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前必看
2024初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引言:2024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是考生必须要掌握的一门科目,其中包含了许多重要的知识点。
本文将详细概述《经济法》知识点,并分为五个大点来进行阐述。
这些知识点将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相关内容,为顺利通过2024年初级会计考试做好准备。
概述:《经济法》作为初级会计考试的一门科目,主要涉及到企业经营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法律约束。
这门科目对考生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有很高的要求。
掌握《经济法》的知识点,不仅有助于考生理解各类经济行为的合法性,还能提高考生的法律风险意识。
正文内容:一、合同与合同法1.合同的定义和构成要素2.合同的类别和特点3.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条件4.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5.合同的解除和撤销二、公司法与企业法1.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和分类2.公司的设立和注销程序3.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法定代表人4.公司的股东权益与利益衡量5.公司治理与公司内部控制三、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1.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2.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义务3.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4.社会保障的基本制度和待遇5.劳动法律责任与权益保护机制四、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1.商标法的基本概念和权利保护2.专利法的申请和保护制度3.著作权法的权利和限制4.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种类和法律责任5.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与保护机制五、税法与税收管理法1.税收基本原理和税种分类2.纳税人的义务与权益3.税务管理的基本程序和原则4.税收违法与处罚规定5.税收优惠政策与税务筹划总结:通过本文的详细阐述,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涉及的知识点是多样而广泛的。
对于考生来说,深入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具备了扎实的《经济法》基础,才能真正应对考试中的各类题目。
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复习,相信每个考生都能够顺利通过2024年初级会计考试,在职业生涯中取得更高的成就。
引言概述:2024初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总结经济法是初级会计师考试中的一门重要科目,涉及到会计从业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定和法律意识。
2024初级经济法基础必考知识点讲义

2024初级经济法基础必考知识点讲义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经济法的含义:经济法是国家用来调整和保护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特点:经济法主要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为宗旨,以法律形式规范经济活动,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二、经济法的分类和体系1.经济法的分类:经济法可以分为一般经济法和特殊经济法两大类。
2.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体系包括经济基本法、经济组织法、经济关系法、经济秩序法和经济活动规则法五个方面。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和目标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经营、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
2.经济法的目标:经济法的目标主要包括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市场竞争、实现社会公正等。
四、市场经济的法制基础1.市场经济的法律性质:市场经济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经济活动,法律是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
2.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制:市场经济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等方式来规制市场经济活动。
五、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1.经济主体的种类:经济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经济主体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依法享受经济权益和承担经济责任。
2.经济法的国际合作和规范:国际经济合作主要指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合作,国际经济规范主要体现为国际经济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七、市场秩序与竞争的法律保护1.市场秩序的法律保护:市场秩序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和惩罚,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2.竞争的法律保护:竞争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八、合同法基本原则和合同的形成与效力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自由订立、诚实信用等。
2.合同的形成与效力:合同的形成主要包括合意、成文形式、真实意思表示等要素,合同的效力主要包括生效、履行、变更、解除等。
九、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和组织形式1.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公司法是以公司为主体的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法必背考点

中级经济法必背考点一、合同法合同法是中级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1.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六要素,即合同主体、合同客体、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合同目的和合同效力。
2.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有效后,各方必须依法履行合同内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相应的行为,包括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质量等要求。
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合同发生变化或者无法履行时,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以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担保法担保法是中级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担保方式的规定。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并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或者其他可以动产物权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并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4.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在债务清偿时优先受偿。
三、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是中级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权利义务、利润分配和解散清算等方面的规定。
1.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满足合伙契约的建立和向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等要求。
2.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可以采用普通合伙、特殊合伙和有限合伙等组织形式进行经营活动。
3.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地位,共同承担合伙债务,并按照约定进行合伙利润的分配。
4.解散清算: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事项完成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下可解散,解散后需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算和结算。
四、公司法公司法是中级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股东责任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规定。
经济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经济法律关系:P3(第一次作业)经济法律权利、义务与责任:P3第二节:与经济法密切联系的基本法律制度法人的登记管辖:P7代理权:P9无权代理:P10表见代理:P10所有权的内容:P11债的构成:P13 债的法律关系?债发生的根据:P14—P15债的产生原因?第二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基本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P17—P18 不得担任职务的限制(消极资格)?、董监高的义务?公司的财务会计及债券:P18 公司的财务会计法律规定?公司解散和清算:P20 解散的含义?解散的事由?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P21—P22有限责任公司章程:P22—P23 章程内容?对谁有效?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注册:P2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P24—26 (第二次作业)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P27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P28—29第四节:三资公司(企业)的特殊规定公司设立登记批准规定:P31出资比例的特殊规定:P31第五节: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P33入伙与退伙:P33第六节:破产法律制度破产申请与受理:P35管理人:P35破产清算:P37 清偿顺序?第三章:合同法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形式:P43 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相比较,各自的利弊?合同内容:P44 合同的一般内容?合同订立的过程:P44—P46邀约与承诺的相关规定?关于格式条款:P47格式合同含义(什么是格式条款)?----------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第三节:合同的效力附条件的合同:P48附期限的合同:P48无效合同:P49 无效合同的含义?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什么情况会使合同无效)?第四节:合同的担保保证的含义:P51不能做担保人的有:P51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P51保证的方式?两种保证方式的含义?抵押:P52抵押的含义?不能抵押的物包括?需要办理登记的抵押?质押:P53质押的特征?第五节:合同的履行合同条款的完善:P55当合同生效后,合同内容有缺落,没有约定的货约定不完善的三个补救办法?第六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合同的转让:P58合同转让包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P59主要事由包括?合同的接除、抵消、提存、免除第七节: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P61 1.强制履行或继续履行2.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3.赔偿损失4.违约金违约责任的免除:P61—P62 1.不可抗力2.受损方的过错(由于自己造成的过错)第四章:工业产权法第二节:专利法专利权的主体、客体与内容:P67—P69专利权的主体:主体包括?职务发明的含义?职务发明的判断?自由发明?专利权的客体:客体包括(三种)?各自的期限?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权人的权利?专利权人的义务?取得专利权的条件(积极条件):P70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取得专利权的程序:P71申请、审查和批准专利的申请:P72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初级会计经济法117个核心考点

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117个核心考点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117个核心考点初级会计经济法是一门重要的会计学科,是会计从业人员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这门学科,本文将介绍117个核心考点,这些考点是考试中经常出现且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一、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2、法律事实:行为和事件。
3、代理:代理权、被代理权、代理人、被代理人。
4、法律行为的效力:意思表示、行为能力、行为准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2、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法律效力。
3、民事权利:财产权、人身权。
4、法律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三、行政法律关系1、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2、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程序。
4、行政复议:复议的范围、程序。
四、经济法律关系1、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2、经济法律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3、经济法律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4、公司法:公司的种类、公司的组织机构。
五、劳动法律关系1、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内容。
2、劳动合同:合同的种类、内容。
3、劳动争议解决:调解、仲裁、诉讼。
六、税法1、税法的原则:税收法定、公平税负。
2、税种: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
3、税务行政复议:复议的范围、程序。
4、税务行政诉讼:诉讼的范围、程序。
七、金融法1、金融法的原则:稳定性、灵活性。
2、银行法: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3、证券法:证券的种类、证券市场。
4、保险法: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市场的监管。
八、会计法1、会计法的原则:真实性、合法性。
2、会计核算:会计科目、会计报表。
3、会计监督:内部监督、外部监督。
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以上是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的117个核心考点,希望大家能够认真掌握这些内容,为考试做好充分的准备。
2024初级经济法基础必考知识点讲义

• 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 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主要包括市场主体、市场行为、 市场监管、宏观调控等方面的经 济关系。
经济法体系与渊源
经济法体系
包括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市场 监管法、宏观调控法等子部门法,构 成了一个完整的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渊源
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其中宪法是 经济法的根本法源。
企业法律制度
01 02
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企业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等经济活 动的经济组织。其特征包括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和自主 经营。
企业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企业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等 。
03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企业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企业的变更包括组织形
2024初级经济法基础 必考知识点讲义
REPORTING
• 经济法基本概念与原则 •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 市场运行法律制度 •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 经济纠纷解决途径与程序
目录
PART 01
经济法基本概念与原则
REPORTING
经济法定义及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调整经济关系 ,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基本原理与制度
中级经济法必背知识点2023

中级经济法必背知识点2023 2023中级经济法必背知识点如下:一、公司法律制度1、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2、公司的设立条件与程序。
3、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4、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二、合同法律制度1、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2、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
3、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4、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三、金融法律制度1、金融市场的概念和种类。
2、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3、金融业务的范围与监管。
4、金融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四、票据法律制度1、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2、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3、票据的付款和追索权。
4、票据的抗辩和补救。
五、证券法律制度1、证券的概念和种类。
2、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3、上市公司的收购与重组。
4、证券市场的监管与处罚。
六、竞争法律制度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2、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4、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种类。
2、著作权的取得、行使和保护。
3、专利权的申请、审查和授予。
4、商标权的注册、使用和管理。
八、经济纠纷解决途径与程序法制度1、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与比较。
2、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3、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4、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
以上知识点是中级经济法考试的重点内容,需要考生掌握并熟练运用,具体可以结合大纲和相关教材进行深入学习。
法考备考中的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经济法重点知识点一、合同法合同法是经济法考试的重要内容之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各方之间进行交易和约定的重要法律形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包括以下要素: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效力等。
在合同法中,还有一些特殊的合同需要特别重点掌握。
例如,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之一,它涉及到商品和劳务的交易。
同时,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协议等也是考试中经常涉及的内容。
在备考过程中,要熟悉这些合同的基本要素和特点,理解各种合同的性质和效力。
二、公司法公司法是经济法考试中的另一个重点知识点,它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和解散等方面的规定。
在公司法中,公司的类型和组织形式是需要着重掌握的内容。
首先,要了解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几个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它的设立相对简单,注重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
而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多个股东组成的,它的组织形式相对复杂,注重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权益关系。
其次,还需要了解公司的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划分。
这些机构在公司的决策和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备考时需对其进行理解和掌握。
三、劳动法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部分,也是经济法考试的重点内容。
劳动法主要涉及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备考劳动法时,需要掌握劳动合同的要素和内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应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和工作保护等事项。
同时,还需要了解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和解决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
此外,劳动法还涉及到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内容。
备考时要注意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了解劳动者的权益和保护措施。
四、金融法金融法是经济法考试的另一个重点知识点,它涉及到金融机构的组织、监管和金融产品的发行和交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备考金融法时,需要掌握金融机构的类型和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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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前必看一、一致1、对合伙协议的订立、修改、补充,都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6、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7、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是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8、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9、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方管理企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
二、半数1、合伙企业解散确定清算人时,只需全体合伙人的过半数同意。
2、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6、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10、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1/3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3、股份有限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四、2/31、有限责任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特别决议通过):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
五、10%1、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六、30日1、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给合伙企业以外的人。
需要提前30天通知。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应当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有限责任公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4、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发起人应当在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八、年数1、全民所有制企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每届任期3年。
2、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4、股权回购请求权,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任期4年。
6、合作企业的董事任期为3年。
九、人数1、全民所有制企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2、一个自然人,并且是中国公民;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法律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包括: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法官、警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3、合伙企业的设立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4、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6、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取消了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少为2人的下限,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7、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依法不设董事会者除外),其成员为3人至13人。
8、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9、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10、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11、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
(有限责任公司为3人至13人)1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十、解散1、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合伙企业解散:特别注意两个原因:(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3、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特殊原因);公司的解散属于特别决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十一、清算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出现15日内指定一人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是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公司合并、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或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4、公司清算时通知、公告期限: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
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
十二、善意第三人1、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十三、价款支付期限1、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转让方式进行改组的,外国投资者一般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
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价款总额的60%以上,其余款项应依法提供担保,在1年内付清。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付清。
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3、《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出资。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4、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可以分期缴付出资;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即募集方式设立不得分期缴付出资。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
5、一次出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分期出资: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收购方式下购买金的支付: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
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