乍得劳动法 全文校译091223
劳动法释义全文

劳动法释义全文(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三、劳动法的主要内容四、劳动法的法律效力正文劳动法是一部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的法律。
它旨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
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本法。
劳动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如选择就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等;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等方面的内容;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休假时间等;规定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等。
劳动法的法律效力是指在劳动关系中,法律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约束力。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也必须遵守劳动法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总之,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的重要法律。
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本法。
劳动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等方面的内容、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休假时间等、规定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等。
劳动法释义全文

劳动法释义全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释义全文I.总则- 立法目的和依据- 适用范围II.促进就业- 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 公平就业III.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集体合同IV.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的限制- 休息休假的规定V.工资- 工资支付的原则- 工资支付的保障VI.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施VII.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VIII.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的实施- 职业培训的保障IX.社会保险和福利- 社会保险的规定- 福利的规定X.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处理- 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XI.监督检查- 劳动监督检查的实施- 劳动监督检查的保障XII.法律责任-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争议的法律责任XIII.附则- 规定的施行- 法律效力的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释义全文,共分十四章,包括: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I.总则劳动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II.促进就业为促进就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提供就业信息、开展职业培训、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等。
同时,国家倡导公平就业,禁止性别、民族、宗教、年龄、残疾等就业歧视。
III.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签订的,规定劳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的协议。
IV.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根据劳动法,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完整版劳动法课件ppt全文免费

取得劳动报酬权
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按照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 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 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 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
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02
劳动者权益保护与实现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
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受到歧视。
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能力选择职业,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强迫和限制。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依法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 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事项。
部分学员分享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 劳动法问题及其解决方法,表示将把 所学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为企业 和劳动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及建议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 的深入推进,劳动法将不断完善和发 展,更加注重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促进 社会和谐。
建议加强劳动法的执法力度,切实保 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 社会公平正义。
劳动法作用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 步。
适用范围与对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 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国家 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 者,依照劳动法执行。
01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 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的
劳动法释义全文

劳动法释义全文摘要:一、劳动法概述二、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三、劳动关系的建立与终止四、劳动报酬与工时五、劳动保障与安全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七、劳动争议处理八、法律责任与行政执法九、我国劳动法的特点与意义正文:一、劳动法概述劳动法是一部关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权益保障、权益平衡的法律规范。
我国劳动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全文共分为九章,内容包括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劳动报酬、工时、劳动保障、安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劳动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责任与行政执法等。
二、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劳动法明确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包括平等就业、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参加工会等。
这些权益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三、劳动关系的建立与终止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终止的条件、程序,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
同时,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
四、劳动报酬与工时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待遇等。
此外,还对工时制度进行了规定,包括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等,以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益。
五、劳动保障与安全劳动法明确了国家对劳动者劳动保障的责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进行了规定,包括禁止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和对妇女生理机能有害的高强度劳动等,以确保她们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权益得到保障。
七、劳动争议处理劳动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这些程序为劳动者在权益受损时提供了法律途径。
八、法律责任与行政执法劳动法明确了违反劳动法律的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赔偿责任等。
劳动法全文细则案例_条据书信

劳动法全文细则案例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等。
大家对劳动法是不是还存有各种疑问呢?今天就一起来看一下吧!劳动法全文细则全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1 / 13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HR必备劳动法知识

劳动法规:HR必备劳动法知识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加班工资计算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法全文完整版
劳动法全文完整版劳动法全文完整版是指包含劳动法所有规定条款的一份完整的法律文件。
作为一份重要的法律文本,它对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推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劳动法全文完整版在我国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
当时,人民政府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第一次制定并发布了《中国劳动法大纲》。
此后,劳动法不断修订,直到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这个版本的全文完整版劳动法共有十则,其中包括了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用工单位责任、职工权力保护等多个方面的规定内容。
在全球范围内,国家的劳动法规正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因此,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和从事劳动活动的人士都认识到了劳动法全文完整版的重要性。
对于企业来说,熟悉和遵守劳动法规是确保在市场经济中保持竞争力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而对于劳动者来说,了解劳动法规则是了解自己在用工单位中的权益和义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的重要方法。
那么,劳动法全文完整版中的一些主要内容是什么呢?其中,劳动合同条款是最为重要的一部分。
在这部分内容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合同签订之前需要满足的条件、合同期限、薪酬待遇、双方义务等多个方面的规定。
此外,针对劳动者权利保护,劳动法全文完整版还设定了工资支付、工时、节假日、年假、社会保险、安全卫生等多个方面的条款。
当然,在没有一份完整的劳动法规之前,劳动者是十分脆弱的。
每一个企业都可以轻易地利用法律漏洞或者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削弱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法全文完整版的出台,无疑是为劳动者权益发声。
在其中,劳动者能够找到从现在到以后处理用人单位的文书、行动、言语等方面的规章和细则,以便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通过全文完整版的劳动法规,劳动者可以知道在工作或生活中碰到的问题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的规例。
如果有,那么在法律界面,劳动法的规例将成为劳动者维权的有力支持。
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工作实际执行符合劳动法规。
如果企业违反规定,则劳动者可以归结于合法依据对企业提起相应的诉讼。
最新劳动法学劳动法的
员工奖惩规则法
生育保险法
养老保险法 失业保险法 工伤保险法 疾病保险法 遗属津贴
调解
劳动争议
仲裁 司法
集体合同争议 利益争议
权益争议
监检查机构
监督检查职权
4、劳动法的渊源: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 D、部门规章 E、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 F、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 G、地方规章 H、国际法律文件 I、国际惯例
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劳动 者之间
劳动者与用人 单位之间
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 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空间适用范围
凡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律和由国务院发布的劳动 行政法规、决议、命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我国全 部领域。 凡属地方性法规,只适用于当地人民政府行政管辖区域之内;民 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适用于 该民族自治地方。
劳动法律关系
1、概念:指劳动法律关系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 和劳动义务关系。
2、与劳动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现实基础,而劳动法律关系是 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2)区别:
A、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以劳动为内容的、不具有国家强制 力的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 B、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一 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劳动法学劳动法的
第一篇 劳动法总论
劳动法
狭义:法典式的劳动法。在我国指1995年1 月 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宪法中的相关规定
广义:法律规范总称
完整版劳动法
第三节 劳动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劳动法的地位
劳动法的地位是指劳动法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它在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是一 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依
据: 1、劳动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2、劳动法有自己独特的调整方法。 3、劳动法有自己特有的基本原则。 4、劳动法有自己完整独立体系。 5、司法实践中劳动法早已被确认为 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处理这起事故的过程中,装修队领导认为贸 易公司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理由是:“朱某是 在你们公司摔伤的,要不是给你们装修办公楼, 能发生这起事故吗?”有了装修队领导的支持, 朱某便据此召集家属、朋友等多人,连续几天贸 易公司闹事。贸易公司为了息事宁人,不得已支 付给朱某一笔抚慰金。 问题:贸易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1、特定的调整对象。劳动法调整特定的劳动关 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2、独特的调整方法。私法可以通过协商变更私 法规范,公法是强制性的规范即法定主义。劳动 法是用及其严密的法定内容来限定约定的内容, 这种调整方式保留了约定内容但并不完全的意思 自治。通过国家干预,对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等 私法权利进行限制,积极创造条件实施保障健康 权、劳动权、物质帮助权、休息权、受教育权、 环境权等。
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只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之间产生。 (2)劳动关系与劳动过程相联系。 (3)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 (4)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劳动关系的种类: (1)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标准进行分类:全民 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制企业等劳动关系。 (2)以劳动关系确立方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在 我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存在合同劳动 关系和非合同(干部人事制度下)劳动关系,这 两种不同的劳动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3)以劳动关系的特征为标准的分类:标准劳动 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摘要正文第一章总则本章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义务和规章制度、国家职能部门职责等内容。
本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¹。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¹。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¹。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¹。
第二章促进就业本章规定了国家促进就业的措施、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原则、禁止歧视和招用未成年人等内容。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¹。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¹。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¹。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¹。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¹。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¹。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¹。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¹。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本章规定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概念、内容、形式、期限、变更、解除、终止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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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得共和国劳动法翻译资料本法卷篇章节条翻译单位:成都金桥翻译公司原翻译字数:60,300 字校译字数:55,207目录第一卷总则与基本权利 (4)第二卷雇佣 (5)第一篇学徒培训、职业培训和晋升 (5)第一章:学徒 (5)第二章:员工的职业培训和晋升 (8)第二篇劳动合同的签订 (8)第一章:共同条款 (8)第二章:某些类别劳动合同的固有条款 (9)第三章:劳动力出借及劳务承包 (11)第三篇:劳动合同的履行、中止以及更改 (12)第一章:内部管理规定 (12)第二章:纪律处罚 (13)第三章:劳动断合同的中止 (14)第四章:劳动合同的修订 (18)第四篇:劳动合同的终止 (19)第一章:共同条款 (19)第二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法规 (19)第三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规则 (20)第五篇处罚 (26)第三卷:工作条件 (28)第一篇:劳动时间、夜班、休息和假期 (28)第一章:劳动时间 (28)第二章:夜间工作 (29)第三章:休息和假期 (30)第二篇:劳动健康与安全 (32)第一章:卫生和安全 (32)第二章:劳动中的健康问题 (34)第三篇:工资和差旅费用 (35)第一章:工资的确定 (35)第二章:工资支付 (36)第三章:工资的扣除 (38)第四章:服务部 (38)第五章:旅行和运输费用 (39)第四篇:处罚 (40)第四卷:劳动者和雇主的行业组织的代表制和权限 (41)第一篇:工会组织 (41)第一章:构成 (41)第二章:工会组织的职权权限以及工会组织所拥有财产的分配 (42)第二篇雇主联合会 (44)第三篇协商咨询机构 (45)第一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最高委员会 (45)第二章劳动安全与劳动健康技术咨询委员会 (45)第四篇集体协商和集体协议 (46)第一章集体协议的协商、签订和生效 (47)第二章集体协议的运用和扩展 (47)第三章集体协议的执行 (48)第四章:集体协议的期限、通告废除和修改 (49)第五章与工资条款相关的规定 (50)第五篇企业中的职工代表 (50)第一章职工代表的安置 (51)第二章职工代表的职权 (51)第三章职工代表权益的保护 (52)第四章:工会代表的保护和为其提供便利 (53)第四篇:处罚 (54)第五卷:与劳动和就业相关的纠纷 (54)第一篇: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庭 (54)第一章:权限 (54)第二章:创立与组织 (55)第二篇:个人纠纷处理办法 (56)第一章:与诉讼,庭长权利及反诉申请相关的总则 (56)第二章:诉讼的开始 (57)第三章:调解 (58)第四章:判决 (58)第五章:协议和具有执行力的决定的执行 (59)第三篇:集体纠纷相关规定 (59)第一章:调解程序 (60)第二章:仲裁程序 (60)第三章:罢工和由罢工引起的关闭工厂行为 (61)第四章:公共条例 (62)第四篇:惩罚 (62)第六卷:劳动的监控与就业 (63)第一篇: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63)第一章:劳动监察会 (63)第二章:国家就业办公室 (66)第二篇:用人单位的义务 (66)第三篇:处罚 (67)第四篇:暂行措施与最终措施 (67)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第38/PR/96号法令:乍得共和国劳动法第一卷总则与基本权利第1条:本法由乍得共和国制定,适用于乍得共和国境内。
已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乍得共和国境内履行该合同的劳动关系均依照本法执行,而不论劳动合同是否缔约于乍得共和国境内,也无论劳资双方居留地或国籍是否是乍得。
本法同样可适用于在境外缔约并临时在乍得共和国境内履行的劳动合同,但工作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临时出差人员除外。
第2条 :本法条款不适用于:a)司法官员;b)武装力量成员;c)长期受雇于公共部门的管理人员;d)国家机关及其附属机构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另具特殊身份地位者除外。
第3条 :本法所指之“劳动者”或“员工”为:不论其性别和国籍、被有偿雇佣并受雇主(定义见第4条)领导和授权、从事职业劳动的所有自然人。
第4条 : “雇主”即指:有偿雇佣并领导一个或几个自然人为其服务的所有公共或私营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5条 :禁止强制或义务劳动。
此处即指:一个人在受到威慑或胁迫的情况下、而非出于自愿地提供劳动或服务。
但强制或义务劳动不包括以下几种情况:a / 被要求提供的劳动或服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兵役或具有纯粹军事性质;b / 被要求提供的劳动或服务是作为一个自治国家的公民所应当履行的正常义务;c / 被要求提供的劳动或服务是经司法部门仲裁宣判,需在公共机关监控下执行的,该个人不得将其应履行之劳动或服务让与或提供给个人、公司或协会;d/ 受不可抗力影响而要求提供的劳动或服务,不可抗力即指:战争、或如火灾、洪灾、饥荒、地震、人兽恶性流行疫病、动物侵袭、昆虫和植物病虫害等危难情况,以及一切威胁或可能威胁到全体或部分人群的生命安全或正常生存条件的情况。
e / 城市施工安排,即是说:对于关系到劳动者所在集体直接利益的工程,若该集体或其直接代表人有权对该工程的合理性作出判断并自愿承担,则可被视为该集体成员所应负有的职责和义务。
第6条:本法条款或其他所有法律条文或法规,均对妇女儿童以及外国人的保障问题做出了规定,任何雇主不得因其年龄、性别和国籍而影响对员工的雇佣、工作管派、职业培训、工作进度、晋升提拔、工资待遇、社会福利、惩处责罚,或做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策。
第7条:任何雇主均不得因员工的政治观点、宗教信仰、是否参与工会及其活动,而影响对该员工在上述条款所述之诸多方面的决策。
第8条:任何雇主均不得对任何工会组织施加压力或者予以贿赂。
第9条:本法贯彻了维持公共秩序的精神,因此除本法明文特许的情况外,劳资双方任意一方的所有单边决议、违背和无视本法或其应用法令的所有劳动合同或集体公约等,均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不得以任何方式触犯本法,但本法规定并不妨碍雇主或雇主集合通过劳动合同或集体公约单方面授予劳动者高于本法规定的保障及/或权利。
第10条:所有机构或企业的员工代表都必须掌握本法文本。
第二卷雇佣第一篇学徒培训、职业培训和晋升第11条:国家对劳动者的学徒培训、毕业后的职业培训和晋升均行使组织和监管职能。
第12条:劳动者毕业后的职业培训、学徒培训和晋升均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工作职能范畴。
第一章:学徒第13条:学徒培训是指一个行业的入行启蒙阶段。
通过向相关人员提供综合性、理论性和/或实践性的培训,使其最终获得被证明的职业资格。
第一节:学徒合同第14条:学徒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由某一工业、商业、农业组织的负责人,或艺人、工匠等与学徒签订,以承诺确保对学徒授以系统的、完整的职业培训。
作为回报,该学徒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当从事与其所学技能相一致的工作。
第15条:学徒合同受有关雇主与员工关系的法令、规定、劳动公约和协议的约束。
第16条:学徒合同均应以书面形式或公开声明的形式订立(当雇主为直系尊亲属时)。
此合同免除印花税及注册税,当由职业培训部门、国家促进就业办公室签署,并在劳动监察部门注册,否则无效。
第17条:学徒合同的签订应考虑到该行业的习俗和传统,内容应包括如下几点:1/ 雇主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单位名称;2/ 学徒工姓名、性别、年龄和住址;3/ 父母、监护人或父母授权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职业;4/ 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5/ 如有必要,需说明学徒的酬金和食宿情况;6/ 指明机构负责人保证为学徒工在机构内外提供的职业课程。
第18条:学徒工在学徒期开始时必须年满十三周岁。
第19条:未成年人不得接收学徒工。
第20条:非居住于家庭或社区的雇主,均不得让其未成年学徒工单独居住于其私人住所或工厂。
第21条:任何因犯罪、有违道德或任何轻罪而被判处三个月以内徒刑的个人不得接收学徒工,无论其是否缓刑。
第22条:在学徒工出现疾病、旷工及其它所有需其父母或监护人介入的情况下,雇主必须及时通知后者。
学徒工只需在其能力范围内,从事与其所学行业相关之工作。
第23条:雇主应当对学徒工予以适当地照顾,并保证其良好的食宿条件。
若该学徒工尚未掌握读、写、算的基本能力,或该学徒工尚未完成其初期宗教教育,雇主应该给予其必要的时间和自由参加学习。
该时间应视双方协议而定,但不得超过每工作日两小时的基数。
第24条:雇主必须遵照合同,循序渐进并完整地向学徒工传授合同约定的专业技能或技艺,并且在学徒期满后授予其履行学徒合同的证明。
第25条:学徒工若因故误工超过15天以上者,有义务在其学徒期满后补偿以相应劳动时间。
第26条: 学徒工在学徒期间必须服从和尊重其雇主,并且尽其所能地通过工作辅助之。
学徒工在受训期间及其后均负有保持审慎的义务。
第27条:签订了学徒合同的青年、学校或职业培训中心的学生或实习生若被雇佣为工人或员工,其原单位或雇主有权获得相应损害赔偿。
前一合同若尚未完全执行或依法撤销,新签订合同则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第28条:所有违反本节条款规定的学徒合同无法律效力。
此无效性可终止合同双方所有合约关系。
第29条:合同双方均有权在合同生效的第一个月内自由提出解除学徒合同而无须做出任何赔偿。
超过一个月后,若因一方出现重大失误或屡次违背其义务,或该学徒不具备该行业从业能力,双方可提出解除合同。
无故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须向另一方做出赔偿,赔偿金额以学徒合同所规定酬金为参照,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月薪。
第二节:学徒培训中心第30条:在签订学徒合同的情况下,学徒培训中心将向学徒提供一般培训和技术性、理论性和/或实践性培训,作为在企业所接受培训的补充。
该培训的目标是培养今后能将职业培训所学知识投入实践并从中获益的能力。
第31条 : 公立学徒培训中心是经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长提议,由部长会议通过并颁布的法令而创立的。
此法令明确了该公立培训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作方式。
私立学徒培训中心是由相关个人提出申请,并经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批准而成立的。
第32条:学徒培训中心受国家的技术、教育和财政监管。
其中财政监管并不适用于私立培训中心。
若检查发现培训中心在职责履行上出现严重不足或缺失,监管部门有权勒令其关闭。
在此情况下,国家可责成相关管理机构完成尚未完成的培训。
第33条:对学徒培训中心施以管控和监督的措施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提案,并通过部长会议决议的法案而确立的。
第34条:学徒期满的学徒工须通过考试,并且能够在满足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民教育部联合提案,并通过部长会议决议的法案所规定条件的情况下,获得职业能力证书。
第三节:关于国家、企业或机构参与学徒培训第35条:所有员工在十人以上的企业或组织均应每年按财政法规定缴纳学徒税和职业培训税以资助培训活动,并以此积极促进学徒培训的发展。
第36条:被征收学徒税和职业培训税的企业或组织如能证明已对其员工进行了培训,可以申请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