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防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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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4篇)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4篇)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包括电缆、接线盒、分配箱、开关、插座等各类电气设备。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加强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规范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操作、检修和维护,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章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职责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和完善相关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人员遵守和执行。

(二)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定期巡视和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三)组织开展井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负责井下电气设备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五)与相关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及时获取与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相关的信息,做好信息沟通、交流与共享。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具体职责由相关部门明确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安装和验收、操作和维护、定期检查和巡视、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和验收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安装和验收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电气设备的正确安装和接线。

安装和验收完成后,必须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备工作。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的使用规程和操作要求,严禁擅自调整和更改设备的参数和设置。

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超负荷使用设备。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巡视,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检查和巡视的频次和方法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要时可以借助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和鉴定。

检查和巡视过程中,必须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工作,及时处理和整改问题。

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5篇)

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5篇)

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第一条防爆电气设备的选用与验收:1、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等)的选用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必须选用有“防爆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厂商提供的产品,由机电科具体负责。

2、防爆电气设备的到货和入库,必须附有《产品质量合格》,《防爆合格证》和《煤安标志证书》,并有“MA”标志。

3、新到货和检修后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按照《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和《电气设备完好标准》进行验收,由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防爆性能,合格后签发《防爆合格证》方可入库。

大修后的防爆电气设备及电缆,必须由检修单位出具《检修质量合格证》。

第二条防爆电气设备入库后,必须采取防淋雨,防潮湿措施,严禁非专业人员随意开盖,更不准拆卸和其零部件。

第三条防爆电气设备的发放、入井、运输及安装:1、防爆电气设备发放时,必须由防爆检查员对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查,签“防爆合格证”和“入井证”后,方可入井。

不符合防爆标准要求的严禁发放。

2、无“防爆合格证”禁止发放,由保管员把关。

3、运料队要严把机电设备的入井关,无“入井证”禁止装车下井。

4、使用单位在安装防爆电气设备前,要仔细检查设备完好状况,确保设备完好无失爆,否则不得安装使用。

5、安装质量要符合《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相关要求。

6、设备管理人员发放各队组所领取设备时,需要经机电矿长、机电科科长或机电科副科长批示,才能发放。

7、各单位不准随意拆卸备用设备上的零部件,若遇到特殊情况必须经机电矿长和机电科有关领导批准后拆取。

第四条防爆电气设备使用过程的检查与维护:1、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1)对防爆电气设备外观防爆性能的检查,使用单位每班至少检查一次,覆盖率____%,机电科防爆检查组每周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各使用单位对查出的问题,要落实到位,责任到人,机电科检查人员要对查出的问题及时与责任队组三定,严格执行“专人检查,专人落实”制度,对队组隐患处理情况进行复查。

(2)对防爆电气设备内部防爆性能的检查,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机电科对全矿防爆电气设备开盖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检查覆盖率____%。

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5篇)

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5篇)

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1、检修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经机电运输科检查,防爆性能符合要求,贴防爆合格证后方入可库或投入使用。

2、防爆电气设备,应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MA标志,防爆检查员要复验并加贴防爆合格证,否则,禁止投入使用。

3、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和五小电器需防爆性能良好,满足《防爆细则》的要求:(1)、鸡爪子、羊尾巴、明线头,罚责任人____元;(2)、闲置进线装置内无挡板或密封圈,罚责任人____元;(3)、防爆外壳有裂纹及孔洞,罚责任人____元;(4)、采掘工作面使用非防爆设备及小型电器,罚责任人____元;(5)、一个进线装置同时穿二根电缆的,罚责任人____元;(6)、铠装电缆盒没有灌电缆胶而使用的,罚责任人____元;(7)、高压防爆开关接线盒引入铠装电缆、电缆胶未到喇叭盒2/3、电缆胶裂纹、芯线能够相对活动的,罚责任人____元;(8)、连接装置不全、损坏、变形、失灵起不到闭锁作用的,罚责任人____元;(9)、接线腔与开关内腔或电机定子腔体通气的,罚责任人____元;(10)、各种设备检漏、风电闭锁、电机综合保护、过流、无压释放、仪表等安全保护失灵或甩掉不用的,罚责任人____元;(11)、螺旋式接线嘴与密封圈之间没加金属垫圈,罚责任人____元;(12)、叠压式接线嘴压紧电缆后压扁量超过电缆外径____%的,罚责任人____元;(13)、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有大于1mm间隙的或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间隙大于2mm着(小线嘴大于1mm者),罚责任人____元;(14)、密封圈的宽度小于电缆外径的0.7倍或小于10mm;厚度小于电缆外径的0.3倍或小于4mm、密封圈与电缆之间有包扎物的,罚责任人____元;(15)、两个密封圈套用或密封圈切开套在电缆上的,罚责任人____元;(16)、密封圈老化失去弹性、变质、起不到密封作用,罚责任人____元;(17)、电缆护套进入器壁长度不小于5mm的或超过15mm的,罚责任人____元;(18)、闲置的进线嘴用挡板厚度小于2mm或材质非钢板的,罚责任人____元;(19)、动力电缆及信号电缆护套破损且露出芯线绝缘面继续使用的,罚责任人____元;(20)、用螺栓固定的防爆面缺螺栓、弹簧垫或使用不合格弹簧垫的,罚责任人____元;(21)、喇叭嘴亲嘴、防爆面螺栓松动或弹簧垫压不平的,罚责任人____元;(22)、螺旋式接线嘴拧进少于6扣或使用三根指头能拧进半扣的,叠压式压线嘴能活动的,罚责任人____元;(23)、密封圈与金属垫圈之间安装错位的,罚责任人____元;(24)、闲置进线装置挡板压在密封圈里边的,罚责任人____元;(25)、各种喇叭嘴压紧程度不够,手指轻易把电缆推进,罚责任人____元;(26)、防爆面锈蚀严重,不定期加油的或有油漆的,罚责任人____元;(27)、操作手柄及按钮与外壳间隙大于0.5mm的,罚责任人____元;(28)、防爆面透孔螺栓不透出的(但透出不得超过____个“扣距”),罚责任人____元;(29)、电工带电作业的,罚责任人____元;(30)、非电工人员检修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的,罚责任人____元;(31)、电缆、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漏电的,罚责任人____元;(32)、各种安全闭锁装备和保护装备擅自改动或甩掉不用的,罚责任人____元;(33)、用铜、铝、铁等代替保险丝的,罚责任人____元;(34)、防爆面螺栓规格不一致的,罚责任人____元;(35)、防爆设备不经防爆人员检查而下井使用的,罚责任人____元;(36)、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的,罚责任人____元;(37)、接线压紧出现松动的,罚责任人____元;(38)、停电作业时,不按规定检查瓦斯、验电、放电、打接地线的,罚责任人____元;(39)、停电作业时不挂停电牌或擅自拿掉停电牌的,罚责任人____元;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2)是为了保障电气设备在爆炸危险环境中的安全使用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4篇)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4篇)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井下环境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以规范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保障矿井井下人员的安全。

第二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适用于矿井井下的电气设备,包括配电设备、电动机、电缆等。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矿井井下各个工作区域以及电气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维护等全过程。

第二章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责任体系第四条矿井煤矿企业应设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责任体系,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责任人应负责组织并实施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工作,包括制定防爆管理的制度和标准、组织培训、检查监督等。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具备相应的电气设备防爆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维修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工作,确保维修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电气设备防爆的安全标准第八条矿井煤矿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安全防护等方面制定标准。

第九条矿井煤矿企业应对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进行检测和鉴定,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第四章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电气设备的使用与操作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禁违反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电气设备防爆知识和技能,并穿戴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六章防爆管理的培训与教育第十四条矿井煤矿企业应组织电气设备防爆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防爆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

第七章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第十六条矿井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任务。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三篇)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三篇)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煤矿井下的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是针对煤矿井下存在的易燃易爆气体环境,以及可能发生的火灾和爆炸,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的内容:1. 井下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a.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选购井下电气设备,确保设备具备防爆性能。

b. 根据井下环境特点,合理选择电气设备的型号和规格。

c. 安装电气设备时,必须按照规范进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2. 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管理a. 严格执行设备的维护规程,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和防爆性能。

b. 对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确保操作过程不会引发火灾或爆炸。

c. 严禁私拉乱接电缆和擅自改动电气设备的接线。

3. 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测和监控a. 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的检测和测量,确保设备仍然符合防爆要求。

b. 安装并定期更新设备的火灾和爆炸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并报警处理异常情况。

4. 井下电气设备的应急预案a. 制定并组织实施井下电气设备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和爆炸的应急处理措施。

b. 建立应急通讯和报警机制,确保在火灾和爆炸发生时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置。

5. 人员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a. 对井下从事电气设备操作和维护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防爆意识和操作技能。

b. 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以上是一个简单的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的内容,实际制度的具体要求和规范还需要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同时,与其他相关的防爆管理制度相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二)是为了保证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和防爆性能而制定的一套管理制度。

以下是该制度的主要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煤矿企业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电气设备的防爆安全。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5篇)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5篇)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一、防爆检查要由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具体操作。

二、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取得防爆检查合格证才准入井,井下安装完毕必须经过防爆检查验收合格后才准投入运行。

三、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1、由机电科负责入井防爆电气设备和检修后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验收;由防爆检查员签发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并负责组织入井防爆电气设备的验收;各队值班电工负责井下所管辖防爆电气设备的巡回检查工作。

2、防爆电气设备在检修过程中和检修结束后,检修人员要认真做好检修记录,特别是装配后不能测试的防爆间隙和隐蔽件的技术数据,在检修过程中应首先做好测试和记录。

3、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完毕后,检修人员要通知机电科组织防爆检查人员根据标准要求进行核实、复查和通电试验,验收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由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填写签发《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合格证》,并填写验收记录台帐。

4、凡是新调入(购入)、初次使用或大修的防爆电气设备,机电科必须组织检查、验收。

5、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对自己签发的合格证负责,凡在验收或检查中发现该设备失爆或有重大隐患问题,有权随时收回合格证,并要求检修或安装人员限期处理。

四、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安装时,安装人员要严格按《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中电气部分的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失爆处理:1、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的绝缘基座破裂,接线螺杆杆孔间隙超限,绝缘基座与接线盒内间隙超限,绝缘基座边缘厚度小于25mm为失爆。

2、螺旋式嗽叭口要用手拧紧,不得使用钳具强拧,在检查时以右手拇指、食指、中指三个指头能旋入一扣者为喇叭咀松动为失爆。

3、压盘式嗽叭口上紧要有余量,余量要求不小于3mm,检查时眼睛看不到余量为失爆。

4、动力电缆橡套损伤,已看到分相绝缘层,即为失爆。

5、橡套电缆除伸入设备器壁部分允许外径细外,器壁以外部分(包括嗽叭口密封圈部分)一律不准细,否则为失爆。

2024年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一)防爆电气设备除按《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执行,还应遵守下列要求:1、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MA标志。

2、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兼职必须经过矿级(或相当于矿级)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无防爆检查合格证不得对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3、防爆电气入井前,应检查“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 标志”及安全性能。

4、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

5、推广使用高效、低耗、节能电气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电气设备产品。

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电气设备,严禁在井下使用。

其他应符合下列要求:⑴电缆护套深入器壁5-15㎜,使用合格的卡爪和弹簧垫片,接线整齐,无毛刺。

螺母、垫片不压绝缘外皮,电气间隙、爬电距离符合要求,接线室和本体腔无杂物。

⑵所有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的选用,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⑶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不得高于其标称电压等级,否则视为失爆。

电气设备严禁超容量、超电压等级使用。

⑷螺栓和螺母不允许用塑料或轻合金材料制成。

⑸设在护圈内的螺栓头或螺母的上端不得超出护圈的高度。

⑹闲置的喇叭嘴内必须使用完好的密封圈。

⑺隔爆开关的电源、负荷引入装置,不得颠倒使用。

⑻隔爆开关控制进线装置严禁出负荷线或动力线(监测、监控检漏继电器的电源除外)。

⑼电源进线的截面必须大于等于负荷线的截面积。

⑽地线长度应适宜,松开线嘴卡爪拉动电缆后,三相火线拉紧或松脱时,地线不掉。

⑾电气设备台台上架(台),放置时尽量与地面垂直,最大倾角不超15,尽量放在通风良好处,不得有淋水、滴水。

⑿电气设备实行包机管理,悬挂标志牌、完好牌、防爆合格证等。

⒀电气设备紧固用螺栓、螺母、垫圈等应进行防腐处理,作供电用的螺栓、螺母应使用铜件或热镀锌件,同一部位紧固件规格一致,弹簧垫圈规格与螺栓直径相适应,螺母应上满丝,并露出1-3丝。

化工厂电气防爆管理制度

化工厂电气防爆管理制度

化工厂电气防爆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化工厂内所有涉及电气防爆的设备、设施及其操作、维护和管理活动。

2. 旨在确保化工厂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因电气设备引发的爆炸事故。

二、组织管理1. 成立电气防爆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和更新电气防爆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情况。

2.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责,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防爆区域划分1. 根据化工厂内不同区域的爆炸性气体、粉尘等物质的存在情况,划分为不同等级的防爆区域。

2. 在各防爆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四、设备选型与安装1. 选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防爆电气设备。

2. 严格按照防爆要求进行设备安装,确保设备接地、密封等安全措施到位。

五、操作规程1. 制定详细的电气设备操作规程,包括启动、运行、维护、检修等各个环节。

2. 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熟悉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

六、维护与检修1. 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2. 维护和检修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

七、应急管理1. 制定电气防爆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告、应急响应、事故处理等流程。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八、监督检查1. 定期对电气防爆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2.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跟踪整改效果。

九、记录与档案1. 建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档案,记录设备的选型、安装、维护、检修等信息。

2. 保存所有相关的操作记录、检查记录和事故记录,以备查阅和分析。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电气防爆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电气防爆管理小组审议通过,并及时更新发布。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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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失爆管理制度(WHNYLM/ZD-080-2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防爆场所电气设备及线路的管理,提高设备的安全性能,杜绝电气失爆现象的发生,依据《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及《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各生产单位的实际情况,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明确了设备的选用原则,制定了判定电气失爆的标准,确定了考核标准和奖罚办法。

第三条本制度坚持以预防为主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电气设备失爆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为确保电气失爆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成立利民公司电气失爆管理督察小组(以下简称“督察小组”)。

督察小组负责利民公司电气失爆管理的领导工作。

组长:机电副总经理副组长:机电动力部部长、各机电厂(矿)长成员:机电动力电气设备管理人员、各厂(矿)机电负责人督察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电动力部,办公室主任由机电动力部长兼任。

第六条督察小组办公室职责:(一)全面负责防爆设备的选型以及防爆电气设备及线路的运行管理和考核。

(二)负责制定和修订判定防爆电气失爆的标准。

(三)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厂(矿)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电气失爆专项检查。

(四)负责对各厂(矿)的电气失爆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上报。

(五)负责组织各厂(矿)电气技术人员防爆电气知识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七条机电动力部职责(一)负责对各厂(矿)防爆设备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二)对防爆场所防爆设备的选型进行监督;(三)对失爆设备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八条各厂(矿)的职责:(一)各厂(矿)要积极主动的严格执行本制度,杜绝防爆设备失爆现象的发生;(二)各厂(矿)机电负责人是本规定的第一执行人。

第三章防爆设备的使用和选型第九条煤矿、洗煤厂及煤化工单位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GB3836的规定。

煤化工单位主要火灾爆炸危险性区域的划分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

煤矿及洗煤厂原煤系统的电气设备按Ⅰ类设备选用,其它有爆炸性气体的场所的电气设备按Ⅱ类设备选用。

第十条煤矿及洗煤厂原煤系统电气设备的选用规定第十一条煤化工单位主要火灾爆炸危险环境的划分及电气设备的选用规定。

(一)防爆方法对危险场所的适用性如下表(二)焦化生产主要场所及装置的火灾爆炸危险性划分如下表第十二条各煤化工单位电气装置防爆结构的选型、外壳防护等级、钢管配线和电缆配线的技术要求及引燃温度的组别划分须根据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确定。

第四章防爆设备失爆判定标准第十三条设备外壳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判定为失爆。

(一)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

严重变形是指长度超过50 mm,同时凹、凸深度超过5 mm者;(二)隔爆外壳有锈皮脱落、联锁装置不全、变形,起不到机械连锁作用的,防爆面锈蚀的;(三)隔爆观察窗的透明件松动、破裂或机械强度不符合规定的;(四)设备隔爆腔之间的隔爆结构被破坏,如隔爆型电动机内的隔爆绝缘座被去掉等情况;(五)改变隔爆外壳原设计安装尺寸,导致电气间隙或爬电距离不符合规定者;(六)用螺栓固定的隔爆面缺弹簧垫、螺栓或螺母;弹簧垫圈未压平或螺栓松动;螺栓或螺孔滑扣;(七)隔爆接合面的表面粗糙度不大于6.3(Ra 值);操作杆的表面粗糙度不大于3.2(Ra 值);(八)隔爆面锈迹用棉纱擦后,留有锈蚀斑痕者为锈蚀,属于失爆;(九)结合面上的针孔,在一平方厘米的范围内不超过5个,且其直径不超过0.5mm,深度不超过1 mm的隔爆面不为失爆;(十)对于机械伤痕深度、宽度均不超0.5mm ,其伤痕投影长度不超过相对容积结合面宽度50%,个别伤痕深度不超过1 mm,其伤痕距结合面最短无伤距离相加不大于相应容积规定的结合面宽度不算失爆,但其中有一项超过均为失爆;(十一)隔爆面上不允许有油漆和机械性杂物,否则为失爆(如无意造成的油漆痕迹不超过隔爆面宽度的1/8不在此限);(十二)隔爆面应涂以适量的中性凡士林等合格的防锈油(如医用凡士林油)或磷化(磷化后也涂凡士林油),如无防锈油或磷化面脱落均为失爆。

涂油应在防爆上形成一层薄膜为宜,涂油过多为不完好。

(如磷化面脱落小于隔爆面径向长度1/3并涂有防锈油可不算失爆,但为不完好);(十三)隔爆接合面紧固螺栓的螺母要上满扣,不满扣为失爆。

紧固螺钉深入孔长度应不小于螺纹直径的尺寸(铸铁、铜、铝件等应不小于螺纹直径的1.5倍),如螺孔深度不够螺纹直径尺寸要求的,则螺钉必须拧满扣,否则为失爆;(十四)螺母紧固后,螺栓螺纹应露出螺母1—3个螺距,不得在螺母下面加多余垫圈、平垫来减少螺栓的伸出长度;(十五)卡兰式的进线嘴以压紧胶圈后一般用单手扳动喇叭嘴上下左右晃动时,喇叭嘴无明显晃动为准。

螺旋式喇叭嘴最少啮合扣数不得低于6扣,拧紧程度一般用单手用力拧不动为合格;(十六)隔爆接合面紧固螺栓应加装弹簧垫圈或背帽(用弹簧垫圈时其规格应与螺栓直径相一致,紧固程度应以将其压平为合格),螺栓松动和弹垫不合格者均为失爆;(十七)隔爆设备的隔爆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必须保持原设计的防爆性能,否则为失爆;(十八)电动机轴与轴孔的隔爆接合面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摩擦,采用圆筒隔爆接合面时,轴与轴孔配合的最小单边间隙须不小于0.075mm;(十九)滚动轴承结构,轴与轴孔的最大单边间隙须大于有关规定的W值的2/3;(二十)隔爆接合面完好标准必须符合下面两表的规定;静止隔爆接合面的规定尺寸活动隔爆接合面的规定尺寸(二十一)操纵杆直径与隔爆接合面长度必须符合下表的规定。

操纵杆(圆筒)直径与隔爆接合面的结构参数mm第十四条设备的电缆引入装置(喇叭嘴)应完整、齐全、紧固、密封良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判定为失爆:(一)密封圈内径大于引入电缆外径1mm以上;(二)密封圈尺寸不符合规定;(三)密封圈的单孔内穿进多跟电缆;(四)将密封圈割开套在电缆上;(五)密封圈部分破坏;(六)密封圈的硬度达不到邵氏硬度45º-55º的要求,老化、失去弹性、变质、变形,有效尺寸配合间隙达不到要求,起不到密封作用;(七)密封圈没有完全套在电缆护套上;(八)密封圈与电缆护套之间有其他包扎物;(九)一个引入装置(喇叭嘴)内用多个密封圈;(十)空闲引入装置(喇叭嘴)没有密封挡板时;挡板直径比引入装置内径小2mm以上,挡板厚度小于2mm以上;(十一)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的;金属圈放在挡板和密封圈之间的;(十二)进线嘴压紧后没有余量或进线嘴内缘压不紧密封圈,或密封圈端面与器壁接触不严,或密封圈能活动的;(十三)压盘式引入装置缺压紧螺栓或未上紧;(十四)螺旋式引入装置因乱扣、锈蚀等原因紧不到位或用一只手的手指能使压紧螺母旋转超过半圈的;(十五)使用螺旋式引入装置,引入装置与密封圈之间缺少金属垫圈的;(十六)电缆在引入装置处能轻易来回抽动的;(十七)备用的高压接线口缺挡板或挡板不合格的;(十八)电缆引入装置(喇叭嘴)有亲嘴现象;(十九)密封圈尺寸需符合以下规定,如有一项达不到均属于失爆;2.密封圈的宽度不小于电缆直径的0.7倍,且不小于10mm 。

3.密封圈的厚度不小于电缆直径的0.3倍(70平方毫米以上电缆除外),且不小于4mm 。

(二十)密封圈刀削后应整齐圆滑不得出现锯齿状,锯齿直径不得大于2毫米(包括2毫米);(二十一)不用的接线嘴要分别用密封圈、挡板、金属圈依次装入,压紧;(二十二)凡有电缆压线板的电器,引入、引出电缆必须用压线板压紧,压线板未压紧电缆均属失爆,压扁量不得超过电缆直径的10%;(二十三)低压隔爆开关接线室不允许电源侧进出线至负荷侧接线,或由负荷侧进出线至电源侧接线,磁力起动器的小喇叭嘴严禁引入、引出动力线。

否则判定为失爆;(二十四)电缆护套伸入器壁要符合5-15毫米的要求,小于5毫米为失爆。

如粗电缆穿不进时,可将深入部分均匀锉细;(二十五)两相低压导线裸露部分的空气间隙:500伏以下不小于6毫米,500伏以上不小于10毫米,否则为失爆;(二十六)采用铠装电缆供电时,使用密封圈要全部套在铅皮上,或者用绝缘胶灌至三叉口以上。

未接线的接线嘴应用同等厚度的法兰和堵板或用绝缘胶堵死,否则为失爆。

第十五条隔爆型插接装置有下列情况之一属于失爆:(一)煤电钻插销的电源侧应接插座,负荷侧接插销,如接反即为失爆;(二)电源电压低于1140V的插接装置,缺少防止突然拔脱的装置,电压在1140V以上的插接装置缺电气联锁装置的。

第十六条供电线路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失爆:(一)鸡爪子:1.电缆(包括照明、通讯、监测、信号、控制电缆)的连接,未采用接线盒与硫化热补同等效能的冷补接头;2.高压铠装电缆的连接未采用接线盒、未灌注绝缘充填物或充填不严密露出芯线的接头;3.电缆连接用的冷补胶未使用与线路电压等级相符的冷补接头。

(二)羊尾巴:电缆的末端未安装隔爆电气设备元件者,电气设备接线嘴(包括五小电气元件)2m内不合格接头或明线破口者均为羊尾巴。

(三)明接头:电气设备与电缆有裸露的导体或明火操作者均属明接头。

(四)破口:1.橡套电缆护套损坏露出芯线或露出屏蔽层者;2.电缆伤痕达电缆护套厚度的1/2以上、长度达20mm或沿周长1/3以上者;3.井下供电使用延燃橡套电缆。

(五)超负荷运行,电缆严重发热(≥40o C)。

第十七条照明灯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失爆:(一)防爆安全型灯具把卡口改为螺口;(二)防爆灯具设置电源断开后才能打开透明件的联锁装置失灵;(三)防爆灯具的透明件破损;(四)隔爆结合面、紧固件及电缆引入装置不符合规定。

第五章检查与奖罚第十八条机电动力部负责对各厂(矿)进行监督检查制度贯彻落实,并考核现场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检查采取抽查、专项检查、月度安全大检查及督查等形式。

第二十条考核采用月度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每月由机电动力部汇总当月电气失爆情况,根据本制度对各厂(矿)进行奖罚。

第二十二条各厂(矿)对本单位防爆场所电气设备进行检查与考核,并留有检查考核记录。

第二十三条矿井每有一处失爆,对该单位罚款5000元。

第二十四条焦化厂及发电厂每有一处防爆场所使用非防爆设备或失爆的,对该单位罚款2000元。

第二十五条洗煤厂防爆场所每有一处失爆的,对该单位罚款1000元。

第二十六条设备失爆管理单位对包机人处罚的最高额度不能超过500元/人·次。

第二十七条对队、车间的处罚必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对当月当次查出的失爆安全隐患,在本年度内按本规定只施行一次相应的罚款,不再进行重复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机电动力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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