20日复工令,同时提出基坑开挖深度加深2m的设计变更通知单,由此增加土方开挖量为900m3。
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

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案例背景:工程建设公司与一家材料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供应商需要在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向工程公司提供所需材料,并在之后的12个月内持续供应。
案例过程:在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供应商未能按时提供所需材料。
工程公司在建筑工程进行过程中遇到了问题,无法按时完工,导致项目延期。
工程公司认为这是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责任的结果,因此向供应商提出了索赔要求。
工程公司要求供应商赔偿延迟完工所导致的额外费用和利润损失。
供应商则辩称,由于前期供应材料赶工导致质量不过关,为了保证工程质量,他们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没有供货,这是出于工程优先考虑和质量保证的目的。
双方通过协商沟通后未能就索赔问题达成一致。
因此,工程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纠纷。
案例分析及解决方案:在分析该案例时,首先需要考虑合同中的约定和双方的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供应商需要在一个月内供货,然而他们未能按时履行这一义务。
同时,供应商也提到了他们未按时供货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
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公司可以考虑寻找第三方专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以确定供应商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是否确实存在。
如果第三方评估证明供应商的供货质量存在问题,那么工程公司可以要求供应商承担额外费用和利润损失。
然而,如果评估结果并未证明供应商的供货质量存在问题,那么工程公司的索赔要求可能会受到挑战。
此外,合同中可能还包含了索赔处理的具体程序和方式。
工程公司可以依照合同中的约定,将索赔问题提交至指定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处理。
总之,在合同管理中,合同索赔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当出现索赔情况时,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寻找解决方案。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同时,合同的约定和双方的责任也是解决索赔问题的重要因素,双方应对此进行认真分析与评估。
浅谈合同管理中的变更索赔实例经验总结

浅谈合同管理中的变更索赔实例经验总结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而合同变更索赔则是合同管理过程中比较复杂和常见的问题之一。
在实际工作中,合同变更索赔的案例经验总结对于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非常重要,并且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规避风险、保障合同的执行和履行。
下面将从实例经验的角度,对合同管理中的变更索赔进行浅谈。
案例1:施工合同变更索赔某公司在进行一项工程施工合由于现场环境和施工条件的变化,导致工程施工需要进行一些变更。
原来的施工合同中规定了变更的流程和索赔的措施,但由于变更的原因较多,导致索赔的具体数额难以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做出相应的决策,同时进行合理的索赔。
经验总结:1. 及时跟踪记录:在合同变更过程中,需要及时跟踪和记录所有的变更过程,包括变更的原因、变更的内容、变更的时间等。
这些记录将成为后续索赔的证据,并且有助于公司更好地了解变更的情况和影响。
2. 合理评估索赔金额:在进行索赔时,需要进行合理的评估索赔金额,这个过程不仅需要考虑变更造成的直接成本增加,还需要考虑间接成本、时间成本和风险成本等。
在评估索赔金额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索赔金额合理并且可靠。
3. 与对方协商解决:在变更索赔的情况下,最好能够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
双方可以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和索赔的合理性进行沟通,并在此基础上达成一致的意见。
通过协商解决,不仅可以减少纠纷,还可以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某公司在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时,由于市场行情和原材料价格的变化,需要对原有的供应合同进行变更。
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价格的调整和交货期的调整。
在进行变更索赔时,公司需要考虑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和供应商的合作情况。
经验总结:1. 了解市场行情:在进行供应合同变更时,公司需要及时了解市场行情和原材料价格的波动情况。
通过及时的市场调研和信息收集,可以更好地把握市场走势,做出合理的供应合同变更决策。
2. 与供应商沟通:在进行变更索赔时,公司需要与供应商进行充分的沟通,明确双方对于变更的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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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与索赔实例介绍随着世行贷款项目的引进,fidic条款应用愈来愈被人们掌握,合同变更、索赔事件在每条公路都不可避免地时有发生。
要客观处理和解决这些比较棘手、难以说清的问题,首先在理论上还没有成熟的格式,定性工作难以彻底解决。
其次如认为索赔成立,但又在索赔费用计算上没有正规的计算模式.使索赔与反索赔,往往打了文件仗,推过来,扯过去,最后双方都精疲力尽,有的还落个不了了之。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使许多人为因素介入,往往会出现判断煽差。
如当事双方看问题角度不同,加上行政干扰的影响,个人水平的差异,认识上的局限,使事件本身界限不明显一时难以定论,给实际操作人员带来了盲目性和随意性。
目前国内的合同与索赔管理基本仍处在起跑线上.不能适应国内经济建设和国际竞争的需要。
鉴于上述现状,笔者把近年来参与公路监理遇到的合同管理、索赔问题列举数例,对于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个固定的模式,对于个别问题出个人思路与观点,对于错误的观点予以曝光,供大家讨论、参考。
1规范问题1.1由于规范制定的不完善、不明确引起合同上的纠纷。
例子1一1:在某条路线上,600章桥梁工程具体规定了按各部位分别计量的条款,这是无可非议的。
可是在通道章节中却一概而论带过去,均让参照桥梁工程计量。
结果出现了通道八字墙身和基础无法参照,而且在山区八字墙的附属工程量比主体墙身的工程还要大。
如果按照桥梁工程,没有可参照的支付号,若按照规范和条款有关规定"如果本规范规定的任何分项工程或细目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则应被认为是其它相关工程的附属义务,不再单独计量"裁定,承包商则喊冤叫屈。
最后经过反复请示、商量,才给予了计量。
例1一2:上述路线路基石方开挖,按照设计1:0.5的坡率放线施工,边坡根本坐不稳,此段属严重的破碎、风化不良地质地段。
原状土被破环后,清多少,坍落多少,出现反复清渣多次倒运,引起了工程量增加,造成了承包人追加费用的要求。
而且在两年的有效施工期中,就有9段不同程度的地质不良地段,而且在业主要求提前3个月竣工的最后紧张冲刺的几个月内,路基刚清理完毕,准备交验和底基层施工,边坡土不停坍落,引起了施工单位的多次索赔要求。
经征求多方意见,最终达成协议:关于滑塌土方清运费用的计算,类似问题,规范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决定按照路基挖土方给予计量支付。
例1-3:在某条路线施工中,遇到了猛降大雨,使施工单位大桥施工点工地、食堂、职工宿舍被淹没,工地各种检查表格经过抢救,但仍留下许多因水毁受损的痕迹。
善后恢复处理,资料重新整理,用较长一段时间才完成。
施工单位以"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的风险"为由,提出索赔,并在本地区气象部门花钱购买了20年内最大洪水位资料证明,认为本次降雨量已超过20年一遇,几个项目部纷纷提出索赔,最后均未兑现。
可浙江规范中具体规定了一条,不可预见的恶劣环境,对于路基洪水位规定50年一遇这样与fidic条款相对应,进-步给予补充明确,给现场处理这类人员提供了方便和根据。
例1-4:某条路线基本处在连片鱼塘和水稻田及软基处理地段。
处在这种地理位置,而规范中规定清表10cm,这能清完吗?清不完的底下部份,杂质太多,有机质含量>4%,塑性指数>26,液性指数>50,按非适用材料挖除。
但挖了与否,挖除多少?测量出的几何尺寸数据,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实挖工程量。
规范的不严密,给业主自身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其主要原因是鱼塘与鱼塘之间分隔部份当地称作田梗作为非适用材料清除和清表未清完的剩余部份。
但由于其断面破碎、零星和互相穿插布局,只有按承包人测量数据认可,而现场监理只能按一定的比例抽查。
况且这部份工程量在招标时只给一个假设量,由承包人现场调查后报单价。
结果,计量中出现的水份太大。
现场查看已无原清除田梗的痕迹,也无清除堆放的方量,可测量数据无据可查。
而新疆吐乌大公路规范规定,对于非适用材料的清除必须把清出的非适用材料堆放成型,用三维测量计算的方法通过验收后方可计量。
同样一件事,两条路规范规定的不同,前者处理要比后者处理复杂的多,算不清,理还乱。
1.2规范制定出现了矛盾,引起计量上的争议例l-5:如某条路在600章桥梁部份规定盖梁钢筋计在603-6中。
但规范中又规定,对通道计量均参照桥梁有关章节按部位不同计量。
那么通道台帽钢筋计量参照大桥盖梁,显然二者的施工难度相差一定的距商,驻地办让按通道墩台钢筋部位计量,引起双方纠缠不休,最终计于墩台钢筋中例1-6:对于南方连片鱼塘,规范中规定经过承包人测量,并经监理工程师校核批准的断面或实际范围为依据进行计量。
看起来没有漏洞,实际在应用上千窗百孔,问题较多。
首先-个是施工单位在边干边测量鱼塘所得的测量外业资料,要经过测量监理工程师资料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现场的鱼塘面貌已被破坏,如果需要抽检,部份已不复存在。
另一个是连片鱼塘-个接-个,很不规则地之间穿插,并布满路基范围。
用桩号难以控制,用编号把鱼塘串起来也有多的、露的、张冠李戴的地方。
在计量上,由于相差-段时间,回填方与挖除方更难以对应。
在短短的几公里范围内要在较短的时间内测清、数清、回填清几百个鱼塘,难以做到。
一但对原始资料产生怀疑,有的就无法核对,地形地貌被破坏,成为一个"无头案"。
施工单位是从盈利入手,就可乘机而入,钻了规范中的空子。
但作为监理人员进场后,也预先认识到这-点,因为第-它是挖填双向取费,单价较高,有的标段98元/m3,第二设计数量仅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计量依据。
所以要求他们和路基断面复测与路基工程量审核的要求同等对待,在不允许破坏原地形地貌的情况下,核定鱼塘工程量后方可施工。
这样与规范发生了冲突,施工单位不执行,最后造成鱼塘计量不切合实际,混乱现象层出不穷,超出原设计量的25%以上。
进而又引起合同方面的连锁反映,如果单项工程变更累计超过单项合同数量的25%的话,考虑单价的变更。
由于目前国内市场普通报价偏低,所以单价只能往上调不会往下降。
规范规定的不严密,不细致,不具体,使上述问题既发生了量的变化又发生丁质的变化。
2合同管理方面索陪事例2.1合同的变更例2一1:在某条路原来一跨跨沟预制空心板梁和石拱桥,经过设计代表及有关人员现场考察,在施工到了后期提出了变更方案,变为两座刚构桥和一座由一原浆砌石拱桥变为预制块的拱桥。
结果的改变引起了施工方案的改变,再加上有些支付项目原合同没有单价,引起施工单位一系列的变更要求。
例2-2:纵坡变更引起的费用补偿的要求。
如某条路在投标时进行了设计文件审查,基本上按原设计填、挖平衡的原则进行了报价和土方调配方案,在总体施工计划上做了具体劳力和机械上的安排,总体和年度施工计划批准后正式开始施工。
刚进入前期施工阶段,业主要求变更纵坡,结果使本标段填挖失去了平衡,外借土方20多万方,比原合同填方工程净增32%。
但又根据某路线专用条款规定:"如果单项的工程数量不超过合同价的2%或累计工程数量不超过合同价的5%",那么施工单位纵坡变更这部分单项变更费用已超过上述2%和5%的费用,他们提出了远运距费用补偿或单价变更。
例2-3:部颁标准的变更。
在投标时,业主明确规定,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施工技术标准的变化,按照新颁布的技术标准执行1998年交通部《路基施工技术规范》,其中有一条新要求,对于填石路堤,要求按照12t以上的压路机碾压,直至到无轮迹后,视为密实。
某路线代表处在此基础要求的同时,认为没有量的概念。
另补充一条附加条件:在碾压没有轮迹后,用沉降观察的方法,确定密实与否。
允许沉降量为多少?通过试验路段得悉。
现场经过碾压没有轮迹后,进行了点位观察,均未超过lcm,但无轮迹后继续碾压,沉降量均未出现零值。
所以说无轮迹后仍有微小的变化。
最后结论是:沉降量必须≤lcm,且lcm之内的总数值≯l/3总观察值来控制,并在全线填石路堤推广应用。
同时也引起承包商的费用补偿要求:由于工艺的改变重新调整了机械和测设仪器及劳力配制,并且出于工艺的改变,比原施工方案相对增加施工时间。
例2-4:工期变更。
在某线路上要求提前3个月竣工。
使承包商加大投入,增加了机械和人员。
他们抢工期、抢时间、抢有利时机,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最后终于圆满完成任务,提出了正当的费用增加要求,并得到业主的认可。
例2-5:某条路在路基施工中,一公里多出现纵横交又的暗渠,有的暗渠起着排灌地下水上升和引渠作用。
经过调查,当地村民反映,1958年大跃进时,河床改移留下的。
所以要探明暗渠的布局,针对现状,做出施工方案。
经过大量的开挖探测,对所掌握的资料分析后,提出了施工方案,一增加盲沟,二破坏原河床的排水系统,与现路基排水形成系统,该引流,该增加排水构造物和该破坏的彻底根治这部份隐患,保证地基承载力和排水的畅通。
因此,也增加了许多费用上的变化。
2.2索赔事例。
例2-6:改河征地未果引起的索赔。
某路线原设计将两段河流,通过改河方案,引入常水流域。
但由于征地问题解决不了,工期已过半,解决问题为零。
最后决定改变原设计,增加二座预制板梁桥跨越河流而过。
但工期越来越紧而图纸未能及时下来,承包人最后来一个秋后算帐,要求由于改河征地问题解决不了待工的索赔和变更图纸迟迟下不来的费用索赔。
例2-7:某路线工期进展到多一半时,施工单位提出"全线路基施工费用索赔",并狮子大张嘴,开口就是1000万元。
文件送到驻地办后,从标题上就给打回去,认为标题范围太广,要有具体段落位置、起始时间、资源等情况,并附每日施工记录便于与现场监理记录核对,后再说费用计算问题。
二次他们又打报告上来,思路不变。
驻地办给明确的回答:由于你们施工准备不到位,标准试验及砼配合比未审批,试验路段结果未出,半年之内,不具备开工条件,引起不良后果应自负,再次退回。
施工单位再次申辩理由,他们认为1996年12月份开工,到次年6月,有的延续到9月,因为电线杆未拆移,停工等待成为全线普遍现象。
最后通过驻地办认真核实理由,并根据施工单位汇报上的一些情况,专门绘制了-个施工环境干扰示意图,从图中看出以下几个问题:(1)由于全线(除隧道一段外)高压线、民用线、电话线、电力线横七竖八与路线走向基本一都穿插到狭窄的州道中,分布在路基范围内,要选择一段具有代表性的试验路段很困难,并且电力线于6月份才开始迁移,个别遗留到9月份才全部完成。
现在都是机械化、大面积长段落施工,不可能围着电线杆几米范围内的施工,连试验路段都难以选择,谈何主线施工呢?事实我们也亲眼目睹了100m的试验路段,绕着电线杆转带来的施工难度,伯碰倒电线杆,又怕挂断电线。
(2)由于军用电缆没有及时迁移,一直施了半年之久,有些电缆位置提供的也不准确。
在开挖桥基础时,破坏了军用电缆造成了数日的待工和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