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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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如何分割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式,⽽离婚时要处理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财产分割是有法律规定的,那么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如何分割?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如何分割依据我国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对共同财产进⾏分割的,双⽅可以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和⼥⽅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按照合同法,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法律效⼒体现为⼆:⼀是表明当事⼈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

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双⽅当事⼈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当事⼈均应全⾯履⾏协议约定的内容。

履⾏的要求完全适⽤合同法有关履⾏的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这⼀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协商⼀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

⽽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审查。

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发⽣争议时,与其他合同⼀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

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书后,可申请执⾏。

所以,财产分割协议后不得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财产分割协议是协议离婚的⼀部分,与离婚诉讼是两种完全独⽴的离婚制度,⼆者在具体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或混同的。

协议离婚中的⾃愿原则贯穿了包括财产分割在内的每⼀个环节。

婚姻法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

婚姻法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

婚姻法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然而,婚姻关系中常常出现各种问题。

为了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保障婚姻的和谐与稳定,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本文将就婚姻法中的常见问题进行论述,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往往是一个热点。

常见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财产归属问题: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所获得的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归属。

然而,很多夫妻对于财产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解决方案可以是通过公证或法院介入,明确财产的来源,确立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

2. 财产分割问题:在离婚时,夫妻之间的财产应该如何进行分割也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割。

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双方可能存在分歧。

此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分割问题,保障双方的权益。

二、夫妻感情矛盾问题婚姻关系中,夫妻感情矛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常见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是夫妻关系中一种严重的矛盾表现。

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禁止家庭暴力。

如果遭受家庭暴力,受害方可以通过立案、申请保护令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2. 婚姻沟通问题:夫妻之间的沟通不畅,也是导致夫妻感情矛盾的原因之一。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夫妻学校、心理咨询等形式,提高沟通的能力,增加彼此的理解与包容。

三、夫妻权益保障问题在婚姻关系中,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常见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婚前财产保护问题:婚前财产的保护是许多人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婚姻前财产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等方式进行保护。

2. 子女抚养问题:在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往往是一个争议焦点。

根据婚姻法规定,双方应共同负担子女的抚养责任。

在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时,应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确定抚养和教育责任。

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无效的法律冰冷,却难得公正,婚姻法亦如是,它不陪人风花雪月,却在人跌落云端时给予人底限的公平,读懂法律、理解法律或能让人在选择婚姻时更有理性。

想尽心投入家庭,但是又怕权益受损?那么制定一份婚前协议则势在必行。

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卫新认为,我国的婚姻法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优先、无约定适用法定财产制度的原则。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主要是对法定财产制度的解释和完善,如果夫妻双方认为法定财产制度不适合自己的情况,完全可以自行约定夫妻财产制度。

这种约定既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内,只要有明确书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一旦涉及离婚,就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夫妻财产的分割,而不是适用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只要这份婚前协定是完全自愿协商的,依据双方的自由意志,无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就可以自由处分。

一份反映双方心意的婚前协议也并不是功利,别对婚姻幻想,它总不会让你失望。

婚后做了离婚协议,太太还是拿不到房子?案例:王先生王太太在结婚之后拟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表明如果离婚,房子归王太太所有,但当他们真的离婚时,王先生却反悔了,王太太还是没能拿到房子。

司法解释(三)提到: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

婚前协议和离婚时分割财产协议是两码事婚后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中注明“以协议离婚”为前提的话,那么这份财产分割协议是无效的。

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约定,与离婚时分割财产的协议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婚前财产约定是对婚后取得的财产权属的事先约定,或者对婚前财产的权属的界定,而离婚分割协议是在离婚协商时,对已经明确权属的财产进行重新分配。

这样的分配是以离婚作为前提的,所以离婚未成,当然协议是无效的。

举个例子,男方与女方就离婚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承诺若双方离婚,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屋全部给女方,结果在离婚诉讼中,男方反悔,法院仍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将房屋均分给夫妻双方(因为,房屋本来就属于双方)。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规定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规定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价值观的改变,离婚已经成为一个现实中难以绕过的问题。

在面临离婚时,最常引起争议的问题之一就是财产分割。

为了保障离婚双方的权益,新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认定根据新婚姻法第35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主要包括婚前已有、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

在离婚时,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合理的分割。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1. 公平原则根据新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应当全面、公平地考虑双方的贡献、需要和可能获得的权益,以实现离婚双方在经济上的公平。

2. 协议原则离婚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自行约定财产的分割办法。

但是,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土地、企事业单位等不能仅凭协议约定进行转让,需要依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3. 独生子女优先原则如果双方有独生子女,法院在财产分割中应根据独生子女的利益原则,合理划分财产,使独生子女能够获得更好的生活条件。

4. 保障弱势当事人的原则离婚财产分割时,应特别关注那些没有独立经济能力或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一方,以保障其生计和生活需要。

三、离婚财产分割的实施方式1. 协议离婚对于没有争议、差异较小的离婚双方,可以选择协议离婚。

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财产的分割办法,并提交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备案。

2. 诉讼离婚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或者一方不愿意履行协议,就需要通过诉讼离婚来解决。

法院将根据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和具体情况,判决财产的归属以及分割的具体办法。

四、个人财产与婚姻财产的界限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有一个关键的问题需要解决,即个人财产与婚姻财产的界限。

根据新婚姻法,婚前、婚后继承、赠与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参与离婚财产的分割。

五、离婚财产分割的实例以下是一个实例,以帮助更好地理解新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假设小明和小红结婚十年,他们共同支付了购买房屋的款项,并一起经营一家咖啡店。

婚内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3篇)

婚内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

其中,关于婚内共同财产的规定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婚内共同财产的定义、法律依据、分割原则、特殊情况处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婚内共同财产的定义婚内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婚内共同财产:1. 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2. 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3. 依法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4. 依法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财产不属于婚内共同财产:1. 一方婚前个人财产;2. 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 依法归一方所有的其他财产。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关于婚内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其中主要涉及以下条款:1. 第三十一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归该方所有。

3. 第三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由该方承担;但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除外。

三、分割原则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一方或双方的合法权益。

2. 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优先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3. 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四、特殊情况处理1. 夫妻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 当事人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3.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双方的经济状况;- 双方的职业和收入;- 双方的年龄、健康状况;- 双方的子女抚养责任;- 双方的其他合法权益。

浅谈离婚财产分割探讨

浅谈离婚财产分割探讨

离婚财产分割探讨离婚财产分割是婚姻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实践中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数量和种类愈加复杂,因而对离婚财产分割的研究和探讨显得尤为必要。

本文将从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现实问题、分割原则等方面进行浅谈,以期对此问题的了解有所提高。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依照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来源、数额和其他有关情况,由人民法院按照平等原则分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婚姻家庭财产分割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离婚前取得的财产,离婚时作为离婚财产处理。

离婚后取得的财产,夫妻双方均是单独财产。

”以上两条法规对分割离婚夫妻财产有着明确的规定,其实质是要求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寻求达成协议,如协议不成,再由人民法院按照平等原则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离婚后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双方单独财产,不属于离婚财产。

二、现实问题1.财产的来源问题现实中,夫妻之间的财产来源种类繁多,既有夫妻共同经营的家庭共同财产,也有夫妻个人劳动所得、婚前财产、赠与财产等。

这使得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变得十分复杂。

2.财产分割的公平问题在法律规定的平等原则下,夫妻共有的财产应当在离婚后得到平等分配。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夫妻双方的财产来源、数额、贡献程度等原因,实现公平分割并不容易。

3.财产分割的诉讼成本问题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往往需要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这就意味着要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等。

对于一些经济状况不佳的离婚当事人来说,这将会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三、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1.诚信原则夫妻在离婚时应本着诚信原则,对其共同财产进行充分的清查和公开,以便双方能够在财产分割时做出正确的判断。

2.公平与平等原则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尊重共同财产的性质、来源、数额和其他有关情况。

应当根据双方的财产情况、财产来源和贡献等因素来进行平等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关于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1、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2、关于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民法典》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1、一般规定(1)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3)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6)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特殊规定(1)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夫妻共同财产之认定和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之认定和分割现今社会,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离婚率居高不下,跟经济发展和女性地位上升、女性独立自由意识增强有很大关系,离婚的方式包括双方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解除婚姻关系和通过法院诉讼解除婚姻关系两种方式,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对共同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而在离婚时双方争议最大的问题主要是孩子抚养和共同财产分配。

对共同财产分配争议大主要是因为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定义、范围、分配原则的认识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甚至观念与法律规定存在很大冲突,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走上法庭对簿公堂,为了分得更多财产双方争得面红耳赤,甚至反目成仇。

社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面对各种新型财产,法官在判断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时也会遇到各种难题,可见,如何准确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理论研究价值和现实需要,对于婚姻家庭法律发展、普及和群众应用、法官准确判决都有重大意义。

一、夫妻财产制(一)何为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既包括积极的财产,也包括消极的债务。

夫妻财产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而且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夫妻关系存在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的根基,只要夫妻关系不存在或解除,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存在或消失,只能作为个人财产。

纵观历史发展和横观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具有很强的历史性、民族性,与生产力、生产关系、文化意识、精神文明、社会习俗有很大关系。

1.世界各国的夫妻财产制由于约定财产制灵活性强,更加适合现代社区发展需要,世界各国都有规定约定财产制,而且越来越重视这个制度,美国、德国、英国、瑞士、法国的婚姻家庭法均规定有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外国关于约定财产制的立法例有两种:一种是选择式的夫妻财产制,即法律已设置了夫妻财产制的类型,由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未规定的类型当事人不得创设,且不能通过约定变更财产制的内容,瑞士和德国采用这种立法模式;另一种是独创式夫妻财产制,法律没有预先规定财产制的类型,由当事人进行约定适应哪种财产制及契约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就可以自由约定,韩国和日本采取该种立法模式。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婚姻的道路上,有时候夫妻双方会走到分岔口,选择离婚。

而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为了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公平、合理的保障,制定一份清晰明确的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非常必要的。

一、协议双方基本情况男方:_____,身份证号:_____,住址:_____女方:_____,身份证号:_____,住址:_____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分割方式1、房产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_____(地址)的房产一套。

经协商,该房产归男方/女方所有,男方/女方应于_____(具体时间)前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折价款_____元。

若该房产尚有未还清的贷款,由获得房产的一方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2、车辆夫妻共同拥有一辆_____(品牌、型号)的汽车,车牌号为_____。

双方协商一致,车辆归男方/女方所有,男方/女方应于_____(具体时间)前向另一方支付车辆折价款_____元。

3、存款及投资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共计_____元,其中_____元归男方所有,_____元归女方所有。

夫妻共同投资的_____(投资项目),经协商,男方/女方获得该投资项目的全部权益,同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_____元。

4、家具家电家中的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按照双方协商的分配方案进行分割。

5、债权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由双方共同享有;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但如有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产生的债务,由该方自行承担。

三、其他财产相关问题1、保险夫妻双方各自名下的保险,归各自所有。

2、个人物品双方各自的私人衣物、首饰、书籍等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

四、违约责任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时履行财产支付或转移义务,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五、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法学论文 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摘要: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法律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前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关键词: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分割法律程序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

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越来越新,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它所体现出来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也倍受关注。

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这些规定紧紧地同我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相联系。

一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在当代社会经济关系多元化的情况下,采取了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

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

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所谓的婚姻存续期间,是从双方领取结婚证开始到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这段时间。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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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第24卷第1期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Mar.,2011Vol.24No.1【司法实务】协议离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王其生(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重庆400010)〔摘要〕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对自己身份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自由处分,性质上是身份关系变动和财产关系的重新配置。

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原则上应该基于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

但是,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离婚后发现在离婚协议书中遗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并因此产生纠纷。

对于这种情况,应根据实际产生原因区别处置。

〔关键词〕协议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中图分类号〕DF5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500(2011)01-0121-03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在婚姻法学理论中,又将协议离婚的法律程序称为登记离婚。

”实践中夫妻双方通过自愿协商以解除婚姻关系的实例不为罕见。

相对于诉讼离婚而言,由于缺乏律师、法官这样专职的法律职业者的参与,协议离婚后所产生的纠纷比较多,特别是针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广义上的夫妻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等。

本文所研究的夫妻共同财产特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我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

协议离婚过程中,对于尚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分,是实践中较为棘手的一个问题。

以下笔者将结合具体案例对此问题展开详细论述。

一、案情简介李某和马某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子为李小某。

李小某与朱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与李某和马某共同生活。

1997年2月,李某和马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旧房,后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将该旧住宅进行翻新,并承担了房屋翻新的所有费用。

2000年8月,李某和马某自愿将翻建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320.67m2)登记在儿子李小某的名下。

当地房地产管理局亦向李小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2007年李小某用该房屋抵押贷款,银行工作人员要求登记的权利人李小某和妻子朱某共同签字担保。

2008年5月23日,李小某与朱某由于感情不合,在当地民政局协议离婚。

离婚时,李小某和朱某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男女双方因长期分居导致情感破裂,现经双方自愿平等商量决定协议离婚,协议如下:(1)儿子的抚养权、监护权归男方李小某方所有。

因李小某长期在外,无法正常地照顾孩子,所以女方朱某代为监护、照顾孩子的平时生活。

(2)儿子所有的教育费用、生活费、医疗费、保险费全由男方李小某负责。

生活费为每月壹仟伍佰元整,直至儿子能独立生活。

(3)夫妻双方现共有的生活用品(家具,家电等)由女方朱某所有。

(4)因女方朱某没有工作,没有住房,没有经济来源,男方李小某愿负担女方一仟元以下的房租3年。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上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

在李小某与朱某持上述离婚协议书向当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时,民政局工作人员要求其二人注明“双方无债权债务纠纷”并按手印。

2009年3月,朱某向法院起诉李小某,要求以夫妻财产分割登记在李小某名下的房屋(建筑面积收稿日期:2011-01-20作者简介:王其生(1984-),男,山东济宁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书记员。

为1320.67m2)。

在诉讼期间,李某和马某以该房屋系其出资购买和翻建为由,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二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该争议房屋属于李某、马某、李小某、朱某之家庭共有财产。

随后朱某撤回其2009年3月的起诉,并于2010年5月以李某、马某、李小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分割上述房屋。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离婚协议书的有效要件和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

下面笔者先行探讨离婚协议的有效要件,进而分析协议离婚过程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

二、离婚协议书的有效要件我国《婚姻法》第11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第三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13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从上述我国现行的有关婚姻制度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离婚协议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程序是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男女双方的身份、婚姻状况、离婚协议书等内容进行审查后,符合离婚条件的,给予办理离婚手续。

需要强调的是,民政部门的审查只是形式上的审查。

保护离婚时人身和财产权益的责任更应该被赋予离婚的男女双方,而非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所以,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重点在于达成离婚协议环节。

即解除夫妻身份关系,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债务清偿等问题做出适当的处理。

可以看出,离婚协议必须涉及财产分配问题。

结合本案分析,李小某和朱某达成的离婚协议首先明确了“双方自愿平等商量决定协议离婚”,可见从协议书面内容上可以看出,离婚是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

其次,对儿子的抚养权、监护权以及抚养儿子所需的教育费用、生活费、医疗费、保险费等也有具体明确地约定。

在财产处理上,李小某和朱某约定共有的生活用品(家具,家电等)由女方朱某所有。

另外,本离婚协议书第4条明确说明女方朱某没有住房,但对该处的“住房”二者没有注明具体的位置、面积或房产证号,这也是产生诉讼的症结所在。

此外,在债权债务问题上,李小某和朱某在当地民政局工作人员的提醒下做了补充约定。

综上,李小某和朱某达成的离婚协议形式上符合离婚协议的构成要件,达到了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的要求。

三、协议离婚过程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我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均对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作了明确规定。

协议离婚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上应该遵照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见给予处分。

这是基于对私权的尊重和保护。

假若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能就他们所有的已知夫妻共同财产充分分割,这当然是最理想的状态。

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签订离婚协议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全部给予分割的情况,具体包含以下几种情况:(1)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2)离婚时一方或双方明确知道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3)离婚时双方均不知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如离婚后第二天,一方或双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性的财产收入。

针对第一种情况,我国《婚姻法》第47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可见我国法律对这种恶意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和救济手段。

但是对于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地规定,学术界对此讨论的也较多。

离婚时一方或双方明确知道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是在离婚协议中没有涉及这部分财产的分配,事后双方就这部分财产的归属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以至于诉至法院要求解决,这正是本文开篇案例所面临的难题。

从性质上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其共同财产应该是一种共同共有的关系。

这种共同共有关系的存续以身份关系为基础,当身份关系消失后夫妻双方不能以夫妻的名义对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再次提出要求。

但此时,明确财产221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24卷所有权的归属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由于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疏忽,使得原本可以通过协议解决的问题,变得复杂化,相应的也带来了较高的社会成本。

对财产所有权归属的分配也是对基于双方疏忽所导致的财产风险分配。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风险应该分配给能以较低成本避免风险的一方当事人。

离婚时,假设只有一方当事人明确知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由于疏忽(非故意)没有在离婚协议中向另一方说明,此时,明确知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应该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其完全可以通过一种事前协商的手段避免事后不必要的社会资源浪费。

此外,其先前的漠视行为,应该被视为对自己可得权利的一种放弃,并应该承担不利的后果。

假设离婚时,双方明确知道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是由于双方的疏忽,在离婚协议中没有提及,法院的做法可能就是各打五十大板。

但笔者认为应该把这种风险分配给离婚时能预见自己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方。

因为既然预见了离婚后自己可能会生活比较困难,那就应该在离婚时尽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非是事后再提出。

当事人的这种积极主动争取自身权益的行为,在增加自己手中财产数量的同时,避免了事后不必要的诉讼成本,这无论对自身还是社会来说都是有益的。

离婚时双方均不知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我国法律虽有规定,但是不全面。

笔者认为,对离婚时双方均不知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应该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财产时,向对方主张。

首先双方对该部分财产协商分割,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双方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法院应该参照离婚财产分割处理的办法予以解决。

四、结论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本文开篇所述案例中朱某无权再分割争议房屋。

首先,李小某和朱某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内容是完整的,符合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

其次,对于所争议房屋,李小某没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行为。

此外,对于该房屋登记在李小某名下这一事实,朱某是明知的,因为在2007年李小某用该房屋抵押贷款时,朱某曾在担保合同上签字。

最后,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上看,朱某离婚后没有经济收入,没有住房,生活困难,就连租房的租金都是由李小某承担,所以其在协议离婚时就应该主张对争议房屋的权利,以避免现在的诉讼成本和风险。

总之,在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当事人要注意离婚协议内容的完整性,对子女、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应该审慎,尽量的做出详尽的约定,以避免事后不必要的争议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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