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中关于生产许可制度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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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规定

国家食品安全规定

国家食品安全规定一、总则为确保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食品生产与加工1. 食品生产企业和加工者应当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卫生条件,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2. 食品生产企业和加工者应当建立原料采购、生产过程、产品检验、贮存运输、销售管理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 食品生产企业和加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食品接触材料等相关规定。

三、食品经营1.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销售记录、贮存保管、过期食品处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 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证经营场所卫生。

四、食品流通1. 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2. 食品运输过程中,运输工具应当保持清洁、无毒、无害,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3.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资质审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餐饮服务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记录。

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卫生管理,防止交叉污染。

六、食品安全监管1. 国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

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3.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七、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食品安全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自月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自月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9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勇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实施条例以及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程序第六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机关,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除外。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

第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法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培训

食品安全法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培训
社会共治原则: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 组织和个人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生产许可的定义和目的
定义:生产许可证 是国家对于具备某 种产品的生产条件 并能保证产品质量 的企业,依法授予 的许可生产该项产
品的凭证。
目的:保证基本 安全,避免劣质、 危险产品进入市 场,维护消费者 权益和社会公共
食品安全法的 重要性:保障 公众健康,维 护社会稳定, 促进经济发展。
食品安全法的历史沿革
1979年国务院发布《食品卫 生管理条例》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正式实施
1965年国务院发布《食品卫 生管理试行条例》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01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
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
生产许可审查的流程和标准
申请与受理:企业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资料审查:对申请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和符合性审查
现场核查:对企业的生产场所、设备、人员等进行现场核查,确保符合生产许可要求
审核与决定:对审查结果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生产许可证书的管理和使用
生产许可证书的颁发和换发 生产许可证书的变更和注销 生产许可证书的年审和监督检查 生产许可证书的使用规范和注意事项
生产许可申请的填写和提交
填写申请表:按照要求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等 内容。
提交申请材料: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现场核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的实际情况是 否与申请材料一致。
审核发证: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在国家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公告。

食品安全法148条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148条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148条主要内容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食品的安全性,我国于200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该法共有148条,其中包括食品的生产、流通、经营等方面的条款。

本文将对《食品安全法》148条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为《食品安全法》的总则部分,包括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监管职责、法律适用等内容。

其中,第一条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等。

第二条至第九条规定了相关机构的监管职责和协调机制。

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和司法责任。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预警第二章主要涉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预警的内容。

第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的实施机构、方法和程序。

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程序和结果的应用。

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则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应用和公开。

第三章食品生产和经营第三章主要涉及食品的生产、加工和经营等环节。

第五十一条至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食品生产和经营的相关要求和管理制度。

其中,第五十一条规定了食品生产许可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了食品生产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六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了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检测制度。

第七十七条至第九十条规定了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食品经营的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要求。

第四章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第四章主要涉及食品的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管理。

第九十一条至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了食品的流通和餐饮服务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要求。

其中,第九十一条至第九十五条规定了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要求和管理措施。

第九十六条至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了餐饮服务的管理规定和责任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至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五章食品安全监管第五章主要涉及食品安全的监管机构和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重点内容

食品安全法重点内容

食品安全法重点内容食品安全一直以来都是一个热门的话题,而食品安全法作为国家需要强制执行的法律,其意义更是重大。

食品安全法(下称《法》)第一次颁布是在2009年,经过多年实践和探索,现在的食品安全法已经进行了很多次的修订和完善,以确保人们的饭桌上的食品安全。

本文将主要介绍食品安全法的重点内容。

一、食品安全法的基础和原则1、基础原则食品安全法的基础原则是以“保护人民健康”为核心,建立起逐步完善的食品管理体系,以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具体而言,食品安全法要求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监测和安全预警体系,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和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制度。

2、法律职责食品安全法订明了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全国食品安全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及管理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各级政府有权制定本地区或者本地区行业的食品安全相关的规定、和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食品经营者为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质量安全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1、企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企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是为保证食品生产安全的不可少的举措,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促进食品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分为备案登记和许可证。

2、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是指食品经营者参加市场竞争前,需要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的资质材料和产品检验报告,经过严格检验和审查后,排除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企业逐一审核。

如果通过审核的企业,获得了市场准入许可,才可以经营相关的食品。

3、食品信息公告制度食品信息公告制度指对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标签、即时公告等食品信息进行公示,加强食品市场管理。

这种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非常严谨,必须按照要求正确、准确、完整地告知公众相关信息,确保消费者未受到欺骗,且可以有效地参与市场监督和举报。

4、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与监测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与监测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

针对食品安全考虑到食品生产和加工环节的生产和贮运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机构对食品安全进行定期监测,分析食品安全状况,避免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的危害。

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生产许可与检验

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生产许可与检验

生产环境控制
确保生产车间的卫生状况 良好,定期进行清洁和消 毒。
生产设备维护
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维护 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 好状态。
生产过程监控
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 点进行实时监控,确保产 品质量稳定。
成品出厂检验与放行
成品检验
对生产出的成品进行感官、理化指标、微生物等 方面的检验,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法规和标准要求。
审批决定
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结果,监管部门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 的,将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将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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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与检验
原料采购与进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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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选择
选择有良好信誉和合规记 录的供应商,确保原料来 源可靠。
进货检验
对每批进货的原料进行感 官、理化指标、微生物等 方面的检验,确保原料符 合质量标准。
原料存储
对合格原料进行妥善存储 ,防止交叉污染和变质。
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
03
食品检验制度概述
检验制度的目的与意义
确保食品安全
通过检验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中的有害物质和微生物 污染,确保食品不会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
维护消费者权益
检验制度可以确保食品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保护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防止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检验制度的实施,可以推动食品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 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量要求。
检验制度的实施机构

《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介绍

《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介绍食品安全法共分10章104条,内容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起施行。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保健食物则在《食物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划定。

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物、食物添加剂、用于食物的包装材料和、用于食物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物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

(二)建立了食物安全羁系体制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第四条)二是在县级以上XXX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

县级以上XXX统一负责、带领、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物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带领、指挥食物安全突发变乱应对工作;美满、落实食物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24号令)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24号令)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食品安全法》在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方面,用29条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其中涉及食品经营者的有12条,同时《食品安全法》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2条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义务。

下面分别释疑。

一、食品经营许可制度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对从事食品流通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经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办理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

二、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32条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就是说:加强对所经营食品的安全管理,严格食品卫生质量控制,提高食品经营合格率,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健康,是食品经营企业的法律义务。

首先,建立健全完善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食品经营企业保证其经营的食品达到相应食品安全要求的基本前提,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经营食品查验和记录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食品销售与展示卫生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和卫生检查制度等。

通过建立相关规章制度,把法律有关规定变成食品经营企业的具体规章制度,并要求每个食品从业人员认真遵守,通过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过程中的管理。

其次,通过各种形式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使职工树立“食品安全无小事”的意识,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的自觉性和责任心。

再次,每个食品经营企业都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所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都应经过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三、食品经营者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管理制度)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9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勇二〇壹〇年四月七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实施条例以及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于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之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于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程序第六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于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七条县级之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机关,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除外。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

第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符合下列要求:(壹)具有和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且和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和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和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具有和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具有和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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