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出庭申请书的
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精选3篇)

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精选3篇)现今社会公众的追求意识不断提升,我们会使用上申请书,正确运用申请书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我们该怎么写申请书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篇1申请人:**电器有限公司申请事项:通知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申请人与天津市***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贵院委托,由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对原告供应的楼宇对讲(可视)系统进行产品质量鉴定。
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于20xx年4月30日作出**号鉴定结论。
申请人认为,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现场勘验过程流于形式,缺乏专业水准。
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申请人:**电器有限公司代理人:20xx年5月7日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篇2某某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人俞某的委托,对其伤残等级以及伤后三期作出司法鉴定。
某某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12月17日出具某某司鉴所【20xx】临鉴字第14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具体理由如下:1、鉴定标准适用错误导致伤残等级评定偏高。
本案的鉴定对象俞某受伤后并未申请认定工伤,且本身已经年满55周岁,与某县天合胶合板厂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因此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既然不属于工伤,则依法不能适用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xx)》进行鉴定。
因此,申请人认为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标准适用错误并直接导致伤残等级评定偏高。
2、鉴定结论超出委托鉴定事项的范围,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
该鉴定意见书中第一页明确列明了委托鉴定事项,即工伤伤残等级评定和伤后误工损失日、护理期及营养补偿期评定。
其中并不包含因果关系评定。
然后该意见书的第三页“分析说明”中却直接作出以下表述,“被鉴定人俞某左眼孔原性视网膜脱离的损伤系20xx年12月25日发生的外伤所致,应予认定”。
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尊敬的法院:我是被告人(或原告)的鉴定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请求法院准许我出庭作证,以便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必要的证据和鉴定意见。
我是一名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对于本案涉及的相关问题,我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了解。
我所提供的证言和鉴定意见,将有助于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评价,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我在此申请出庭作证,希望法院能够给予审慎的考虑和积极的支持。
具体申请如下:一、出庭作证的理由本案涉及的问题与我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密切相关,我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准确的鉴定和评价。
我的证言和鉴定意见,将有助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二、出庭作证的内容我将根据法院的要求,对本案涉及的问题进行鉴定和评价,提供专业的证言和鉴定意见。
具体内容包括:1.对案件涉及的物品、文书、证据等进行鉴定和评价,提供专业的意见和结论;2.对案件涉及的技术、科学、医学等专业领域进行解释和说明,帮助法院理解相关的专业术语和概念;3.对案件涉及的其他问题进行鉴定和评价,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三、出庭作证的时间和地点我请求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安排我出庭作证。
具体时间和地点,由法院根据审理进程和需要进行安排。
四、出庭作证的保障为了保证我出庭作证的权利和利益,我请求法院提供以下保障:1.保障我出庭作证的安全和顺利进行;2.保障我在出庭作证期间的权利和利益,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3.保障我在出庭作证期间的专业权威和独立性,不受任何干扰和压力。
五、出庭作证的承诺我承诺在出庭作证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法院的规定,保持专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证言和鉴定意见,不隐瞒事实,不歪曲真相,不偏袒任何一方。
六、联系方式我的联系方式如下:姓名:XXX职务:XXX单位:XXX电话:XXX邮箱:XXX我请求法院在收到本申请书后,及时与我联系,确认出庭作证的具体安排和要求。
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尊敬的法官:
我是xx鉴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
定程序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本机构鉴定申请人 xx
公司就“xx 案件” 提出的鉴定请求,准备派出张三先生出庭作证,
现特此申请。
xx 公司就“xx 案件”提出的鉴定申请,本机构作出了相关鉴
定结论,是出于严谨客观的立场,出具了其鉴定结论报告。
对此,被
告未能提出合理异议,经过审查,报告结论充分证明了申请人的主张,也印证了本案件有关事实,应当得到有效认可。
未来 xx 公司xx 案件应当进行正式审理,为了完整、准确地了
解本案件的有关情况,并确保审理的公平,请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司法鉴定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会审本案件时准许本机构派出张
三先生出庭作证,以印证本案的事实真实性,提高本案的审理质量。
特此申请。
此致
鉴定机构代表 xx
xx 年 xx 月 xx 日。
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申请书

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申请书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在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是合法合理的,那么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申请书是怎样的?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怎么写申请书鉴定人出庭申请书申请人:XX电器有限公司申请事项:通知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申请人与天津市XX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贵院委托,由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对原告供应的楼宇对讲(可视)系统进行产品质量鉴定。
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于2009年4月30日作出XX号鉴定结论。
申请人认为,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现场勘验过程流于形式,缺乏专业水准。
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申请人:XX电器有限公司代理人:XXX2009年5月7日二、如何判断司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一)要看委托人向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真实与否。
由于《决定》实施后,委托主体不断扩大,那么在委托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当事人故意虚假的鉴定材料,如伪造病历、由其他人替代被鉴定对象进行鉴定等,其直接结果就是影响了鉴定意见的真实性。
(二)要看鉴定意见书形式是否合乎规范。
一份完整的司法鉴定文书都有相应的格式规范。
从文书规范中也可以发现相应的问题。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有二名或二名以上鉴定人进行鉴定。
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决定》要求司法鉴定人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根据相关的规定一份鉴定意见书除了司法鉴定人的签名外还必须加盖鉴定机构的公章。
鉴定意见书不符合规范也可能影响到鉴定意见书的效力。
(三)要看鉴定人是否出庭作证及质证的相关情况。
《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专家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专家鉴定人出庭申请书尊敬的法院领导:我是被告方的辩护律师,现向贵庭提交一份专家鉴定人出庭申请书,希望能得到贵庭的审批和支持。
案件中涉及的问题复杂而专业,需要专家鉴定人出庭提供专业的意见和证据。
鉴于此,我特此向贵庭申请,希望能够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鉴定人出庭,为本案提供专业的鉴定意见。
我要说明的是,专家鉴定人的重要性。
专家鉴定人是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他们通过对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和研究,能够提供客观、准确、科学的鉴定意见,对法庭的判决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
因此,在某些复杂的案件中,聘请专家鉴定人出庭进行鉴定是非常必要的。
我要说明的是,专家鉴定人出庭的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聘请专家鉴定人的申请。
法庭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聘请专家出庭,并在审理过程中听取专家的鉴定意见。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需要在开庭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专家的资格证书、工作经历等。
法庭在审查申请材料后,会根据案件的需要和专家的资质决定是否同意聘请专家出庭。
接下来,我要说明的是,专家鉴定人的选择。
专家鉴定人的选择应当符合案件的实际需要和专业要求。
一般来说,我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选择合适的专家:可以向相关专业协会、研究机构等咨询,寻求他们的推荐和建议;可以通过互联网、图书馆等途径查阅相关专家的资料和成果,进行评估和选择;可以通过与其他律师、法学专家等的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在选择专家鉴定人时,我们应当注重其专业背景、工作经验、行业声誉等方面的因素,确保其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性。
我要说明的是,专家鉴定人的权益保障。
作为专家鉴定人,他们的权益应当得到保障,包括合理的酬劳、充分的时间准备和鉴定、独立、公正的工作环境等。
法庭应当尊重专家的意见,不得对其进行干预和压力,确保其能够依法独立、客观地提供鉴定意见。
同时,专家鉴定人也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
尊敬的法院领导,专家鉴定人作为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起到重要的作用。
司法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司法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尊敬的法院:
我是xxx公司的一名司法鉴定人,现就本案请求出庭作证提出申请。
经过审查,我对本案所涉及的相关物品和事实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并提出了专业的鉴定意见。
我认为本案中涉及的物品和事实对于本案的审理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因此我非常希望能够在庭审中出庭作证,并对法庭和双方当事人做出详细的解释和阐述。
作为一名有着多年司法鉴定经验的专业人士,我对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责任非常自信,并对本案的处理和解决充满信心。
因为我了解每一项鉴定工作都有着自己独特的严谨程序和专业要求,因此我会认真地履行自己的鉴定工作职责,并确保我的鉴定结果准确可靠。
同时,我也非常珍视本次出庭作证的机会,希望通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工作实践,进一步增强双方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的信任和认识,并为本案的审理提供更加全面和详尽的证据和材料。
最后再次请求法庭允许我出庭作证,并在庭审中对相关物品和事实做出专业分析和解释。
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公司司法鉴定人日期:20xx年xx月xx日。
2024年鉴定人出庭申请书(2篇)

2024年鉴定人出庭申请书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及工作单位:与本案当事人关系:我作为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或者说明鉴定结论)。
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或者作虚假鉴定),愿负法律责任。
(签名)年月日2024年鉴定人出庭申请书(2)尊敬的法院:我是(申请人姓名),现就(案件名称)一案,向贵院递交出庭申请书,并请贵院核准。
一、本案基本情况我是(申请人姓名),系(申请人身份,如:原告、被告、第三人等),目前年龄(申请人年龄),户籍所在地为(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为(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为(联系电话)。
本案是(案件的类型: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案由为(案件的具体案由)。
现本案已移交贵院审理,我作为(申请人身份)感到有必要出庭申请,以全面阐述本案事实、提供证据,并对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进行辩论和答辩,以便贵院更全面地了解案件实情。
二、出庭理由1. 本案事关申请人的利益权益作为本案中的(申请人身份),我对案件结果具有直接利益关系。
本案事关我(如:财产权益、名誉权益、人身安全等),因此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重大影响。
2. 法庭现场陈述能更全面地表述案件事实出庭能够使我在法庭现场直接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再结合法庭提出的问题,从而更充分而准确地向贵院呈现案件的真相。
出庭能够有效规避信息传递不准确、偏差以及可能产生的误解,进一步确保法院能够更好地理解案件。
3. 参与辩论和答辩作为(申请人身份),我认为自己有能力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并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辩词提出反驳意见。
出庭能够使我在法庭辩论环节中有机会积极参与,发表自己的见解和意见,提供更多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通过参与辩论和答辩,我有信心能够更全面地、有力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三、出庭申请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案件有当事人出庭请求的,法院应当准许。
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鉴定人出庭申请书篇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xx区人民法院:关于贵院受理的xx等诉xx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本案关键是被告xx市人民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已由贵院委托四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出具的xx鉴(XX)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贵院(XX)旌民初字第1049号《通知》申请人已收悉,现申请人认为xx鉴(XX)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有以下明显错误,其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一)歪曲患方陈述。
鉴定书称患方意见“血糖控制上存在不足”“患者入院时肝功检查无异常”。
事实上,血糖控制不是不足,而是高的离谱;患者本来就是因为右上腹疼痛,肝功异常前来该院治疗,却被诊断为“消化性溃疡”、“肠梗阻”、“结肠癌”,到10月4日,病人临死前10来小时,其会诊记录单上依然是“消化性溃疡”、“腹部包块”、“不完全性肠梗阻”的诊断。
而尸检报告的结果是死者既没有“消化性溃疡”、也没有“不完全性肠梗阻”、更没有“腹部包块”、“结肠癌”。
(二)对分析说明的质疑1、分析称院方对采集病史、查体、X片检查,符合诊疗常规。
事实上经治医师责任心极差,根本未能采集出真实的病史,左右不分。
病人明明是右上腹疼痛,被当做左上腹疼痛;并把病人陈述的肝脏损害问题误诊为“消化性溃疡”,还告诉患者院外考虑肝脏损害是错误的,必须按照溃疡病治疗!同时,xx未能认真对患者进行查体,由此造成没有大问题的左上腹出现了左上腹压痛;而有明显病理改变的右上腹却被“肝区无叩痛”;而右上腹有无压痛这一重要的体征却被各级医生所忽略!作为医生,这是一个非常低级的错误,同时也是非常原则性的错误,当然也是致命的错误。
正因为这一个细节的遗漏导致了一系列的诊疗失误:①9月4日血生化提示GGT、ALP明显升高,CHE明显降低;9月6日,彩超检查提示“肝大,肝脏实质弥漫性异常”,而xx却在9月8日给病人下达了可以导致GGT、ALP升高的“莫沙必利”处方;并于9月10日违规给用“特殊使用类”抗菌素“头孢米诺”和“限制性使用类”抗菌素“奥硝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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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申请书的有关鉴定人出庭申请书的范文鉴定人出庭申请书第一篇: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xx区人民法院:关于贵院受理的xx等诉xx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本案关键是被告xx市人民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已由贵院委托四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出具的xx鉴(2013)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贵院(2013)旌民初字第1049号《通知》人已收悉,现人认为xx鉴(2013)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有以下明显错误,其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一)歪曲患方陈述。
鉴定书称患方意见“血糖控制上存在不足”“患者入院时肝功检查无异常”。
事实上,血糖控制不是不足,而是高的离谱;患者本来就是因为右上腹疼痛,肝功异常前来该院治疗,却被诊断为“消化性溃疡”、“肠梗阻”、“结肠癌”,到10月4日,病人临死前10来小时,其会诊记录单上依然是“消化性溃疡”、“腹部包块”、“不完全性肠梗阻”的诊断。
而尸检报告的结果是死者既没有“消化性溃疡”、也没有“不完全性肠梗阻”、更没有“腹部包块”、“结肠癌”。
(二)对分析说明的质疑1、分析称院方对采集病史、查体、X片检查,符合诊疗常规。
事实上经治医师责任心极差,根本未能采集出真实的病史,左右不分。
病人明明是右上腹疼痛,被当做左上腹疼痛;并把病人陈述的肝脏损害问题误诊为“消化性溃疡”,还告诉患者院外考虑肝脏损害是错误的,必须按照溃疡病治疗!同时,xx未能认真对患者进行查体,由此造成没有大问题的左上腹出现了左上腹压痛;而有明显病理改变的右上腹却被“肝区无叩痛”;而右上腹有无压痛这一重要的体征却被各级医生所忽略!作为医生,这是一个非常低级的错误,同时也是非常原则性的错误,当然也是致命的错误。
正因为这一个细节的遗漏导致了一系列的诊疗失误:①9月4日血生化提示GGT、ALP明显升高,CHE明显降低;9月6日,彩超检查提示“肝大,肝脏实质弥漫性异常”,而xx却在9月8日给病人下达了可以导致GGT、ALP升高的“莫沙必利”处方;并于9月10日违规给用“特殊使用类”抗菌素“头孢米诺”和“限制性使用类”抗菌素“奥硝唑”。
②9月6日,胃镜检查已经排除“消化性溃疡”的诊断,可是,患者从入院至死亡一直使用“泮托拉唑”!加重了肝脏的损害。
③转外科后xx换用“特殊使用类”抗菌素“哌拉西林舒巴坦”,并给糖尿病患者输入包括“卡文”在内的大量高浓度葡萄糖,却不给够足以对抗的胰岛素。
如此等等,均是严重不符合诊疗常规的行为。
2、鉴定书分析黄疸的成因基本排除了病毒所致,那么,可能性最大的因素就是应该是药物所致!这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医学司法鉴定所的尸检报告中已有明确分析,即“急性重症肝炎多由病毒或药物因素引起”。
而本例患者本来就因为肝功异常前来就医,又被院方使用了13种有损肝脏的药物,其中的'“卡文”、“头孢米诺”对肝功受损的病人是明令禁止使用的!而xx鉴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故意模糊概念,不对药物因素进行任何分析,因此,其结论没有公信力!3、鉴定书称胆红素升高,ALT、AST没有同步明显升高,所以不能判明病因,这是非常荒唐的逻辑!依据多次生化检查结果提示ALP、GGT、TBA明显升高,而CHE却明显降低,结合尸检时的淤疸表现,这些都强烈提示存在药物性的肝实质性损害。
鉴定人为何对明显的客观事实视而不见,避重就轻、避实就虚?4、用药明显不符合正确的临床诊疗思路。
患者因肝功受损前来就医,院方不是采取积极的护肝治疗措施,同时注意控制血糖,停用所有可能加重肝脏损害的药物,而是违犯规定滥用抗菌素,乱用制酸剂、且大量使用有损肝脏的药物,这也符合规定?5、鉴定报告称治疗中曾发生两次血糖升高,测定血糖14.72mmol/L,还不能排除输液时采血。
事实上,9月3日,患者入院当日血糖仅5.26mmol/L,转外科后,自9月18日才出现明显的血糖升高,至9月29日,患者测定血糖值14mmol/L以上者高达30次!其中,9月19日21:00更是高达22.8mmol/L!且排除了输液的干扰,如此血糖水平与患者病情恶化没有关系吗?就以上质疑,申请人已有明确的事实及证据,同时,申请人已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向贵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并提交重新鉴定,请求对被告xx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申请人认为,司法鉴定在实质上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得出的判断性意见,其本身仍然是鉴定人对鉴定对象的主观认识(更何况申请人已对该鉴定意见书提出若干有充分事实及证据的质疑),为了确定其有无证明力或者证明力大小、强弱,因此,应当为鉴定结论进行法庭质证,故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管理通则》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等,以上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
四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的xx鉴(2013)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虽为贵院委托鉴定,但为确认其证明力,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民事审判公正,故特向贵院申请xx鉴(2013)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请予以批准!第二篇:鉴定人出庭申请书范文申请人:**电器有限公司申请事项:通知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申请人与天津市***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贵院委托,由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对原告供应的楼宇对讲(可视)系统进行产品质量鉴定。
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于2009年4月30日作出**号鉴定结论。
申请人认为,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现场勘验过程流于形式,缺乏专业水准。
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申请人:**电器有限公司代理人:第三篇: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王康庭律师通讯地址:海口市金贸区国贸大道景瑞大厦B座1803室申请事项: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陈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一案,申请人是陈某的辩护人。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向贵院提交了由海南省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琼医鉴2006-009号)。
该鉴定书认定陈某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王某的死亡存在部分因果关系。
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中存在诸多事实不清的地方。
为了解决本案涉及医学专业方面的问题,更好地查明本案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通知参与上述鉴定的专家组出庭。
请贵院通知。
此致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申请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王康庭律师二00七年一月四日第四篇:鉴定人出庭申请书范文xx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与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经贵委员会委托,由xx司法会计鉴定所进行鉴定。
xx司法会计鉴定所于2013年7月27日作出xx司会鉴所(2013)会鉴字第010号《鉴定意见书》。
申请人认为,鉴定人作出“xx有限公司在xx宾馆施工完成的智能化系统的工程造价240584.91元”鉴定结论缺乏依据。
根据《仲裁法》第四十四条关于:“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之规定,特申请贵委员会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此致申请人:xxx委托代理人:第五篇: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关于贵院受理的xx等诉xx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本案关键是被告xx市人民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已由贵院委托四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出具的xx鉴(2013)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贵院(2013)旌民初字第1049号《通知》申请人已收悉,现申请人认为xx鉴(2013)临鉴字第1xxxx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有以下明显错误,其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一)歪曲患方陈述。
鉴定书称患方意见“血糖控制上存在不足”“患者入院时肝功检查无异常”。
事实上,血糖控制不是不足,而是高的离谱;患者本来就是因为右上腹疼痛,肝功异常前来该院治疗,却被诊断为“消化性溃疡”、“肠梗阻”、“结肠癌”,到10月4日,病人临死前10来小时,其会诊记录单上依然是“消化性溃疡”、“腹部包块”、“不完全性肠梗阻”的诊断。
而尸检报告的结果是死者既没有“消化性溃疡”、也没有“不完全性肠梗阻”、更没有“腹部包块”、“结肠癌”。
(二)对分析说明的质疑1、分析称院方对采集病史、查体、X片检查,符合诊疗常规。
事实上经治医师责任心极差,根本未能采集出真实的病史,左右不分。
病人明明是右上腹疼痛,被当做左上腹疼痛;并把病人陈述的肝脏损害问题误诊为“消化性溃疡”,还告诉患者院外考虑肝脏损害是错误的,必须按照溃疡病治疗!同时,xx未能认真对患者进行查体,由此造成没有大问题的左上腹出现了左上腹压痛;而有明显病理改变的右上腹却被“肝区无叩痛”;而右上腹有无压痛这一重要的体征却被各级医生所忽略!作为医生,这是一个非常低级的错误,同时也是非常原则性的错误,当然也是致命的错误。
正因为这一个细节的遗漏导致了一系列的诊疗失误:①9月4日血生化提示GGT、ALP明显升高,CHE明显降低;9月6日,彩超检查提示“肝大,肝脏实质弥漫性异常”,而xx却在9月8日给病人下达了可以导致GGT、ALP升高的“莫沙必利”处方;并于9月10日违规给用“特殊使用类”抗菌素“头孢米诺”和“限制性使用类”抗菌素“奥硝唑”。
②9月6日,胃镜检查已经排除“消化性溃疡”的诊断,可是,患者从入院至死亡一直使用“泮托拉唑”!加重了肝脏的损害。
③转外科后xx换用“特殊使用类”抗菌素“哌拉西林舒巴坦”,并给糖尿病患者输入包括“卡文”在内的大量高浓度葡萄糖,却不给够足以对抗的胰岛素。
如此等等,均是严重不符合诊疗常规的行为。
2、鉴定书分析黄疸的成因基本排除了病毒所致,那么,可能性最大的因素就是应该是药物所致!这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医学司法鉴定所的尸检报告中已有明确分析,即“急性重症肝炎多由病毒或药物因素引起”。
而本例患者本来就因为肝功异常前来就医,又被院方使用了13种有损肝脏的药物,其中的“卡文”、“头孢米诺”对肝功受损的病人是明令禁止使用的!而xx鉴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故意模糊概念,不对药物因素进行任何分析,因此,其结论没有公信力!3、鉴定书称胆红素升高,ALT、AST没有同步明显升高,所以不能判明病因,这是非常荒唐的逻辑!依据多次生化检查结果提示ALP、GGT、TBA明显升高,而CHE却明显降低,结合尸检时的淤疸表现,这些都强烈提示存在药物性的肝实质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