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法、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在阅读苏力先生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后,我深受启发,对法治及其在中国本土的发展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书中开篇就提出了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中国的法治之路该如何走?是完全照搬西方的法治模式,还是应当立足于中国的本土资源,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苏力先生认为,我们不能忽视中国社会中存在的丰富本土资源,这些资源包括传统的法律文化、社会习惯、民间法等。
传统的法律文化在中国有着深厚的根基。
尽管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法律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一些传统的法律观念和价值仍然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和思维方式。
比如,“和为贵”的观念在解决纠纷时仍然被广泛运用,人们往往更倾向于通过调解而非诉讼来解决矛盾。
这种观念反映了中国人对于社会和谐的追求,也体现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智慧。
社会习惯也是本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许多农村地区,一些约定俗成的习惯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比如,关于土地的使用和流转,可能存在一些没有被正式法律规定但被当地居民普遍遵守的习惯。
这些习惯基于长期的生活实践形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民间法同样不容忽视。
在一些特定的领域和群体中,民间法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比如,在一些行业协会中,内部制定的规则对于会员的行为有着明确的规范。
这些民间法虽然不是由国家正式制定,但在一定范围内有效地调整着社会关系。
然而,在现代法治建设中,如何对待这些本土资源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一方面,我们不能固步自封,过度依赖传统和习惯,而忽视了现代法治的理念和原则。
另一方面,也不能对本土资源一概否定,将其视为法治建设的障碍。
相反,应当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合理地吸收和转化本土资源,使其与现代法治理念相融合。
苏力先生还强调了法律移植的问题。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律移植现象日益普遍。
但法律移植并非简单地将外国的法律制度照搬过来,而需要考虑到本国的社会文化背景和实际情况。
如果移植的法律与本土资源不相适应,就可能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导致法律无法有效地实施。
读《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谈《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的“本土资源论”——学界大争论之后的冷静思考自苏力先生上世纪九十年代发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开始,学界围绕“本土资源论”的争论一直未曾停止过。
用他自己的话来说:“1996年我出版了第一本论文集《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在法学界引出了一些动静。
除了不少赞扬之外,也有不少怀疑和批评。
”1在2015年的今天,看回1995年朱教授写的书,我发现其当时所阐述的问题,在当前仍然有着普遍的讨论意义。
在法制建设深入发展的今天,本土资源论又能给我们带来哪些思考,这个问题不得不值得我们去探讨。
在学界纷纷奉行学习西方理论、构建中国法治框架的时候,苏力先生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当时的法治过分依赖西方法学理论,忽略了本土文化与民间习惯,造成了不良影响,并提出的“本土资源论”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
从价值层面,我深以为然。
近代以来中国在各个领域进行着“西化”,抛弃了许多中国传统的优秀资源,而这本书中洋溢着作者对于本土资源的一往情深和理性态度,让我对利用中国本土资源的现代法治模式充满了向往。
学界的争论面对苏力提出的法治研究新思路,一些学者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他的研究是对中国法学和法治盲目西化、移植、全球化的反叛与牵制,是对过分西化、不注重中国实际的一种纠偏与拨正。
”2本土资源论被认为是一个具有底层关怀的学者为那个在现代化车轮滚滚驶来时手足无措且注定要牺牲的群体所据理力争的话语。
然而,也有一些学者从各个方面提出了质疑。
学界对本土资源论的批判主要有三种方法,“一种是贴标签法,一种是列举法,第三种是综合法。
贴标签法往往冠于‘法治保守主义’、‘法治本土化’、‘后现代主义’等标签,进行抽象性整体性的批判;而列举法主要就文章中的具体字句进行归类批评;综合法则抽象与具体兼有之,对被批评的对象进行全面批判”。
3具体来说,学界对本书的质疑主要有这些:“本土资源论”的论证逻辑、本土资源是什么以及如何利用、中国古代是否有”法治“传统、对“认真对待人治”的争论、本土化与法律移植的关系、民间法与制定法的关系等。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引言法治是一种基于法律体系的社会治理模式,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
在这个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法治观念和实践存在差异。
本文将从法治的定义、重要性入手,探讨法治与本土资源之间的关系。
二、法治的定义与内涵法治是指依法治国,是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以法律为标准,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一种国家治理方式。
法治的内涵包括法治的普遍性、平等性和公正性等重要特征,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础。
三、本土资源对法治的重要意义本土资源是指特定国家或地区拥有的资源、文化、传统和习俗等独特元素。
本土资源对法治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本土资源作为法治实践的重要基础。
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充分利用和整合本土资源,可以更好地将法律体系贯彻到当地的实际生活中,增强法治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2.本土资源作为法治发展的重要动力。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符合当地的文化传统和社会习俗,充分利用本土资源可以促进法治发展与当地社会的融合,增强法治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3.本土资源作为法治监督的重要参照。
在法治实践中,本土资源可以作为一种参照和规范,帮助对法治实践进行有效监督和评估,保障法治的公正公正性和透明度。
四、本土资源与法治的融合实践在实际的法治建设中,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积极探索本土资源与法治的融合实践路径。
例如,在印度,法律体系中保留了大量传统习俗和制度,充分融入本土资源,使得法治更贴近当地文化和社会实际;在中国,法治建设也重视本土文化传统和资源的价值,注重在法律实践中综合运用本土资源,促进法治的发展与地方特色的共融。
五、结语法治的建设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本土资源作为丰富的文化遗产和社会资源,对法治的发展与运行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通过充分挖掘、利用本土资源,可以促进法治发展与当地社会的融合,增强法治的可持续性和发展活力。
在不断探索中,本土资源与法治的融合实践将为构建更加公正、民主的法治体系提供有益借鉴。
变法、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变法、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朱苏力礼失而求诸野一、问题及其意义在关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法治的讨论中,许多学者主张政府运用国家强制力尽快建立一个现代的法律体系,以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同时主张更多并加快移植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即所谓同国际社会“接轨”。
我在本文中称这种强调政府运用强制力规制经济和社会的法制建设模式为“变法”模式。
这些观点并不错,而且在实践上也促进了中国的法制建设,但在理论上有一些重大弱点,并在实践上可能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
首先,这种观点的理论基础是法律是一种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要利用法律这种工具来规制社会。
这样的理论似乎是符合我国法理教科书上所陈述的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的基本观点。
但仔细推敲起来却从根本上违背了马克思和其他思想家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的基本观点;由于其割断了法律和市场经济的内在、固有的联系,而过分强调法律对市场经济和社会塑造作用,因此有明显的“唯意志论”倾向。
其次,大量的实践也已经例证了这样一点,即这种模式并不总是成功的;相反,一些初看起来并不激烈的、甚至保守的法律制度变革却获得了成功。
激烈的法国大革命尽管提出了《人权宣言》,提出了一系列现代法治原则,然而,法国革命者的“成就远较……他们自己最初想象的要小。
……他们在不知不觉中从旧制度中继承了大部分的感情、习惯、思想……”而英国的光荣革命,尽管是“一切革命中最温和的”,却是“最成功的”。
19世纪初,边沁曾在英国大力倡导法典化,尽管他的努力产生了相当影响,然而英国却坚持和保持了其普通法的传统。
欧洲大陆各国之所以能够法典化,重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其历史久远的罗马法传统和其哲学的理性主义倾向。
尽管近代法学界一般认为《拿破仑法典》创建了以个人主义为标志的近代私法体系,改变了以等级身份决定财产分配的封建私法传统,然而一个新近的研究表明,这只是后来一些自由主义法学家虚构出来的神话,“法国民法典并没有改变历史,而是历史改变了法国民法典”。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

法之道,非常道——《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是苏力教授的代表作之一,表现了苏力教授对现代中国的法律发展、法治之路以及法学研究的深刻思想。
全书分为三编,分别是变法与法治、司法问题研究与法学研究的规范化。
本文也将依据原著分为三部分并在最后做出总结与思考。
一、变法与法治苏力教授在全书的第一编便提出了他在全书中最主要的观点之一,不能盲目地进行法律移植而应注重中国的本土资源。
书中指出,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变革与转型的特殊时期,计划经济被市场经济所取代,但与此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尚不成熟,全国性的统一大市场也尚未建成。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领域的变革也势必导致政治思想文化等领域的变革。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定要求和引起法律及习惯的变化,最终要求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治。
在这一大背景下,我国的法制改革困难重重,法治建设之路也变得无比艰难但却势在必行。
当时有许多学者的主张是借鉴西方的法治建设经验,加快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以推动我国的法治发展。
这一学说在中国其实并非这一时期才提出的新学说,而是从中国迈入近代以后建设法律制度的主流学说以及主要做法。
但苏力教授在书中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指出了这种方法的弊端并提出了另一种更好更适合的方法——借助和利用中国本土的传统及习惯。
苏力教授指出,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并不是一种抽象的法治,而是一种从总体上最大限度地减少交易成本、促进交换发生和发展、促进财富配置最优化的规则和制度。
西方的法律制度,往往是依据其本国的传统及习惯,并在其发展过程中不断修改优化而来。
而自清末以来,中国法律制度的变迁,大多是“变法”,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
这样的法律制定颁布后,由于与中国人的习惯背离较大或没有习惯惯例的辅助,而不易甚至根本不被人们所接受,这也是为什么中国近代的法律现代化的努力总是失败的,很少成功。
而这样的问题不仅存在于过去,在现代中国的社会中一样存在。
作者以两部电影《秋菊打官司》和《被告山杠爷》为例向我们论证了这一点。
法治的本土资源分析

法治的本土资源分析法治是一种基于法律来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制度,是一种让每个人都平等受到法律保护的机制。
在中国,法治建设近年来备受重视,不断改善和完善着法律制度和司法机制。
法治的本土资源是指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所拥有的资源,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社会文化历史积淀中国是一个有着深厚文化积淀的国家,在几千年的历史中,形成了独特的文化精神和价值观念。
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仁义礼智信”五德(或者五常),它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五德的体现,对于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其中最重要的是“仁”,它强调的是人文关怀和对社会公正的追求。
这种精神不仅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灵魂,也是法治建设所需要的核心价值观。
同时,中国的文化还尊重“大同”——全体公民一律平等。
这个概念随着历史的变迁,没有失去它的重要性。
因此,中国的传统文化和历史积淀,都为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政治制度稳定与改革政治稳定和改革,对于法治的本土资源不可错过。
中国在过去几十年的快速发展中,保证了稳定的社会和政治环境,并且不断推出改革措施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这种政治稳定和改革,在法治建设过程中非常重要。
因为,只有在政治制度稳定和改革的基础上,才能够进一步优化法律制度和司法机制。
此外,中国政府还十分重视对“民主法治”进行推广和教育。
这让每个中国公民都能够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和法律保护的范围,这种“民主法治”文化,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
三、完善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
中国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在法律领域里取得了重大进展。
国家法律的制定,证明了政府重视法律,为公民提供了更好的司法保障。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民法、合同法等一系列关系到公民利益的法律。
此外,随着中国在国际、国内舞台上的不断崛起,中国还致力于参加国际法律制定和实践,在国际法律制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种形象的提升,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总之,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所拥有的本土资源非常丰厚。
《变法、法治及本土资源》读后感

中国法治,路在何方——《变法、法治及本土资源》读后感应如何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法治?我国学者观点各异。
其中多数学者主张以下两点:第一,政府应运用国家强制力尽快建立一个现代的法律体系;第二,主张更多并加快移植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对于此种观点,苏力先生将其称为“变法模式”,即强调政府运用强制力规制经济和社会的法制建设模式。
蒋立山在《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建设的特征分析》一文中有更形象的定义。
即称其为“政府推进型的法制现代化”,以区别自然演进型的法制现代化。
苏力先生对此问题有自己独特的观点:他认为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的本土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
论证之前,苏力对法律的功能作用进行了重新定义。
苏力一反“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常规思路,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认为法律的功能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并进行了分析说明。
苏力的此番定义,笔者认为有合理之处。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并非有不当之处,然而在“如何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法治”的命题下,我们更应该探讨的是法律的社会功能。
这样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由何者来确定和完成?苏力着重强调了习惯的作用并予以论证。
法律不可能规定一切,需要各种习惯惯例才能起作用;许多法律只是对社会生活中通行的习惯惯例的确认、总结。
此番论证为后文重视和发掘本土资源埋下伏笔。
为论证自己的观点,苏力先生从正反两方面进行论证。
先反面论证变法模式的缺陷,力证其无法完成中国的法治之路;再从正面论证利用本土资源的可行性。
为使自己的观点更具可行性和说服力,苏力着重从理论上说明利用本土资源的可行性,再辅佐历史的例证。
首先,苏力从反面进行论证,认为变法模式并不能完成中国的法治建设。
苏力先生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剖析变法模式存在的缺陷。
从理论层面上讲,该观点依据“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法律对社会生活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得出“应利用法律这一工具来统治社会”。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一、内容简介本书主要包括有“变法与法治”、“司法问题研究”以及“法学研究的规范化”三大部分内容,朱苏力教授将其写作发表的一些法学论文收入各个部分,研究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现实情况、我国的司法制度以及我国法学研究的规范化(包括学术批评和法学教育)等多方面内容,蕴藏了许多法理学和哲学思考。
本书在二十一年后的今天,当我拿起这本书,读起来毫无陈旧与过时之感,这就是经典的魅力所在。
二、我的感悟(一)关于打破框架在阅读本书之前,我从未意识到自己实际上被限定在了传统定义的框架之中,将教科书上关于法律的定义背得滚瓜烂熟,却从来没有认识到这是站在政治学的视角对法律下的定义。
在阅读本书之后,才发现如果从社会学的角度理解法律的话,可能会在更大程度上贴近实际,从而更贴近人们的生活。
我在看书的过程中脑海里冒出“打破框架”这四个字,意识到自己从前太过于局限在框架或者所谓标准的定义之中,未曾想到定义的由来是什么,学者之所以下这个结论的推理过程是什么,一篇学术文章的角度、思路、方法以及论证方式又是什么。
朱苏力教授在本书中也提到“所谓结论,按照matz的定理,就是你懒得继续思考下去的地方,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结论并不重要,结论只是人们为了退出某一具体研究时一个比较有效又体面的战术或策略。
”因此,对于一个问题来说,如果没有最后的结论,就可以继续争论下去,这大概是学术的魅力所在。
(二)关于习惯和惯例本书开篇第一编“变法与法治”,展示了作者贯通全文的一个观点,那就是:中国在移植西方法律的时候应当考虑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习惯和惯例。
之所以要对其引起重视,原因在于这些习惯和惯例有着中国几千年文化的惯性,在法律并不能规定一切事物的情况下,习惯和惯例能够充分发挥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
正如朱苏力教授书中所言,真正能够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与通行的习惯和惯例相一致或者相近的规定。
如果一部法律只能够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实施的话,那么即使该部法律的内容非常公正,其也是注定会失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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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法、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朱苏力礼失而求诸野一、问题及其意义在关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法治的讨论中,许多学者主张政府运用国家强制力尽快建立一个现代的法律体系,以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同时主张更多并加快移植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即所谓同国际社会“接轨”。
我在本文中称这种强调政府运用强制力规制经济和社会的法制建设模式为“变法”模式。
这些观点并不错,而且在实践上也促进了中国的法制建设,但在理论上有一些重大弱点,并在实践上可能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
首先,这种观点的理论基础是法律是一种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要利用法律这种工具来规制社会。
这样的理论似乎是符合我国法理教科书上所陈述的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的基本观点。
但仔细推敲起来却从根本上违背了马克思和其他思想家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的基本观点;由于其割断了法律和市场经济的内在、固有的联系,而过分强调法律对市场经济和社会塑造作用,因此有明显的“唯意志论”倾向。
其次,大量的实践也已经例证了这样一点,即这种模式并不总是成功的;相反,一些初看起来并不激烈的、甚至保守的法律制度变革却获得了成功。
激烈的法国大革命尽管提出了《人权宣言》,提出了一系列现代法治原则,然而,法国革命者的“成就远较……他们自己最初想象的要小。
……他们在不知不觉中从旧制度中继承了大部分的感情、习惯、思想……”而英国的光荣革命,尽管是“一切革命中最温和的”,却是“最成功的”。
19世纪初,边沁曾在英国大力倡导法典化,尽管他的努力产生了相当影响,然而英国却坚持和保持了其普通法的传统。
欧洲大陆各国之所以能够法典化,重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其历史久远的罗马法传统和其哲学的理性主义倾向。
尽管近代法学界一般认为《拿破仑法典》创建了以个人主义为标志的近代私法体系,改变了以等级身份决定财产分配的封建私法传统,然而一个新近的研究表明,这只是后来一些自由主义法学家虚构出来的神话,“法国民法典并没有改变历史,而是历史改变了法国民法典”。
20世纪以来,尽管几乎每个西欧国家都曾不止一次地试图引进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但没有一个国家建立了美国式的司法审查,相反倒是出现了一种欧洲式的司法审查。
有人可能以日本或其他亚洲国家地区,作为法律移植和理性设计的成功范例。
但这种成功也许是一种迷惑人的表象。
许多学者都曾指出,尽管日本的司法组织架构是西方化的,但日本的法律的社会运作却是根植于其本土。
正如一些日本教授所指出的,日本法律是一种“没有现代的现代化”(棚濑孝雄语),是“另一种现代”(北川善太郎语)。
因此,从历史经验上看,我们似乎就可以提出本文的结论,同时也是本文试图论证的命题: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
尽管这个观点曾以多种形式为人们所重复,其实问题还很多。
首先,仅仅有历史的例证并不具有结论性和确定性。
太阳天天从东方升起可以使我们相信明天太阳照常升起,但一个人每天早晨醒来却未必保证明天他还会醒来。
因此,恒常性(regularity)如果没有理论阐述的支撑,就不能使人获得确定的预期;人们需要理论,不仅因为他可以据此来说服别人,更重要的是说服自己。
因此,对于当代中国法学界和法律界,我们不仅要指出依据和利用本土资源建立法治的范例,而是要从理论上说明为什么要借助本土资源。
此外,我们还必须回答,我们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中国的本土资源。
一些学者之所以强调“变法”模式,是因为他们认为中国传统法律——由于它强调宗法关系为基础,强调和谐——不符合现代社会需要,因此至少从总体上是必须抛弃、无法借鉴的,能借鉴的最多也只是某些具体、个别的做法和观点。
因此,我们必须论证利用本土资源可以超越传统——而不是恢复中国的法律传统,可以建立与中国现代化相适应的法治。
二、全面理解法律的功能要建立现代法治,首先一个重要问题是要重新理解法律。
我们的法律教科书上习惯从政治学的角度对法律定义,因此,法律被仅仅理解为或过分强调为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然而,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我们可以发现,法律的主要功能也许并不在于变革,而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以便利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法律从来都是社会中一种比较保守的力量,而不是一种变革的力量。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法律几乎总是同秩序相联系,许多法学家都从这个角度界定法律,而制度经济学家更从这个角度把法律确定为一种能建立确定预期的正式的制度。
大致确定的预期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只有在比较确定的预期下,我们才能进行一切社会交往和社会活动。
我们之所以存款,是因为我们知道银行明天不会倒闭,知道我下次用存折取款时是可以取出来的,知道这些钱不会作废、不会过快地贬值,等等。
可以说,我们的任何社会活动都建立在一大串我们认为比较确定的预期之上。
而法律以及其他各种在功能上起这种作用的规则(习惯、惯例),就在许多领域(并不是一切领域)保证着这个世界不会突然改换模样,不会失去我们赋予其的意义。
正是因为这一点,尽管我们时而也喜欢新鲜感,但实际上我们同样需要、甚至可以说更需要确定和稳定。
也正因此,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或变通,循法与变法一直是东西方法学中一个永恒的问题。
的确,如果法律经常变化、朝令夕改,即使法律再公正,条文再细密完全,机构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再高,还是等于无法;因为在这种变动中,人们往往无所适从。
但并非唯有现代的成文法才能确立这种大致确定的预期,各种习惯和惯例都起到这种作用。
因此,每个社会中,即使没有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由于社会生活的需要,也总是会形成一些习惯,实际上起到法律的作用。
而且在比较简单的社会中,这些习惯甚至比成文法律更为便利和有效,它降低经济学上所说的交易成本,对各种社会交往起到了建立预期、规制人们行为的作用。
例如,在市场不发达的社会中,商品交换常常是易物交换,小额交易,交易双方可能同居于一村一地,彼此比较熟悉,风土人情和行为习惯都很相似,同时各自的声誉对交换双方的未来的交易都构成一种潜在而有效的制约。
在这样的条件下,交易比较容易成功。
因此,即便没有国家统一的法律,只要有当地的习惯或惯例或双方熟悉,就可以促成交易。
但随着社会的扩大,特别是在现代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换经常是跨地域、跨国度、跨文化的;潜在的买方和卖方都是复数;交换双方不很熟悉、甚至完全陌生,既无法在短期内建立起足够的信任,又无共同的习惯惯例可依赖;由于语言和习惯的差别,很可能产生误解;由于人员的流动性,有了错误、欺诈也难以追究经济责任;而且交易额经常很大,风险很大。
在这种情况下,要形成实际的理性的交易,交易费用将极为高昂,以致过高的交易费用会使交换者无利可图,从而使人们放弃市场交易。
这时,社会中原有的一些习惯仍然起到一定的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但由于诸多原因,这些习惯惯例效力有限。
首先,习惯往往是地方性的,各地习惯不同,会产生不便和误解,一旦发生纠纷,难以确定以谁的习惯为准。
其次,虽然有些地方性的习惯性规则如果假以时日可能演化成适应全国性市场经济的规则,但这需要较长时间。
第三,习惯往往依赖社会舆论来保证遵守,而在全国性的跨地区的交易中,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不尽相同,往往不可能形成统一的舆论,甚至可能出现完全对立的舆论,这使得舆论失去其有效的制裁和规范作用。
即使有统一的舆论之可能,由于种种原因(例如交易额较小、交易双方地位不平等),许多应当遭社会舆论制裁的交易行为有可能看不见、听不见,因此实际上受不到舆论的制裁。
在这里,国家的制定法变得不可或缺。
尽管如此,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习惯和惯例仍然起到重要的作用,甚至是法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这不仅因为法律不可能规定一切,需要各种习惯惯例才能起作用,而且更重要的是许多法律往往只是对社会生活中通行的习惯惯例的确认、总结、概括或升华。
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家制定法的出现和增加只是由于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方式变化而引起的制度变迁之一。
当然,国家制定法有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似乎容易得以有效贯彻;其实,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往往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
一个只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其再公正,也肯定会失败。
哈耶克曾经指出,在一个传统和惯例使人们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都可预期的社会中,国家的强制力可以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难点从上述观点出发,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建立全国性统一大市场的过程中,必定要求和引起法律及习惯的变化,最终要求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治。
尽管目标已经明确,但中国法治却不能仅仅按照理论上论证的那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或者外国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来建立。
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并不是一种抽象的法治,而是一种从总体上最大限度地减少交易成本、促进交换发生和发展、促进财富配置最优化的规则和制度,其中包括正式的法律和大量的习惯惯例。
变法引出的制度变化并不必然符合市场经济需要,它不能替代社会生活中所需要的大量习惯惯例;法律移植也不可能完成这一点。
特别是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建立的时空条件与西方历史发展不同,当代中国在很大程度上是、尽管不完全是一种自上而下推进的改革。
这就必然带来了中国法治之路的不同。
在西方国家中,法治传统或相当一部分法律制度是在市场经济“自然”发生过程中逐渐演化变革形成的,例如合同法、财产法、公司法、侵权法、票据法、银行法等。
原先西方社会中一些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在长期的实践中,由于经济人追求财富最大化的动力而不知不觉地被改造、废除了。
因此,即使当西方国家政府颁布有关的法律规则或进行法典化的时候,其法典内容中的很大部分是对已经通行于市民社会中的习惯性制度的认可(这类法律在大陆法系因此被称之为私法),而不是或主要不是法学家或政治家的创造,作为制度的法律与作为制度的习惯差距并不大。
例如,《拿破仑法典》起草委员会主席波特利斯公开宣称,“历史告诉我们,几个世纪以来,没有制定过几部好的法律”,因此,“与其改变法律,不如给公民提供一个热爱旧法的新理由”。
这类法律,即便是国家颁布的,由于有比较深刻的社会基础,因此无须太多强制就可以为社会所接受。
这种法律制度的变迁,实际上是渐进的,水到渠成的。
在英美法国家,由于遵循前例的根本原则和法院的作用,其法律和制度的变化也基本是演进的。
“变法”,即由立法活动而引起的制度变革,却效果不那么理想。
例如20世纪特别是3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都对经济和社会实行了更多的干预。
对这类法律制度的评价往往很大。
一些经济学家的研究结果表明,即使是出于善良动机的立法,也常常引出不好的、缺乏效率的结果。
例如,为保证消费者的有支付能力的需求而长期限制某种产品的物价,结果是这种产品数量更少,消费者更难以得到满足,甚至会出现有价无市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