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公证程序证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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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审查与采信的调研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审查与采信的调研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审查与采信的调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由于公证文书在证据效力上具有优势地位,为解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隐蔽性强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所以当事人申请公证机构对证据进行保全的情况越来越多。

实践证明,通过公证机构收集、固定和保存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证据更加真实、准确、全面和充分,更加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更加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因此,公证证据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部分公证证据还存在一定瑕疵,如公证程序不合法、取证步骤不完整、公证书内容与客观情况不符等。

这些瑕疵不仅影响到公证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而且由于不同法院对瑕疵公证证据的审查和采信标准不同,使得判决结果难以统一,也影响到了司法权威。

为此,我们成立调研组,对2007年至2009年全省法院审结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到的公证证据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调研,对其中存在瑕疵的公证证据的表现形式和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研究,同时就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采信有瑕疵的公证证据和公证机构如何避免瑕疵证据提出了具体的意见。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通过发调查函、查阅案卷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收集相关情况,并听取了相关法院、公证协会和部分专家的意见。

现将调研情况总结如下,以此指导全省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正确审查和采信公证证据,同时也有助于公证机构规范其自身的公证行为,降低公证工作的职业风险。

一、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的基本情况和特点从调研情况看,近几年我省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涉及公证证据的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公证证据的绝对数量和所占比重均增长迅速2007年至2009年,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5583件,其中2007年1291件,2008年1694件,2009年2598件。

在这些案件中,涉公证证据的案件高达3656件,占案件总数的65.48%,其中2007年764件,2008年1007件,2009年1885件,分别占当年审结案件总数的59.18%、59.45%和72.56%。

浅析继承公证中的证据核实

浅析继承公证中的证据核实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所在单位 人事部 门、派 出所 、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被继承人 的亲属关 系证明和医院等机构 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等 ;四是 电话 、传 真核 实。通常采用 打电话或者发传真到相关单位和个 人对被继承人 的死亡情 况 、被继承人 的亲属关 系等予 以确认 。 公证员在对当事 人提供 的单位 书面证 明进 行调 查时 应注 意 的事项
浅 析 继 承 公 证 中 的 证 据 核 实
王柯 然
继承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 和继承人的 申请 ,依法 证 明继承人 的继承行为真实性 、合法性 ,确认 继承人 的继承权 的活动 。 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诸多业务中较为常见的一项业务 ,但是也是 复 杂程度相对较高 的一项业务 。因为有些当事人企图获取更多 的利 益或者 出于省事 的目的,而 向公证员提供假证据 ,使得公证员的工作增 加了一 些 困难和风险 。对 当事人的继承资格认定 ,需要公证员在办理继 承公 证 时认定一 系列 的证据和事实 ,这其 中的关键就是对证据核实工作 要做到 认真仔 细。 正确核实认定证 明材料影 响着公证书 的使用效力 、决定着 继承的顺 序 与形 式 的适 用 。 公证 书的灵魂是证 明对象 的真实性 。公证书 的真实性需要 包含 以下 几个方 面 :申办公证 当事人身份 的真实性 、当事人意 思表示 的真实性 、 公 证证 明对象即法律 事实、法 律行 为和法律 文字 的真实 性。如果不能保 证公正书的真实性 ,那公证 书也就丧失 了其基本 的效 力——证 据效 力 , 这是公证执业过程中出现频率最高的风险 ,也是 导致公证 书被相反证 据 推翻 ,公证效力丧失的最主要原因。公证 书的使用效力 ,说到底是公证 书的内在质量 ,公证界人士把 公证 的质 量看成 是公证 的生命线 。因此 , 在办理继承权公证中 ,对证明材料的认定看得十分重要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 ,“ 继承开始后 ,由第 一顺 序继承人继承 ” ,第一顺 序继承人 全部死亡可引起第二继承顺序 的发生 ; “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 继承人 死亡 的 ,由被继 承人的子 女晚辈直 系血 亲代位继承” ;“ 被继承人 死亡后遗 产尚未分割 时 , 继承人 的死亡 ,可引 起转继承 的发生 ” ;“ 遗嘱继承中 ,遗嘱继承人先 于遗 嘱人死亡 时,遗 嘱 失效 ,可 引起法定继承 的发生 ” 。可见 ,对证 明材料 的核实认 定 ,对继 承顺序与形式 的适用或变更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 有这样 的一个案列 :张女士前来公证处咨询继承公证 ,她 自称因为 小 区要拆 迁 , 所 以要将 和已经过世 的丈夫共有 的房子过户 到 自己和女儿 的名下 ,以方便 获得拆 迁赔偿 款。公证人员询 问张女士后 得知 ,张女士 过世的丈夫张先生在张女士之前有过一段婚姻 ,育有一 女 ,后与张女 士 婚 姻关 系存续期 间没有 生养子 女,张先生 的父母均先于 张先生死亡 ,张 女士 自己也没有其他 的子 女并 且在张 先生 去世之 后至今 都没 有 婚姻记 录。张女士表示现在要和 自己的继 女共同继 承张先 生遗 留的房产 。 在与张女士的交谈过程中 ,虽然张女士神态 自 若 ,但是她言词上 有 前后不一致 、矛盾的地方 ,使得公证人员产 生疑虑 。在对 张女士提供 的 张先生户 口所在地居委会和办事处 开的证 明进行核 实的时候 ,居委会 和 办事处均表示之所以在张先生的证明上盖章是依 据张先 生生前所在 的私 企提供 的证 明,但对于张先生具体的家庭情况并不清楚 。 为 了确定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实际情况 ,公证人员再次前往 张先生 生前和张女士居住的小区 了解情况 ,得知张先生除了张女士所说 的两段 婚姻 ,还有其他的婚姻状况 ,并且育有多名子女。 当公证人员就所调查的情况 向张女士核实时 ,张女士并没有 积极解 释 ,间接默认 了还存在其他 的继承人 。 结合 以上案例我们所知通过认定一系列证据和事实来确定 当事人 的 继承人资格是继承公证的核心部分 。公证人员在办理继承权过程 中要做 到继承事实清楚 ,法律关 系 明确 ,做 到审 查细致 认真 、核实 取证 是关 键 。继 承公证 中的审查 、核实取证 ,直接涉及到对 当事人实体 权利 的认 定 ,只有认 真审查 、核实各种证据材料 ,才能保证公证质量 。 继承权公证证据 审查 ,指的是在办理继承公证案件 时 ,公证人员在 职权 范围内依法对材料加 以核实 以取得证据 的活动 。常应用 于继承公证 业务 核实取证 的方法 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 : 一是与 当事 人谈 话 ,制作谈 话记 录。办理公证 时 ,公 证员对 当事 人进 行 询问 ,查 明被继 承人 的死 亡、设立遗嘱 、亲属关系 的情况 ;二 是 证人 调查 笔 录。对 当事人 的谈 话 ,通过询问证人 的方式进行证实 ;三是单位书 面证 明。在 当事人前来 咨询 和正式 申请继 承公证 时 , 应 当让 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被 继承人生前

论继承公证中的证据审查范文_毕业论文范文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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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继承公证中的证据审查范文继承公证是各公证机构经常办理的一项业务,也是公证机构诸多业当中最容易出现错证的公证事项之一,同时也是涉及错证赔偿风险最大的一项公证业务。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论继承公证中的证据审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平时公证工作的实际经验,围绕继承公证过程中的证据审查、核实和确认,对公证证据运用和公证实务方面的一些有关问题,进行一点粗浅的理论探讨。

一、继承公证中的法律关系依照《公证法》第二条的规定,在继承公证法律关系中的证明主体是公证机构和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并不是公证员和当事人。

继承公证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指由继承法律规范所确定的,由申请继承公证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并由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证据来确定的当事人享有继承遗产的资格。

继承公证程序的开始,是基于继承公证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的继承公证申请,公证机构不能主动为当事人办理公证,这一原则与人民法院的立案原则相同。

在法学界一般认为,举证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指当事人对所主张的权利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指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证明结果。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办理公证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笔者认为公证活动中的证明责任主要是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承担的义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主要承担的是依照法律、法规对公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的责任。

二、继承公证中证据的审查和判断继承公证中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是证据核实的关键,是出具继承权之前必须进行的法定程序。

公证事项可分为程序性公证和实体性公证,公证事项的审查也可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所谓公证机构对证据的形式审查,是指公证机构依据职权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

浅议继承权公证中证据核实的方法与风险

浅议继承权公证中证据核实的方法与风险

浅议继承权公证中证据核实的方法与风险继承在广义上是指对死者生前权益义务的继受,在狭义上是指单纯对死者生前财产权益的继受。

继承权公证是民事公证中一项较为常见而又比较复杂的业务,它涉及社会、家庭的各个角落,是国家公证机构依照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证明哪些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证明其继承活动真实、合法。

公证人员在办理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如何样做到继承事实清晰、法律关系明确,不仅要做到对当事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书面审查、详细询问及做好当事人的谈话记录,关键在于做好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

继承权公证中的调查取证直截了当涉及到当事人实体权益的认定,因此调查取证工作专门重要且困难,本文依据公证实践,对继承权公证中证据核实的方法与风险,作一初探。

一、继承权公证中证据核实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9条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办理公证事项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规那么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予以协作。

〞在办理继承权公证业务中调查取证途径和方法要紧有以下几点:(一)、通过询问当事人,以查明当事人及被继承人的身份、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被继承人的死亡情形、被继承人一辈子前有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凭证、有无在外地和国外的继承人、有无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继承人是否继承的意思表示等。

在制作询问笔录中要警告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和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如有虚假陈述,将承担法律责任。

但当事人出于种种目的,有时会隐瞒部分事实,这就需要我们作进一步的调查。

(二)、当事人前来咨询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告知其在下次正式来办理公证时补充提供被继承人一辈子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籍底册)及被继承人一辈子前所在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公证证据法律规定(3篇)

公证证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证据,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依法出具公证证明的法律文书。

公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权威性,是司法实践中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

本文将围绕公证证据法律规定,从公证证据的概念、种类、效力、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证证据的概念公证证据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审查、确认,并出具公证证明的法律文书。

公证证据具有以下特点:1. 客观性:公证证据是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具有客观性。

2. 完整性:公证证据是对事实和文书的全面、系统的证明,具有完整性。

3. 有效性:公证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司法实践中的证据使用。

4. 保密性:公证证据涉及个人隐私,公证机构对其负有保密义务。

三、公证证据的种类根据公证对象的不同,公证证据可分为以下几种:1. 民事法律行为公证:包括合同公证、继承公证、赠与公证、委托公证等。

2.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包括出生公证、死亡公证、学历公证、婚姻公证等。

3. 文书公证:包括房产证、行驶证、营业执照等。

4. 其他公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公证。

四、公证证据的效力公证证据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 推定效力:公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得到法律推定。

2. 免证效力:公证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作为证据直接使用,无需再次审查。

3. 强制效力:公证证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强制执行力。

4. 排他效力:公证证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排他性,其他证据不得与之相冲突。

五、公证证据的程序公证证据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申请:申请人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 审查:公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3. 记载:公证机构将申请事项、审查过程和结果记载于公证证明中。

浅谈如何完善公证证明材料的审查

浅谈如何完善公证证明材料的审查

证 明材 料 的 提供 、收 集 、审 查 必须 符 合公 证 活 动 的要 求 。首 先 证 明 材料 的审 查 是 指公 证 机 构依 照 法 定 程序 ,对 证 明材 料 验证 证 明 材 料 的表 现 或者 存 在 的形 式 是 否违 法 ;其 次 审 查证 明 进 行 审 查 、核 实 、确定 证 明材 料 是 否具 有 真 实性 、关 联 性 和合 材料 是否 违反 公证 活动 所应 符合 的程序 。
( 如 《 房地产权证 》、 《 山林权证 》、 《 车辆行驶证》、 《 股权 证 》、 《 储蓄存折 》等 。这些证明材料一般都由申请办理公证 为 。证 明 材 料 的查 证 和判 断 ,两者 密 切 相连 、环环 相 扣 。一 般
的当事人 自己提 供 ,由相关 的业 务 主管 部 门出具 。 二 、公 证 证 明材 料 的 审查 情况 下 ,我 国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民事诉 讼 证 据若 干 规 定 》规 定 了若 干判 断规 则 ,公 证领 域 可直 接使 用 。如 《 规 定 》第9 条规
3 . 判 断 规 则 证 明材 料 的 判 断是 指 公证 机 构 确 认证 据 资 格 和证 明 力 的行
在 公 证 活动 中 ,公证 员 应 多 方位 、立 体 式审 查 。 对 当事 人 定 的 当事 人无 需 举 证 证 明 的事 实 ( 众 所周 知 的事实 ; 自然规 律
提 交 的证 明材 料 的审 查 应 当 区分 形 式审 查 和 实质 审 查 。从 《 公 及定 理 ;根 据法 律 规 定或 者 已 知事 实 和 日常生 活 经验 法 则 ,能
构 对 文 书上 的签名 、印 鉴 、 日期 的 公证 及 对 文 书 的副 本 、影 印
对 于某 些 特殊 的证 明材 料 ,须 遵循 以下 规则 来 审查 :

公证书证据效力审查探讨

公证书证据效力审查探讨

公证书证据效力审查探讨摘要:公证书作为诉讼证据具有高于一般证据的证明效力,但在实践中其效力又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造成某些公证上的错误,使其公信力下降。

因此需要对公证书的证据效力进行审查。

本研究以解决此问题为目的,探索构建公证司法审查制度,明晰其概念内涵,从三个角度分析构建该制度的可行性,并试图勾画该制度得以实施的策略。

关键词:公证书;证据效力;审查;公证司法审查制度公证书的价值在于其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而且法律效力远远高于其他书证,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1]。

那么,当公证书存在错误的时候,而且人民法院依此作出裁判的时候,当事人应该如何寻求权利救济呢?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的效力被推翻后又应该如何进行处理?已有的公证复查制度并不能有效地解决该问题,因此,本文就该问题提出制度构想———公证司法审查制度,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救济人的需求。

一、何谓公证司法审查制度目前学术上没有明确的公证司法审查的概念。

有学者提出与此类似的概念叫做“对公证书进行司法裁判”[2],即人民法院应该对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裁判,但这一提法较为笼统。

因为公证书本身仅仅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一个载体,针此称为公证司法审查更为合适。

公证司法审查制度应该是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厉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或以公证机构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除对权利义务进行依法裁决外,需对案涉公证书进行全面和实质性审查并予以明确其效力的制度。

公证司法审查不是仅仅针对公证书效力提起诉讼的制度,而应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进行。

一方面现有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当事人仅就公证书效力提起诉讼不予受理,公证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不应该与现有的法律有着明显的矛盾。

另一方面,单独设立一项新的程序制度会为法院增加极大地负担,产生不必要的诉累。

二、何以立足———公证司法审查制度可行性分析(一)法院具备进行公证司法审查的能力。

浅析公证证明材料的收集与审查

浅析公证证明材料的收集与审查

浅析公证证明材料的收集与审查发表时间:2019-07-03T16:38:19.953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10期作者:俞子森[导读] 摘要:公证是实体与程序相统一,即要重视实体审查,又要严格按办证程序。

福建省龙岩市闽西公证处摘要:公证是实体与程序相统一,即要重视实体审查,又要严格按办证程序。

公证证明材料的收集与审查是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集中体现,是公证程序的核心环节,是保证公证质量、提升公信力的重要手段,达到真实、合法的目的,实现预防纠纷的功能。

笔者在办证、审批以及处理公证案件复查、投诉过程中,深感公证证明材料的收集与审查在公证证明活动中的重要性。

最为深刻的是在处理一件死亡公证核查案件时,因为办理公证案件的公证处和公证员不同,在收集与审查证明材料时把握的程度也不同,最终导致产生了不同的公证结果。

笔者将通过分析此案件,提出粗浅见解,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证明材料;证据;证据规则;立法一、问题的提出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死亡,对于自然人而言,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事实,它直接导致自然人主体消灭,婚姻关系解除以及继承开始等诸多法律后果,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在公证实践中,死亡事实常见于死亡公证、出生公证、亲属关系公证、继承公证等,其中死亡公证是直接以死亡事实为证明对象的证明活动,是普通的公证事项。

即使如此,笔者曾发现在同一执业区域内不同公证处就同一死者出具了不同死亡时间的两份死亡公证书。

死者家属为了在台湾地区申领一笔补助款,需要办理一份死亡公证书。

死者家属委托其弟弟在A公证处(以下简称A处)申办一份死亡公证书,提供了死者的户口簿、疾病证明书、托老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用以证明死者的死亡事实。

时隔五个月之久,死者家属亲自来到B公证处(以下简称B处)申办一份死亡公证书,提供了死者的户口簿、托老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同样用以证明死者的死亡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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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公证程序证据审查
【摘要】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法制建设的持续进行,对我国公证事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证据审查工作作为保证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关键内容,也是公证事业工作人员必须细致深入实施的基本工作。

本文首先概述了公证程序证据的含义,进而证据属性、证据审查重点以及审查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关键词】公证程序;证据;审查;属性;方法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最基本的治国方略,也是维系我国的社会稳定与安宁的重要因素。

公证事业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工作对于维护法律公正公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实现公证工作的深入与细化,必须将证据审查工作落实到位。

一、公证程序证据审查概述
公证证据是指对于需要公证事项,经由公证机构部门据以调查清楚事实,并将其作为适用法律依据。

由于近年来当事人骗取公证书的案例逐渐增多,对于保持公证工作的合法、客观、公平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公证证明材料的真实可信程度、与公证事项的关联程度均需要公证事业工作人员的审查判断。

公证人员通过考察以及证据收集,对公证材料进行真伪判断,分析证据对于全部事实的公证力度,进而使得公证事项的法律与客观事实的真实性。

在公证过程中,需要全面的对证据进行认识分析,以保证完整的把握公证事项的真实性。

证据作为当事人向公证事业机构提交的案件事实的主要材料,也是公证部门对公证事项进行鉴定与审查公正的主要途径。

作为公证程序中的有力证据,材料必须具备以下特点:客观真实,公证程序证据审查中的证据必须真实可靠,绝不能是虚假伪造的;相关性,相关性是指需要证据材料必须与需要公证事项具有必然的联系,能够为公证程序进行提供事实依据;合法性,合法性主要是指公证程序证据必须严格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搜集提交,满足法律的基本规定。

二、公证程序中证据审查重点分析
对于公证程序证据审查而言,证据和案件是客观存在,而且是相互关联的,因此公证人员的主要工作是对这种客观存在进行主观认识,在公证工作中,证据审查重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案件当事人的涉及人数、当事人身份以及民事行为能力等有关方面的公证证据
身份审查主要是用于确定公证案件是否为其本人直接参与行为,对于涉事当事人身份的审查主要是对其身份证、户籍证以及职业或者学习参军证明等。

(二)反应公证案件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证据
某些情况下,公证案件的当事人为了利益追求,对公证机构隐瞒部分事实,或者是侵犯了其他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公证证据审查以保护当事人的所有合法权益。

(三)对于需要公证事项在具体情况、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等方面的证据
根据我国的《公证程序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公证事项的行为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对于违反啊律法规的公证事项,应由公证人员向当事人提出纠正措施,直至证据审查满足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否则应当拒绝受理。

(四)文书的内容必须清晰、妥善合理,签名印章签写加盖齐全
对于这一部分的证据审查,主要是确定签名以及印章真实无造假,公证的文本内容与原本完全相同。

对于伪造签名、印鉴或者文书内容的,必须教育制止并拒绝办理。

(五)证据材料的真实可靠性审查
对于证据材料真实可靠性的审查,主要是确定证据是否为原物,与公证案件是否向关联,证据获取渠道是否合法,证据提供人是否回避了与案件当事人的各项利害关系。

三、公证程序证据审查主要方式
(一)直接调查
直接调查是公证程序证据审查工作中最为直接,也最为关键的内容,如果公证处工作人员经过审查认为公证证据缺乏或者是真实度不足,必须通知公证案件当事人进行补充证据。

直接调查是避免由于当事人伪造隐瞒证据造成虚假公证,提高公证工作水平,保护国家及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关键。

直接调查主要包括询问、书面证据查询、现场物证提取以及向相关单位委托调查等几种形式,在公证程序中,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运用。

(二)矛盾分析法
矛盾分析法主要是对于公证程序的关键证据、证据与案件的真实性或者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进行必要的分析。

如果在公证工作过程中,发现矛盾必须及时分析原因,并通过再调查或者扩大证据内容进行处理。

(三)证据鉴定
证据鉴定是指组织具有专业资格,能够提供真实可靠鉴定报告的鉴定单位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分析。

现阶段在公证程序中使用较多的主要包括医学、产品或者工程质量等方面的鉴定。

(四)证据材料鉴别法
证据材料鉴别的主要内容是对证据材料的真实程度进行渐变,明确证据的本质。

通常情况下证据材料鉴别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当事人或者其他案件参与关系人是否提供了虚假证据;是否因为受到其他因素影响提供了不准确的证据;环境及其他情况变化是否会对证据产生影响;证据在传送或者转录过程中是否出现错误;公证人员是否在鉴定过程中由于失误导致证据出现差错。

(五)证据比对
证据比对是指通过将现有证据材料与其他证据进行对比,进而审查确定证据的真实程度。

对于证据的比对,首先应确保证据的比对综合全面,避免对部分相关证据进行比对错误引导公证审查判定结果。

其次,证据的比对应避免由于主管的认识,忽略了证据之间的彼此关系。

四、结语
对于从事公证事业的公证人员,只有细致深入的开展证据审查工作,并全面把握证据来源、主要内容以及特点、证据关联等基础环节方面,才能确保公证程序证据的真实可靠,这有利于提高公证工作水平,保证公证工作的整体质量。

参考文献:
[1]龠剑英.法律真实,客观真实,谁是公证真实性原则的最佳选择[J].中国公证,2005(03).
[2]薛凡.寻求“静态司法”与“动态司法”的完美契合——强制执行公证办证规则中引入质证程序的思考[J].中国司法,2007(5).
[3]乔久茂,詹爱萍.公证调解在构建我国ADR体系中的比较优势(下)[J].中国公证,2010(12).
[4]暴婕,张庆东.大陆法律强势公证制度与ADR的内在契合——对公证调解职能的再认识[J].中国公证,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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