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后可否变更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最高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对招投标文件内容进行实质上变更和修改,该施工合同无效

最⾼法:建设⼯程施⼯合同内容对招投标⽂件内容进⾏实质上变更和修改,该施⼯合同⽆效裁判要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六条:“招标⼈和中标⼈应当⾃中标通知书发出之⽇起30⽇内,按照招标⽂件和中标⼈的投标⽂件订⽴书⾯合同。
招标⼈和中标⼈不得再⾏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案涉《建设⼯程施⼯合同》是否有效,应当视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双⽅招投标⽂件载明的内容⼀致,是否进⾏了实质变更。
⽽如何认定实质变更问题,应当根据案涉⼯程的建设⼯期、⼯程价款、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内容加以认定。
案情简介2012年8⽉,都兰县察汗乌苏河河道治理⼯程BT建设项⽬在国内公开招标。
该《招标⽂件》载明:招标⽅式为BT模式,⼯程总投资为71809900元,履约保证⾦为合同⾦额的10%,计划2012年9⽉15⽇开⼯,⼯期16个⽉,有效⼯期11个⽉。
项⽬投融资建设的回购期为三年,⾃实际交付使⽤之⽇起计算回购期,招标⼈按合同签订的回购⽅式及时间每年向中标⼈⽀付⼀次回购款,在三年内分三期全额回购项⽬资产。
回购总价由⼯程结算价款(中标价格+经审计确认的签证和⼯程量调整的建安⼯程费)、资⾦占⽤成本组成。
《招标⽂件》另对资⾦占⽤率、分部⼯程验收、项⽬移交、履约保证⾦的返还、违约责任等进⾏规定。
重庆七建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参加了投标,投标承诺建设⼯期为2012年11⽉1⽇⾄2014年2⽉28⽇,施⼯总⼯期485天,建安⼯程费58800800元,资⾦占⽤率为5.0%(1470020元),在分部分项《⼯程单位计算表》中均已按7.0%计算了⼯程利润。
2012年11⽉10⽇双⽅签订的《建设⼯程施⼯合同》变更了合同⼯期,⼯期缩短了7个⽉,致使回购期提前;将招投标⽂件⼯程总价中的“资⾦占⽤率5.0%(1470020元)”变更为“当年同期银⾏贷款利率的资⾦占⽤6.15%”,同时⼜增加了⽀付⼯程款利息(计5279243元);在分段⽀付⼯程(回购)款约定中,将招投标⽂件中的时间节点由“后”变更为“内”,即改变了付款及违约时间点;在违约责任上,将招投标⽂件中“不能按期⽀付回购款并且超过15⽇宽限期,⼄⽅有权就未付款额按与招标⼈确定的10%收取延误期的资⾦占⽤成本”变更为“如果甲⽅应⽀付的合同款延误⽀付,每拖延⼀天,按未付款额的10%收取延误期的资⾦占⽤成本”;对履约保证⾦由⼯程验收合格后30⽇内返还变更为施⼯中返还;原招投标⽂件中,对⼯程验收有法⼈验收和政府验收,但合同中未约定(空⽩),缺少竣⼯验收程序和步骤等等。
招投标后可否变更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应一概禁止双方签订背离合同实性内容的协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立法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对于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禁止性规定有以下条款:1、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第五十九:“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根据上述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对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能进行变更。
这一规定对于建设工程实践有重要影响:既有良好的规范作用,又因为内容笼统、宽泛而带来明显的消极影响。
将要产生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理应对此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遗憾的是,《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此没有涉及。
现就《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此应予规定,应如何规定进行简要阐述:一、现行法律规定的必要性:发出中标通知书,签署中标合同,就确定了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在投标人中标后,允许双方对原招标过程中已经确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这将使公开招标活动徒有其表,失去了它原有的意义。
《招投标法》中的此款规定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并保护了市场稳定,同时兼顾保护合同当事人以及其他投标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体现了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一规定,能够对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招标人与投标人为了共同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达到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的目的;招标人或投标人单方利用自身优势,诱骗迫使对方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等违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因此是非常必要的。
二、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弊端:该条法律规定在保护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了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对合同变更法定事由的阻确:在市场经济中,有时客观情况变化非常大,一味地禁止双方改变合同的内容是不恰当的,这样会阻碍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中标协议合同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

【转载】徐国良: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2012-11-12 22:13:05)转载▼标签:杂谈分类:博采众长[论文摘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合同变更,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中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是不允许的。
对于实质性内容的含义,本文认为应当根据合同法并结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来界定:在中标合同约定范围内因设计变更、自然条件、工程量、签证与索赔等因素依据中标合同约定对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进行变更,未损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均属非实质性变更。
另外,情势变更下应允许对合同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
最后,非强制招标项目一旦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也不得进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关键词] 招标投标;中标合同;合同实质性内容;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根据此规定,在建设工程中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是不允许的。
但是《招标投标法》和《解释》都没有就什么是合同实质性内容作出规定,并且对实质性条款也未有明确的定义。
由此,对建设工程中标合同进行变更是否合法的问题实际上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
使得参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各方主体,在界定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等问题上产生了很大分歧,不仅难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而且,如处理不当,势必侵犯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利益乃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界定是否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应把握的问题有哪些

界定是否背离施⼯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应把握的问题
有哪些
【⼯程施⼯】界定是否背离施⼯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应把握的两个问题
(⼀)不得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只适⽤于招标⼯程
通过招标投标⽅式成⽴的建设⼯程施⼯合同同时受到《民法典》和《招标投标法》的双重调整,因此,只要是建设⼯程施⼯实⾏招标发包,不管招标的⽅式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发承包双⽅都不得订⽴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对直接发包成⽴的建设⼯程施⼯合同⽽⾔,只受到《民法典》的约束,合同变更适⽤⼀般变更的原则,在订⽴合同之后,只要是合同双⽅协商⼀致且不违背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即使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也应视为有效变更,⽽且⽆须备案。
(⼆)判断是否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须把握变更的量化程度
建设⼯程施⼯发包⼈、承包⼈通过招投标⽅式订⽴合同后,任何⼀⽅当事⼈都享有依法通过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
即使涉及诸如⼯程价款、⼯程期限或⼯程质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也要根据合同履⾏过程中的客观情况并结合⼯程施⼯合同的具体条款加以判断。
如只是对⼯程设计变更价款的计价⽅法稍微有所调整,不宜⼀律认定为背离了合同实质性内容。
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形,应当区别于⼀般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致的情况,必须是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致程度达到⼀定的界限,以致合同当事⼈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失衡,才能按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论处,实际上要把握⼀个程度问题。
中标后合同变更合法吗

中标后合同变更合法吗法律中规定合同变更在⼀般情况下是可以⽣效的。
但是,如合同的主要条款性质发⽣了改变,则合同⼀般⽆效。
那么,当在中标后修改合同还合法吗?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中标后合同变更合法吗的相关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中标后合同变更合法吗不合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相关规定第四⼗六条招标⼈和中标⼈应当⾃中标通知书发出之⽇起三⼗⽇内,按照招标⽂件和中标⼈的投标⽂件订⽴书⾯合同。
招标⼈和中标⼈不得再⾏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件要求中标⼈提交履约保证⾦的,中标⼈应当提交。
第五⼗九条招标⼈与中标⼈不按照招标⽂件和中标⼈的投标⽂件订⽴合同的,或者招标⼈、中标⼈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招标⼈与中标⼈对双⽅签订的中标合同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能进⾏变更。
⼆、什么是合同⽣效合同⽣效是指已经成⽴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合同是否⽣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合同⽣效与合同成⽴中《民法典》第五百零⼆条规定:“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
”合同⽣效是包括两种情况:⼀是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
这是合同⽣效时间的⼀般规定,即如果没有法律、⾏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和当事⼈的约定,合同成⽴的时间就是合同⽣效的时间。
⼆是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续⽣效的,(如根据三资企业法订⽴的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此处已改,抵押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效⼒。
⾃批准、登记时⽣效。
三是双⽅当事⼈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
《民法典》第五百零⼆条 【合同⽣效时间】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续影响合同⽣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
中标后修改合同生效条件是否合法

中标后修改合同⽣效条件是否合法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效要符合相关的⽣效条件,不能随便修改⽣效条件,那么中标后修改合同⽣效条件是否合法,关于什么是合同⽣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什么是合同⽣效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中标后修改合同⽣效条件是否合法《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
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应⼀概禁⽌双⽅签订背离合同实性《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第四⼗六条:“招标⼈和中标⼈应当⾃中标通知书;2、第五⼗九条:“招标⼈与中标⼈不按照招标⽂件和中。
根据上述规定,招标⼈与中标⼈对双⽅签订的中标合同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能进⾏变更。
中标合同的主要条款进⾏了实质性变更,⾯临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合同的主要条款进⾏了实质性变更,合同⼀般⽆效,造成违约的⼀⽅,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期限、履⾏地点和⽅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法是对合同的实质性条款,订⽴合同上述条款是必须的,否则订⽴的合同就是不完整的。
如果上述条款有所变更,就构成了整个合同的实质性变更,需要双⽅协商⼀致才可以成⽴新的合同。
什么是合同⽣效合同⽣效是指已经成⽴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合同是否⽣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合同⽣效与合同成⽴中《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
”罗马法曾规定了“同时成⽴之原则”,认为法律⾏为的成⽴与效⼒同时发⽣。
长期以来,我国⽴法与司法实践对合同成⽴与⽣效以及相关的合同的不成⽴与⽆效未作出严格的区分,从⽽将合同的成⽴与⽣效等同起来。
合同⽣效是包括两种情况:⼀是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
这是合同⽣效时间的⼀般规定,即如果没有法律、⾏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和当事⼈的约定,合同成⽴的时间就是合同⽣效的时间。
⼆是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续⽣效的,(如根据三资企业法订⽴的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此处已改,抵押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效⼒。
招标文件实质性变更

一、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XX工程项目2. 项目地点:XX市XX区XX街道3. 项目业主: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 招标编号:XXCG2022-015. 招标日期:2022年1月15日6. 合同估算价:人民币伍仟万元整二、变更原因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为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现对招标文件进行以下实质性变更:1. 建设规模变更原招标文件中,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现变更后总建筑面积为12万平方米,增加部分主要用于提高居住舒适度和增加公共配套设施。
2. 结构形式变更原招标文件中,项目主体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现变更后主体结构为钢结构,以提高建筑物的抗震性能和节能效果。
3. 付款方式变更原招标文件中,付款方式为分阶段支付,现变更后付款方式为固定总价支付,支付比例为:合同签订后支付10%,主体结构封顶支付30%,竣工验收合格支付50%,余款在保修期满后支付。
4. 保修期限变更原招标文件中,保修期限为5年,现变更后保修期限为10年。
5. 工期变更原招标文件中,工期为24个月,现变更后工期为30个月。
三、变更内容1. 建设规模变更原招标文件中,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现变更后总建筑面积为12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为9.5万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为1.5万平方米。
2. 结构形式变更原招标文件中,项目主体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现变更后主体结构为钢结构,钢结构部分建筑面积为3万平方米。
3. 付款方式变更原招标文件中,付款方式为分阶段支付,现变更后付款方式为固定总价支付,支付比例为:合同签订后支付10%,主体结构封顶支付30%,竣工验收合格支付50%,余款在保修期满后支付。
4. 保修期限变更原招标文件中,保修期限为5年,现变更后保修期限为10年。
5. 工期变更原招标文件中,工期为24个月,现变更后工期为30个月。
四、变更公告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本次招标文件实质性变更公告如下:1. 请各投标单位于2022年2月15日前,将变更后的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报送至招标代理机构。
工程招标合同允许变更

工程招标合同允许变更---第一条合同变更的原则1. 合同变更应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双方利益不受损害。
2. 任何合同变更均需得到甲方(招标方)和乙方(中标方)的书面同意,并遵循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3. 合同变更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条合同变更的情形1. 设计变更:由于工程设计的调整或优化,导致工程量、工程质量标准、工期等发生变化。
2. 施工条件变化:施工现场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安全标准的变动,影响工程的正常施工。
3. 材料成本变动:市场原材料价格波动或其他经济因素导致原合同中的工程造价发生变化。
4. 法律法规变更:国家或地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5. 其他双方认为需要变更的情况。
第三条合同变更的程序1. 提出变更请求:乙方应在发现需要变更的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及预期的影响。
2. 变更评估:甲方收到变更请求后,应在合理时间内对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并与乙方进行沟通。
3. 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就变更内容、影响及费用增减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4. 签署变更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署书面的合同变更协议,明确变更的内容、范围、费用处理等事项。
5. 履行变更协议:合同变更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四条合同变更的费用处理1. 因合同变更导致的直接费用增减,应由提出变更一方承担或享有。
2. 因合同变更导致的间接费用,如管理费、利润等,应根据实际影响由双方协商确定。
3. 合同变更可能涉及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应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第五条合同变更的效力1. 合同变更协议一经签署,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合同变更协议中未涉及的原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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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应一概禁止双方签
订背离合同实性内容的协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立
法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
招投标法)对于招标人、中标人订立禁止性规定
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有以下条款:1、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
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
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第五十九:“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
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
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根据上述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对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
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能进行变更。
这一规定对于建设工
程实践有重要影响:既有良好的规范作用,又因为内
容笼统、宽泛而带来明显的消极影响。
将要产生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理应对此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遗憾的是,《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此没有涉及。
现就《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此应予规定,应如何规定进行简要阐述:一、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