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典案例总结(专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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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经典案例总结(专业分析)

物业经典案例总结(专业分析)

第一类案例(物业公司申请撤诉)分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撤回起诉,诉讼费元减半,由原告物业公司负担.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第二类案例物业公司退还物业费(物业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分析一: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已经预收,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地物业费分析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地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为元,由被告物业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地解释》法释()号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工会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类案例(房产所有权人欠缴物业费)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地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事实:物业公司具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地资质,与房产所有权人签订地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其它服务费用.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结果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地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事实:物业管理为二级,物业公司为该小区地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在房屋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方面存在与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存在质量瑕疵.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结果二:因原告提供地物业服务质量存在瑕疵,物业收取为.因物业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过程中在服务质量方面存在违约行为,物业无权向业主主张欠缴物业服务费地滞纳金.(驳回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滞纳金地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类案例(劳动合同纠纷)事实:对于双方所争议地劳动关系解除问题以及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应首先审查双方劳动合同地约定.本案中双方对于劳动合同地内容存在争议.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分析一:约定与实际情况不符,对录音证据不予认可,但是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故对劳动合同书地真实性不予认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地内容.公司单方面提出变更工作地点,员工不予认可,其行为不能视为其不能胜任工作.在对员工调岗前已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其调岗决定亦难谓正常工作安排.解除劳动关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属违法解除,应根据《劳动合同法》地相关规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分析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地履行,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是否足额支付加班费,不应只根据“加班费”地名目确定,而应综合分析具体情况,从实质上审查用人单位是否足额支付加班费.双方对于加班费并没有明确约定,同时双方亦没有约定延时津贴、奖励等项目,而对应员工所主张地加班费期间,公司支付地延时津贴、奖励数额合计已远超张茜所应得地加班费数额,故公司实际支付员工地延时津贴、奖励数额合计已远超出张茜所应得地加班数额.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分析三: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地相关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地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地支付休假工资.同时,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修满应休年休假地,应当按照职工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整天地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分析四:要求公司开具解除劳动关系地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和档案地转移手续,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二条地规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五类案例(欠缴停车费以及公用水电费)事实: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签订地《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地规定,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分析一:合同中明确约定停车位地收费标准,并约定由原告收取.被告作为小区地业主,租用路面停车位,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车位租用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期限届满后,原告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小区业主事实上接受了原告地服务,双方即成立了不定期地物业服务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停车费即应予以支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分析二:约定公用水电费地收费标准详见补充协议,表明对公用水电费地收费标准将要作出新地约定,但是增加水费地建议与原告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对公用水电费地收费标准属于没有约定.考虑到公用水电费是实际发生地费用,被告不缴纳该项费用既对小区正常运转带来不利,又对缴纳该项费用地其他业主不公,故参照同类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结合过去地收费标准,待就收费标准达成一致后,双方再按多退少补处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分析三:关于迟延支付停车费滞纳金问题,合同中并无此约定,故滞纳金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类案例(物业租地协议)分析一:各方当事人在本案审理中均确认被告是代表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和负责案涉场地地租赁管理事宜,即被告上述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产生地后果应由被告公司承担.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分析二:被告清楚原告准备在案涉场地开展搭建行为,原告关于“在签订《租地协议》之前,我方已询问两被告关于案涉场地是否可以搭建建筑物地问题,当时两被告告知可以搭建地陈述更符合常理,否则,被告无须在年月日出具地《收款收据》中注明上述内容和为原告在案涉场地地搭建行为作出答复,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原告因为没有尽到审慎审查地义务,即核实相关报建手续是否确已办理完毕,其对自身违法搭建地建筑物被城管部门拆除亦负有次要责任.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分析三:《租地协议》已于原告撤离案涉场地之日实际解除,现原告主张解除《租地协议》,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返还原告已付地定金.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分析四:、收费凭据并非正式发票,、在责令停止违法搭建行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地通知之后,还后续支付了材料地预付款,、未对损失等证据进行保全,原告对此具有一定地责任,本院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地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地规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七类案例(拒交物业费以及其他场地划定停车位)分析一: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对车库管理不善、占用业主共有地道路和其他场地划出用于停放汽车地车位、小区卫生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地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纳.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分析二:物业管理服务系针对广大业主,业主利益角度不同,物业管理服务不可能让每个业主满意.若业主均以物业管理服务不能令其满意、存在瑕疵而拒交物业服务费,则物业管理服务正常运行所需要经费将无法得到保障,最终导致小区地物业管理服务恶化,损害到大多数业主地权利.当然,在上诉人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义务地同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地被上诉人应多站在业主地立场角度,考虑业主地一件及切身利益,改进物业管理服务中地不足,提高服务质量,从而建立良好地服务合同关系.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分析三:被告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原告主张地事实放弃抗辩,并自愿承担不利地法律后果,不影响该院根据查明地事实作出处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地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八类案例(业主家中失窃拒交物业费)分析一:退一步讲,缺陷即使存在,业主所提出地问题也不构成对物业公司总体服务地否定.业主家中失窃,造成较大地财产损失,但因至今该案未告破,尚不能确定造成财产损失地原因和财产损失地具体价值,从公平保护物业公司及其他已交费业主地合法权益出发,认定业主不能以此对抗物业费地主张.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类案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分析一: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分析二:物业服务合同具有继续性、复合型地特点,物业服务管理涉及地内容众多,标准较抽象,且物业服务管理是动态地管理过程,因此,不能简单以某一时点地物业服务来评价物业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地标准,而应全面、整体予以评价.现业主告物业服务不到位,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故其抗辩意见不能成立.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地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案例十小区(垃圾存放纠纷)分析一:虽然被告提供业主委员会地证明材料,意在证明其设置垃圾存放处地行为已经过业主委员会地同意,但依据法律法规和被告与业主会所签物业合同地约定,被告在共用通道上设置垃圾存放处需经全体业主及利害关系人地同意方可实施.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物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地解释》第三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6则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6则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6则•案例一:某小区绿化改造与居民参与•案例二:某商业大厦电梯故障应急处理•案例三:某写字楼停车场管理优化•案例四:某住宅小区安防系统升级实践目•案例五:某工业园区环境卫生整治行动•案例六:某城市综合体物业管理模式创新探索录01案例一:某小区绿化改造与居民参与背景介绍小区概况位于城市中心,建筑密度高,绿化率低。

绿化现状绿地分布不均,植被单一,缺乏养护。

居民需求改善居住环境,增加绿化面积和多样性。

设计理念设计方案实施步骤增加绿地面积,丰富植被种类,设置休闲设施。

清理垃圾,平整土地,选购植物,进行绿化施工。

0302 01绿化改造方案设计与实施生态、美观、实用相结合。

03评估方法采用定性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法,包括居民满意度调查、专家评审等。

01参与方式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征求居民意见,鼓励居民参与设计和施工。

02参与效果居民的参与提高了改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了居民的归属感和满意度。

居民参与过程及效果评估经验教训与启示经验教训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合理规划设计,注重施工质量和养护管理。

启示意义物业管理应注重与居民的沟通和合作,发挥居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共同营造美好的居住环境。

同时,绿化改造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并注重长期效益和可持续性发展。

02案例二:某商业大厦电梯故障应急处理背景介绍01商业大厦位于市中心,拥有多部电梯,日常承载大量人流。

02故障发生时间为工作日上午高峰时段,多部电梯同时出现故障。

电梯故障原因分析经检查,故障原因为电梯控制系统故障,导致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进一步分析发现,控制系统故障可能与近期进行的电梯维护操作不当有关。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安抚被困人员情绪,确保安全。

01应急处理措施及效果评估紧急联系电梯维保公司,要求迅速派员进行抢修,恢复电梯正常运行。

02在故障电梯周边设置警示标志,引导乘客使用其他电梯或楼梯通行。

03通过广播、公告等方式向大厦内人员发布故障信息及应急处理进展。

物业法律成功案例分析(3篇)

物业法律成功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如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成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重要任务。

本文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物业公司案为例,分析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及法律依据。

二、案情简介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5月成立,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2016年6月,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

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开展了相关工作。

然而,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存在诸多问题,如擅自提高物业费、服务质量不达标、公共设施维修不及时等。

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遂于2017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审查了双方的证据,包括《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的起诉状、证据材料等。

然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庭审辩论,双方就物业管理纠纷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和辩论。

2. 证据认定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证据进行了认定。

3. 法院判决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认为:(1)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费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退还擅自提高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不达标,违反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

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业主的损失进行赔偿。

(3)公共设施维修不及时,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活。

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业主的损失进行赔偿。

四、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中,法院审理依据了《物业管理条例》、《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物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物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区成立于2008年,共有业主300户。

小区物业由某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5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因物业管理问题产生纠纷,矛盾逐渐升级。

现将该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例经过1. 业主投诉(1)小区内绿化带损坏严重,物业公司未及时修复。

(2)小区内公共设施损坏,物业公司维修不及时。

(3)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未征求业主意见。

(4)物业公司管理人员服务态度差,业主反映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2. 物业公司回应(1)物业公司承认绿化带损坏,并表示将尽快修复。

(2)物业公司表示,公共设施损坏系业主使用不当导致,将加强日常巡查,确保设施完好。

(3)物业公司称,提高物业服务费是根据市场行情和业主需求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

(4)物业公司表示,将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三、案例分析1.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根源(1)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

物业公司未能及时修复绿化带、公共设施损坏等问题,导致业主生活质量下降。

(2)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

物业公司未征求业主意见,直接提高收费标准,引起业主不满。

(3)物业公司管理人员服务态度差。

业主反映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导致矛盾加剧。

2. 解决途径(1)加强沟通与协商。

业主与物业公司应加强沟通,共同协商解决物业管理问题。

(2)建立健全业主大会制度。

业主大会是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重要途径,应充分发挥其作用。

(3)完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发生。

(4)加强物业公司监管。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确保其履行合同义务。

四、结论物业管理纠纷是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

本案例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源于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以及管理人员服务态度差等问题。

为解决此类纠纷,双方应加强沟通与协商,建立健全业主大会制度,完善物业服务合同,加强物业公司监管。

物业案例分析及法律解析(3篇)

物业案例分析及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物业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解析。

案例背景:某小区业主李某,因小区内绿化带内堆放垃圾,严重影响其生活环境,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要求物业公司清理垃圾。

然而,物业公司以绿化带属于公共区域,业主无权干涉为由,拒绝清理。

李某无奈之下,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1.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在物业管理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业主将物业管理权委托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则承担起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在此过程中,双方应遵循法律法规,维护各自合法权益。

2. 业主的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享有以下权益:(1)知情权:业主有权了解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等。

(2)参与权:业主有权参与小区的民主管理,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监督权: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对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的行为提出投诉。

3. 物业公司的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承担以下责任:(1)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2)维护小区环境:物业公司应保持小区环境整洁,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3)保障业主权益:物业公司应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业主投诉。

三、法律解析1. 物业公司拒绝清理绿化带垃圾的法律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进行清洁、绿化、美化等工作,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本案中,绿化带属于小区公共区域,物业公司有责任对其进行清洁和美化。

因此,物业公司拒绝清理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2. 业主投诉途径的法律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业主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有投诉的,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也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投诉。

物业管理案例及分析

物业管理案例及分析

物业管理案例及分析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行业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物业管理不仅仅是对房产的管理,还包含了对社区居民的服务和维护。

在物业管理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成功或失败的案例。

本文将针对这些案例进行分析,以期提高物业管理的水平和质量。

一、成功案例分析1. 小区保安巡逻频率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在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人员被发现“差不多每天都是这个路线”,因此居民对保安人员的工作效率提出了不满。

物业公司对此进行了调整,提高了保安人员的巡逻频率,并通过培训提高保安人员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这个改变对小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产生了巨大的正面影响。

这一成功案例提醒我们,物业公司需要不断地关注和调整服务质量,以满足居民的需求。

保安人员的巡逻频率和服务水平同样重要,这些都能够直接影响到小区居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2. 积极推行物业休闲活动,提高小区社交性在某小区,居民常常无聊或者找不到切入点,而物业公司很好地抓住了这个问题,积极推行物业休闲活动,如羽毛球、乒乓球、太极拳等,通过这些活动可以让业主之间彼此了解和交流。

这些活动主要是由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发挥自己的特长,比如羽毛球教练的职业技能等,以及工作人员花费的时间。

这些丰富多彩的活动解决了居民的无聊问题,从而让物业的服务更加亲民、实用。

3. 大力推行环保措施,提高小区内部环境质量在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通过实施筛选和减少废弃物,定期清理和打理绿化带,让小区环境保持美丽和安静。

同时,他们还通过推广环保理念、定期开展环保宣传和辅导等活动,让业主们开始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并主动参与到环保行动中去。

这样不仅提高了小区环境质量,也为物业公司赢得了业主信任和支持。

二、失败案例分析1. 网络安全隐患,居民信任度降低在某小区,业主们发现物业公司的交互式平台上保存了业主包含银行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

虽然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解释说这些敏感信息得到了保护,但是业主们依然对这些信息的安全提出了担忧,对物业公司的信任度降低。

小区物业经典案例分析

小区物业经典案例分析

小区物业经典案例分析小区物业管理是指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安全保障等进行综合管理和服务的一种社会管理形式。

好的物业管理可以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而不良的物业管理则可能导致居民的不满和投诉。

下面我们将通过分析一些小区物业管理的经典案例,来探讨如何提高小区物业管理的质量。

案例一,小区绿化维护不善。

某小区的绿化带长期得不到维护,草木杂生,杂草丛生,给小区居民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不便。

居民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但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

最终,居民们自发组织起来,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自愿清理活动,才得以解决这一问题。

分析,这个案例反映出了物业公司对小区绿化维护的不善管理。

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绿化带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修剪草木,清理杂草,确保小区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同时,物业公司应当更加重视居民的反馈意见,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不能让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案例二,小区安全隐患频发。

某小区的停车场出现了频繁的车辆被破坏、盗窃等安全事件,居民的车辆和财产安全受到了威胁。

居民们多次向物业公司提出要求加强安保措施,但物业公司未能有效解决问题。

分析,这个案例反映出了物业公司对小区安全管理的不足。

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小区安全的监控和管理,增加安保人员的巡逻频次,加强对停车场的管理和监控,确保居民的车辆和财产安全。

同时,物业公司还应当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及时了解居民的安全需求,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案例三,小区环境卫生问题。

某小区的垃圾分类工作一直做得不够到位,导致小区环境卫生一直得不到有效改善。

居民们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但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

分析,这个案例反映出了物业公司对小区环境卫生管理的不足。

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同时加强对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小区环境卫生得到有效改善。

综上所述,好的小区物业管理需要物业公司与居民之间的密切合作,需要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规划和有效的执行,需要物业公司加强对小区环境、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管理,以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物业管理经典案例及其分析

物业管理经典案例及其分析

1. 小区电梯内突然安装了电梯广告,本来狭小的空间更加局促,同时对劳累一天回家的人们形成视觉强迫。

据说是业主委员会同意并已与广告公司签订合同,但其事先并未征求业主意见,物管公司也不太清楚具体情况。

请问这样违反相关规定吗?持反对意见的业主应该怎么做?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于小区的事情没有权利自己做主。

针对这样的情况,持反对意见的业主可以要求召开业主大会,共同来商议解决此事!2. 某开发公司通过招标竞拍在洪山某地段获得开发用地120亩,该项目规划分两期开发,其中一期用地40亩,二期用地80亩,2007年6月完成一期开发。

随着业主入住,2008年8月经选举成立了小区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物业费住宅每平米0.8元。

2009年9月,二期开发项目竣工,业主陆续入住,2010年2月,正当业主酝酿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公司时,经开发商、街道办事处协商,决定将一、二期开发的两个住宅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其理由是两个小区规模不大,由同一个开发商开发,共用一个泵房。

为便于管理,开发商将二期开发的住宅小区大门砌墙封闭,拆除两个小区间的围墙,二期开发的住宅小区业主改为从一期大门进出,一期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费与二期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执行同一收费标准,调整为住宅每平米0.7元。

一期部分业主对二期住宅小区业主从本住宅小区大门进出的行为表示不满,认为两个住宅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区域不够合理,于是到房管部门投诉。

这是一起有关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纠纷。

一是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二是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是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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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案例总结第一类案例(物业公司申请撤诉)分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由原告物业公司负担。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第二类案例物业公司退还物业费(物业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分析一: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已经预收,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分析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被告物业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工会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第三类案例(房产所有权人欠缴物业费)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事实:物业公司具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资质,与房产所有权人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其它服务费用。

结果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事实:物业管理为二级,物业公司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在房屋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方面存在与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存在质量瑕疵。

结果二:因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存在瑕疵,物业收取为80%。

因物业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过程中在服务质量方面存在违约行为,物业无权向业主主张欠缴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

(驳回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第四类案例(劳动合同纠纷)事实:对于双方所争议的劳动关系解除问题以及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应首先审查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本案中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存在争议。

分析一:约定与实际情况不符,对录音证据不予认可,但是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

故对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公司单方面提出变更工作地点,员工不予认可,其行为不能视为其不能胜任工作。

在对员工调岗前已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其调岗决定亦难谓正常工作安排。

解除劳动关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属违法解除,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分析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用人单位是否足额支付加班费,不应只根据“加班费”的名目确定,而应综合分析具体情况,从实质上审查用人单位是否足额支付加班费。

双方对于加班费并没有明确约定,同时双方亦没有约定延时津贴、奖励等项目,而对应员工所主张的加班费期间,公司支付的延时津贴、奖励数额合计已远超张茜所应得的加班费数额,故公司实际支付员工的延时津贴、奖励数额合计已远超出张茜所应得的加班数额。

分析三: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休假工资。

同时,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修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分析四:要求公司开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和档案的转移手续,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五类案例(欠缴停车费以及公用水电费)事实: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

分析一:合同中明确约定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并约定由原告收取。

被告作为小区的业主,租用路面停车位,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车位租用费。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期限届满后,原告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小区业主事实上接受了原告的服务,双方即成立了不定期的物业服务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停车费即应予以支持。

分析二:约定公用水电费的收费标准详见补充协议,表明对公用水电费的收费标准将要作出新的约定,但是增加水费的建议与原告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对公用水电费的收费标准属于没有约定。

考虑到公用水电费是实际发生的费用,被告不缴纳该项费用既对小区正常运转带来不利,又对缴纳该项费用的其他业主不公,故参照同类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结合过去的收费标准,待就收费标准达成一致后,双方再按多退少补处理。

分析三:关于迟延支付停车费滞纳金问题,合同中并无此约定,故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类案例(物业租地协议)分析一:各方当事人在本案审理中均确认被告是代表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和负责案涉场地的租赁管理事宜,即被告上述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被告公司承担。

分析二:被告清楚原告准备在案涉场地开展搭建行为,原告关于“在签订《租地协议》之前,我方已询问两被告关于案涉场地是否可以搭建建筑物的问题,当时两被告告知可以搭建的陈述更符合常理,否则,被告无须在2012年6月21日出具的《收款收据》中注明上述内容和为原告在案涉场地的搭建行为作出答复,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

至于原告因为没有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即核实相关报建手续是否确已办理完毕,其对自身违法搭建的建筑物被城管部门拆除亦负有次要责任。

分析三:《租地协议》已于原告撤离案涉场地之日实际解除,现原告主张解除《租地协议》,本院不予支持。

但被告应返还原告已付的定金。

分析四:1、收费凭据并非正式发票,2、在责令停止违法搭建行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之后,还后续支付了材料的预付款,3、未对损失等证据进行保全,原告对此具有一定的责任,本院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第七类案例(拒交物业费以及其他场地划定停车位)分析一: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对车库管理不善、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其他场地划出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小区卫生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纳。

分析二:物业管理服务系针对广大业主,业主利益角度不同,物业管理服务不可能让每个业主满意。

若业主均以物业管理服务不能令其满意、存在瑕疵而拒交物业服务费,则物业管理服务正常运行所需要经费将无法得到保障,最终导致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恶化,损害到大多数业主的权利。

当然,在上诉人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义务的同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被上诉人应多站在业主的立场角度,考虑业主的一件及切身利益,改进物业管理服务中的不足,提高服务质量,从而建立良好的服务合同关系。

分析三:被告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并自愿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不影响该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处理。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八类案例(业主家中失窃拒交物业费)分析一:退一步讲,缺陷即使存在,业主所提出的问题也不构成对物业公司总体服务的否定。

业主家中失窃,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但因至今该案未告破,尚不能确定造成财产损失的原因和财产损失的具体价值,从公平保护物业公司及其他已交费业主的合法权益出发,认定业主不能以此对抗物业费的主张。

法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类案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分析一: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分析二:物业服务合同具有继续性、复合型的特点,物业服务管理涉及的内容众多,标准较抽象,且物业服务管理是动态的管理过程,因此,不能简单以某一时点的物业服务来评价物业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而应全面、整体予以评价。

现业主告物业服务不到位,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故其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案例十小区(垃圾存放纠纷)分析一:虽然被告提供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材料,意在证明其设置垃圾存放处的行为已经过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但依据法律法规和被告与业主会所签物业合同的约定,被告在共用通道上设置垃圾存放处需经全体业主及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方可实施。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物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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