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应聘者是女性,就不录用,是否合法?
劳动法中的雇佣歧视禁止和制裁

劳动法中的雇佣歧视禁止和制裁劳动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且禁止任何形式的雇佣歧视。
雇佣歧视是指根据个人的性别、出生地、种族、宗教信仰、婚姻状况、年龄、健康状况或者与残疾相关的其他因素而采取不平等或歧视性对待的行为。
在劳动法中,存在着禁止雇佣歧视的规定,并且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制裁。
本文将阐述劳动法中的雇佣歧视禁止和制裁,并探讨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一、雇佣歧视禁止劳动法确立了禁止雇佣歧视的原则,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雇主在招聘和雇佣过程中不得因候选人的性别、种族、宗教信仰、年龄等因素而歧视。
这意味着在招聘广告、面试和录用过程中,雇主不能做出与应聘者个人特征相关的选择。
另外,劳动法规定了雇佣歧视的扩展范围。
雇主不仅在招聘和录用阶段应遵守禁止雇佣歧视的原则,而且在劳动关系的各个阶段都不能因个人特征而歧视。
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和福利待遇、晋升和升职机会、培训和能力发展等方面,都要保证平等对待,不准设置歧视性的限制条件或不合理的要求。
二、雇佣歧视的制裁为了保证雇佣歧视禁止的严肃性和效果,劳动法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
根据违反雇佣歧视禁止规定的严重程度,雇主可能将面临以下制裁措施:1. 赔偿金:如果被歧视的劳动者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雇主可能需要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的高低将取决于歧视行为的严重性和造成的损害程度。
2. 罚款和处罚:劳动法还规定了对违规雇主的罚款和处罚措施。
雇主可能被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罚款,并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接受惩罚。
3. 合同解除和解雇:劳动法允许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雇主解雇违反雇佣歧视禁止规定的员工。
这意味着雇主可能会失去某一或多个员工,并需要重新招聘和培训。
雇佣歧视的制裁旨在惩罚违规行为并减少雇主对歧视行为的倾向,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平等就业机会。
三、对劳动关系的影响雇佣歧视的存在对劳动关系造成了负面影响。
首先,雇佣歧视限制了劳动者的职业发展和晋升机会。
因为雇主的不公平对待,劳动者可能无法充分展示自己的能力和潜力,限制了个人的职业发展。
就业歧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就业歧视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基于性别歧视的就业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背景:某公司招聘一名销售经理,招聘广告中明确要求应聘者性别为男性。
张女士(化名)看到招聘广告后,认为自己符合招聘条件,遂向该公司投递了简历。
然而,在面试过程中,张女士被告知因性别原因,公司不予录用。
二、案件焦点1. 公司是否构成性别歧视?2. 张女士能否依法要求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三、案件分析1. 公司是否构成性别歧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歧视劳动者。
”本案中,某公司在招聘广告中明确要求应聘者性别为男性,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公司构成性别歧视。
2. 张女士能否依法要求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本案中,张女士因性别歧视未能获得工作机会,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法律规定,张女士有权依法要求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四、法院判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某公司招聘广告中明确要求应聘者性别为男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性别歧视。
法院判决某公司向张女士支付赔偿金,并公开道歉。
五、案例启示1.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招聘过程中进行性别歧视。
2. 劳动者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自身合法权益,勇于维护自身权益。
3. 社会各界应共同关注就业歧视问题,为劳动者创造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
总结:本案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
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应共同努力,消除就业歧视,为劳动者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
第2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销售。
招聘歧视案件

招聘歧视案件案例:招聘歧视事件时间:2008年9月细节:在2008年9月,上海某跨国公司发生了一起招聘歧视的案件。
该公司正在招聘一名高级销售经理,并在招聘广告中明确要求只接受男性应聘者。
这一要求立即引起了公众的广泛质疑和批评。
该事件在媒体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很快,许多人对这起招聘歧视事件表达了强烈的愤慨,并要求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人们普遍认为,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有关雇佣平等的法律规定。
广大媒体也加深了对此事件的报道。
报道中指出,公然歧视女性的行为不仅有悖社会进步的价值观,而且也违反了中国政府一直以来倡导的性别平等原则。
这种招聘做法被广泛批评为对于中国女性进步的打压和歧视。
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相关政府部门迅速展开了调查。
随后,上海市劳动局和性别平等委员会共同参与,对公司进行了深入调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调查结果证实了招聘广告歧视女性的指控。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在招聘时实际上已经面试了一些合适的女性候选人,但并未给予她们进一步的机会。
这严重违背了雇佣平等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的行为被界定为违法。
据此,上海市劳动局对该公司提起了诉讼,并在2009年2月将此案移交至上海市人民法院。
2010年2月,上海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招聘歧视案件进行了审理。
法庭认为,该公司的招聘广告和实际对女性候选人不公平的对待构成了雇佣歧视。
这明显违反了中国的劳动法和性别平等原则。
最终,法庭判决该公司须支付巨额赔偿金给那些受到歧视的女性应聘者,并要求公司公开道歉并承诺不再进行类似的歧视行为。
此案被广泛报道,并获得了大众的关注和认可。
律师点评:这起招聘歧视案件显示了中国社会对于性别平等的高度关注和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即使在过去,性别歧视的案件也经常受到谴责和严厉处罚,旨在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和推动社会的进步。
该案件在舆论的监督和调查部门的介入下取得了胜诉。
它提醒着企业要遵守劳动法和性别平等原则,在招聘过程中不得以性别等非职业因素为依据进行歧视性筛选。
劳动法案例中的就业歧视问题

劳动法案例中的就业歧视问题就业歧视是指在就业过程中,因为个人的性别、年龄、种族、宗教、婚姻状况或残疾等非工作相关因素受到不公平对待。
劳动法作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体系,在解决和预防就业歧视问题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劳动法案例,探讨其中涉及的就业歧视问题及其解决方式。
一、案例一:性别歧视在某制药公司招聘过程中,面试官询问女性应聘者是否有计划结婚和育儿。
此举被认定为对女性进行性别歧视,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5条关于平等就业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在招聘过程中不得要求或暗示应聘者提供与岗位无关的个人信息。
针对这种情况,女性应聘者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投诉并要求公正处理;其次,寻求劳动仲裁或诉诸法院,要求雇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以获得更多的支持和保护。
性别歧视案例中,除了追求个人权益外,还有必要倡导公平就业观念和推动性别平等相关法律的完善。
二、案例二:年龄歧视某家私人公司在进行员工升职时经常对年轻员工过于偏爱,并将中高龄员工置于不利地位。
这种行为被判定为年龄歧视,侵犯了《劳动合同法》第 11 条关于招聘与录用不得歧视、限制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岗位需要和劳动者能力、特长等条件公正设置晋升标准,并禁止将年龄作为晋升决策的唯一或主要因素。
在面对年龄歧视问题时,受害者可以尝试以下解决途径:首先,在内部组织内部寻求帮助,如通过投诉渠道向管理层反映问题;其次,在需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并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利用媒体、社交网络等渠道公开揭露企业的不公行为,引起舆论关注,增加对雇主的压力。
三、案例三:种族歧视在某制造公司中,存在一些员工以及管理层成员对于特定种族的员工进行歧视和排斥。
这种现象被认定为违反《劳动法》第 24 条平等就业原则,并构成了种族歧视。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任何形式的种族歧视都是不被允许的,雇主应确保在招聘、录用以及晋升等环节中没有对特定种族的歧视。
就业性别歧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性别平等观念逐渐深入人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就业性别歧视现象依然存在。
本案中,张女士因性别原因遭受就业歧视,引发了一场纠纷。
张女士,女,28岁,大学本科毕业,专业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2019年6月,张女士通过招聘网站投递简历至某科技公司应聘软件工程师岗位。
在面试过程中,张女士凭借出色的表现,顺利通过了技术面试。
然而,在最后一轮面试中,张女士被告知由于公司内部规定,该岗位只招聘男性员工,因此无法录用张女士。
张女士认为,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关于禁止就业性别歧视的规定,遂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二、案件经过2019年7月,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张女士的投诉后,立即对某科技公司进行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确实存在招聘过程中性别歧视的行为。
以下是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阶段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对某科技公司进行了调查,调取了公司招聘记录、面试记录等相关证据。
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招聘过程中确实存在性别歧视行为,且不止一次。
2. 调解阶段在调查过程中,劳动监察大队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张女士表示,愿意接受公司提出的赔偿方案。
然而,某科技公司认为,由于公司内部规定,无法录用张女士,且公司已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责任,因此不同意赔偿。
3. 处理阶段经过调解无果,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对某科技公司作出了如下处理:(1)责令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招聘过程中性别歧视行为;(2)对某科技公司进行罚款,金额为5000元;(3)要求某科技公司对张女士进行赔偿,包括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000元。
三、案件分析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因性别歧视导致张女士无法就业,侵犯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本案的法律分析: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因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因素歧视求职者。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因性别原因拒绝录用张女士,明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企业招聘员工录用条件设定的法律风险

企业招聘员工录用条件设定的法律风险一、相关法律规定1.《就业促进法》第3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27条: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29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30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第62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68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20条: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3.《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法律风险1.就业歧视和用工限制的界限很难把握,企业如果设定的用工条件逾越防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底线,如限制未婚女士或乙肝携带者应聘,很有可能视为用工歧视,即使不会受到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求职者或劳动者可以依法对公司提起法律诉讼,从而影响企业形象;2.录用条件不明确或者表述模糊,如“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用工作热情”等抽象的表述,就不具有可操作性,用工单位如果依据这些抽象性的条件对应聘员工进行考核,即使员工不符合应聘职位的要求也很难将其作为解除的法定依据,只能吃哑巴亏;3.即使企业规定了具体可行的录用条件,如果未经应聘员工签收,企业需要举证证明规定的录用条件对该员工适用存在很大的困难,如果举证不能,将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4.法律规定用工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试用期员工应解释理由的,因此用工单位还应对试用期的员工进行考核,但是考核必须经该员工签收确认,否则企业不能在法庭上通过证据还原事实也将败诉。
歧视禁止规定

歧视禁止规定根据《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在劳动和就业方面对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无论是出于种族、性别、年龄、宗教、国籍、性取向、残疾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因素。
这些禁止歧视的规定旨在保障个人的平等权利和就业机会。
种族歧视禁止规定根据中国法律,种族歧视是禁止的。
种族包括但不限于人的种族、肤色、民族、族裔、血统和国籍。
雇主不得歧视员工或求职者的种族背景。
禁止因为种族而拒绝雇佣、晋升、调动、解雇或任何其他涉及就业的决策。
性别歧视禁止规定根据中国法律,性别歧视是禁止的。
性别歧视是基于对某个性别的偏见或不公平对待。
雇主不得在招聘、雇佣、晋升、培训、工资和福利等方面对员工或求职者进行性别歧视。
年龄歧视禁止规定根据中国法律,采取任何有关年龄的歧视行为是禁止的。
雇主不得在招聘过程中对年龄进行限制,并且不得因为年龄而拒绝雇佣、晋升或解雇员工。
禁止歧视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年龄段的人。
宗教歧视禁止规定根据中国法律,宗教歧视是禁止的。
雇主不得以宗教或缺乏宗教作为招聘、雇佣、晋升、培训和解雇员工的依据。
员工有权选择和自己的宗教,雇主必须尊重和保护员工的宗教自由。
性取向歧视禁止规定根据中国法律,性取向歧视是禁止的。
性取向是一个涉及个人的私人事项,雇主不得因为员工或求职者的性取向而进行歧视。
雇主不得以性取向为由拒绝招聘、雇佣、晋升、培训或解雇员工。
残疾歧视禁止规定根据中国法律,残疾歧视是禁止的。
雇主不得因为员工或求职者的残疾状态而进行歧视。
雇主必须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和设施,以确保残疾人士在工作场所享有平等的待遇和机会。
请注意,以上仅为简要说明,具体的歧视禁止规定可能包括其他条款和要求。
为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我们建议您咨询专业法律机构或相关部门以获取全面准确的信息和解释。
招聘相关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对人才的渴求日益增强。
然而,在招聘过程中,一些企业存在歧视现象,如性别歧视、地域歧视等,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涉及某科技公司因歧视招聘引发的争议,以下是具体案情。
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
2019年,该公司招聘软件工程师岗位,招聘信息中明确要求应聘者具备本科学历,且性别为男性。
此举引起了部分应聘者的不满,认为科技公司存在性别歧视。
随后,多名应聘者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科技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科技公司招聘信息中的性别要求是否合法?2. 科技公司是否存在性别歧视行为?3. 科技公司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1. 性别要求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歧视劳动者。
”本案中,科技公司在招聘信息中明确要求应聘者性别为男性,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科技公司招聘信息中的性别要求不合法。
2. 是否存在性别歧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不得对劳动者进行歧视性询问。
”本案中,科技公司招聘信息中的性别要求属于歧视性条件,对女性应聘者构成歧视。
同时,科技公司未对性别进行合理说明,也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此,科技公司存在性别歧视行为。
3.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歧视劳动者,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科技公司存在性别歧视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科技公司改正招聘信息中的性别要求;(2)对科技公司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科技公司应向投诉者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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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应聘者是女性,就不录用,是否非合法?
小刘是某名牌大学的毕业生,毕业后参加了某跨国企业的招聘会,经过层层的面试、笔试、复试,以优异的成绩获得该企业招聘考试的第二名。
由于该企业承诺会按招聘考试的成绩招收8名新职员,小刘认为自己肯定能被录取。
但是该企业却没有录用她,反而录用了成绩没有小刘优秀的一名男生。
小刘找负责录取工作的该企业的主管理论,该企业主管却说,他们的招聘广告上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优先录取男生”。
小刘十分气愤,认为该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
【义贤专家律师评析】:该企业的做法是违法行为,是对公民平等就业权的侵犯。
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在录用女劳动者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
录用女职工后,必须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本案中,该企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小刘,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侵犯了小刘的平等就业权,因此小刘可以到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反映该企业的不法行为。
【义贤专家提醒】: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不得对应聘者性别歧视,存在任何民族、性别、年龄歧视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同时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妇女劳动禁忌范围所规定的工作种类,不得以从事禁忌工作为条件录用女职工。
相关法律、法规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友情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更多讯息请加入义贤H R法务沙龙 Q Q 群1 7 3 2 6 5 4 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9月1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1
3,《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1月18日)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度的企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8月28日修订)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二十四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等对女性安全和健康有特殊危害的繁重体力劳动的作业或工种
5、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12月8日)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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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参与了《社会保险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定的制订和修改工作。
2012年,全国人大启动《劳动合同法》的修订程序,专门针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立法完善,义贤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各类立法研讨活动,并且提出了多条修改意见,很多修改意见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学者、专门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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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外商投资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外企HR劳动合同管理指引·汉英对照》
《无忧劳动合同范本151条精解》《劳动合同百案图解》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流程与赔偿标准》新编工伤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失业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基本养老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操作实务》
《住房公积金实务精解》
《中国工伤保险研究》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取证和维权》《劳动合同法疑难案例解析》
(作者单位: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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