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姻介绍行业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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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工会管理制度

社会工作工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工作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社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社会工作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社会工作工会组织及其所属会员。

第三条工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工会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民主集中制:工会组织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公开透明:工会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会员监督。

(四)服务至上:工会工作以服务会员为宗旨,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工会组织机构包括:(一)工会委员会:负责工会的全面工作,是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工会主席:工会委员会的负责人,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三)工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工会日常事务,协助工会主席开展工作。

(四)工会会员:工会的主体,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工会委员会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一)组织委员会:负责会员发展、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

(二)宣传委员会:负责工会宣传工作、舆论引导、文化建设等。

(三)维权委员会:负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等。

(四)服务委员会:负责会员服务、教育培训、福利保障等。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七条凡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热爱社会工作事业,承认工会章程,自愿加入工会的,均可成为工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工会委员会审查批准;(三)领取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工会的活动;(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对工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四)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权;(五)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二)维护工会权益,积极参加工会活动;(三)关心工会工作,为工会提供信息和建议;(四)完成工会交办的任务。

婚姻介绍会员档案管理制度

婚姻介绍会员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婚姻介绍服务行业的管理,保障婚姻介绍机构与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婚姻介绍机构及其会员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合法、合规、安全、保密的原则,确保婚姻介绍会员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档案管理范围第四条婚姻介绍会员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会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学历、职业、收入、住房情况等。

(二)会员照片:近期生活照、工作照等。

(三)会员择偶标准:年龄、身高、体重、学历、职业、收入、住房要求等。

(四)会员登记信息:登记日期、登记编号、服务期限等。

(五)会员服务记录:相亲活动、红娘沟通记录、会员反馈等。

第三章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婚姻介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会员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一)负责会员档案的收集、登记、整理、归档和归档后的保管工作。

(二)确保会员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档案遗失、损坏或泄露。

(三)按照规定程序,对会员档案进行查阅、复制、提供利用等服务。

(四)定期对会员档案进行清理、整理,确保档案的准确性。

第四章档案管理要求第七条会员档案的收集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

第八条会员档案的整理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顺序进行,便于查阅和保管。

第九条会员档案的保管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档案室应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

(二)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室的安全状况,确保档案安全。

(三)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对档案进行定期消毒、防霉处理。

第十条会员档案的查阅、复制、提供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会员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可查阅本人的婚姻介绍档案。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查阅婚姻介绍档案,需经婚姻介绍机构批准,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查阅、复制、提供利用会员档案时,应确保档案内容不被泄露。

第五章档案管理纪律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不得泄露会员档案内容。

婚姻介绍所规章制度

婚姻介绍所规章制度

婚姻介绍所规章制度各行各业,都要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合法制度下进行运作,并有相关的规章制度。

对于地方性的婚姻介绍所,一般要遵守哪些政策法规经营呢?以下是相关的婚姻介绍所规章制度,仅供参考。

一、婚姻介绍所是为国内择偶男女提供理想伴侣信息的服务场所,必须坚持服务第一的宗旨。

二、民政部门是婚姻管理的法定管理部门,成立婚姻介绍所必须由举办单位申请,以当地民政部门逐级审查,报请省民政厅审批。

凭省民政厅颁发的《婚姻介绍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主可合法经营。

未经省民政厅批准,不得成立婚姻介绍所。

三、婚姻介绍所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及婚姻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民政部门的指导、管理和民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四、婚姻介绍所必须具备以下工作条件:1、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相应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2、有三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3、有三人以上的专业工作人员,有明确的法人代表;4、有明确的服务项目和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5、财务有专帐管理。

五、民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婚姻介绍所实行平时抽查和年度检查制度,省民政厅对辖区内的婚姻介绍所实行三年更换《婚姻介绍经营许可证书》制度。

对经营不合格的婚姻介绍所,民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收回《婚姻介绍所经营许可证书》取消其婚姻介绍资格。

六、《婚姻介绍所经营许可证》由江苏省民政厅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伪造,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婚姻介绍所应按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交纳证照费和管理费。

江苏省婚姻介绍所管理补充规定一、凡拟成立婚姻介绍机构的,一律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将填好的江苏省婚姻介绍机构申请登记审批表及验资证明报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审批,经批准后凭江苏省婚姻介绍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经营。

二、本着提高质量,控制数量的原则,每个县(市)、区原则上只办一个婚姻介绍所,省辖市可办1-2个,为辖区内群众服务,介绍所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办婚介所的规章制度

办婚介所的规章制度

办婚介所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办婚介所的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规范婚姻介绍所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办婚介所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办婚介所是指取得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经营婚姻介绍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办婚介所的宗旨是为单身男女提供婚姻介绍服务,促进形成健康、和谐的家庭。

第五条办婚介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原则,保障会员隐私,严禁进行虚假宣传,保持服务的诚信和公正。

第六条办婚介所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登记、婚姻介绍、心理辅导等。

第七条办婚介所应当建立会员档案和信息资料,并严格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八条办婚介所的会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在合法结婚年龄范围内;(二)无高危行为史或精神疾病史;(三)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九条会员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并定期更新。

第十条会员应当签署婚介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有权要求办婚介所提供真实有效的婚姻配对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维护婚介所的声誉,不得与其他会员、员工有不正当行为。

第十三条会员有权对办婚介所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和投诉,办婚介所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四条办婚介所应当定期发布婚姻配对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十五条办婚介所应当将会员信息进行分类管理,为不同需求的会员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十六条办婚介所应当加强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办婚介所应当配备足够的心理咨询师,为会员提供心理辅导服务。

第十八条办婚介所应当方便会员之间的交流和互动,组织各类聚会、活动。

第十九条办婚介所应当向会员提供婚前咨询服务,促进健康婚姻关系的形成。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办婚介所的监督检查,保障办婚介所的合法运营。

第二十一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现的办婚介所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予以处罚。

社工协会组织架构

社工协会组织架构

社工协会组织架构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社工协会是一个旨在促进社会工作发展和提升社会工作者素质的组织。

为了更好地推动社工事业的发展和服务社会的需求,社工协会通常会建立一个完善的组织架构,以便更好地管理和运作。

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下社工协会常见的组织架构。

一、社工协会的会员大会社工协会的会员大会是社工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会员组成的。

会员大会通常会定期召开一次,会议主要负责审议和决定社工协会的重要事项,如选举理事会成员、通过章程和制定发展规划等。

会员大会的决议是社工协会的最终决策,具有最高的权威性。

二、理事会理事会是社工协会的监督和管理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负责制定社工协会的发展策略和计划,监督和指导社工协会的日常运作,确保社工协会的各项工作得以顺利推进。

理事会通常会设立主席和副主席等职务,主席是理事会的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管理社工协会的运作。

三、秘书处秘书处是社工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工作。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筹措经费和协调各方资源等。

秘书处通常设有秘书长和专业人员等职务,秘书长是秘书处的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

四、专业委员会社工协会通常会设立专业委员会,负责开展具体的业务工作。

专业委员会通常包括教育委员会、实践委员会、研究委员会等。

教育委员会负责开展培训和教育工作,提升社工人员的专业素质;实践委员会负责推动社工实践工作,开展实践项目和服务活动;研究委员会负责开展社工理论和实践研究,促进社工知识的传播和推广。

五、地方分会为了更好地服务社工从业者和推动社工事业的发展,社工协会通常会设立地方分会,分布在各个地区。

地方分会负责开展地方的社工工作和服务项目,代表社工协会在地方政府和社会机构之间进行联络和协调。

地方分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小组等机构,更精细地开展业务工作。

在社工协会的组织架构中,不同机构之间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运作体系。

婚姻介绍国家服务标准

婚姻介绍国家服务标准

婚姻介绍国家服务标准一、服务对象范围。

婚姻介绍国家服务标准适用于各类婚姻介绍机构,包括婚介所、婚介网站等,以及个人从事婚姻介绍活动的行为。

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的婚姻介绍机构,都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服务标准的规定,确保为用户提供合法、规范、真实的婚姻介绍服务。

二、服务内容要求。

婚姻介绍机构在提供婚姻介绍服务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服务标准的要求,履行以下内容:1. 客户资格审核,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客户的真实身份和婚姻意愿,杜绝虚假信息和骗婚行为。

2. 信息真实性,婚姻介绍机构提供的婚姻信息应当真实可靠,不得虚构、夸大成分,对信息的真实性负有严格的审核责任。

3. 个人隐私保护,婚姻介绍机构应当严格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得擅自泄露客户信息,确保客户的隐私权益。

4. 婚姻咨询服务,婚姻介绍机构应当为客户提供婚姻咨询服务,包括婚姻法律法规、家庭关系指导等,帮助客户解决婚姻问题。

5. 婚姻介绍合同,婚姻介绍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婚姻介绍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婚姻介绍行为。

三、服务质量评价。

国家服务标准要求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评价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公布服务质量评价结果,以提高服务质量和透明度,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违规处理和监督机制。

对于违反国家服务标准的婚姻介绍机构,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公布违规信息。

同时,社会各界和广大客户也应当积极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婚姻介绍市场秩序。

总之,婚姻介绍国家服务标准的出台,旨在规范婚姻介绍行业,保障公民的婚姻权益,提高婚姻介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为社会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做出积极贡献。

希望各婚姻介绍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服务标准的要求,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真实、合法的婚姻介绍服务。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姻介绍行业委员会章程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姻介绍行业委员会章程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姻介绍行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根据《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的,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下属的全国性专业工作委员会,英文名称为:The Committee of Match-Making Servic Industries , 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第三条本委员会是有志于婚姻介绍及相关服务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二级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委员会的宗旨是: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婚姻和婚姻介绍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政府与婚介服务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之间及会员与相关机构的关系。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婚姻介绍及相关服务中提倡和推动规范、诚信、文明的人性化服务,不断满足择偶单身群体的正当需要,推动婚介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促进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本委员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甲6号。

第二章任务第六条制定全国婚介行业的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运用科学发展观,通过指导、管理和监督,鼓励会员开展公平竞争、向社会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

第七条组织婚姻介绍及相关问题的专题调研,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开展对《婚姻法》以及与婚姻介绍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举办各类相关活动,提倡健康、文明的婚恋观和择偶观。

第九条组织婚姻介绍专业培训、考核及相关资格认证;编写培训教材、编纂相关资料、出版书刊;逐步实现会员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条研究行业规律和发展趋向,组织内部理论研讨和业务交流,加强会员间信息沟通与有效合作,开展对婚介服务机构及个人的评比和表彰活动,向公众推荐优秀、文明和诚信的单位及个人,举办具有示范意义的婚介活动。

第十一条协调会员间、会员与相关部门和服务对象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章程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章程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章程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社会工作事业发展,提供专业、高效、公正、公益的社会工作服务,遵守法律、规章和社会伦理道德,依法设立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二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注册成立,以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保障和支持为主要任务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三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以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形式设立。

第四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合理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注重与其他社会组织、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的合作,形成联动和共享资源的机制。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七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提供以下服务:(一)社会辅导: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情感支持、行为矫正等方面的专业辅导服务。

(二)社区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信息咨询、社区矫正、社区调解等服务。

(三)福利服务: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经济援助、救助物资、康复服务等福利援助。

(四)职业培训: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职业培训、技能培训等就业帮助服务。

(五)法律援助: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权保护等服务。

(六)其他符合社会工作服务目标的服务。

第四章资金来源和管理第八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补助、社会捐赠、项目服务费等。

第九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公开。

第十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财务报告制度,定期向有关机关和社会公开财务状况。

第五章监督和评估第十一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业务报告和评估。

第十二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听取社会、用户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和效果。

第六章章程修改和解散第十三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章程的修改应当经过全体工作人员讨论并经理事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解散应当经过法律程序,遵循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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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姻介绍行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根据《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
准的,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下属的全国性专业工作委员会,英文名称为:The Committee of Match-Making Servic Industries , 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第三条本委员会是有志于婚姻介绍及相关服务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
盈利性二级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委员会的宗旨是: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婚姻和婚姻介绍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政府与婚介服务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之间及会员与相关机构的关系。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婚姻介绍及相关服务中提倡和推动规范、诚信、文明的人性化服务,不断满足择偶单身群体的正当需要,推动婚介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促进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本委员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甲6号。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制定全国婚介行业的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运用科学发展观,通过指导、管理和监督,鼓励会员开展公平竞争、向社会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

第七条组织婚姻介绍及相关问题的专题调研,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开展对《婚姻法》以及与婚姻介绍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举办各类相关活动,提倡健康、文明的婚恋观和择偶观。

第九条组织婚姻介绍专业培训、考核及相关资格认证;编写培训教材、编纂相关资料、出版书刊;逐步实现会员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条研究行业规律和发展趋向,组织内部理论研讨和业务交流,加强会员间信息沟通与有效合作,开展对婚介服务机构及个人的评比和表彰活动,向公众推荐优秀、文明和诚信的单位及个人,举办具有示范意义的婚介活动。

第十一条协调会员间、会员与相关部门和服务对象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在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指导下,积极发展与国外及港、澳、台相关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友好往来、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完成相关政府部门及中国社会工作协会赋予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十四条凡从事婚姻介绍及相关服务的合法机构,承认本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经本委员会审核同意,可成为本委员会的团体会员;凡从事婚姻介绍及相关服务的个人,承认本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经本委员会审核同意,可成为本委员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委员会工作及工作人员的建议和批评权;
(三)参加本委员会举办的会议和各类活动;
(四)享受本委员会为会员提供的各种优惠待遇;
(五)享受本委员会为会员提供的各类信息、行业动态和先进经验推介;
第十六条会员应尽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委员会章程;
(二)执行本委员会决议,完成本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任务;
(三)参加婚姻介绍及相关行业的各类业务研讨、信息交流、评比表彰、培训观摩、会议展览及社会服务等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会员对委员会及婚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突出贡献者,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会员违反本章程,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内部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章机构
第十八条本委员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委员会的最高机构,每三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本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修改本委员会章程,选举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执行委员;听取和审查主任的工作报告和本委员会财务收支报告。

第十九条本委员会设若干专业工作部。

第二十条本委员会执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在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代行本章第十八条的部分职权;
(三)讨论和制定工作计划;
(四)负责处理会员加入和退出事宜;
第二十一条本委员会执委会每年召开一次。

必要时,经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执委会委员提议,可提前或推迟召开执委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本委员会设顾问若干人,由本委员会执委会征得本人同意并报请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同意后聘请。

第二十三条本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及执行委员若干人,由本委员会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本委员会设总干事一名,由中国社会工作协会聘任。

总干事在主任领导下,主持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对本委员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本委员会设副总干事若干人,协助总干事工作。

副总干事由总干事提名报经主任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领导同意后任命。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六条本委员会经费有如下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组织、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三)本委员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及兴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四)本委员会自筹的各种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管理:经费使用和管理将严格按照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并自觉接受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委员会的执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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