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文化产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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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定义

文化产业定义

文化产业定义、概念发布时间:2010-5-13 20:22:36 来源:世界各国对文化产业从不同角度进行了不同的定义。

2003年9月,文化部制定下发《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对我国文化产业的界定为: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

文化产业是与文化事业相对应的概念,两者都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化产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现代生产方式的不断进步而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

2004年,国家统计局从统计的角度,界定“文化及相关产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所以,我国对文化产业的界定是文化娱乐的集合,区别与国家具有意识形态性的文化事业。

文化产业分类、范围发布时间:2010-5-13 20:19:37 来源:根据2004年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文化及相关产业(简称文化产业)的活动主要包括:1.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2.文化传播服务;3.文化休闲娱乐服务;4.文化用品生产和销售活动;5.文化设备生产和销售活动;6.相关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

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包括提供文化产品(如图书、音像制品等)、文化传播服务(如广播电视、文艺表演、博物馆等)和文化休闲娱乐(如游览景区服务、室内娱乐活动、休闲健身娱乐活动等)的活动,它构成文化产业的主体;同时,还包括与文化产品、文化传播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活动有直接关联的用品、设备的生产和销售活动以及相关文化产品(如工艺品等)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它构成文化产业的补充。

为反映党中央关于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文化产业分类》还可组合出文化产业核心层、文化产业外围层和相关文化产业层。

文化产业核心层1.新闻服务2.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3.广播、电视、电影服务4.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产业外围层5.网络文化服务6.文化休闲娱乐服务7.其他文化服务相关文化产业层8.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9.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2006年发布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十一五”期间,国家将重点发展的文化产业门类有:1.影视制作业;2.出版业;3.发行业;4.印刷复制业;5.广告业;6.演艺业;7.娱乐业;8.文化会展业;9.数字内容和动漫产业。

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及解释

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及解释

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及解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通知国统字[2004]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部门统计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改进和完善文化产业统计工作,规范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口径、范围,我局在与中共中央宣传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二○○四年四月一日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一、目的和作用(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科学、系统、可行的文化产业统计,特制定本分类。

(二)本分类为推动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建立和培育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界定和规范我国公益性文化活动和经营性文化活动提供参考与借鉴;为当前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文化管理和文化统计提供科学、统一的范围与定义。

二、范围(一)本分类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基础上,规定了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适用于统计及政策管理中对文化及相关活动的分类。

(二)本分类规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三)文化及相关产业的活动主要包括:1、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2、文化传播服务;3、文化休闲娱乐服务;4、文化用品生产和销售活动;5、文化设备生产和销售活动;6、相关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

三、分类原则(一)以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为指导本分类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改革精神为指导原则。

(二)兼顾部门管理和文化活动的自身特性本分类在满足反映文化体制改革需要的同时,还兼顾了政府部门管理需要,同时考虑了文化活动的自身特点。

(三)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本分类的主要内容来源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它是根据文化活动的特点将行业分类中相关的类别重新进行的组合。

文化产业概念梳理

文化产业概念梳理

文化产业概念梳理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产业就是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

从文化产品的工业标准化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角度进行界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化产业的这一定义只包括可以由工业化生产并符合四个特征(即系列化、标准化、生产过程分工精细化和消费的大众化)的产品(如书籍报刊等印刷品和电子出版物有声制品、视听制品等)及其相关服务,而不包括舞台演出和造型艺术的生产与服务。

二、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

根据以上定义,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包括: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2.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必需的辅助生产活动;3.作为文化产品实物载体或制作(使用、传播、展示)工具的文化用品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4.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需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

三、英国:创意产业英国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对创意产业的定义为: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行业。

其产业范畴包括:广告、建筑、艺术和文物交易、工艺品、设计、时装设计、电影、互动休闲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电视广播等行业 。

四、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中界定:文化创意产业是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和创意成果为核心价值,以知识产权实现或消费为交易特征,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验的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业集群。

五、台湾文化创意产业文化创意产业是指源自于创意或文化积累,透过智慧财产的形式与运用,具有创造财富与就业机会潜力,并促进整体生活提升之行业。

六、美国版权产业版权产业,是指生产经营具有版权属性的作品(产品),并依靠版权法和相关法律保护而生存发展的产业。

它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复制、发行和传播,也涵盖采集、存储、提供信息的信息产业。

文化产业的范围

文化产业的范围

⽂化产业的范围 ⽂化产业作为⼀种特殊的⽂化形态和特殊的经济形态,影响了⼈民对⽂化产业的本质把握,不同国家从不同⾓度看⽂化产业有不同的理解。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化产业的内容,希望⼤家喜欢! ⽂化产业的概念 联合国教科⽂组织对⽂化产业的这⼀定义只包括可以由⼯业化⽣产并符合四个特征(即系列化、标准化、⽣产过程分⼯精细化和消费的⼤众化)的产品(如书籍报刊等印刷品和电⼦出版物有声制品、视听制品等)及其相关服务,⽽不包括舞台演出和造型艺术的⽣产与服务。

事实上,世界各国对⽂化产业并没有⼀个统⼀的说法。

美国没有⽂化产业的提法,他们⼀般只说版权产业,主要是从⽂化产品具有知识产权的⾓度进⾏界定的。

⽇本政府则认为,凡是与⽂化相关联的产业都属于⽂化产业。

除传统的演出、展览、新闻出版外,还包括休闲娱乐、⼴播影视、体育、旅游等,他们称之为内容产业,更强调内容的精神属性。

2003年9⽉,中国⽂化部制定下发的《关于⽀持和促进⽂化产业发展的若⼲意见》,将⽂化产业界定为:“从事⽂化产品⽣产和提供⽂化服务的经营性⾏业。

⽂化产业是与⽂化事业相对应的概念,两者都是社会主义⽂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化产业是社会⽣产⼒发展的必然产物,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现代⽣产⽅式的不断进步⽽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

”2004年,国家统计局对“⽂化及相关产业”的界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所以,中国对⽂化产业的界定是⽂化娱乐的集合,区别与国家具有意识形态性的⽂化事业。

尽管世界各国对⽂化产业从不同⾓度进⾏了不同的定义,但⽂化产品的精神性、娱乐性等基本特征不变,因此,⽂化产业是具有精神性娱乐性的⽂化产品的⽣产、流通、消费活动。

⽂化产业的范围 ⽂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不仅仅是⼀个统计⼯具,某种意义上也反映了⽂化产业政策,它带有很强的导向性。

⽽我国⽂化产业统计使⽤的是2004年⽂化产业统计分类指标体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统局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统局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通知国统字[2004]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部门统计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改进和完善文化产业统计工作,规范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口径、范围,我局在与中共中央宣传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二○○四年四月一日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一、目的和作用(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科学、系统、可行的文化产业统计,特制定本分类。

(二)本分类为推动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建立和培育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界定和规范我国公益性文化活动和经营性文化活动提供参考与借鉴;为当前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文化管理和文化统计提供科学、统一的范围与定义。

二、范围(一)本分类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基础上,规定了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适用于统计及政策管理中对文化及相关活动的分类。

(二)本分类规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三)文化及相关产业的活动主要包括:1、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2、文化传播服务;3、文化休闲娱乐服务;4、文化用品生产和销售活动;5、文化设备生产和销售活动;6、相关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

三、分类原则(一)以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为指导本分类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改革精神为指导原则。

(二)兼顾部门管理和文化活动的自身特性本分类在满足反映文化体制改革需要的同时,还兼顾了政府部门管理需要,同时考虑了文化活动的自身特点。

(三)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本分类的主要内容来源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它是根据文化活动的特点将行业分类中相关的类别重新进行的组合。

文化产业界定

文化产业界定

国家统计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党委宣传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党委宣传部:近年来,随着文化产业迅速发展,并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文化产业统计和数据发布日益引发社会关注。

统计部门会同宣传文化部门积极推动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统计标准趋于成熟,统计制度逐步健全,文化产业发展状况的统计监测和分析研判水平不断提高,为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供了决策依据,为反映文化体制改革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少数地区也存在文化产业概念表述不严谨、统计范围不规范等问题,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以扩大统计口径来提高文化产业增加值占比的现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文化改革发展的部署要求,深化文化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文化企业更加关注提升文化产品与服务质量,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必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化产业统计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使用文化产业概念2004年国家统计局会同中央宣传部等部门研究制定《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指标体系框架》,开始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文化产业发展实际的统计制度,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概念表述和统计规制。

随着高新科技发展,近年来出现文化创意产业、数字文化产业、数字产业等新概念,从不同角度来表述文化产业或文化产业某种业态。

从国家文化产业统计角度,各地区要坚持以文化属性定位定向,继续统一使用文化产业概念,不宜简单以新概念代替文化产业概念、自行扩大统计口径。

二、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按照《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统字〔2018〕43号)文件,执行文化产业定义、范围和编码等国家标准。

各地区在做好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的同时,可结合本地区文化特色和统计工作实际,开拓文化产业统计新领域,鼓励各地区对文化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等进行研究,为补充完善分类内容、规范标准执行及时提供信息依据,以更好满足地方党委政府对文化产业统计数据的需求。

文化产业分类

文化产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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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器的制造 玩具的制造 游艺器材及娱乐用 品的制造 视听设备的制造 焰火、鞭炮产品的 制造 文化用纸的制造 文化用油墨颜料的制 造 文化用化学品的制造 其他文化用品的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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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媒介复制 文化经纪代理服务
文化娱乐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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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增 值 电 信 服 务 ( 文 化 部 分 )
广 播 电 视 传 输 服 务
广 告 服 务
文 化 软 件 服 务
建 筑 设 计 服 务
专 业 设 计 服 务
景 区 游 览 服 务
娱 乐 休 闲 服 务
摄 影 扩 印 服 务
工 艺 美 术 品 的 制 造
工 艺 美 术 品 的 销 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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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品收 藏 表演艺 术文化 体育竞 技场 兴趣养 成培训 室内游 乐园
环境遗 产 音乐创 作文化 体协组 织机构 文教用 品零售 酒吧/咖 啡厅
图书档 案馆 视觉艺 术创作 野外运 动俱乐 部 设计艺 术创作 户外拓 展专业 培训 广播电 子传媒 文体器 具超市 乐器/器 具零售 版权代 理机构
风景观 光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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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化 产品零售
空间体现
办公/产业空间
商业空间 10
PART 1/主题商业体的文化性发展方向探讨
1
艺术类文化 市场化体现 形式 商业化体现 形式 文学印 刷出版 表演艺术 文化 音乐创作 文化 视觉艺术 创作 设计艺术 创作 广播电子 传媒 乐器/器 具零售 版权代理 机构 物质文化 遗产保护
文化创意设计服 务

国家统计标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发布

国家统计标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发布

国家统计标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发布作者: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12年第11期编者按:2012年8月,国家统计局发布《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

该份统计分类是对2004年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进一步修订。

它在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战略目标,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使之成为新的增长点、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支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对文化产业统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基础上形成,适应了我国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文化新业态不断涌现的新形势。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作为国家统计标准,对文化产业的统计具有规范功能,对文化产业的生产也具有一定的引导意义,十分重要。

为此,我们转发如下,供业内人士和研究工作者学习参考。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一、目的和作用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建立科学可行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制度,制定本分类。

2. 本分类为界定我国文化及相关单位的生产活动提供依据,为当前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文化宏观管理提供参考,为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提供统一的定义和范围。

二、定义和范围(一)定义本分类规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

(二)范围根据以上定义,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包括:1. 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2. 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必需的辅助生产活动;3. 作为文化产品实物载体或制作(使用、传播、展示)工具的文化用品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4.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需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

三、分类原则(一)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本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基础,根据文化及相关单位生产活动的特点,将行业分类中相关的类别重新组合,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派生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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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通知
国统字[200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部门统计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改进和完善文化产业统计工作,规范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口径、范围,我局在与中共中央宣传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
二○○四年四月一日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一、目的和作用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科学、系统、可行的文化产业统计,特制定本分类。

(二)本分类为推动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建立和培育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界定和规范我国公益性文化活动和经营性文化活动提供参考与借鉴;为当前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文化管理和文化统计提供科学、统一的范围与定义。

二、范围
(一)本分类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基础上,规定了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适用于统计及政策管理中对文化及相关活动的分类。

(二)本分类规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三)文化及相关产业的活动主要包括:
1、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
2、文化传播服务;
3、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4、文化用品生产和销售活动;
5、文化设备生产和销售活动;
6、相关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

三、分类原则
(一)以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为指导
本分类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改革精神为指导原则。

(二)兼顾部门管理和文化活动的自身特性
本分类在满足反映文化体制改革需要的同时,还兼顾了政府部门管理需要,同时考虑了文化活动的自身特点。

(三)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
本分类的主要内容来源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它是根据文化活动的特点将行业分类中相关的类别重新进行的组合。

所以,本分类也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派生分类。

四、分类方法
(一)本分类依据分类原则,将文化及相关产业划分为四层。

第一层按照文化活动的重要性分为文化服务和相关文化服务两大部分,分别用第一部分、第二部分表示。

第二层根据部门管理需要和文化活动的特点分为9个大类,用汉字数字一、二……表示。

第三层依照产业链和上下层分类的关系分为24个中类,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四层共有80个小类,它是第三层所包括的行业类别层,也是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具体活动类别。

该层不设顺序号,在右侧设置代码,为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二)为了科学、完整、准确地反映分类的文化活动,本分类对部分内容作了特殊处理:
1、在第三层部分中类下设置了过渡层,共有7个类别,用带括弧的阿拉伯数字表示;
2、在第四层部分小类(行业类别)下设置了延伸层,共38个类别。

延伸层不设代码和顺序号,在相应的类别前用横线“—”表示;
3、第四层有部分小类(行业类别)的活动不是纯的文化活动,在相应的类别后用星号“*”表示。

附件1对这些行业中的文化活动做了进一步解释。

五、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表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注:1、“ * ”表示该行业类别仅有部分活动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

2、类别前加横线“—”表示行业小类的延伸层。

附件:1、含有部分文化活动的行业类别
2、《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编制说明
附件1:
含有部分文化活动的行业类别
附件2: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编制说明
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制定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整合现有统计资源,充分发挥各部门文化管理的优势,建立科学的文化产业统计体系,全面系统地搜集和整理文化产业统计资料,2003年7月22日成立了由中共中央宣传部牵头,国家统计局、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文物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单位参加的“文化产业统计研究课题组”。

在各部门的通力合作下,课题组完成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以下简称《文化产业分类》)的研制工作,并建议以国家统计局的名义印发。

《文化产业分类》的制定,为党中央、国务院推行文化体制改革,界定、规范我国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供了参考,同时也为课题组开展文化产业课题研究和建立、完善文化产业统计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文化产业分类》的制定方法
从广义上讲,文化是指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总和;狭义上是指语言、文学、艺术及一切意识形态在内的精神产品。

《文化产业分类》从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课题组的研究宗旨出发,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其概念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根据上述界定,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包括提供文化产品(如图书、音像制品等)、文化传播服务(如广播电视、文艺表演、博物馆等)和文化休闲娱乐(如游览景区服
务、室内娱乐活动、休闲健身娱乐活动等)的活动,它构成文化产业的主体;同时,还包括与文化产品、文化传播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活动有直接关联的用品、设备的生产和销售活动以及相关文化产品(如工艺品等)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它构成文化产业的补充。

为反映党中央关于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文化产业分类》还可组合出文化产业核心层、文化产业外围层和相关文化产业层。

文化产业核心层
(一)新闻服务
(二)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
(三)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四)文化艺术服务
文化产业外围层
(五)网络文化服务
(六)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七)其他文化服务
相关文化产业层
(八)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
(九)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
三、《文化产业分类》的有关问题
(一)公益性文化单位和经营性文化单位
在统计分类中,行业与产业的概念是等同的,英语中都译为“industry”。

国际上的有关分类一般翻译为“产业”,而我国相对应的分类叫“行业”。

《文化产业分类》采用社会上普遍认同的“产业分类”名称,既包括了公益性的文化单位,又包括了经营性的文化单位。

由于《文化产业分类》是依据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没有按照公益性和经营性划分,因此,无法用其划分公益性文化单位和经营性文化单位。

(二)关于“相关文化服务”
为了从产业链的角度观察文化活动,并进一步观察文化对社会经济的推动作用,《文化产业分类》设置了“相关文化服务”分层。

“相关文化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活动:一是制作文化产品的相关活动,即制作文化产品(如图书、音像制品等)所必须的设备和材料的生产经营活动;二是文化传播服务的相关活动,即提供文化传播服务(如广播、文艺创作、文艺表演等)所必须的设备和用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是文化消费活动的相关活动,即文化消费(如看电视、玩电子游艺等活动)所必须的设备和用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四是含有较高文化内容的其他相关产品(如工艺品等)的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以上内容,《文化产业分类》将“相关文化服务”归类为:
1、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包括:文具、乐器、玩具、印刷纸张、书写纸张、空白磁带、空白光盘、电影胶片、照相器材、摄影胶卷、游艺器材等的生产和销售活动;
2、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包括:新闻采编设备、广播设备、专业电视设备、电影设备、印刷专用设备、电视机、光碟机、收录机、音响设备等的生产和销售活动;
3、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包括:工艺品、摄影作品、专业设计等的生产和销售活动。

(三)关于行业小类的处理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按照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的,但从文化的角度观察,有些行业小类不是纯的文化活动。

如行业小类“知识产权服务”,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服务,只有版权服务属于文化活动。

为了在统计和管理中准确区分不属于文化产业的活动,我们在《文化产业分类》中对这类行业作了标记,并在附件中加以说明。

2、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有些行业划分得较粗,使得按行业划分文化产业时难以反映需单独观察的文化活动。

为此,我们在《文化产业分类》的部分小类(即行业小类)下增设了延伸层,以便科学、完整、准确地反映该行业所描述的文化活动。

(四)关于边缘文化活动的确定
在确定文化及相关产业时,有关方面提出将教育、体育和自然科学研究纳入文化产业。

我们认为,教育、体育和自然科学研究虽与文化有着紧密的联系,但它们已形成了自己完整的科学体系和分类体系。

如果将其纳入文化产业,有可能削弱整体分类的文化特征。

因此,《文化产业分类》暂不包括教育、体育和自然科学研究。

另外,对公园管理、游乐园、休闲健身娱乐等边缘活动是否纳入文化产业,也存在不同认识。

从表面看这些活动与文化的关系不太直接,但它们作为公众可直接参与的旅游娱乐消费,推动了我国文化市场的多元化发展和健康繁荣,反映了公众闲暇时间的分配和精神生活的质量,为此,我们将此类活动纳入文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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