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防办发〔2011〕2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02•【字号】万州府办〔2015〕78号•【施行日期】2015.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万州府办〔2015〕78号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继续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1〕165号)及《重庆市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纠违规、保秩序”机动车非法营运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渝整办〔2015〕2号)精神,规范和维护营运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合法权益,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开展全区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时间2015年9月6日至2015年10月31日。
二、工作目标按照“政府领导、属地负责、依法治理、联合行动、疏堵结合、确保稳定”的原则,依法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客运市场秩序稳定,维护经营者合法利益,促进道路客运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和谐稳定、安全有序的交通运输环境。
三、组织领导成立以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罗能平为组长,区政府副区长吴宏伟、赵光平、李永成为副组长,区财政局、区交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区信访办、区旅游局、区政府新闻办、区残联、区工商分局、区运管处负责人为成员的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整治办),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全区专项整治工作,适时组织实施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的专项整治行动。
由区交委主任杨晓峰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区公安局副局长张浩,区交委副主任、区运管处处长刘学荣,区信访办副主任魏洪全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区交委、区公安局、区残联和区运管处等部门派遣工作人员组成。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5.04.21
•【字号】渝卫政法发〔2015〕19号
•【施行日期】2015.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
知
渝卫政法发〔2015〕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委对直辖以来至2014年12月31日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暂行
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凡没有列入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中有效期届满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有效期届满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4月21日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有效期届满继续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27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与生活条件和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与监控以及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宣传等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见附表1、2)。
一、安全施工费: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三、环境保护费: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四、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和摊销等费用。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不同的单位工程根据附表2所规定的标准计算,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结)算、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及签订合同价时应单列计算,该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浮动。
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在费用总价表税金前计列;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相关规定单列计取。
2011年国发2号文件

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号文件”)和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重点工作安排,现将城市住房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2011年重点任务和基本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国办发1号文件和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已有总体部署,全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会议提出了具体要求,目标明确,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统一思想,明确责任,主动作为,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工作。
今年的重点任务和基本要求是:“稳供应、保民生”,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所需用地为重点,及时编制公布城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并认真实施,确保2011年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地,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总量的70%,确保城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总量;“控价格、防‘地王’”,坚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进一步完善供地政策,充分发挥土地政策惠民生、稳预期、注重社会效应最大化的管控作用,严防出现高价地,坚决杜绝土地出让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价历史最高价的情况,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限价商品住房供地,促进房价合理回归;“严监管、促开发”,加强住房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实时跟踪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加大清理查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力度,严厉打击囤地炒地,确保闲置土地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到位,促进住房用地按期依规开发利用。
二、做好2011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公布和实施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分析2010年住房用地计划编制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抓紧编制2011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进一步优化布局,落到拟供地块。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纠风办关于2011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的制 度建 设 , 强督 促检 查 , 决 防范 和 纠正 保 障性 住房 建 设各 个 环 节 的不正 之 风 。在 建设 环节 , 加 坚 确保 保 障
二、 主要 任务
( ) 实开展 “ 决侵 占惠 民资金 的 突 出问题 ” 项行 动 。按 照 市委 、 政府 关 于开 展 “ 一 扎 解 专 市 三项 行 动 ” 工作 的统一 部署 . 中一年 时 间开展 “ 决侵 占惠 民资金 突 出问题 ” 集 解 专项 行动 。重 点治理 医疗 及养 老保 险基 金 、 就 业 及 培训 补 助资金 、 农补 助 及补 贴资 金 、 强 低保 及 困难 救助 资金 管 理使 用 中的 突 出问题 , 决纠 正 和严 肃查 坚 处贪 污 、 用 、 留 、 挪 截 克扣 、 取 、 取 惠 民资金 等 违纪 违 法行 为 , 立健 全 加 强惠 民资金 监 督 管理 的长 效 机 骗 套 建 制, 确保 惠 民政 策全 面落 实 到位 、 民资金真 正 惠及 民生 。 惠 ( ) 二 认真 清理 规 范庆典 、 讨会 、 坛 活动 。坚 持 清理 与规 范相结合 , 保活 动数 量大 幅减 少 、 办 活动 研 论 确 举 逐 步规 范 、 层负 担 明显 减 轻 。对 拟举 办 的庆典 、 讨 会 、 坛活 动开 展 自查 自纠和 登记 审核 , 基 研 论 按规 定履 行 审
彩 等 。坚 决纠 正 和查处 违规 举 办活 动 、 领导 干部 违规 出席 、 用财 政 资金 、 滥 向企 业 和群众 摊 派费 用等 行为 。 ( ) 三 坚决 纠正违 法 违规征 地拆 迁行 为 。加 强对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土 地管 理法 》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城 市房
重庆市人民 办公厅文件 政府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公规〔2018〕8号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公规〔2018〕8号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90号)和《重庆市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渝公发〔2016〕190号)要求,经市公安局研究决定,将《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洗浴业治安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6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公安局2018年3月12日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备案机关1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洗浴业治安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公办〔2008〕146号市政府公安部2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洗浴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公发〔2009〕11号市政府公安部3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渝公办〔2009〕242号市政府公安部4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印发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从业人员信息卡使用管理规范的通知渝公警令〔2011〕201号市政府公安部5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公发〔2013〕270号市政府公安部6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调整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户口迁移登记办理事项的通知渝公发〔2013〕169号市政府公安部——结束——。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渝办发[2011]190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9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为抓好《条例》的贯彻,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液化石油气等)管理工作,规范燃气经营行为,保障燃气供应,维护燃气用户和城镇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城镇燃气是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近年来,我市城镇燃气事业加快发展,全市城镇燃气居民用户已达400万户,燃气气化率近90%。
燃气的普及应用为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城镇燃气事业发展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城镇燃气事业发展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新时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对于发展全市城镇燃气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及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依法管理城镇燃气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到组织得力、职责明确、措施到位,确保我市城镇燃气行业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城镇燃气管理职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结合《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1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583b1672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ba.png)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1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13 年11 月8 日市政府第2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22日重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乡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政府专职消防队及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组成。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平安建设规划及消防事业规划,落实消防投入,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绩效考核等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交通、民政、人力社保、国土房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日常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队伍组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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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防办发…2011‟2号
关于表彰2010年度民防疏散基地建设先进单位的通报
各区县(自治县)民防办,北部新区民防办:
自2009年启动“百镇千村民防疏散基地”建设以来,各区县民防办高度重视,措施到位,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军事机关以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将疏散基地建设与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促进人防战备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提高。
截止2010年底,全市总投入1700余万,其中:市级投入500万元,区县投入1200余万元,建成市级机关疏散基地1个,区县疏散基地40个,已形成15万人的疏散安置能力。
为落实奇帆市长署名文章《建设有重庆特色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民防疏散基地建设,市民防办决定对万州区民防办等40个单位进行通报表彰。
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再接再厉,扎实工作,进一步提高民防疏散基地建设水平。
附件:重庆市2010年度民防疏散基地建设先进单位名单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日
主题词:防空疏散基地表彰通报
重庆市民防办公室秘书处2011年1月3日印发
附件:
重庆市2010年度民防疏散基地建设先进单位名单
一等奖(15个):
万州区民防办涪陵区民防办
渝中区民防办江北区民防办
沙坪坝区民防办九龙坡区民防办
南岸区民防办北碚区民防办
渝北区民防办巴南区民防办
江津区民防办合川区民防办
永川区民防办铜梁县民防办
大足县民防办
二等奖(15个):
黔江区民防办大渡口区民防办
长寿区民防办双桥区民防办
綦江县民防办荣昌县民防办
璧山县民防办梁平县民防办
丰都县民防办垫江县民防办
武隆县民防办开县民防办
奉节县民防办石柱县民防办
彭水县民防办
三等奖(10个)
万盛区民防办南川区民防办
潼南县民防办忠县民防办
云阳县民防办巫山县民防办
巫溪县民防办秀山县民防办
酉阳县民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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