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典案例总结(专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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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经典案例总结(专业分析)

物业经典案例总结(专业分析)

物业案例总结第一类案例(物业公司申请撤诉)分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由原告物业公司负担。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第二类案例物业公司退还物业费(物业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分析一: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已经预收,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分析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被告物业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工会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第三类案例(房产所有权人欠缴物业费)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事实:物业公司具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资质,与房产所有权人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其它服务费用。

结果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事实:物业管理为二级,物业公司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在房屋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方面存在与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存在质量瑕疵。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6则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6则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6则•案例一:某小区绿化改造与居民参与•案例二:某商业大厦电梯故障应急处理•案例三:某写字楼停车场管理优化•案例四:某住宅小区安防系统升级实践目•案例五:某工业园区环境卫生整治行动•案例六:某城市综合体物业管理模式创新探索录01案例一:某小区绿化改造与居民参与背景介绍小区概况位于城市中心,建筑密度高,绿化率低。

绿化现状绿地分布不均,植被单一,缺乏养护。

居民需求改善居住环境,增加绿化面积和多样性。

设计理念设计方案实施步骤增加绿地面积,丰富植被种类,设置休闲设施。

清理垃圾,平整土地,选购植物,进行绿化施工。

0302 01绿化改造方案设计与实施生态、美观、实用相结合。

03评估方法采用定性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法,包括居民满意度调查、专家评审等。

01参与方式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征求居民意见,鼓励居民参与设计和施工。

02参与效果居民的参与提高了改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了居民的归属感和满意度。

居民参与过程及效果评估经验教训与启示经验教训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合理规划设计,注重施工质量和养护管理。

启示意义物业管理应注重与居民的沟通和合作,发挥居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共同营造美好的居住环境。

同时,绿化改造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并注重长期效益和可持续性发展。

02案例二:某商业大厦电梯故障应急处理背景介绍01商业大厦位于市中心,拥有多部电梯,日常承载大量人流。

02故障发生时间为工作日上午高峰时段,多部电梯同时出现故障。

电梯故障原因分析经检查,故障原因为电梯控制系统故障,导致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进一步分析发现,控制系统故障可能与近期进行的电梯维护操作不当有关。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安抚被困人员情绪,确保安全。

01应急处理措施及效果评估紧急联系电梯维保公司,要求迅速派员进行抢修,恢复电梯正常运行。

02在故障电梯周边设置警示标志,引导乘客使用其他电梯或楼梯通行。

03通过广播、公告等方式向大厦内人员发布故障信息及应急处理进展。

物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物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区成立于2008年,共有业主300户。

小区物业由某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5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因物业管理问题产生纠纷,矛盾逐渐升级。

现将该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例经过1. 业主投诉(1)小区内绿化带损坏严重,物业公司未及时修复。

(2)小区内公共设施损坏,物业公司维修不及时。

(3)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未征求业主意见。

(4)物业公司管理人员服务态度差,业主反映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2. 物业公司回应(1)物业公司承认绿化带损坏,并表示将尽快修复。

(2)物业公司表示,公共设施损坏系业主使用不当导致,将加强日常巡查,确保设施完好。

(3)物业公司称,提高物业服务费是根据市场行情和业主需求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

(4)物业公司表示,将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三、案例分析1.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根源(1)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

物业公司未能及时修复绿化带、公共设施损坏等问题,导致业主生活质量下降。

(2)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

物业公司未征求业主意见,直接提高收费标准,引起业主不满。

(3)物业公司管理人员服务态度差。

业主反映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导致矛盾加剧。

2. 解决途径(1)加强沟通与协商。

业主与物业公司应加强沟通,共同协商解决物业管理问题。

(2)建立健全业主大会制度。

业主大会是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重要途径,应充分发挥其作用。

(3)完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发生。

(4)加强物业公司监管。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确保其履行合同义务。

四、结论物业管理纠纷是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

本案例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源于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以及管理人员服务态度差等问题。

为解决此类纠纷,双方应加强沟通与协商,建立健全业主大会制度,完善物业服务合同,加强物业公司监管。

物业管理经典案例

物业管理经典案例

物业管理经典案例案例一:停车场丢车赔不赔某小区设有停车场,收费标准略低于指导价,物业管理公司虽在车场安排有保安值班,但为防止突发重大损失,依然在车场入口处用告示牌及在停车费票据上明示:本车场只负责提供车位,收取的仅是车位租金,请车主加强防范措施,车辆被盗受损,本公司概不负责。

一次业主甲的朋友乙开车来访,停车于车场,期间下一场暴雨,雨后离开时,发现自己的车辆丢失,遂于物业管理公司交涉要求赔偿,物业管理公司已有正式声明在先,收取的停车费未含有管费为由,拒绝赔偿,乙遂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观点一:声明在先,不予赔偿理据:已有声明,尽了告示义务,收费低(未含看管费),不存在保管关系,利益风险不等观点二:单方声明,不予承认。

理据:土地是国家的,收的其实是看管费。

收了费,保管关系成立。

单方声明,强加于人,不合法理。

观点三:双方有责,各负一半。

观点四:以责定法。

停车丢车案例归纳:1.主管部门核准营业收费的停车场,本身就有保管义务,主管部门检查未有安防,消防措施,不允营业。

2.物价部门未核准收费标准,收费违法。

3.单独签订特约服务事项,可以免责:单方格式合同无效。

4.有保管表示行为(扣证、换牌、给票据等),牌未丢、票未做记号丢车,需负责任。

5.给人印象明确是无人看管的收费停车场,责任反而小。

提供方便的临时停放点,不收费,不看管(最好提醒),丢车可以不赔。

案例二:徐先生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刚刚装修好的房子,被楼上住户住户跑水搞得厨房、卫生间、客厅部分屋顶浸泡起皮。

找到楼上业主,答复是他家一点也没有漏,并且很不情愿配合检查问题。

虽说经物业公司工程人员多次协调已解决了问题,但刘先生心里还是不痛快,认为物业在装修管理上没有尽到责任,所以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

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是否可以不交物业管理费?徐先生应该向谁要求索赔?案例分析:1.楼上跑水可能由两种原因引起:房屋质量不好导致水渗漏或者楼上业主过失导致跑水,但无论哪种原因引起都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不涉及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法律关系。

物业案例分析及法律解析(3篇)

物业案例分析及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物业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解析。

案例背景:某小区业主李某,因小区内绿化带内堆放垃圾,严重影响其生活环境,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要求物业公司清理垃圾。

然而,物业公司以绿化带属于公共区域,业主无权干涉为由,拒绝清理。

李某无奈之下,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1.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在物业管理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业主将物业管理权委托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则承担起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在此过程中,双方应遵循法律法规,维护各自合法权益。

2. 业主的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享有以下权益:(1)知情权:业主有权了解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等。

(2)参与权:业主有权参与小区的民主管理,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监督权: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对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的行为提出投诉。

3. 物业公司的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承担以下责任:(1)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2)维护小区环境:物业公司应保持小区环境整洁,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3)保障业主权益:物业公司应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业主投诉。

三、法律解析1. 物业公司拒绝清理绿化带垃圾的法律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进行清洁、绿化、美化等工作,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本案中,绿化带属于小区公共区域,物业公司有责任对其进行清洁和美化。

因此,物业公司拒绝清理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2. 业主投诉途径的法律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业主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有投诉的,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也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投诉。

物业案例_法律分析报告(3篇)

物业案例_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业主李某,因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具体纠纷如下:1. 物业公司未按时对小区内绿化进行修剪,导致绿化带杂草丛生,影响小区环境;2. 物业公司未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导致电梯、楼道照明设施等存在安全隐患;3. 物业公司未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进行合理规划,导致车辆乱停乱放,影响居民出行;4. 物业公司收费不合理,存在乱收费现象。

二、案件焦点本案焦点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以及李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清洁和绿化,保持公共设施的完好、整洁和美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区域进行合理规划、维护和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分析1. 关于绿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公司有义务对小区内绿化进行修剪,保持绿化带的整洁和美观。

本案中,物业公司未按时对绿化进行修剪,导致绿化带杂草丛生,影响小区环境。

因此,物业公司在此问题上存在违约行为。

2. 关于公共设施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公司有义务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本案中,物业公司未对电梯、楼道照明设施等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存在安全隐患。

因此,物业公司在此问题上存在违约行为。

3. 关于公共区域规划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公司有义务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进行合理规划、维护和管理。

物业案例分析及法律判决(3篇)

物业案例分析及法律判决(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物业管理纠纷也日益增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典型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旨在分析案件的争议焦点、法律适用以及最终的判决结果,为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参考。

(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系某小区业主,其购买的住宅于2016年交付使用。

小区由乙某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物业管理。

2017年,甲某发现小区内绿化带杂草丛生,严重影响小区环境。

甲某多次向乙某物业管理公司反映情况,要求其清理绿化带,但乙某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诿,未采取任何措施。

2018年,甲某再次向乙某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清理绿化带的要求,乙某公司仍置若罔闻。

甲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某物业管理公司清理绿化带,并赔偿因其疏于管理导致其房屋贬值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原告甲某认为,作为物业管理公司,乙某公司有义务对小区环境进行管理,包括清理绿化带。

被告乙某公司则辩称,其已尽到管理义务,绿化带杂草丛生是由于天气原因导致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房屋贬值损失的认定原告甲某主张,由于乙某公司疏于管理,导致其房屋贬值,要求乙某公司赔偿损失。

被告乙某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认为房屋贬值与物业管理无关。

三、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公共区域进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本案中,乙某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对小区环境进行管理,包括清理绿化带。

(二)房屋贬值损失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因物权变动导致的损失,当事人有权请求赔偿。

本案中,原告甲某的房屋贬值损失与乙某公司疏于管理存在因果关系,乙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案例大全

物业管理案例大全

物业管理案例大全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包括了对房屋、设施、设备等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以及对住户的服务和管理。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物业管理的案例,以期为大家提供一些实用的经验和启发。

案例一,小区环境整治。

某小区因为长期缺乏有效的管理,导致环境脏乱差,居民生活质量受到了影响。

物业公司决定采取措施进行环境整治,首先对小区内的垃圾分类和清理进行了全面整改,加强了垃圾桶的设置和管理,对垃圾分类进行了宣传和教育,有效改善了小区环境卫生状况。

其次,物业公司加强了对小区绿化的管理和维护,对植物进行了修剪和养护,增加了小区的绿化面积,提升了小区的整体环境质量。

最后,物业公司还加强了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了小区内的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通过这些措施,小区的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也得到了提升。

案例二,物业服务升级。

某小区的物业服务一直以来都存在着诸多问题,居民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

为了改善这一状况,物业公司决定进行服务升级,首先对物业服务人员进行了培训和考核,提高了他们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其次,物业公司加强了对小区内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了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同时,物业公司还推出了一系列的便民服务措施,如代收快递、代办业务等,提升了居民的生活便利性。

通过这些举措,物业服务得到了有效的改善,居民对物业公司的满意度也得到了提升。

案例三,安全管理创新。

某小区的安全管理一直以来都存在着隐患和问题,物业公司决定进行安全管理创新,首先加强了小区内的安全巡逻和监控,确保了小区内的安全状况。

其次,物业公司还加强了对小区内的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高了小区内的消防安全水平。

同时,物业公司还开展了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了居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通过这些创新举措,小区的安全管理得到了有效的提升,居民的安全感也得到了加强。

总结,以上案例充分展示了物业管理在实际工作中的应对措施和管理经验,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我们可以看到物业管理在提升小区整体环境、改善物业服务、加强安全管理等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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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案例总结第一类案例(物业公司申请撤诉)分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由原告物业公司负担。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第二类案例物业公司退还物业费(物业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分析一: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已经预收,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分析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被告物业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工会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第三类案例(房产所有权人欠缴物业费)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事实:物业公司具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资质,与房产所有权人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其它服务费用。

结果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事实:物业管理为二级,物业公司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在房屋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方面存在与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存在质量瑕疵。

结果二:因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存在瑕疵,物业收取为80%。

因物业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过程中在服务质量方面存在违约行为,物业无权向业主主张欠缴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

(驳回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第四类案例(劳动合同纠纷)事实:对于双方所争议的劳动关系解除问题以及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应首先审查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本案中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存在争议。

分析一:约定与实际情况不符,对录音证据不予认可,但是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

故对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公司单方面提出变更工作地点,员工不予认可,其行为不能视为其不能胜任工作。

在对员工调岗前已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其调岗决定亦难谓正常工作安排。

解除劳动关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属违法解除,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分析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用人单位是否足额支付加班费,不应只根据“加班费”的名目确定,而应综合分析具体情况,从实质上审查用人单位是否足额支付加班费。

双方对于加班费并没有明确约定,同时双方亦没有约定延时津贴、奖励等项目,而对应员工所主张的加班费期间,公司支付的延时津贴、奖励数额合计已远超张茜所应得的加班费数额,故公司实际支付员工的延时津贴、奖励数额合计已远超出张茜所应得的加班数额。

分析三: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休假工资。

同时,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修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分析四:要求公司开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和档案的转移手续,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五类案例(欠缴停车费以及公用水电费)事实: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

分析一:合同中明确约定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并约定由原告收取。

被告作为小区的业主,租用路面停车位,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车位租用费。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期限届满后,原告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小区业主事实上接受了原告的服务,双方即成立了不定期的物业服务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停车费即应予以支持。

分析二:约定公用水电费的收费标准详见补充协议,表明对公用水电费的收费标准将要作出新的约定,但是增加水费的建议与原告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对公用水电费的收费标准属于没有约定。

考虑到公用水电费是实际发生的费用,被告不缴纳该项费用既对小区正常运转带来不利,又对缴纳该项费用的其他业主不公,故参照同类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结合过去的收费标准,待就收费标准达成一致后,双方再按多退少补处理。

分析三:关于迟延支付停车费滞纳金问题,合同中并无此约定,故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类案例(物业租地协议)分析一:各方当事人在本案审理中均确认被告是代表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和负责案涉场地的租赁管理事宜,即被告上述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被告公司承担。

分析二:被告清楚原告准备在案涉场地开展搭建行为,原告关于“在签订《租地协议》之前,我方已询问两被告关于案涉场地是否可以搭建建筑物的问题,当时两被告告知可以搭建的陈述更符合常理,否则,被告无须在2012年6月21日出具的《收款收据》中注明上述内容和为原告在案涉场地的搭建行为作出答复,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

至于原告因为没有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即核实相关报建手续是否确已办理完毕,其对自身违法搭建的建筑物被城管部门拆除亦负有次要责任。

分析三:《租地协议》已于原告撤离案涉场地之日实际解除,现原告主张解除《租地协议》,本院不予支持。

但被告应返还原告已付的定金。

分析四:1、收费凭据并非正式发票,2、在责令停止违法搭建行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之后,还后续支付了材料的预付款,3、未对损失等证据进行保全,原告对此具有一定的责任,本院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第七类案例(拒交物业费以及其他场地划定停车位)分析一: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对车库管理不善、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其他场地划出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小区卫生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纳。

分析二:物业管理服务系针对广大业主,业主利益角度不同,物业管理服务不可能让每个业主满意。

若业主均以物业管理服务不能令其满意、存在瑕疵而拒交物业服务费,则物业管理服务正常运行所需要经费将无法得到保障,最终导致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恶化,损害到大多数业主的权利。

当然,在上诉人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义务的同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被上诉人应多站在业主的立场角度,考虑业主的一件及切身利益,改进物业管理服务中的不足,提高服务质量,从而建立良好的服务合同关系。

分析三:被告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并自愿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不影响该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处理。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八类案例(业主家中失窃拒交物业费)分析一:退一步讲,缺陷即使存在,业主所提出的问题也不构成对物业公司总体服务的否定。

业主家中失窃,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但因至今该案未告破,尚不能确定造成财产损失的原因和财产损失的具体价值,从公平保护物业公司及其他已交费业主的合法权益出发,认定业主不能以此对抗物业费的主张。

法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类案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分析一: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分析二:物业服务合同具有继续性、复合型的特点,物业服务管理涉及的内容众多,标准较抽象,且物业服务管理是动态的管理过程,因此,不能简单以某一时点的物业服务来评价物业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而应全面、整体予以评价。

现业主告物业服务不到位,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故其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案例十小区(垃圾存放纠纷)分析一:虽然被告提供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材料,意在证明其设置垃圾存放处的行为已经过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但依据法律法规和被告与业主会所签物业合同的约定,被告在共用通道上设置垃圾存放处需经全体业主及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方可实施。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物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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