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湖北省人大散居少数民族法规执法检查报告
关于民族工作条例实施情况的自查报告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先后制定和出台了很多关于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目的是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土家族乡作为**林区唯一的少数民族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把《条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一是加强领导,成立机构,为《条例》的贯彻落实提供组织保证。
下谷乡成立了以党委书记、政府乡长为组长,党委委员、政府副乡长为副组长,党政办公室负责人以及各村书记为成员的民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乡贯彻落实《条例》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固定标语、宣传橱窗、发放宣传手册,利用乡村干部会、村民小组群众会等多种形式对《条例》进行广泛地宣传贯彻,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利用我乡成人教育学校对乡村干部进行《条例》的培训学习,使全体现存干部了解和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从而更好地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
三是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
全乡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68%,从行使公民权力方面,少数民族比例均占很大的比例。
出席林区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中少数民族占50%以上的比例。
乡党委政府班子成员的少数民族比例为30%。
各村两委班子几乎全部由少数民族公民组成。
政治:《政治生活》第三单元典型试题课件134

• 15.(2009试题调研)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闭幕。本次会议审 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的授权澳门特别行政 区对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议案; 听取和审议了2008年中央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 报告,审查批准了2008年中央决算。 •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纠纷调解仲裁法》、修订后的《统计法》和全 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 • ⑴上述材料是如何体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的地位和职权的? • ⑵通过上述材料谈谈你对民主集中制原则 的认识。
A
• 10.(2008海南)某市人民代表大会经多年 探索,创立了人民代表接待站和专职的人民 代表联络员制度,每天至少有一位人大代表 到现场听取民众反映情况。这一制度创新从 一个侧面表明 • ①基层民主活力不断增强 • ②公民的政治表达渠道不断拓宽 • ③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空前高涨 • ④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逐渐形成 • A.①② B.②③ C.②④ D.③④
C
• 13.2009年3月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七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 案(七)和修订后的保险法,国家主席胡锦涛 分别签署第9号、第10号、第11号主席令予以 公布。 。从以上材料可以看出 • ①全国人大工作程序需要得到国家主席的认可 • ②国家法律只有经过国家主席签署才具有法律 效力 • ③国家主席作为国家机构具有审查法律的权力 • ④国家主席作为国家机构具有颁布法律的权力 • A ①② B ①④ C ②③ D ②④
• ⑵①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的最重要 的特点就是衽民主集中制原则。 • ②在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的 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本 次会议议程表明我国法律的制定,须经人大代表充分 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民主决定。 • ③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人民代表 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 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本次会议 听取和审议国务院的报告,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对国 务院的监督。 • ④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在中央统一领导 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充分发挥 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本次会议通过的有关报告和 法律要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 个积极性来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修订)-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修订)正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号)《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机构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关于民族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报告_0

关于民族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报告关于民族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报告按照省民委的工作部署和我局制定的民族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要求,我局对全区民族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事实情况进行了自检自查和抽查。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我区各级民族部门都能按照年初制定的民族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完成各项指标,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一、通用目标完成情况我区各级宗教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的宗教政策,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统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为主线,原创:严格依据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黑龙江省民族乡条例》、《黑龙江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和大发[20XX]12号文件等民族政策、法规做好我区民族工作。
(一)按照省民委的工作要求,地、县民族部门分别制定了《民族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法制办,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为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负责人,建立健全了民族行政执法内部法制机构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明确,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建设,积极组织民族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行政执法培训,及时上报民族行政执法相关材料及报表。
(二)依据我局制定的《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按时对全区民族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二、专用目标完成情况(一)民族经济1、学习贯彻中央、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我局根据目标要求和省民委的工作安排,首先在本局内组织全体干部学习体会了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及胡锦涛等领导的讲话,会后下发了《关于全区民族工作部门做好学习传达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工作的通知》(大民宗字[20XX]23号)。
要求各县区民族宗教局(政府办)要认真学习传达会议精神及领导讲话并建议当地党委中心学习组学习领会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环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1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环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04089f74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32.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环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3.28施行日期2008.03.28文号鄂政办发[2008]19号主题类别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环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1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2008年全省环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2008年全省环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文件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2008年以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小炼铁、小炼钢、小酒精、小味精、小柠檬酸、小印染等“九小”及城市污水为重点,开展环保专项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目标任务(一)小造纸治理:继续开展小造纸专项治理,坚决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造纸生产企业,关闭向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污的造纸厂,淘汰规模在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和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关闭规模在2万吨/年以下、环保未达标的废纸造纸企业,对环保不达标的各类造纸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省环保局牵头)(二)小水泥治理:继续清理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水泥生产企业,淘汰土(蛋)窑、普通立窑、窑径22米及以下机械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窑、直径183米及以下水泥粉磨设备;关闭生产工艺、条件、环保整治不达标的生产企业以及2003年12月23日后新建和扩建的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企业(或生产线、生产设备);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有条件的地区淘汰全部立窑。
2008年度全国民委系统调研报告

2008年度全国民委系统调研报告获奖名单一等奖:《“长三角”地区朝鲜族现状调查报告》(上海市民宗委)《辽宁省民族自治地方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状况调查》(辽宁省民委)《运用财政支持促进四川藏区长治久安》(四川省民委)《义乌穆斯林:现状及其评析》(浙江省民宗委)《跨界交往视野中的内蒙古发展与稳定调查》(中央民族大学)《达赖集团对境内寺庙的渗透及对策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关于设立多民族走廊区域治理试验区的调研报告》(中南民族大学)《透过3·14事件对我国藏区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反思》(西南民族大学)《民族院校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调查》(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关于新疆民族干部工作专题调研报告》(国家民委人事司)二等奖:《天津市外来少数民族工作的问题与对策思考》(天津市民委)《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新农村建设研究》(吉林省民族研究所)《云南省四个特困民族脱贫发展研究报告》(云南省民委)《涉藏舆论宣传中藏语媒体的作用、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青海省民委)《3·14事件前后青海涉藏维稳的形势、特点及思考》(青海省民委)《青海省少数民族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研究》(青海省民委)《关于民族自治县逢10年县庆社会效益的调查研究》(广西自治区民委)《柳州市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现状和对策》(广西自治区柳州市民委)《珠江三角洲中国籍穆斯林文化适应问题研究》(广东省民委)《关于我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有关情况的调研报告》(山东省民委)《关于湖北省民族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湖北省民宗委)《“5·12”地震对汶川社会—经济—生态系统影响调研报告》(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地区乡村债务风险:评估与化解》(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地区退耕还林生态补偿现状调查》(中南民族大学)《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地震灾后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研究》(西南民族大学)《西部民族牧区牧民向城镇迁移的意愿分析及其政策启示——基于对典型民族牧区城镇化的实地调查研究以及LOGIT意愿分析》(西北民族大学)《关于鄂伦春民族教育的调查与思考》(大连民族学院)《云南省边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基础教育和文化宣传工作专题调研报告》(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关于赴四川汶川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的调研报告》(国家民委经济司)《关于宗教在民族地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作用的调查报告》(国家民委监督检查司)三等奖:《公民确定个人民族成份的现状与对策研究》(北京市民委)《鄂伦春族农村经济发展调研报告》(黑龙江省民族研究所)《黑龙江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状况的调查报告》(黑龙江省民委)《吉林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情况的调查报告》(吉林省民委)《朝鲜族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与对策》(辽宁省民委)《山东城市民族工作的调查与思考》(山东省民委)《散杂居地区民族乡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现状调查》(江苏省民委)《福建省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对策研究》(福建省民宗厅)《江西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模式及相关政策的分析》(江西省民宗局)《陕西省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的调查与思考》(陕西省民委)《湖北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现状调查》(湖北省民宗委)《湖南城市民族工作当前新情况、新问题及其对策思考》(湖南省民委)《湖南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研究》(湖南省民委)《关于珠江三角洲少数民族适应情况的调查报告》(广东省民委)《关于政府公共行政资源转化为民族地区普惠政策研究》(重庆市民宗委)《六盘水少数民族地区如何科学发展调查研究》(贵州省民委)《关于民族地区资源开发中有关问题的调研报告》(四川省民委)《震后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调研报告》(四川省民委)《广西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情况的调研报告》(广西自治区民委)《中国——东盟架构下西南边境跨国婚姻子女的社会化》(广西自治区民族研究所)《关于丘北县彝族白彝支系“僰人”群众生产生活状况的调查报告》(云南省民委)《甘肃少数民族地区非自愿性移民问题调查报告》(甘肃省民族研究所)《关于伊犁州直和乌鲁木齐市“伊扎布特”极端组织问题的调研报告》(新疆自治区民委)《西江千户苗寨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探索和实践》(中国民族博物馆)《青海民族语文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中国民族语文翻译局)《我国民族地区图书馆发展现状的调研报告》(民族文化宫)《文化发展与新疆稳定调查报告》(中国民族报社)《社会变迁背景下少数民族国家意识与社会和谐调查》(中央民族大学)《预防出生缺陷提高民族地区出生人口素质调查报告》(中央民族大学)《鄂伦春族猎民体质健康与心理健康的现状调查》(中央民族大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地区农村政策冲突状况调查》(中南民族大学)《关于传承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习俗的调查与思考》(中南民族大学)《5·12地震灾后重建的灾区现状与民意动向调查分析》(西南民族大学)《云南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调研》(西南民族大学)《影响民族地区和谐社会建设的“消极因素”的调查研究》(西北民族大学)《我国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移民调研报告》(北方民族大学)《不同民族语言环境中大众传播发展对策研究——以辽宁省满族和蒙古族地区为例》(大连民族学院)《边疆少数民族村屯贫困原因及脱贫对策调查》(大连民族学院)《安图县绿色资源开发及产业发展调研报告》(大连民族学院)《关于国家民委委员制度的调查报告》(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各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活动情况的调查报告》(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6.28•【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06年6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侨务工作,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这是本法颁布实施16年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的第一次执法检查,侨界非常关注,各地也十分重视。
4月初,执法检查组先后听取了国务院10个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中国侨联关于法律实施、维护侨益的情况汇报,为检查做了必要准备。
4月9日至5月22日,检查组划成三个小组,分赴广东和上海、福建和山东、广西和陕西等六个省(区、市)进行检查,顾秀莲、韩启德副委员长和我分别参加了三个小组的工作。
检查组在各地听取了当地政府、法院、检察院的汇报;召开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归侨人大代表、侨界政协委员、涉侨部门座谈会听取意见;到部分华侨农场、侨资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回国留学人员创业园、学校、社区和归难侨家庭实地考察。
还委托黑龙江、江苏、浙江、河南、湖南、海南、四川、天津八省(市)人大常委会各自对本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要求云南、海南、江西、吉林四省就华侨农场问题进行专项调研。
这次执法检查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抓住主要问题,务求取得实效,努力推进新形势下的侨务工作。
为此,检查组按照把检查侨务法律实施情况和侨务政策落实情况紧密结合起来,把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紧密结合起来的精神,尽可能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弄清情况,在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的同时,对关系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商务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报告有关情况的函

商务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报告有关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7.05.10•【文号】商法函[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商务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报告有关情况的函(商法函〔2007〕15号)国家民委:商务部高度重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制定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扶持民族地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完善民族地区市场体系建设,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资金、项目支持和干部交流、人才培训力度,有力地推动了民族地区商务事业的发展。
一、积极扶持民族地区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推进民族地区扩大对外开放(一)制定和落实扶持民族区域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优惠政策1.积极完善现行边境贸易政策,继续保持边境贸易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为促进我国边境地区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增强民族团结,繁荣、稳定边疆,商务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现行边境贸易政策,规范和促进边境贸易可持续发展。
2.引导和鼓励国内外资金投向民族地区。
为解决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亟待升级的问题,商务部决定实施“万商西进工程”,大力推进国际和东部开放型产业向民族地区较为集中的中、西部地区梯度转移。
2006年是此项工程的起步阶段,工程重点为优先支持中、西部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部分省级开发区发展成承接东部开放型产业和加工贸易转移的主要平台和载体。
为此,商务部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为中、西部国家级和部分省级开发区提供300亿的政策贷款;积极协调财政部扩大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5000万元,贴息规模达2亿元;为降低中、西部地区物流成本,推动上海市与中部六省开展了打造快速物流通关的战略合作;选择中、西部重点开发区开展实用技工人才培训,举办了首次中、西部国家级开发区管理人员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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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散居少数民族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2008年11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副组长蒋大国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为了进一步推动《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三个条例)在全省范围内的贯彻实施,更好地依法维护广大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散居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度工作要点》的安排,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了由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周坚卫任组长,常委会副主任蒋大国任副组长,常委会和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及部分省、市人大代表组成的执法检查组,采取自查与实地检查、听取汇报与座谈、口头汇报与书面汇报、视察与个别走访相结合的方式,于7月下旬至11月初对全省贯彻实施三个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在省政府及省直30个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认真组织开展自查的基础上,10月6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大国主持召开了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听取省政府及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等省直10个部门自查情况的口头汇报和20个部门自查情况的书面汇报。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周坚卫作了重要讲话,就如何切实搞好这次执法检查和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10月7日至9日、10月29日至11月2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大国、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德怀分别率领两个执法检查小组先后赴咸宁市及赤壁市,武汉市,宜昌市及宜都市、枝江市,荆州市及沙市区、荆州区、洪湖市进行了实地检查督办,取得了明显成效。
现将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一、贯彻实施三个条例的主要成效据2005年人口抽样调查统计,全省现有散居少数民族人口36万人,占全省少数民族总人口282.25万人的12.8%;有散居少数民族成份53个(除德昂族、乌孜别克族外),其中回族、土家族、侗族、白族人口最多,主要居住在武汉、荆州、宜昌、襄樊、十堰、神农架等市、州、林区。
全省共设有12个民族乡(镇),其中有5个回族乡(镇)、3个土家族乡、3个侗族乡和1个白族乡;还有20个民族村(街)和若干个少数民族聚居点;另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约10万人,高峰期达20万人。
近年来,在全省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下,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主题,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中央、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散居少数民族法制宣传教育,健全配套法规政策措施,扶持散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改善散居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强化散居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使三个条例逐步深入贯彻落实,促进了散居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一)加强领导和法制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一是切实加强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省政府始终把散居民族工作纳入全省民族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
近年来,省政府多次召开全省民族乡(镇)工作座谈会,专题研究、部署民族乡(镇)工作。
武汉市政府将民族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武汉、宜昌、十堰、荆门、恩施、咸宁、仙桃等市州党委常委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多次专题研究散居民族工作,并将民族乡(镇)、民族村(组)优先纳入“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或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优先实施。
二是强化宣传教育,努力营造舆论氛围。
全省各地将三个条例分别纳入了“三五”、“四五”、“五五”普法内容,采取专题讲座、培训班、座谈会、现场会、知识竞赛、法律咨询及新闻媒体、网络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学习、宣传和教育,逐步提高了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民族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三是健全网络机制,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省及武汉市政府设立了民族事务委员会,16个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102个县(市、区)政府设立了民族工作机构,大多数市、县(市、区)成立了少数民族民主管理组织,宜昌、荆州、襄樊、十堰等市还成立了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全省上下逐步建立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散居民族工作社会化网络。
各地还积极探索、创新城市民族工作思路、方法和机制。
武汉市大力推行民族执法责任制,建立了“472”城市民族工作模式;宜昌市创造了城区民族工作“123”方法,有效地提高了城市民族工作的水平。
四是完善法规政策,努力提供法治保障。
2007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结合我省实际,修改了《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
2006年4月,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06〕3号文件),就加强城市和散居少数民族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武汉、宜昌等市、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一系列相配套的办法、措施,将三个条例的各项原则规定进一步具体细化、完善。
省和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执法检查、专项工作汇报和审议、专题调研和代表视察及议案、建议办理等,为三个条例的贯彻实施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严格依法行政,切实保障散居少数民族各项平等权利。
一是依法保障了散居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近年来,全省在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依法保留了民族乡(镇)的建制,并明确了民族乡(镇)长由本民族的公民担任;各民族乡(镇)也都配备了相应的少数民族干部,为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奠定了基础。
二是依法保障了散居少数民族参政议政的权利。
在历届省、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人大和政协中,全省各地都依法安排了适当的散居少数民族的代表、委员。
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中,安排了散居少数民族人大代表30名,占省第十一届人大少数民族代表总数52名的57.69%,超过了散居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少数民族总人口12.8%比例,为散居少数民族参政议政创造了条件。
三是加强对散居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
武汉市制定了少数民族干部培训规划,建立了少数民族干部人才库,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教育培训、推荐安排和跟踪培养,全面提高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壮大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四是依法保障了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政府及财政、教育等部门加大了对散居地区民族中小学校建设的投入,基础设施逐步改善,民族大学、中专、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民族教育体系日趋完善,教学质量明显提高。
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参加高考、中考分别享受加10分、5分或降低0.4个位置值投档录取的优惠,并对特困散居少数民族学生实施助学帮扶工程,对流动少数民族人员子女入学等予以优先,使散居少数民族子女都能平等优先接受教育。
同时,还加强了侗族、白族等散居少数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保护、挖掘、整理和弘扬。
(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散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一是加大对民族乡(镇)的投入。
2006年以来,省政府及省财政对每个乡(镇)设立了20万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并在乡(镇)庆典时专项补助50万元,由各有关部门对口加强项目建设;武汉市政府及财政从2007年起设立了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清真牛肉生产经营补贴;部分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根据自身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少数民族事业费等;设有民族乡(镇)的市(县)大都对民族乡(镇)实行了优惠扶持政策。
二是强化对口帮扶。
省政府于2007年启动了省民委委员单位“1+1”对口帮扶民族乡(镇)工程,各委员单位都建立对口帮扶民族乡(镇)联系点,落实了一批对口帮扶民族乡(镇)发展项目,扶持资金近4000万元。
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也相继落实了对口帮扶民族乡(镇)措施。
仅2005年,宜昌、宜都市两级政府及部门共落实潘湾土家族乡发展项目21个,资金达1280万元。
三是加强社会帮扶。
2005年以来,省、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三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7个民族乡(镇)筹集各类资金达3000多万元,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及民营企业也纷纷捐资捐款。
各民族乡(镇)干部群众团结奋斗,积极招商引资,大力发展特色产业。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7年底,全省12个民族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达2876元,比2006年增长了36.37%;基础设施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建设逐步加强,散居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各民族村(街)经济社会也取得了较大发展。
(四)充分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着力改善民生。
一是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
全省回族等少数民族较多的地方,特别是回族乡(镇)、村(街)逐步修建了清真寺,截止目前,全省已修建了64座清真寺,各寺都聘有阿訇,并对阿訇给以必要的生活补助、救济等,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适应了广大穆斯林群众的宗教生活需求。
二是合理布设清真“三食”(即:清真肉食、副食、饮食)网点。
各地在少数民族群众居住较集中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较多的地方,设置了必要的清真“三食”供应点;部分高等院校设立了清真食堂或清真灶;部分市、县财政安排了清真肉食专项补贴资金。
武汉市财政补助110万元,建立了肉牛养殖基地,并通过这次执法检查,对清真“三食”供应点、清真寺合理布局、回族等牛肉补贴,尤其是为保证清真牛肉供应市财政确定养殖1头肉牛补助600元,阿訇生活保障、民族学校建设及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使用等,进一频落实措施,有效地保证了清真牛肉市场价格的稳定和少数民族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是妥善安排少数民族丧葬墓地。
目前,全省已安排了43处回民墓地,其中武汉市政府投资近500万元,征地93.06亩,兴建了园林式的回民公墓及回民殡仪馆,基本满足了回族等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的殡葬需要。
四是加强对散居少数民族特困户的帮扶。
近5年来,宜昌市结对帮扶民族乡特困户155户,落实帮扶资金6.24万元。
沙市区多次为迎喜回族街下岗、待业少数民族群众举办专场人才招聘会,及时为75户特困少数民族家庭建立了低保。
(五)加强服务协调管理,促进民族团结和谐稳定。
全省各级政府及民族等部门,始终把民族关系的协调作为全省散居和城市民族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是健全城市民族关系协调处理机制。
省和武汉市建立了民委委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年初统一部署安排,年中检查督办,年末无记名集中投票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