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新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鼓励政策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政策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政策为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支持,天津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创新创业优惠政策。
下面店铺带你了解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政策。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政策1、对于外省市高新技术企业迁入整体或部分迁入天津的情况,有1年过渡期,过渡期后1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天津市和区县财政按照其过渡期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流程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新引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科技小巨人企业条件的可获得最高500万元的政府性周转资金支持。
2、“小巨人”企业扶持政策对新引进注册资金或合同投资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实体潜力小巨人企业,,经认定并经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评估后,给予30-50万元资金支持。
3、对小巨人企业、科技型领军企业的扶持政策对新引进或培育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拥有超前的技术和产品,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经认定并与统计部门核实后给予30-50万元资金支持。
对于培育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年缴税1亿元以上,并且产品、技术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领先,细分行业国内排名前三位的领军型小巨人企业,经认定并与统计部门核实后给予100-300万元资金支持。
4、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资助额度20-50万元,一般创新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国家重点创新项目资助金额为100-200万元。
5、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创业前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经过创业辅导,创业投资机构实施投资后,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可以共同申请投资后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6、市级、区级专利试点企业对列为区级专利试点并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目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对列为市级专利试点并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目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10万元资金支持。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实施细则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实施细则《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推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创新和结构调整的深入推进,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加快培育和集聚高端人才,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而制定的。
一、加强政策支持1.1科技计划支持: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加大科技计划的扶持力度,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予以重点支持,为其提供科研经费、项目申报等支持。
1.2资金支持:开发区将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技术转移、示范工程等项目。
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1.3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予以税前扣除和加计抵减。
二、加强创新创业环境建设2.1人才引进:开发区将出台人才引进政策,鼓励高科技人才引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政策和经济上的支持。
2.2孵化器建设:开发区将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提供办公场所、技术支持、市场推广等服务。
同时,为入孵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其加速成长。
2.3创新创业大赛:组织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为优秀企业提供广阔的发展机会和展示平台。
三、加强科技服务3.2技术转移和推广:开发区将组织高新技术企业间的技术转让和合作,推动技术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提高技术产业化的效率。
四、加强产学研合作4.1产学研基地建设:开发区将建设高新技术产业与研究机构合作的产学研基地,为企业提供与研究机构的合作和交流平台,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深度融合。
4.2人才培养:开发区将加大高端人才培养的力度,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建立实习、培训和人才交流的机制。
4.3技术合作项目:开发区将组织高新技术企业与研究机构开展技术合作项目,提高技术创新的能力和水平。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前言科技型中小企业是经过认定,具有高新技术核心的中小企业,是当前国家加快创新发展,推动科技创新转化的重点支持对象。
为促进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解读和说明。
一、认定标准1. 高新技术企业标准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具备如下条件:•具有研发实力:研究开发费用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并配备了一定数量的研发人员;•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依法合规地申请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数量不低于1件;•经营管理能力较强:公司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和项目管理制度,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2. 中小企业标准中小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注册资本规模:小型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300万之间,中型企业的注册资本在300万-5000万之间;•年度销售额:小型企业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中型企业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3. 应用排除标准以下情况将被排除在认定范围之外:•重复申报;•申报者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已获法定代表人授权人员;•申报材料不真实或不完整的;•不接受已拥有天津市自主创新示范企业资格的企业申请认定。
二、认定流程1.企业自愿申报。
企业向天津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初审。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不合格的申请将被退回并告知原因。
3.评审委员会评审。
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评审,确定是否通过认定。
委员会由科学技术局、工信局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等组成,评审结果将会被公示。
4.颁发证书。
通过认定的企业将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
三、认定优惠政策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将享受以下优惠政策:•政府给予创新扶持资金;•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优先享有科技服务项目资金扶持;•享受各类科技计划优惠政策;•政府购买科技产品给予优惠等。
四、认定有效期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重新进行认定。
2023天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及奖励政策

2023天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及奖励政策【2023天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及奖励政策】作为天津市中小企业关心发展的一员,你可能对即将实施的2023天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及奖励政策感兴趣。
在本文中,我将为你详细介绍这一政策的内容、意义以及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一、政策内容1. 认定企业类型根据该政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在特定领域或技术方向实现创新突破,具备较强核心竞争力,并符合相关认定条件的企业。
2. 认定条件天津市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较为严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企业创新性、研发能力和成果;- 技术领先性、专利申请和国内外专利授权情况;- 产品或服务市场竞争力和前景。
3. 奖励政策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后,企业可以享受多项奖励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提供研发、生产、市场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负担;- 提供土地、厂房等资源的优先使用权;- 享受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面的支持。
二、政策意义1. 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及奖励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潜力,并推动其在技术研发、市场竞争等方面取得突破。
这将有效提升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天津市经济创新发展。
2. 增强企业发展动力通过政策奖励,天津市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了资金、税收和资源等多方面支持,为企业提供了更加稳定和有利的发展环境。
这将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
3. 优化产业结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和奖励,将有助于优化天津市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
通过鼓励企业在特定领域或技术方向的创新,可以加速天津市传统产业向高端、技术密集型产业的转型,提升整体产业竞争力。
三、对中小企业的影响1. 创新意识的强化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及奖励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强化中小企业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企业将更加主动投入研发和技术创新领域,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实现可持续发展。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创新政策,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哺育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天津市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天津市注册,并以科技成果为核心竞争力,致力于科技研发、技术创新和创业的企业。
第四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天津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结果将作为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和参预科技项目申报的依据。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在天津市范围内注册;(二)具备独立的技术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三)具备相对完整的知识产权布局,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核心技术;(四)企业所在行业技术水平在市内处于率先地位或者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五)企业具有良好的技术创新管理体系和创新文化。
第七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认定费用。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八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程序如下:(一)企业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申请材料;(二)科技局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核查;(三)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进入评审环节,由专家评审组评审并形成初步认定结果;(四)初步认定结果经科技局审核确认后,向申请企业发放认定证书。
...第九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原来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天津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
附件:1. 申请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材料清单2. 申请认定费用标准3.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科技型中小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天津市注册,并以科技成果为核心竞争力,致力于科技研发、技术创新和创业的企业。
天津银监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银监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天津银监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政策性银行天津市分行、各大型银行天津市分行、渤海银行、天津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体制改革和战略转型,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天津市《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等要求,天津银监局结合辖内实际,并在前期征求部分银行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学习,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体制改革和战略转型,以转变增长方式为契机,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现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银监会有关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重要性。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我国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创新带动就业、建设创新型国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加快构建以创新驱动发展为核心的现代化经济体系,根据《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暂行规定》和《天津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注册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经营管理、组织架构、技术研发等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创新能力,具有高速增长潜力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采用审核和公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认定结果可以作为科技贷款、税收优惠、资助和评选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完全具备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核心技术;(二) 具有良好的组织管理和产品开发过程控制能力;(三) 具有良好的市场开拓和营销能力;(四) 具有成熟的产品或技术应用能力。
第六条企业应当在申请前一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 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二) 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2%;(三) 在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承担过重点科技攻关、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等项目、或者获得过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知识产权。
第七条企业应当具有较好的财务状况,过去三年连续盈利或者利润总额合理增长,具有稳定的经营基础。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八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应当符合以下程序:(一) 企业自行申报。
企业可以在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向区县级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申请,也可以在网上申请;(二) 县级或者区级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初审、复审。
县级或者区级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三) 市级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终审。
市级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参加复审的企业进行终审,按照认定标准,综合评价并确定认定结果;(四) 公示。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指定媒体上公示认定结果,同时将认定结果报送国家中小企业局。
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施意见》(津滨党发〔〕号),实施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步伐,构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型企业孕育和成长高地,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十二五"期间,全区共筹集财政资金将超过亿元,专项用于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其中,区级资金亿元,开发区、保税区和滨海高新区各亿元,塘沽、汉沽和大港管委会共亿元,中新天津生态城、东疆保税港区和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各亿元,临港经济区、滨海旅游区、北塘经济区、中心渔港和轻纺经济区管委会各亿元。
充分发挥政府资金杠杆放大效应,联动银行、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融资租赁等金融资本共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力度。
(二)进一步落实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大型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等有关财税政策,增强企业创新积极性。
.企业主要研发人员的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不断扩大初创企业规模.新区设立“科技创业计划”项目,针对科技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高等院校和研究院所科研人员、大型企业管理和技术负责人、高校毕业生以及其他各类科技管理人员等自带项目到新区创业的,重大科技成果入区产业化的,大型企业新设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创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评审认定的重点项目给予最高万元的资助、一般项目给予最高万元的资助,每年组织次以上“科技创业计划”项目集中申报受理,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补助、投资入股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对在新区范围内举行的知名创业大赛,经认定,由区人民政府或有关管委会对赛事活动给予最高万元的补助。
对创业大赛形成的优秀项目落户新区的,按照“科技创业计划”项目资助标准执行。
.加快做好工商注册优惠政策的兑现落实,放宽名称核准条件、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放宽企业住所权属证明的限制,探索新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资本“零首付”政策,支持新兴产业、新兴业态领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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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新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鼓励政策
(津高新区管发[2011]13号)
2014-03-05 10:04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滨海新区区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若干意见》,加快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步伐,构筑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地,根据《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方案》,制定本政策。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全面落实各项政策
1.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在自主创新资金中设立天津高新区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自2011年起5年内,安排10亿元财政资金,用于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2.贯彻落实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政府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各项政策。
进一步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性企业所得税优惠、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大型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等有关财税政策,提高企业创新积极性。
3.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直属辖区注册并纳税,获得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本政策支持。
二、实施筑巢计划,支持初创科技型企业
4.对新注册并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评审后给予10万元到60万元的无偿资助,帮助其提高生存能力,实现快速成长。
5.成立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新办企业免费提供一条龙服务,包括代办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行政审批事项,帮助企业落实注册地点与办公场所。
6.对新注册的科技型企业,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落户两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成长性高、符合滨海新区产业技术发展方向的,经滨海新区认定后,由滨海新区与高新区共同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研发费补助。
7.对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自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享受高新区财政支持,支持额度为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形成的高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的50%,每年兑现一次。
8.对成功引入新企业落户的机构、企业或个人给予奖励,对引入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内的科技型企业,按照资金实际到位额,给予引荐单位或个人最高2万元的奖励。
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的,按照高新区招商引
资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三、实施倍增与卓越计划,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9.实施高新区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倍增计划,对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并且具有明确企业发展战略的小巨人倍增计划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对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收入增速超过30%;销售收入在1000万到5000万之间,收入增速超过50%或连续两年平均增长超过40%的企业;给予20万到50万元的无偿资金支持。
对符合上述增长条件,当年销售收入超过亿元的企业,给予最高60万元的一次性无偿资金支持。
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制定发展战略、提升企业家管理能力,打造品牌形象,提升企业文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等。
10.对列入高新区倍增计划、卓越计划的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3亿元之间的,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支持,贴息额为贷款利息的50%,最高贴息额度为30万元。
四、实施创新工程,促进产业技术升级
11.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下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申报资金补助。
12.对承担国家重点科技计划和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和机构,根据《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产业技术创新鼓励办法》,按照100%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承担天津重点科技计划和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机构,按照5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13.按照《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产业技术创新鼓励办法》,经认定为国家与天津市级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的企业,在承担市级以上科技立项时,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14.按照《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产业技术创新鼓励办法》,对经认定的区内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技术开发合作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组织,给予20万--100万的立项资金支持。
15.推动高新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参加信用评级的企业给予50%的评级费用补贴,最高补贴额为5000元。
五、推动载体建设,加大企业服务力度
16.对高新区范围内一次性新建和拓展孵化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孵化器,经认定给予最高800万元的奖励;对从区外落户高新区建设孵化器的机构,根据其吸引落户企业税收贡献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奖励资金由滨海新区和高新区共同落实。
17.鼓励各级孵化器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力度,每年制定孵化器工作目标,根据服务企业的绩效考核情况,给予孵化载体“孵化事业金”补助。
六、其他
18.本政策与高新区各项政策实行“从高不重复”原则。
19.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如迁出高新区的,应退回政策支持资金。
20.申请单位弄虚作假申请有关政策的,由高新区管委会追回其享受的政策支持资金。
21.本政策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2.本政策自2011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