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风险十大典型案例
物业纠纷10个典型案例

物业纠纷10个典型案例案例一小区顶层露台漏水造成楼下业主财产损失,物业服务人是否承担责任基本案情由于小区顶层露台下水不畅,雨水无法及时排泄,流入楼下业主陈某家中,造成陈某家厨房的橱柜、墙面、煤气灶、地面等处过水。
陈某将顶层业主宣某和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诉讼中查明,如果要进入露台,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只能从顶层业主宣某家内进入。
宣某房产证中的产权范围没有露台,其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亦未约定露台归其所有。
诉讼中,陈某、宣某及某物业管理公司认为相关主管部门在拆除其他住户露台的相关建筑设施时,有部分杂物掉落宣某外面的露台表面,堵塞了该露台仅有的直径约6厘米的下水管。
发生漏水事件时,宣某未在京,某物业管理公司人员从别家住户进入涉案露台将存水释放。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宣某不是顶层房屋外面露台的所有权人,对该露台没有法定的维护、清扫义务。
某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建筑物的公共部分,有管理、维护的义务。
某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熟知自己管理中的物业情况,大雨时有可能造成露台积水而发生泄漏的风险。
某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及时处理露台杂物,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存有过失,故对陈某有证据证明的合理损失应予赔偿。
要点提示对于业主共有部分,物业服务人负有法定的维护义务。
但露台是属于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不能一概而论。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如果规划上并不专属于特定房屋,建设单位销售时亦未列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仅根据正常通行情况下只能从某户业主家内进入露台的情况,尚不足以认定该露台归该户业主专有进而认定物业服务人对该露台没有维护义务。
案例二业主主张物业服务人对于停放小区的车辆未尽管理义务如何处理基本案情业主何某主张某物业管理中心未能尽到驱赶小区的流浪狗的责任和义务,致使其使用的小轿车被流浪狗咬坏叶子板和保险杠,遂起诉某物业管理中心要求赔偿修车费用。
物业纠纷10个典型案例

物业纠纷10个典型案例展开全文10个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转自:审判研究导读:物业管理一直是社会治理矛盾集中、纠纷频发的领域。
近日,北京二中院与市住建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在调研《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全市物业管理总体形势的基础上,通报近年来北京市物业行业管理相关情况及二中院物业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以下10个典型案例来自发布会现场文字实录。
案例一小区顶层露台漏水造成楼下业主财产损失,物业服务人是否承担责任基本案情由于小区顶层露台下水不畅,雨水无法及时排泄,流入楼下业主陈某家中,造成陈某家厨房的橱柜、墙面、煤气灶、地面等处过水。
陈某将顶层业主宣某和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诉讼中查明,如果要进入露台,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只能从顶层业主宣某家内进入。
宣某房产证中的产权范围没有露台,其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亦未约定露台归其所有。
诉讼中,陈某、宣某及某物业管理公司认为相关主管部门在拆除其他住户露台的相关建筑设施时,有部分杂物掉落宣某外面的露台表面,堵塞了该露台仅有的直径约6厘米的下水管。
发生漏水事件时,宣某未在京,某物业管理公司人员从别家住户进入涉案露台将存水释放。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宣某不是顶层房屋外面露台的所有权人,对该露台没有法定的维护、清扫义务。
某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建筑物的公共部分,有管理、维护的义务。
某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熟知自己管理中的物业情况,大雨时有可能造成露台积水而发生泄漏的风险。
某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及时处理露台杂物,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存有过失,故对陈某有证据证明的合理损失应予赔偿。
要点提示对于业主共有部分,物业服务人负有法定的维护义务。
但露台是属于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不能一概而论。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如果规划上并不专属于特定房屋,建设单位销售时亦未列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仅根据正常通行情况下只能从某户业主家内进入露台的情况,尚不足以认定该露台归该户业主专有进而认定物业服务人对该露台没有维护义务。
物业安全案例警示教育(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物业管理中的安全问题也随之而来。
为了提高物业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物业管理,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物业安全案例,对物业管理进行警示教育。
二、案例一:高空抛物事故【案例背景】某小区业主甲因家庭矛盾,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将家中的花盆从高空抛下,导致小区内行人乙头部受伤,乙因此住院治疗。
【案例分析】1. 业主甲在情绪激动时,未能控制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
这暴露出业主在面临矛盾时,缺乏理智,容易冲动。
2. 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事件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如加强安全宣传、设立警示标志等,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警示教育】1. 业主在遇到家庭矛盾或其他纠纷时,要保持冷静,理智处理问题,避免因一时冲动而造成严重后果。
2. 物业管理公司要加强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提高业主的安全意识。
同时,设立警示标志,提醒业主注意高空抛物等安全隐患。
三、案例二:电梯事故【案例背景】某小区电梯在运行过程中突然失控,导致业主丙从电梯中坠落,造成严重伤害。
【案例分析】1. 电梯故障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
物业管理公司在电梯维护保养方面存在疏漏,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
2. 电梯使用过程中,业主丙未遵守相关规定,如超载、乘坐电梯时嬉戏打闹等,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警示教育】1. 物业管理公司要加强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定期对电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业主在使用电梯时,要遵守相关规定,如不得超载、不得在电梯内嬉戏打闹等,以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四、案例三:火灾事故【案例背景】某小区业主丁在厨房烹饪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引发火灾,导致整个楼层受到严重损失。
【案例分析】1. 业主丁在烹饪过程中,未能正确操作,导致火灾发生。
这反映出业主在日常生活中缺乏消防安全意识。
2. 物业管理公司在火灾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灭火,导致火灾蔓延。
物业管理经典案例集

物业管理经典案例集【案例一】:失窃导致的责任纠纷案例介绍:2009 年,昆明市某业主收房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公司应承担保安义务,包括对小区进行封闭式管理、24 小时保安巡逻值班,确保小区内无重大刑事案件发生等内容。
2009 年 11 月 17 日,该业主家中失窃,该业主认为这是物业公司未履行保安义务,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有瑕疵造成的,故向物业公司提出索赔。
物业公司认为其已经尽其所能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业主家中究竟是否失窃、损失多少无法确定,故拒绝了业主的索赔要求。
因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未果,业主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因失窃遭受的损失两万元。
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倍感困惑,一个看似简单的案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以及如何认定举证责任是否完成却相当棘手。
究竟是要求物业公司证明其“已经依约履行了义务”,还是要求业主证明物业公司“履行义务存在瑕疵”?法院最后只好采取了折中的妥协做法,按照所谓“公平分担”的原则,让物业公司承担了赔偿部分损失的责任。
案例分析:本文认为,让业主完全承担举证责任,只能是导致业主败诉,有失公平。
鉴于此类物业案件举证的复杂性,应本着公平与诚信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物业管理是一个过程,该过程很难再现和证明,因此,不能把举证责任完全加在任何一方头上。
原则上,业主主张物业公司的服务不达标,应首先提供必要的证据,使举证责任发生转换;物业公司也应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义务;法官综合运用所有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并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
就上面的案例来说,业主应首先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没有尽到 24 小时巡逻值班的义务,并提供报案材料以及受案的公安机关做的勘验笔录作为证据;物业公司也应提供保安 24 小时巡逻的签到簿、访客进出小区登记簿、保安交接班记录等书证,由法院综合这些证据进行判断。
【案例二】:没签订物业合同被判缴纳物业费案。
案例介绍:艾某经营的网吧位于某小区内。
22个经典物业案例,从各种角度着手教你处理物业纠纷

22个经典物业案例,从各种角度着手教你处理物业纠纷22个经典物业案例,从各种角度着手教你处理物业纠纷法眼观筑PPP+建筑+房产普法专家案例1:物业要求刷卡进出小区不买车位车就难回家法眼观筑案例介绍:不买停车位,就不让业主的车进小区。
一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求有车业主刷卡进出小区,但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不能办理出入卡,也就不能进入小区。
十多天来,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们只能将车停在小区外。
高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规定。
高女士去年搬进了新买的商品房,私家车一直就随意停放在小区里。
从上个月开始,情况出现了变化,物业公司贴出告示说小区内停车得交车位费。
每月交了120元停车费后,物业就给一张门禁卡,业主开车进小区直接打卡进门。
如果不交钱,从10月1日起就不让开车进小区了。
高女士对物业的做法非常生气,她认为,物业公司只是进行一些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物业不让业主开车进小区就是“行为越位”。
自己作为小区的业主,王女士有进出小区的自由和权利,物业公司的做法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物业公司辩称:此举主要是为了维护小区的环境,制止车辆乱停乱放。
案例分析:让不让业主开车进小区和业主买不买车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问题。
物业不让业主开车进小区,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对的。
这侵犯了业主的自由出入权。
业主购买了商品房,对小区院落内的处地享有共同使用权,车位只是商品房的附属物,业主有商品房就是物权所有人。
该物业公司以不购买车位为由不让业主开车进入小区的做法侵犯了业主的物权。
如果小区内要收取车位费首先应由业委会通过,按照物价部门的价格标准,并报街道办、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备案。
如果小区内没有业主的合法组织,则需由全体业主协商通过。
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擅自定价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案例2:在小区内摔伤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法眼观筑案例介绍:徐某去厂房上班,在通往厂房载货电梯的台阶上走,因当天厂房三楼漏水正好滴在台阶上,由于天气寒冷出现结冰。
徐某走上台阶滑倒摔伤。
物业突发事件案例

物业突发事件案例【篇一:物业突发事件案例】案例分析(保洁) ? 案例1: ? 案例介绍:某小区的保洁人员发现某车辆上装载的 107胶洒落在坡道上,随后保洁员进行了清除。
当晚下雨,次日,业主孙某(73岁)行至该坡道处,脚踩到未清除干净的107胶摔倒,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
医院诊断孙某损伤系“颈椎外伤,脊髓损伤伴不全瘫”,后经鉴定为四级伤残。
业主孙某以物业公司未及时履行清扫、保洁义务造成人身损害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该物业公司承担民【篇二:物业突发事件案例】物业管理风险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广告牌”的特殊侵权问题案例四、小孩小区爆炸死亡物业公司判赔近7 案例五游泳池安全管理(体育健身设施责任)..................... 10 案例六小区化粪池炸伤人案12案例七 14案例八都是“李子”惹的祸(高空抛物责任) 15案例九、车场大树砸坏小轿车 17案例十、楼梯积水湿滑住户摔成骨折物管赔偿2 万多案例一、“广告牌”的特殊侵权问题某管理处在大厦入口外墙安装了一块广告宣传栏,宣传栏宽公斤。
某天,气象台预报有台风,该市为台风预计登陆点,风力可能会超过10 级,最高达12 级左右。
该天中午,台风登陆将宣传栏刮起,砸毁 20 米开外的奔驰车玻璃和窗户,经修理花费将近2 万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经查,该宣传栏系事发3 年前安装,原固定宣传栏的4个螺丝,其中两个已经锈蚀、滑牙,经台风长时间吹刮断裂,酿成大祸。
分析: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例中,台风信息已经提前准确预告,物业公司作为专业公司应该预见到台风登陆所造成的影响,提前做好防灾工作,宣传栏被刮起的情况完全可以避免,所以此案例中“不可抗力”并不能成为物业公司免责的理由。
2、对于建筑物等致人损害,作为特殊侵权行为,国家相关法律通过专门条款予以了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 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物业法律风险案例展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物业管理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法律风险,给物业公司和业主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物业管理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描述(一)基本情况某小区业主李某于2019年购买了该小区一套住房,入住后,发现小区物业管理存在诸多问题。
如:小区绿化带杂草丛生,公共设施损坏无人维修,物业服务不到位等。
李某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要求解决问题,但物业公司始终推诿责任,拒绝整改。
(二)法律风险1. 业主权益受损风险李某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业主权益受损风险较大。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 物业公司法律责任风险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合同义务,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物业公司还可能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吊销资质等处罚。
3. 业主维权风险李某在维权过程中,可能面临以下风险:(1)维权途径不畅:李某在向物业公司提出诉求时,可能遭遇推诿、拖延等问题,维权途径不畅。
(2)维权成本高:李某可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维权,维权成本较高。
(3)维权效果不佳:李某在维权过程中,可能因证据不足、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维权效果不佳。
三、案例分析(一)原因分析1. 物业公司管理不善: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小区公共设施损坏、绿化带杂草丛生等问题。
2. 物业服务不到位:物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业主权益受损。
3. 法律意识不强:李某在维权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意识不强,导致维权效果不佳。
(二)风险防范措施1. 加强物业管理:物业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小区公共设施完好,绿化带整洁。
2. 规范合同履行:物业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履行合同义务,保障业主权益。
物业安全管理实操案例20例

物业小区安全管理实操案例精选20例◆一、细查深究——电梯意外受损怎么办去年某天,某花园富明阁的消防电梯一到底层,就发出异常声响。
大堂保安员及时将其关闭,并立即通知负责维修保养任务的电梯工程公司。
电梯维修人员当即赶到现场,检查后发现位于一层的地坑中有根不知来自何处的1米多长的镀锌铁管,铁管在电梯工作过程中频繁蹿动,导致12个感应器全部损坏。
于是,管理处围绕铁管展开了一系列的调查工作。
他们首先排除了人为破坏的可能,多方分析后认定,铁管是有人搬出搬入时,用其来支撑电梯门(许多人在搬出搬入时都习惯于这样做,这是危及电梯安全的重大隐患,物业公司应当想一个既方便客户又确保安全的两全之策),而不小心滑落到地坑中的。
然后分别找3名大堂保安员,让他们详细回忆近日搬出搬入时有无异常音响。
其中一名保安员反映前天下午4时7楼某家搬运垃圾时,曾听到碰砸声音,当时还到电梯轿厢内查看询问,没发现什么情况,便嘱咐了一些注意事项,未予深究。
由此断定,铁管十之八九是这家这时掉下的(平时蛛丝马迹了然在胸,遇到问题才能追查根源)。
顺藤摸瓜,管理处找到该业主,介绍电梯受损情况及原因。
业主说装修已经结束,责任人无从找起。
管理处当即明确表示,如果业主不能找来装修负责人,那么请来装修人员的业主必须负连带责任。
业主见百般推托都搪塞不过去,只好把装修负责人领到管理处。
装修负责人见到铁管无话可说,按电梯受损配件的市场价格,赔偿了5000多元。
管理处避免了经济损失。
点评:应当说在管理实践中认认真真地办成一件事并不难,难就难在时时处处都丁是丁、卯是卯。
像这个案例,倘若有一个环节马虎一下,事情恐怕就要不了了之。
◆二、保安可以随便进入居民住宅吗(保安半夜进民宅物业公司被判赔)北京朝阳某住宅区张先生夫妇在凌晨被室内的响动惊醒,立即起床并打开卧室的门,发现有人已走到客厅和卧室过道处,这个人自称是物业公司的保安员,在夜间巡逻中发现该户房门没有锁,怕发生意外,便进屋看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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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米,重约8 公斤.某天,气象台预报有台风,该市为台风预计登陆点,风力可能会超过10 级,最高达12 级摆布.该天中午, 台风登陆将宣传栏刮起,砸毁20 米开外的奔驰车玻璃和窗户,经修理花费将近2 万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经查,该宣传栏系事发3 年前安装,原固定宣传栏的4 个螺丝,其中两个已经锈蚀、滑牙, 经台风长期吹刮断裂,酿成大祸。
分析: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例中, 台风信息已经提前准确预告,物业公司作为专业公司应该预见到台风登陆所造成的影响,提前做好防灾工作,宣传栏被刮起的情况彻底可以避免,所以此案例中“不可抗力”并不能成为物业公司免责的理由.2、对于建造物等致人伤害,作为特殊侵权行为,国家相关法律通过专门条款予以了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 条规定: “建造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造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崩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伤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也就是说,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除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以外,均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案例中,物业公司作为广告宣传栏的所有者,对宣传栏疏于检查,导致原固定宣传栏的4 个螺丝,其中两个已经锈蚀、滑牙;并且在已经知道台风将至时未做任何检查和预防措施,所以应该承担责任.3 、此案例也提示我们:在物业管理日常工作中,应该忠于职守,做好设施设备巡查维修保养等常规工作,保证设施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在面对台风等灾害性事故来临前,应该体现专业公司应有的预见能力和预防能力,积极工作;而不能轻易、消极地以台风、暴雨、冰雹等不可抗力为借口,而忽视履行自己应尽的安全防范义务.2004 年2 月23 日19 :20 分摆布,某小区业主开车驶入停车场入口时,车场值班员走出岗亭拔起地桩打开道闸,正在办理车辆放行手续时,一业主小孩(3 岁)在保姆的带领下从岗亭经过,保姆未能妥善照应小孩,小孩蓦地跑进岗亭按动了道闸的控制按钮,道闸蓦地放下,将正在驶入小车前挡风玻璃砸伤。
事后处理过程中物业公司为了减少小孩家长(小区业主)的损失,隐瞒事实向保险公司理赔(注:该物业小区办理了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 。
保险公司理赔时, 调看监控录相,发现与报案材料不符,拒赔.分析:1、物业管理作为一个高风险行业,各项业务涉及面多、人广,直接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繁杂、多样,受环境影响大,处于随时随地的动态之中,可控性低,涉及的对象(人和不动产)都是金额巨大的标的物,但同时物业管理又是一个微利行业,物业公司多保本甚至亏损经营,合理的风险转移是必不可少的,物业管理公共责任险也就应运而生.2、在现实工作中,个别物业公司在购买物业管理公共责任险后,浮现思想麻痹,认为公司面临的的经济赔偿风险找到了转移通道,物业公司从此可以高枕无忧,从而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浮现松懈。
其实,购买保险,转嫁的仅仅是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并不会承担管理品质下降、客户满意度下降的后果,物业公司仍然必须承担自己的管理责任,承担客户抱怨甚至流失的后果,长此以往,物业公司也只能被市场抛弃。
更有甚者浮现在现实操作中为了取悦客户,不坚持原则、对保险公司隐瞒事实真象的违规操作,物业公司此种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物业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非但有可能面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公司荣誉受到伤害的风险,若达到一定数额,符合一定条件,公司及法人代表要承担相应罚金甚至刑事责任.3 、从维系客户关系角度来看,良好的客户关系是建立在专业、优质的服务基础之上的,本案中的做法其实并不利于物业公司与业主维持良好的客户关系,反而可能会给日后处理类似问题带来艰难. 同时,为维护业主不当利益,却伤害合作火伴的合法权益,也与公司一直强调的诚信、尊重顾客、尊重合作火伴的原则不符。
4、因目前的物业管理法规,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对管理区域进行监控, 因此,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普通都会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录相资料,伪造证据已经存在较大的风险。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竭力保护现场,搜集证据,实事求是地向保险申报,如作假又被查出, 将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2004 年4 月8 日,某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老人在小区内散步。
当其行至道路拐角处时,被一辆蓦地浮现的转弯车辆撞翻。
当时车辆时速明显超过小区明文规定的限速要求 (现场有限速15 公里/小时的标识牌) ,后来老人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物业管理单位迅速展开了救助、报警、保护现场、拍照并记录、协助调查等措施,肇事业主也很配合,表示愿意承担责任。
可是,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被撞老人的女儿(业主)在处理完交通事故和老人后事以后。
于4 月19 日找到物业管理公司,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就管理不善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使业主在公共场所受到人身伤害的事实承担责任,赔偿人民币1 万元。
并声称已掌握了小区交通标识设置不合理、不规范且年久失修,已不能起到警示作用的证据。
经法院审理查明,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已设置合理的限速标志,已有监控设施,且事发后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没有过错,故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责任。
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关于道路的定义,未包括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实际上在各地类似案件的处理过程中, 通常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民警行使属地管辖权。
从本案例情节看,肇事者没有主观故意但有车速过快的过失行为,应当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肇事司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物业管理公司虽然不是直接侵权人,并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小区内交通秩序管理的义务,设置的交通标识也并无不妥。
交通事故发生后物业管理企业积极依法(条例)履行义务.但如果有证据表明物业公司设置的小区交通标识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并年久失修使标识失效(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同时证据证明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则物管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
反之则物管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2、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此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可以视为两个债务:肇事者与原告之间是侵权民事责任(因侵权所生之债) ;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主张的是违约责任(因合同所生之债) .所以,交通事故的处理,不影响当事人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有违约或者违法行为)。
固然这个赔偿的范围与侵权赔偿是一致的,不能超出实际损失.如果在实际损失之内,就不算额外赔偿。
3、在物业管理的过程中,物业区域内的交通标识设置须符合国家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除在道路拐弯处加装限速标识牌外,还应加装反光镜、限速路埂、减速带等物防设施,并在物业区域内应做好相关交通、消防知识的宣传;对物业区域内的交通标识等公共设施设备及时巡检、修缮,确保其正常使用.4、物业管理企业在发生恶性突发事件后,物业管理企业要作好现场抢救、保护,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及时报告、联系相关事故处理部门或者通知责任人,以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此外,通过购买相关责任保险的方式可以有效地转移风险。
据原告郑某诉称,2002 年5 月7 日,他们6 岁的儿子小俊和此外两个小朋友10 岁的小浩、11 岁的小文一起玩,3 人到了他们的暂住地、深圳市罗湖区某花园的一栋楼后顽耍,从该楼后一堆放杂物的暂时搭建的小房子里,孩子们发现了房子里面有几个放天那水的小铁桶.此时,暂住在该花园的一个单元里的另一个孩子9 岁的小豪,找到了他们一起玩,他们用木棒点燃天那水玩,结果,小豪将燃烧的木棒插入天那水小桶后发生爆炸,小俊则因离得近被严重烧伤,后不治身亡。
事发后,死亡孩子的父母把该花园的物业管理公司和另3 个肇事孩子告上了法庭.分析: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对易燃易爆物品天那水置于儿童容易获得的地方,对爆炸事故负重要责任。
其不作为的行为和4 名儿童玩天那水烧火引起爆炸,这两个方面应各占一半的责任。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具体划分责任比例是:原告对小孩的死亡负15%的监护不力的责任, 由其自负;被告物业公司承担45%的责任;另一孩子小豪由于直接引起爆炸承担25%责任;其他两个男孩各承担7 。
5%的责任。
由于3 个男孩均未成年,其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死亡孩子的父母共获得近13 万元的赔偿金,其中包括精神赔偿金8.5 万元;物业公司因不作为被判赔近7 万元.还要说明,这里赔偿数额如此之少的原因,是因为小孩是外地农村户籍.如果小孩是城市户籍,赔偿数额会增加3倍以上。
物业管理公司面对众多的业主、消费者及路人,情况极其复杂,应当及时注意排除安全隐患,特别是有业主进行装修、或者进行设备维修时,更是事故易发时段,上述案件中的小房子就是暂时施工搭建,施工完成后未及时拆除而引起事故。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管理,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场,恢复原有秩序。
2004 年8 月26 日下午3 时摆布,吴女士8 岁的儿子小强和10 岁的女儿到游泳池游泳,他们还约了邻居林女士7 岁的儿子一同前往。
吴女士和林女士都知道游泳池 3 点半才开放,而且儿童需要成人陪同才可进入,所以让孩子们先去,她们随后到.然而,待两位母亲于3 点半摆布赶到游泳池时,却发现孩子们已进入游泳池,而她们隔着栏杆只看到了两个孩子,小强不见了!5 分钟后,小强被救生员从水中捞出,已是不省人事。
小强被送往医院抢救后脱险,住院20 天,花了2 万多元医药费。
小强的父母认为:由于游泳池的经营者深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过失,在没有大人陪同的情况下,让3 个小孩购票入场,且放任他们到深水区游泳,导致溺水事故发生.在多次索赔不成后,他们将该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误工费、精神伤害赔偿等共计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