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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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2003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2003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2003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2003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就2003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评审时间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省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月1日至9月15日;各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及市、县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评审材料的时间由各市人事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9月份起为全省高、中级评委会开展评审活动时间。

各级评委会应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整个评审工作。

二、评审条件(一)今年申报、评审原则上仍实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二)2003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各语种及类别、级别的合格标准见下表:┌─────────────┬────────┬────────┬──────────┐││A级│B级│C级│├────┬────────┼────────┼────────┼──────────┤│英语│综合│60 │55 │50 ││├────────┼────────┼────────┼──────────┤││理工│60 │60 │50 ││├────────┼────────┼────────┼──────────┤││卫生│60 │55 │50 │├────┴────────┼────────┼────────┼──────────┤│日语│60 │50 │55 │├─────────────┼────────┼────────┼──────────┤│俄语│60 │60 │60 │├─────────────┼────────┼────────┼──────────┤│德语│60 │55 │60 │├─────────────┼────────┼────────┼──────────┤│法语│60 │60 │60 │├─────────────┼────────┼────────┼──────────┤│西班牙语│60 │55 │60 │└─────────────┴────────┴────────┴──────────┘(三)从我省实际出发,在外语成绩要求上,根据系列(专业)、年龄、地域的不同区别对待:1、高等学校教师(不含党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仍按规定的外语条件执行。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

附件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单位)")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

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

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

根据评审需要分级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

各等级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并指定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向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可申请跨校竞聘、申报,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关于广东省评职称文件

关于广东省评职称文件

法如下:一、评定对象: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委托人事代理,必须在岗在职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认定对象、条件:1、国家统招大中专毕业生可直接认定职称。

2、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以认定条件中专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可以认定“员”级;大专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专业工作二年,可以认定“助理”级;本科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可以认定“助理”级;硕士: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以认定中级;博士:毕业当年可以认定中级;双学士或研究生班结业:毕业当年可以认定“助理”级;读研究生前从事助理工作二年,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者,可以认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三、评审对象、条件:1、国家统招制大中专毕业生和通过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考试、成人教育、电大、函授等教育方式,取得国家承认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

2、初、中、高级评审条件中专:见习期满一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可申报“助理”级任职资格;从事工作满二十年以上,其中受聘助理级满五年,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工作满三十年以上,其中受聘中级职务满五年,可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大专:毕业后工作满三年后,可申报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助理级工作满四年以上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十五年,其中受聘中级职务满五年,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本科学历:毕业后工作满一年,可申报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助理工作四年以上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硕士、双学士:从事助理级工作二年以上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可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博士:从事中级工作二年以上可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四、评定材料:申报人及各级推荐单位必须客观、准确、认真地填报以下材料:(一)职称认定所需材料:1、《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认定表》一式两份;2、单位工作鉴定一份;3、学历、学位证原件、复印件;4、1寸照片2张,2寸照片1张。

粤人社发〔2018〕86号-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粤人社发〔2018〕86号-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粤人社发〔2018〕86号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有关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52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2018年度我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与评审时间(一)全省各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原则上为8月至10月,具体时间由各评委会确定。

(二)各级评委会于10月份开始评审,原则上12月31日前完成。

二、申报评审条件(一)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评委会自主确定,或由用人单位在职称推荐申报环节增加相关要求。

对粤东西北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5年、2016年、2017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四)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三、申报途径和材料(一)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

(二)对于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省、市、县(区)人社部门要专门设立职称申报点,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由申报点直接受理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三)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同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在职在岗证明材料。

(四)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同时提交申报电子材料。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粤人社发[2010]177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单位、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做好今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时间(一)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省直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月16日至9月15日。

省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分别待《高级统计实务》、《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公布后,另文通知。

各市县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至10月,具体时间由各市和顺德区确定。

(二)全省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于10月份开展评审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

(三)今年我省继续开展正高会计师、中学正高级、小学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深圳市知识产权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由职称主管部门和评审日常工作部门另文通知。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一)今年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执行1998年以来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分别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

(二)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

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3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3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3号)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现将省卫生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2000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广东省人事厅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广东省临床医学专业主任医师资格条件评定标准:临床医学专业主任医师须精通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疾病诊疗的新理论、新技术,根据国家和本地区临床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对本专业复杂疑难疾病的诊治有独特(创)的见解和精湛的医疗技术,并形成优势,临床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要)价值的临床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已登记注册,从事内科、外科、麻醉科、妇产科、妇幼保健、儿科、眼科、口腔科、耳鼻喉科、皮肤科、传染病科、肿瘤科、急诊医学、康复医学等临床医疗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申报中级资格事项名称

申报中级资格事项名称
申请条件
申报人必须符合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部分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可登录汕头人才网查询(首页-职称评定-评审-资格条件),网址:。
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1份;
(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15份(按各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人数提供每人1份),其中1份为原件;
(十二)(对破格晋升者,应)对照资格条件的破格晋升要求,提交申报人的破格申请及所在单位对破格申报人的业绩综述各1份(破格申请及业绩综述应清楚地表明申报人所符合破格晋升条件的具体内容及条款);
(十三)本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一式5份(2000字左右),这是申报人受聘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全面、系统的总结,应根据评审条件的标准和要求,突出反映本人学识水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所取得的工作业绩;
(三)《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1份;
(四)对照资格条件的思想政治要求,提交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装订成册);
(五)对照资格条件的学历要求,提交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复印件1份,贴在《证书、证明材料》的相应页上;
(六)对照资格条件的资历要求,提交助理级(或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期间,工作单位有变更的,需提交原工作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证明),并贴在《证书、证明材料》的相应页上;
事项名称
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性质(单选)
□行政许可□行政收费√日常办事
服务对象(可多选)
√市民√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3号)

广东省职称评审条件

广东省职称评审条件

广东省职称评审条件有关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事宜说明一论文、著作条件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文精神,著作论文要求,可简单概括为:(一)申报高级要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及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

(二)申请中级要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二申报高、中级职称学历、资历条件根据广东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申报高、中职称学历、资历条件调整如下:(一)高级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资格。

(二)中级(1)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3)中专毕业的,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者,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者,可申报评审中级资格。

(一)报考职称外语考试的等级要求1、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其他系列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A级考试。

2、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申报副高级(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B级考试。

3、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C级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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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文件
粤人职[1996]3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
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3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报告省人事厅职称改革办公室。

广东省人事厅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使评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每年 9、10、11月为全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中评委会)开展评审活动时间。

第三条中年8月1日-31日为省直各中评委会受理评审材料时间。

各市中评委会受理评审材料时间,由各市人事职改部门具体规定。

第四条凡符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提交资格条件要求的评审材料,交纳评审费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向所在(任职)单位提出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请。

第五条申请人必须对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份;
2.《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式13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3.学历证、资格证、聘任证(证明)、继续教育证(证明)各一份(复印件);全省外语统一命题考试成绩通知(原件);
4.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材料,即作品、成果、奖励、业绩的证书、证明,或作为主要专业技术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较高评价和肯定的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等;
5.任现职以来的论文材料,包括: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含译著),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报告或实例材料。

6.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
7.任现职以来聘任考核(各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各一份(复印件);
8.免冠大—寸近期正面黑白相片一张(资格证用);
9.《送评材料目录》一份。

第六条评审材料必须准确、详细,真实可靠,要求:
1.所在单位应成立由专业技术人员为主,技术主管、人事干部参加的材料审核评价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鉴别,将不符合条件要求和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出,并对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以及工作表现写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00字以上),填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和评审登记表》。

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逐项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单位对申报材料审核鉴别,应做到条件标准公开、申报名单公开、评审材料公开、考核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对有反映或有争议的材料,可采取查核、述职、答辩等形式进行鉴别。

2.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含译著),奖励等,必须如实地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

3.对承担的项目、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及奖励,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

4.提交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应是公开发表的,或在学术会议上宣读的。

第七条单位对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材料,进行归类装钉,按隶属关系上报。

县(区)属单位的,经县(区)职改办审核盖章后送相应专业评委会的日常工作部门;市直单位的,内市直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送相应专业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核
后,提交中评委会评审。

本市没有组建对口专业中评委会的,评审材料由市职改办审核盖章后委托省直或邻近市对口专业中评委会评审;省直属单位的评审材料,经省直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送省直对口专业中评委会评审。

省外驻粤单位委托评审的,可就地委托我省对口专业中评委会评审。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所在单位、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1.提交的材料(质量、数量)不符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要求;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等表格的填写不符合规范要求,未能反映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业绩;
3.不按规定程序申报和呈送;
4.逾期报送。

第九条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职责是:
1.受理属于本评委会评审专业范围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审查,如发现非本评委会评审范围的材料,应迅速将材料和评审费转送到对口专业评委会。

2.拟定评审工作计划,安排评审活动议程,通知评委会委员和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参加评审会议。

评审工作日程安排:省直的,需报省职改办;市属的,需报市职改办,接受省、市职改办的指导、检查。

3.对经审核的评审材料按专业(学科)分类、登记,并安排评审。

经审核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交评审。

第十条专业(学科)组评审,出席会议的成员不得少于4人,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评审组在对评审对象的材料全面审阅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达到出席会议成员人数的1/2,才提交评委会评审。

评审组根据评审结果,写出评审结论,填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第十一条评审组(或评委会)认为评审对象的能力、水平需通过答辩才能鉴定的,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通知答辩者到会答辩。

不按时到会答辩者,不予评审。

答辩的对象是:1.要求破格晋升的申报者;
2.成果共用发生争议或材料与实际工作有出入,以及论文雷同需分辨、证实者;
3.评审组认为必须通过答辩才能判定其水平者。

中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少于11人,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时,评委委员要认真听取评审组的汇报,评阅评审材料,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委员人数的 l/2为通过。

对每个评审对象无论通过与否,都要写出评审结论,属破格评审的,要标明破格字样,填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第十三条末出席评审会议或因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补投票。

对评审未获通过的对象,当年不进行复议、复评。

第十四条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

在评审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的直系亲属时,本人应予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五条召开评审会议前,中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必须安排时间,组织评委委员、评审组成员学习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

评审时,要分别向评审组、评委会报告有关评审材料审查的情况。

评审结束应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备查制度。

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委员或成员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第十七条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15天内,应将《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发证表》一式三份,连同评审对象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原件)以及资格证用相片,市属的,报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发资格证;省直属的,由省直中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协助省职改办审批发证或省职改办授权的省直部门审批发证。

市委托评审的,由委托市负责审批发证。

资格审批发证工作应在评审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

对取得资格的人员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资格证。

第十八条评审通过或未通过人员的评审材料,按原呈送渠道退回。

清退材料按粤职改办字[1993]12号文规定办理。

评审通过取得资格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存人个人人事档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原件)留在市职改办或省直部门(单位)。

其余凡属个人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等材料退给本人,并由单位将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及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
1.不得向外泄漏评委会和评审组织成人员名单;
2.不得泄露评委会、评审组讨论和表决的情况;
3.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4.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情况的义务;
5.担任评委委员、评审组成员的党政领导在评审中应以委员、成员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行为。

6.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徇私放宽条件标准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第二十条对非本评委会评审范围的专业,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一条对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吞他人成果,抄袭他人论文等弄虚作假的申报者,一经证实,不予受理评审;评审已通过的,撤销其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收回资格证,在两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评审材料审核不负责任,或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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